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座式起重机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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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座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操作证,方可安排操作机械。

2、操作人员班前必须保证足够的休息,确保精力充沛;上岗前要穿戴好防护用品。作业前应做到:

3、检查周围环境,确认适合作业要求。

4、按设备使用规定,对机械进行作业前检查,确认机械符合作业要求。常见故障排除应按有关规定进行。

5、做空载试验:起升、下降、变幅、旋转一周检查确认无异常现象,各部件工作良好,运转正常。

作业中应做到:

6、作业前要鸣笛,提醒周围的人员注意避让。

7、第一次起吊货物时,将货物吊起至不高于0.5米处,检查确认刹车可靠。

8、门吊更换插井电源时,应由门吊司机或在门吊司机监护下进行。

9、作业人员操作必须集中精神、认真操作,听从指挥、看清手势、眼随货走、运行平稳。

10、起升货码要垂直,货码进出舱时,货码底部应高出舱口、船弦0.3米以上;货码不准在人、汽车驾驶室、船舶驾驶舱、居住舱上方通过或停留;松码要求准确轻放。

11、吊运散杂货品时须从船边络上经过(长、大、重件除外)。起吊长大重件应用慢速进行,货物两端须有安全拉索牵引定位。

12、必须严格按指挥手指挥信号操作,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止”信号都必须服从。

13、严格执行“六不吊”、“两不松”、“两起两落”等工作原则。

14、非在用钩头要放在机脚钩头座内,抓斗应放在指定位置。

15、舱内机械与门吊混合作业时,门吊必须垂直升降,严禁抛斗(钩)操作。

16、不准在门机运转时进行本机调整、加油、修理及其它施工作业。

17、当电机升温超标时不准继续作业。

18、50吨以下的木船、水泥船不准使用抓斗卸货;50吨以下驳船作业时,不准在船舷两侧扶码。

19、两台门机相向作业时,两机脚距离不准小于12米;两台门机背向作业时,两机脚距离不准小于2米;旋转时本机及附属设备与周边设施应留有空间,不准碰撞。

20、不准用抓斗撞击船舱,不准用抓斗抓舱梁、柜盖和甲板面货物,不准抓路轨面的物料,不得擅用抓斗抓取海泥或落海货物。

21、不准在吊起的货物上进行拆卸、加固或捶打等操作。

22、夜间照明不良不准作业。

23、经常检查连接抓斗或钩头的卸扣,确认符合要求。

24、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排列整齐,下降到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至少要保留3圈以上。

25、严格遵守钢丝绳的报废标准。

26、清舱机械暂停作业时,要与指挥手确认清舱机械的停放位置;指挥手吹哨暂停起重机作业,明确后,司机长喇叭回应。

作业后应做到:

27、将吊臂收回最小幅度,将抓斗放在物料堆上或放在陆侧指定位置、钩头升至回转平台的高度后,摆回陆侧方向。

28、清理设备现场、驾驶室、机房,切断电源。

29、按防突发性大风的标准,锁紧旋转刹车,做好适当的防风措施。

30、大船离靠时门机应停放在指定位置。

特殊作业的规定:

31、专人指挥、监护条件下严格按安全操作措施进行作业。双机联合吊一件货品时,单机最大起重量只能按原机有效负载的75%折算。

32、跨船外档作业时,吊钩垂线与外档船舱内的距离必须大于抓斗张开后直径、不小于外档船舱口宽度40%时方准作业,作业时须专人指挥。

33、特殊吊装须临时更改原限位开关位置时,须在该系统性能良好、确保安全为前提、有专人指挥的条件下进行;本项作业完毕必须马上将开关复原,并试验确认原功能恢复。

多机种混合作业时:

34、与船舱底机械混合作业时,要错开运作;即当吊具运行至柜口时,舱底的机械必须停靠在不与吊具运行路线同一方向的舱底内档里。

35、两台门机或一台门机和一台船吊同时作业,其舱口长度不得小于10米;舱内有机械作业时,不准两台门机在同一船舱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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