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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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类精神药品是指治疗精神障碍、神经系统疾病等疾病时使用的精神药品,在临床使用中具有一定的治疗效果,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副作用和安全问题。

为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各国政府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使用等进行了规定和管理。

下面是我国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一、生产企业要求1. 生产企业必须为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符合中国药品管理法规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2. 生产企业需在药品生产控制规程中详细说明质量管理、质量控制的条例,履行生产记录并保持记录5年。

3. 生产企业需建立药品物流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储存、运输、配送、验收等操作规程,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

二、销售及使用要求1. 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要保证销售的药品质量,药品士兵在规定的保质日期内。

2. 具备医疗机构的经销商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制度,确保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符合法规、合理用药,不得非法倒卖、销售。

3.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需借助诊断、治疗等信息辅助的方式,明确诊断病情并判定用药适宜性,严格掌控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管理。

4. 严格执行药品配送、验收和销售流程管理,形成销售记录和配送记录,定期、不定期地开展药品抽检并通报有关部门。

5. 通过系统化的学术会议、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考试,将专业技能和知识传递给医护人员。

三、药品广告管理严格规范药品广告的内容和形式,药品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

在广告制作期间,要保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性,避免过度宣传、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

四、药品储存管理1. 药品储存条件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充足的光线和通风条件下储存药品,避免受潮和与其它药品混淆。

2. 药品需要归类、标记及编号,并记录药品的存储、发放和销毁情况,药品的销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药品管理法》第78条规定,药品销毁必须由有药品销毁资质的单位或者专业销毁企业负责,并落实药品销毁登记、监督和复核等工作。

(完整版)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完整版)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规定(草案)为规范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杜绝滥用,防止流弊做其他非医疗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以及《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重庆各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规定。

一、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依据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麻醉药品相关规定管理。

三、药剂科必须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四、具有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经考试合格,由医务处(科)负责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

五、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书写要求:第二类精神药品为白色专用处方,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处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前记应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开具日期、病情及诊断等,正文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医师、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处方登记。

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精神药品。

六、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精神病、癫痫、严重失眠患者等特殊情况经精神、心理专科医生确认,处方用量可延长到一个月量(药品说明书剂量范围),但不得超出。

并且医师应当在病历及处方中写明诊断及使用理由。

七、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次用量。

空安瓿实行回收。

八、一个病人或家属每天只能配药一次。

特殊的多患者家庭须提供病历及诊断结果,按患者人数配给。

九、药剂科调剂部门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每日统计用量,专册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手术室对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实行基数管理.十、病房小药柜中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由护士长指派专人管理、单独存放、应做到标签明显、帐物相符、注意检查效期;药剂科应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为了加强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二类精神药品指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具有镇静安定、催眠催情、抑郁作用的药品。

第三章分类与许可根据药品的危害程度和治疗效果,第二类精神药品分为以下几个等级:1. A级:具有较小危害性,但是需谨慎使用的药品;2. B级:危害性较大,且使用需要严格控制的药品;3. C级:副作用较大,使用必须谨慎权衡利弊的药品。

药品生产企业在申请生产第二类精神药品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相关药品质量资料、临床试验报告、药品使用说明书等材料,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发放许可证。

第四章生产和销售1. 生产: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必须符合国家药品GMP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2. 销售:销售药店必须持有合法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明确标明药品的许可证号码、生产企业名称、药品名称、批号等相关信息,并向购买者提供必要的用药须知。

第五章审查和监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销售过程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合规经营。

第六章处罚与责任1. 对于生产企业违反生产规定的,将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暂停生产等处理;2. 对于销售企业违反销售规定的,将对其进行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理;3. 对于其他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1.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2. 对于已经获得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符合相关管理要求;3. 本管理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

结语通过本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加强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

同时,也提醒广大药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要严格依法经营,确保药品质量和合规操作,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精神药品产品。

一级医院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级医院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用药安全,防止滥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涉及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调剂、回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我院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遵循“严格管理、确保安全、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采购与验收第四条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品种、规格、标准,并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采购二类精神药品时,需向具有合法资质的经营单位采购,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二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须由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日期等逐项核对,确保药品质量合格。

第七条验收不合格的二类精神药品,应及时报告药剂科负责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储存与保管第八条二类精神药品应储存在专用的药品库房或专柜,加锁保管,确保安全。

第九条药品库房应具备防潮、防虫、防鼠、防霉等条件,确保药品质量。

第十条药品养护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药品出库时,应做好出库记录,确保账物相符。

第四章使用与调剂第十二条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须由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第十三条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书写规范,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开具日期、病情及诊断、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

第十四条药师在调剂二类精神药品时,应仔细核对处方,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特殊情况需延长用药天数的,由处方医师注明理由,并报医务科、中心主任签字后方可调配。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我院设立二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定期对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停职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我院药剂科负责解释。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5篇)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5篇)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一、二类精神药品的购进必须向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合法生产或指定经营单位采购。

二、制定购进计划应以市场需要为基准,以销定进。

三、首营品种必须严格按首营品种管理制度办理有关手续。

四、签定购货合同时,必须注明质量条款、包装标志、运输注意事项等要求。

五、购进药品必须完整的做好记录,经办人、负责人应签名,记录妥善保存五年备查。

六、国家对精神药品实行管制。

二类精神药品验收管理制度一、严格按照法定现行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的条款,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二、验收二类精神药品应点验到最小包装,验收时必须双人在场,如发现质量可疑,应报质管科复查确认,必要时送当地药品检验所检验。

三、验收时,若原件短少,验收人员应及时写出报告,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附原装箱单向供货单位索赔。

四、验收人员有权拒收因包装破损对其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药品。

五、验收合格的药品应立即通知入库。

不合格药品置不合格区待处理。

六、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做到字迹清晰,内容真实、完整,记录有双人核对签字并妥善保存五年备查。

二类精神药品保管、养护管理制度一、二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养护必须设置专库或专柜,仓库(柜)的设施要牢固具有抗撞击力,同时应具有防火、防盗、报警等安全设施。

二、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要有明显标志,严格实行色标管理。

三、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存放、专人专锁管理、专账记录、定期盘点,做到账货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____年。

四、药品养护人员要做好二类精神药品的养护工作,库内要通风并有温控及除湿装置,以防药品霉变、潮解、变质,并认真做好养护记录。

五、药品养护人员发现药品质量有问题时,应立即挂黄牌停止销售,同时填写《不合格药品报告确认处理单》,及时上报质量管理科。

二类精神药品销售管理制度一、二类精神药品批发的供应对象为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批发企业、医疗单位、药品零售企业及其他单位。

202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202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202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____年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类精神药品是指能够影响中枢神经系统的药物,具有较强的心理依赖性和药物滥用倾向的药品。

第三条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药品的风险等级和滥用倾向进行分级,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使用和存储等行为。

第六条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研究、生产、销售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七条第二类精神药品分为以下四类:(一)一类精神药品:具有较低的风险和滥用倾向,可以在医生的处方下合法使用。

(二)二类精神药品:具有适度的风险和滥用倾向,需要严格管理和监督。

(三)三类精神药品:具有较高的风险和滥用倾向,只能在特定医疗机构使用,并需要特殊审批。

(四)四类精神药品:具有极高的风险和滥用倾向,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八条各类精神药品的具体清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物的特性、临床实践和科学研究成果确定,并适时修订。

第九条研究单位、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销售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进行经营和管理,并定期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条医疗机构必须确保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临床必要性,并且需经过专科医生的审批和指导。

第十一条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监管应当重点加强以下方面:(一)加强对药品销售环节的监督,严禁非法销售和滥用;(二)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确保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三)加强对研究和生产单位的监管,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销售和使用第十二条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药品零售许可证;(二)销售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拥有相关证书;(三)销售过程必须有药监部门的监督和记录。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一)确保临床必要性,由专科医生审批和指导;(二)记录使用药品的详细信息,包括药品类型、剂量和使用期限等;(三)定期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使用情况。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五篇)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五篇)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为加强二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防止上述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特殊药品管理条例》以及药品相关流通法律、行政规章。

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现制订二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专项管理制度,请各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严格执行:一、所涉及的药品范围:国家特殊药品目录中所列的二类精神药品,具体品种见附页。

该类药品除按照国家对一般药品进行经营管理外,还应符合下列管理要求:二、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司必须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等有关资质的生产企业以及具备经营二类精神药品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该类药品。

在采购该类药品前采购部门应及时做好首营资料的收集、报批、备案工作,质管部门在对上述资料审查合格后需将该类药品的有关资料存档。

在完成首营资料的审批后方可购进该类药品。

三、二类精神药品的验收入库:该类特殊管理的药品到货后,验收员应及时分辨出该类药品,如有特殊储藏要求的应立即按照其储存条件放入相应库的待验区中,最大限度的保证该类药品的质量。

在依照验收程序对该类药品进行实物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通知仓库上架入库。

仓库应将该类药品及时存放于设置了双人、双锁的专库中。

对不符合运输储存要求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该类药品验收员应拒收并立即通知质量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四、二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养护:养护员将该类药品列为重点养护品种,按照重点养护品种的标准进行养护。

当在库药品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门。

储运部指定专人对该类药品进行保管。

在库保管时如发现该类药品出现短少后应立即注意保护现场并通知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在确认后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情况严重的应立即报告当地药监和公安部门。

在发货出库时应双人复核合格后方可出库。

出库复核记录上由拣货员、复核员签全名存档备查。

当出现错发、多发该类药品时储运部有关人员应及时追回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三篇)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三篇)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精神药品是指用于治疗精神疾病、调节精神活动的药物,包括抗精神病药、抗抑郁药、镇静催眠药、抗焦虑药等。

由于这类药物的特殊性质,对其管理和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精神药品的管理,我国实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其中以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为重点,下面就对这一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二类精神药品的定义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分为三类:一类精神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和三类精神药品。

其中,二类精神药品是具有一定副作用的精神药品,适用于医生的处方和指导下使用。

具体而言,二类精神药品是指能够调整精神活动、改变精神状态,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影响的药物。

二、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1. 生产和销售许可制度根据《药品管理法》,生产和销售二类精神药品需要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

生产企业必须符合相关的生产要求和质量标准,并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销售单位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基础上,方可从事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并要求销售单位建立详细的销售记录和销售档案,确保药品的追溯性。

2. 药品处方和购买限制二类精神药品必须经过医生的处方才能购买和使用,患者在购买时需要出示医生的处方。

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考虑患者的病情和用药需求,并注明使用方法、用量和使用期限等信息。

医生在开具处方时还要严格掌握药物的禁忌症和不良反应等信息,确保患者的安全。

3. 药品信息和警示语二类精神药品应在药品包装上标注相应的药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处方药物标志以及使用和存储的注意事项等信息。

药品的说明书应该详细介绍药物的适应症、禁忌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等内容,以便患者正确使用。

4. 药店销售管理药店销售二类精神药品必须在有药师或医生指导的情况下进行。

在销售过程中,药师或医生应向患者提供合理的用药建议,并告知患者药物的禁忌症、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

药店应建立销售二类精神药品的档案,并进行定期归类整理,以备药品的追溯和监管。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三篇)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三篇)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根据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如下:1. 管理范围:第二类精神药品是指具有镇静、催眠、抗焦虑、抗抑郁、抗精神病等作用的药品,包括安眠药、抗焦虑药、抗抑郁药、抗精神病药等。

2. 生产与销售许可:生产、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3. 药品注册: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药品注册证书才能生产、销售。

4. 药品标识和说明书: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包装标签上必须标注药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

同时,说明书必须详细描述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不良反应等信息。

5. 药品广告: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广告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夸大疗效等。

6. 临床使用:临床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开具处方,并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监管。

7. 监管执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定期进行抽检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以上是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简要介绍,具体的管理规定还包括了一些细节、规范和要求,旨在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并防止滥用和不当使用。

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建议遵循医嘱,并咨询医生或药师的建议。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类精神药品是指可以治疗或改善精神疾病,并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和滥用风险的药品。

第三条精神药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守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品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四条对精神药品的管理要求高于一般药品,要加强监督,防止依赖性和滥用风险的发生,以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有关精神药品的管理政策、标准和措施。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范本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范本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是指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用于诊断、治疗或预防精神疾病的药品。

第三条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强对其研发、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各个环节的监管,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研发、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批准、备案、注册管理,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第二类精神药品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经过必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控制评价后才能上市。

第二章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分类和命名第七条第二类精神药品分为以下几大类:(一)抗抑郁药:用于治疗和预防抑郁症、焦虑症等精神疾病的药物;(二)抗精神病药:用于治疗和预防精神分裂症、躁郁症等精神疾病的药物;(三)抗焦虑药:用于治疗和预防焦虑症、强迫症等精神疾病的药物;(四)催眠药:用于治疗和预防失眠、睡眠障碍等精神疾病的药物;(五)镇静安定药:用于治疗和预防焦虑、紧张、恐惧等精神疾病的药物;(六)心境稳定剂:用于治疗和预防躁郁症、双相障碍等精神疾病的药物;(七)麻醉药:用于麻醉手术、镇痛等医疗目的的药物;(八)其他:用于治疗其他精神疾病的药物。

第八条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命名应符合相关的药物命名规定,不得具有误导性和欺骗性。

第三章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研发和生产第九条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单位应按照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药品质量控制和风险评估,确保药品的安全和有效。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5篇)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5篇)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以下是一个关于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规章制度的例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和使用二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二类精神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系统起有效作用,可影响精神活动的药品。

第四条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应符合药品的质量、安全、有效和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生产二类精神药品的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照GMP要求组织生产活动。

第六条生产二类精神药品的企业应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可控。

第七条生产二类精神药品的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药品检验和监测机制,确保产品符合药品质量标准。

第八条生产二类精神药品的企业应加强对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的管理,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

第九条生产二类精神药品的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药品生产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追溯可行。

第十条生产二类精神药品的企业应定期进行自查和外部质量评价,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经营二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经营二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建立药品追溯和流通监管系统,并确保药品流通环节安全可控。

第十三条经营二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及时更新库存信息,确保药品的可供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经营二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资质管理,确保药品销售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经营二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上报不良反应信息。

第十六条经营二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配备专业药师,提供药品咨询和指导服务。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七条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应由医疗机构临床医生开具处方,并按照规定在药品监管平台进行电子处方备案。

第十八条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应按照医疗机构规定的剂量、疗程和使用时机进行,并加强药品使用的监管和控制。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5篇)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5篇)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单位应按照精神药品购用计划,向指定的精神药品经营单位购用。

医疗单位购买的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第三条、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

除特殊需要外,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

遇特殊情况:如癫痫、精神病等,需要长期服用二类精神药品的患者,二类精神药品口服剂型的门诊处方用量,可延长至三十日常用量。

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二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使用二类精神药品,须开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处方应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处方必须载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

签写开方医师姓名,配方实行双人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必须签名。

对不符合规定的精神药品处方,药剂人员应拒绝调配。

处方应当留存两年备查。

第五条、二类精神药品要单独存放,库存或备用的二类精神药品要定期清点,保持帐物相符。

破损、缺少应书面报告药剂科主任,经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处理。

第六条、各病区及手术室应根据医疗实际需要,申报备用二类精神药品,二类精神药品的品种、数量,上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批准,到住院药房办理相关手续备案,由住院药房发给备用量。

并建立二类精神药品备用基数管理台帐。

第七条、各临床科室需要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各科室到指定部门领用,并指定专职人员妥善保管。

二类精神药品凭医嘱单每日发一日用量,出院带药及特殊情况凭医嘱单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领药。

第八条、在使用二类精神药品的过程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或不良反应,应及时向药剂科反馈,并及时处理。

如发生失窃情况应及时向院长及保卫科及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2)是指对特定的精神药品进行严格监管和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精神药品指那些能够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功能的药物,包括镇静安眠药、抗精神病药、抗抑郁药、抗焦虑药等。

医院第二类精神药的管理制度

医院第二类精神药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品使用安全,防止滥用和非法流通,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实施严格管理。

2. 安全第一:确保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安全,防止滥用和误用。

3. 规范操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确保药品质量。

4. 专人负责:设立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调配、销毁等工作。

三、管理制度1. 购进管理(1)采购部门应向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合法或指定的经营单位采购。

(2)采购计划应以医院实际需求为基准,保持合理库存。

2. 验收管理(1)验收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定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到最小包装单位。

(2)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登记相关资料。

3. 储存管理(1)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加锁,具有防盗设施,并有明显的储存标志。

(2)储存环境应满足药品质量要求,防止过期变质。

4. 使用管理(1)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医生必须是具有处方权的医师。

(2)处方要求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前记应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开具日期、病情及诊断,正文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必须严格核对用法用量,一般情况下口服制剂不得大于一周常用量,注射剂一张处方仅限一次常用量。

5. 盘点管理(1)定期对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2)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及时申请销毁,保证使用药品质量完好。

6. 培训管理(1)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药品的认识和正确使用能力。

(2)加强对处方医生、药剂人员、护理人员等人员的培训,提高药品管理意识。

四、监督检查1. 医院领导应定期检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类精神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二类精神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二类精神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二类精神药品是指药物管理法规定的具有麻醉、醒脑或精神作用的药品,其购进管理应遵循以下制度:
1. 药品购进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购进二类精神药品,必须持有合法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处方权。

经营者在购进前应先向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购进许可,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购进。

2. 药品进货渠道:购进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者应选择来自合法、可靠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者的供应渠道。

购进药品应验收货物,并保存相关验收记录,确保药品的来源真实可靠。

同时,药品进货应按照数量、有效期等要求进行管理。

3. 药品备案信息:购进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者应当将购进的药品信息及购进日期、供应商等相关信息进行备案。

备案信息应保存在经营场所并定期更新。

4. 库存管理: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二类精神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包括药品的进销存管理、库存监测等。

库存药品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标识,确保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

5. 记录保存:经营者应对购进、销售、库存等各个环节的药品进行记录保存,包括相关采购发票、销售清单以及源头记录等。

保存时间一般为5年以上,以备相关监管部门查验。

6. 药品销售管理:购进的二类精神药品应严格按照规定销售给合法的临床用药单位、医疗机构或合格处方拥有者,并留存销售记录等相关资料。

7. 监督检查: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购进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查验购进记录、购进许可等相关资料。

如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以上是针对二类精神药品购进管理的基本制度,购进经营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药品的正常流通和合理使用。

具体制度以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范本(2篇)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范本(2篇)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药物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类精神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作用的药物,包括中枢抑制剂、中枢兴奋剂、抗精神性药物等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销售、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发、生产和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确保安全、有效。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的合规性和药品质量的稳定性。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环境和人员进行检查和维护,并按照规定进行记录。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药品质量跟踪体系,对生产的每批次药品进行追溯和监管。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确保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条经营单位需要具备法定的经营资格和执业许可证,方可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十一条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进货、销售和库存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存档。

第十二条经营单位应当将进货和销售记录保留至少三年,并配备专人负责相关记录的管理和归档。

第十三条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上游供应商采购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并确保所进货品质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四章销售和使用管理第十五条销售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购买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人员进行身份和证件核验。

第十六条销售单位应当详细告知购买者有关药品的使用方法、剂量和注意事项,并提醒购买者谨慎使用。

第十七条销售单位应当将销售记录存档,包括购买者的信息、购买数量、购买时间等。

第十八条销售单位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对怀孕、哺乳期妇女和患有特定疾病的人士,应当谨慎销售。

第十九条销售单位应当建立销售后服务机制,对购买者的异议和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一、引言第二类精神药品是指那些对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抑制作用,能够引起镇静、催眠、抗焦虑等效果的药品。

由于其具有一定的潜在依赖性和滥用风险,因此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以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二、管理范围第二类精神药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常见品种:巴比妥、苯巴比妥、地西泮、氯硝西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等。

这些药品在医疗上常用于治疗失眠、焦虑、癫痫等疾病,但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合理使用。

三、生产管理(一)生产企业需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

(二)对原材料的采购、储存和使用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其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三)建立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对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控和记录,保证药品的质量稳定。

四、经营管理(一)经营企业必须获得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资格,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药品的采购需从合法的生产企业或具有经营资质的批发企业购进,并严格审查供货单位的资质和药品的合法性。

(三)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实行专人负责制度,建立销售记录,如实记录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信息。

(四)禁止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五、使用管理(一)医疗机构应凭执业医师的处方调配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应保存至少 2 年备查。

(二)医师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合理开具处方,严格控制处方用量。

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三)医疗机构应当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等。

六、储存管理(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应设立专库或专柜储存,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二)储存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保证药品的储存安全。

(三)对库存药品定期进行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二类精神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系统起调整、改变功能的作用,并具有较强药理活性的药品。

为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及社会治安的稳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以加强对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

二、药品分类根据药品的成分、性质和药理作用,将二类精神药品分为抗抑郁药物、抗焦虑药物、抗精神病药物等三个主要类别。

三、市场准入许可任何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如需经营二类精神药品,必须申请市场准入许可。

准入许可的程序和要求由有关政府负责部门另行制定。

四、生产管理生产二类精神药品的企事业单位必须获得药品生产许可。

生产过程必须符合GMP规范,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五、销售管理1. 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只能在已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店或医疗机构进行,个体经营者不得销售二类精神药品。

2. 对于购买二类精神药品的顾客,销售人员必须详细了解其用药需求,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建议。

3. 销售人员不得向未提供有效处方的顾客出售二类精神药品。

4. 销售记录必须详细记录顾客的购买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购买药品种类和数量等。

六、处方管理1. 开具处方的医师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并遵循临床指南和标准,合理用药。

2. 处方必须清晰、准确,标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药品名称、规格、剂量和使用方法等必要信息。

3. 医师和患者必须共同签字确认处方,并留存备查。

4. 药店或医疗机构必须保存处方,便于日后跟踪追溯。

七、禁止广告宣传禁止在媒体、互联网等渠道上进行任何与二类精神药品有关的虚假宣传和广告,不得进行夸大疗效、诱导购买等行为。

八、药品储存和运输1. 药品储存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避免受潮、曝光和污染。

2. 药品运输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药品的完整性和质量。

九、不良反应报告生产企事业单位、药店和医疗机构应建立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和记录药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保障公众用药的安全性。

十、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公众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精神药品是一类具有调节人的精神活动的作用的药物,包括抗精神病药、抗抑郁药、镇静催眠药等。

而这些药物的管理具有一定的风险和挑战性,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使用。

二类精神药品属于限制使用的药物,只能由医生开具处方并在药店或医院药房购买。

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药品准入制度:二类精神药品的准入必须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药品的准入要求包括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等方面的考虑,确保药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根据药品的毒性和危险性等因素,将精神药品划分为不同的分类,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不同分类的药品需要遵守不同的销售、使用和储存等规定。

同时,对于某些具有较高风险的药品,还需要加强监管和控制。

3.医生处方管理制度:二类精神药品只能由医生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执业药师开具处方。

医生在开具处方前需要对患者进行全面评估和诊断,并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药物。

同时,医生还需要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和监测,确保药物的使用安全有效。

4.药店销售管理制度:药店在销售精神药品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包括要求购买者出示有效处方,核对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及时记录相关信息。

此外,药店在药品存储和展示方面也需要保证其安全性和合规性。

5.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针对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可能带来的不良反应,需要建立相应的监测和报告制度。

医生和药店在发现患者出现不良反应时,应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6.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制度:为提高公众对精神药品的正确使用和管理的认识,应加强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

包括向医生、药师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向患者和公众提供关于精神药品的知识,提高其用药合理性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实施,旨在保证精神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通过完善制度,降低不良反应的发生及对公众安全的潜在威胁,为公众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是指对人的神经系统产生作用的药品,常用于治疗精神疾病、焦虑、抑郁等症状。

其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药品准入制度:需要通过药品注册和审批程序,获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

2. 药品分类:根据药理学和临床应用的特点,将各种精神药品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并根据药物的毒性和危险性分别进行管理。

3. 药品监管:对生产、销售和使用精神药品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管,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合理使用。

4. 药品处方:精神药品一般需由医生开具处方,患者凭处方在指定的药店购买,并按照药品的用药说明进行使用。

5. 药品宣传和广告:精神药品的宣传和广告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夸大疗效,误导患者,并应当注明药品的主要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

6. 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系统,及时收集和分析精神药品的不良反应,确保药品的安全使用。

总体来说,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旨在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防止滥用和误用,并保护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生部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用药安全,医院根据药品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1.定点采购
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

2.验收
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购入药品双人验收,查验购药凭证,清点药品数量,检查与药品质量相关的内容,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双人签字。

3.专柜加锁储存
储存药品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药品丢失。

4.专用账目管理
出账入账要有购(领)药或处方使用凭据,做到购(领)入、发出、结存数量平衡。

调剂部门使用药品应用专用登记本登记患者姓名、使用数量、发药日期,做到日清日结。

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5.使用专用处方,规定用量
医师应按照《处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开具处方。

处方应单独储存,保存不少于两年。

6.发药
药师应按《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审核处方后发药。

7.定期检查药品质量
要定期检查药品的质量情况,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登记造册,按规定及时申请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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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为规范二类精神药品的进销存及使用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购进管理
1、二类精神药品的购进必须向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
《营业执照》的合法或指定的经营单位采购。

2、购进计划应以本院使用需要为基准,以销定购。

二、验收管理
1、验收二类精神药品应当验到最小包装单位,验收时必须双人签字,发现质量问题
或破损、短少,验收人员有权拒收,同时必须向药剂科负责人报告。

2、验收后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办理转账登记。

三、贮存管理
1、二类精神药品的贮存保管必须专柜加锁,具有防盗设施,并有明显的贮存标志。

2、药品养护人员要做好在库养护工作,防止过期变质,并做好养护记录,发现质量
问题要及时登记停用。

并经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3、药剂人员对二类精神药品药实行每日统计用量,专册登记,做到账物相符。

四、使用管理
1、开具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医生必须是获得处方权的医生,且必须使用二类精神药品
专用处方。

2、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要求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前记应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
龄、科别、开具日期,病情及诊断,正文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医师、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发药人员药进行处方登记。

3、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对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
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处方应至少保存2年。

3、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部使用,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一次
用量,空安瓿瓶实行回收。

4、一个病人或家属每天只能配药一次。

5、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精神药品。

6、对违反规定滥用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对不合规定的处方应
当拒绝调配。

附:二类精神药品包括以下品种
地西泮针(安定针)地西泮片(安定片)
录硝西泮(录硝安定片)艾司坐仑片
咪唑安定针咪唑坦片
苯巴比妥针(鲁米那针)苯巴比妥片
磷酸可待因糖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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