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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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

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和物流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0]2号),参照农业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各项经营指标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经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认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考核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劣汰的原则。

第四条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享

受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五大产业链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湘政发[2005]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和物流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0]2号)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规定的扶持政策及其它有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

第二章申报认定

第五条基本条件

1、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经营产品。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经营规模。加工、流通企业年销售收入7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8亿元以上,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总资产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

4、经济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5、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6、带动能力。企业应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餐饮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占职工人数50%以上,原辅材料60%源自湖南本省。

7、产品竞争力。在省内同行业企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于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我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8、其他。对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上述第6、第7条不做要求。

第六条考核评分标准

省级龙头企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符合第五条八项基本条件,且考核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企业,方可列入省级龙头企业申报对象。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如下:

(一)企业规模(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40分)

企业分两种类型计分。

1、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年销售收入达到7000万元的计3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20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年交易额达到8亿元的计3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1亿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二)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10分)

1、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的计4分,欠税的计0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的计6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扣3分,两项都达不到的计0分(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10分)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含60%)的计10分,高于60%的计0分。

(四)企业自建原料生产基地(10分)

企业需提供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情况资料,包括基地规模、提供原料数量、带动农户情况和利益联结方式等,资料与证明文件应相吻合,缺一项扣2分。

(五)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计10分)。企业带动农户3000户的计5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3000户的,每增加100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20分)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4分,没有的记0分;

2、有中国驰名商标证明文件的记4分,没有的记0分,有省著名商标证书记2分,没有的记0分,最高不得超过4分;

3、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4、企业关键岗位持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达到80%以上计4分,达到60%计2分,低了或没有的计0分;

5、有专利证书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6、有商标注册证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7、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第七条申报、审核、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按本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乡镇企业局)提出申请。

(二)各市州农业产业化工作办公室(乡镇企业局)对县(市、区)上报企业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各市州农业产业化工作办公室(乡镇企业局)报市州人民政府,以政府文件向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四)由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专家,组成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估组,对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抽查,按第七条要求进行评分,形成初审意见。经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请省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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