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土两税减免公告
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1.26•【文号】财综[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2006年以来,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各地陆续开展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工作,对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保护耕地资源、统筹城乡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规定,现就增减挂钩中有关财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增减挂钩相关收入征管,落实“收支两条线”政策在实施增减挂钩中,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供应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形成的土地出让收入,包括利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供应土地形成的土地出让收入,均应当按照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规定,就地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不同供地方式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14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的相应目级科目。
增减挂钩地区试行土地节余指标交易流转的,其土地节余指标交易流转收入应当作为土地出让收入的一部分,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103014899其他收入”科目。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增减挂钩相关收入征收管理,确保相关收入及时足额缴库,不得随意减免或返还相关收入,也不得账外设账、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二、规范增减挂钩支出管理,加大对增减挂钩项目的支持力度在实施增减挂钩中,要做好农村居民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规范项目支出管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4.28•【字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防控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主体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是纳税人应尽的法定义务。
土地增值税清算应以纳税人为主体,纳税人应当对其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对于符合清算条件的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分期、分类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原则上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确认清算单位。
清算单位应按照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类型分类,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据此申报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地下车库(位)清算处理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可售地下车库(位),按照非住宅类型房地产清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建筑和按政府规定建造的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不可售地下车库(位),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给政府的(以产权转移登记、公证部门公证或在房地产项目显著位置公告并被全体业主知晓为判断依据),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上述不可售地下车库(位)永久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地上房地产不同类型建筑面积占比,分别计入不同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税,其成本、费用按照配比原则扣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标 签】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文日期】2014-03-18【实施时间】2014-03-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精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下放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权限。
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困难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审批;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困难减免税额超过50万元的,由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参照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纳税人关闭、停产、撤销后停用1年以上(含1年)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自用房产和土地。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年亏损率(年亏损率=年度利润总额÷年收入总额×;100%,下同)大于15%的。
(三)因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停用1年以上(含1年)的闲置房产和土地。
(四)从事国家、广西鼓励和扶持产业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纳税人年亏损率大于30%,且累计亏损额大于资产总额50%的。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范围。
三、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桂地税发[2007]247号)第二条、第九条以及该办法中涉及城市房地产税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望政发〔2014〕53号•【施行日期】2014.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正文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望政发〔2014〕5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483号令)、《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撤消望城县设立长沙市望城区的通知》(长发(2011)18号)规定和精神,经《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长沙市望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复函》(湘财税函[2014]2号)批准同意,现就调整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在全区范围内(除新康乡)征收。
调整后的城镇二、长沙市望城区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由32元/平方米调整为45元/平方米。
三、调整后的征收管理有关规定从2014年1月1日执行。
《望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望城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的通知》(望政办发[2008]143号)和《望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望城县黄金乡雷高公路以东地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与使用税额标准规定>的通知》(望政办发[2009]12号)规定的原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同时予以废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2014年5月26日。
2014年11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务院国发〔2014〕62号2014-11-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要求,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现就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大意义近年来,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了优惠政策(以下统称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
但是,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甚至可能违反我国对外承诺,引发国际贸易摩擦。
全面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科学理财,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目标,通过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反对地方保护和不正当竞争,着力清除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壁垒,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主要原则。
1.上下联动,全面规范。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统一要求,清理规范本部门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各地区要同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凡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都要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既要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又要规范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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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决定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困难类型、减免税金额大小及本地区管理实际,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省、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做到审批严格规范、纳税人办理方便。
二、困难减免税按年审批,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三、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时限及其他事项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省地方税务机关在确定申请困难减免税情形时要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
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税。
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
四、省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尽快修订并公布本地区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明确困难减免税的审批权限、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4.12.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
•【施行日期】2014.12.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
用税问题的公告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公告如下: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31日。
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房土两税政策解读 3
二、不要提前确认货物销售收入
• 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只要 开具了发票的就需要确认货物销售收入并计算缴 纳增值税。基于此,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在企业所 得税上也如此处理。其实不然,增值税法的收入 规定并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在企业所得税法 是,企业销售货物的收入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 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具体地讲只有同时 符合四个条件时才确认收入。
七、政策性搬迁与处置收入可以享受优惠
• 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 迁损失。 • 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一是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二是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 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 扣除。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 不得改变。
八、股权转让所得应当按照全额确认应税收 入
十、不征税税收入取得的利息收入要交税
•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税法只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财 政拨款以及符合不征税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本身不 征税,并未规定对这些不征税收入所产生的利息 收入不征税。 • 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 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 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 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
房土两税常见问题解答
2014.4
•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 • 二、房土两税申报过程中常见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汇缴对象
•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 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 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 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 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特别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 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 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该进行年度纳 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 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财税[2014]1号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2014.1.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概念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属于资源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减、免税规定1.下列土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行政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用的土地。
2014年房产税减免政策汇编
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
三年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3
资源综合利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2008]408号)
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外、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
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清单和购置金额情况。
5
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对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其“以租养馆”的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
三年
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证书或证明文件、材料。
16
农民专业合作社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2008]408号)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
三年
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6
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2008]408号)
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可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4.18•【字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耕地占用税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9号)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 5月 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河南省契税纳税申报表2.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3.河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4.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5.河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报资料补正通知书6.河南省契税减免管理台账7.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台账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4月18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政策,规范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应予减免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申报。
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手续。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201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201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核心内容:201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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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月20日附录:《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4.09•【字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耕地占用税,房产税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且纳税确有困难,提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纳税人;(二)承担政府任务的纳税人;(三)全部停产的纳税人;(四)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
上述情形以外的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经各区县(分)局审核后,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的申请减免条件及审批权限均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相关工作要求: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87号)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减税免税事项。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616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4月9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优惠【发文字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09.02【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号公告)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渝府发〔2014〕32号)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有关审批事项公告如下:一、减免税审批权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及市地税局相关直属单位。
二、减免税申请条件(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条件除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外,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1.被认定为市级特困企业的;2.当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3.已全面停产、停业,无经营收入来源的;4.从事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事业的;5.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申请条件纳税人在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
三、减免税报送资料和申请时限(一)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时,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财税2014-52) 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文件精神,决定继续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2014房土两税减免公告
二○一四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受理公告各相关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市相关规定,现将2014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对照,申请办理。
特别提醒:201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有重大变化!一、受理时间即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
二、房产税减免受理条件(一)纳税人在当年实际发生经营亏损且亏损额较大的,可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减免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纳税人当期实际发生的亏损额。
(二)因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可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减免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受灾损失额。
纳税人要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受灾情况认定书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以及保险公司理赔金额情况证明。
(三)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由于注重社会效应,投资额较大,回收期限较长,自新办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可给予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纳税人要提供县(市)级以上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四)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于会展活动的房产,因房产原值大,收入较低,注重社会效应,自建成使用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五)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技术改造投入大,短期内效益不明显,自认定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纳税人要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证书。
(六)新办的连锁经营超市,因一次性投入较大,投资回收期长,自新办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对单位和个人将房屋出租给“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及其连锁经营网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租金收入,自发生租赁行为起一至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七)农村信用社的抵债房产,在拍卖变现前的闲置期间出租,其租金收入主要用于抵补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对其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房产和占地以及用于农产品加工的用房和占地,由于占用场地大,农产品加工利润薄,自新办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发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发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规程》的公告【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发文字号】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发布部门】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01.22【实施日期】2014.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发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规程》的公告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规程》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1月22日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产税、城填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规范申请资料内容、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建立地方税收减免监督管理机制,保证减免税政策落实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地税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具体指困难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困难性减免指:(一)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亏损,经营性亏损连续两年以上,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二)关闭、停产及改制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主要用于解决下岗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特殊困难的。
(三)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企业是指除从事房地产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网吧及氧吧等行业的企业。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要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除报批类之外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第二章减免税的审批权限第三条《条例》规定的困难性减免税项目,实行逐级上报,按税收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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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四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受理公告
各相关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市相关规定,现将2014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对照,申请办理。
特别提醒:201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有重大变化!
一、受理时间
即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
二、房产税减免受理条件
(一)纳税人在当年实际发生经营亏损且亏损额较大的,可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减免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纳税人当期实际发生的亏损额。
(二)因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可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减免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受灾损失额。
纳税人要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受灾情况认定书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以及保险公司理赔金额情况证明。
(三)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由于注重社会效应,投资额较大,回收期限较长,自新办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可给予免征房
产税的照顾。
纳税人要提供县(市)级以上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四)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于会展活动的房产,因房产原值大,收入较低,注重社会效应,自建成使用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五)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技术改造投入大,短期内效益不明显,自认定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纳税人要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证书。
(六)新办的连锁经营超市,因一次性投入较大,投资回收期长,自新办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对单位和个人将房屋出租给“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及其连锁经营网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租金收入,自发生租赁行为起一至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七)农村信用社的抵债房产,在拍卖变现前的闲置期间出租,其租金收入主要用于抵补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对其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房产和占地以及用于农产品加工的用房和占地,由于占用场地大,农产品加工利润薄,自新办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除明文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外的各类性质的农村经济合作社,如确有纳税困难,也可申请减免房产税。
(九)对符合省政府浙政发〔2008〕80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利用老厂房翻建多层厂房和利用厂内空地建造三层以上厂房,由于翻建工程一次性投入较大,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自建成使用之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房产税。
纳税人要提供县(市)级以上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十)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因注重社会效应,收入较低,其“以租养馆”出租的房产和占地,自建成使用之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房产税。
纳税人要提供县(市)级以上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十一)实行二、三产业分离出来的三产企业,新分离期间投入较多,费用较高,自实施分离之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房产税。
纳税人要提供县(市)级以上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
(十二)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节能、节水、节电等资源节约型企业,因投资较大,收回投资成本期限较长,企业短期效益不明显,自认定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减半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要提供县(市)级以上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
(十三)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材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投入大、产出低、利润薄,占用场地大,对经认证的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要提供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认定证书。
(十四)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公司、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自在我省设立总部机构之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对总部的行政办公用房减半征收房产税;新引进的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对集团总部所在的行政办公用房和占地自引进之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房产税。
纳税人要提供县(市)级以上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十五)对在我省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自设立之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减半征收房产税;对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自引入之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房产税。
(十六)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因开办初期投入大,培植与发展阶段经济效益较差,自新办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减半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要提供县(市)级以上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十七)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企业,因购置专用设备资金额较大,负担重,购置并实际使用的次年可给予适当减征房产税的照顾,减征金额不超过购置设备金额的30%。
纳税人要提供因购置并实际使用专用设备报备所得税抵免的书面资料。
(十八)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因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房产
和占地较大,农产品加工利润薄,自认定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减半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要提供县(市)级以上政府的证明文件。
(十九)农产品流通企业,因承担农产品收购任务,在流通过程中损耗大,自新办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减半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要提供县(市)级以上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三、土地使用税减免受理条件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或保险公司理赔证明。
(二)承担政府任务的纳税人,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应提供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承担公益职能的证明。
(四)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
其他单位),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享受按年平均实际安置人数每人每年定额2000元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减征的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二、申请减免时需报送的材料
1、纳税人要求减免的书面申请报告2份;
2、《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1份;
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申请表》2份;
4、2014年12月财务报表2份(亏损减免企业如有中介机构年度审计报告请附1份);
5、对照相应减免条件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证书原件(受理窗口审核后即时退还)及复印件2份;
7、申请房产税减免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
8、申请土地使用税减免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份。
9、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申请享受土地使用税定额减征优惠政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还需提交:
①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职工在编在岗认定表》;
②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③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④2014年度各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总数的清单。
(2)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应提交:
①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②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③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④2014年度各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总数的清单。
10、税务机关审核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必须加盖公章。
相关表格可到我局(江城路701号或下沙开发区申报点)办税窗口领取、本公告附件复制或自行到杭州财税网下载(网址:—“开发区”-“资料下载”)。
三、注意事项
1、所有申请减免的纳税人应将2014年12月(含)前的财务数据通过网税系统向税务机关进行填报(并与报送的纸质资料一致);
2、纳税人需在网税系统如实、完整登记房产、土地信息;
3、报送的申请资料必须填写完整、清晰,不得漏填(包括法人签章)、涂改等,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4、同时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必须分别报送申请资料。
不明事宜请电话咨询:87656829 87800165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附件:(见下一页)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申请表WS014
2、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XZWS001
WS014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申请表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申请审批类优惠项目时填列。
3.填表说明(1)税费优惠内容中优惠项目参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管理办法(2010版)》(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0第6号)文件中的优惠目录。
(2)由代扣代缴义务人或委托代征单位缴纳的税费,须要扣缴义务人或委托代征单位在相关栏目填列。
(3)相关信息栏根据审批项目需要填列。
XZWS001
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
注:1.本表16开竖式。
2.本表由纳税人在报送文书时填写,经税企双方确认签章。
3.本表一式二份,纳税人、税务机关各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