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旅游法对旅行社的有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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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旅游法》出台对旅游业的影响

浅析新《旅游法》出台对旅游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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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 : 所 ,不 得安 排 另行 付 费旅 游项 目。但 是 ,经双 方协 商 一致 或 者旅 参与 2 0 1 3 年1 0 月 1日 实施 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旅游法 》 ( 以下 游者要求 ,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的除外” 。新规一 出, 旅行社 简称 “ 新 《 旅游法 》 ” )起 草 工 作 的 旅 游 规 划 专 家 刘 锋 曾说 过 , 的变化体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 ( 一 )旅 游 产 品 价格 的 变 化 新 《 旅 游 法 》的 出台将 是 中 国旅 游发 展 的一 个里 程碑 ,是众 望所 1、旅 游 产 品 的 “ 涨价 ” 归 ,是所有 旅游从 业人翘 首 以待 的 ,也是 中 国经 济发展转 型的 大势 旅游产 品价格 的提高是 最先最 明显 的变 化 。由于旅游 法第二 十 所趋 。新 《 旅游 法 》的旅游 行业 发 展 的影 响程 度 值得 我 们进 行探 零 负团 费 ” 、欺 客 宰客 等 行 为 ,旅 行 社为 提 高 利 讨 。这这里 ,本 人 浅陋 谈谈 新 《 旅 游法 》对 未来 旅游 业 可能 会 出 五条 明令 禁止 “ 润将许 多旅游线 路大 幅涨价 。以武汉 市场上 的旅游 价格为 例 :新马 现 的影响 。 泰1 0日游从 5 0 0 0 元涨至 l 1 0 0 0 元; 港澳 5日 游将从 2 0 0 0 元涨至 4 4 0 0 旅 行 社 元 ;澳大利 亚新西 兰 1 1日游从 1 . 3 5万元涨至 2万元 ;韩 国游从 5 0 0 0 旅行 社 作 为新 《 旅 游 法 》的 重点 整治 对 象 ,在此 次 法律 激起 引
a n d mi n i mi z e i t s d e s t r u c t i v e n e s s .

《旅游法》给我国旅行社经营带来的机遇

《旅游法》给我国旅行社经营带来的机遇

《旅游法》给我国旅行社经营带来的机遇随着《旅游法》的出台,中国的旅游行业获得了全面发展的机遇。

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规定,它不仅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权益保障,也为旅行社经营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潜力。

首先,《旅游法》的出现,对于规范旅行社市场经营和管理有着非常明显的作用。

法律条款的明确和规范,使得旅行社能够更加明确运营方针和维护安全措施。

同时,它还为更多有实力的旅行社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使得有实力的旅行社有更多的机会在市场上脱颖而出,占领市场份额。

其次,《旅游法》还为旅行社带来了更多的经营机遇。

根据《旅游法》的规定,旅游行业的各个领域都存在较为明确的合规门槛和标准,如合理定价、资金安全、保险投保等。

这些条款虽然增加了旅行社的合规成本,但也为有实力的旅行社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竞争优势,如提高服务质量和稳定用户群。

另外,《旅游法》的出台,促进了旅游行业和相关行业之间的联动、合作和高效运营。

旅游行业是一个综合性相当强大的行业,它紧密地关联着相关行业,如运输、住宿、餐饮、保险等。

《旅游法》的出台,更加明确了旅游服务行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促进了各相关行业之间的协同发展和交流,促进了整个行业的共同发展。

最后,《旅游法》的出现,也为国家旅游产业的整体健康发展带来了实实在在的贡献。

落实法律制度,管理旅游市场,为旅游消费者提供更多的安全保障和更好的服务,需要旅游行业和企业加强自律、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

可以说,《旅游法》的出台,是对旅游服务行业发展的全方位保障,是对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一步。

综上所述,国家旅游局出台《旅游法》,为旅游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也为旅行社经营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作为从业者,我们不仅要在法律层面上加强合规经营,还要更加注重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全方位保障广大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旅游法》实施后对雅安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的影响

新《旅游法》实施后对雅安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的影响

新《旅游法》实施后对雅安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的影响
新《旅游法》的实施对于雅安市旅行社的服务质量有着很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约定内容更加规范
首先,新《旅游法》明确了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合同约定,规定了游客在旅游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强调旅行社应当保证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具体操作上,旅行社需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规范,避免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二、责任制更加明确
新《旅游法》将旅行社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得更加明确,旅行社需要对旅游安全、行程安排、住宿、餐饮等方面的服务进行全面质量监管。

一旦出现意外事故,旅行社需要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处理。

这样的规定可以促使旅行社更加重视旅游服务质量,在旅游过程中确保游客的旅行安全。

三、旅行社管理更加法制化
新《旅游法》对旅行社经营行为进行规范,要求旅行社必须取得营业执照,设立资金保障等机制,以便游客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得到补偿。

同时,旅行社的服务标准、管理规定也得到了加强,为消费者提供更加稳定、安全和可靠的旅游服务。

四、旅游市场更加规范
新《旅游法》加大了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力度,平台上旅游产品的信息和真实性要求日益严格,使得游客在选择旅行社时可以更加合理、客观。

旅行社也需要加强自己的宣传和形象塑造,提高消费者的信任度和粘性,形成良好口碑效应,为企业长远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总之,新《旅游法》的实施对于雅安市旅行社的服务质量影响深远,将进一步促进旅游市场健康发展,给旅客提供更加优质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新《旅游法》对中小型旅行社的影响

新《旅游法》对中小型旅行社的影响

新《旅游法》对中小型旅行社的影响2013年10月1日,新《旅游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旅游业将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历史阶段。

中国旅游行业的第一部法律将为旅游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促进中国旅游行业转型升级和增长方式的转变。

这一法律对绝大多数中小型旅行社影响很大。

一、中小旅行社发展现状目前,中国大大小小旅行社近4万家,再加上近三四千家的相关代理机构,我国旅行社行业的规模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但从我国旅行社业的规模结构来看,小规模旅行社占绝多数;从地理分布情况来看,我国旅行社在全国的分布基本合理;行业利润却因激烈的竞争在逐年下降,数据显示在20世纪末旅行社的利润还在8%左右,但到了21世纪的最近几年旅行社的利润率已经跌到了2%左右,我国旅行社业正逐步成为一个低利润行业。

(一)低水平重复旅游线路创新产品开发的欠缺,一直是困扰我国旅行社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对于其中那些实力较弱的中小旅行社来讲,更乐于充当市场跟随者而不是市场领导者的角色,更舍不得投资开发新产品,大家互相克隆别人的旅游线路,一旦发现备受欢迎的旅游线路,许多旅行社都会争相模仿,在各自的领域内搞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产品没特色,只能在价格上做文章,而价格战的结果只会是多败俱伤。

久而久之,形成了旅游线路单一、老化的普遍情况,无法满足游客的需求。

同时也滋长了旅游市场中的许多不规范行为,恶性竞争加剧,严重影响旅游接待地产品的形象。

(二)品牌吸引力明显不足伴随着旅游者消费意识的成熟、品位的提高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加剧,旅行社的企业运作方式正逐步由大众化转变为特色化、专业化和品牌化。

因为,旅行社之间基本不存在垄断经营的产品,消费者面对众多的旅行社和旅游产品,选择的空间和自由度很大。

在这种产业背景下,旅行社特别是中小旅行社必须树立和强化品牌意识。

除了能为旅社创造竞争优势,对于旅游者来说,品牌也能有效降低购买风险及决策成本。

但目前的状况是:中小旅行社仿似一支庞大的杂牌军,打着花花绿绿的旗号,让旅游者摸不着头脑,许多名字好像听过却又没什么深刻的印象,想要省心又安心地出游一趟还真不容易,最后只好选择大名鼎鼎的旅行社。

新旅行法对旅游社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新旅行法对旅游社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新旅行法对旅游社的影响和应对措施一、绪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旅游行业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特别是近十年来,受生活观念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外出旅游作为生活调剂的一种方式,从而导致我国的旅游行业的规模以肉眼可见的速度迅速膨胀。

毫不夸张地说,旅游行业已经成为我国拉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渠道的重要的服务行业之一。

1.1旅游行业现状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旅游市场开发力度,种类由过去的单一的文化观光产品为主逐步发展到观光旅游、度假旅游、特种旅游种类齐全、结构完整的格局。

在观光旅游产品方面,我国的文物古迹、山水风光、民俗风情最能反映东方文明和神州风韵,这类产品具有垄断性,而且内容丰富,已形成相当的规模,如九寨沟之旅、长江三峡游、西部之旅,云南周末团、海南周末团等。

在度假旅游产品方面,家庭度假、乡间度假、海滨度假、周末度假、节日度假己形成比较成型的市场。

特种旅游产品近年来发展也很快,形成了品种多样、规模较大的特点。

如滑雪旅游产品、商务会议旅游产品、自驾车旅游、文化体育交流等,外国人来华自驾车旅游。

种类丰富的旅游项目满足了不同层次旅游者的需求,促进了旅行行业的快速发展。

1.2旅游业的重要作用一是提供就业岗位。

从行业性质上来看,旅游行业明显应当归属到劳动密集型产业中来,以2012年为例,全国纳入到统计范围的旅行社共计24944家,直接从事旅游行业的从业人员超过1350万人。

按照国际上的通用算法,每增加一名旅游行业的直接从业人员就相当于间接增加5名相关就业人员,我国的旅游业相当于间接提供了6750万个就业岗位,为解巨我国巨大的闲置劳动力问题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机遇。

二是助力经济增长。

仍以2012年为例,从国家发布的全年旅游业统计公报上可以看到,全国国内旅游人数29.57亿人次,收入22706.22亿元人民币,分别比上年增长12.0%和17.6%;接待入境旅游1.32亿人次,实现国际旅游(外汇)收入500.28亿美元,分别比上年下降2.2%和增长3.2%;中国公民出境人数达到8318.27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8.4%;全年实现旅游业总收入2.59万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了15.2%,旅游业收入占全国GDP收入问题的5%,对经济拉动作用非常明显。

浅析新《旅游法》出台后对旅行社经营的影响

浅析新《旅游法》出台后对旅行社经营的影响

浅析新《旅游法》出台后对旅行社经营的影响作者:张圆媛来源:《旅游纵览·行业版》 2014年第2期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旅游成为人们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休闲方式,在生活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但是在旅游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对游客的利益带来很大的损害。

在旅游中由于权益受损而进行投诉的事件也逐渐增多,因此加强对旅游行业的整顿和控制,对于旅游行业的发展以及游客的利益维护有重要作用。

随着新《旅游法》的出台,对旅行社的经营带来很大影响。

本文浅述新《旅游法》对旅行社的新规定、法律出台后对旅行社经营的影响以及相应的策略。

一、新《旅游法》对旅行社的新规定《旅游法》对旅行社的经营做出的新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对旅行团的团费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旅游法》中规定旅行社不得以各种不合理的低价对旅游者进行欺骗和诱导,进行不公平的竞争。

在新规定中,针对当前旅行社中比较常见的购物现象进行控制。

对于发生了的相应情况,旅行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进行退款。

(二)对导游的行为进行规范,同时也维护导游的权益。

在新的《旅行法》中规定,旅行社应该要向导游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不能要求导游在带团的过程中收取游客的任何费用。

导游在带团的过程中要按照旅游行程的安排进行带团旅游,不能以各种形式欺骗、强迫旅游者参加强制性的购物等。

(三)对旅游安全进行了新的规定。

对于旅行的安全进行规定,即在具体的旅游景区应该要严格地执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和管理条例,制定旅行安全保护预案,定期对旅游景区的安全状况进行相应的评估,以保证旅行过程的安全性。

对于不合条件的景区对外营业的,要进行停业整顿以及罚款处理。

二、新《旅游法》对旅行社经营的影响新《旅游法》的出台的应用,对旅行社的经营带来了比较深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促进旅游市场竞争环境趋向公平在新的《旅游法》中,对于购物以及自费项目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对当前旅游行业中出现的各种乱象,旅游法的实施,不仅可以维护市场秩序的平衡,还能整顿市场秩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简析《旅游法》对旅行社的影响

简析《旅游法》对旅行社的影响

简析《旅游法》对旅行社的影响[摘要]本文通过对《旅游法》的概述,简单的分析了旅行社中常见的问题,阐述了《旅游法》出台后对旅行社的影响及发展展望。

[关键词]《旅游法》;问题;影响;展望1引言在旅游法没有颁布之前,我国只有与旅游行业相关的一些行政法规,如《旅行社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没有一部强制性的综合性法律来约束我国正在快速发展的旅游业。

由于法制环境的缺失,我国旅游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成为制约我国旅游业健康发展,转型升级的最大障碍。

旅游法的出现,既凸显了对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强化了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监督管理等的规范,使我国的旅游业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当然,这也对我国的旅行社业产生了很大的冲击。

2《旅游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旅游法》分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10章112条。

3旅游法实施前旅行社常见问题3.1低价团、零付团费在零付团费运行模式下,组团社不付给地接社任何资金,只输送客源。

在这种模式中,游客的基本旅游消费,以及地接社的折旧费、利润、税金、导游服务费等都来自导游所交的人头费和旅游服务供应商的签单。

游客必须花费一定数额的指定消费项目费用,导游也只能通过各种方法宰客赚钱,不然自己不但赚不到工资还要赔钱给旅行社。

3.2导游无底薪影响导游服务质量旅行社为了省去付给导游人员的一部分工资,招聘兼职导游带团,兼职导游挂靠在导游服务公司,没有薪水。

兼职导游的责任心以及维护企业声誉方面相对于专职导游来说比较薄弱,这样会导致服务质量的不断下降。

其次由于带团没有底薪,甚至还要交人头费,购物和自费项目的回扣就成了导游谋取收入的重要来源,导游变成了导购,势必会降低导游服务质量。

旅游法实施形势下旅行社行业发展策略分析

旅游法实施形势下旅行社行业发展策略分析

旅游法实施形势下旅行社行业发展策略分析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旅游消费观念的转变,旅游市场日益繁荣。

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

这部法律的实施对旅行社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旅行社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在这种形势下,旅行社需要积极调整发展策略,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法律的要求。

一、旅游法对旅行社行业的影响(一)规范经营行为旅游法明确规定了旅行社的经营规范,包括禁止零负团费、强制购物等不正当经营手段。

这使得旅行社必须转变以往的低价竞争模式,注重产品质量和服务提升,以合理的价格和优质的服务吸引游客。

(二)保障游客权益旅游法对游客的权益保护做出了详细规定,如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

旅行社在产品设计和服务提供过程中,需要更加注重游客的需求和感受,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确保游客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加强监管力度旅游法加大了对旅行社行业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

这促使旅行社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合规意识,避免因违法违规而受到处罚。

二、旅行社行业面临的挑战(一)市场竞争加剧在旅游法的规范下,旅行社之间的竞争从价格竞争转向质量和服务竞争。

一些小型旅行社由于资金、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限制,可能在竞争中处于劣势,面临被淘汰的风险。

(二)成本上升为了满足旅游法的要求,旅行社需要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这必然导致成本上升。

例如,增加导游培训成本、优化旅游线路设计、提高保险保障额度等,都使得旅行社的经营成本增加。

(三)游客需求多样化随着游客旅游经验的丰富和消费观念的成熟,他们对旅游产品的需求更加多样化和个性化。

旅行社需要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满足游客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这对旅行社的产品研发和市场开拓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旅行社行业的发展策略(一)优化产品结构1、开发个性化产品根据不同游客的需求和兴趣,开发定制化的旅游产品,如亲子游、老年游、蜜月游等,满足游客的个性化需求。

旅游法的颁布对旅行社的影响

旅游法的颁布对旅行社的影响

旅游法的颁布对旅行社的影响内容摘要:《旅游法》于今年4月25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今年10月1日实施。

《旅游法》的出台实施将为进一步加强旅游监督管理、维护旅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证。

高度重视规范旅行社行业发展。

相对于《旅行社条例》有了新变化和更高的要求。

对以往存在的重点问题如:“承包挂靠”、“零负团费”、“人头费”在法律层面给出了严格的规定。

因此,《旅游法》的全面实施并严格落实到位,将对旅行社行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旅游法旅行社经营方向应对方法一、外部环境对旅行社企业经营方向的影响企业是社会的企业、市场的企业不是孤立的所以总会是受到各种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

外部环境分为宏观环境与微观环境。

一般认为企业的宏观环境因素有五类,即政治法律环境、经济环境、社会文化与自然环境以及技术环境。

企业的微观环境主要包括产业环境和市场环境两个方面。

产品生命周期、产业五种竞争力、产业内的战略群体、成功关键因素等分析方法是微观环境分析的重要内容。

旅行社的经营活动离不开其外部环境。

它既为旅行社经营活动提供方向、标准、途径和条件甚至经营项目选择,同时也必然因此而对旅行社的活动起制约作用。

离开外部环境,旅行社便无法做出正确的战略规划和经营决策。

外部环境的分析是旅行社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部分。

其中《旅游法》的颁布正是改变了旅行社企业外部环境中德政治法律环境。

政治法律环境是指那些制约和影响企业的政治要素和法律系统以及其运转状态,包括政治制度、体制、政治形势、方针政策等方面的因素。

政治和法律因素是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

对旅游业而言是制定服务战略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只是由旅游业的脆弱性决定的。

《旅游法》的颁布使得旅行社业的经营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旅游法》针对“零负团费”低价操作模式,设置了相应的10多条规范、禁止和处罚规定。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新《旅游法》对中小型旅行社的影响

新《旅游法》对中小型旅行社的影响

新《旅游法》对中小型旅行社的影响2013年10月1日,新《旅游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旅游业将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历史阶段。

中国旅游行业的第一部法律将为旅游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促进中国旅游行业转型升级和增长方式的转变。

这一法律对绝大多数中小型旅行社影响很大。

一、中小旅行社发展现状目前,中国大大小小旅行社近4万家,再加上近三四千家的相关代理机构,我国旅行社行业的规模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但从我国旅行社业的规模结构来看,小规模旅行社占绝多数;从地理分布情况来看,我国旅行社在全国的分布基本合理;行业利润却因激烈的竞争在逐年下降,数据显示在20世纪末旅行社的利润还在8%左右,但到了21世纪的最近几年旅行社的利润率已经跌到了2%左右,我国旅行社业正逐步成为一个低利润行业。

(一)低水平重复旅游线路创新产品开发的欠缺,一直是困扰我国旅行社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对于其中那些实力较弱的中小旅行社来讲,更乐于充当市场跟随者而不是市场领导者的角色,更舍不得投资开发新产品,大家互相克隆别人的旅游线路,一旦发现备受欢迎的旅游线路,许多旅行社都会争相模仿,在各自的领域内搞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产品没特色,只能在价格上做文章,而价格战的结果只会是多败俱伤。

久而久之,形成了旅游线路单一、老化的普遍情况,无法满足游客的需求。

同时也滋长了旅游市场中的许多不规范行为,恶性竞争加剧,严重影响旅游接待地产品的形象。

(二)品牌吸引力明显不足伴随着旅游者消费意识的成熟、品位的提高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加剧,旅行社的企业运作方式正逐步由大众化转变为特色化、专业化和品牌化。

因为, 旅行社之间基本不存在垄断经营的产品,消费者面对众多的旅行社和旅游产品, 选择的空间和自由度很大。

在这种产业背景下, 旅行社特别是中小旅行社必须树立和强化品牌意识。

除了能为旅社创造竞争优势, 对于旅游者来说,品牌也能有效降低购买风险及决策成本。

但目前的状况是:中小旅行社仿似一支庞大的杂牌军, 打着花花绿绿的旗号, 让旅游者摸不着头脑,许多名字好像听过却又没什么深刻的印象,想要省心又安心地出游一趟还真不容易, 最后只好选择大名鼎鼎的旅行社。

新旅游法规对旅游市场的影响分析

新旅游法规对旅游市场的影响分析

新旅游法规对旅游市场的影响分析摘要:2013年10月1号,新《旅游法》的正式颁布以及实施,促进了我国旅游市场的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颁布并实施新旅游法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规范旅游市场,带领旅游产业走向规范化、规模化以及国际化的道路。

本文主要分析了新《旅游法》给我国旅游市场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新旅游法规;旅游市场;影响一、新旅游法为我国旅游业带来的变化(一)旅游市场更显规范新旅游法的颁布以及实施严厉打击了一些旅行社的敲诈行为,比如低价组团,但却在旅游过程中强制消费。

尽管在新旅游法颁布之后,旅行社都对本公司旅游产品的价格进行上调。

根据我国的一个知名的旅行网站的统计,我国旅游行业在2014年年底实现了国外旅游产品价格在0%到20%的增长,相比较前几年的数据,增长了20%-30%。

即使出现了大幅度的价格增长,不过对价格都进行了明确的标明,不会在旅游途中产生强制消费,旅客的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享受到了更优质的服务,这也就使旅游市场变得越来越规范。

(二)最大限度的保障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国家为了保护旅游行业方面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满足消费者在进行游玩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服务需求,我国颁布了新的《旅游法》,通过法律的手段也就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消费者的利益受到应有的保护。

其中在新得《旅游法》中改变最大,对消费者带来更多保护的就是,对消费者在景点对商品的购买以及需要自己承担费用来体验的项目做出了明确规定。

从而避免了旅行团要求游客进行非自愿的商品购买与项目体验,使消费者在旅游的过程中更加愉快。

其中对于很多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碰到的各样的欺诈行为,当旅游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旅游者投诉难、维权难等问题,我们国家新出台的《旅游法》更是从全局作为出发点,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首先,保障了游客在旅游过程中能够更多的自己安排时间进行适合自己的旅游计划,使得身心得到最大程度的调整,使更多的游客对旅游过程中的服务感到满意。

论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

论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
孙江虹
因传统思想束缚我国农村人口的消费观念,致使我国农村 旅游市场从未得到应有的开发与重视,其旅游价值潜力仍远未 达到饱和态势。虽然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 升,加之我国三农政策的出台并大力实施,促进我国农村建设 步伐的加快,但是农村旅游在我国仍类属于新兴产业,因此, 如何提高农村旅游产业链条的价值;如何优化农村旅游发展现 状;如何高配农村旅游资源、调整产业间的供求关系成为我国 农村旅游市场改革的重要问题。
二、现阶段我国农村旅游市场营销策略问题分析
当前我国很多农村旅游社在营销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其 实际营销成果并不理想,已经成为阻碍我国农村旅游产业有效 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市场营销理念的缺位现象 一是近年来我国农村旅游经济呈持续上涨态势,特别是旅 游黄金周时段农村旅游景点都求不应供,以至于很多农村旅游 社过于自信,自认为其知名度能够长久维持单位的运营与发 展,忽略了促销的重要性;二是个别旅游单位对促销的瞬时 效应报以过多期望,总希望投入促销经费后能够立即收回,在 一段时间内缺乏客观认知促销目的的意识,致促销所能带来的
游”。为了强调导游的重要作用,国际旅游界将导游称之为“旅 游业的灵魂”、“旅行社的支柱”和“参观游览活动的导演”。 导游直接与游客接触,并且接触时间最长,导游服务是旅游各项 服务中最为根本的服务,更是旅游服务质量高低的最敏感的标 志,也是是各项旅游服务的联系纽带和中间桥梁。然后新旅游法 的出台可谓让众多导游“谈购色变”,绝口不提购物,即使旅游 者有购物的需要,导游者也不熟视无睹,有些人曾提议若旅游者 要求购物,可以签署“购物协议”。然而这份协议是与《旅游 法》中的相关规定相违背的,所以不具法律效力。这也就可以理 解导游为何熟视无睹,甚至“谈购色变”。没有购物,就没有收 入,特别是对于那些没有基本工资的导游人员来讲,旅游购物市 场比较混乱,特别是相比前些年而言,旅游者更侧重理性消费。 现在面临禁购命令,新旅游法的出台在某种程度上对于导游而言 无疑就是“屋漏偏遇连阴雨”。对于导游来讲,旅游法就是导游 人员的寒冬,导游生存状态堪忧,当然我们也希望越来越多的部 门考虑到导游的利益,找到解决导游收入的好办法,当然这个问 题也是极其迫切的。

新旅游法对旅行社

新旅游法对旅行社

新旅游法对旅行社,游客的影响新《旅游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旅游业将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历史阶段。

中国旅游行业的第一部法律将为旅游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促进中国旅游行业转型升级和增长方式的转变。

一、新旅游法对旅行社企业经营和行业发展会有什么影响1、有利于整肃市场秩序,创造价格相对平等的竞争环境新旅游法第三十五条针对购物和自费项目的限制条款,以及消费者购物退货的救济条款,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零负团费现象。

购物店、自费项目是旅行社零负地接的根基,新旅游法将旅行社专研这么多年研发出来的盈利模式一下打破,对旅行社行业而言这个是致命伤,如果更高的价格,一样的服务,那么就导致游客在产生选择障碍,降低购买旅游产品的欲望。

从而减少旅游游客的收客人数,收客人数的下降,相对导致旅行社的利润,景区的利润,餐厅的利润,购物店的利润,娱乐项目的利润。

连锁反应之下,在一段很长的时间游客没能对价格进行接收的时候将对旅游市场会有消极影响。

但长期看对于当前的旅游乱象而言,旅游法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维护”市场秩序,而是有利于“整肃”市场秩序,长期将对旅游行业是利好的。

限制不合理低价,要求旅行社以合理的计价方式定价。

如果《旅游法》得以切实遵守,价格回归到合理范围,意味着旅行社将在同一合理的价格区间内竞争,经营者搏的是服务、规模和经营策略,而不用去搏良心的底线,不用在更低利润和不可思议的低价之间做取舍。

2、有利于旅游经营者对服务质量的关注和游客对服务价值的认同新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这一规定与此前行业规章中禁止“收受”小费不同,导游在接团时报价已经包含了导游的服务费后,导游将得到最低的保障,得到保障后,导游可以通过自身的服务来赢取游客的认同,从而带动变向的游客自愿消费。

导游的服务质量又直接影响旅行社行业经营中的高品质形象,从而提前更多的收客,旅游市场的占用率。

旅游市场的现状是相当一部分游客只关心找旅行社是否比自己预订交通工具、食宿便宜,方便程度等,很少去关注产品本身的服务质量,以及隐性的消费,新旅游法将旅行社隐性消费打散,接下来会更关注的是产品,服务标准等。

旅游法的出台对旅行社的影响

旅游法的出台对旅行社的影响

旅游法的出台对旅行社的影响一.旅行社团队旅游经营操作模式将发生根本性变化。

长期以来,旅行社经营团队包价旅游,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旅游者,行程中诱导、欺骗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旅游项目,并从中获取不当利益弥补利润。

旅游法的实施将更有效地改变旅行社行业存在的低价招徕,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利益的低价竞销经营模式,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零负团费”这一顽疾,旅行社有望走出低价竞争的泥潭,从而进入注重品质的品牌化竞争阶段。

二.是旅行社团队旅游短期内急剧减少,散客游将大行其道。

旅游法影响部分线路价格合理上涨,短期部分压制消费需求,长期刺激出游需求释放,区域影响差异,部分境外旅游需求或转向境内。

①原有的纯玩/无自费产品价格保持稳定。

此前该类产品价格已经高于普通的含自费/购物产品,旅游法对其价格影响有限;丽江、桂林等地皆有此类产品,10月份除国庆假期外的价格与9月份基本持平。

②部分线路将自费项目纳入行程,剔除购物点,价格合理上涨。

此类产品报价需涵盖此前自费项目及购物点对团费的“补贴”,价格有所上涨,但游客实际支出的上涨幅度较小(华东线路略涨1%、峨眉山线路涨9%),低于门市价上涨幅度(华东线路涨25%、峨眉山涨18%)。

③预计原自费项目/购物点较多的线路,价格后续将有较大涨幅。

如境内的张家界/桂林等线路购物点/自费项目相对较少,预计价格上涨幅度有限;云南线路购物点相对较多,价格上涨幅度或高于其他线路。

④短期部分压制团客需求,长期刺激出游需求释放。

受黄金周的季节性涨价及旅游法实施影响,国庆价格涨幅较大,短期压制市场需求;长期看旅游法推动旅游价格回归理性,旅游质量提升,刺激出游需求。

三.旅行社投诉短期内将进入高发阶段。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旅游者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

而旅行社长期养成的经营行为一时难以从根本上改变和适应,不会因为一部法律的实施而一蹴而就,必将经历一个过程。

加之团队旅游价格的大幅增加,旅游者期望值增加,将带来一个旅游投诉的高发期。

《旅游法》给我国旅行社经营带来的机遇(1)

《旅游法》给我国旅行社经营带来的机遇(1)

《旅游法》给我国旅行社经营带来的机遇《旅游法》是我国旅游行业的基本法律,自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旅游法》规定了旅游行业的发展方向、管理要求、经营模式等,是我国旅游行业发展的必修课。

一、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旅游法》把“服务质量”作为旅游经营的重要要求和条件之一,旅行社必须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使国内外游客能够放心、舒适、满意地享受旅游服务。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和旅游支出的增加,游客对服务质量的需求也将越来越高。

因此,旅游企业必须重视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以满足游客的需求。

二、规范旅游市场《旅游法》从法律层面规范了旅游市场,确保旅游市场的公平、透明和健康。

旅行社必须合法经营,严格遵守《旅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还需要规范市场秩序,加强自律和监管。

这意味着,在合规经营和规范市场的基础上,企业可以更好地发挥其优势,吸引更多游客,增强企业市场占有率、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三、提升旅游行业发展水平《旅游法》对旅游经营实施了严格的规范和管理,规范了企业行为,保障了游客权益,构建了一系列保护、协调、服务的工作机制,有助于提高整个旅游行业的发展水平。

在这一新环境下,旅行社可以抓住机遇,做好规划、调整策略,进一步拓展经营空间,挖掘潜在市场,进一步提升企业经营和管理水平,以满足市场和游客的不断增长需求。

四、促进多元化发展随着旅游市场需求的不断推进,旅行社可以通过多渠道、多元化的经营模式来满足旅游市场需求,推动旅游业实现新的突破和发展。

例如,开展自助游、文化旅游、生态旅游、主题旅游、健康旅游等多元化旅游产品,引入多元化旅游服务,如网络旅游、移动旅游、出境旅游等,以及推行旅游定制化服务,将是旅游行业未来重要的发展方向。

总的来说,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旅游文化的不断蓬勃发展,旅游业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和文化交流的重要方式。

《旅游法》的出台,规范了旅游市场,保障了游客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丰富的机会和挑战。

旅游法对旅游行业的影响

旅游法对旅游行业的影响

旅游法对旅游行业的影响
旅游法对旅游行业有以下几个重要影响:
1. 保护游客权益:旅游法强调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包括游客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等。

旅游经营者必须履行安全责任,保障游客的安全和利益。

2. 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应提供高质量、安全可靠的服务,并且对旅游经营者提供虚假宣传、不履行合同义务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和处罚。

这促使旅游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提供满足游客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3. 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旅游法对旅游市场秩序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旅行社、导游、旅游经销商等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旅游经营者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遏制了旅游市场乱象和不正当竞争。

4. 促进旅游业发展:旅游法鼓励和支持旅游业的发展,包括提供相关政策支持、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等。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景区得到了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机会,促进了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繁荣。

总之,旅游法对旅游行业的影响是积极的,它不仅保护了游客的权益,提高了旅游服务质量,规范了旅游市场秩序,还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

这都有助于提升旅游行业的形象和竞争力,进一步推动旅游经济的繁荣发展。

《旅游法》实施后对旅行社经营的影响

《旅游法》实施后对旅行社经营的影响

《旅游法》实施后对旅⾏社经营的影响(⼀)对旅⾏团的购物安排做了严格的限定《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导、欺骗消费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付费旅游项⽬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付费旅游项⽬,但是经双⽅协商⼀致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程安排的除外。

⼀旦有违反的情况发⽣,旅游者有权在旅游⾏程结束之后,要求旅⾏社退货或者退还另⾏付费旅游项⽬的费⽤,同时旅⾏社和直接责任⼈分别还要按照第98条受30万元以下和2万元以下的处罚。

这样既严厉遏制了产⽣零负团费的根源,同时也⼈性化的照顾到了旅游者的购物需求。

◆应对建议:①在⾏程表中不再约定购物和⾃费项⽬的安排,也不列举推荐清单,但在⾏程安排中明确约定⾃由活动时间留作安排购物和⾃费项⽬之⽤;②确需做购物安排的团队,另纸列出购物和⾃费项⽬清单(不做为旅游合同的附件),供旅游者报名时或者导游在现场与旅游者另⾏协商签订购物和⾃费协议之⽤。

(⼆)对导服费等做了严格的规定《旅游法》第38条规定:旅⾏社,应当全额向导游⽀付导游服务费⽤;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

第60条第三款规定,包价旅游合同中必须载明导游服务费⽤。

◆应对建议:①旅⾏社的组团合同应当依法载明导游服务费⽤;②导服费的⽀付要及时和⾜额。

(三)明确旅游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信息有保密义务第52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应对建议:完善此⽅⾯的企业规章制度,对旅游者信息的使⽤要限制范围并慎⽤。

(四)对旅游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旅游法》要求政府部门要建⽴旅游⽬的地安全风险提⽰制度和旅游应急管理体系;旅游经营者要严格执⾏安全⽣产的法律法规与标准,制定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接待长者等特殊⼈群要有安全保障措施。

(五)明确了导游证是申办领队证的前提第39条明确了导游证和劳动合同是申领领队证的必备条件。

新旅游法对旅行社的有利影响

新旅游法对旅行社的有利影响

新旅游法对旅行社的有利影响-旅游管理新旅游法对旅行社的有利影响欧启均李君轶随着我国旅游行业的发展,国家在制定旅游业法律法规等方面也在不断完善,而新旅游法的颁布以及实施,使得旅游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证,并且也对旅游经营人员提出了更好的要求,不仅要确保诚信经营,还要充分考虑社会以及经济效益。

文章对新旅游法颁布实施以后对旅行社产生的有利影响进行分析,进而更好的推动旅行社的发展。

在我国新旅游法没有实施以前,旅游业中的各项活动只是按照一些行政法规来作为准则,并没有一部健全且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来对旅游业的整体进行有效约束,这样以来就是的旅游业中法制环境严重的缺失,使得旅游业良好的发展受到阻碍,妨碍了旅游业转型和升级。

而新旅游法的颁布及实施,不仅保障了旅行者和经营者自身的权益,还对旅游业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规范,进一步推动了我国旅游业朝着健康、良好的方向上发展。

一、为执行旅行法之前我国旅行社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一)低价以及零付费的旅行团在低价团以及零付费团的模式下,相应的组团社并不会支付给地接社任何费用,他们只是为其输送客源。

而长期在这种状态模式背景下,旅游者自身的基本旅行费用,地接社本身的折旧费、实际利润、所要缴纳的税金以及导游费用,都是通过导游所交游客人头费以及服务供应商所签单据来进行获取的。

而游客自身需要支付旅行社所设置的消费项目上,这也就导致导游只能通过强制购物来赚取费用,否则他们不仅拿不到工资,还可能会自掏腰包来给旅行社。

(二)导游人员没有底薪保证,进而影响实际服务质量通常情况下,大多数旅行社为了节省人员开支,会在旅游旺季招聘部分兼职导游来进行带团,而这些兼职导游也都是挂靠在相应的旅行社或者是旅游服务公司中,而旅行社则不需要支付这部分导游的底薪。

这也就使得兼职导游在维护公司形象以及责任等方面没有专职导游好,致使服务质量不升反降的情况发生。

加之兼职导游不仅没有底薪来作为保证,可能还需要缴纳人头费,而通过购物以及自费项目来拿回扣就成为了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在某种程度上说导游和导购之间相等,这样必然会导致服务质量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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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游法对旅行社的有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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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游法对旅行社的有利影响-旅游管理
新旅游法对旅行社的有利影响
欧启均李君轶
随着我国旅游行业的发展,国家在制定旅游业法律法规等方面也在不断完善,而新旅游法的颁布以及实施,使得旅游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证,并且也对旅游经营人员提出了更好的要求,不仅要确保诚信经营,还要充分考虑社会以及经济效益。

文章对新旅游法颁布实施以后对旅行社产生的有利影响进行分析,进而更好的推动旅行社的发展。

在我国新旅游法没有实施以前,旅游业中的各项活动只是按照一些行政法规来作为准则,并没有一部健全且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来对旅游业的整体进行有效约束,这样以来就是的旅游业中法制环境严重的缺失,使得旅游业良好的发展受到阻碍,妨碍了旅游业转型和升级。

而新旅游法的颁布及实施,不仅保障了旅行者和经营者自身的权益,还对旅游业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规范,进一步推动了我国旅游业朝着健康、良好的方向上发展。

一、为执行旅行法之前我国旅行社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低价以及零付费的旅行团
在低价团以及零付费团的模式下,相应的组团社并不会支付给地接社任何费用,他们只是为其输送客源。

而长期在这种状态模式背景下,旅游者自身的基本旅行费用,地接社本身的折旧费、实际利润、所要缴纳的税金以及导游费用,都是通过导游所交游客人头费以及服务供应商所签单据来进行获取的。

而游客自身需要支付旅行社所设置的消费项目上,这也就导致导游只能通过强制购物来赚取费用,否则他们不仅拿不到工资,还可能会自掏腰包来给旅行社。

(二)导游人员没有底薪保证,进而影响实际服务质量
通常情况下,大多数旅行社为了节省人员开支,会在旅游旺季招聘部分兼职导游来进行带团,而这些兼职导游也都是挂靠在相应的旅行社或者是旅游服务公司中,而旅行社则不需要支付这部分导游的底薪。

这也就使得兼职导游在维护公司形象以及责任等方面没有专职导游好,致使服务质量不升反降的情况发生。

加之兼职导游不仅没有底薪来作为保证,可能还需要缴纳人头费,而通过购物以及自费项目来拿回扣就成为了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在某种程度上说导游和导购之间相等,这样必然会导致服务质量下降。

(三)双方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不完善
虽然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明确指出要使用规范化的合同,然而还有大部分旅行社会逃避合同的签订,即使签订了合同也会使其中的条款较为模糊,对自身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回避,严重的可能会在旅行过程中随意对形成进行更改。

特别是在自费项目以及购物等条款方面随意性更大,对部分必备条款约定更是存在欠缺和不足,致使游客自身的权益不能得到保证。

例如,旅客自身的权益、处理及解决合同的方式等。

(四)旅行社无证经营
我国在《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承包或者是挂靠等方式来经营旅行社都是违法行为,然而因为旅行社申请门槛过高,导致挂靠、承包等行为普遍存在。

使用这种模式来对了旅行社进行经营就会使其中存在很多的不足和弊端,如,服务质量欠佳、减弱旅行社的竞争力、恶性逃避国家税收等。

二、新旅行法在颁布实施以后对旅行社本身的有利影响
(一)有效对旅行社的经营资质进行了确立
在《旅行法》中对旅行社的设立条件以及相应业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和规范,旅行社自身的经营范围也要在其经营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中能够进行体现。

并且旅行法中还重点强调旅行社不可出租或者是以任何形式转包经营许可证,这样一来就会对旅行社自身的资质进行有效地确立。

(二)构建良好且公平的行业竞争环境
在《旅游法》中明确指出,任何旅行社不能过低的价格组织旅行活动,对旅游人员进行诱骗,采用安排购物环节或者另附自费项目来为收取相应的回扣。

而旅行社在组织以及接待游客过程中,不能指定和安排需要另行付费的购物以及项目,而经过旅行社与旅行人员的协商或者是旅行人员自身要求,不对其他人员形成造成影响的不包含在内,因此这条法规的指定对长时间旅行社的经营模式造成了严重的冲击,而游客也较为的习惯选择低价格的旅游团进行消费,这样必将会对旅游市场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

然而从长远角度来看,这样不仅能够对旅游市场进行规范,使游客正确的认识低价团的陷阱,还能为旅行社营造出良好且公平的行业竞争环境。

(三)能够对导游的权益进行保证
在《旅游法》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中明确指出,旅行社在聘请导游人员时,一定要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真正的从法律角度对旅行社与导游人员之间的关系进行确立,使得导游人员自身的合法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证。

除此以外,旅游法中还规定了旅行社必须要制度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同时还要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对于临时聘请的导游也要全额支付其劳动费用。

而就我国现阶段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还指出,任何一家旅行社不能要求导游人员收取或者是垫付相关费用。

这样一来,就可以使旅行社不必支付其劳动服务所得以外的费用,还在一定程度上减少
了旅行社实际的经营支出,提升了旅行社自身的经济收益
(四)对旅行人员自身过错以及自由活动的损伤责任进行明确
《旅游法》中的第七十条中明确规定,由于游客自身原因,致使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能进行正常进行,以及游客自身行为而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者是出现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旅行社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中还明确说明,在游客进行自行活动期间,旅行社没有对其进行事前告知或者是在发生事件以后没有对其进行救治,因此导致游客人生安全以及财产受到损失的情况下,就需要有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

这一规定不仅对旅行社所必须承担的责任进行划分,还对旅行社自身权利进行了有效维护。

(五)制定可旅游纠纷诉前的有效调节机制
《旅游法》中规定,涉事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由调解组织对事件进行调节的有关规定,此种调节方式可以和《民事诉讼法》之间进行有效结合,调解结果也是经过法院来进行确认的,也就是说该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而调解组织的设立相对独立,且能够飞游客提供快速解决纠纷的途径,有效且快速的解决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纠纷,有效确保了旅行社的各项事务顺利进行。

(六)明确了旅行社过错责任
在第三十五条中规定,凡是旅行社强制游客进行购物时,它就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需要对强制购物产生的后果进行相应责任承担。

第六十七条中指出由于旅行社已经做好注意义务,但是还是不能有效阻止意外发生时,这部分事件就会作为不可抗力事件来进行处理。

第七十四条中规定,旅行社接受相应的委托代订义务时,只有确定是旅行社过错时才要对其责任进行承担。

而这些规定明确旅行社所承担的责任必须是在旅行社自身有过错的前提下所旅行的。

在旅游法中对合同法
也作了一些具有强制性规定,这样就使旅行社避免了一旦户县违约事件就必须对责任进行承担的不足,因此旅游法中明确了旅行社过错机制,进而给旅行社营造出了良好且宽泛的经营环境、进而更好的推动旅行社今后能够健康、正常、长远的发展。

此外,由于旅行社在新旅游法的颁布实施下,改变了原来长时间经营的模式,这样就可能会增加旅行社的经营成本,使旅游报价逐渐回归正常,同时也会提升旅游价格,而这些情况都促进了旅行社的转型,进而在法律范围内更好的适应市场的发展。

同时旅行社还要重视散客的重要性,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进而推动旅游格局正常健康。

三、结论:
总而言之,自从新旅游法颁布实施以来,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旅游业的发展和完善,因此在此背景下旅行社要摆正好心态,面对全新的挑战,推动传统经营模式的转型,使得新的经营模式出现,进而更好的促进旅行社未来健康的发展,提升经济收益以及社会收益。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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