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便民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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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便民服务事项

一、调解范围与程序

1、调解范围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的纠纷,主要是恋爱、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债务、房屋等纠纷。

2、程序:受理登记——调查笔录——实施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履行调解协议——组织回访

二、法律援助

1、申请法律援助需具备的条件: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失业保险金又无其他收入的;(2)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

(3)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救济的;

(4)经济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家庭经济困难或社会福利组织收养的未成年人;

(5)其他经济困难的人员。

2、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案件有关材料;

(4)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未成年或无行为能力的,应由监护人或授权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提交有代理权资的证明或委托代理资格证明。

3、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4、法律援助申请得到批准的,填发《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由法律援助中心通知受指派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受援人携决定书到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办理委托手续。法律援助中心也可指派本中心人工作员办理援助案件;

5、法律援助事项办结或结案后,受援人填写《法律援助征询意见表》,寄交法律援助机构,以便对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法律咨询

1、受理范围:主要针对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的纠纷提供法律知识解答;

2、受理程序:①受理登记;②了解案情;③解答问题;④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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