青岛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细则(2000年)
某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关于规范执行房屋面积测量标准的意见各有关单位:我市从开展房屋面积测量以来,先后执行了国家经委( 82)经基设字 58 号《关于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982年 11月 12 日起执行)、建设部建房 [1995]517 号《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1995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1 —2000《房产测量规范》( 2000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三种房屋面积测量标准,以致于在房屋登记发证中出现了房屋面积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房屋所有权人和申请人的误解。
为规范执行房屋面积测量标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一、房屋面积的测量标准,必须实行同幢房屋同一标准的原则。
各幢房屋面积测量标准一经确定,不再变动。
二、不同时期竣工的房屋面积的测定,原则上执行不同时期的测量标准。
按当时国家规定的标准测量的房屋面积作为房屋产权面积。
三、房屋面积的测量,由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认定的测量部门(以下简称测量部门)测定,以首次测量所采用的测量标准为准。
今后,无论房屋面积测量标准如何调整,已测定的房屋面积不再变动。
四、同幢房屋的单元面积已用不同标准测量的,由测量部门认定一个测量标准,并对该房屋各单元面积统一调整。
属于该类调整的,已交房款(包括购买公有住房、商品房)不作退补。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二OC一年五月二十五日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各县(市)、区房产管理局(处):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根据建设部《房屋测量规范》及《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本《规则》下发前已实施面积测绘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不再调整。
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标准计算技术细则( 青自然资规字〔 2019〕181 号)
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O一九年十一月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青自然资规字〔2019〕181号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试行稿)已试行期满,依据国家、省、市新近颁布和更新的各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及行业标准,结合全市自然资源管控和城乡规划管理实际需要,我局对技术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目前已完成修订工作,现予以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11月8日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12日印发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3)3 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8)3.1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8)3.2建筑面积计算技术细则 (14)4 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 (46)4.1容积率计算 (46)4.2建筑密度计算 (51)4.3绿地率计算 (53)5 附则 (55)附录A.1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技术要求 (56)附录A.2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计算申报表 (57)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详表 (58)附录B 青岛市新建屋顶绿化折算配套绿地计算办法 (59)1 总则1.0.1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计算标准,实现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及行业标准,并结合青岛市自然资源管控和城乡规划管理实际需要,制定本技术细则。
1.0.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4)《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6)《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7)《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8)《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9)《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宣贯辅导教材(住建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主编)(10)其他城市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计算有关规范、规则1.0.3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等活动中各类房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的计算和统计。
青岛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管理部门 意见
(签 章)
备注:1、每栋楼建筑面积分列见附页。 2、本表格一式二份,在报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提供。
6
建设单位(公章):
工程名称:
楼 层号
号
层建筑面积(平方米)
屋顶层
层高(米)
单栋楼住宅总面积
标准层
二层 一层 半地下层 计入地下: 地下一层 地下二层
计入地上:
本栋楼地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办公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配套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2
阳台无论封闭与否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 积。
2-5-1 阳台进深尺寸不应超过 1.8 米,进深超过 1.8 米 的部分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
2-5-2 建筑面积小于 120 平方米的户型,阳台数量超过 2 个的,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建筑面积大于 120 平 方米的户型,阳台数量超过 3 个的,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计算 全面积。跃层户型按楼层计算阳台个数。阳台数量按开间计。
2-8、花池、结构板、分体制冷(供热)的空调外挂机搁 板等飘出建筑外墙、无维护结构且面积不大于 1 平方米、净深 尺寸不超过 0.7 米(含 0.7 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 以上条件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9、避难层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10、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夹层层高在 2.20 米及以上 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 米者不计算建筑面积。 2-11、建筑物的架空走廊,有永久性顶盖无维护结构的, 其上盖高度超过两个自然层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3、容积率计算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 的比值。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上 述说明中计入地上建筑面积的原则上计入容积率核算。 4、绿地率计算 绿地率依据《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核算。下 列情况计入绿地率: (1)地下、半地下室顶部绿地,其覆土深度达到 0.5 米 以上的;
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3)
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3)•(二)、下列情形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不分摊所在幢内相关的共有建筑面积1、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
2、为多幢服务的配电间、水泵房等设备用房。
3、避难层(室)及结构转换层。
4、幢与幢之间连接的通廊。
四、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一)、住宅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1、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其中:分摊系数=幢内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幢内各套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之和2、多层住宅楼原则上以幢为单位采用一级分摊,如楼内各单元户数不一致时,采用多级分摊。
(二)、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1、功能区域的划分(1)根据住宅和商业不同的使用功能,将整幢房屋划分成不同的功能区,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整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
(2)裙楼上有多个独立塔楼的,则各塔楼应为单个功能区。
(3)具有特定的服务对象以其实际作用功能不同设定不同功能区。
2、共有建筑面积划分(1)商住楼的商业层内单独通往住宅的梯间(含室外楼梯)以及门厅等共有面积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
(2)服务于消防的人行楼梯、屋顶梯间和幢内为本幢服务的其它共有空间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
(3)专为住宅部分服务并在住宅功能区内的楼梯等其他共有建筑面积列入住宅部分共有建筑面积。
(4)专为商业部分服务的电梯、门厅、过道等共有建筑面积列入商业部分的共有建筑面积。
3、住宅部分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套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其中:分摊系数=(幢共有分摊面积+住宅部分共有建筑面积)/住宅部分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4、商业部分各权属单元的分摊面积产权单元的分摊面积=产权单元套内面积×产权单元分摊系数其中:产权单元分摊系数=(层分摊面积+层内共有建筑面积)/层内各产权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层分摊面积=层套内建筑面积×层分摊系数其中:层分摊系数=(幢共有分摊面积+商业部分共有建筑面积)/(商业部分各层套内建筑面积+商业部分各层内共有建筑面积) 层内共有建筑面积:专为本层服务的内走道、层内公用厅等其他为本层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
2000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000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如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勒脚以上外墙外表面到高跨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
3.多层建筑物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者按外墙水平面积计算。
4.层高在2.2m以上的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5.跃层式底层车库按外墙上口外围水平面计算建筑面积。
6.加以利用的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层高超过2.2m时,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7.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作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m时,按围护结构外围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8.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9.图书馆的书库按书架层计算建筑面积,书架层是指书库专用于搁放书架的自然层。
10.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11.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2.建筑物内的技术层(如:设备管道层),层高超过2.2m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13.有柱雨篷按柱的外边线所围的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雨篷按顶盖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4.有柱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5.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青岛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集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试行稿)
青岛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集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试行稿)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试行稿)青岛市规划局二O一八年九月青岛市规划局文件青规字〔2018〕74号关于发布试行《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局于近期完成了《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编制工作,定于2018年9月6日向社会公开发布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细则》适用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规划报建、规划竣工核实等活动。
在试行期间,对《细则》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青岛市规划局评审中心(地址:青岛市香港西路55号;邮编266071),或发电子邮件至qdpdp@/doc/f35297730.html,信箱。
附件:《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试行稿)(此页无正文)青岛市规划局2018年9月4日青岛市规划局办公室 2018年9月4日印发前言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实施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简称《规范》),青岛市规划局立即组织贯彻实施,并就执行《规范》在政策层面和技术层面上的一些常见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发布了《关于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有关问题的通知》。
几年来,《规范》有效指导了我市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和规划管理工作,规范统一了建筑面积和规划指标计算标准,已成为目前工程设计、造价管理以及规划指标计算的主要依据。
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进步和建筑设计的不断创新,在建筑发展中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以及新的施工方法不断出现,需要在实际执行《规范》过程中结合社会发展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细化,为此青岛市规划局组织编制了《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以保障我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标准更加科学合理、规范统一。
某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某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各有关单位:我市从开展房屋面积测量以来,先后执行了国家经委(82)经基设字58号《关于建筑面积运算规则》(1982年11月12日起执行)、建设部建房[1995]517号《商品房销售面积运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1995年12月1日起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2000年8月1日起执行)三种房屋面积测量标准,以致于在房屋登记发证中显现了房屋面积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房屋所有权人和申请人的误解。
为规范执行房屋面积测量标准、爱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一、房屋面积的测量标准,必须实行同幢房屋同一标准的原则。
各幢房屋面积测量标准一经确定,不再变动。
二、不同时期竣工的房屋面积的测定,原则上执行不同时期的测量标准。
按当时国家规定的标准测量的房屋面积作为房屋产权面积。
三、房屋面积的测量,由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认定的测量部门(以下简称测量部门)测定,以首次测量所采纳的测量标准为准。
今后,不管房屋面积测量标准如何调整,已测定的房屋面积不再变动。
四、同幢房屋的单元面积已用不同标准测量的,由测量部门认定一个测量标准,并对该房屋各单元面积统一调整。
属于该类调整的,已交房款(包括购买公有住房、商品房)不作退补。
无锡市房产治理局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运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市房产治理局产权监理处,各县(市)、区房产治理局(处):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面积运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依照建设部《房屋测量规范》及《商品房销售面积运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制订了《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运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本《规则》下发前已实施面积测绘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不再调整。
附:《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运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无锡市房产治理局二○○七年七月十二日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运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一样规定1、房屋面积测算系指水平投影面积的测算。
规划面积和测绘面积差异
筑如蚂蚁工房等应引起重视。若在阳台
上隔出一段做为空调机位,验收后改造 例:如上图为生态城蚂蚁工房阳台、
(广州万科idear即采用此法),此处
空调机位平面,空调机位深600,
偷面积要偷彻底,避免出现如上计算面
宽2250,符合不计算面积的条件;
积的情况,造成测绘面积小于规划面积。 后期业主多会拆除空调机位内栏
结论:严格控制空调机位、花池等的面积
杆,整天作为阳台使用。此处要
和净深尺度在规划不计算面积的范围以
注意空调机位净深不能大于0.7m。
内。
规划面积和测绘面积的计算差异分析
门斗、挑廊、走廊、檐廊
测绘—有柱或围护结构的,按其柱或围
规划—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 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 2计算。(维护结构指墙体、门、 窗)
规划面积和测绘面积的计算差异分析
坡屋顶(室外露台)
规划—无明确规定坡屋顶外檐 投影下的露台部分要计算 1/2面积。与民用院专家沟 通,其称评审中心要看是谁 审核,有的要求算,有的不 要求。
测绘—露台不计算面积, 即便是在坡屋顶外 檐投影下的露台。
分析:此处为规范上的模糊地带,有人会套用“有永 久性顶盖而无维护结构”这一条,要求计算1/2的 面积,但有沟通为不计算面积的可能存在。
(图一)
(图二)
规划面积和测绘面积的计算差异分析
坡屋顶(室内)
规划—坡屋顶内空间无论图纸
标注利用与否,净高超过 2.10米的部位计算全面积; 净高在1.20米至2.10米的部 位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 1.20米的部位不计算面积。
测绘—原始设计斜面结构 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 间,净高在2.10米以 上的部位,按其外围 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青岛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制发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1-12-28(2001年12月2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管理,明确维修责任,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城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单幢房屋相关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部位,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楼板、屋顶、梁、柱、内外承重墙体和基础等)、户外墙面,以及共用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厨房、厕所等。
房屋共用设施,是指单幢房屋相关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供电线路、照明、单元防盗门等设施。
第四条市和区(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以下简称房屋维修)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房屋维修责任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其房屋维修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担:(一)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维修,由各业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二)共用墙体的维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维修),按照各业主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三)楼板结构部位的维修,其毗连层上下房屋的业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四)不上人屋顶的维修,由维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房屋的业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五)可上人屋顶的维修(包括屋面和周边护拦等),如为各层所共用,由维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房屋的业主按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如仅为部分层使用,使用层房屋的业主分担50%,其余50%由维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房屋的业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六)共用户外墙面、走廊通道、门厅、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屋面部分)的维修,由各业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青岛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细则
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细则人气:192回复:3| 文字选择:T T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房产测绘行为,统一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依法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国《房产测量规》(GB/T17986-2000),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一般规定1. 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3.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6. 房屋层数系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地坪±0米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7. 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8. 整幢房屋的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9.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保留六位小数。
10. 各类房产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11. 房产证注记建筑面积保留两位小数,进位的原则“4舍5入”。
12. 房产面积的精度等级为二级。
13. 房屋建筑面积测量,应使用符合规定标准的计量器具。
测绘仪器设备应定期检测。
二、成套房屋建筑面积规定(一)、套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二)、套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套使用面积+套墙体面积+套阳台建筑面积(三)、套使用面积1. 套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规划面积和测绘面积差异
(图二)
规划面积和测绘面积的计算差异分析
坡屋顶(室内)
规划—坡屋顶内空间无论图纸
标注利用与否,净高超过 2.10米的部位计算全面积; 净高在1.20米至2.10米的部 位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 1.20米的部位不计算面积。
测绘—原始设计斜面结构 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 间,净高在2.10米以 上的部位,按其外围 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测绘阶段图纸常见问题
1、平、立、剖面图纸的一致性,尤其是在阳台的封闭与否上,三者一定要 做到一致。
2、图纸的规范性,不要漏标房间属性等。如居委会、物业用房、治安联防 等功能房间的范围、面积、名称一定要明确在图纸上。
3、人防设计院所出的人防图纸范围线,一定要与人防图纸所在地库层的图 纸范围一致。
4、入户门一定要表示清楚,否则影响办证。例如有入户花园的户型,入户 花园内的两道门应不一样,且标明“入户花园”字样。
层高 吹拔空间
规划—居住建筑层高在3.6m以上(不含 3.6m)计1.5倍建筑面积,4.7m以上 (不含4.7m)计2倍面积。商业网点层 高5.6m以上(不含5.6m)计1.5倍建筑 面积,6.7m以上(不含6.7m)计2倍建 筑面积。(居室上空的吹拔空间,除了入 口大堂外,均按此执行。)
测绘—层高2.2m(净高2.1m)以上计算建筑 面积,层高2.2米(净高2.1m)以下不计 算建筑面积。当层高大于2.2m时候,无论 多高,均只计算一层面积。
5、交通核最好所有楼层均使用,否则会造成上下楼公摊系数相差较大。例 如生态城情花洋房,首层直接入户,不经过楼梯。则首层的公摊仅为外墙, 得房率极高,而2-4F公摊会较大,会高于一般的洋房公摊。
窗等。”柱不是围护结构,所以有柱的廊
道门斗等,测绘面积大于规划面积。
青岛市建筑规划指标计算规则
附件1:关于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中常见问题的解释说明为使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更为科学规范,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就一些常见问题特作以下解释说明。
1、本说明术语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为准,本说明另有详细描述的以本说明为准。
2、建筑面积计算2-1、一般楼层建筑物四面有维护结构的用房,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
2-1-1 居住建筑层高在3.6米以上(不含3.6米)的计算1.5倍建筑面积,4.7米以上(不含4.7米)的计算2倍建筑面积。
注:居室上空的吹拔空间,应参照此规定执行(入口大堂除外)。
2-1-2 网点(大型商场除外)层高在5.6米以上(不含5.6米)的计算1.5倍建筑面积,6.7米以上(不含6.7米)的计算2倍建筑面积。
2-1-3 办公建筑层高在4.7米以上(不含4.7米)的计算1.5倍建筑面积,5.8米以上(不含5.8米)的计算2倍建筑面积。
注:办公用房上空的吹拔空间,应参照此规定执行(入口大堂除外)。
2-2、坡屋顶空间坡屋顶内空间无论图纸标注利用与否,净高超过2.10米的部位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米至2.10米的部位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米的部位不计算面积。
2-3、半地下室符合下列条件的按半地下室计算,其建筑面积1/2计入地上,1/2计入地下。
2-3-1 超过1/2周边外墙在相邻室外地面以上,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大于1.5米,且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层层高1/3,并不超过1/2的建筑部分。
2-3-2 建筑物一个立面全部在地上,其他立面在地下的。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2-4、架空空间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的底部架空空间,按其顶板轮廓水平投影1/2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三)共有、分摊、专有建筑面积
建造面积计算标准(三)共有、分摊、专有建造面积范本一:建造面积计算标准(三)共有、分摊、专有建造面积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建造面积计算标准的三个重要概念:共有建造面积、分摊建造面积和专有建造面积。
遵循本文档的规定将有助于确保建造面积计算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2. 共有建造面积共有建造面积是指建造物内供所有业主或者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公共空间。
共有建造面积可以包括以下内容:2.1 共用大厅和走廊2.2 电梯、楼梯和公共通道2.3 停车场和车库2.4 共用设施,如游泳池、健身房、花园等2.5 共用设备和服务区域,如锅炉房、消防通道等3. 分摊建造面积分摊建造面积是指按照业主或者使用者的实际占用情况进行分摊的一部份建造面积。
分摊建造面积可以包括以下内容:3.1 共有建造面积中各个业主或者使用者占用的面积3.2 公共设施和设备使用面积的分摊部份3.3 公共服务区域的分摊部份4. 专有建造面积专有建造面积是指归属于某个业主或者使用者的私人使用空间。
专有建造面积可以包括以下内容:4.1 各个房间、厨房、洗手间等私人使用空间4.2 专属阳台、露台或者花园4.3 专属车位或者车库4.4 专属设施,如专属游泳池、健身房等5. 附件附件一:共有建造面积示意图附件二:分摊建造面积计算表格附件三:专有建造面积划分图6. 法律名词及注释6.1 共有建造面积:由所有业主或者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建造面积。
6.2 分摊建造面积:根据实际占用情况进行分摊的一部份建造面积。
6.3 专有建造面积:归属于某个业主或者使用者的私人使用空间。
范本二:建造面积计算标准(三)共有、分摊、专有建造面积1. 引言本文档旨在为建造面积计算提供详细的标准,重点介绍了共有建造面积、分摊建造面积和专有建造面积的概念和计算方法,以便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 共有建造面积共有建造面积是指供所有业主或者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建造空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1 大厅和走廊2.2 电梯、楼梯和公共通道2.3 停车场和车库2.4 共用设施,如游泳池、健身房、花园等2.5 共用设备和服务区域,如锅炉房、消防通道等3. 分摊建造面积分摊建造面积是指根据业主或者使用者的实际占用情况进行分摊的部份建造面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3.1 各个业主或者使用者占用的共有建造面积3.2 公共设施和设备使用面积的分摊部份3.3 公共服务区域的分摊面积4. 专有建造面积专有建造面积是指归属于某个业主或者使用者的个人使用空间,常见的专有建造面积包括但不限于:4.1 房间、厨房、洗手间等私人使用空间4.2 专属阳台、露台或者花园4.3 专属车位或者车库4.4 专属设施,如专属游泳池、健身房等5. 附件附件一:共有建造面积示意图附件二:分摊建造面积计算表格附件三:专有建造面积划分图6. 法律名词及注释6.1 共有建造面积:供所有业主或者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建造面积。
某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某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背景在某市,房产交易时涉及到的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经常引起争议。
这篇文档旨在介绍该市的相关规定及细节,以帮助市民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是指住宅内部的建筑面积,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非墙体构件,如楼梯、电梯井、阳台等•应有的墙体内净面积,即扣除墙体各种开洞部分所留下的净空间后的面积•墙体内各间房室的净面积,不包括房间之间的墙体•部分公用设施配套用房需要注意的是,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因地区、年代不同而有所不同。
在购房时,应仔细查看交易合同及相关规定,以避免无法预计的损失。
公摊面积公摊面积是指建筑内的公共部分和设施,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电梯间、楼梯间、走廊、门厅、过道等公共通道•地下车库、储藏室等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及通道•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如绿化、景观、基础设施等在具体计算公摊面积时,需要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并考虑到物业服务的实际需求。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共有建筑面积是指包括所有业主共有的建筑面积。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一般如下:•每套住宅的共有建筑面积占比相同•按购房面积比例分摊具体的分摊原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制定,例如,在小区共有的公共设施建设过程中,应明确使用情况、维护等方面的责任划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委员会。
结论在房产交易中,对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了解非常必要。
本文档介绍了某市的相关规定及细节,希望可以帮助市民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在交易过程中获得更好的权益保障。
青岛市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P29 1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1.总则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相对于旧版规范有所改变)2.术语原《规范》共有术语25项,新《规范》有术语30项。
与原《规范》相比,修订17项,新增10项,删除5项。
修订的术语:2.0.2自然层: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结构层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原规范(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原规范(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等。
)2.0.8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1/2的房间。
2.0.9半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原规范(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架空走廊: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凸窗(飘窗):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原规范(为放假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条纹说明:凸窗(飘窗)既作为窗,就有别于楼(地)板的延伸,也就是说不能把楼(地)板延伸出去的窗成为凸窗(飘窗)。
凸窗(飘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楼)地面应有一定的高度。
檐廊: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原规范(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条文说明:檐廊是附属于建筑物底层外墙有屋檐作为顶盖,其下部一般有柱或栏杆、栏板等的水平交通空间。
门斗: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原规范(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雨篷: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原规范(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条文说明:雨篷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上方、凸出墙面、为遮挡雨水而单独设立的建筑部件。
青岛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集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试行稿)
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试行稿)青岛市规划局二O一八年九月青岛市规划局文件青规字〔2018〕74号关于发布试行《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局于近期完成了《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编制工作,定于2018年9月6日向社会公开发布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细则》适用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规划报建、规划竣工核实等活动。
在试行期间,对《细则》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青岛市规划局评审中心(地址:青岛市香港西路55号;邮编266071),或发电子邮件至qdpdp@信箱。
附件:《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试行稿)(此页无正文)青岛市规划局2018年9月4日青岛市规划局办公室 2018年9月4日印发前言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实施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简称《规范》),青岛市规划局立即组织贯彻实施,并就执行《规范》在政策层面和技术层面上的一些常见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发布了《关于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有关问题的通知》。
几年来,《规范》有效指导了我市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和规划管理工作,规范统一了建筑面积和规划指标计算标准,已成为目前工程设计、造价管理以及规划指标计算的主要依据。
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进步和建筑设计的不断创新,在建筑发展中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以及新的施工方法不断出现,需要在实际执行《规范》过程中结合社会发展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细化,为此青岛市规划局组织编制了《青岛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技术细则》,以保障我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标准更加科学合理、规范统一。
本技术细则参考住建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出版的相关资料,遵照相关国家标准,收集近年来出现的各种新建筑形式设计案例,认真总结多年来建筑面积计算方面的实践经验,充分考虑我市在城市规划管理、国土资源管理、房地产权属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特殊需要,并与已发布实施的相关规范充分衔接。
2000年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000年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000年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一般面积:是指一般建筑物的实际建筑面积。
2、合法面积:是指在规定的建筑用地范围内,经审计、算定后所计算出来的
面积,包括建成面积(一般面积)和允许大改面积。
3、建成面积:是指实际建成的屋顶面积、内墙面积等,包括室内面积。
4、占地面积:是指建筑用地上除去无建筑面积后,实际住区、公共区域、院
落等建筑面积,以及建筑附属工程(地下室、地下车库)的面积总和。
5、容积率:是指建筑用地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的比值,既有关建筑密度的
大小也有关建筑对土地的利用率,一般是指高减宽的比值,如:4:1,4:1是表示建筑用地的建筑总面积为4倍它的占地面积。
6、耐火构件面积:计算耐火构件使用面积时,应按照使用面积计算,而不得
以净面积或实用面积计算。
7、建筑结构面积:是指建筑物框架结构和内建筑技术工程构建所占实际面积,计算时需要扣除技术可调整的空间以及外郭空间(平台、过道)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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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房屋层数系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7. 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19.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作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0. 房屋的伸缩缝,若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21. 落地式突出窗,层高在2.20米以上的计算建筑面积。
(二)、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全幢建筑面积-全幢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等。
四、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1. 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住宅楼以幢为单位,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 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二、成套房屋建筑面积规定
(一)、套建筑面积
套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建筑面积
(二)、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三)、套内使用面积
1. 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2. 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δ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i各产权单位应分得的分摊面积,m;
Σδsi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m;
ΣSi参加分摊的各产权单位套内建筑面积总和,m。
二、共有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 电梯井、楼梯、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层(间)、公共门厅和走道、地下设备间、值班警卫室等共有部位的面积,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各套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商业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套内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青岛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细则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统一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依法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一、一般规定
1. 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3.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 层高小于2.20米的房屋及房屋附属部位。
2.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干挂墙面以及有主墙体的玻璃幕、金属幕及其它材料幕墙。
3.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 房屋的天面、挑台,房屋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 房屋的平台、花台、晒台及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等。
第二部分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一、一般规定
1.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产权各方有合法产权分割协议的,按协议分摊;无协议或协议不明确的按本《细则》执行。
2.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仅限于本幢内的共有建筑面积。与本幢房屋不相连的公用建筑(如变电房、水泵房、门卫等)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本幢内为多幢房屋服务的公用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五、特殊墙体及部位处理原则
1. 非垂直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的墙体向内倾斜时,按其外墙层高2.20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的墙体向外倾斜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2. 不规则(弧状)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墙体向内凹且内凹的层高高于2.20米时,按其外墙层高2.20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内凹层高低于2.20米时,按最小部分的外墙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墙体外凸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一)、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细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 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 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3.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按各户套内建筑面积乘以房屋内相关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划分各户摊得面积的具体部位。共有部位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便不得改变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4. 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为:
δsi=KSi
上式中K=Σδsi/ΣSi
式中:K共有面积分摊系数;
Si各产权单位套内建筑面积,m;
13. 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4. 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他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其墙厚亦按主墙体厚度计算。房屋外墙保温层作为外墙的一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15. 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等,均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2. 套(单元)与共有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的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三、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房屋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及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等,即为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10.广场式室外楼梯。
11.独立烟囱以及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2.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13. 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14.无顶盖的阳台,或者阳台的顶盖不能完全覆盖底板,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
在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
9.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地下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判别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是:
永久固定,层高2.20米(含2.20米)以上的房屋及与室内相通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应是有顶盖全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或底层有顶盖、有柱或有围护的部位。
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一般是不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房屋底层的部位除外)。
3. 不计算建筑面积通常是层高小于2.20米的房屋及部位;装饰性的建筑;与室内不相通的部位;沿街巷社会公用的建筑及无上盖或上盖为社会公用的建筑(除非广场式室外楼梯算一半面积外)。
8. 整幢房屋的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9.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保留六位小数。
10. 各类房产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11. 房产证注记建筑面积保留两位小数,进位的原则“4舍5入”。
12. 房产面积的精度等级为二级。
13. 房屋建筑面积测量,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计量器具。测绘仪器设备应定期检测。
3.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
第三部分 其它
一、我市房改公有住房出售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执行《青岛市房改公有住房出售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二、本细则实施前,已确权发证或者测绘备案的面积不再改变。
三、已确权发证并部分转移的房屋,按原分摊方法计算建筑面积。
四、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 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4. 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四)、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支撑墙体所占的面积,有共用墙和非共用墙两种。套与套之间,套与共有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非共用墙墙体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墙体厚度不包括粉灰装饰厚度。
16.与房屋相通的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雨篷上盖面积小于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