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索即付-履约保函
见索即付保函
见索即付保函见索即付保函(Demand Guarantee或On-demand bond):是独立保函的一种,它独立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并构成保函开立人(通常为银行)对受益人的第一性付款承诺,其基本功能是向受益人提供快速金钱补偿。
见索即付保函主要受国际商会制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GD758)约束。
一、见索即付保函的特点见索即付保函具有单据化特征:受益人只要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符合保函条件的声明书(通常是书面形式)及保函规定的任何其他单据,担保人即应无条件地将款项支付给受益人,而不管申请人是否确实违约及受益人实际受到损失情况。
签发银行保函在国际销售或工程承包合同中非常普遍,很多业主或主承包商会要求其分包商提供见索即付保函,这在科威特工程承包领域也很常见。
见索即付保函经常被业主或主承包商用来代替扣留款(Retention)或保障预付款(Advance Payment)安全。
但对于中国企业来说,银行保函主要受担保法律约束,见索即付保函是否具有独立性,以及银行是否对所担保的债务具有第一偿还义务,中国担保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为了应对独立保函以及见索即付保函在中国实践中,特别是国际承包商业务中已经大量存在的现实需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颁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独立保函司法解释)。
该解释对独立保函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并规定了法院认定独立保函的几种情形。
二、见索即付保函之科威特案例见索即付保函为何会在国际商务中出现和流行起来?它是为了保护合作双方中哪一方的利益,又有什么风险?以下两个例子可以用来做简要分析。
A. 例子1科威特本国人对家政人员的需求非常旺盛,时常见到科威特家庭里有来自印度、菲律宾和非洲国家的家政人员,以女性为主。
这些背井离乡来科威特打工的外国女家政人员住在科威特雇主里,其人身安全和劳动权利如何保证?2014年,印度政府出台规定,每一个雇佣印度女性家政人员的科威特雇主必须向印度大使馆提供2500科威特第纳尔的银行保函(见索给付保函)。
国开行见索即付保函规定
国家开发银行涉外见索即付保函业务基本规定(暂行)(1999年8月25日开行发[1999]302号)(相关资料: 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地监督、管理和指导我行的涉外见索即付保函业务,适应国际商业活动中此类保函业务的发展趋势,使见索即付保函切实成为我行国际结算业务较完整的产品及为我行贷款客户服务的有效工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基本规定(以下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仅适用于与我行贷款相关的客户委托我行对境外机构开立及境外机构委托我行对与我行贷款相关的客户转开的见索即付保函(以下称“保函”)业务。
我行原则上不办理与本行项目无关的见索即付保函业务。
第三条保函系国际结算业务产品,其业务处理原则应遵守《国家开发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暂行)》以及相关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下保函业务仅处理单据,不介入商业纠纷。
第二章保函业务管理第一节业务授权第五条保函业务实行总行授权制。
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行不得对外出具保函。
第六条本规定下保函业务由总行国际金融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授权,且由国际金融局归口管理。
第七条本规定下保函业务由被授权分行的国际结算业务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节保函审批权限第八条总行根据业务风险度及保函品种确定分行开立保函权限,分行开立单笔保函最大权限及本年度保函余额指标每年年初由总行下达。
第九条超过总行授权的保函业务必须上报总行国际金融局,上报材料应包括有关请示及本规定要求的各项业务文件,待总行批准后报当地外汇管理局审批,之后方可办理。
我行不办理补偿贸易保函、360天以上远期付款保函业务。
第三节保函余额指标第十条非我行直接贷款项下的保函实行余额指标管理,但不按照品种细分。
第十一条超过余额指标的保函业务须报总行国际金融局,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四节保函统计与报告制度第十二条本规定下保函业务计人国际结算业务统计报表,按照国际结算业务有关规定定期上报总行。
浅析国际工程项目见索即付保函的止付
浅析国际工程项目见索即付保函的止付- 以新加坡为例在国际建设工程项目中,业主通常都会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商履约担保主要的形式为履约保函(performance bond)。
履约保函通常是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担保人”)应承包商的要求向业主出具,承诺当承包商违约时向业主支付保函中所列的款项。
常见的履约保函有两种形式:附条件的保函(conditional performance bond)和见索即付保函(ondemand performance bonds)。
如果承包商提供的是见索即付保函,那么,在这种保函之下,担保人在接到业主声称承包商违约的索赔通知时,即支付保函的金额,不论承包商实际上是否有违约行为。
因此,“对于见索即付履约保函,担保银行通常并不关注与该保函相关的基础合同,且没有义务审查是否存在基础合同的违约行为,受益人在索赔时也不必提交对方违约的证据”。
在国际工程市场中,由于业主通常处于强势地位,因此会坚持承包商提供见索即付保函。
然而,显而易见的是,有些业主可能会滥用其手中握有的保函。
一旦保函被业主恶意索赔,承包商可能会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在业主依据保函索赔时,承包商只能求助于法院,向法院申请禁令(injunction)以阻止担保人向业主支付保函项下的金额。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法院认可的签发禁令的理由主要是受益人的欺诈行为,并且对其适用持极为严格、谨慎的态度。
一、新加坡法院对止付的态度目前,随着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逐渐成为国际工程合同当事方所青睐的争议解决机构,新加坡的法律也经常为当事人选定为国际工程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既然履约保函是工程合同文件的一种延伸,那么除非合同双方另有约定,保函的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权应与合同文件保持一致。
因此,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商、银行,都有必要了解新加坡的法院是如何处理见索即付履约保函的止付。
在新加坡,关于履约保函止付的法律主要体现在其法院的判例当中。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见索即付保函是指在商业银行为特定客户开具的,见索即付一定数额存款必须支付给保函受益者,以保证支付给保函受益者的特定款项或履行义务的单一结算解决方案。
见索即付保函为一种独特的保函,是保函开立的一种特殊方式。
是一种有限的财务凭证,可以被用于当事人之间的结算解决方案,旨在满足各方的需要。
见索即付保函的统一规则实际上就是在现行的商业法律环境下,商业银行为客户开具见索即付保函的法律要求、限制和各自的义务。
除了受有关法律、法规约束之外,见索即付保函涉及金融交易和投资、税务、信用风险控制、客户服务、法律事务以及内部审查等多个层面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以及每一笔保函的保函条款由双方的协议决定,见索即付保函也根据双方的实际需求而变更,但是除了受有关法律、法规约束之外,基本规定可以得出,即见索即付保函的基本规则。
首先,见索即付保函有明确的受益人和开证人。
受益人可以是收保函款项的客户本人、客户的受托方、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
开证人则是向保函受益人发出见索即付保函的客户本人或受他授权的任何人。
其次,见索即付保函有明确的有效期限,有效期限的起始日必须在开证人的印章日期之后,有效期限的终止日必须在受益人见索之日或受益人指定的任何日期之前。
此外,见索即付保函的条款的义务有明确的责任范围。
开证人必须保证保函的应付款项及其它款项在有效期限内及时付款,并按受益人的要求将保函及其相关凭证提交给受益人或其指定代表。
受益人必须确认收到保函及其它凭证,以确保保函有效,并在约定的有效期限内根据保函要求提出索赔。
在此基础上,双方需要就见索即付保函的具体要求进行更细致的确定,比如在经济上对收款方造成影响的利息及处罚措施,受益人的义务,以及保函内容的规定等。
另外,见索即付保函的双方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有关技术实施方面的规范。
总而言之,见索即付保函是现行商业法律环境下,商业银行为特定客户开具的特殊保函。
统一规则就是要求双方就具体要求、责任范围、有效期限、如何提出索赔,以及技术实施等方面订立协议,保障双方的利益。
见索即付履约保函(范本)
见索即付履约保函保函编号:开立日期:致:****鉴于本保函申请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已收到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即将与贵方就项目签订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为了保证申请人充分履行该合同项下的义务,经申请人与我行协商一致,兹出具以贵方为受益人的本银行保函,其性质为见索即付的独立担保函。
本保函项下我行承担的保证责任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我行在本保函项下提供的保证为独立保证,并做如下约定:1.我行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的承诺:我行在接到受益人提出的被担保人在履行合同中未能全面履约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以收到时间为准)后的30个银行工作日内,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在上述担保金额的限额内向受益人支付任何数额的款项,不争辩、不挑剔也无需受益人就索赔事由出具任何证明或陈述任何理由。
我行通讯地址为,索赔通知到达上述地址即视为送达。
2.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在向我行提出索赔前,我行不要求受益人应首先向申请人索要上述款项,受益人均可不限次数提出索赔,但索赔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本保函的担保限额。
3.我行确认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并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竣工结算报送审计后有效期届满,尽管如前所述,但本保函有效期最迟不应超过年月日。
4.本保函的效力及我行在本保函项下对贵受益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是完整独立的,并不取决于任何交易、合同、协议、承诺的存在或有效性,也不取决于本保函中未列明的任何条款或条件。
我行还同意,任何对合同条款所做的修改或补充都不能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应承担的义务,有关上述修改、补充也无须通知本行。
5.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和收益均不得转让也不得转移,且不得设定担保。
6.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担保人:年月日。
见索即付履约保函模板
见索即付履约保函模板见索即付履约保函模板致:保函编号:开立日期:鉴于本保函申请人 (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已收到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即将与贵方就项目签订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为了保证申请人充分履行该合同项下的义务,经申请人与我行协商一致,兹出具以贵方为受益人的本银行保函,其性质为见索即付[5]的独立担保函。
本保函项下我行承担的保证责任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我行在本保函项下提供的保证为独立保证,并做如下约定: 1. 我行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的承诺:我行在接到受益人提出的被担保人在履行合同中未能全面履约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以收到时间为准)后的30个银行工作日内,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在上述担保金额的限额内向受益人支付任何数额的款项,不争辩、不挑剔也无需受益人就索赔事由出具任何证明或陈述任何理由。
我行通讯地址为,索赔通知到达上述地址即视为送达。
2.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在向我行提出索赔前,我行不要求受益人应首先向申请人索要上述款项,受益人均可不限次数提出索赔,但索赔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本保函的担保限额。
3. 我行确认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并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竣工结算报送审计后有效期届满,尽管如前所述,但本保函有效期最迟不应超过年月日。
4.本保函的效力及我行在本保函项下对贵受益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是完整独立的,并不取决于任何交易、合同、协议、承诺的存在或有效性,也不取决于本保函中未列明的任何条款或条件。
我行还同意,任何对合同条款所做的修改或补充都不能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应承担的义务,有关上述修改、补充也无须通知本行。
5.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和收益均不得转让也不得转移,且不得设定担保。
6.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担保人:年月日。
履约保函格式
履约保函
甲方公司:
根据贵公司与乙方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于2000年0月00日签订的编号为的某某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约定,我行特开具以贵公司为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
一、保函金额:¥元(大写人民币)
二、保函有效期:本保函自我行签发之日起生效,至2000年00月00日止
三、我行承诺:在保函有效期内,当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时,我行将在收到贵公司依
据本保函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后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累计总金额不超过保
函金额的一笔或数笔款项。
四、本保函为独立银行保函,不因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贵公司与承包人基于合同产生
的任何纠纷,或承包人提出的任何抗辩和异议,均不影响我行按本保函无条件的
支付贵公司向我行要求的款项。
五、我行同意:本保函项下的付款均为全额付款,免予扣除任何现在或将来可能发生
的税、费。
六、我行同意:贵公司与承包人对合同所作的任何变更、修改,均不能减轻或免除我
行在本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
同时我行承诺放弃任何此类变更、修改必须事先书
面通知我行的权利。
七、因本保函发生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签发日期:
银行名称:
盖章:。
见索即付保函
见索即付保函见索即付保函和与其性质类似的备用信用证(在下文中统称“保函”)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运用,不仅为提前支付款项/开出跟单信用证的业主/买方提供保障[1],也可直接用于为承包商/买方收取款项提供保障[2],比如在工程服务贸易领域通过投标保函、预付款/各期履约保函、保修金保函、留置金保函等保障业主利益。
可以说,在涉及大宗货物和服务的国际贸易中保函是担保交易的顺利开展的必备元素。
相对于附属性担保来说,保函是一种全新的担保方式。
短短几十年的发展已成为国际担保中的主流趋势和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机制,与不可撤销信用证一样被视为“国际商业中的生命血液”,以其快速的、确定能实现的特征,被视为受益人的“在手现金”。
然而,对保函申请方(通常是货物贸易中的买方/服务贸易中的服务商)而言其被视为自杀担保和断头备用信用证毫不夸张。
两则案例:案例一[3]、G船厂与C船东签订一化学品船舶建造合同,C按照建造进度分期支付进度款,G开具以C为受益人的担保函担保建造合同项下的违约;合同适用英国法,由英国法院管辖。
此后C以交船日期延误为由中断造船合约,但按照G对延误日期的计算并未延期,走国际诉讼程序解决该争议会是旷日持久,拖上好几年,任何一方都明白,在这期间占有保函款项本身就是博弈的利器。
由于担保函的文字比较含糊,双方就担保函的是否为见索即付独立保函各执己见,最后上诉庭判该担保函属于见索即付担保函。
案例二、2008年,位于A国的B公司与国内C公司签订工程服务合同(该项目系我国政府通过国内D银行提供优惠买方信贷的援建项目),约定由C公司承包工程全套服务,付款按照工程进度从援建贷款合同中直接拨付,C公司提供见索即付保函担保工程合同项下的违约事项;合同适用英国法,在新加坡进行仲裁。
后C公司向D银行申请开具了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见索即付保函,保函适用URDG458。
2012年,双方因工程合同履行发生争议,B 公司提出解约的同时向D银行申请支付保函款项。
见索即付保函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对策
见索即付保函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对策第一篇:见索即付保函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对策见索即付保函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对策作者: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担保融资部负责人金振朝律师近年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作为保函受益人的业主正日益处于优势地位,见索即付保函的应用范围从国际延伸到国内,并从工程建设承包扩展到商业借贷、招投标、债券发行、技术合作等经济领域。
正如国际商会(ICC)出版物458号《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 458,以下简称“《统一规则》”)译者所言,由于上述合同期限长、金额大、风险高,一方在基础合同中所作的承诺已不足以防范风险,更加需要第三方出具保函对合同价款的支付和合同的履行等事项提供担保。
《统一规则》在保护受益人利益的同时,也对平衡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利益,使后者免受不正当索赔的侵害制定了多项规则。
但遗憾的是,不仅我国现有成文法律至今仍未对见索即付保函作出明确规定,而且司法机关对于见索即付保函的态度也仍不明朗,见索即付保函屡见不鲜却又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使得我国见索即付保函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加扑朔迷离。
一、我国立法和司法机关对于见索即付保函的现有态度见索即付保函也称独立担保,是指担保人对受益人作出的保证当受益人提交符合保函条款规定的附有其他单据文件的索赔请求时,即向其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书面承诺。
与传统意义上的从属性担保相比,独立保函与产生主债权的基础合同在发生、变更和消灭上没有从属关系,并且独立担保人不能享有和行使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以及担保人特有的先诉抗辩权,担保人只有对索赔文件及所附单据进行形式审查的权利,当受益人的索赔要求符合保函规定的条件时,担保人必须承担替代给付的责任。
我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99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在对外担保上也作出了“另有约定,按照约定”的规定。
见索即付-履约保函
履约担保
保函编号:
致:
鉴于(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称“合同”)。
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本担保有效期(即保证期间,下同)自保函开立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但本担保有效期最迟不超过年月日。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当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加重。
5.因本保函发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担保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我方印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日期:年月日
(本保函失效后,请将原件退回我方注销;但无论原件是否退回,不影响保函届期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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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索即付履约担保函模板
见索即付履约担保函模板
尊敬的[收款方姓名]:
本函确认我们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与贵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以下交易达成协议:[详细描述交易内容]。
为确保交易
的顺利进行,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见索即付履约担保。
根据上述协议,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以下履约担保:
1. 履约担保金额:[具体金额]。
2. 履约担保期限:自本函签署之日起至[具体日期]止。
若乙方履行协议义务,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未能按
约履行协议义务,甲方同意在乙方向甲方请求支付履约担保金额时,即刻支付履约担保金额给乙方。
本函为见索即付履约担保函,即乙方提出支付请求后即可向乙
方支付履约担保金额,甲方无需追究乙方是否履行协议的其他义务。
此函仅限于上述交易,并于履约担保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
届时,乙方无权再向甲方提出支付履约担保金额的请求。
特此函确认。
甲方(签字): [甲方签字处]
日期:[签署日期]
--------------------------------------
[甲方公司名称]
[甲方公司地址]
[甲方公司电话]
--------------------------------------
[乙方公司名称]
[乙方公司地址]
[乙方公司电话]。
见索即付履约担保保函模板
见索即付履约担保保函模板
保函编号:[保函编号]
甲方:[甲方名称]
乙方:[乙方名称]
保证金额:[保证金额]
保证期限:[保证期限]
保证费用:[保证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
和乙方经协商一致,就[项目名称/合同名称]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 保证金额
1.1 甲方保证作为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的履约担保,向乙方提
供保证金额为[保证金额]。
2. 保证期限
2.1 本保函的保证期限为自[保证期限起始日期]起至[保证期限
终止日期]止,甲方在此期间承担对乙方的履约担保责任。
3. 见索即付
3.1 乙方一旦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或履约不到的情况,甲
方保证的金额可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见索即付期限]内即付给乙方。
4. 违约责任
4.1 若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保证金额,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逾期天数支付逾期违约金。
5. 保证费用
5.1 为获得此保函,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保证费用为[保证费用]。
6. 其他事项
6.1 本保函一经签署即生效,双方不得擅自解除或修改,任何
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
起诉讼。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以上内容经甲方和乙方确认无误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保函编号:_____________
备注:[附加信息]。
银行保函知识
银行保函知识银行保函的种类可分为哪几种?银行保函依据商务合同开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具有独立法律效力。
大家是否知道银行保函的种类可分为哪几种?1、根据银行保函的性质不同,可分为从属性保函和见索即付保函两种。
见索即付保函是指对由银行出具的,书面形式表示在受益人交来符合保函条款的索赔书或保函中规定的其它条件时,承担无条件的付款责任的银行保函。
从属性保函是担保人在保函中对受益人的索赔及对该索赔的受理设置了若干条件的限制,保留有一定的抗辩权利,只有在一定的条件得到满足之后,担保银行才予以受理、付款的银行保函。
2、根据银行保函的用途不同,又可分为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质量保函等。
(1)投标保函:是银行受投标人的委托向招标人出具的保证投标人从事正当投标活动的书面保证。
投标保函的金额一般为标价的1%-5%,在实际的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往往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
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一般应长于投标有效期(一般多为28天)。
(2)预付款保函:是为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在开工前期承包商往往需购置部分机具设备和材料,这需要较多的资金。
根据工程管理惯例,业主一般要支付给承包商一定数量的动员预付款,这时业主单位往往要求承包商提供预付款的保函,以保证承包商能够足额地返还预付款或履行相应合同义务。
预付款保函的金额一般与业主支付的预付款金额相等。
预付款保函期限从银行开立起生效,直到业主收回全部预付款时止,其间预付款保函均保持有效。
预付款保函一般设定为一种责任递减保函。
当已完工程进度累计达到起扣点时,业主单位会在以后的每次中期付款时按一定比例回扣预付款,相对应预付款保函保证金额也应相应减少,所以承包商应及时向银行提供业主已扣回的预付款金额的有关证明文件,银行将据此核减相应金额,并将核减后的保证金额通知受益人。
(3)履约保函:主要是保证承包商全面履行合同业务。
如果发生承包商违约事件,不能按质、按量、按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函受益人有权凭保函向银行索偿其所受损失的赔偿金额。
见索即付履约保函(推荐版格式)
见索即付履约保函(推荐版格式)履约保函
我行编号:
开立日期:
致:///(以下简称“受益人”)(可以根据合同实际情况,将“受益人”表述为“买方”、“采购方”、“总包商”等)
地址:///
鉴于///,地址:///(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合同实际情况,将“申请人”表述为“卖方”、“供货方”、“分包商”等)和受益人于///年///月///日(如有)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如有)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XXX,地址:///(以下简称“我行”),应申请人的申请,在此开具此不可撤销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CNY//)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作为申请人按合同要求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担保。
我行,作为开立人,在此不可撤销的承诺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以下索赔单据后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支付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担保金额的款项:
1、一份由受益人签字并加盖受益人公章的声明申请人在合同项下的具体违约事项及列明保函项下需支付的金额和收款的银行及账号的书面索赔通知纸质原件;
2、本保函正本原件。
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以下简称“有效期”)。
本保函项下的任何索赔单据,必须于有效期内我行营业时间结束前送达我行上述地址。
本保函到期后,无论保函正本是否退还我行,我行保函有效期届满即告失效,我行不对任何有效期届满后递交至我行的索赔承担责任。
本保函不可转让,我行对除受益人之外任何第三人不承担责任。
本保函适用国际商会第758号出版物<<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2010年修订版)。
格式使用说明。
第八章见索即付保函与案例分析
第⼋章见索即付保函与案例分析第⼋章见索即付保函与案例分析第⼀节见索即付保函概述⼀、保函的分类按索偿条件划分,可分为两种:1、见索即付保函是担保⼈替债务⼈向债权⼈开出的凭规定单据赔款赔款的承诺书,具有担保⼈承担第⼀性赔款责任、独⽴性和单据化的特点,是集担保、融资、⽀付及相关服务于⼀体的多功能⾦融产品。
2、有条件保函指担保⼈的偿付责任从属于或依附于委托⼈在基础交易合同下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委托⼈已经履⾏了合同下的责任和义务,担保⼈也随之解除对受益⼈的偿付责任。
⼆、见索即付保函的⽤途按⽤途划分,见索即付保函可分为如下⼏种:1、投标保函2、履约保函3、预付款保函4、留置⾦保函5、维修保函第⼆节《2010年见索即付保函统⼀规则》与案例分析⼆、《2010年见索即付保函统⼀规则》的主要规定(⼀)有关当事⼈(1)申请⼈,指“保函中注明的所担保的基础关系的债务⼈”。
(2)指⽰⼈,指“除了反担保⼈以外的指⽰开⽴保函或反担保函的⼈,指⽰⼈负责偿付担保⼈或发担保⼈”。
(3)担保⼈,指“开⽴保函之⼈,其中包含⾃⾝开⽴保函之⼈”。
(4)反担保⼈,指“开⽴以⼀担保⼈或另⼀担保⼈为受益⼈的反担保函⼈,其中包括为⾃⾝开⽴反担保函之⼈”。
(5)通知⼈,指“应担保⼈要求通知保函之⼈”。
(6)受益⼈,指“享受保函利益之⼈”。
(⼆)有关解释为避免误解,URDG758在第三条“解释”中分别对“担保⼈在不同国家的分⽀机构”及“from”等⽇期⽤语做了专门解释。
(三)保函的性质按照URDG458的规定,保函的性质是不可撤销、独⽴性和单据化,且⼀经“开⽴”即⽣效。
URDG758在此基础上进⼀步明确规定“保函⾃脱离担保⼈控制之时起,即视为开⽴”。
(四)⾮单据条件的处理(1)除⽇期条件外,保函不应包含⾮单据条件,否则担保⼈将视为未列明此条件,并对此不与置理。
(2)“⾮单据条件”是指未要求提交单据以满⾜该条件,并且担保⼈也⽆法通过“⾃⾝记录”或保函中规定的“指数”来判断是否得到满⾜的条件。
履约保函(见索即付式)
履约保函致公司(下称“业主”):鉴于:公司(法定地址:)(下称“承包商”)已与业主订合同(该合同及附件下称“主合同”)。
银行(法定地址:)(下称“本银行”)同意为承包商出索即付保函,本保函的受益人为业主。
本银行同意作为承包商的担保人,就承包商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向业主承担担保责任,本银行承担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元(RMB¥)(即主合同总价的%)。
本银行向业主承诺如下:1、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只要本银行收到业主的索款函(该索款函格式见本保函附件,业主仅需填入款项数额并加盖业主公章即可),本银行即在壹个工作日内,将业主要求支付的金额(责任限额内)支付到业主指定的账户。
2、本银行在收到索款函时将毫不迟疑地履行前述承诺,并保证:2.1、不对业主的付款要求提出任何质疑,虽然业主在索款函中提及承包商违约,本银行也不会要求业主提供任何承包商违约的证据或作出任何说明;2.2、不要求业主提供除前述格式的索款函以外的任何文件。
3、主合同项下的工程项目或合同文件发生的任何变化、补充或修改,或业主对承包商合同义务、责任的任何忍让及豁免,或业主和承包商及任何其他第三人之间的争议或纠纷,均不影响本银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付款责任,本银行付款义务不受主合同基础法律关系影响。
4、本银行根据本保函支付的款项应是支付业主的净款,包括但不限于税款在内的无论基于任何原因被要求扣除或扣缴的金额,均不能从中扣除、扣缴或抵消。
5、本保函的权益可以由业主转让给任何业主认为合适的第三方。
如遇业主合并、分立或重组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变更,则本保函的业主权益由其主合同权利的继受人继承。
6、本保函有效期限自本保函开具之日起,则至主合同项下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移交业主后第28天。
如主合同提前解除,则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截止至合同解除并承担违约责任后28天。
7、主合同文件的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本保函的效力。
8、业主的付款要求送达至本保函中写明的本银行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本银行,如本银行通讯地址变更,本银行有义务及时将变更后的地址书面告知业主。
见索即付履约保函
见索即付履约保函
编号:
开立日期:
致: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受益人要求,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作为项目建设防空地下室义务的履约担保。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以下简称“本银行”)在此同意作为担保人,并代表申请人向受益人出具担保金额为(大写:)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
本银行承诺在收到以下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向受益
人支付上述担保金额的款项:
(一)本保函正本原件。
本保函有效期自本保函开立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索赔时需提交的本保函正本原件,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本银行营业时间结束前送达本银行上述地址。
本银行承诺,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本银行应积极履行担保责任,如本银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时,受益人有权使用相应的行政手段予以处理,或向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银行名称:
银行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邮政编码:
银行电话:
银行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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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担保
保函编号:
致:
鉴于(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称“合同”)。
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本担保有效期(即保证期间,下同)自保函开立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但本担保有效期最迟不超过年月日。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当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加重。
5.因本保函发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担保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我方印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日期:年月日
(本保函失效后,请将原件退回我方注销;但无论原件是否退回,不影响保函届期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