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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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10-11-30 00:00:00 查看次数:3234 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统计、国资、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积金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公积金管委会委员按规定程序推荐后由市政府聘任。

第八条公积金管委会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建立决策结果备案备查制度。

公积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积金管委会的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7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7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7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统计、国资、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深圳公积金提取规则

深圳公积金提取规则

深圳公积金提取规则
一、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1. 购买住房,偿还住房贷款;
2. 支付子女入学所需的住宿及书费;
3. 参加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者提供的组合贷款;
4. 患有重大疾病,支付有关医疗费用;
5. 支付自己或配偶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保险险种的保险费;
6. 支付自己或配偶随迁子女的学费;
7. 支付自己或配偶的葬礼费用;
8. 其他审批机关认可的需求。

二、提取公积金的申请要求:
1. 申请人须在申请前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
2. 申请人应提供办理提取手续有关资料;
3. 申请人和其配偶均须本人亲自到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
4. 对于未满60周岁的申请人,其配偶应参照本人申请提取权益比例提取余额;
5. 申请人或其配偶今后需继续保留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状态不变10年期。

三、提取公积金的申请流程
1. 申请人和其配偶亲自到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2. 提取申请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并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供法定有效资料;
3. 申请人和其配偶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提取协议》;
4. 申请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缴纳提取管理费;
5.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审核通过后,向申请人发放提取款项。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深公积金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1年7月6日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缴存第三章提取和贷款第四章利息补贴及其他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就业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自愿缴存协议,约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使用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缴存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自愿缴存协议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2010)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2010)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深公积金〔2010〕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应按本暂行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区间选定,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单位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以将其分支机构视为独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第四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五条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向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单位和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应当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单位和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第六条缴存单位、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毕,本暂行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专办员第七条单位应当指定1名或者数名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单位职工为住房公积金专办员(以下简称专办员),负责本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专办员组织业务培训,并不得收取业务培训费用。

第八条专办员承办以下事项:(一)负责按规定为本单位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业务;(二)整理、保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资料,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保密义务;(三)审查本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交的有关资料;(四)协助公积金中心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知识的宣传和指导;(五)承办单位或者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住房公积金事项。

2021年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定

2021年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定

Those smiling eyes scattered with the wind are like the emotional verses of a lonely poet, one after another, staggered.通用参考模板(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定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管理主体)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提取原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每年度均可以按照本规定提取一定额度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

第二章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第五条(住房消费提取情形)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住房(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下同);(二)支付房租;(三)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的住房;(五)其他住房消费。

第六条(可提取时间段)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的,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前款规定中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上次办理提取业务至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间的时段;未办理过提取业务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前的所有可提取月份。

发生本规定第五条第(一)、(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

深圳新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9月1日起实施

深圳新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9月1日起实施

深圳新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9月1日起实施8月7日,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新规定的有效期为两年,将于9月1日起分步实施。

新规定充分考虑到部分缴存职工的提取需求,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将继续适用原先的提取政策,老钱老办法。

在租房公积金提取方面,新规定取消了以前1000元的额度限制,提取时不再要求提供租赁合同的要求,仅要求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诚信申报。

同时,新规定中购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也进一步放宽,此前征求意见时的提取办法曾规定,凡是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3套房的不能提取,而在公布的规定中,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有3套及以上住房的,若是票据等凭证时间符合要求,可以提取60%,该项规定仅对2010年9月30日后购买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异地买房)要求不能提取。

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还房贷方面,新规定有两个新变化:一是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还是可以提取60%进行还贷,但不得以2010年9月30日后购买的第三套房提取;二是首套房按月实际还贷额提取。

而在3月份的征求意见稿中,凡是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三套房的,是不能提取的,且首套房按月应缴额提取且不得超过实际还贷额。

另外,在公积金留存额方面,新规定将留存额由3个月降为1个月。

同时,新规定还增加了其他住房消费这一提取情形。

将住房物业服务费、装修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以及其他不符合购房、租房、还贷提取条件要求的住房消费情形纳入到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最后,对于农业户口的非深户职工,新规定增加了其在户籍所在地的宅基地建造住房的提取情形。

据悉,该项规定将在下一阶段拟订具体操作规则。

此文摘录于电力英才网,更详询请登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doc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doc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二)分配方案;(六)审批公积金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七)审议公积金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八)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积金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代管。

公积金中心是本市法定机构试点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机构要求,依公积金中心章程运作。

第十一条公积金中心承办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八)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九)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十)拟订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十一)按规定开展或者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等业务;(十二)查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十三)承办本市人民政府及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七)项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第(九)项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公积金中心提交公积金管委会审议。

前款第(十)项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市的住房价格、职工购买能力、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状况及国家有关规定等拟订,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市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管理部作为分支机构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运作系统,采用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等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效率。

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明确、具体、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构建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信息化的内控体系,强化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则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则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 (2)第三章非住房消费提取 (5)第四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暂行规定中住房消费和非住房消费情形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本暂行规定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住房消费情形同时发生的,职工应当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此住房消费情形终止后,职工方可选择其他项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以及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拟订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标准,经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以下基本材料:(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二)身份证;(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需要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委托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应当提交其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

第七条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

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第八条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暂行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二)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的;(三)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四)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五)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暂行规定中住房消费和非住房消费情形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本暂行规定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住房消费情形同时发生的,职工应当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此住房消费情形终止后,职工方可选择其他项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以及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拟订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标准,经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以下基本材料:(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二)身份证;(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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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

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第八条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暂行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二)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的;(三)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四)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五)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深公积金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该缴存基数的适用期间为整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并且两年内未发生过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也未有单位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可以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进行管理。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满两年,近两年内未发生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等行为且账户余额持续为零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对该类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销户,销户前,公积金中心应当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

职工对公积金中心的销户处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届满前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公告期满后,职工未提出异议申请并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仍维持本条第二款状态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对该账户进行销户处理。

三、职工不符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取要求,申请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的,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有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数据信息共享联网核查等方式对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本市房产信息进行核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西工区律师范县律师成华区律师宁武县律师洛南县律师岢岚县律师夷陵区律师很多人都知道有住房公积金的存在,也知道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用来保障国家指定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情况,在必要时可以提取出来救急。

但当我们真正需要住房公积金的时候我们该如何提取呢?今天,我们来聊一聊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一、公积金提取办法根据《提取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并预约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业务。

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签订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后,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在线办理。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

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银行直接将资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中。

二、基本材料1、住房公积金联名卡;2、身份证;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公布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提取规定》)。

该《提取规定》有效期为,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该规定进一步降低了提取门槛。

三、租房提取——无需提交租房合同《提取规定》:“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用于支付房租的建议,《提取规定》取消了1000元的额度限制,并取消了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的要求,仅要求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诚信申报。

四、购房提取——限制进一步放宽《提取规定》:“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公积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公积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1](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缴存主体)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公积金的权属)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管理运作模式)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相关单位要求)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税务、统计、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公积金管委会)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积金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公积金管委会委员按规定程序推荐后由市政府聘任。

第八条(公积金管委会制度)公积金管委会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建立决策结果备案备查制度。

公积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积金管委会的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深圳公积金提取规则

深圳公积金提取规则

深圳公积金提取规则公积金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一项社会福利,是个人的住房储蓄基金。

员工在缴纳公积金的同时,公积金中心也会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

在某些情况下,员工可以提取公积金以满足自己的需求。

以下是深圳公积金提取规则的详细说明。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1.个人在未办理住房贷款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至少6个月,且至少连续缴存6个月,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2.个人在办理住房贷款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提出提取申请;3.购房抵押贷款,贷款购房后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1.购房提取。

根据个人贷款买房的需要,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存款支付首次购房款项。

在购房抵押贷款下,购房者只需要首期付款30%以上的部分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是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的总价值。

2.还房贷。

如果个人已经办理了住房贷款,在借款的合法抵押品范围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清贷款本息。

3.租房提取。

住房公积金还可以提取用于租房,但是提取金额必须经过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并符合相应的规定。

4.大病医疗。

对于公共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经过公共医院鉴定的,并经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医疗。

5.残疾人自主生活。

残疾人家庭在自建、购房或改建住房的建设过程中,可以提取部分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和方式1.购房提取额度。

根据深圳市口径规定,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次购房款的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值的30%。

如何确立购买价值由市价评估确定。

2.还房贷提取额度。

对于能够提取住房公积金还款的大额房贷,其提取金额应不超过可提取金额的70%。

对于可以提取的金额,住房公积金中心将直接支付给金融机构,用于还款。

3.租房提取额度。

个人可以单独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金融部分,但是提取限额为公积金账户中的金融部分。

4.大病医疗提取额度。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缴存主体)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公积金的权属)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管理运作模式)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相关单位要求)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税务、统计、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公积金管委会)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积金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公积金管委会委员按规定程序推荐后由市政府聘任。

第八条(公积金管委会制度)公积金管委会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建立决策结果备案备查制度。

公积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积金管委会的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九条(公积金管委会职责)公积金管委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公积金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七)审议公积金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八)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21•【字号】深公积金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公积金规〔2023〕3号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问题和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有关工作部署,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以及多子女家庭缴存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缓解住房困难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有关事项作出调整,具体通知如下:一、提高无房职工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标准。

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未在本市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每月最高可按申请当月应缴存额提取。

二、加大对多子女家庭职工租房提取支持力度。

二孩及以上且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未在本市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在市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提供租房合同、租房发票后,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不受月应缴存额限制。

职工按本条规定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还应当提供户口簿或者出生医学证明等家庭成员关系材料。

三、支持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职工按实际月租金提取。

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不受月应缴存额限制。

四、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直付机制。

职工承租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可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将其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具备转入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支付其房租。

深圳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规则

深圳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规则

深圳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规则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规则如下:
1. 申请条件:持有深圳市户籍或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2. 提取比例:每月最高限额为所在单位缴存额的20%,该比例可以根据个人需要自行调整,但不得超过可提取额度。

3. 提取流程:租房提取需要提供租赁合同、房屋租金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提取。

4. 提取方式:租房提取可以选择一次性提取或按月提取,其中一次性提取需要提供完整的租赁合同和房屋租金发票,按月提取则需要提供每月房租发票。

5. 提取时间: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申请审核通过后,提取时间为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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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购房提取条件进一步放宽
◆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提取执行“老钱老办法”
《提取规定》:“员工按照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提取可以适用本规定施行之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对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适用此前我市已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建议,《提取规定》充分考虑到该部分缴存员工的提取需求,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将适用原先的提取政策,老钱老办法。

◆租房提取无需租房合同
《提取规定》:“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的,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用于支付房租的建议,《提取规定》取消了1000元的额度限制,并取消了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的要求,仅要求员工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诚信申报。

◆购房提取条件进一步放宽
《提取规定》:“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解读:征求意见稿曾规定,凡是员工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三套房的,是不能提取的。

但是根据公众提出的降低多套房购房提取限制力度的意见,《提取规定》放宽了限制。

按照《提取规定》,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若是票据等凭证时间符合要求,还是可以提取60%的;该项规定仅是对2010年9月30日后购买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异地买房)要求不能提取,若其他住房的票据等凭证符合要求,也是可以选择其中一套提取60%的。

同时,《提取规定》取消了票据等凭证出具时间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2010年12月20日)之后的要求,只保留了申请提取时间与凭证出具时间相隔在两年以内的要求。

因此,员工若是在2011年9月申请提取,其购房有关凭证出具时间最早可从2009年9月开始算。

此外,缴存员工不管是在深圳市内还是市外的住房都可按规定申请购房提取。

◆首套房提取不超过员工上月实际还贷额
《提取规定》:“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的,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员工上月实际还贷额;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2010年9月30日起,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解读:征求意见稿中,凡是员工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三套房的,是不能提取的;首套房按月应缴额提取且不得超过实际还贷额。

按照《提取规定》,有两个新变化:一是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还是可以提取60%的,但不得以2010年9月30日后购买的第三套房提取;二是首套房按月实际还贷额提取。

◆留存额由3个月降为1个月
《提取规定》:“员工按照本章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应低于员工申请当月的月应缴存额。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降低留存额的意见,《提取规定》将留存额由3个月降为1个月。

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保存留存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原则,即将留存下来的资金,用以确保和满足后续员工购房贷款的资金需求。

从各地住房公积金实践的发展过程来看,其住房公积金留存额均是从多到少;同样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发展,不久的将来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留存额也将逐步降低,甚至可能取消。

◆可用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
《提取规定》:“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员工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12个月,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员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本规定中所称其他住房消费包括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装修费、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等其他未纳入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增加提取情形、提高物业费提取额度的意见,《提取规定》新增了其他住房消费这一提取情形。

将住房物业服务费、装修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以及其他不符合购房、租房、还贷提取条件要求的住房消费情形纳入到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员工只需到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签订网上业务办理协议,就能每年在网上办理提取手续,提取申请时间段内员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

◆非深户在原籍宅基地建房可提取
《提取规定》:“非本市户籍且属于农业户口的员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在户籍所在地的宅基地建造住房的,由公积金中心另行拟订具体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增加提取情形、关注非深户员工提取需求的意见,《提取规定》对于农业户口的非深户员工,增加了其在户籍所在地的宅基地建造住房的提取情形。

该项规定将在下一阶段拟订具体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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