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班车进站管理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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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
客运班车进站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为维护好车站经营秩序,规范客运班车及驾乘人员的进站经营和服务行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安全文明、规范有序的客运站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山东省道路客运站管理办法》、《山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等法律、法规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公司和甲方班次、稽查、安全等相关规章制度,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乙方进站经营营运线路至,车辆数辆,车辆明细见附件车辆台账。
第二条甲方为乙方经营的客运车辆提供组织客源、售票检票、行包托运、快件运输、进站服务咨询等服务,在提供车辆清洗、车辆维修及安检等服务项目时,按站级标准或上级有关规定收费,如甲方与乙方公司有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条进站经营车辆必须以车站开具的有效检票记录作为结算凭证,结算时按《进站经营结算协议》、《客运班线协议》及《山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按交通主管部门对乙方车辆行政许可的道路客运经营区域、营运线路和公司客运处审批的班车运行计划以及与对方公司协商确定的对开或单营班期进行管理和考核,可根据客流变化,合理调整班次、科学安排运力,有权调用进站经营车辆组织加班。
2、对乙方班次运营进行管理与监督。
检查监督车辆应持有的相关证件是否有效、车容车貌是否整洁卫生、服务设施设备是否配备齐全,并据此办理发车手续。
3、对乙方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监督检查班车发车前安全告知、安全视频播放、安全带是否系好。
严格按照“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检查进站车辆是否配备了有效的GPS安全监控、安全消防器材、应急设备,对超员超限、客货混装等方面进行管理与监督。
4、对乙方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与监督。
监督检查无票乘车、站外约客约货、倒客甩客、倒货甩货卸货,站内喊客拉客、乱收费、乱涨价、恶意压价;不按核定的班次时间发车、抢点、压点;不
按规定线路行驶和规定站点停靠等违规违约经营行为。
5、在监督检查乙方违规违约经营行为时,或者乙方不服从甲方对车辆的组织、指挥和调度时,甲方有权采取暂停班次、收取违约金或通报批评等方法处理。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站级规定设置和配备相应服务岗位和人员,为乙方提供组织客、货源、售票检票、业务咨询、快件运输等站务服务,提供停发车场地和其他服务设施,办理各项进站手续。
2、负责办理快递货物的受理、计费、仓储、安检、装卸、送达等业务。
3、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对所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
4、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对进站车辆一视同仁、不以权谋私,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5、对进站经营的班车类别、运输线路、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及时向公众公布。
并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设施等措施,达到交通部规定的站级服务标准。
6、依法依规进行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进站客运经营者提供良好的停发车环境。
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维持好站区经营秩序。
7、甲方应向乙方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客、快件运输经营方面的政策,并听取、收集乙方营运的有关信息,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实施意向。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依本协议享有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
2、有权要求甲方在站区经营范围内维护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3、按照客、快件运输规定、行业管理要求和有关规定,对甲方的管理、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合理化建议。
4、对甲方站务人员的失职渎职、刁难乙方正当经营的行为,有权向甲方或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二)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章以及甲方的管理规定。
服从甲方管理调度,接受甲方检查监督。
对甲方为实施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而采取的措施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乙方客运班车进站经营后,应当向旅客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停班或私自由他人顶班。
2、乙方驾乘人员及车辆进站经营必须符合要求。
驾乘人员必须配戴进站出入证,持有效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和客运班车驾驶员即时驾驶证明。
营运车辆必须具备车辆技术检验合格证、道路运输
证、机动车行驶证、进站证和客运证等有效证卡。
在规定位置摆放、悬挂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线路标志牌,在车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站点里程票价表和张贴宣传安全警示标语标识。
3、乙方的车辆要在指定地点下客和报班进站,持准停证到站区指定位置停放,在指定库位发车。
做好发车前安全告知、安全视频播放及安全带是否系好宣传检查。
站内按照进出线路限速5公里行驶,禁止高音鸣笛,自觉接受出站安检。
4、不得在站区内抢点压点、喊客争客。
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规范经营,在规定的途经站点上下客和装卸行包物品。
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
5、乙方不得拒载已在甲方办理了手续的行包和快件货物,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间,负责安全将货物运达目的地。
乙方对甲方交接签字验收后的货物全权负责,要严格交接手续,清点货物,按规定摆放货物,到指定地点装货卸货。
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商务事故(如货物丢失、货损、货差等)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始发车应当在发车前30分钟备齐相关证件进站等待发车,不得晚点、缺班。
乙方不按时派车应班,超过规定发车时间1小时以内的视为晚点,1小时以上视为缺班。
因车辆审验、维护、安全事故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停班运行,乙方需办理相关手续通知甲方。
因故不能正班正点发车,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
区内班次由车属单位在发车前1小时通知甲方,跨区跨省班次由车属单位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出现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由车属单位通知甲方,否则,按无故缺班收取违约金。
7、乙方必须自觉接受甲方沿途安全检查,不得超员超限、约客约货、倒客甩客或强迫旅客乘车,严禁乱收费、乱涨价、恶意压价和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或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持检票记录、行包货物托运单进沿途各站加盖结算专用章,未按规定加盖结算专用章的不予结算。
8、乙方受甲方委托执行省内加班运输任务时,夜间22时至次日5时不准发车,24小时以前必须结束载客运输。
执行长途旅客运输任务时,普通公路400公里(含400公里)以上,高速路600公里(含6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双班驾驶员,1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三班驾驶员(接驳班次按照接驳规定执行)。
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9、严格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要求配备标准、有效的消防安全器材、GPS 安全监控、应急设备。
严禁在车场内修车、加油、用火、用电,杜绝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进站上车。
乙方在甲方站场内夜间断电停车,不得在车内留宿人员或存放物品。
10、乙方在站区内运行要严格遵守车站的站区管理规定、安全法规及安全操作规程,经查实有违规行为的按规定收取违约金。
11、乙方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施设备齐全有效,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卫生,车辆进站后到指定洗车场洗车,不得随意在车场内乱倒垃圾。
12、乙方不得拒载甲方按国家规定所组织的客、货源,特别是享有优待票价的革命残废军人、警察或儿童;不得干预车站推出的各项营销措施及拒载享有打折优惠票的旅客;乙方不得在客运车辆上从事播放淫秽录像、非法广告等违法活动。
13、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各种不规范经营行为,应接受甲方的管理。
因违法、违章行为被执法机关处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六条乙方对义务条款中的约定如有违反,乙方应向甲方交纳违约金。
本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执行,本协议未作约定的,违约金具体数额根据乙方实际违约行为,按照《客运班车进站经营目标责任书》、《关于进一步强化运营安全监控管理和肇事责任追究(经济处罚)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建议驻站管理机构暂停其进站经营。
第七条上述条款中约定的违约行为的查实依据是甲方管理人员根据乙方违约事实,制作并由乙方驾乘人员签字认可的《违约行为通知单》。
乙方驾乘人员拒绝签字的,甲方有权扣留当次检票记录或暂停其班次。
第八条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乙方应当交纳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向乙方直接收取或乙方在7日内到甲方有关部门交纳。
如果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违约金,甲方有权暂停班次或在乙方收入结算中扣除。
第九条本协议期限为三年,双方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由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