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旅游法对旅行社的有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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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游法对旅行社的有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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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游法对旅行社的有利影响-旅游管理

新旅游法对旅行社的有利影响

欧启均李君轶

随着我国旅游行业的发展,国家在制定旅游业法律法规等方面也在不断完善,而新旅游法的颁布以及实施,使得旅游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证,并且也对旅游经营人员提出了更好的要求,不仅要确保诚信经营,还要充分考虑社会以及经济效益。文章对新旅游法颁布实施以后对旅行社产生的有利影响进行分析,进而更好的推动旅行社的发展。

在我国新旅游法没有实施以前,旅游业中的各项活动只是按照一些行政法规来作为准则,并没有一部健全且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来对旅游业的整体进行有效约束,这样以来就是的旅游业中法制环境严重的缺失,使得旅游业良好的发展受到阻碍,妨碍了旅游业转型和升级。而新旅游法的颁布及实施,不仅保障了旅行者和经营者自身的权益,还对旅游业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规范,进一步推动了我国旅游业朝着健康、良好的方向上发展。

一、为执行旅行法之前我国旅行社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低价以及零付费的旅行团

在低价团以及零付费团的模式下,相应的组团社并不会支付给地接社任何费用,他们只是为其输送客源。而长期在这种状态模式背景下,旅游者自身的基本旅行费用,地接社本身的折旧费、实际利润、所要缴纳的税金以及导游费用,都是通过导游所交游客人头费以及服务供应商所签单据来进行获取的。而游客自身需要支付旅行社所设置的消费项目上,这也就导致导游只能通过强制购物来赚取费用,否则他们不仅拿不到工资,还可能会自掏腰包来给旅行社。

(二)导游人员没有底薪保证,进而影响实际服务质量

通常情况下,大多数旅行社为了节省人员开支,会在旅游旺季招聘部分兼职导游来进行带团,而这些兼职导游也都是挂靠在相应的旅行社或者是旅游服务公司中,而旅行社则不需要支付这部分导游的底薪。这也就使得兼职导游在维护公司形象以及责任等方面没有专职导游好,致使服务质量不升反降的情况发生。加之兼职导游不仅没有底薪来作为保证,可能还需要缴纳人头费,而通过购物以及自费项目来拿回扣就成为了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在某种程度上说导游和导购之间相等,这样必然会导致服务质量下降。

(三)双方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不完善

虽然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明确指出要使用规范化的合同,然而还有大部分旅行社会逃避合同的签订,即使签订了合同也会使其中的条款较为模糊,对自身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回避,严重的可能会在旅行过程中随意对形成进行更改。特别是在自费项目以及购物等条款方面随意性更大,对部分必备条款约定更是存在欠缺和不足,致使游客自身的权益不能得到保证。例如,旅客自身的权益、处理及解决合同的方式等。

(四)旅行社无证经营

我国在《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承包或者是挂靠等方式来经营旅行社都是违法行为,然而因为旅行社申请门槛过高,导致挂靠、承包等行为普遍存在。使用这种模式来对了旅行社进行经营就会使其中存在很多的不足和弊端,如,服务质量欠佳、减弱旅行社的竞争力、恶性逃避国家税收等。

二、新旅行法在颁布实施以后对旅行社本身的有利影响

(一)有效对旅行社的经营资质进行了确立

在《旅行法》中对旅行社的设立条件以及相应业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和规范,旅行社自身的经营范围也要在其经营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中能够进行体现。并且旅行法中还重点强调旅行社不可出租或者是以任何形式转包经营许可证,这样一来就会对旅行社自身的资质进行有效地确立。

(二)构建良好且公平的行业竞争环境

在《旅游法》中明确指出,任何旅行社不能过低的价格组织旅行活动,对旅游人员进行诱骗,采用安排购物环节或者另附自费项目来为收取相应的回扣。而旅行社在组织以及接待游客过程中,不能指定和安排需要另行付费的购物以及项目,而经过旅行社与旅行人员的协商或者是旅行人员自身要求,不对其他人员形成造成影响的不包含在内,因此这条法规的指定对长时间旅行社的经营模式造成了严重的冲击,而游客也较为的习惯选择低价格的旅游团进行消费,这样必将会对旅游市场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然而从长远角度来看,这样不仅能够对旅游市场进行规范,使游客正确的认识低价团的陷阱,还能为旅行社营造出良好且公平的行业竞争环境。

(三)能够对导游的权益进行保证

在《旅游法》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中明确指出,旅行社在聘请导游人员时,一定要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真正的从法律角度对旅行社与导游人员之间的关系进行确立,使得导游人员自身的合法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证。除此以外,旅游法中还规定了旅行社必须要制度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同时还要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对于临时聘请的导游也要全额支付其劳动费用。而就我国现阶段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还指出,任何一家旅行社不能要求导游人员收取或者是垫付相关费用。这样一来,就可以使旅行社不必支付其劳动服务所得以外的费用,还在一定程度上减少

了旅行社实际的经营支出,提升了旅行社自身的经济收益

(四)对旅行人员自身过错以及自由活动的损伤责任进行明确

《旅游法》中的第七十条中明确规定,由于游客自身原因,致使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能进行正常进行,以及游客自身行为而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者是出现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旅行社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还明确说明,在游客进行自行活动期间,旅行社没有对其进行事前告知或者是在发生事件以后没有对其进行救治,因此导致游客人生安全以及财产受到损失的情况下,就需要有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这一规定不仅对旅行社所必须承担的责任进行划分,还对旅行社自身权利进行了有效维护。

(五)制定可旅游纠纷诉前的有效调节机制

《旅游法》中规定,涉事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由调解组织对事件进行调节的有关规定,此种调节方式可以和《民事诉讼法》之间进行有效结合,调解结果也是经过法院来进行确认的,也就是说该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调解组织的设立相对独立,且能够飞游客提供快速解决纠纷的途径,有效且快速的解决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纠纷,有效确保了旅行社的各项事务顺利进行。

(六)明确了旅行社过错责任

在第三十五条中规定,凡是旅行社强制游客进行购物时,它就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需要对强制购物产生的后果进行相应责任承担。第六十七条中指出由于旅行社已经做好注意义务,但是还是不能有效阻止意外发生时,这部分事件就会作为不可抗力事件来进行处理。第七十四条中规定,旅行社接受相应的委托代订义务时,只有确定是旅行社过错时才要对其责任进行承担。而这些规定明确旅行社所承担的责任必须是在旅行社自身有过错的前提下所旅行的。在旅游法中对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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