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专利法创造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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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专利申请案件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运用

从一个专利申请案件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运用

从一个专利申请案件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运用专利的“创造性”是专利法律中的重要概念,它是判断一个发明是否具备向专利申请提供保护的基本要素之一、本文以一个虚构的专利申请案件为例,详细介绍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运用。

案例背景:专利申请人申请了一项新型折叠自行车的专利。

该发明通过在自行车车架的连接部位添加一个折叠机构,使得自行车可以快速折叠和展开,方便携带和存放。

现在需要判断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1.了解先有技术:首先,需要了解该领域之前已经公开的相关技术,即先有技术。

在本案例中,需要了解自行车的折叠技术以及已有的折叠自行车设计。

2.确定发明技术特点:对比先有技术,分析该发明的技术特点,即发明的创新点和差异之处。

在本案例中,可以确认发明技术特点为在自行车车架的连接部位添加了一个折叠机构。

3.执行奥利奇判别法:奥利奇判别法是判断专利“创造性”的常用方法。

它要求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与先有技术相比,必须具备“技术方案在技术上的非显著技术进步”的特点才能被认定为具备“创造性”。

通过执行奥利奇判别法的三个步骤可以进行专利“创造性”的评估:(1)确定最接近先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从先有技术中找出与该发明最接近的技术方案。

在本案例中,找到已有的折叠自行车技术。

(2)确定发明与最接近技术方案的区别:对比发明与已有技术的差异,判断发明的具体创新点。

在本案例中,发明的创新点是在车架连接部位添加折叠机构。

(3)判断发明的技术方案是否在技术上具有非显著技术进步:根据发明与已有技术的差异,判断该差异是否是技术上的非显著技术进步。

在本案例中,添加折叠机构可以提高自行车的便携性和存放性,因此可以认定是技术上的非显著技术进步。

通过执行奥利奇判别法,可以得出专利“创造性”的初步判断结果。

专利“创造性”的运用:基于以上的判断结果,可以运用专利“创造性”进行以下操作:1.提交专利申请:如果初步判断显示该发明具备“创造性”,可以向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专利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专利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专利的新颖性与创造性专利是一种保护创新的法律制度,其核心要求是新颖性与创造性。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专利的新颖性与创造性的含义和重要性,以及如何评估一项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要求。

一、新颖性的要求新颖性是指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该发明在全球范围内没有任何人在任何媒体上进行公开。

也就是说,发明的技术或方法不能已经公开出现在任何书籍、杂志、报纸、专利文件、学术演讲、公开展览或公共访问的互联网站点上。

只有具有新颖性的发明才能被授予专利权。

判断一个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是通过进行专利检索来完成的。

在专利检索中,专业的专利检索员会通过检索各种专利数据库,来查找与申请发明相似或相同的现有技术。

如果发现类似或相同的技术已经存在,那么该发明就不再具有新颖性,无法通过专利审查。

二、创造性的要求除了新颖性,专利申请还需要具备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发明对于领域内的专业人士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它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首先,发明的技术水平不属于专业人士的普遍知识;其次,发明对于专业人士来说是有实际可行性的。

要评估一项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专利审查员会进行所谓的“明显性测试”。

在明显性测试中,审查员会将发明与先前公开的技术进行比较,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差异和创新,使其超越了现有技术的水平。

如果发明的差异无法超越先前的技术,那么它将被认为缺乏创造性,无法通过专利审查。

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重要性新颖性和创造性是专利的基本要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如果一个发明已经在公众领域进行了公开,并且缺乏创新,那么没有理由为这个发明授予专利权。

保护专利只有在发明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

专利的授予可以为发明人带来多重好处。

首先,授予专利意味着发明人可以享有独家权益,可以阻止别人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许可使用他们的发明。

其次,专利可以带来商业利益,发明人可以通过授权、许可或出售专利获得经济回报。

此外,专利也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然而,只有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发明才能获得专利保护。

浅谈专利法创造性中之显而易见性

浅谈专利法创造性中之显而易见性

浅谈专利法创造性中之显而易见性摘要:现行《专利法》、《专利审查指南》以及《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指南》均未对由”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以及有限的试验”到”显而易见性”的导出原则或步骤进行规定,可能导致专利审查结论不一致。

本文根据相关概念以及具体审查案例,对”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与发明创造性中之显而易见性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并对判断原则和具体判断步骤的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专利法创造性显而易见性一、引言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审查指南》则指出,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若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可得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指南》规定,显而易见是不超越技术的正常发展进程,而仅仅是简单的或合乎逻辑的由现有技术得到,即不包括超出期望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具有的任何实践技能或能力。

然而,并非所有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试验所获得的发明都是显而易见的,当事人在阅读申请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事后分析很容易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因此,不能简单运用”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而武断得出发明是显而易见的结论。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一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指出,打火机空滑薄轮的半径大于边轮及磨轮的半径,因此,轻按时手指只能触及空滑薄轮空转,边轮及磨轮不能转动,只有用力往下压,就能通过手指往外凸出的肌肉触及边轮,从而驱动边轮带动磨轮转动,由于儿童的指力较小,手指没有凸出的肌肉触及边轮,只能拨动空滑薄轮空转,故可防止儿童点着打火机。

专利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空滑薄轮的半径比边轮的半径大0.7mm~2.5mm。

浅析我国专利创造性标准的完善

浅析我国专利创造性标准的完善

浅析我国专利创造性标准的完善摘要:专利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与新颖性、实用性相比,它是最难判断的,因为它是最具主观性的。

本文通过成本收益分析,认为现在我国专利创造性标准应该完善,提高创造性的标准更符合专利法的立法目的,更有利于专利制度健康发展。

关键词:专利;创造性;成本收益分析一、专利创造性概述(一)专利的概念专利制度是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科学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同时将其公之于众,以利于技术交流和转让的一项制度。

[1]专利制度是几乎各个国家都有的一项法律制度。

专利制度是随着技术进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技术的商品化而发展起来的。

[2]专利(patent)一词源于拉丁语 literae patents,其原意是公开的文件或公开的证书,是中世纪西欧一些国家的王室用来表示所颁发的某种特权的证明。

[3]专利制度起源于意大利,当时专利权的授予仅仅是封建君主给予恩赐的一种手段。

[4]由此可见,专利是国家颁发的证明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有专有权的证明文件,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二)专利法中创造性的概念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也就是说,一项发明要想被授予专利权,就要满足专利的三性。

一项发明要满足创造性的要求,就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03条的规定,尽管—项发明与102条的情况并不完全一致(即符合新颖性的要求),若专利申请内容与先有技术的差异对于一个在本技术领域中具有一般技能的人来说在发明完成时从整体上讲是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缺乏非显而易见性。

[5]1790年美国第一部专利法中规定:对非公知公用的实用技艺、产品、引擎、机器和设计,及其改进,给予最长14年的专利权保护,这里并没有提及创造性这个要求。

浅谈专利法创造性判断标准

浅谈专利法创造性判断标准

浅谈专利法创造性判断标准作者:黄海来源:《中国科技纵横》2017年第05期摘要:创造性位于专利系统的核心地带,是“专利系统的最后看门人”。

创造性的意义在于,既能够防止显而易见的、非实质性的发明享有垄断权,又能够使得真正对于现有技术有贡献的发明获得专利保护,从而促使发明人愿意公开其发明创造促进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

本文结合创造性的立法本质,具体分析专利审查过程中创造性判断的思路,为申请人在进行发明以及撰写发明专利申请时,把握其技术方案是否符合专利法所要求的创造性提供一些启示。

关键词:专利法;创造性;三步法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05-0225-02专利法规定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是发明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创造性位于专利系统的核心地带,是专利审查和专利代理最为重视的内容之一。

创造性的意义在于,既能够防止显而易见的、非实质性的发明享有垄断权,又能够使得真正对于现有技术有贡献的发明获得专利保护,从而促使发明人愿意公开其发明创造促进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

1 专利法中关于创造性的相关规定1.1 中国与国外专利法中创造性的含义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了发明创造性的概念,即“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从这里可以看出,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不仅要不相同,还要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所谓“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简单地说就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应当是非显而易见的。

所谓“显著的进步”,简单地说发明应当具有有益效果。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从一个发明创造具体到申请文件中的表现形式来看,专利法中创造性所考察的“发明”,是指权利要求书所请求保护的发明,那么在明确了中国专利法中对一个发明的创造性的考察,是落脚于在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上之后,可以理解,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就是需要将该发明的每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

论我国发明专利创造性之“显著的进步”

论我国发明专利创造性之“显著的进步”

第16卷 第12期2019年 12月中国发明与专利China Invention & PatentV ol.16 No.12Dec. 2019论我国发明专利创造性之“显著的进步”李彦涛(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0092)摘 要: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包括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两个要件,但随着创造性判断方法的发展,特别是审查指南引入三步法,“显著的进步”这一要素已经被“吸收”进入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之中,造成理论上逻辑的不严密和实务中的虚化,所以应当对该款规定修订为非显而易见性。

关键词:创造性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的进步非显而易见技术效果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0引言我国现行专利法自1984年制定以来,按照大体每八年修订一次的频率,分别于1992年、2000年和2008年进行了三次修订。

专利的授权实质条件,又称为专利性,是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在内的“三性”,一直是专利制度最核心的问题之一。

从历次专利法的修订来看,较少涉及“三性”条款的修改。

2008年,新颖性曾因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概念的变化从相对新颖性变为绝对新颖性,而作为更重要的条款——涉及创造性的第22条第3款却从来没有修订过。

当然,专利法条文未作修订并不表明我国专利法对于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和标准一成不变。

事实上,由于创造性判断的复杂性,一般专利法都只做简单的抽象的规定,具体如何衡量留给专利局的审查实践或法院的司法实践去解决[1]。

我国对于创造性判断的具体操作规则记载在《专利审查指南》(下文简称审查指南)中,虽然《专利审查指南》作为部门规章并非司法审判的依据,但由于《专利审查指南》提供了对创造性的判断规则最权威和详细的规定,是指导专利审查实践的依据和事实上的司法实践的重要参考。

因此,应当说专利法和审查指南上下互动,共同作用构成了创造性判断的依据。

但审查指南经历数次修改之后,其涉及创造性判断的内容日益丰富,而我国现行专利法中对创造性的规定方式的外壳已不足以容纳审查指南的相关内容。

浅析创造性评判中准确发明确定技术问题

浅析创造性评判中准确发明确定技术问题

浅析创造性评判中准确发明确定技术问题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了创造性的概念: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我国《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2节规定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概念: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从上述的概念可以看出,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主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规定了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一般方法,即“三步法”。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指南》规定了第三步,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换而言之,判断是否显而易见的结论则可以得出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而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结论则可以得出发明是否显而易见。

随后,《指南》规定了通常认为现有技术存在上述启示的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即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

并且,举例说明了公知常识的两种情形: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规定:“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不得补充驳回理由和证据,但下列情形除外:(i)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主张的公知常识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关于公知常识的定义,一直以来普遍认为指南对其的规定表述简单,对公知常识的内涵或者外延不清晰,审查界、司法界有许多相关的研究成果。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发明专利是指针对新的技术方案、新的产品或其改进等创新性的技术方案而进行保护的专利。

它所保护的是创新性的技术方案,而非意识形态等非技术性的内容。

创造性是发明专利申请审查中的重要要素。

下面将从几个案例来探讨如何判断发明专利的创造性。

案例一:电子烟电子烟是近年来比较流行的一种新型烟草产品。

它通过蒸气来模拟吸烟的感觉和口味,从而避免了传统烟草所带来的健康问题。

发明人的初衷是希望能够为吸烟者提供一种更加健康的选择。

在申请专利时,发明人提出了电子烟的组成部分包括电源、加热元件、口感模拟器、蒸气化室和吸入嘴咀等芯片技术。

由于电子烟的组成部分和工作原理与传统烟草完全不同,因此可以认为该专利具有创造性。

案例二:自动驾驶汽车自动驾驶汽车是一种基于先进的传感技术和人工智能算法的新型汽车。

实现自动驾驶需要包括多种技术,如传感器、控制器和人工智能等。

发明人通过研究这些技术之间的相互作用和调整,实现了自动驾驶汽车的实现。

由于该技术的应用和实现具有较大的前瞻性和创新性,可以认为是一项创新的技术方案。

案例三:智能家居系统智能家居作为一种新型住宅技术,综合运用多种感知设备、互联网技术和智能算法,实现了住宅自动化与智能化的升级。

发明人通过设计学习算法,实现从用户的日常生活中获取数据并通过云端算法分析得出用户的偏好与需求。

通过将数据分析与各类智能硬件相连接,实现了智能家居系统的智能化与自动化,更进一步的优化家庭的生活体验与电力消耗。

因此,该发明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创造性是判断发明专利是否得到保护的重要要素。

通过研究案例,可以发现申请的发明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与现有技术方案存在本质差别,或是能够应用现有技术方案实现的新型技术方案。

这对专利申请人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标准,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发明专利申请的意义与目的。

此外,还可以考虑发明专利的技术水平、技术领域和应用范围等方面的判断。

越高的技术水平意味着越难实现和解决问题,但同时也意味着其对现有技术方案的改进和创新性越大。

专利申请中的创造性和技术进步评价方法

专利申请中的创造性和技术进步评价方法

专利申请中的创造性和技术进步评价方法在专利申请中,创造性和技术进步评价方法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专利申请中创造性和技术进步的评价方法,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创造性评价方法专利的创造性评价主要用于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创新性和独创性。

以下是常用的创造性评价方法:1. 先前技术文献调研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对相关技术领域的先前技术文献进行广泛的调研是非常重要的。

这样可以确保申请的发明与现有技术之间具有差异,从而判断其是否具有创新性。

2. 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对比通过对发明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分析,可以评估发明的创新程度。

这包括对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和技术方案等方面的比较和分析。

3. 创造性评审专家评审是创造性评价的关键环节。

由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通过审查和评估发明的创新性来决定是否通过专利申请。

二、技术进步评价方法技术进步评价主要用于判断发明是否具有技术上的突破和进步。

以下是常用的技术进步评价方法:1. 技术比较分析通过对发明与现有技术的比较分析,可以评估其在技术上的突破和进步。

包括技术方案的先进性、独特性、实用性等方面的比较和评估。

2. 技术指标评估通过对发明涉及的技术指标进行评估,可以判断其在技术上的进步。

这包括技术指标的改进幅度、技术指标的达到程度等方面的评估。

3. 技术验收技术验收是评估技术进步的一种重要方法。

通过对发明进行实际应用和验证,以验证其在技术上的突破和进步。

三、创造性和技术进步评价的关系创造性评价和技术进步评价在专利申请中相互关联,相互影响。

创造性评价主要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创新性和独创性,而技术进步评价主要判断发明是否具有技术上的突破和进步。

创造性评价是技术进步评价的前提和基础。

只有在发明具有创新性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进行技术进步评价。

而技术进步评价则是对发明创造性的一种进一步确认和加强。

创造性评价和技术进步评价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对发明的全面评价。

结论在专利申请中,创造性和技术进步评价方法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创新性和技术突破的重要手段。

浅谈专利法创造性中之显而易见性

浅谈专利法创造性中之显而易见性

浅谈专利法创造性中之显而易见性摘要:现行《专利法》、《专利审查指南》以及《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指南》均未对由”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以及有限的试验”到”显而易见性”的导出原则或步骤进行规定,可能导致专利审查结论不一致。

本文根据相关概念以及具体审查案例,对”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与发明创造性中之显而易见性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并对判断原则和具体判断步骤的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专利法创造性显而易见性一、引言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审查指南》则指出,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若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可得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指南》规定,显而易见是不超越技术的正常发展进程,而仅仅是简单的或合乎逻辑的由现有技术得到,即不包括超出期望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具有的任何实践技能或能力。

然而,并非所有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试验所获得的发明都是显而易见的,当事人在阅读申请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事后分析很容易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因此,不能简单运用”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而武断得出发明是显而易见的结论。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一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指出,打火机空滑薄轮的半径大于边轮及磨轮的半径,因此,轻按时手指只能触及空滑薄轮空转,边轮及磨轮不能转动,只有用力往下压,就能通过手指往外凸出的肌肉触及边轮,从而驱动边轮带动磨轮转动,由于儿童的指力较小,手指没有凸出的肌肉触及边轮,只能拨动空滑薄轮空转,故可防止儿童点着打火机。

专利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空滑薄轮的半径比边轮的半径大0.7mm~2.5mm。

论专利法中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论专利法中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论专利法中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论专利法中的新颖性与创造性北京双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马龙邮编:100088文摘:世界各国在审查指南中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具体论述,并不能被其法规给出的概念所概括。

基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质量互变规律,笔者认为:新颖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量变。

创造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

规定性特征即质与发明创造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是不可分割的。

发明创造总是具有一定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不存在没有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

关键词:创造性;质变;新颖性;量变;否定之否定规律。

一、世界各国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定义创造性是各国专利法中必需涉及到的一个重要概念。

《欧洲专利条约》以及《专利合作条约》规定:如果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对所属领域的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美国专利法规定:“所申请专利的客体与现有技术的差别,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是显而易见的,不能取得专利。

” 日本专利法规定:一项发明,在专利申请提出之前由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则不具备创造性。

虽然专利制度的建立在西方各国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但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各种关于创造性的定义,无论是《欧洲专利条约》以及《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非显而易见”,还是日本专利法的“容易做出”,都存在着概括不全面、不准确的问题。

例如,由多个公知产品或者方法组合在一起的各种“拼凑”发明,也完全有可能是非显而易见的,或者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容易做出、不能轻易完成的,但这样的“拼凑”发明在各国的专利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认定没有创造性。

反之,很多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其实并非是非显而易见的,或者说其实是由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甚至是可以轻易完成的,但只要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则该发明创造在各国的专利司法实践中,都会被认定为具有创造性。

我国专利法关于创造性的定义是这样规定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的发明创造性

专利的发明创造性

专利的发明创造性专利是对一项发明或创造的独占性权利,为发明者提供了保护创意成果的机制。

专利制度的核心在于鼓励发明创造,并给予发明者合理的回报。

然而,在获得专利保护之前,发明必须具备创造性。

本文将探讨专利的发明创造性及其在创新领域中的重要性。

一、什么是专利的发明创造性专利的发明创造性是指在申请专利之前,发明必须具备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新颖性要求发明在申请日之前没有被公开过,非显而易见性则要求发明对于同领域的专业人士来说具有创新性,或者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有明显的进步。

二、发明创造性的重要性专利的发明创造性对于创新领域来说非常重要。

首先,它促进了科学技术的进步。

通过要求发明具有创造性,专利制度鼓励发明者在技术领域中进行更多的研发和创新,从而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

其次,发明创造性对于市场竞争和商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拥有创新性的专利可以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使其产品或技术在市场上占据领先地位。

这不仅可以增加企业的利润,还能够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声誉。

此外,发明创造性还可以激励个人和团队进行创新。

通过给予发明者权益保护,专利制度鼓励个人和团队积极参与创新活动,使他们能够更加专注于研发工作,不断推动领域的进步。

三、如何评价发明的创造性在评价发明创造性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

新颖性是专利发明的基本要求,即发明在申请日之前没有被公开过。

如果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类似或相同的发明已经存在,那么该发明将被认为缺乏新颖性。

其次,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

发明需要超越现有的技术水平,并具有显著的改进和创新。

如果发明只是对现有技术的微小改变或者简单的组合,那么它可能会被认为缺乏创造性。

另外,评估专业人士的反应也是评价创造性的重要方法。

通过咨询领域内的专家或进行技术评审,可以了解到该发明是否对专业人士来说具有创新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总结专利的发明创造性是专利制度的核心要求,对于创新领域的发展和市场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结合具体案例浅谈创造性的理解

结合具体案例浅谈创造性的理解

结合具体案例浅谈创造性的理解摘要:创造性是专利审查中最常用的法条,创造性的判断也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

本文提出在三步法的基础上进行创造性判断时,选取合适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整体上理解本申请和对比文件的方案,基于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方案中的作用,进行创造性的判断。

本文通过具体案例阐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取,以及结合启示的判断,提高创造性判断的一致性标准。

关键词:创造性结合启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引言在创造性的审查中,选用的对比文件不合适或对方案的理解不透彻,会使下一次审查意见比较难处理。

因此在审查过程中选取合适的对比文件,充分理解方案,准确体会申请人在审查意见中表达的含义,可以提高审查效率。

本文结合审查过程中的具体案例,对创造性评述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及结合启示进行具体阐述。

1.关于创造性评价发明有无创造性,应当判断是否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对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按照三个步骤进行确定,(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因此选取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基础,判断是否具备结合启示从而判断是否显而易见是关键。

2.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选取原则是:领域相同,技术问题、效果最接近,公开特征最多,作为发明的起点。

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如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选择不合适,就不太好确定技术问题,判断结合启示会比较困难。

下面结合案例对现有技术的选取进行分析。

案例1:本申请是一种反向供受电终端确认方法及系统,和反向充电方法及系统,领域是实现两个终端之间的反向充电。

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终端反向充电之前,依据手机的电池电量分享信息,自动确认终端的供受端,最终完成反向充电。

发明点是:根据终端电池电量分享能力确定供电受电终端。

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保护与技术创新研究

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保护与技术创新研究

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保护与技术创新研究在当今这个信息时代,技术创新正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议题。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专利保护也变得尤为关键,以鼓励创新者在他们的研究上投入更多精力和资源。

知识产权法,尤其是专利法,为创新者提供了法律保护,确保他们在技术创新中获得应有的回报。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保护与技术创新的关系以及其研究的重要性。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知识产权法中专利保护的意义。

专利保护是一种确保发明人对其发明所享有的独占权益的机制。

通过申请专利,发明人可以在特定时间内将其发明作为独占的商品或服务,从而保护其创造的技术成果。

这使得发明人可以在技术创新中获得经济利益,并激励他们继续进行更多的研究和创新。

此外,专利保护还可以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或复制发明人的技术,从而维护了创新者的权益。

然而,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保护并非没有限制。

其中一个重要的限制是专利的保护期限。

专利的保护期限通常为20年,在此期间内,发明人可以独占其发明。

然而,一旦保护期限到期,发明人的技术就会变为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和复制。

这种保护期限的限制是为了平衡创新者的权益和社会的利益。

通过限制专利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法鼓励技术的快速转移和广泛传播,从而促进更多的创新和进步。

此外,在技术创新研究中,知识产权法还涉及到另一个重要的概念——知识产权转让。

知识产权转让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将其权益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技术创新研究中,知识产权转让可以促进技术的流动和传播,从而加速技术的发展。

例如,一家科技公司可以通过收购其他公司的专利来获得其他公司的技术,从而推动自身的技术创新。

同时,知识产权转让还可以帮助创新者将其技术转化为商业利益,鼓励更多人参与到技术创新中来。

除了专利保护和知识产权转让,知识产权法还涉及到其他一些与技术创新研究相关的概念。

其中之一是技术领域的专利搜索和分析。

在进行技术创新研究之前,创新者需要了解已经存在的相关专利。

这是为了避免重复发明和侵权,并帮助他们评估自己的技术创新的可行性和独特性。

新专利法详解: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

新专利法详解: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

新专利法详解: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第二十二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解释】对本条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改变了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创造性作出规定的逻辑结构,将其统立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之上。

尽管“现有技术”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已经成为最为常用的术语,但是《专利法》通篇却没有出现这一措辞。

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二款前半部分实际上隐含了现有技术的定义,却没有冠以“现有技术”的称呼;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其中采用了“已有的技术”一词,却没有对它作出定义;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称已有的技术,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对现有技术作了定义,却没有明确判断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的基础也是现有技术。

这样的规定方式较为杂乱,使人难于一目了然地弄清各条款之间的关系。

本次修改后的本条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统一采用了现有技术的概念,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最后在本条中增加了第五款,对现有技术进行了定义。

专利法中的创新保护机制及其实践探讨

专利法中的创新保护机制及其实践探讨

专利法中的创新保护机制及其实践探讨专利法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旨在促进创新、保护创新成果并鼓励技术进步。

在专利法中,创新保护机制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

本文将对专利法中的创新保护机制进行探讨,并结合实践案例进行分析。

一、专利法中的创新保护机制创新保护机制是指专利法通过一系列规定和制度来保护创新者的创新成果,激励他们进行更多的创新工作。

在专利法中,创新保护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发明专利的保护发明专利是专利法保护创新成果最主要的手段之一。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是指对于产品或者方法的新的技术解决方案,具有实用性、创造性和可工业应用性的技术成果。

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广泛,能够有效地保护创新者的创新成果,并为其提供一定的专有权。

2.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实用新型专利是专利法中的另一种创新保护机制。

与发明专利相比,实用新型专利更注重于一种新的技术解决方案的实用性,而不需要像发明专利一样具备创造性。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相对较窄,但依然为创新者提供了一定的专有权。

3.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法中的又一种创新保护机制。

外观设计专利主要保护产品外观的新颖性和独特性,而不涉及其功能上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相对较窄,但能够有效地保护创新者的外观设计成果。

二、创新保护机制的实践探讨专利法中的创新保护机制不仅仅是理论上的规定,更需要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运用和保障。

以下通过几个案例来探讨创新保护机制在实践中的应用。

1. 案例一:发明专利的保护某公司研发了一种全新的智能家居系统,该系统通过集成多种设备和传感器,能够实现智能控制和监测。

该公司根据其研发的技术成果,申请了发明专利,并获得了专利局的授权。

在实践中,该公司通过发明专利的保护,有效地确保了其技术成果的独特性和专有权,而且还通过授权他人使用该专利,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

2. 案例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一位发明家研发了一种便携式电源装置,该装置结构简单、易于使用,并且具有较高的实用性。

专利法中的发明创造与技术进步

专利法中的发明创造与技术进步

专利法中的发明创造与技术进步在现代社会,科技的迅速发展与创新随处可见。

然而,这种快速的技术进步常常是建立在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激励之上的。

专利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保护手段,不仅对创新者提供了利益保障,同时也促进了技术的进步与发展。

专利法的核心是对发明创造的保护。

发明创造是创新者经过不懈努力和智慧结晶的产物,是对现有技术的突破和改进。

专利法的存在,使得创新者能够获得对其发明创造的专属权利,这对创新者来说具有巨大的意义。

首先,专利权使得创新者能够独享其发明创造的经济利益,从而鼓励了更多人积极投入到科学研究与创新中。

其次,专利权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创新者可以合法地防止他人侵犯其发明创造,进一步加强了创新者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

正是因为有了专利法的保护,创新者不仅能够得到合理的回报,也能够充分展现其创新能力,从而推动了技术的不断进步。

专利法不仅对创新者提供了保护,同时也促进了技术的进步与发展。

专利法要求申请人必须对所申请的发明进行详细的公开披露,这使得技术知识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共享,为其他研究者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启发。

通过专利公开,其他研究者可以了解到最新的科技成果和发展方向,有助于他们在此基础上开展进一步的创新研究。

专利公开还可以避免重复研究和浪费资源,使得科技研究的效率得到了提升。

此外,专利法还为技术创新提供了法律框架,使得创新者和企业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进行技术合作和转让,进而促进了技术的转化和应用。

然而,专利法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技术的迅速发展导致专利的保护周期相对较短,而创新产品的研发投入则相对较高。

这使得一些创新者可能面临技术过时的风险,同时也增加了技术研发的不确定性。

此外,一些企业或个人可能会利用专利法来滥用专利权,垄断市场资源,限制竞争与创新。

因此,制定合理的专利政策和管理机制也显得非常重要。

要继续推动专利法在技术进步中的积极作用,有几个方面需要关注。

首先,加强对发明创造的保护力度,尤其是对于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者,给予更多的经济和法律支持,以鼓励其投入更多资源和精力进行创新研发。

专利创造性浅析

专利创造性浅析

专利创造性浅析关于专利(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授权条件,在专利法二十二条中有明确表述: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看似说的很清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依然缺乏指导性,不只是初学者,就连大部分专利行业的大佬也很难用自己的语言,精准的描述专利的授权条件。

新颖性还好,一般比较客观,不属于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就行。

实用性更简单,能制造和使用,有效果就行。

关键是创造性,从专利法条文就能看出,这是一个主观判断标准,什么是”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哪种程度的进步属于”显著的“进步……好在一众大佬合力在《专利审查指南》中给出了进一步的解释,虽然还是无法排除抽象的主观因素,但已经是目前最佳的判断标准了。

首先,创造性的审查,需要在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考虑,而且,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不再审查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这一定程度上减少需要创造性判断的工作量。

其次,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反之,如果对比的结果表明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而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这也就是”传说“中的”三步法“(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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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专利法创造性研究
发表时间:2019-07-31T12:04:00.683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19年第05期作者:谢文为[导读] 发明创造总是具有一定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不存在没有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

广东清远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摘要: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的开展,专利申请量呈现了迅猛的增长,这也对专利申请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个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是专利申请能否获得专利权的关键,也是专利法鼓励创新的立法本意的体现。

创造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

规定性特征即质与发明创造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是不可分割的。

发明创造总是具有一定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不存在没有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

关键词:创造性;质变;新颖性;量变;否定之否定规律一、世界各国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定义
创造性是各国专利法中必需涉及到的一个重要概念。

《欧洲专利条约》以及《专利合作条约》规定:如果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对所属领域的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美国专利法规定:“所申请专利的客体与现有技术的差别,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是显而易见的,不能取得专利。

” 日本专利法规定:一项发明,在专利申请提出之前由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则不具备创造性。

二、发明创造是质和量的统一
发明创造的质就是一发明创造区别于现有技术的规定性特征。

世界上的发明创造所以千差万别、形形色色,就是因为在它们的特征中各有自己特殊的规定性。

发明创造的内容是由其权利要求中区别于现有技术的规定性特征决定的,区别于现有技术的规定性特征的有无,直接决定着发明创造的质。

因此,发明创造的质与发明创造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

就是说,规定性特征即质与发明创造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是不可分割的。

发明创造总是具有一定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不存在没有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

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即质是发明创造本身所固有的,它通过属性表现出来。

属性就是一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发生联系时表现出来的规定性特征。

发明创造的属性是发明创造规定性特征的表现,人们正是通过认识发明创造的属性去认识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即质的。

发明创造不仅有规定性特征即质的特征,还有量的特征。

发明创造的量是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可以用数值表示的规定性特征。

发明创造量的规定性特征同发明创造质的规定性特征一样,是发明创造本身所固有的,是客观存在的,同发明创造不可分离。

一方面,发明创造总是具有一定量的规定性特征的发明创造,没有量的规定性特征的发明创造是不存在的;另一方面,脱离开发明创造的量的规定性特征的发明创造也是不存在的。

理解发明创造量的特征,要注意把握两点:第一,量的特征和发明创造不是直接同一的。

质的特征与发明创造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某一发明创造改变了自己的质,就意味着该发明创造发生了具有创造性的变化。

量的特征则不同,同一发明创造可以有不同的量。

在一定的范围内,量的增减并不影响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质。

第二、量的特征是多方面的。

量和质一样,也是多种多样的。

有内涵的量与外延的量、精确的量与模糊的量、要素的量与结构的量等。

内涵的量标志质的程度,如温度的高低,颜色的深浅、硬度的大小。

外延的量标志质的规模,如物的数量、体积、重量等。

质把不同发明创造区别开来,量则进一步把同质的发明创造从量上区别开来,量和发明创造的存在不是直接同一的,同质的发明创造可以有不同的量。

在对发明创造的认识中,确定现有技术是认识发明创造的前提,以现有技术为前提认识发明创造所具有的质,是认识发明创造的基础,认识发明创造的量是对发明创造认识的深化和精确化。

认识发明创造的质是由确定现有技术开始,再由质进到量。

任何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都既有质又有量,是质和量的统一体。

质和量是有区别的。

质使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成为某种发明创造而不是其他发明创造。

质发生了变化,该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就发生了具有创造性的变化。

而量则不同,同质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可以有不同的量。

量发生了变化,是指该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发生了具有新颖性的变化。

在一定范围内,量的变化并不影响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质。

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质和量又是相互联系的。

质决定量,没有一定的质就没有一定的量,量总是一定质的量,质规定着量的范围。

另一方面,一定的量又是质的条件,质总是一定量的质,量制约着质,没有量也就没有质。

质和量是统一的,这种统一,就是“度”。

度是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质和量的统一,是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保持自己质的数量界限、范围或幅度。

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度的两端的界限叫阈值点或临界点。

阈值点或临界点是一定质的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所能容纳的量的活动范围的最高界限和最低界限。

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量在度的范围内变化,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不会发生质变,量变超出度的范围,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就会发生质变。

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度的原理,要求我们在分析、理解发明创造时,都必须注意正确选择现有技术,在此基础上再把握好“适度”的原则,如果未能正确的选择现有技术,则绝不可能把握好“适度”的原则。

在正确选择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要把握“界限”,注意“分寸”,掌握“火候”。

三、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定义
从哲学上讲,创造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

创造性的变化包括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对所属领域的人员来说发生了非显而易见的变化。

审查指南认为,如果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是其所属领域的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观察、认识到的,则该发明创造的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变化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变化就没有创造性。

但是,从哲学的角度看,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对所属领域的人员来说即使是显而易见的,或者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观察、认识到的,只要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即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变化导致其属性超出了现有技术的“度”的范围,该发明创造就必定具有创造性。

反之,如果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变化导致其属性没有超出现有技术的“度”的范围,则该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即使是非显而易见的,或者是不能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观察、认识到的,其也没有创造性。

在一份制备硫代氯甲酸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中,催化剂羧酸酰胺和/或尿素相对于每1mol的原料硫醇,其用量为>0至100mol%;一项制备硫代氯甲酸方法的否定之否定发明,采用了催化剂用量(0.02~0.2mol%),提高产率11.6~35.7%,大大超出了限定范围之外的产率。

尽管该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可能是其所属领域的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有限的试验观察、认识到的,但由于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对现有技术的否定之否定,导致其属性超出了现有技术的“度”的范围,即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因此,该发明创造具有创造性。

四、总结
一个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是专利申请能否获得专利权的关键,也是专利法鼓励创新的立法本意的体现。

创造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

规定性特征即质与发明创造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是不可分割的。

发明创造总是具有一定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不存在没有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

参考文献
[1]海峡两岸专利法国际化之比较[J]. 朱晓勤,张荣鼎. 福建法学. 20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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