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堕胎权之争看美国宪政及美国社会_以_罗伊诉韦德案_为例_桑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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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比较著名的法律案件(3篇)

外国比较著名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导语:“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是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法律案件之一,它涉及女性堕胎权的争议,对美国的法律、政治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案件的背景、过程和影响。

一、案件背景1970年代,美国社会对女性堕胎权的争议日益激烈。

当时,美国各州对堕胎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州允许堕胎,有的州则禁止。

1972年,一名名为Norma L. McCorvey的女子(化名为“Jane Roe”)向德克萨斯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布德克萨斯州的堕胎法律违反了美国宪法。

二、案件过程1. 地方法院判决1970年,Norma L. McCorvey以“Jane Roe”的身份向德克萨斯州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德克萨斯州的堕胎法律确实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但法院同时指出,在怀孕的早期阶段,堕胎是女性的个人权利。

2. 德克萨斯州上诉法院判决德克萨斯州上诉法院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但将堕胎权利的界定扩展到了怀孕的整个阶段。

这一判决激起了广泛的争议。

3. 美国最高法院审理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邀请了两位专家证人,一位是支持堕胎权的医生,另一位是反对堕胎权的医生。

此外,法院还听取了来自各方的意见。

4. 最高法院判决1973年1月22日,美国最高法院以7比2的投票结果作出判决,认定德克萨斯州的堕胎法律违反了美国宪法。

法院指出,在怀孕的早期阶段,堕胎是女性的个人权利;在怀孕的中后期,政府有权对堕胎进行限制,但必须考虑到女性的生命权。

三、案件影响1. 女性堕胎权的肯定“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肯定了女性堕胎权的合法性,使得美国女性在怀孕的早期阶段可以自由选择堕胎。

2. 政治争议加剧该案件引发了美国国内关于堕胎问题的政治争议,使得美国政治两极分化更加严重。

3. 各州法律差异尽管最高法院对堕胎权作出了明确判决,但美国各州在堕胎法律上的差异仍然存在。

浅谈由罗伊诉韦德案到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浅谈由罗伊诉韦德案到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浅谈由罗伊诉韦德案到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关键词:罗伊诉韦德违宪审查权功能宪法解释摘要:罗伊诉韦德案,是美国历史上颇有争议的一个案件,由这个案件标记的堕胎权、胎儿生命权、隐私权之间的抗衡和较量,时至今日仍然意犹未尽。

但作为违宪审查制度的成熟标志则地位牢固。

一、罗伊诉韦德案案情介绍罗伊诉韦德案,之所以能引发如此广泛的讨论和争议,因为他不再是一个纯粹的案件,它被赋予了其他的特定含义。

本案的原告罗伊的真实原型是德克萨斯州的一名2l岁的女子诺玛·麦考伊,在该案发生前,她已经结束了一段婚姻,有一名5岁的女儿,由她的父母抚养。

1969年,她刚刚失业,而且又怀孕了,她当时的状况根本不允许她再有一个孩子,她想合法的放弃这个孩子,但是当时德克萨斯州的法律禁止堕胎。

无奈之下,她找到了两名女律师琳达·考菲和莎拉·韦丁顿,这三个人对德州关于堕胎的法律规定都充满了质疑,她们决定要挑战这项法律规定,企图废止这项规定。

她们意识到这个案件终结前孩子可能已经降生了,对麦考伊来说即使胜诉对她来讲也没有实际意义了,但是她们依然决定要进行这场诉讼。

因此,她将执行得州禁止堕胎法律的达拉斯县检察长亨利·韦德(Heru’yWade)告上法庭。

这么说来,这个案件一开始就是一个宪法实验,一开始就具有确认一项州法律违宪的企图和特定意义。

原告主张德克萨斯州的关于禁止堕胎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宪法第一,第四,第五,第九和第十四修正案所保护的个人隐私权利和选择权,认为怀孕的妇女有权决定在什么时间,以何种原因,以什么样的方式终止妊娠,认为德州禁止堕胎的法律是违宪的。

被告主张,胎儿的生命是受宪法保护的,在妇女怀孕的整个过程中是有生命权存在的,非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胎儿生命为第14修正案所禁止的行为,孩子的生命权高于妇女的隐私权。

从原被告的诉讼主张我们可以看出本案的焦点在于:一、隐私权是否属于宪法所保护的权利,即是否能从宪法中找到隐私权合法性的根源;二、胎儿是否有”生命权”最高法院经过1971年、1972年的两次讨论,在1973年以6:3作出终审判决:德克萨斯州规定除为了挽救母亲生命其他堕胎都为犯罪的规定,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

堕胎案件美国法律(3篇)

堕胎案件美国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堕胎,作为一个敏感且复杂的社会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在美国,堕胎问题更是引发了激烈的争论和纷争。

本文将围绕美国堕胎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探讨堕胎在美国的法律地位及其演变。

二、美国堕胎案件的法律背景1. 美国宪法权利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赋予个人隐私权,堕胎权被视为个人隐私权的范畴。

在1973年的“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堕胎权是个人隐私权的一部分,并确立了堕胎的法律框架。

2. 各州堕胎法律美国各州对堕胎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部分州限制了堕胎的权利,而部分州则较为宽松。

各州的法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堕胎的合法性:部分州允许在怀孕早期进行堕胎,而部分州则限制了堕胎的合法性。

(2)堕胎程序的合法性:部分州要求孕妇进行心理评估、提供胎儿超声检查等程序,而部分州则没有此类要求。

(3)堕胎的期限:部分州规定在怀孕早期可以自由堕胎,而部分州则限制了堕胎的期限。

三、美国堕胎案件的法律演变1. “罗诉韦德案”(1973年)“罗诉韦德案”是美国堕胎法律史上的里程碑。

最高法院判决堕胎权是个人隐私权的一部分,孕妇有权在怀孕初期进行堕胎。

此后,美国堕胎法律体系逐渐形成。

2. “辛普森诉菲尔丁案”(1992年)在“辛普森诉菲尔丁案”中,最高法院对“罗诉韦德案”的法律框架进行了调整。

法院认为,州政府可以在怀孕晚期对堕胎进行限制,但必须证明这种限制是为了保护孕妇的“重要和合法的利益”。

3. 各州堕胎法律的放宽与限制近年来,美国各州对堕胎法律的放宽与限制不断上演。

部分州放宽了堕胎限制,如加州通过立法允许孕妇在怀孕晚期进行堕胎;而部分州则限制了堕胎权利,如阿拉巴马州通过立法禁止堕胎。

四、美国堕胎案件的法律争议1. 道德争议堕胎涉及到道德、伦理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争议。

支持者认为,堕胎是孕妇的个人权利,应尊重孕妇的选择;反对者则认为,胎儿是生命,堕胎等同于谋杀。

2. 法律争议堕胎案件的法律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堕胎权的界定:堕胎权是否属于个人隐私权,以及堕胎权的范围。

从罗伊诉韦德案中探寻中国非治疗性堕胎问题的解决思路

从罗伊诉韦德案中探寻中国非治疗性堕胎问题的解决思路

从罗伊诉韦德案中探寻中国非治疗性堕胎问题的解决思路作者:秦鸿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8期摘要美国历史上著名的“罗伊诉韦德案”自1969年起便引发了举国上下近半个世纪的关注和讨论。

民众不断地在“女性非治疗性堕胎合宪与违宪”这个问题上往返变化,政客们不断因此问题纵横捭阖,在美国,该案件影响力之巨、争议性之大、复杂程度之高可谓空前绝后,即使是最近吵得沸沸扬扬的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与其相比,也难以望其项背。

中国近些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女性堕胎权问题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与热议。

在司法层面上,究竟应当引导公民堕胎还是坚决针对堕胎予以对抗,都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本文通过剖析“罗伊诉韦德案”整个案情,从“罗伊诉韦德案”的矛盾点——女性非治疗性堕胎自由的保障与胎儿生命的冲突出发,谋求权利对抗中的平衡,为我国能顺利解决此问题提出一管之见。

关键词堕胎选择权隐私权生命权家庭自治权作者简介:秦鸿璟,中国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3.171自2013年《印度时报》报道了一篇名为《Free abortion move opens up sharp debate in China》(中国免费堕胎惹争议)的文章之后,在中国国内关于非治疗性堕胎问题的讨论一时高涨而起。

中国是否应当开放堕胎,在司法层面是否放开堕胎,都成为各界广泛关注的话题。

我国目前还没有从司法层面对非治疗性堕胎进行约束的今天,堕胎本身对女性、胎儿、家庭和社会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

这不仅是对堕胎女性健康的极大伤害,也是对胎儿生命权的冷漠蔑视,而且堕胎的肆意致使家庭的不合也屡见不鲜。

一、从“罗伊诉韦德案”寻求胎儿生命权与妇女选择权的平衡(一)“罗伊诉韦德案”基本案情1969年,一位化名为杰内·罗伊的妇女和其他人一起向德克萨斯州限制堕胎的法令提出挑战。

该法令规定,除非因为维持孕妇生命,州内一律禁止妇女实施堕胎手术。

堕胎案件美国法律规定(3篇)

堕胎案件美国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堕胎在美国是一个长期存在且极具争议的话题。

自1973年的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以来,堕胎在美国法律中一直处于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美国堕胎案件的法律规定,包括历史背景、法律原则、各州的规定以及近年来的法律挑战和变化。

一、历史背景1. 美国堕胎法律的历史演变在美国,堕胎法律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殖民地时期。

在当时的法律中,堕胎在怀孕初期通常是合法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州开始限制堕胎的权利。

到了20世纪初,堕胎在大多数州都是非法的。

2. 罗伊诉韦德案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罗伊诉韦德案中做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

该判决确立了堕胎权的宪法原则,即妇女有权在怀孕初期堕胎,这一权利受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保护。

该判决还规定了堕胎的三阶段原则:(1)怀孕的第一阶段:堕胎是合法的,没有时间限制。

(2)怀孕的第二阶段:堕胎只有在保护妇女的健康时才是合法的。

(3)怀孕的第三阶段:堕胎在怀孕晚期是非法的。

二、法律原则1. 宪法权利罗伊诉韦德案确立了堕胎权的宪法原则,即妇女有权在怀孕初期堕胎。

这一权利被视为隐私权的一部分。

2. 各州规定虽然罗伊诉韦德案确立了堕胎权的宪法原则,但各州有权制定自己的堕胎法律。

这些法律可能包括:(1)堕胎的时间限制:一些州对堕胎的时间进行了限制,如怀孕的某些阶段或怀孕后的一定时间。

(2)堕胎的条件:一些州要求在堕胎前进行咨询或等待期。

(3)堕胎的方法:一些州对堕胎方法进行了限制,如禁止使用某些药物或技术。

三、各州的规定1. 支持堕胎的州大多数州支持堕胎权,允许在怀孕的早期进行堕胎。

这些州通常遵循罗伊诉韦德案的三阶段原则。

2. 限制堕胎的州一些州对堕胎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包括:(1)时间限制:如禁止怀孕6周后的堕胎。

(2)条件限制:如要求进行咨询或等待期。

(3)方法限制:如禁止使用某些药物或技术。

四、近年来的法律挑战和变化1. 2016年桑多瓦尔诉麦克多纳案201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桑多瓦尔诉麦克多纳案中维持了德州一项堕胎法律的合宪性。

女性是否应该享有堕胎权?辩论辩题

女性是否应该享有堕胎权?辩论辩题

女性是否应该享有堕胎权?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女性应该享有堕胎权。

首先,堕胎是女性的身体权利,她们有权决定是否要继续怀孕和生育。

美国最高法院在1973年的罗伯茨诉韦德案中,裁定堕胎是女性的宪法权利,这一决定保障了女性的自主权和自由选择。

其次,堕胎合法化可以保护女性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如果堕胎被禁止,那些不得不进行非法堕胎的女性可能会面临严重的健康风险。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每年全球因非法堕胎而导致的死亡人数高达250,000人。

因此,堕胎合法化可以减少非法堕胎的发生,保护女性的生命和健康。

此外,堕胎合法化可以帮助解决一些社会问题,例如贫困和青少年怀孕。

许多女性在面临经济困难或未准备好育儿的情况下选择堕胎。

如果堕胎被禁止,这些女性可能会陷入贫困,无法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和教育给孩子。

此外,青少年怀孕也可能对她们的未来产生负面影响,堕胎合法化可以帮助这些年轻女性避免不必要的困扰。

反方观点,女性不应该享有堕胎权。

首先,堕胎是剥夺胎儿生存权利的行为。

胎儿也是有生命的个体,他们应该有权利得到生存和保护。

堕胎是对胎儿生命的侵犯,违背了道德和伦理原则。

其次,堕胎对女性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可能会造成长期的影响。

许多研究表明,堕胎可能会增加女性患上心理健康问题的风险,例如抑郁症和焦虑症。

此外,堕胎手术也可能对女性的生育能力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导致不孕。

最后,堕胎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和道德沦丧。

如果堕胎变得太容易和合法,一些人可能会滥用这一权利,将堕胎当作一种避孕手段。

这种行为不仅对胎儿生命构成威胁,也可能对整个社会的道德观念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女性不应该享有堕胎权,我们应该尊重胎儿的生存权利,并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女性面临的问题。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堕胎权的确认——罗伊诉韦德案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堕胎权的确认——罗伊诉韦德案
罗伊 、 赫夫特 以及集体诉讼 中的其他人都具备原告资格 , 并提出了一个可裁决 的争议 。 法院授予确认 救济 ( D e c l a r a t o r y R e l i e f ) 但拒绝禁令救济 ( I n j u n c t i v e R e l i e f ) , 并裁决德克萨斯州堕胎法 因为明显侵犯 原告 的第九和十四宪法修正案保 障的权利而无效。 为寻求禁令裁决 , 上诉人 向本 院提起上诉。因为地 区法 院授予罗伊和赫夫特确认救济 , 被上诉人提出交叉上诉 。 判决如下 : 1 . 根据美国法典第 2 8 卷第 1 2 5 3 条, 当事人无权仅凭确认救济的授予或者拒绝而向本院提起上诉 , 但 是对于因禁令救济被明确拒绝而已经上诉至本院 , 且禁令救济和确认救济理由一致的案件 , 可予以审查。 2 . 罗伊具 备 诉讼 资格 , 多伊 夫妇 和赫 夫 特不 具备 。 ( a ) 与被上诉人的抗辩相反 , 罗伊孕期的 自 然结束并未使得罗伊案失去实际意义。 “ 实际的争议必须 存在于审查阶段 , 而不仅仅是诉讼开始之时” 是原则 , 但“ 可重复 , 但规避审查 ” 的妊娠诉讼是一个例外 。 ( b ) 地 区法 院拒绝禁令救济是正确 的, 授予赫夫 特确认救济是错误 的, 因为他 主张一种受联邦保
占据 主导 地位 。
( a ) 在妊娠的前三个月 , 孕妇 的主治医生有权依据临床判断决定并实施堕胎。 ( b ) 妊娠三个月之后 , 为了保障孕妇的健康 , 州可以规制堕胎 , 但是规制措施必须与孕妇 的健康合 理 相关 。 ( C ) 在胎儿具备存活能力之后 , 为了保护潜在的人类生命 , 除非根据适 当的医学判断保护母亲的健 康或者生命 , 州可以规制乃至禁止堕胎 。 4 . 州可以规定 , 除 目前已获得州执业许可的医生之外 , 任何人不得实施堕胎。 5 . 德 克萨 斯州 会完 全 承认本 院的判 决 , 禁令 救 济 问题无 需裁 决 。 原 判② 部分 被伊 ( R o e ) 提起了一个挑战德克萨斯州刑事堕胎法 ( C r i m i n a l A b o r t i o n L a w) 合宪性 的集体

各国对堕胎的法律案例(3篇)

各国对堕胎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摘要:堕胎问题一直是全球范围内备受争议的议题,各国对堕胎的法律规定和案例呈现出多样性。

本文通过对不同国家的堕胎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各国在堕胎问题上的立场、法律规定及其背后的社会文化因素。

一、引言堕胎是指妇女在妊娠期间终止妊娠的行为。

关于堕胎的法律问题,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规定和案例。

本文将选取美国、英国、中国和印度等四个国家的堕胎法律案例进行对比分析,以揭示各国在堕胎问题上的立场和法律规定。

二、美国堕胎法律案例1. 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罗伊诉韦德案中做出了关于堕胎的里程碑式判决。

该案中,一名怀孕的妇女请求法院判决其有权在怀孕初期终止妊娠。

法院最终以7比2的票数裁定,妇女在怀孕初期有权根据个人意愿终止妊娠,而在怀孕后期则需权衡母亲的生命权与胎儿的生命权。

2. 萨拉·艾伦诉美国案(Sarah L. Allen v. United States)201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萨拉·艾伦诉美国案中,判定一项禁止怀孕妇女堕胎的州法律违宪。

该案中,一名怀孕妇女因服用堕胎药物被控违反州法律。

法院认为,该州法律违反了罗伊诉韦德案中确立的原则,即妇女在怀孕初期有权堕胎。

三、英国堕胎法律案例1. R (A Child)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Health, Education and Employment1989年,英国最高法院在R (A Child)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Health, Education and Employment案中,裁定妇女在怀孕24周内有权堕胎。

法院认为,妇女在怀孕初期有权根据个人意愿终止妊娠,而在怀孕后期则需考虑胎儿的健康和母亲的福祉。

2. A, B, C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Health2012年,英国上诉法院在A, B, C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Health案中,判定一项要求妇女在怀孕20周前获得三名医生同意才能堕胎的法律违宪。

堕胎案件美国法律法规(3篇)

堕胎案件美国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堕胎问题一直是美国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备受争议的议题。

在美国,堕胎不仅是一个医学问题,更是一个涉及宪法权利、宗教信仰、女性权益等多方面的复杂问题。

本文将探讨美国堕胎案件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背景、各州法律差异以及近年来的一些重要案例。

二、宪法背景1. 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规定,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公民,并享有法律面前平等的保护。

这一修正案为堕胎权利提供了宪法依据。

2. 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罗诉韦德案中作出裁决,认定女性有权在怀孕初期堕胎。

该案确立了堕胎权的宪法原则,即女性在怀孕初期享有堕胎权,但随着怀孕时间的推移,这一权利受到限制。

三、各州法律差异美国各州在堕胎法律法规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堕胎限制条件部分州对堕胎实施严格的限制条件,如要求女性在堕胎前接受咨询、提供身份证件等。

例如,阿肯色州规定,女性在堕胎前必须进行至少24小时的等待期。

2. 堕胎方法限制部分州对堕胎方法实施限制,如禁止使用特定药物或限制堕胎手术的执行时间。

例如,密西西比州禁止在怀孕第15周后使用任何堕胎方法。

3. 医疗机构要求部分州要求堕胎机构具备一定的医疗条件,如医院级别、医生资质等。

例如,俄克拉荷马州规定,所有堕胎机构必须达到医院级别的医疗标准。

4. 妇女权益保护部分州为保护妇女权益,实施堕胎保险政策,如为低收入妇女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堕胎服务。

四、重要案例1. 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如前所述,罗诉韦德案是美国堕胎法律史上的里程碑事件。

该案确立了女性在怀孕初期享有堕胎权的宪法原则。

2. 普莱茨诉塞奇威克县卫生部门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199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普莱茨诉塞奇威克县卫生部门案中,对罗诉韦德案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正。

该案认为,尽管女性享有堕胎权,但州政府有权在怀孕后期对堕胎实施一定限制,以保护孕妇的身体健康。

美国堕胎法律泄密案例(3篇)

美国堕胎法律泄密案例(3篇)

第1篇导语:近年来,美国堕胎法律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场涉及隐私与安全的法律斗争在2019年爆发,一场名为“诉布卢门撒尔案”的堕胎法律泄密事件震惊了整个美国。

本文将详细回顾这一事件,探讨其背后的法律、伦理和隐私问题。

一、事件背景美国堕胎法律历史悠久,1973年的“罗诉韦德案”将堕胎合法化,但随后各州纷纷出台限制堕胎的法律。

2019年,一名匿名人士向媒体泄露了美国司法部关于堕胎法律的机密文件,引发了一场关于隐私、安全和法律尊严的激烈辩论。

二、事件经过1. 泄密事件爆发2019年6月,一名匿名人士向媒体泄露了美国司法部关于堕胎法律的机密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了一份名为“诉布卢门撒尔案”的诉讼案件,以及司法部内部关于堕胎法律的讨论记录。

2. 社会舆论哗然泄密事件一经曝光,立刻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保守派认为,这些文件揭示了堕胎法律的漏洞,呼吁加强对堕胎的限制;而自由派则认为,这些文件侵犯了个人隐私,呼吁保护堕胎权利。

3. 政府调查泄密事件爆发后,美国政府迅速展开调查。

司法部成立了专门调查小组,调查泄密事件的责任人。

此外,美国国会也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试图找出泄密背后的原因。

4. 法律诉讼泄密事件引发了一系列法律诉讼。

一方面,匿名人士因泄露机密文件面临法律追究;另一方面,保守派和自由派围绕堕胎法律问题展开辩论,诉诸法庭。

三、事件影响1. 增加社会对立泄密事件加剧了美国社会在堕胎问题上的对立。

保守派和自由派围绕堕胎法律的合法性和限制展开激烈辩论,导致社会分裂。

2. 引发隐私担忧泄密事件引发了对个人隐私的担忧。

许多人担心,类似事件可能威胁到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3. 法律改革泄密事件促使美国政府对堕胎法律进行审视和改革。

一些州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堕胎法律,寻求平衡隐私和堕胎权利。

四、事件反思1. 隐私与安全的平衡泄密事件提醒我们,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国家安全之间,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

在处理敏感信息时,政府应加强信息安全,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各国对堕胎的法律案例(3篇)

各国对堕胎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堕胎问题一直是全球范围内备受争议的话题,涉及人权、伦理、宗教等多个方面。

各国对堕胎的法律规定存在较大差异,本文将从不同国家的法律案例出发,分析各国对堕胎的法律态度和相关规定。

二、美国对堕胎的法律案例1. 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罗伊诉韦德案中做出裁决,认定堕胎权属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保障的个人隐私权。

该案中,一名怀孕妇女因怀孕可能导致生命危险,要求医生为她提供堕胎服务。

但根据德克萨斯州的法律,堕胎是非法的。

最高法院认为,在怀孕的早期阶段,妇女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堕胎;而在怀孕的后期,州政府可以出于保护胎儿生命的考虑对堕胎进行限制。

这一裁决为美国堕胎合法化奠定了基础。

2. 布伦特伍德诉阿肯色州案(Brentwood Academy v. Tennessee)2012年,美国阿肯色州通过了一项法案,要求所有提供堕胎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获得医院许可证。

布伦特伍德学院等教育机构认为该法案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美国最高法院以5:4的投票结果支持阿肯色州法案,认为该法案不违反宪法。

三、英国对堕胎的法律案例1. 案例一:阿德里安·斯图尔特案(Adrian Steel)1980年,英国通过《堕胎法案》(Abortion Act),规定在怀孕的早期阶段,妇女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堕胎。

阿德里安·斯图尔特案是这一法案实施后的第一个案例。

一名怀孕妇女因丈夫有遗传疾病,担心孩子会受到影响,要求医生为她提供堕胎服务。

法院最终支持了她的请求,认为医生有义务为她提供堕胎服务。

2. 案例二:斯图尔特诉苏格兰卫生大臣案(Stewart v. Scottish Ministers)2012年,苏格兰一名怀孕妇女因患有严重抑郁症,要求医生为她提供堕胎服务。

然而,根据苏格兰的法律,堕胎必须在怀孕的24周之前进行。

法院最终判决,医生有义务为该妇女提供堕胎服务,因为她的生命和健康受到严重威胁。

美国法律堕胎案例分析(3篇)

美国法律堕胎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泰勒诉韦斯特弗劳尔案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堕胎法律争议案例。

该案于1973年在美国密歇根州州法院提起,涉及一名名叫泰勒的妇女要求在怀孕期间堕胎的合法性问题。

此案最终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并在1973年的“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中作出裁决,该裁决对美国堕胎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案件事实1970年,泰勒在密歇根州怀孕,但由于丈夫去世和财务问题,她决定堕胎。

然而,根据密歇根州的法律,堕胎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非法的。

泰勒在得知怀孕后,前往密歇根州进行堕胎手术,但手术过程中发生了意外,导致她生命垂危。

为了救治泰勒,她被紧急送往医院,并最终保住了性命。

在此事件之后,泰勒提起诉讼,要求密歇根州法院宣布密歇根州堕胎法律违宪。

泰勒的律师认为,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密歇根州的堕胎法律侵犯了妇女的隐私权和生育权。

密歇根州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泰勒的诉讼请求成立,判决密歇根州堕胎法律违宪。

然而,密歇根州州长韦斯特弗劳尔对此判决表示反对,并要求美国最高法院进行复审。

美国最高法院在1973年的“罗伊诉韦德案”中审理了此案。

三、法院裁决美国最高法院在“罗伊诉韦德案”中,以7比2的投票结果,判定密歇根州堕胎法律违宪。

以下是法院裁决的主要内容:1. 隐私权:法院认为,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妇女在怀孕期间享有隐私权,包括生育权和堕胎权。

密歇根州的堕胎法律侵犯了妇女的隐私权。

2. 生育权:法院认为,妇女在怀孕期间有权决定是否生育,这一权利受到宪法保护。

密歇根州的堕胎法律剥夺了妇女的生育权。

3. 国家利益:法院认为,国家在保护胎儿利益方面有责任,但这一责任不能超过保护妇女权利的范围。

密歇根州的堕胎法律在保护胎儿利益方面过度干预了妇女的权利。

四、案例分析泰勒诉韦斯特弗劳尔案是美国堕胎法律争议的重要案例,其裁决对美国的堕胎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对此案的分析:1. 隐私权与生育权:此案强调了妇女在怀孕期间的隐私权和生育权。

从罗伊案到推翻罗伊案全球视野中的堕胎权争议

从罗伊案到推翻罗伊案全球视野中的堕胎权争议

总之,堕胎权争议是一个全球性的议题,需要我们共同和探讨。我们应该在尊 重人权、生殖健康的努力寻找解决这个争议的最佳途径,以促进全球范围内的 人权进步和社会发展。
参考内容
在二十世纪后期,美国的法律历史上发生了一场引人注目的争论,这就是罗伊 诉韦德案与凯西案之间的冲突。这两个案件所涉及的问题深远且复杂,它们引 发了一场关于选择权与生命权的漫长较量,对于社会观念和法律体系都产生了 深远的影响。
结论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罗伊诉韦德案的确认,赋予了女性堕胎权宪法保护的地位, 这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它不仅确保了女性的生殖自由,也促进了性 别平等和女性社会地位的提升。同时,该案件也引发了对堕胎问题的更广泛和 深入的讨论,推动了社会对女性权利的和理解。
虽然罗伊诉韦德案已经过去了几十年,但这个案件的影响仍然在持续。随着社 会观念的不断变化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未来的发展趋势可能会涉及对堕胎权更 深入的理解和保护,以及探索如何在尊重女性权利的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堕胎行 为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
重要判决
在罗。同时,法院还指出,尽管各州可以制定相关法规,但这些法规不得 侵犯女性的堕胎权。这一判决具有重要意义,为未来堕胎权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社会影响
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对美国社会和女性权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这个案 件使得女性的堕胎权得到了宪法保护,为女性的生殖自由权奠定了基础。其次, 这个案件鼓励了其他女性权利的觉醒和争取,推动了性别平等和女性地位的提 升。此外,这个案件引起的广泛争议和处理也引发了对堕胎问题的更广泛和深 入的讨论,促进了社会对该问题的和理解。
事件概述
罗伊诉韦德案起源于得克萨斯州,一名年轻女性罗伊因非法堕胎被捕。罗伊认 为得克萨斯州的堕胎法律违反了宪法,女性应该享有自主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 权利。此案最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由大法官们对堕胎权是否受宪法保护进 行了裁决。

美国法律堕胎案例(3篇)

美国法律堕胎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73年,美国发生了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堕胎案件——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

该案涉及一名名叫罗丝·韦德的女性,她在德克萨斯州寻求堕胎,但根据当时的法律,堕胎是非法的。

罗丝向法院提起诉讼,引发了关于堕胎合法性的激烈争议。

二、案件争议焦点罗诉韦德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是否应该允许女性在怀孕初期自由选择堕胎,以及政府是否应该对堕胎进行限制。

三、法院判决美国最高法院在1973年1月22日对罗诉韦德案作出判决,裁定堕胎在怀孕初期属于女性的个人权利,政府不得进行干涉。

以下是判决要点:1. 第一阶段(怀孕初期):女性有权在怀孕初期自由选择堕胎,不受政府干涉。

2. 第二阶段(怀孕中期):政府有权对堕胎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必须尊重女性的权利。

3. 第三阶段(怀孕晚期):政府有权对堕胎进行严格限制,以保护胎儿的生命权。

四、案件影响罗诉韦德案对美国法律和堕胎政策产生了深远影响:1. 增强了女性在生育选择方面的权利,提高了女性的地位。

2. 促进了美国堕胎技术的发展,使堕胎手术更加安全。

3. 引发了关于堕胎合法性的持续争议,导致美国社会分裂。

五、后续发展尽管罗诉韦德案确立了堕胎的合法性,但美国各州对堕胎的法律规定仍然存在差异。

以下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1. 201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普莱斯诉阿卡迪亚县健康服务案(P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eastern Pennsylvania v. Casey)中,对罗诉韦德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正。

该案要求政府在限制堕胎时,必须证明这些限制是“合理的”,并且不会对女性的生育权利造成过度限制。

2. 2020年,美国最高法院在道布尔迪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案(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中,推翻了罗诉韦德案的部分内容。

该案认为,政府有权在怀孕初期对堕胎进行限制,甚至禁止堕胎。

美国堕胎法律事件案例(3篇)

美国堕胎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堕胎问题一直是美国社会关注的焦点,涉及个人权利、宗教信仰、道德观念等多个层面。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堕胎法律经历了多次重大变革。

本文将以1973年著名的罗诉韦德案为例,探讨美国堕胎法律事件。

二、案情简介1970年,德克萨斯州通过了一部禁止堕胎的法律,规定除孕妇的生命受到威胁或胎儿严重畸形外,堕胎均属非法。

此法律引发了众多争议,许多女性因此面临困境。

1972年,罗莎莉·罗(Rosalind Planned Parenthood of Texas)和路易丝·韦德(Louisette Wade)等23名妇女和4家诊所起诉德克萨斯州,认为该法律侵犯了她们的宪法权利。

三、法院判决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以7票对2票的投票结果,判决罗诉韦德案。

法院认为,德克萨斯州的堕胎法律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侵犯了妇女的宪法权利。

以下是判决的主要内容:1. 妇女有权利决定是否怀孕,这是个人隐私权的范畴。

2. 国家不能在怀孕的任何阶段禁止堕胎,但可以在怀孕的某些阶段对堕胎进行限制。

3. 在怀孕的前三个阶段,国家不得干预妇女的堕胎决定。

4. 在怀孕的第四个阶段,国家可以对堕胎进行限制,但必须证明这种限制是出于保护孕妇或胎儿生命的合理理由。

四、影响与争议罗诉韦德案对美国堕胎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影响和争议:1. 罗诉韦德案确立了妇女的堕胎权利,使美国成为世界上堕胎法律较为宽松的国家之一。

2. 罗诉韦德案引发了保守派和自由派之间的激烈争议。

保守派认为,堕胎违反了道德和宗教原则,而自由派则强调妇女的自主权和隐私权。

3. 随着时间的推移,罗诉韦德案的判决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

一些州通过立法限制堕胎,如禁止无胚胎堕胎、禁止部分堕胎等。

4. 2016年,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后,任命多名保守派法官进入最高法院。

这引发了人们对罗诉韦德案判决可能被推翻的担忧。

五、结论罗诉韦德案是美国堕胎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美国法律硕士案例分析(3篇)

美国法律硕士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堕胎权一直是美国社会长期争论的焦点问题。

美国最高法院在1973年作出的“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中确立了堕胎权的宪法地位,该判决成为美国堕胎权法律体系的基础。

然而,近年来,美国最高法院对堕胎权的判决引发了新的争议。

本文将以2016年“德克萨斯州诉韦德案”(Whole Woman's Health v. Hellerstedt)为例,分析美国最高法院关于堕胎权的判决。

二、案件概述“德克萨斯州诉韦德案”起源于德克萨斯州的一项法律,该法律规定,任何提供堕胎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设立有手术室的医院,并要求医生在堕胎手术前进行一系列检查。

这一规定对德克萨斯州的堕胎服务产生了重大影响,导致许多堕胎诊所被迫关闭,堕胎服务受到限制。

原告Whole Woman's Health是一家提供堕胎服务的诊所,认为德克萨斯州的法律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中关于平等保护的条款,侵犯了堕胎权。

原告请求法院宣布该法律无效。

三、法院判决美国最高法院在2016年6月作出判决,以5票对3票的投票结果支持原告,认为德克萨斯州的法律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中关于平等保护的条款,侵犯了堕胎权。

法院认为,德克萨斯州的法律并非出于对孕妇健康的保护,而是为了限制堕胎服务,从而达到减少堕胎的目的。

法院指出,该法律对堕胎服务的限制过于严苛,不符合“最小限制原则”,即在不侵犯宪法权利的前提下,采取对权利影响最小的措施。

四、案例分析1. 堕胎权的宪法地位“罗伊诉韦德案”确立了堕胎权的宪法地位,即孕妇有权在怀孕初期(通常指怀孕的第一季度)决定是否堕胎。

然而,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明确界定堕胎权的范围和限制条件。

“德克萨斯州诉韦德案”进一步明确了堕胎权的宪法地位。

法院认为,德克萨斯州的法律限制了孕妇的堕胎权,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中关于平等保护的条款。

这一判决表明,堕胎权在美国宪法中具有明确的地位,任何限制堕胎权的法律都需符合宪法要求。

堕胎案件美国法律法规(3篇)

堕胎案件美国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堕胎一直是美国社会和政治生活中极具争议的话题。

在美国,堕胎案件涉及到宪法、宗教、道德、妇女权益等多个层面。

本文将探讨美国堕胎案件在法律法规中的地位与演变,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了解美国堕胎法律制度的视角。

二、美国宪法对堕胎权利的界定1. 案例背景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中,首次对堕胎权利进行了宪法层面的界定。

该案中,一名怀孕的妇女罗诉德克萨斯州,认为该州制定的堕胎法律违反了她的宪法权利。

2. 案件判决在“罗诉韦德案”中,最高法院以7比2的投票结果,认为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赋予了妇女在怀孕初期堕胎的权利。

法院指出,堕胎权利是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受到宪法保护。

3. 案件影响“罗诉韦德案”的判决为美国堕胎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使得妇女在怀孕初期有权选择堕胎。

然而,该案也引发了广泛的争议,成为美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大敏感话题。

三、美国堕胎法律的演变1. 罗诉韦德案之后的法律演变在“罗诉韦德案”之后,美国各州纷纷制定了各自的堕胎法律。

这些法律在保护妇女堕胎权利的同时,也设定了诸多限制条件,如怀孕初期、晚期堕胎的限制、强制进行超声波检查等。

2. 晚期堕胎的法律争议近年来,关于晚期堕胎的法律争议愈发激烈。

一些州通过立法,禁止在胎儿发育到一定阶段后进行堕胎,甚至将堕胎视为犯罪行为。

这些法律引发了妇女权益组织和反堕胎组织的激烈辩论。

3. 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应用在堕胎法律争议中,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应用成为焦点。

一方面,支持堕胎权利的组织认为,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保护了妇女的隐私权;另一方面,反对堕胎权利的组织则认为,胎儿也享有生命权,宪法应当保护胎儿的权益。

四、美国堕胎法律的现状1. 各州堕胎法律差异美国各州在堕胎法律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一些州对堕胎权利限制较少,如纽约州、加利福尼亚州等;而另一些州则对堕胎权利限制较多,如路易斯安那州、密西西比州等。

美国打胎的法律规定(3篇)

美国打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美国是一个在堕胎问题上拥有复杂法律体系的国家。

自1973年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以来,美国堕胎法律经历了多次争议和挑战。

本文将详细介绍美国各州关于堕胎的法律规定,包括堕胎的权利、限制以及争议焦点。

一、堕胎权利的历史背景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罗诉韦德案中做出了里程碑式的判决,认定妇女在怀孕初期有堕胎的权利。

这一判决将堕胎权视为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保护的隐私权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堕胎问题的日益敏感,各州开始制定自己的堕胎法律,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二、堕胎权利的法律规定1.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任何州不得制定或执行任何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的法律。

这一条款被解释为保护妇女的堕胎权利。

2. 罗诉韦德案罗诉韦德案判决指出,妇女在怀孕的前三个阶段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堕胎。

在此期间,政府不得对妇女的堕胎权进行不合理限制。

从怀孕的第14周开始,政府可以介入限制堕胎,但这些限制必须符合“健康例外”原则,即必须是为了保护妇女的健康。

3. 各州堕胎法律美国各州在堕胎法律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规定:(1)怀孕初期:大多数州允许妇女在怀孕初期堕胎,但部分州对此有严格的限制,如要求进行咨询、等待期等。

(2)怀孕中期:在怀孕中期,大多数州对堕胎进行了更严格的限制,如要求进行超声检查、告知胎儿性别等。

(3)怀孕晚期:在怀孕晚期,各州对堕胎的限制更加严格。

部分州禁止堕胎,或仅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如孕妇的生命受到威胁、严重残疾等。

三、堕胎争议焦点1. 宪法权利与生命权堕胎争议的核心在于宪法权利与生命权的冲突。

支持堕胎权利的人认为,妇女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怀孕,这是其隐私权和自由权的体现。

反对堕胎的人则认为,胎儿也有生命权,堕胎是对生命的不尊重。

2. 医疗伦理与宗教信仰堕胎问题还涉及到医疗伦理和宗教信仰。

部分医生和医疗机构因宗教信仰而拒绝提供堕胎服务。

此外,堕胎手术的安全性、伦理问题也成为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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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堕胎权之争看美国宪政及美国社会———以“罗伊诉韦德案”为例 桑东辉(哈尔滨开发区管委会,黑龙江哈尔滨150090)摘 要:“罗伊案”在美国政治生活中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由“罗伊案”引发的堕胎权之争,在美国的政界、司法界和社会各个层面掀起了轩然大波。

“罗伊案”和此前的“布朗案”推动了美国司法复审制度的建设进程;围绕堕胎权的问题,衍生了选择权利派和生命权利派的对抗:由对选择权和生命权的认可,加剧了美国上个世纪末的政治分野;通过“罗伊案”的推动,美国妇女运动超越了对“性自由”、男女平等等权利的诉求,在更深、更广的层面延展。

关键词:司法复审;堕胎;选择权;生命权中图分类号:C913.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98(2005)05-0055-05 美国是一个宪政制度高度发达的国家。

200多年来,美国宪政在总体稳定的前提下,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呈现出渐次前行的演进过程。

特别是在上个世纪50年代后的黑人民权运动和妇女权利运动的兴起,对美国当代宪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试就20世纪70年代的“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 )(以下简称“罗伊案”)为例,阐述堕胎权之争对美国政治的影响。

对美国宪政比较了解的都知道“罗伊案”发生的背景和案情,本文不再赘述。

简单地说,“罗伊案”主要是围绕妇女是否有自由堕胎权引发的争端。

透过堕胎权之争,我们看到的是:1、引发了隐私权的争议。

一些人认为堕胎是妇女与医生间的私人事,是妇女的隐私权,不应限制。

这种观点建构在把堕胎权作为隐私权的衍生权利上。

虽然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都没有直接提到隐私权,但美国最高法院的“延伸区理论”(The penumbra theor y )为解释隐私权提供了宪法依据。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门的判决也是据此做出的,他在“罗伊案”判词中明确写到:“个人自由和限制州的行动的概念所包含的隐私权……包含一个妇女作为是否终止妊娠的决定。

”2、引发了选择权和生命权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按照美国宪法,女人堕胎与否是女人的自由和宪法权利;而反对者则认为,高院的判决违反了这条款中的生命权,剥夺了未出生婴儿的生命,将争论导向了生命及人的概念,并引申到政治生活各个层面。

一、在宪法层面上,“罗伊案”推进了美国的“司法复审”的制度建构美国宪法在立国之初虽然确立了“三权分立”、分权与制衡的原则。

但长期以来,美国的三权并非均等,即不是等腰三角形的均匀分布权力和效能,而是相互制衡,彼此牵绊,互为条件,各不统属。

具体说,就是参众两院是立法机构,拥有立法权和财政权,可以制约总统,可以制定法律,制约行政机关,但法律必须由总统批准;如果总统否决了国会的议案,国会只有达到2/3多数才能推翻总统的否决。

国会对总统有弹劾权,但没有审判权。

总统有权任命各部部长和驻外使节,但必须得到国会批准。

总统有权任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但一经任命,法官就是终身制的,总统无权干涉其司法活动。

这种体制的根源在于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历史背景和不列颠宪政影响,本文无意展开阐述。

在这里,收稿日期:2005-06-28作者简介:桑东辉(1968— ),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在读法律硕士,讲师。

2005年10月第17卷第5期中华女子学院学报Journal of China W omen 's University Oct .2005Vol .17.No .5DOI :10.13277/j .cn ki .jc wu .2005.05.011我们不妨把它看成是美国宪政设计时的合意,并由此产生了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由总统任命而非人民选举及法官任期终身的宪法规定。

在这个意义上说(注意:仅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法官从属于总统,司法权从属于行政权。

这种情况构成了“宪法与民主”的张力关系,是对“多数暴政”,即对“大民主”的制衡,被称为“审慎的民主”,也称“反多数原则”。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联邦司法部门被贴上了“美国联邦政府中最不民主的部门”的标签。

这种制度在保持了近200年时、在遭遇了1954年“布朗案”和1973年的“罗伊案”后,出现了历史转机,引发、激化了美国宪政史上关于“司法审查制度”的争论。

由于“布朗案”主要涉及种族问题,即黑白同校教育问题,是上世纪很有影响的黑人民权运动,非本文讨论的内容。

但它涉及的种族问题,激发了美国“司法复审制度”的争论。

作为与种族问题同样敏感的性别问题,“罗伊案”则进一步激化、引申、延展了关于“司法复审制度”的争论,使“司法复审制度”之争突破了自由派和保守派的狭小圈子,在美国政治生活中更广泛、更深刻地引起人们的思索、探讨。

并且理论分野也不单纯表现为保守派为“司法复审制度”辩护、自由派反对“司法复审”那么简单的程式化,而出现了交叉互动。

有趣的是,上述两个案件(“布朗案”和“罗伊案”)的出现使得自由派在指责“司法复审”不民主的同时,却认识到司法复审这一“最不民主”的制度,恰恰大大推动了自由派和激进派认同的社会民主化进程;与此相映成趣的是,保守派也在感到这个制度一定程度上起到制衡激进民主的作用的同时,却恰恰成了社会改革的利器,甚至是多数暴政的利器。

以这两个大案为代表的战后美国司法复审历史恰恰表明,所谓“司法复审”不但没有成为制约民主的保守手段,反而恰恰成了推动民主和激进社会改革的最有力工具,而且表明法庭甚至可以走在总统和国会之前甚至民众之前,成为社会改革的激进先锋。

[1]这个争论还引发、波及了“司法有为与司法节制”、“解释与不解释”、“原旨主义”等延伸内涵的子问题争论。

作为美国宪政机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复审制度,在美国学者眼里,是“把它作为我们宪政制度的一部分来承继的。

”[2](P109)而“布朗案”和“罗伊案”作为“司法复审制度”的里程碑更加坚固了司法复审在美国宪政制度中的地位,乃至于“最高法院被认为是宪政、联邦制度、分权和个人权利的监控者。

最高法院成为宪法的校准者和调节者(Calibrater and adjuster ),使其18世纪的特色跟上时代之步伐。

”[2](P115)透过这两个案子,我们在客观审视美国宪政发展的演进历程的同时,对我国在推行宪政的道路上如何推进司法改革也应有所启迪和裨益。

二、在法理层面上,“罗伊案”促进了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深度诠释当前,美国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正处在深刻的社会变革中,“随着工业化的凋零衰败,工业社会都将经历一场从物质价值到诸如归属感、自我实现之类的后工业价值的`文化转移'”。

①至于后工业时代的景象,斯科特·费拉纳根则深刻地指出,新的社会裂痕会在以下两者之间产生,一边是新左派问题议程,包括堕胎自由,妇女解放运动,同性恋权利和其他的新道德问题;另一边是新右派问题议程,它包括生命的权利,反妇女解放运动,上帝造物论,反色情以及对传统道德和宗教价值的支持。

②1973年的“罗伊案”不啻是在“法律与道德”冲突的激流中投入的一块巨石,其激起的浪头此起彼伏,此消彼长。

其实考察堕胎问题的历史,我们和布莱克门大法官一样会惊奇地发现,按照罗马教会和天主教的教规,堕胎最初是不被视为罪过的。

因此在整个19世纪和以前的美国历史上,对于怀孕头几个月的堕胎是没有全国性法律限制的。

只是在1821年,康涅狄格州率先出台了关于胎动以后堕胎为非①Ronald Inglenhart :《发达工业社会里的文化转移》(Culture shift in Advanced Industrial Society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 -niversity Press ,(1990).转引自[美]雷蒙德塔塔洛维奇、拜伦戴恩斯的《社会调节与道德冲突》(为《美国政治中的道德争论》一书的“引言”)。

②Scott C .Flanagan :《回顾工业社会的价值变化:一场价值争论的革命》(Changing Values in Industrial Societies Revisited :Towaeds a Revolution of the Values Debate ),《美国政治科学评论》(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第81期(1987),转引的出处同上。

56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05年法的法令,使堕胎开始在一些州受到限制,但在整个19世纪的大多数时间里,堕胎仍是一种屡见不鲜、经常实施的商业化活动。

其实,在19世纪支持和反对堕胎更多地体现为一种中产阶级与下层阶级在经济地位上的差异。

“堕胎问题在美国政治中画出了一条充满仇恨的、有时甚至是充满暴力性的界线。

在那些笃信宗教的妇女与较为世俗的妇女之间、家庭妇女与家庭外工作的妇女之间,挑起了一场恶战。

”[3](P444)19世纪反堕胎者多为中产阶级妇女,她们主张妇女应把操持家务作为一种完全的职业。

而实施堕胎的多为未婚的下层妇女或移民的妻子。

到了当代,根据调查显示,持生命权利观点的多为操持家务的妇女(占63%);而持选择权利观点的则94%的人在家庭外有份工作。

①20世纪以来,堕胎之争在道德、伦理、法律、政治等层面上被赋予了更广泛的意义。

“罗伊案”后,生命权利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地在美国兴起。

而且在此后每年的1月22日(“罗伊案”判决日)举行周年纪念活动,发表演讲,使堕胎权之争在全美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按照生命权利派的观点,一个婴儿的生命远在其降临人间之前就早已有之。

在他们看来,堕胎就是屠杀,是对“基本的美国价值的一种威胁。

”[4](P 30)他们认为,如果允许堕胎,将导致一个失去了“家庭价值”的没有目标、没有信仰的社会。

并且说,堕胎不但亵渎了生命的神圣不可侵犯性,而且还使反对堕胎的人们遭受“道德上的痛苦”。

美国的“全国生命权利委员会”做的一个调查显示,从1973年到1996年,有3500百万美国人被合法地“谋杀”了。

因此,一些激进分子把为堕胎妇女提供帮助的医护人员称为屠夫、刽子手,并组织对他们进行“情有可原的谋杀”。

尽管美国当局对堕胎诊所采取了保护措施,但仅20世纪90年代就有迈克尔·格林芬等7名医生被杀。

与生命权利相对立的是,选择权利派认为堕胎是医生与病人之间的私事,妇女有权利决定是否终止妊娠,这是妇女的隐私权。

更有女权分子提出了“容器”的论点,拒绝承认胚胎是人。

她们认为如果把婴儿的权利凌驾于孕育该胚胎的妇女之上,就把妇女放在二等公民的地位,而忽视了胎儿对母亲的依赖性和从属性。

同生命权利派一样,选择权利派也有自己的组织,如“全国堕胎权利行动联盟”就是美国全国性的一个选择权利派组织。

对堕胎权的问题,美国民众围绕道德与法等问题,也出现了舆论分歧。

自1965年以来,美国一些官方和民间组织就这一问题做了很多民意调查,结果显示,对这一问题观点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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