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违约金的规定对违约方是否具有惩罚性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法律违约金的规定对违约方是否具有惩罚性

一、对《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分析

1、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

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

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

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根据该条第一款: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违约金的约定:“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此款前半句给予当事人双方对违约金数额自主约定的权利,后半句对违约金的标准又有一定的指导,即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这里可推知此处违约金仅具有补偿守约方损失的作用,而对违约方并无惩罚作用;

根据该条第二款:可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与“造成的损失”有相差时,也可以请求法院调整到“造成的损失”相当的范围,由此可知,如果当事人自主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与法律规定范围有冲突时,法律规定的效力大于当事人自主约定的效力,而此范围仅对守约方的损失有补偿作用,并不能起到惩罚违约方的作用;

根据该条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此处支付的违约金是补偿性质的还是惩罚性质的?有学者认为是惩罚性质的,然而,笔都却不完全赞成。因为现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资金和货物的周转率直接而且非常重要的影响着收益,迟延履行债务降低了债权人的资金周转率,占用了债权人资金的时间,给债权人的利息、周转、盈利等及其它可得利益造成影响,因此给债权人也造成了损失,因此,此处支付的违约金也具有补偿的性质,并不能简单的认为是惩罚性质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

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

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更直接的看到法律指导违约金的标准:不超过守约方实际受到的损失,而且支付了该部份违约金之后,就不可再要求赔偿损失,即无论叫法是“违约金”还是“赔偿损失”,都只能择其一实施,显而易见,仅起到赔偿守约方损失的作用,并未能达到惩罚违约方的效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根据此条解释可以看出,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在“超过造成的损失”30%以内,都是允许的,但是超过该范围,就可以请求法院调整了。此处在赔偿了守约方损失后,仍有损失额的30%的空间,这部份才是对违约一方的额外惩罚,具有惩罚性。但是该惩罚性也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且需要比较有远见、有判断能力的当事人才能约定达到“成的损失30% ”的标准,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或因没有足够的远见和分析判断能力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或低于损失的30%,那么,就不会产生惩罚性违约金了,守约方也不能得到这部份收益。因此笔者认为该惩罚性的规定属于例外的原则,而且要达到惩罚性具有较强的偶然性,或说需要具要比较强的分析、预测和判断能力,并不能当然的取得。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可判断出:我国法律规定的违约金的指导标准——应与守约方受到的损失相当,该规定是以补偿守性为基础原则,以惩罚性为例外。

二、我国是否应该承认惩罚性违约金

那么我国是否应该承认惩罚性违约金及实务界颇有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是只应具有补偿性,不应具有惩罚性,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只能相当于守约方受到的损失。理由是:惩罚性违约金违反了民法的平等、等价有偿原则,同时为一方牟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条件;第二种观点认为,在违约金的问题上应在补偿性的基础上承认其惩罚性。理由是:其一,只有违约金的惩罚性才能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维护交易的正常秩序。其二,违约金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协商为自己设立违约金条款,因此惩罚性违约金并未违反民法的平等、等价有偿原则。其三,只有惩罚性违约金才能更有效地制裁违约行为,起到充分保护守约方的利益的作用。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法律可以将违约金的惩罚性作为原则性立法,将“造成损失”的30% 作为惩罚的指导性标准,当事人可以依此标准自主约定惩罚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维护交易的正常秩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