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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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规范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第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和城市线网服务质量评价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条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包括乘客满意度评价、服务保障能力评价和运营服务关键指标评价,基准分值1000分。其中,乘客满意度评价分值300分,服务保障能力评价分值300分,运营服务关键指标评价分值400分。

第三条线路服务质量评价得分为该线路乘客满意度评价、服务保障能力评价和运营服务关键指标评价得分之和,再视情核减扣分。计算方法见公式(1)。

(1)

式中:i=1、2、3...I,I为城市所辖线路总数;

—第i条线路服务质量评价得分;

—第i条线路乘客满意度评价得分;

—第i条线路服务保障能力评价得分;

—第i条线路运营服务关键指标评价得分;

—第i条线路服务质量评价核减扣分。出现以下情形的(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除外),应进行核减扣分:(一)发生5分钟以上(含)15分钟以下延误事件的,每起减5分;(二)发生15分钟以上(含)30分钟以下延误事件的,每起减10分;(三)连续中断行车(指线路中有2个及以上车站或区间发生行车中断)30分钟以上(含)2小时以下的,每起减20分;

(四)发生一般运营突发事件的,每起减50分;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运营突发事件的,该线路当年服务质量评价得分记为零分。注:运营突发事件等级判定标准按照《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5〕3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运营单位服务质量评价得分,以其所辖线路的服务质量评价得分按各线路客运量加权平均后,根据运营单位工作表现情况加减分,再按所辖线路规模进行系数调整。计算方法见公式(2)。

(2)式中:i=1、2、3...I单位, I单位为运营单位所辖线路总数;

—运营单位服务质量评价得分;

—运营单位所辖的第i条线路服务质量评价得分;

—运营单位所辖的第i条线路年度客运量;

—加分项。因完成政府政策性任务,或者积极组织参加抢险救灾、应急保障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活动,运营单位获得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部表彰表扬的,每项加10分;获得城市人民政府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表彰表扬的,每项加5分;获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表彰表扬的,每项加3分。班组和个人因运营管理工作突出,获得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部表彰表扬的,每项加1分。总加分上限为50分。因同一事项获得多项表彰表扬的,按照奖项级别最高的计算一次,不重复加分。S—减分项。运营单位对行业管理政策执行、重大活动保障等职责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的,每发生1次,在运营单位当年服务质量评价得分中核减10分。

—调整系数。运营单位所辖线路运营里程在300公里以内,取1;所辖线路运营里程在300(含)至500公里之间,取1.03;所辖线路运营里程在500公里(含)以上,取1.05。

第五条城市线网服务质量得分,以城市线网所有线路评价得分按各线路客运量加权平均后,再根据城市线网规模进行系数调整。计算方法见公式(3)。

(3)

第七条根据乘客满意度评价内容设计调查问卷。调查问卷采用满意、一般、不满意3级文字量表,分值系数分别对应1、0.5、0。

第八条乘客满意度调查样本量应综合乘客总体特征、调查结果精度、调查时间和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每条线路调查样本量不应低于该线路日均客运量的1‰,且最低不少于400份;调查站点应不少于该线路站点总数的50%,并覆盖该线路换乘车站、常态化限流车站以及日均进站量最大车站等。调查时段应覆盖高峰和平峰运营时段。

第九条乘客满意度得分为各评价指标得分之和。各评价指标得分为全部有效乘客问卷中该指标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第三部分服务保障能力评价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服务保障能力评价包括进出站、问询、购检票、候车、乘车和基础保障等6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设二级指标。具体评价内容

注:标*的评价内容和指标,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于有轨电车。确定不适用的,不予计分,线

路得分以实际计分分值按满分300分等比例折算。

第十一条开展服务保障能力评价工作应组成不少于7人的评价组,评价组成员应当与被评价对象无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其中至少4人具有5年以上(含)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服务保障能力评价应设计抽样方案,车站样本量不应少于该线路站点总数的20%,并覆盖该线路换乘车站、常态化限流车站以及日均进站量最大车站等;列车样本量不应少于5列次。

第十三条服务保障能力得分为评价组各专家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第四部分运营服务关键指标评价

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关键指标包括行车服务、客运设施可

线路得分以实际计分分值按满分400分等比例折算。

第十五条运营服务关键指标得分为本年度该线路所有评价指标得分之和。

第五部分附则

第十六条运营服务关键指标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列车运行图兑现率

A.1.1 定义

统计期内,实际开行列车次数与列车运行图规定的计划开行列车次数之比。

A.1.2 计算方法

列车运行图兑现率的计算方法见公式(A.1)。

(A.1)式中:——列车运行图兑现率;

——实际开行列次,即该线路实际开行的列车总列次数(不包含加开列次),单位为列;

——计划开行列次,即列车运行图中规定的开行列车数量,单位为列。

(二)列车正点率

A.2.1 定义

统计期内,正点列车次数与实际开行列车次数之比。

A.2.2 计算方法

列车正点率的计算方法见公式(A.2)。

(A.2)式中:——列车正点率;

——正点列车次数,单位为列。

注:正点列车是指在执行列车运行图过程中,列车到达终到站的时刻与列车运行图计划时刻相比误差不大于2min(市域快速轨道交通系统和有轨电车除外)的列车次数。对市域快速轨道交通系统,正点的时间界限值是指列车到达终到站的时刻与列车运行图计划时刻相比误差不大于3min。对有轨电车,正点的时间界限值是指列车到达终到站的时刻与列车计划时刻相比误差不大于5min。

(三)列车服务可靠度

A.3.1 定义

统计期内,全部列车总行车里程与5min(有轨电车为10min)及以上延误次数之比,单位为万列公里/次。

A.3.2 计算方法

列车服务可靠度的计算方法见公式(A.3)。

(A.3)式中:——列车服务可靠度;

——全部列车总行车里程,单位为万列公里;

——5min(有轨电车为10min)及以上延误次数,单位为次。

(四)列车退出正线运营故障率

A.4.1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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