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法制史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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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及其规律的学科,它涵盖了从古代到现代的各个时期和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

以下为大家总结一些重要的法制史知识点。

一、中国古代法制史1、夏商周时期夏朝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带有浓厚的原始习惯法色彩。

商朝在法律制度上有了较大发展,出现了“刑名从商”的说法。

而周朝则实行“礼治”,周公制礼,将礼作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同时也有“九刑”等刑罚制度。

2、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法制的变革时期。

郑国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3、秦汉时期秦朝奉行法家思想,实行严刑峻法,统一法律,颁布了秦律。

汉朝初期采用“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汉武帝之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制度开始儒家化,形成了“春秋决狱”等制度。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要发展是“律令分修”,法律形式逐渐多样化。

北齐的《北齐律》对后世的法典编纂影响较大。

5、隋唐时期隋朝的《开皇律》在篇章体例和内容上都有创新。

唐朝的《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法律的集大成者,其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影响深远,是中华法系的代表。

6、宋元明清时期宋朝注重编敕,法律形式灵活多样。

元朝在法律上具有民族歧视的特点。

明朝的《大明律》和清朝的《大清律例》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但总体上封建法律制度逐渐走向衰落。

二、中国近代法制史1、清末变法修律清末为了挽救统治危机,进行了大规模的变法修律,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大清新刑律》等一系列法律。

这次变法修律标志着中国传统法律体系向近代法律体系的转型。

2、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时期法律制度混乱,军阀割据,各自为政。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形成了“六法全书”体系,但本质上是维护国民党统治和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

三、外国法制史1、罗马法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外国法制史重点

外国法制史重点

外国法制史重点1、古代奴隶制法共同的特点:奴隶制法是人类社会最早的法律。

(1)各国的法均从习惯法开始,经过一个阶段才出现成文法,着重宣扬“君权神授思想”。

(2)代表奴隶主阶级的利益,法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极力维护奴隶主阶级对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的私有权。

(3)体现奴隶主统治阶级的意志,把奴隶视为物件、权利的客体,公开规定自由民之间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以及法的规范中起初都保留一些原始公社的残余。

2、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特点:(1)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

(2)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婚姻家庭法等各方面,反映了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

(3)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4)法律被描绘为遵从神意制定的,违反法律就会受到神的惩罚。

3、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左右,由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晚年颁布的,法典原文刻在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其立法思想:(1)极力宣扬推行“君权神授”思想。

(2)为了“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等。

(3)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

4、古印度法的特征:(1)与宗教密不可分。

(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

(3)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5、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

该法典(12卷涉及刑法、民法、婚姻诉讼和审判制度)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刻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其发展历程源远流长。

法制史研究的是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和发展,对于理解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为您总结一些关键的法制史知识点。

一、古代中国法制(一)夏商周时期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朝代,其法律制度多以习惯法为主。

商朝在夏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出现了“汤刑”。

周朝则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如“九刑”,并且在法律思想上强调“明德慎罚”。

(二)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变革时期。

郑国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对后世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秦汉时期秦朝奉行法家思想,法律严苛,推行“以法治国”。

其代表性的法律有《秦律》,包括律、令、式、法律答问等多种形式。

汉朝初期实行“无为而治”,汉武帝之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开始儒家化,出现了“春秋决狱”等司法制度。

(四)隋唐时期隋朝的《开皇律》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对后世法典产生了重要影响。

唐朝的《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典范,具有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刑罚适中的特点,其影响波及周边国家。

(五)宋元明清时期宋朝重视编敕,法律形式更加灵活多样。

元朝法律具有民族特色,保留了蒙古习惯法的部分内容。

明朝的《大明律》以及清朝的《大清律例》在继承前代法律的基础上,也有各自的特点和发展。

二、古代西方法制(一)古希腊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源头之一,其法律制度具有民主色彩。

雅典的法律注重公民的参与和权利保障,通过公民大会等机构进行立法和司法活动。

(二)古罗马罗马法是古代西方最发达的法律体系之一。

《十二铜表法》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对罗马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罗马法经历了从公民法到万民法的发展过程,其法律原则和制度对后世大陆法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中世纪法制(一)欧洲中世纪这一时期教会法占据重要地位,与世俗法相互影响。

中 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

中 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涵盖了从古代到现代的漫长历程。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背诵知识点,帮助您梳理和理解中国法制史的关键内容。

一、夏商时期1、夏朝的法律制度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处于初创阶段。

习惯法占据重要地位,“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2、商朝的法律制度商朝在法律制度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汤刑”是商朝法律的代表。

神权法思想盛行,经常通过占卜来决定法律事务。

二、西周时期1、法制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强调统治者要注重道德修养,慎用刑罚。

2、礼与刑的关系礼是积极的规范,刑是消极的处罚,二者相辅相成。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体现了等级差异。

3、刑事法律制度九刑: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

定罪量刑的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等。

4、民事法律制度土地制度:实行井田制。

婚姻制度: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三、春秋战国时期1、成文法的公布郑国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晋国赵鞅“铸刑鼎”。

2、李悝《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四、秦朝1、法制指导思想专任刑罚,重刑主义。

2、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

3、刑事法律制度定罪量刑的原则:责任年龄、累犯加重等。

刑罚种类繁多,残酷严苛。

4、经济法律制度统一度量衡、货币。

五、汉朝1、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汉初:“无为而治”,约法省刑。

汉武帝时期:“德主刑辅”。

2、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3、刑事法律制度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废除肉刑。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4、民事法律制度土地私有制度进一步发展。

六、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1、法律形式的变化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

2、法典的发展《曹魏律》、《晋律》、《北齐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

3、法律儒家化的加深“八议”、“官当”制度入律。

七、隋唐时期1、《开皇律》总结以往立法经验,为唐律奠定基础。

中外法制史

中外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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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西法制史的历史脉络:(历史断代) 1、中国法: 法的起源—古代法——近现代法 法律起源(炎黄—三代); 早期发展(夏—战国、秦); 封建法制(汉—清); 法的近代化(清末—建国前); 法的近代化与现代化的双重进程(1978至 今) • 特点:精神、体系的一元化;一脉相承
第二题 中国法制第一次转型
• • • • • • 一、社会背景转变 二、法律思想 1、儒家: 天道;大一统;和谐 2、法家: 法的功能;法治;赏罚;法律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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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制转型: 1、地主阶级立法原则 2、成文法公布 3、法经 4、商鞅变法
第三题 西方法治文明的起源
• 一、地理位置决定法治文明: • 西欧: • 土地狭小多样—物质资料稀缺多样; 不利统一——商业文明;政治多元化 • 古希腊、古罗马: • 适宜人类生存——最先产生文 明——商业文明;多元政治
三、希腊法
• • • • • • • 1、希腊法的概念 2、希腊法的特点 3、希腊法的发展 4、希腊民主制的形成及特点
5、希腊法的历史地位: 民主制度的摇篮; 法治文明的精神家园
四、罗马法
• • • • 1、罗马法的概念 2、罗马法的发展 3、罗马法的特点 4、罗马法的复兴及其历史地位
五、西方法治文明起源的特点
• 2、西方法(政治概念): • 法的起源---古代法---中世纪法——近代法 -现代法 • 法的起源与古代法(前20世纪-476年): • 古希腊法、古罗马法前后继起 • 中世纪法(476年—文艺复兴、1640): • 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并存 • 近代法(1640—19世纪末20世纪初): • 自由平等个人主义的近代法 • 现代法(20世纪以来;二战后尤为明显): • 社会公益与国家干预加强 • 特点:体系的多元化;精神的统一

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外国部分

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外国部分

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外国部分-《十二表法》:罗马的第一部成为法,篇目其特征为:私法为主,诸法合一,程序法与实体法相混。

他总结了前一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奠定了基础.ﻭ二、罗马法的:ﻭ1、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法律体系的: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法律.2、法学家活动的:两学流派(萨比努斯学派和普罗库鲁斯学派);五学家(盖优斯、保罗、伯比尼安、乌尔比安、莫迪斯提努斯)。

ﻭ3、《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学说会纂》、《法学阶梯》、《新律》。

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1、罗马法的渊源:习惯法.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制定的决议;长的告示皇帝的敕令;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2、罗马法的分类:根据法律调整的对象不同:公法与私法;根据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根据法律的适用范围不同: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市民法和最高裁判法;根据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内容不同:人法、物法与诉讼法。

四、罗马法的基本内容:1、人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在罗马法中称为人格.人格由自由权、身份权、家族权构成.身份全丧失成为“人格减等”。

古罗马尚没有出现法人一词,但有法人制度的萌芽,作为权利主体的团体分为社团和财团。

罗马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由有夫权婚姻(要式婚姻)逐渐过渡到无夫权婚姻(略式婚姻)。

2、物法:物法是罗马法德主体和核心。

由物权、债法和继承三部分构成。

3、诉讼法: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

五、罗马法的复兴:注意两学派: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ﻭ英美法系ﻭ一、法的:ﻭ1、资产阶级后法的变化: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制定法地位提高;内阁成为最高行机关;普通法和横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ﻭ2、现代法的: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确立了普通、秘密、平等、公正的制度;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欧盟法成为的重要渊源。

古今中外的法律知识点

古今中外的法律知识点

古今中外的法律知识点作为社会的基石,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从古至今,无论是中外,法律始终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古今中外的一些法律知识点,展示法律在不同时代和地域的发展与演变。

1. 古埃及的法律——《巴比伦法典》古埃及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法律的国家之一。

早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古埃及统治者就开始制定法律来管理社会秩序。

而在公元前18世纪左右,巴比伦王汉谟拉比颁布了闻名世界的《巴比伦法典》。

这部法典包含了法律条文,涵盖了婚姻、家庭、商业以及刑法等领域,对后世的法律影响深远。

2. 古希腊的法律——民主法治的先驱古希腊是世界上最早构建民主法治的国家之一。

古希腊城邦中的雅典,卓越的法律理念为后来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公元前5世纪的《锡伯纳法典》是古希腊最早的法律典范之一,其中确立了人民平等、公正审判和言论自由的原则,为现代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 中世纪的法律——君主至上中世纪的欧洲出现了封建制度,法律体系也发生了重要变化。

在这一时期,君主拥有绝对权力,法律以君主的意志为准绳,法庭的裁决主要为君主服务。

这种法律体系的代表是英国的《大宪章》,它是在1215年签订的,为后来的宪法奠定了基础,确立了君主在权利行使方面的局限性。

4. 现代的法律——法治的时代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法治的理念日益强调个人权利和公平正义。

现代法律体系主要基于法治原则,充分保障市民的权利和利益。

比如,联合国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将人权纳入国际法律框架,并成为后来国际人权法的基石。

同时,国家内部的法律体系也逐渐发展完善,涉及民事法、刑事法、行政法等方面,并通过法院系统来实施司法审判。

5. 现行法律中的争议议题——合同法中的虚假广告尽管现代法律已经相当成熟,但仍然存在一些争议议题。

比如,在合同法中,虚假广告的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一方面,虚假广告可能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广告作为商业行为,也涉及自由言论权。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整理一、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有自己的特征,以汉姆拉比法典为代表法典,对人类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2.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代巴比伦王国国王汉穆拉比颁布.因铭刻在一黑色玄武岩圆柱上,故又称石柱法.内容包括诉讼手续、财产权、损害赔偿、租佃关系、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买卖奴隶等.是世界上保存完整的最早的一部法典.现存法国巴黎的罗浮宫博物馆.3.摩奴法典它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它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的,是婆罗门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这部法典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是佛教法的渊源.4.种姓制度是摩奴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制度,是印度法的特色,对印度整个社会影响很大.它包括四个种姓:第一种姓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贵,义务和职业是传授宣传吠陀,主持宗教祭祀,以及接受布施;第二种姓刹帝利担任国家的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地位仅次于第一种姓,这两个等级为特权者,免税;吠舍为第三等级,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主要从事“照料家畜,布施,祭祀,经商,放贷,耕田”等;第四种姓为首陀罗,最低贱,多为奴隶.5.十二表法旧译“十二铜表法”古代罗马共和国的主要法律.制定于公元前451年.因刻在十二块板上,故称.内容包括传唤、审理、执行、家长权、继承与监护、所有权与占有、房屋与土地等.是留传下来最早的古罗马成文法典.6.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罗马公民以外的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不受其保护.由于它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所以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意形式主义等特点.二、问答题1.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1)结构体系的完整性:序言、法律文本和结语(2)统治者将法律描绘为神的体现(3)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2.汉穆拉比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主要内容和特点:君主的权力来源于神;窃取神庙或宫廷的财产的处刑是:死刑;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前者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独立手工业者,地位比后者高.3.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古代印度法的发展和宗教密不可分,按其历史发展,主要渊源包括(1)吠陀:(2)法经:附属于吠陀,是对它的解释和补充,约成于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以散文体裁写成.它主要是祭祀的规则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没有统一文本,各教派均有自己的法经,不同时期亦有不同的法经流行.(3)法典(也有人主张称“法论”,以区别于近现代的法典):婆罗门祭司编成的教法典籍,它所包含的纯粹法律规范比法经多.全部法典陆续出现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6世纪,其中最重要的为摩奴法典.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4)佛教经典: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总称“三藏”,即:经藏、论藏、律藏.①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②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③律藏,佛教寺院规条.其中尤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佛教法的中心内容是“五戒”,即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5)国王诏令:其中最为人注目的是阿育王的诏令,要求人们遵守佛法、服从官府等.4.如何认识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是欧洲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在西方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上承埃及和两河流域法,下启罗马法,在东西方法律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古希腊的公法比私法要发达,而公法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雅典“宪法”.一、名词解释1.国法大全国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2.公法是指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行政法、组织法、财政法、刑法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于古代罗马时期,一直沿用到今天的欧洲大陆法系.3.习惯法习惯法作为一类社会规范,它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既非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规范,而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规范.4.人法(1)自然人:由三种权利组成——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只有同时具备这三种身份,才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否则就是人格减等,又分了几个等级.法人:古代罗马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只是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法律团体.(2)婚姻家庭制度:罗马法上婚姻的分类:有夫权婚姻(前期流行)和无夫权婚姻(流行于帝国时期)5.日耳曼法是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这种法律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由原有氏族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成的.它的范围,从地区来看,凡古代日耳曼人所建立的国家的法律都包括在内;从时期上来看,大体上是公元5-9世纪.6.教会法广义上,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的各种法规.狭义上,专指在中世纪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的法规,同时,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因此,它的适用范围不限于教会事务,也适用于许多世俗事务.按其本质来讲是一种封建法.二、问答题1.罗马法各个时期有何基本特点.1)十二表法的制定:共和国前期的法律以市民法为主十二表法是罗马法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标志.十二表法的特点是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2)从公元3世纪始,罗马法的主要特点仍然是市民法占统治地位,但罗马的另一新体系——万民法已逐渐兴起,共和国后期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3)公元1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罗马帝国兴盛时期,也是罗马法发展的“古典时代”.这一时期,促进罗马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罗马法研究和法学家活动的不断加强.帝政前期是法学昌明时代,法学家的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4)公元3世纪以后,罗马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即全面整理和系统编纂时期.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2.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1)日耳曼法的团体本位的法律2)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5)日耳曼法是世俗的法律3.教会法的基本渊源.1)圣经2)教皇教令集3)宗教会议决议4)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4.伊斯兰法的主要特点.1)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2)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3)受外来法律影响严重4)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一、名词解释1.圣训意思是先知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穆罕默德去世后,通过下降古兰经来立法的活动停止了,为了解决新发生的,在<古兰经>中又找不到答案的问题,哈里发政府和圣门弟子就按先知的前例办,也就是按先知处理类似问题的言论,行为或默示处理当前的问题.这就是圣训.2.伊斯兰法原阿拉伯封建势力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由于都是以<古兰经>圣训和初斯的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故被称为伊斯兰法系.开始形成于9世纪,不仅在中世纪支配过广大地区,而且在近现代各穆斯林国家中仍不同程度地维持着效力,是一个历史很长,影响很大的法系.3.普通法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指的是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4.衡平法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仅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5.陪审制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但英国的陪审制并非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而来.法兰克的一些封建君主为了巩固王室权力,发展了一种调查程序,召集若干熟悉情况的地方人士,宣誓证明有关古代王室的权力,以削弱诸侯的势力.诺征服以后,这种制度被带到英国.1166年,享利二世颁布了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6.统一商法典19世纪末,美国以统一法律为目的,兴起统一州法的运动.1892年成立的全国统一各州立法委员会拟定的单行商事法规草案经全体会议通过后,建议各州采用.为了现代商事实践的需要,改变各州商法混乱的局面,进一步协调和统一商事法律,1952年统一各州立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共同制定了统一商法典.二、问答题1.普通法的特点及对英国法律的影响.它的封建性较强,它的保护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不能对当事人颁发禁令,等等.但它最重要、对整个英国法律体系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2.衡平法的特点及对英国法律的影响.衡平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创制出许多新的救济方法,及时确认和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对英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做出重要贡献.直至今日,衡平法仍是创造新原则和补救规则的重要手段.另外,衡平法优先的原则也在1981年最高法院法得到重申.因此,衡平法仍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不过它已不能独立发展,没有了单独适用的法院.3.英国法的陪审制和辩护制.陪审制曾被认为是保障个人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是实现民主司法的最佳途径,是英国法对世界法制的一大贡献.因为普通公民参与司法过程,可以防止法官徇私枉法,以及判决考虑不周等弊病;同时,由于陪审员是通过抽签的方法从社会各界选出来的,能够更清楚地反映出社会上普通人的观念.对于陪审制,各派观点针锋相对,莫衷一是.但作为一种有深刻社会背景的诉讼制度,短时间内完全被废除似乎不可能,关键是如何改进.辩护制:早在希腊、罗马时代,法庭辩论制度就已经出现,当事人既可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他人为自己辩护.罗马帝国后期,职业法学家在法庭上为当事辩护已十分流行.英国人继承了这项制度,并加以发展.由于英国普通法的形式主义及其程序复杂性,职业律师参与诉讼更有必要.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英国逐渐发展出一套与大陆法系国家完全不同的对抗制诉讼方式和独特的律师制度.4.普通法系的特点.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2)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4)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5)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一、名词解释1.司法审查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审查联邦和州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联邦和州采取的行政措施,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为无效.它是美国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一项权力. 2.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或成文法律.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最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3.法国民法典制定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巩固大革命的胜利成果的产物.4.魏玛宪法1919年1月德国召开国民会议,改组政府,着手制定正式宪法.宪法草案经过几个月的反复讨论和修改,六易其稿.由于当时柏林工人运动正处于高潮,为使制宪工作免受其影响,国民会议在远离柏林的魏玛城召开制宪会议,于1919年7月31日通过新宪法,并决定8月11日颁布施行.这就是德意志共和国宪法,简称魏玛宪法.5.日本六法以1889年明治宪法颁布为标志,日本法的西方化又进入德国化阶段.继宪法之合,日本政府又按照德国法的模式,先后编纂颁布了商法、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法院组织法和刑法典,确立了以大陆法系为模式的日本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6.欧洲联盟法是指以建立欧共体的国际条约为基础逐渐发展起来的、适用于欧洲聪明各成员国的、有关欧洲聪明机构及其职能的条约、立法、判例等法律规范的总称.二、问答题1.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2.德国民法典的特点及地位.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面已有所变化.2)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3)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4)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讲究逻辑体系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德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它的颁行对统一德国法制作用巨大,并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乃至当代,经多次修改,仍然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3.日本法的特点.1)日本法是在借鉴外来发达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2)日本法巧妙地融合了两在法系的特点,被称为“混合法”.3)日本法是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4)完备的日本经济法对于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5)日本法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发达的、完善的法学理论6)日本法律制度保留了封建社会的许多残余.4.苏联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对世界法律发展的影响.苏联时期,创造了全新的法律思想,制定了全新的法律制度,构筑了全新的法律体系并不断完善,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社会主义国际制定和发展本国法的主要参照物,从而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独树一帜的社会主义法系.苏联解体后,苏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整体上已告终结,但其对于世界法律的现状和未来发展仍然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

外国法制史重点

外国法制史重点

外国法制史重点一: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是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

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2.伊斯兰法: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关于穆斯林在宗教、道德和社会生活方面应遵守准则的总和。

3.古印度法:4种不同理解a等同于“传统印度法”b等同于“印度教社会法”c 印度法即印度奴隶制法d婆罗门教法。

其具体概念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

4.罗马法:指公元前6世纪末到公元7世纪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罗马法律。

5.古希腊法: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各个奴隶域邦和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

6.万民法:即“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继公民法之后,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罗马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和异邦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罗马法系。

7.教会法:泛指罗马大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等其他教派总称。

专指西欧中世纪罗马天主教的教会法。

8.类比:比照最相似的规定处理。

指遇到的新问题,按照<古兰经>和圣训的相似规则处断,类似于近代法律中的类推原则.9.普通法:12世纪前后由普通法院创制并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法律。

10.衡平法:是英国法的又一重要渊源,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11.受益制:是英国普通法中财产法的一项制度,即财产所有人为了第三人的利益而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的一项制度。

12.日本六法:1889年明治宪法,民法典,商法,刑法典,诉讼法(民事、刑事诉讼)法院组织。

二.简答(1).楔形文字法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特点:1.法律的体系结构较完整,序言、法律正文和结语三段论。

2.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

3.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缺少抽象概念和原则。

4.虽被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但内容中宗教色彩并不浓厚。

中外法制史知识要点

中外法制史知识要点

中外法制史知识要点中国法制史第一章中国法治文明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1. 祀:祭祀戎:战争2.“行天之罚”:法制思想以表达神权法意志为宗旨3.“禹刑”、“汤刑”:是夏商两代法律内容的统称。

它们不是禹、汤个人建立起来的,而是在夏商两代长期发展中,出于调整社会关系逐步形成的。

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性质的习惯法为主。

4.“昏、墨、贼”是罪名,“杀”是刑罚5.“眚灾肆赦,怙终贼刑”:对于因过失而造成的犯罪或者危害行为减免刑事责任,而对故意犯罪或者惯犯则从重处罚。

6.刑罚:墨、劓、刖、宫、大辟7.周公制礼:调整人民之间的关系与法律关系,维护严格的宗法等级秩序,保护统治阶级的权益。

周礼的功能和作用还在于预防犯罪8.吕侯作刑:西周中叶,吕侯修改制定刑罚,为了维护周王室统治,恢复社会秩序。

9.圜土之制:(有期徒刑)属于劳役刑性质,是限制或者剥夺罪犯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接受改造的一种刑罚,相当于后世的徒刑。

10.嘉石之制:类似于拘役刑,是限制或者剥夺罪犯自由并强迫其从事短期劳役的一种轻刑,主要适用于罪行未达到劳役刑标准的轻罪犯人。

11.三赦之法: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外,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12.疑罪从轻惟赦制度同罪异罚制度13.傅别质剂书契14.婚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原则15.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16.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17.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有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18.狱:刑事诉讼案件钧金:三十斤铜19.讼:涉及财产纠纷之类的民事诉讼案件束矢:一百支箭20.五听:辞、色、气、耳、目(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是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运用司法心理分析审理案件的一种尝试,与夏商所盛行的“天罚”、“神判”相比是一个进步,但完全依赖主观审理案件,容易导致专擅武断的经验主义,难免会酝酿成冤假错案。

古今中外的法律知识点

古今中外的法律知识点

古今中外的法律知识点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地区,法律发展和形成了各自独特的体系和知识点。

本文将介绍一些古今中外的法律知识点,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法律的历史演变和国际范围内的法律特点。

1. 罗马法系罗马法系起源于古罗马帝国,经过漫长的发展和不断完善,对后世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律规则的普遍性和抽象性,以及设立权威法学家来解释和发展法律的思想体系。

罗马法系对今天的欧洲大陆法系以及拉丁美洲国家的法律体系有着重要的影响。

2.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源于英国法律体系,又称为普通法系。

在这个法系中,法律的发展主要建立在判例法(案例法)的基础上,即法官通过审判案件来制定法律规则。

判例法的一个核心原则是先例优势,即较早的判例有更高的法律约束力。

英美法系在英国的殖民地和其他英语国家广泛传播,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3. 法兰西法系法兰西法系是源自法国的法律体系,以法兰西民法典为代表。

民法典是法兰西大革命后为法国制定的一部宪法性法典,具有法规的权威性和整体性。

法兰西法系注重法律条文的详尽和具体,对法官的裁量权有一定的限制。

该法系在欧洲大陆的多个国家广泛运用,如德国、意大利、葡萄牙等。

4. 法律思想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和思想也有着丰富的发展。

例如,春秋时期的《礼记》中包含许多关于刑法和刑罚的内容,对后来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另外,在儒家思想中,也提出了许多关于社会秩序、道德伦理以及治理原则的观念,这些思想也对中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影响。

5. 国际法国际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它适用于国家之间的互动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源于国际法典和国际公约,并有国际法庭和国际仲裁机构来解决争议。

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主权平等,即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的地位。

国际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主权、领土争端、人权、国际人道法等。

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

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

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第一篇: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古代部分立法一、西周的立法西周的立法活动主要是“制礼做乐”,其指导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这里的德包括三个方面德内容:敬天、敬祖、保民。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汉代的“德主刑辅,礼刑并用”就是从这里演化而来。

礼的内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二是礼仪形式:“五礼”。

礼与刑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句话:a、出礼入刑;b、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立法春秋时期的立法主要注意成文法的公布: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竹刑、铸刑鼎(中国法制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战国时期主要掌握《法经》:a、作者是魏国的李悝b、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c、共有六篇:盗、贼、网、捕、杂、具。

战国时期还应该注意的是“商鞅变法”:a、改法为律,扩充法律b、运用法律的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c、运用法律的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d、全面贯彻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亲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实行连坐。

三、秦汉:主要掌握汉代法律的儒家化:上请;恤刑;亲亲得相首匿。

(汉律儒家化在司法方面的表现是春秋决狱。

)四、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个时期是中国传统法典结构演变定型时期,主要注意以下几部法典:1、《魏律》,魏明帝时候制定,共有18篇。

这部律典有三个方面应该引起注意:a、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b、“八议”入律。

c、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2、《晋律》又称《泰始律》,20篇602条。

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刑宽禁简是这部法典的特色。

张斐和杜预对之进行了注释,注释后的律典称“张杜律”。

3、《北魏律》,20篇,其特色是采诸家之长,取精用宏。

4、《北齐律》,12篇,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其余11篇为: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外国法制史考点概要

外国法制史考点概要

第一节罗马法知识点一:罗马法的产生《十二表法》的制定(一)罗马法的产生(二)《十二表法》的制定其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知识点二:罗马法的发展(一)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1、市民法2、万民法(二)法学家活动的加强其间出现了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士、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

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国法大全》的编纂1、《查士丁尼法典》。

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3、《查士丁尼学说汇纂》4、《查士丁尼新律》。

知识点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1、罗马法的渊源2、罗马法的分类知识点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一)人法1、自然人。

【注意】人格权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构成2、法人3、婚姻家庭法。

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二)物法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1、物权。

2、继承。

3、债。

(三)诉讼法1.法定诉讼2.程式诉讼3.特别诉讼知识点五:罗马法的历史地位(一)罗马法复兴罗马法复兴的过程。

(1)注释法学派与罗马法的复兴。

(2)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研究、适用的新发展。

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二)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

主要体现在:一是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二是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

如《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

法、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又为瑞士、意大利、丹麦、日本等众多国家直接或间接地加以仿效。

三是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以及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

四是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第二节英美法系知识点一:英美法的历史沿革(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1、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

外国法制史重点速记

外国法制史重点速记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律第一节楔形文字法律的概念一、楔形文字法律的概念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楔形文字法律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

二、楔形文字法律的沿革乌尔第三王朝的创始者乌尔纳姆在其统治期间编纂了适用于全境的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

这部法典是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楔形文字法律有:《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李必特·伊丝达法典》《俾拉拉玛法典》《亚述法典》《赫梯法典》第二节《汉姆拉比法典》的制定、结构及其历史地位《汉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第三节《汉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当时的统治者极力散布“君主权力来源于神”的思想,主要官吏是奴班达。

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

法律规定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

第二章古代印度法律制度第一节古代印度法律的形成和发展古印度的由婆罗门贵族所编纂的著名法典有《摩奴法典》《述杞氏法典》《那罗陀法典》《布里哈斯帕提法典》等。

佛教法的渊源是三藏、《摩奴法典》和国王敕令。

三藏是佛教的经典,包括:律藏:为管理僧侣所规定的规章和僧侣的日常生活的戒律。

经藏:佛教的全部教义,即佛陀及他的最近门徒的宗教思想文献。

论藏:指高级佛法的论述,主要是有关佛教的哲学方面的阐述。

第二节古代印度法律的基本特点种姓制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

最初用以区别征服者和被征服者,故有雅利安种姓和达萨种姓之分。

当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原始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第一、二等级是僧侣贵族和武士,掌握祭祀和军政大权,是统治阶级。

第三等级是普通劳动大众,主要从事农牧业和商业活动。

第四等级是被雅利安人所征服的土著居民。

杂种姓中地位最低者成为“不可接触的贱民”第三节《摩奴法典》的结构、基本内容和影响《摩奴法典》是印度最古老的宗教、哲学和法律的汇编,也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

大一法制史必背知识点

大一法制史必背知识点

大一法制史必背知识点(正文部分)一、古代法制史必背知识点1. 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夏朝实行王权神授制,法律以祭祀为核心,尊奉王室和神权,主要有禹贡和商贡两种刑罚制度。

商朝时期,法制逐渐严格化,出现了刑罚和寻访制度,并实行官府主持审判的方式。

周朝采取封建制度,设立诸侯国和封建官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如家法和官府法等。

2. 秦朝的法律制度: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对法律进行统一修订,实行了严苛的法律制度,并推广了重文轻武的思想。

秦朝的法律制度以《秦律》为主,注重刑罚和刑法的操作性,注重封建统治和中央集权。

3. 隋唐法律制度:隋唐法制的主要特点是依法治国,法律日渐完善,科举制度为法治提供了人才支持。

这一时期的法律体系以《隋律》和《唐律》为核心,同时发展了律令法和军户制度。

4. 宋代法律制度:北宋实行严格的律令制度,法律以刑法为主,主要以《大宋九成宪章》为核心,修订了诸多法典。

南宋时期,法律逐渐进一步完善,修订了《大宋律例》和《刑统》,注重乡试制度和庙试制度的改革。

5. 元明法律制度:元代法律以实用和治安为宗旨,注重法律运作效率,强调韬光养晦的策略。

《元刑统》为元代法律制度的代表。

明代法律则主要以明律为核心,修订了朱熹研究的《大明律》。

二、近代法制史必背知识点1. 清代法律制度:清朝实行多元法律体系,包括《大清律例》、《大清会典》等,其中《大清律例》主要涵盖刑事和民事法律,并形成了清代法律的基本规范。

2. 民国时期的法制建设:辛亥革命后,建立了中华民国,开始进行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改革。

颁布了《中华民国刑法典》和《中华民国民法典》等一系列法典。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建设: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开始进行全面的法律制度改革,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中共领导下,先后颁布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民法》等法律,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4. 当代法律制度建设: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和提高。

古今中外法制知识点收集整理

古今中外法制知识点收集整理

一:中国法律与法治1、公元前594年,鲁国进行税制改革,实行“初税亩”。

从实际上承认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

2、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先后变法,秦国商鞅变法,废除井田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

3、战国时期,荀子提出用礼乐来规范人的行为,使人向善,提出礼法并行,王霸兼用的主张。

4、秦朝统一后,为了巩固统治,颁布秦律,采取推行法家思想,实行严刑峻法。

5、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实质上是外儒内法。

6、北宋时期,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在地方设通判,加强对地方的监察,推行死刑复审制度。

7、明末清初思想家黄宗羲提出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

8、林则徐广东禁烟期间,译出《四洲志》、《各国律例》等资料,介绍西方法制,“开眼看世界”。

9、1859年,太平天国颁布由洪仁玕提出的《资政新篇》。

提出依法治国,官吏由公众选举的主张。

10、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民主宪法,具有反封建专制制度的进步意义。

11、1914年,袁世凯废除临时约法,颁布《中华民国约法》,实行独裁统治。

12、1931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了宪法大纲。

13、1945年10月10号,国共双方签订《双十协定》。

*1947年,中共在解放区颁布《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8年,国民政府颁布《金圆券发行办法》,最终导致了金融体系的崩溃。

14、1949年4月,国共在北平谈判,达成《国内和平协定》最后修正案。

15、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立了中国历史上一个新型的国家的架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

*1950年初,中苏签订《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16、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两大原则,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正式确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完整)法制史知识点总结,推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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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一章中国古代法制史一、中国古代法的传统1.道德为基础,强调宗法等级名分。

2.礼法结合、以礼为主。

3.等级有序,家族本位。

4.恭行天理,执法原(追溯)情。

5.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6.无讼是求。

二、法律思想的演化1.夏商:神权政治学说。

2.西周:(1)以德配天(德---敬天、敬祖、保民);(2)明德慎罚;(3)出礼(习惯法)入刑----亲亲尊尊、五礼(吉<祭祀>凶军宾嘉<冠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维护特权。

3.商鞅:(1)改法为律(强调普遍性);(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措施;(3)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袭,按军功受爵;取消分封,实行郡县;剥夺旧贵族对地方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

(1)到(3)都是商鞅独创。

(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只要看起来很严重的就是法家精神,比如鼓励告奸、连坐等。

4.汉代:德主刑辅。

5.唐代:礼法合一。

6.明代(明大变):明刑弼教----(1)朱熹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2)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吏。

三、基本法典(重点)1.铸刑书(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铸刑鼎(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3.法经(魏国李悝,6篇):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盗贼至篇首;盗财产;贼安全;杂六禁;具(总则)加减----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网、捕是诉讼。

4.子产书,鞅铸鼎,李悝发神经。

5.曹魏律(新律,18篇):曹魏八议,具改刑名置律首。

6.晋律(张杜律,20篇):晋律添法例,张杜制五服;五服晋北齐;张斐、杜预都是山西人,只能做晋律;五服制罪还没考,重点。

7.北魏律(20篇):北魏南陈(陈律吸收官当)来当官(官当),当官有地图(折抵徒罪)。

8.北齐律(12篇):北齐合并名例律,十条重罪12篇。

9.开皇律:五刑十恶在开皇。

10.武德律(12篇):唐代首部法典。

11.贞观律(12篇):唐太宗。

外国法制史重点

外国法制史重点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它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标志着古东方法进入成文化阶段。

《汉摩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它的制定,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比较集中的反映了汉谟拉比时期两河流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的发展状况,而且比较完整的保留下来,因此是我们研究楔形文字法的最可靠的史料。

汉谟拉比法典制定的直接原因: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

制定一部通行全王国的法典成为当时的一种迫切的需要。

2.调整经济关系的需要。

当时出现的许多新的经济关系在原有各国的法律中未得到反映,需要新法律予以规范。

3.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由于私有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社会各阶层、各阶级之间的矛盾尖锐化,亟需一部统一的法典缓和阶级矛盾。

汉摩拉比法典的特点:1.法典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维护汉谟拉比王的专制统治地位;确立自由民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2. 法典体现团体本位思想:法典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个人的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3. 法典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4.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楔形文字法的特点:1.法典的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2.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法的基本领域3.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缺乏理论抽象和一般原则第二章古代印度法古代印度法是印度努力只是其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婆罗门教法和早期佛教法,也包括国王政府颁发的敕。

古代印度的范围远比现代的印度广阔,大致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几乎相当于整个南亚次大陆。

古代印度法的渊源:(1)吠陀。

中外法制史

中外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1.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在夏商等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

2.七去: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3.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4.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5.五听:辞、色、气、目、耳。

指西周时期形成的审理案件的制度.6.八议: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源于西周“八辟",在曹魏正式入律并沿袭至明清,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制度。

7.唐律十二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其余相当于刑法分则。

分别为:《卫禁律》:侵犯皇宫警卫和国家关津要塞保卫等方面的犯罪。

《职制律》:官吏职务方面和有关行政公务方面的犯罪。

《户婚律》:破坏户籍、土地、婚姻家庭等方面的犯罪。

《厩库律》:违犯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犯罪.《擅兴律》:在军事和非法营造、兴建工程方面的犯罪.《贼盗律》:危害国家统治秩序和财产制度方面的犯罪。

《斗讼律》:伤害他人和违反诉讼要求方面的犯罪.《诈伪律》:各种欺诈和伪造行为方面的犯罪。

《杂律》:以上各律所无法包容的其他一些犯罪。

《捕亡律》: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方面的规定。

《断狱》:在司法审判方面的规定。

8.亲亲得相首匿:直系三代血亲及夫妻之间,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

9.存留养亲制度:“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十七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列.”10.立法指导思想:a)秦朝:法家.1)法令由一统.这一思想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2)事皆决于法.秦朝专任刑罚,规定了各种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3)以刑杀为威。

这一思想有三层含义:第一,法网严密;第二,严刑重罚;第三,滥施刑罚。

b)唐朝: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礼是立法依据,法是维护礼的武器.唐律是礼法完全结合的法典,不同于以往的部分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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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制史知识要点中国法制史第一章中国法治文明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1. 祀:祭祀戎:战争2.“行天之罚”:法制思想以表达神权法意志为宗旨3.“禹刑”、“汤刑”:是夏商两代法律内容的统称。

它们不是禹、汤个人建立起来的,而是在夏商两代长期发展中,出于调整社会关系逐步形成的。

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性质的习惯法为主。

4.“昏、墨、贼”是罪名,“杀”是刑罚5.“眚灾肆赦,怙终贼刑”:对于因过失而造成的犯罪或者危害行为减免刑事责任,而对故意犯罪或者惯犯则从重处罚。

6.刑罚:墨、劓、刖、宫、大辟7.周公制礼:调整人民之间的关系与法律关系,维护严格的宗法等级秩序,保护统治阶级的权益。

周礼的功能和作用还在于预防犯罪8.吕侯作刑:西周中叶,吕侯修改制定刑罚,为了维护周王室统治,恢复社会秩序。

9.圜土之制:(有期徒刑)属于劳役刑性质,是限制或者剥夺罪犯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接受改造的一种刑罚,相当于后世的徒刑。

10.嘉石之制:类似于拘役刑,是限制或者剥夺罪犯自由并强迫其从事短期劳役的一种轻刑,主要适用于罪行未达到劳役刑标准的轻罪犯人。

11.三赦之法: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外,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12.疑罪从轻惟赦制度同罪异罚制度13.傅别质剂书契14.婚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原则15.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16.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17.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有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18.狱:刑事诉讼案件钧金:三十斤铜19.讼:涉及财产纠纷之类的民事诉讼案件束矢:一百支箭20.五听:辞、色、气、耳、目(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是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运用司法心理分析审理案件的一种尝试,与夏商所盛行的“天罚”、“神判”相比是一个进步,但完全依赖主观审理案件,容易导致专擅武断的经验主义,难免会酝酿成冤假错案。

21.法经:(盗、贼、囚、捕、杂、具、法)是中国古代成文法之源,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

22.秦朝法律制度的特点:以法家理论作为立法指导思想重视以法律手段全面调整社会关系封建制度初期,刑法文明的发展滞后矫枉过正,否定宗法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确立保护重点,中央集权、皇权的原则秦朝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个明确以法家思想为治国方针和立法原则的朝代23.秦朝法律形式磔律;令、制、诏;式;廷行事;课、程;法律解释24.具有鲜明秦朝法律特色的刑事法律罪名:降敌罪、不敬国君罪、挟书罪、以古非今罪、言论罪25.刑法原则刑事责任年龄(秦以身高为标准,汉以年龄为标准)区分故意与过失、加重原则、减轻原则、连坐原则26.刑种(7):死刑:腰斩、弃市、具五刑、磔肉刑:黥、劓、斩左趾徒刑:城旦、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候侮辱刑:髡、耐财产刑、赎刑、其他刑27.汉朝法律制度特点:西汉统治者从杂用各家学说到独尊儒术,逐步确立“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从西汉初年编纂律典,到诏令、科、比、律学章句的广泛适用,形成了以律为主体,多种法律形式并用的法律体系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是中国古代法律超越野蛮、走向文明的里程碑。

推行重农抑商政策,从根本上满足了农业社会的稳定需要,同时也遏制了商品经济和法制发展的生机。

28.汉朝立法思想:西汉初年黄老思想的盛行汉武帝时期,儒学大师董仲舒“《春秋》之义大一统”三纲五常: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律学(章句之学):汉儒对先贤学说进行逐章逐句地考证和解释29.立法概述:萧何《九章律》盗、贼、囚、捕、杂、具、户、兴、厩孙叔通为《九章律》补充了官秩、仪品之制汉文帝废肉刑,是中国古代法律跨越野蛮走向文明的一个界碑30.亲亲得相首匿: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求其刑事责任。

31.女徒顾山:即允许被判处劳役刑的女犯回家,以每月300钱的赎金缴纳给官府,由官府雇人上山砍伐木材或从事其它劳作,以赎该女犯应服的劳役刑。

32.春秋决狱:概念:西汉中期,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典作为裁判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

方法:本其事而原其志,从客观事实出发,推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在综合权衡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的基础上,定人罪名,裁量刑罚。

意义:(积极方面)一、推动法律的儒家化,使儒家思想与法家相结合,从而奠定中华法系儒法结合的基本样式。

二、修正了法家偏重于客观归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确立了“本其事而原其志”的新原则。

三、试图矫正秦朝以来酷吏以构陷人罪为能事的司法作风。

(消极方面)一、造成中国古代法律与道德高度混合,而失去先秦以来法家注重客观的科学性。

二、春秋决狱也导致司法官主观臆断的流弊,片面强调行为人主观方面,不符合客观事实。

三,缺乏统一标准,为一些司法官营私舞弊打开方便之门。

33.法律总则:战国法经《具律》6/6西汉九章律《具律》9/6曹魏新律《刑名》1 (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西晋泰始律《刑名+法例》1+2北齐北齐律《名例律》1 (确定了12篇法典体例,开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章)34.准五服以制罪:九族之内的亲属之间互相伤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西晋《泰始律》)35.存留养亲:祖父母或父母年迈,家中又无成年子孙或期亲近属进行赡养,该罪犯可以依法暂时不执行所判徒、流、死刑,责成其回家尽孝,待为老人养老送终后,再执行原来的刑罚,以体现儒家所倡导的“亲亲”原则和孝道精神。

(北魏律)36.律博士:负责教授法律和培养司法官员的职位,廷尉的一种。

(曹魏时期建立)37.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四年(653)制定完成的刑法典,它对唐前期唐律制定工作的总结,是这一时期标志性的成就。

38.唐六典:唐宣宗年间编撰的一部唐朝中央与地方官制的法规大全。

意义:开启了中国古代行政立法法典化的先河,是一部古代历史的百科全书39.致仕:职官退休,70岁40.加役流:不是流刑而是死刑的减刑41.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42.十恶重惩原则:凡预谋者,即构成犯罪罪犯本人一律处死株连亲属和知情不告、知情不追者不可得到赦免,死刑立即执行43.保辜: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伤害越长,辜限越长)目的:为了区别伤害罪和伤害致死的杀人罪行为:在规定期限内,伤害人可采取积极措施,挽救被害人生命,以减轻自己的罪责。

在辜限内被害人死亡的,按杀人罪论处,限外死亡的,以伤害罪论处。

意义:一方面力争正确地认定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使之罪刑相适应,另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积极的医疗措施,使之早日康复以减轻自身的罪责,这对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良好的作用。

44.三司推事:中央或地方遇到重大疑难案件,由皇帝特诏,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三大司法机关组成临时法庭,共同审理45.换推:司法回避制度46.宋朝法律制度:围绕着中央集权的既定国策,进行法律创新:《宋刑统》(中国第一部由朝廷刊印、发行全国的封建法典)宋处于封建社会中后期,矛盾激化,重惩盗贼犯罪是法律的主要义务两宋社会经济德繁荣发展,使得民事法律的内容更加丰富,将民事法律推向中国法制史的高峰沿袭唐朝司法制度的同时,宋朝不断有所改革,使之日益成熟,从而达到我国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顶峰。

47.红契:合法的产权证书48.务限:每年农历十月一日至次年正月三十日,州县官府可以受理民事诉讼,其他时间不能受理。

(目的:不影响农业生产)49.元朝法律制度笞杖刑以“七”为尾数,徒刑附加杖刑诉讼在法典上独立成篇设立宣政院为全国最高宗教管理机关与宗教审判机关50.明朝法律制度:明朝的法律制度上承袭唐宋、下启清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典型代表条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重典治国)51.御制大诰:时间:明太祖朱元璋时期,洪武年间目的:一、用“当世事”警戒臣民,永以为训;二、用《大诰》中的严刑峻法“惩创奸顽”,防范和镇压臣民的反抗。

内容:规定了《大明律》所没有的许多严酷刑罚量刑上也相较《大明律》更重明确地将贪官污吏作为打击对象51.会官审录制度:三司会审: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御史圆审:三法司长官、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通政使朝审:三法司和高位重者在每年霜降后共同审理大案重囚大审:太监、三法司热审:每年暑天小满后十余日,太监和三法司52.申明亭:一般户婚官司必先诉于里甲,不决,再诉于县官。

不经里甲裁决,直接诉于州县者还要按越诉处理。

(申明亭对民间争议的解决办法以调节为主)53.清朝司法官的责任制:年终,在内在外各从上司官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官罚俸一月,吏笞四十54.清朝后期法律制度:1907.8.27. 《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1911.11.3. 《重大信条十九条》(急切挽救之方)宣统三年九月《大清民律草案》(中国民法史上第一部按照资本主义民法原则起草的民法典)55.《大清民律草案》特点:采用资本主义民法的形式在亲属法和继承法中表现出宗法礼治的影响和封建法律的遗痕以形式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注意调查吸收流行于各地的习惯56.《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内容: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为统一的共和国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及应尽义务采取三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原则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历史意义:中国近代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文件为了限制袁世凯个人独裁,促使立法者因人立法,将南京临时政府实施的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57.《中华民国宪法内容》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为国体与政体规定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政权机关,但对其职权加以限制形式上采取总统制,但受到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的制约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宪法权利,及必要的宪法义务采取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赋予省县两级地方政府以自治权西方法律思想史1.古希腊法律思想:古希腊在法律上的贡献主要不在立法方面的建树,而是在法律思想方面的成就。

2.智者学派:以教育为职业的哲学家和思想家。

代表人物:毕达哥拉斯、赫拉和利特3.普罗塔戈拉: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的尺度,也是不存的事物的尺度4.德谟克利特:古希腊第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5.苏格拉底:认识你自己、美德即知识、守法即正义(述而不作)6.柏拉图:理性、激情、欲望;哲学王的统治(一人执政、少数人执政、多数人执政);《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7.亚里士多德:法治理论《政治学》、《雅典政制》、《伦理学》8.法治理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必有良法、对于法律的普遍服从)一、法律不会感情用事二、法律不会在通知中加入偏向三、集体的智慧胜过一人的智慧四、法治不易腐败,一人之治易于腐败五、在一人之治的情况下,执政者不可能独理万机,他必须挑选并任命一些官员共同治理国家,这种治理方式应该在国家政体设计之初就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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