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校师资网络培训国际私法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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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校师资网络培训国际私法教学大纲

一、第一天上午(8:30—12:00)

1.质量工程建设背景下的国际私法课程建设情形;

2.主讲教师关于教学改革的差不多理念和方法的摸索;

3.主讲教师对国际私法课程的明白得及教学设计:

(1)国际私法课程建设整体情形;

(2)国际私法课程教学体系的构建(教学内容选择与安排);

(3)国际私法教学设计思想、教学方法等;

(4)国际私法课程建设过程中的体会、思路及理念等。

“质量工程”全称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是继“211工程”、“985工程”和“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打算”之后,我国在高等教育领域实施的又一项重要工程,是新时期深化本科教学改革,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重大举措。“质量工程”重点建设的六个项目差不多上带有基础性、引导性的项目,在提高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方面起着龙头作用:专业设置和专业结构调整是人才培养的差不多前提;课程和教材建设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关键环节;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内容;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是提高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和评估制度是保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是实现高等教育和谐进展的战略举措。

二、第一天下午(2:00—5:00)

示范课:法律适用中的普遍性问题

一、识别

难点:识别冲突

重点:识别冲突的解决

教学设计:

1.引导学员认识识别是日常生活中的普遍现象,并非国际私法独有;

与学员互动:民法、刑法中的识别是如何样的?

2.结合国际私法的专门情形,引导学员了解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的专门性(识别冲突

问题);

案例:国际海事欺诈案件——违约或侵权?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公司)与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以下简称瑞士资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钢材的合同。瑞士资源公司于1985年3月14日向中技公司发出电传:"物资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85年3月31日",并要求中技公司"将信用证开给挪威信贷银行(在卢森堡),以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为受益人"。同年3月26日,瑞士资源公司又向原告发出电传:"所供钢材可能由我们的意大利生产厂或西班牙生产厂交货",并告知了钢材的价格、交货日期等。1985年4月19日,中技公司通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了以瑞士资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229.5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随后,瑞士资源公司将全套单据通过银行提交中技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1985年5月4日,载明装运人为瑞士资源公司,并由其在提单上背书。同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上述货款汇付瑞士资源公司。此后,原告因未收到上述钢材,从1985年7月起连续十余次以电传、函件向瑞士资源公司催询和交涉。但瑞士资源公司拒不答复,或以种种托词进行搪塞。经原告一再督促,瑞士资源公司才于9月5日回电称:“中国港口拥挤,船舶将改变航线”,“最迟抵达日期估量为1985年10月20日。”届时,原告仍未收到钢材。被告于同年10月30日致电原告,全盘推卸自己作为合同卖方和货款受益人的责任。为此,原告遂于1986年3月24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赔偿其它缺失合计591244.21美元,并申请诉讼保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审理查明,被告在意大利和西班牙既无钢厂,也无钢材;其向原告提交的意大利卡里奥托钢厂的钢材质量检验证书、重量证书和装箱单均系伪造的,所提交的提单也是伪造的。被告在答复原告催问的电函中所称“中国港口拥挤”和“船舶将改变航线”的情形也纯属虚构。因此,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瑞士资源公司偿还中技公司钢材货款并赔偿其它缺失。瑞士资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双方签订的购销钢材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上诉人在无钢材的情形下,谎称"物资已在装运港备

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85年3月31日","在我方银行收到信用证二周内交货",诱使被上诉人与其签订合同。上诉人在收到被上诉人指示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的信用证后,在物资没有装船的情形下,向被上诉人提交了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伪造单据,以骗取被上诉人的巨额货款。上诉人利用合同形式进行欺诈,已超出履行合同的范畴,不仅破坏了合同,而且构成了侵权。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非合同权益义务的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被上诉人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而不受双方所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上海,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22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中国已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又有仲裁条款,中国法院无管辖权,其理由不能成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坚持原判。

与学员互动:国际私法中的识别有什么专门性?

国际私法中的识别的专门性在于依据哪一国家的法律作为识别的依据,这是其与国内案件不同的地点。

与学员互动:国际私法中的识别的目的是什么?

在于确定法院应采纳哪一条冲突规范来查找准据法。

3.实践中常见的会发生识别冲突的问题

(1)时效和举证责任:是程序问题依旧实体问题;

(2)对已亡配偶的财产要求权:是夫妻财产问题依旧继承问题;

(3)产品责任、海事欺诈等:是违约行为依旧侵权行为;

(4)妻之抚养要求权:应适用夫妻财产法的规定依旧适用夫妻身份法的规定;

(5)无人继承动产:是无主财产的占有问题依旧继承问题;

(6)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婚姻之同意:是结婚能力问题依旧结婚形式问题。

4.国际私法中识别冲突问题的解决方法

(1)法院地法说;

(2)准据法说;

(3)分析法学和比较法说;

(4)个案识别说

研究性学习:探讨各种学说的利弊之处。

二、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

难点:英美法系关于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划分的做法

教学设计:

1.引导学员了解划分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在国际私法中的意义

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在国际私法中的意义:对案件的法律适用有决定性阻碍。

与学员互动:什么缘故程序问题要适用法院地法?

(1)是国家主权原则的表达;

(2)是实际的需要;

(3)是正义的要求;

(4)程序问题与法院地有最紧密的联系。

2.了解两大法系关于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的不同划分标准

大陆法系的划分标准相对客观: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专门是他们相互间的义务,适用实体法,而法院关于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权益义务则是程序的一部分。

英美法系的划分标准相对主观:会在实质上阻碍案件结果的争议时实质性的,而关于诉讼的日常例行规则则是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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