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协商,将债券抵押给交易对手方,并获得相应的资金,等到到期时再从对方赎回债券的过程。
在回购交易中,双方签订回购协议,约定回购价格和回购期限等条款。
质押债券在回购到期时将解除质押状态,并且投资者赎回的资金一般按照到期本金返回到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这种交易业务的主要特点包括:
1. 资金的流动性:通过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投资者可以获得短期资金的流动性,将资金变现为可用于其他投资的目的。
2. 风险控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通常要求较高的信用等级和较低的债券波动率,可以有效控制风险。
3. 跨市场参考:对于全国的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反映了市场的流动性和投资者的情绪。
4. 双向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双向的,投资者既可以买入债券进行质押获得资金,也可以卖出债券解除质押状态。
5. 利率形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回购利率反映了市场对未来短期利率的预期,对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具有重要影响。
总的来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市场交易方式,对于投资者和市场的流动性都有重要的影响。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需要更多信息,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原创版】目录一、背景与目的二、指引内容概述1.适用范围与对象2.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控制规定3.证券公司的管理责任4.违规处理与处罚措施正文一、背景与目的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在提高市场流动性、促进金融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伴随着市场的快速发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也暴露出一定的风险隐患。
为防范债券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加强对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监管。
二、指引内容概述1.适用范围与对象《指引》适用于本所进行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及参与该交易的投资者、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
其中,投资者是指证券公司的普通经纪客户,不包括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业务单元的机构。
2.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控制规定《指引》对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1)投资者进行融资回购交易,回购标准券使用率不得超过 90%。
回购标准券使用率的计算公式为:回购标准券使用率 = 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 / 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总量。
(2)投资者进行融资回购交易,回购放大倍数不得超过 5 倍。
回购放大倍数的计算公式为:回购放大倍数 = 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 / 投资者账户净资产。
3.证券公司的管理责任证券公司作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交易行为管理,确保投资者遵守《指引》的规定。
具体职责包括:(1)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特性。
(2)对投资者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其回购标准券使用率和回购放大倍数符合《指引》要求。
(3)建立健全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
4.违规处理与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指引》规定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督促其限期整改。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会员业务指南【模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会员业务指南二〇一三年六月文档信息修订记录目录第一章概述第二章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一、交易权限申请二、交易权限开通三、报价回购业务专用EKEY申请第三章交易权限的暂停或终止第四章账户报送一、报价回购质押专用账户与质押券转入转出自营证券账户报送二、合规投资者账户报送第五章业务规模设定及变更第六章交易流程一、委托与申报二、交易前端控制三、成交第七章风险监控一、报价回购可用额度的管理二、质押专用账户管理三、业务终止管理第八章会员内部控制一、会员业务管理制度二、会员对报价回购的风险管理第九章异常情况处理一、资金划付失败二、质押券不足三、现金临时质押物四、其他异常情况处理第十章信息报送一、业务数据信息报送二、异常信息报告附件1:“会员公司专区”用户EKEY权限申请表附件2报价回购相关证券账户报送表附件3会员综合业务会员信息文件接口附件4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收失败场外偿付证明附件5会员报价回购每日日报附件6综合业务平台报价回购技术实施指引附件7报价回购与约定购回接口规格说明书附件8综合业务平台报价回购与约定购回业务应急方案附件9现金作为报价回购临时质押物申请表附件10 提前解冻作为报价回购临时质押物的现金的申请表为方便本所会员办理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业务,推动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顺利开展,根据《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概述本指南所称报价回购,指证券公司将符合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券,以质押券折算后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其指定交易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在约定的购回日客户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
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规则,切实执行证券公司报价回购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客户之间的报价回购合同,自觉接受证监会和本所、中国结算的监督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1.08.27
•【文号】上证发〔2021〕70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
号——风险管理》的通知
上证发〔2021〕70号各会员单位:
为引导和规范证券公司合规、审慎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详见附件)。
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指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明确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与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之间进行的特定债券质押式回购,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质押债券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投资者融入资金,投资者按照规定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向本所申请开展报价回购业务。
经本所同意在本所市场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的证券公司,应与本所签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协议》。
第五条投资者经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取得注册投资者资格(以下简称“投资者”)的,方可参与报价回购交易。
第六条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进行报价回购交易的,应委托及授权证券公司办理报价回购的交易、登记结算以及其他与报价回购有关的事项,并应充分知晓、认可并同意遵守报价回购业务的交易、登记结算等事宜的相关安排。
第七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报价回购交易,应当基于投资者的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
未经投资者委托进行交易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其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的报价回购交易委托时,应通过其交易系统以显著方式向投资者揭示约定利率可能与其他市场利率存在偏差,投资者知悉并确认接受该风险后,证券公司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互为报价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同时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办理到期报价回购的,不撤销、变更指定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根据《暂行办法》、本指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直接参与协议回购,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参与协议回购。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报送本所备案。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1-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协议回购申报,应当确认投资者已经签署主协议、风险揭示书及其他必要文件,并根据投资者的真实委托提交申报。
证券公司未经委托虚假申报,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指令进行申报和结算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通过本所相关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的协议回购申报,视为已取得投资者的委托,本所不对委托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摘要:一、引言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概念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点四、风险控制措施五、结论正文:【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占据了重要地位。
然而,作为一种金融交易方式,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以此为切入点,详细探讨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概念】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融资方)将持有的债券质押给债券购买方(融出方),融出方按照约定的价格向融资方支付债券购买款,并在约定的回购期限结束时,按照约定的价格回购债券的一种交易方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点】1.信用风险:融资方无法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导致融出方承受损失。
2.市场风险:债券价格波动导致融出方投资收益受损。
3.操作风险: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欺诈行为,导致交易双方损失。
4.法律风险:债券质押回购交易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可能导致交易无效。
【风险控制措施】1.严格准入制度:对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投资者实行适当性管理,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2.完善交易规则:明确债券质押回购交易的操作流程,加强交易监管,防范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3.强化信息披露:提高债券质押回购交易的透明度,促使市场参与者充分了解交易风险。
4.建立风险应急预案:对于突发性风险事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市场稳定。
【结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作为一种有效的融资手段,在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通过加强风险控制措施,可以降低交易风险,促进债券质押式回购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关于修订《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进⼀步改进市场服务、提⾼业务办理效率,我公司对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以下简称“RTGS”)业务进⾏了优化,主要包括:⼀、RTGS勾单时间延长⾄15:50;⼆、增加RTGS⽇终批次交收,对于RTGS⽇间实时交收(截⽌15:30)未交收成功的清算记录以及在15:30-15:50间勾单的清算记录进⾏RTGS⽇终批次交收;三、增加勾单模式设置功能,结算参与⼈可根据⾃⾝业务需要,对备付⾦账户设置“⾃动勾单”或“⼿⼯勾单”模式;四、为产品管理⼈提供RTGS清算交收情况查询功能。
为⽅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相关优化内容,我公司修订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对RTGS业务优化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补充和完善。
现予发布。
同时,针对RTGS业务优化内容,我公司⼀并修订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结算业务指南》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公开发⾏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另⾏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〇⼀七年七⽉三⽇附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7-7修订说明本指南根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暂⾏办法》制定,适⽤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开展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相关的登记、结算业务。
第⼀章清算交收和质押登记本公司为协议回购提供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以下简称“RTGS”)服务,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之间的资⾦交收,并办理相应债券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结算参与⼈负责办理其与其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债券质押交易,并在交易所上进行报价,由其他投资者进行资金的融入,形成资金利用效率最优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这一业务形式既可以增加市场流动性,又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便利的资金融入和回购渠道,成为当前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业务规则1.业务参与对象:符合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金融机构及投资者可参与该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
2.业务交易品种: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适用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债券种类,具体业务品种以证券交易所官方公告为准。
3.业务流程:投资者首先进行债券质押交易,然后在证券交易所平台上报价,等待其他投资者进行资金融入。
一旦有投资者同意融入资金,即形成质押式回购交易,资金方会将相应资金划转至债券方账户。
4.业务费用: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涉及到的费用一般包括交易费用、债券质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标准以证券交易所官方公告为准。
5.业务风险:质押式回购业务虽然带来了便利和效率,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投资者在参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时需注意风险管理和合规操作。
三、业务优势1.高效便捷: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可以提供快速便捷的资金融入和回购渠道,大大提高了投资者的资金利用效率。
2.增加流动性: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可以增加市场流动性,促进债券市场的有效运作。
3.多样化投资:投资者可以通过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实现债券投资的多样化,降低投资风险,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四、业务监管为了保障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健康发展,证券交易所对该业务进行严格的监管和管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章制度,明确了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参与标准、交易品种、交易流程等内容。
2.加强风险管理:证券交易所加强对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应对业务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根据《暂行办法》、本指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直接参与协议回购,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参与协议回购。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报送本所备案。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协议回购申报,应当确认投资者已经签署主协议、风险揭示书及其他必要文件,并根据投资者的真实委托提交申报。
证券公司未经委托虚假申报,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指令进行申报和结算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通过本所相关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的协议回购申报,视为已取得投资者的委托,本所不对委托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七条协议回购由回购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申报,并经交易系统确认后成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一、总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上证所将于2006年5月8日起推出新质押式国债回购。
新质押式回购与现行质押式回购相比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新质押式回购按照证券账户进行回购交易和核算标准券库存。
现行回购标准券是以证券公司为核算单位,新质押式回购交易必须按账户申报,并且按证券账户核算标准券库存。
2 、质押库制度。
新质押式回购的融资方在进行回购申报前必须申报质押券,作为质押券的现券将被实行“转移占有”。
即投资者必须指明那些现券作为质押券,这些债券被过户到质押库中,作为质押券的债券不可以卖出。
3 、交易系统进行前端检查。
在回购交易时,交易系统按证券账户对回购交易进行前端检查。
只有在标准券足额的情况下,融资回购申报才有效,这意味着,投资者在进行回购融资前,必须首先申报足额的质押券,否则不能进行回购交易;融券方的资金检查还是由证券公司系统实行前端控制。
5月8日后,新质押式回购与现有质押式回购并行,但两个品种在证券代码和证券账户两个环节都相互隔离。
(一)、证券代码新质押式回购增加两类证券代码:即质押券申报代码和新回购代码:1、质押券申报代码。
在新质押式回购中,质押券的申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
考虑对应性,质押券申报代码为“09****”,后四位为相应国债的后四位代码;买卖方向标识质押券的申报类型,“卖出”为提交质押券,“买入”为转回质押券。
上证所所有的上市国债都对应质押券申报代码,即所有上市国债都可用于新质押式回购交易。
2、新质押式回购的交易代码为“204***”,具体如下:代码简称品种204001 GC001 1天国债回购204002 GC002 2天国债回购204003 GC003 3天国债回购204004 GC004 4天国债回购204007 GC007 7天国债回购204014 GC014 14天国债回购204028 GC028 28天国债回购204091 GC091 91天国债回购204182 GC182 182天国债回购(二)证券账户利用现有的上海证券账户可以交易新质押式回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06.19•【文号】上证会字[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6.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的通知(上证会字[2013]58号)各会员单位: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详见附件),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目录第一章股票质押回购概述第二章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一、交易权限申请二、交易权限开通三、业务规模申请与变更四、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专用EKEY申请五、股票质押回购合格投资者账户报送第三章交易流程一、交易前端控制二、业务协议签署三、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四、标的证券权益处理第四章违约处置第五章会员内部控制一、会员业务管理制度二、会员对标的证券的管理三、会员对标的证券质押率的管理四、会员对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管理五、会员信息报送和日常报告制度附件1:“会员公司专区”用户EKEY权限申请表附件2:会员综合业务会员信息文件接口附件3:合格投资者联系信息文件接口附件4:股票质押回购市场参与者技术实施指引附件5:股票质押回购接口规格说明书为方便本所会员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推动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顺利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股票质押回购概述本指南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是指投资者以符合上交所质押式回购业务有关规定的标的证券作为质押,融出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将标的证券以约定价格回购。
这是一种常见的金融工具,具有灵活性、流动性较强的特点,被广泛应用于金融市场。
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目的是为投资者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同时也满足投资者对短期资金周转的需求。
该业务适用于投资者的长期投资、市场套利以及资金调度等场景。
首先,质押式报价回购的参与主体一般包括上交所会员和上交所会员的客户。
上交所会员是指已经注册并获得上交所交易授权的机构或个人,其客户则包括各类投资者,如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等。
其次,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的标的证券有一定的限制要求。
标的证券主要包括上市股票、基金份额等。
标的证券必须具备一定的流动性和市场交易活跃度,并且要满足上交所质押式回购业务相关规定的要求。
在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中,参与者可以通过询价方式来确定质押利率和融资金额。
上交所会员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在系统上提交融资申请并报出质押利率。
投资者可以根据上交所会员的报价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报价进行成交,最终确定融资金额和质押利率。
在质押式报价回购成交后,上交所会员与投资者需按照约定的期限,按照一定比例缴纳质押物,同时提供相应的融资金额。
期满时,上交所会员必须提供约定的回购款项,同时收回质押物。
质押式报价回购到期后,投资者可以选择续做、解做等操作,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相对完善。
上交所通过设置交易规范、风险控制参数等方式,保证整个业务运行安全可靠。
同时,上交所还设置了风险控制基金,以应对潜在风险。
投资者也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在参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时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总之,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是一种灵活、方便的金融工具,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融资渠道。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制定的指导性文件,以规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
一、风险认识与风险控制意识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一种具有一定风险的交易方式,对于参与者来说,首要的是正确认识和了解这种风险,并培养风险控制意识。
这也是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的首要目标。
参与者应从债券品种、交易对手、质押物等多方面评估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
二、风险管理框架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为参与者提供了风险管理框架。
其中包括了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参与者应设置适当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风险管理团队并设立风险管理制度。
三、参与者风险控制要求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对参与者的风险控制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参与者应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和专业素质,确保其具备适当的承受能力。
其次,参与者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内部控制机制、资金管理体系、信息系统安全等方面。
最后,参与者应监控质押物品种、质押物价值和数量等,并及时评估风险。
四、合规性要求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对参与者的合规性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参与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保持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并进行必要的内部监管。
此外,参与者还需配合上交所风险监控部门的监管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五、信息披露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要求参与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参与者应及时向交易对手方披露相关的风险信息,确保对方了解相关风险并做出明智决策。
同时,参与者还应向上交所和相关监管机构及时报告风险情况。
总之,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是为规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而制定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参与者应充分认识和理解风险,并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和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摘要:I.引言- 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4 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
II.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定义和特点- 解释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概念和特点。
- 说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风险。
III.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指引的主要内容- 详述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指引的主要内容。
- 解释指引对于防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的作用。
IV.实施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指引的意义- 分析实施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指引的积极影响。
- 阐述对债券市场和投资者的意义。
V.总结- 总结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指引的重要性和作用。
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4 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以下简称“指引”)旨在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风险管理。
该指引对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定义、特点和风险进行了详细阐述,并提出了一系列风险管理措施,以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是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投资者通过质押债券获得资金,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内回购债券。
这种业务具有期限短、风险相对较低的特点。
然而,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定义和特点;二是分析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三是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信息披露和报告要求;四是明确违反指引的处罚措施。
实施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指引对债券市场和投资者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指引有助于防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其次,指引有利于提高债券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指引有助于加强债券市场的风险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总之,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4 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对于规范债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一、概述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是一种金融市场交易方式,是在合约协定的期限内,出售债券并同意在约定期限届满时,按协议价格回购债券的一种交易模式。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作为全国性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负责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的处理和管理工作。
二、业务流程1.申请登记: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卖方首先需办理该业务的登记手续。
具体办理流程包括填写《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债券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
2.交易协议: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买卖双方需进行交易协议的签订。
协议内容包括质押债券、回购价格、回购期限等。
签订后,卖方将债券划转至买方的账户。
3.回购登记:回购交易到期时,买方需办理回购登记手续。
具体办理流程包括填写《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回购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债券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
4.结算支付:回购交易登记完成后,买方需支付回购款项。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负责协调回购款项的支付工作。
5.挂失解禁:如需要解禁质押债券,债券持有人需办理解禁手续。
具体办理流程包括填写《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质押解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债券证券账户、解禁理由等。
6.结算交割:在全部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款项和债券交割完成,完成整个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的流程。
三、注意事项1.资格要求:参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各方均需具备合法的市场交易资格,如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债券证券账户、开户银行账户等。
2.费用和费率: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中涉及的相关费用和费率应按国家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具体交易金额和期限进行测算和缴纳。
3.维护风险意识:参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各方应充分认识到交易风险和市场风险,并积极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4.临时交易:如果需要进行临时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应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出申请,并按照其要求进行相关的登记和结算工作。
上交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介绍
2023-10-31
目录
• 业务概述 • 业务运行机制 • 业务优势与风险 • 市场发展现状与趋势 • 典型案例分析 • 总结与建议
01
业务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债券持有人将符合要求的债券质押,同时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购回标的 债券的交易行为。
案例三:某基金公司参与报价回购业务
01
业务背景
该基金公司作为专业的资产管理 机构,拥有丰富的基金管理经验 和客户资源,业务范围涵盖了股 票、债券等多种投资领域。
03
02
回购交易
交易策略
该基金公司利用其在资产管理方面 的优势,通过上交所债券质押式报 价回购业务进行短期投资和流动性 管理,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并满 足客户多样化的投资需求。
业务背景
该企业为一家大型制造企业,由 于生产规模较大、现金流稳定, 因此有较多的闲置资金可用于短 期投资。
交易策略
该企业利用其闲置资金的优势, 通过上交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 业务进行短期投资,以获取较高 的投资收益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
回购交易
该企业选择符合要求的债券作为 质押物,向上交所提交质押物清 单,并向上交所提交回购交易申 请,约定回购期限、利率等条款 。
回购交易
该证券公司选择符合要求的债券作为质押物,向 上交所提交质押物清单,并向上交所提交回购交 易申请,约定回购期限、利率等条款。
交易策略
该证券公司利用其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的优势, 通过上交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进行短期投 资,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并满足客户多样化的 投资需求。
风险管理
该证券公司在回购交易中承担着市场风险和信用 风险。为控制风险,该证券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 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对质押物的价值和 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控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
标题:深度解析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在我国证券市场中,质押式回购业务一直以其灵活性和效率受到广泛关注。
上海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其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更是备受瞩目。
本文将深入探讨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的相关内容,通过分析和总结,帮助读者更全面地理解这一重要的金融工具。
一、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是一份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和指导参与者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的行为和操作。
该指南详细介绍了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基本概念、参与主体、交易流程、风险管理、合规要求等内容,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可操作的指导。
在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中,债券作为标的物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和价值,银行、券商等机构可以通过质押债券获取流动资金,从而实现资金的融通和投资组合的调整。
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则对这一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严格规范,有效保障了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二、探讨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的深度内容1.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基本概念:指南首先介绍了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基本概念,包括质押方、回购方、标的物、质押品、质押率等基本术语的定义和解释。
通过深入理解这些概念,参与者能够更好地把握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本质和特点。
2.参与主体和交易流程:指南明确了参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主体范围和资格条件,以及交易的具体流程和操作步骤。
这些内容将帮助市场参与者更清晰地了解自己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的地位和职责,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和提高交易效率。
3.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指南强调了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的重要性。
参与者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风险意识,科学管理风险,确保交易安全和合规。
这方面的深入探讨将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重要的指导,帮助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风险挑战。
三、总结与展望通过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的深度解析,我们不仅对这一重要金融工具有了全面的理解,还对市场规则和制度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
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
摘要: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概述
二、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相关规定
三、对市场参与者的影响及意义
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主要针对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进行详细规定。
该指引旨在规范债券市场秩序,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方面,指引第4号明确了以下几点规定:
1.交易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回购期限、利率、质押债券数量等内容,并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2.回购期间,质押债券的发行人应保持良好的信用状况,如有信用风险事件发生,交易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3.交易双方应充分了解债券市场风险,合理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开展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
4.交易所在回购期间,对质押债券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将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规定的实施,对市场参与者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1.引导市场参与者规范开展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降低市场风险。
2.强化交易双方的风险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3.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回售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回售业务指引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回售业务,保护投资者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了公司债券回售业务指引,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一、回售权条款的定义
回售权条款是指发行人为债券持有人设定的在债券存续期届满前,债券持有人有权按一定价格回售债券给发行人的条款。
二、回售价格确定方式
回售价格应为面值加上应计利息,不得高于债券面值。
三、回售期限规定
1. 回售期限应在债券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三个月起至届满日前;
2. 如债券持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回售权,则回售权自动失效。
四、债券回售程序
1. 债券持有人应当在规定的回售期内,书面通知发行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
2. 发行人应当在接到债券持有人的回售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债券持有人是否同意回售,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回售款项;
3. 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在接到债券持有人的回售通知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回售风险提示
1. 债券持有人应当仔细阅读债券合同及回售条款,了解回售价格、回售期限等相关事项;
2. 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权存在流动性风险、波动风险等风险;
3. 债券持有人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的,谨慎购买公司债券,避免因回售权而导致投资损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明确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与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之间进行的特定债券质押式回购,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质押债券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投资者融入资金,投资者按照规定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向本所申请开展报价回购业务。
经本所同意在本所市场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的证券公司,应与本所签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协议》。
第五条投资者经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取得注册投资者资格(以下简称“投资者”)的,方可参与报价回购交易。
第六条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进行报价回购交易的,应委托及授权证券公司办理报价回购的交易、登记结算以及其他与报价回购有关的事项,并应充分知晓、认可并同意遵守报价回购业务的交易、登记结算等事宜的相关安排。
第七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报价回购交易,应当基于投资者的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
未经投资者委托进行交易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1-并赔偿由此给其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的报价回购交易委托时,应通过其交易系统以显著方式向投资者揭示约定利率可能与其他市场利率存在偏差,投资者知悉并确认接受该风险后,证券公司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互为报价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同时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办理有关报价回购的交易申报、登记结算等相关事宜。
回购双方均应确认证券公司进行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均基于双方真实意愿和委托。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报价回购业务风险控制机制,确保风险可测、可控与可承受。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与投资者明确约定本项业务的纠纷解决方式为仲裁,并妥善解决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因报价回购业务产生的纠纷。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当通过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进行交收。
第二章交易品种与时间第十二条报价回购品种为1天期、7天期、14天期、28天期和91天期。
第十三条报价回购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5:10。
投资者应当在交易时间内进行委托(包括但不限于报价回购委托、提前终止委托或其他指令)。
第三章投资者管理第十四条投资者在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注册后,方可参加报价回购交-2-易。
经注册的投资者应充分知晓并认可其与证券公司互为报价回购交易的对手方。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注册的资质审查制度,注册条件包括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投资偏好、风险测评与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投资者的注册条件应事先报备本所。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在投资者注册前与其签订关于报价回购业务的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和报价回购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
《客户协议》与《风险揭示书》的格式及其修改均应事先报备本所。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将已注册的投资者名单及时报备本所,并委托本所通过交易系统对投资者账户的注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投资者应当保证在参与报价回购业务期间,不改变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关系,存在未到期报价回购的,不撤销、变更指定交易。
第十九条投资者应妥善保管证券账户和密码等相关资料,任何通过投资者账户和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基于其真实意愿作出的投资者本人行为。
第四章质押券管理第二十条登记结算公司设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报价回购交易质押品保管库(以下简称“质押库”),保管证券公司提交质押券。
第二十一条质押库中所有的债券作为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的履约质押担保物,质押库中所有的质押券设定的质权为证券公司所有报价回购未到期以及到期未完成交收的投资者共同享有,投资者所享有的质权不对应质押库中的具体债券,投资者不得单独就质押券主张行使质权。
-3-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在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前,应向本所申请提交质押券,由本所通知登记结算公司将相应债券由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转入质押库,根据其所提交的质押券数量确定的回购额度,其报价回购业务的总量不得超过该额度。
第二十三条根据市场需求及回购额度,证券公司在每个交易日确定各个回购品种的规模上限,并通过其网站及交易系统公布。
在任一交易日内,证券公司可根据各回购品种的实时可用余额数据,拒绝可能导致规模超限的委托。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报价回购额度为质押库中的债券按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标准券折算率为《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发布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标准券折算率。
可用作报价回购质押券的债券品种同现行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品种。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保证其质押库中的质押券可以足额担保其履行购回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的债务。
因标准券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司法扣划等任何原因导致报价回购质押券不足的,证券公司应于次两个交易日内补足。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客户协议》中与投资者明确约定,质押库中质押券折算后所对应的回购额度大于未到期报价回购余额的,证券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将超出部分对应的质押券从质押库中转出。
第二十七条未到期报价回购的投资者如需查询报价回购质押券情况的,可向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查询,可查询的信息包括证券公司质押库中的质押券总量、该投资者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证券公司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
第五章委托与申报第二十八条投资者进行报价回购委托时,应保证资金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并根据成交结果接受相应的清算交收结果。
第二十九条投资者报价回购的委托应当包括证券账户、证券代码、交易类-4-型、委托日期、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提前终止价格等内容。
第三十条投资者提前终止报价回购的委托应当包括终止的报价回购的成交日期、成交编号、证券账号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报价回购最低申报数量为50手,超出部分以1手的整倍数增加。
第三十二条报价回购申报价格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每百元资金提前终止年收益。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应按照投资者有效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交易系统申报,并即时冻结投资者资金账户内的相应资金。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在回购到期日根据回购到期收益价格公式逐笔计算确定购回总金额,并进行资金结算。
第三十五条投资者可在回购到期日前向证券公司发出提前终止指令。
回购提前终止的,持有期收益按该笔回购成交日证券公司公布的提前终止年收益率计算确定。
单笔回购交易不得部分提前终止。
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可以与投资者在《客户协议》中约定大额购回限制条件。
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交易日开市前,通过其网站及交易系统公布各回购品种的到期年收益率和提前终止年收益率。
投资者报价回购的委托一经确认,即视为投资者同意并接受当日公布的该等年收益率。
第六章成交第三十八条报价回购申报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后,交易即告成立,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必须接受交易结果。
第三十九条报价回购的成交记录包括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买卖双方的证-5-券账户、证券代码、成交数量、成交价格(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每百元资金提前终止年收益)等内容。
第四十条本所对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交易进行总量前端控制。
不符合以下条件的,本所交易系统不接受报价回购申报:Σ(未到期报价回购的余额)+本次申报数量≤证券公司报价回购可用额度。
第四十一条报价回购交易成交后,不得撤销该报价回购交易或变更其数量、价格或期限等。
第七章清算与交收第四十二条报价回购实行净额清算、非担保资金交收,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
第四十三条报价回购到期终止时,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到期终止价格公式逐笔计算购回总金额。
到期终止购回价=100元+到期年收益率×100×实际回购天数/365第四十四条报价回购提前终止的,证券公司受投资者委托向本所交易系统申报提前终止,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后,该日即为提前终止日。
登记结算公司根据提前终止购回价公式逐笔计算确定购回总金额。
提前终止购回价=100元+提前终止年收益率×100×实际回购天数/365第四十五条登记结算公司于每个交易日16:00进行报价回购资金交收。
证券公司应确保应付资金的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非担保交收账户)或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非担保交收账户)资金足额。
在应付资金的资金交收账户中资金足额时,报价回购的资金交收方能成功。
第四十六条对当日应交收的报价回购交易和购回,如证券公司要求延迟交收,应在当日15:10之前向登记结算公司申报,申报延迟交收的报价回购交易-6-和购回于次一交易日交收,未申报延迟交收的报价回购交易和购回于当日交收。
对于同一笔交易,不得连续申报延迟交收。
如证券公司当日交收无法完成(包括申报延迟交收,重新清算后交收仍无法完成的),则当日报价回购及到期购回全部不交收,相关交易及购回延迟至次一交易日交收。
从次一交易日起,本所暂停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交易业务。
证券公司必须最迟于次两个交易日内完成交收,交收完成次日恢复交易业务。
如登记结算公司在约定时点前未接收到当日交易数据,则当日按报价回购无交易处理,登记结算公司仅对当天到期购回进行结算。
如数据延迟为证券公司原因且证券公司应付资金不足导致当日到期购回交收无法完成,相关到期购回延迟至次一交易日交收,本所暂停证券公司次一交易日的报价回购交易业务。
第八章业务终止第四十七条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进入业务终止程序:(一)若当日证券公司应完成但未能完成资金交收的交易和到期购回,至次两个交易日内仍然无法完成交收,则自次三个交易日起进入业务终止程序。
(二)如当日发生证券公司质押库中的部分质押券因折算率调整、被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质押券不足,证券公司应最迟于次两个交易日内补足质押券或经本所同意后足额提供保证金,否则自次三个交易日起进入业务终止程序。
(三)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或其他情况,本所停止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并进入业务终止程序。
第四十八条进入业务终止程序后,按以下程序进行报价回购业务终止处理:(一)进入业务终止程序当日起,本所终止该证券公司的报价回购交易业务,-7-并书面通知登记结算公司对全部报价回购交易停止清算交收。
(二)进入业务终止程序当日,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提前终止。
(三)进入业务终止程序当日,投资者存在未到期回购的,证券公司应书面通知投资者该项业务已经进入业务终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