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银监通[2008]67号&银监发[2008]71号 北京银监局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加强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文件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落实保险代理机构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落实保险代理机构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5.05•【字号】京保监发[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落实保险代理机构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京保监发[2008]86号)各在京保险代理机构:为提高保险代理机构业务人员整体素质,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北京保监局决定严格落实保险代理机构业务人员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制度。
自2008年10月1日起,在京各保险代理机构从事销售保险产品的业务人员应100%持有资格证书。
具体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自发文之日起,保险代理机构新增业务人员应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活动。
业务人员较多、持证率较低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制定计划、加强培训,限期达到监管要求,确保持证上岗制度有效落实。
各保险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业务人员100%持证工作,切实加强业务人员管理。
各机构应与业务人员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向业务人员发放执业证书;对业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建立健全业务人员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业务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和奖惩等情况。
我局将采取多种方式监督和检查在京各保险代理机构100%持证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处理。
联系人:曾知、崔媛电话:66286392、66286386传真:66288131特此通知二OO八年五月五日。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19.11.07•【字号】京银保监公告〔2019〕8号•【施行日期】2019.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京银保监公告〔2019〕8号为了推进银行业保险业依法行政工作,适应北京银行保险市场发展需要,我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本次清理确定应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4件(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9年11月7日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 关于印发《辖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京银监发〔2004〕154号)2. 关于在京外资银行并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银监通〔2004〕114号)3. 关于进一步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力度的通知(京银监通〔2004〕134号)4. 关于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京银监通〔2004〕155号)5.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金融机构驻京代表处监管工作的通知(京银监通〔2004〕181号)6. 关于规范非现场监管资料报送工作的通知(京银监通〔2004〕183号)7. 关于建立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涉诉客户通报制度的通知(京银监通〔2004〕193号)8. 关于规范辖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年度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京银监通〔2004〕230号)9.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北京市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监管指导意见(京银监发〔2005〕21号)10. 关于进一步落实大额贷款风险报告制度的通知(京银监通〔2005〕8号)11. 关于加强辖内信托投资公司集合信托业务后期管理的通知(京银监通〔2005〕77号)12. 关于委派监管员参加被监管机构重要会议的通知(京银监通〔2005〕210号)13. 关于加强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合规管理工作的通知(京银监发〔2006〕90号)14. 关于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批发信贷业务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的通知(京银监通〔2006〕1号)15. 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辖内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非现场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京银监通〔2006〕32号)16. 关于加强对辖内汽车金融公司异地业务监管的通知(京银监通〔2006〕45号)17. 关于调整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涉诉客户信息报送方式的通知(京银监通〔2006〕51号)18. 关于对北京辖内商业银行临柜业务服务质量进行评价的通知(京银监通〔2006〕57号)19. 关于调整辖内中资银行机构行政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银监通〔2006〕185号)20. 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京银监通〔2006〕209号)21. 关于印发《北京银监局、辖内财务公司及其所属集团公司三方会谈制度》的通知(京银监办〔2007〕51号)22. 关于印发《辖内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研讨例会制度》的通知(京银监办〔2007〕57号)23. 关于进一步提升辖内中资银行机构临柜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京银监发〔2007〕70号)24. 关于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贷后管理的通知(京银监通〔2007〕46号)25. 北京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贷款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京银监通〔2007〕83号)26. 北京银监局关于建立北京银行业金融创新联系工作机制的通知(京银监通〔2007〕85号)27. 北京银监局关于建立在京外资银行节能减排授信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京银监办〔2008〕68号)28. 北京银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通知(京银监通〔2008〕17号)29. 北京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完善北京银行业金融创新业务统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银监通〔2008〕30号)30. 北京银监局关于促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支持首都农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京银监发〔2009〕68号)31. 北京银监局印发《关于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银监通〔2009〕67号)32. 北京银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内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京银监通〔2009〕87号)33. 北京银监局关于提高辖内银行客户服务电话业务质量的通知(京银监通〔2009〕114号)34. 北京银监局关于印发修订后《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的通知(京银监通〔2009〕121号)35. 北京银监局关于加强监管信息网使用和管理的通知(京银监通〔2010〕54号)36. 北京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自查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京银监通〔2010〕56号)37. 北京银监局关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审慎开展创新业务的通知(京银监通〔2010〕60号)38. 北京银监局关于规范业务营销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银监通〔2010〕65号)39. 北京银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行为的通知(京银监通〔2010〕70号)40. 北京银监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工作指引的通知(京银监发〔2014〕132号)41. 北京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专区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工作要求的通知(京银监发〔2016〕91号)42.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退保和满期给付潜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京保监发〔2012〕252号)43. 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京保监发〔2006〕205号)44. 关于印发《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规范》的通知(京保监发〔2013〕35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21•【文号】银监办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据本制度填报的《S56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类案件信息统计表》、《S57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类案件信息统计表》、《S58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类案件分地区情况统计表》及《S59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类案件分地区情况统计表》已由《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09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08〕85号)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49号)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116号)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32号)第七条,参照本制度第三条执行。
三、银监会相关部门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第一条为准确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信息,深入开展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所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案件,包括两类:(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客户的资金或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应移送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简称第一类案件).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简称第二类案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办公室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办公室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监管【发文字号】京银监办[2010]87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布日期】2010.04.27【实施日期】2010.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办公室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文件的通知(京银监办[2010]87号)各政策性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国家开发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辖内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辖内各村镇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辖内各外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辖内各信托公司、辖内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辖内各汽车金融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中国银行银行卡中心、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北京分部、中国工商银行私人银行部北京分部:为加强商业银行数据中心风险控制和管理,现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办公室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七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加强商业银行数据中心风险管理,保障数据中心安全、可靠、稳定运行,加强灾难恢复管理,提高业务连续性水平,现将《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数据中心风险管理,保障数据中心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提高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变更事宜的意见-银监办发[2008]8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变更事宜的意见
正文: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变更事宜的意见
(银监办发〔2008〕8号)
西藏银监局:
你局《关于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擅自变更营业场所拟进行处罚有关问题的请示》(藏银监发〔2007〕11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从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安全的角度考虑,由于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对安全防范标准和消防标准有特殊的要求,所以营业场所物理性质、地理位置的改变均应视为营业场所的变更。
二、从维护广大客户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众多,其营业地址的变化直接影响到广大储户和其他客户的利益。
因此,商业银行营业场所的变更应作狭义和严格解释,并按照法定程序报监管机构审批。
三、在城市繁华地段的同一门牌号码下可能有若干个银行业营业机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的变更与门牌号码的变更没有必然联系。
你局可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第七十三、第七十四条对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变更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结束——。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09•【文号】银监发[2008]50号•【施行日期】2008.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50号)各银监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现将《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请各证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二○○八年七月九日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银证系统突发事件分级分类第三章风险防范第四章应急响应第五章事件分析与总结第六章持续改进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银行、证券期货跨行业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银证系统)应急处置工作机制,防范银证系统面临的风险,做好银证跨行业工作程序上的衔接,有效处置银证系统突发事件,最大程度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证系统应急处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协调配合。
建立健全银证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协调机制,明确各银证机构和业务关联单位在应急响应和协调中的职责。
(二)预防为主。
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指标,实施对风险指标的动态、持续监测,完善风险预警和报告机制,降低突发事件发生概率;(三)快速反应。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9.20•【字号】京保监发[2006]205号•【施行日期】200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京保监发[2006]205号)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北京市邮政保险代理局、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北京市银行业协会:为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防止商业贿赂,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将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要求:一、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文件要求,加强对下属分支机构的管控,切实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二、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及直属支行和管辖支行应当通过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北京保监局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其所属营业网点(包括被管辖支行)代理保险业务由银行内部授权和管理。
新修订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发生合作关系变更、网点撤并等事项时,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善后工作。
四、商业银行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应当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351号)的要求,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编制“业务结算表”;保险公司应当给予协助配合,并将商业银行开具的《统一发票》及“业务结算表”一并作为支付手续费的原始入账凭证,不得以其他自制付款凭证或其他发票作为支付手续费的凭证。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第一批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67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第一批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第一批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67号2008年9月18日)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推动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工作,确保2010年底新资本协议如期实施,银监会制定了第一批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包括《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以下简称5个监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5个监管指引是新资本协议实施配套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银监会将陆续发布其它监管指引。
5个监管指引中,有关监管资本的计量方法自银行获得银监会批准实施新资本协议之日起施行,有关风险暴露分类、内部评级体系、专业贷款评级、信用风险缓释管理和操作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和技术规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实施新资本协议银行应对照5个监管指引进行达标评估,确保监管合规。
5个监管指引确立的相关技术规范和监管标准是新资本协议银行应达到的最低要求。
新资本协议银行应对照5个指引逐条进行合规性评估,对未达标的领域和环节,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限期达标方案。
对监管标准尚不明确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应主动与监管部门沟通,尽早达成共识。
从2008年第四季度起,新资本协议银行应根据银监会发布的相关监管指引按季进行达标评估,建立详细的达标评估文档。
中国银监会关于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公告-银监会公告[2016]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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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公告
银监会公告[2016]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全面清理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等要求,经对银监会成立以来至2015年底发布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银监会决定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中消防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份政策性文件自公告之日起废止(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
2016年10月10日
附件
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
1.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中消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8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6〕68号)
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7〕
86号)
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8号)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
——结束——。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奥运会期间商业银行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奥运会期间商业银行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3.27•【文号】银监办发[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奥运会期间商业银行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5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做好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相关准备工作,创造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现就加强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银行服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对工作的各项组织领导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经济意义和广泛的国际影响力,各商业银行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银行业金融服务是做好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商业银行要不断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合理规划,精心部署,建立明确的工作项目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的认真落实。
二、合理配置资源,保障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基础金融服务(一)完善外币兑换相关服务。
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奥运会期间的外币兑换服务,加快奥运比赛城市银行网点和机场、酒店、重要旅游线路、部分大型商户等的外币现钞兑换派出柜台和自助机具的增设工作,为境外来访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外币兑换服务。
中国银行还要全面做好奥运场馆、运动员驻地、新闻中心、奥组委指定酒店、外国志愿者驻地等的外币兑换服务工作。
中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在奥运会期间合理配备柜台服务、业务咨询和大堂引导人员,为境外来访客户提供外币现钞兑换、旅行支票兑现、外卡受理、业务咨询、投诉处理等基础金融服务。
(二)做好无障碍金融服务工作。
各商业银行要在客户服务热线、信用卡呼叫中心、比赛城市和主要旅游城市国外客户流量大的网点设立双语种或多语种服务坐席,并尽可能在残奥会运动员驻地周边网点配备手语服务人员和部分便利设施,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网点应有明确程序引导客户无障碍获得相关语言服务支持,保障业务办理顺利进行;明确受理境外来访客户咨询时的处理流程,及时开展相关的业务培训;在客户排号人数较多的情况下增加柜台工作人员或增开服务窗口,方便快捷地提供咨询和引导,保障客户顺利获取各类金融服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做好非现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通[2008]1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做好非现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做好非现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通[2008]1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于2007 年正式投入运行,经各方共同努力,已基本实现预计目标。
为进一步提高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质量,做好2008 年非现场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数据质量“四单制度”,规范数据质量管理流程建立以“提示单”、“警告单”、“现场检查单”和“处罚单”为核心的数据质量管理制度,细化监管要求,规范监管流程。
(一)针对数据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提示单”1.适用条件:针对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中存在问题和疑点,非现场监管人员在通过电话交流或现场走访等方式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了解沟通后,仍认为需要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或需要对有关问题进一步进行核实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提示单。
2.格式内容:(1)提示单格式参见附件1。
(2)提示单要明确说明银行业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或相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需要确认的内容。
(3)提示单要明确说明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范围和内容,包括提供数据变动原因、数据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安排、自我检查情况或内部审计结果等。
(4)提示单要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反馈信息的时间和方式,如正式文件、讨论会议或约见会谈等。
3.使用方式:非现场监管人员以本部门(处、科)或本局(分局)办公室名义正式行文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提示单”作为附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异议查询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3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异议查询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异议查询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3号)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异议查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异议查询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纠正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中存在的错误(以下简称异议信息),进一步提高信息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风险信息,是指以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为基础,通过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按月反馈给各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各类报表。
目前包括“大额授信客户不良贷款情况汇总表”、“大额授信客户风险预警情况汇总表”、“大客户限制行业贷款情况表”、“大客户及关联企业、关联自然人零售贷款违约表”、“零售贷款违约法人客户情况表”以及“零售贷款违约个人客户情况表”等六张表。
第三条当银行(或客户)对客户信息的准确性有异议时,由银行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即可启动异议查询。
鉴于“预警信号”指标,反映各行对客户风险预警的独立判断,不同银行间的判断差异属正常现象,该指标不纳入异议查询范畴。
第四条各银行分支机构应将客户的异议信息上报总行。
第五条各总行应根据本行查询需求按月填写“客户风险异议信息汇总表”(附后),加盖本行客户风险信息应用工作主管部门公章后,于每月月末前向银监会统计部查询最新一期客户风险信息。
第六条银监会统计部应在收到“客户风险异议信息汇总表”后3个工作日内向出现异议信息的相关银行印发“客户风险异议信息核实表”(附后)进行查询。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北京保险中介社会评价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北京保险中介社会评价专项
调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京保监办便函[2008]6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1.03
【实施日期】2008.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北京保险中介社会评价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京保监办便函[2008]6号)
在京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做好在京保险中介社会评价专项调查工作,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中介社会评价专项调查的通知》(保监发[2007]122号)的有关要求,现对专项调查工作做如下部署:
一、凡2006年7月1日前,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许可证的在京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必须参加此次调查。
二、各公司应指派一名公司副总经理为调查责任人,并指派一名调查联系人负责与调查实施方(北京开和迪咨询有限公司)沟通联系。
请各公司于2008年1月14日前将调
查责任人和调查联系人名单回执传真至我局(见附件)。
三、各公司应高度重视,积极做好调查的领导和组织工作,协调好公司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和人员,按要求及时准确地采集上报信息数据、填报有关调查问卷。
联系人:曾知、林惠萍、芮楠传真:66288131<。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2.04•【文号】银监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8〕5号)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八年二月四日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银行及其附属机构的并表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以下统称银行集团)。
附属机构是指由银行控制的境内外子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按本指引应当纳入并表范围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并表监管是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银行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银行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本指引对银行集团进行并表监管。
第五条商业银行的控股股东应当满足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慎监管需要和相关要求,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重要信息。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与境内证券、保险等其他监管机构建立的监管协调机制,协调监管政策和措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最大程度减少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与境外相关监管机构加强协调合作及信息共享,确保银行集团的境外机构得到充分的监管。
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小企业授信情况统计表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小企业授信情况统计表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5.10.09•【字号】京银监通[2005]176号•【施行日期】2005.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小企业授信情况统计表文件》的通知(京银监通[2005]176号)各政策性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现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小企业授信情况统计表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报送机构报送机构为各政策性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
二、报送时间和频度《小企业授信情况统计表》为季报,于季后16日内报送,第一次报送时间为2005年10月31日前,报送2004年 12月31日、2005年6月30N及2005年9月30ZI数据。
以后各次与《贷款按逾期时间分类情况表》、《非信贷资产情况统计表》和《表外业务情况统计表》季报一同上报。
《小企业授信情况统计表》数据单位为万元。
三、报送文件格式及方式1.报表数据纸质、电子格式文件直接报送我局。
报送文件格式见附件,报送电子数据传输方式不变。
2.报送文件采用MSEXCEL97或2000版的电子报表格式。
以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为例,2005年四季度季报文件名为:2020200002005c31 31.xls,其中工作表名分别为: 2020200000004004、2010200000005004、2020200001001004、202020000100300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4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4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最近,部分商业银行在对相关服务项目收费时,未严格遵守规定,服务收费行为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要严格遵守合法合规原则。
要切实加强服务收费行为的合规性管理,在提供银行服务和制定调整服务收费时,必须做到服务收费定价程序合法。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做到服务收费项目定价原则合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要立即停止,进行整改。
要杜绝乱收费现象,纠正对属于自身尽职调查范围的事项进行收费的行为。
二、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服务收费要坚持定价测算原则。
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各项服务价格,必须进行合理科学的成本测算,明确服务定价成本依据、收费项目的成本结构和收益覆盖成本的情况,不得在未测算的情况下,进行统一收费或联合收费,对没有以成本测算作为定价依据的服务项目,不得收费;对成本测算与现行收费差异过大的,要根据测算结果调整相关服务收费水平,不得为追求中间业务收入的高增长率乱收费。
三、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要坚持履行社会责任。
要切实维护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做好原有客户和新增客户相关收费政策的衔接工作,在处理收费争议、保护客户权益方面要把工作做实做细。
对合约中明确免费的服务项目,不得在变更合约前直接收费,或单方面变更合约进行收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2008)3号令全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3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7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在京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在京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1.03•【字号】京保监发[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在京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京保监发[2008]2号)在京各保险中介机构、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提高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进一步发挥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7]73号)要求,北京保监局将加强2007年度外部审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2007年度外部审计工作的对象2007年11月30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在京各保险中介法人机构。
二、开展2007年度外部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要求(一)具备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与被审计保险中介机构没有关联关系;(三)近3年内没有发生被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惩戒的违法违规行为。
从事在京保险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住所原则上要求在北京。
如果由外地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则被审计保险中介机构必须说明理由,同时提供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关于该事务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
三、开展2007年度外部审计工作的程序各保险中介机构自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和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实施外部审计工作。
北京保监局对各保险中介机构报送的审计报告内容进行最终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不按要求开展外部审计的中介机构进行处理。
(一)保险中介机构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其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6.06•【文号】银监办发[2008]100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0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有效防范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系统风险及客户适合度评估不足风险日益突出,市场需要进一步规范,银监会将研究制定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此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
二、在相关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开办或变相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
三、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再向新增客户提供此项业务,不得再向已从事此业务客户提供新交易(客户结清仓位交易除外)。
建议对已在银行进行此业务的客户适时、及早结清交易仓位。
四、目前已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本通知印发后5日内,将已从事此业务客户数量、保证金总额、交易头寸总额、客户总体盈亏状况及目前已采取的相应风险管理措施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报送银监会。
此后在每月初5日内将上月情况逐月报送,直到已从事此业务客户完全结清交易仓位为止。
五、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将依法进行处罚。
本通知中的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投资者提供的具有杠杆交易性质的外汇交易业务,其主要特征是:投资者以获取外汇交易盈利为目的,实际投资一定数量资金,作为交易保证金后,便可按一定的杠杆倍数将保证金金额进行放大,从而使实际进行的外汇交易的合同金额超出投资者实际投资的交易保证金金额。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
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9.05
•【字号】京保监许可[2008]398号
•【施行日期】2008.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类保险
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2008〕398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书》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核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表)。
你单位收到本批复后,应及时持缴存保证金凭证到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附件:
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
制表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申报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计时间:2008年9月1日至 2008年9月1日
二OO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