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新人社发〔2009〕35号 印发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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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安排2013年自治区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培训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安排2013年自治区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培训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安排2013年自治区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新人社办发[2013]82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安排2013年自治区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培训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13〕8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新人社发〔2011〕88号),不断提升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积极为自治区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服务,根据各地上报的培训需求,现将2013年自治区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培训安排如下:一、培训类别、专业(工种)、承办院校(一)自治区骨干教师为主体的集中培训(350人)1.计算机系统操作60人承办学校: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四巷259号联系人:狄亮150******** 0991-******* 2.焊接技术80人承办学校:新疆安装技工学校地址:乌鲁木齐杭州东街434号联系人:汪舒丽139******** 0991-******* 3.维修电工 60人承办学校:新疆机电技师培训学院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45号联系人:郭全林 132******** 0991-******* 4.汽车维修 45人承办学校: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培训学院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顺街478号联系人:宋雪飞 139******** 0991-******* 5.化工总控25人承办学校:昌吉技师培训学院地址:昌吉市延安南路83号联系人:张涛189****90276、建筑工程80人承办学校: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地址:乌鲁木齐市杭州西路272号联系人:艾志刚 189******** 0991-******* (二)一年制师资培训(50人)承办学校: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新疆安装技工学校新疆机电技师培训学院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培训学院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新疆冶金建设技工学校新疆职业大学(三)技工学校教师教学、教法能力提升培训120人。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9.06•【字号】乌人社[2012]197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乌人社〔2012〕197号)乌鲁木齐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 [2012]45号)、《关于加强紧缺技能人才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46号)、《关于企业新录用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47号)、《关于做好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48号)和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乌党办发〔2010〕22号)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职业培训政策,做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落实工作,在市财政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关于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劳[2010]23号文件)基础上,根据自治区、市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我市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一、职业培训补贴对象(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二)农村劳动力;(三)未就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及其即将毕业在校生;(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五)复转军人、随军家属;(六)用人单位新录用人员;(七)用人单位在岗职工及公岗人员;(八)外来流动人口;(九)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特困人员;(十)职业培训重点工种(紧缺职业工种);(十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

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牧民职业培训补贴是指政府购买培训服务,对具备资质条件并经确定的培训机构,承担本市户籍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免费职业培训使用技术培训、农牧民转移技能、创业培训的补贴。

农牧民职业培训补贴由农牧民技能培训补助资金支出。

第三条在各县乡镇、村(居)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培训需求登记手续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可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每年可接受各种农牧民技能培训总计不超过2次/人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第四条职业培训补贴包括: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

创业培训补贴不能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重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不能与高技能人才实训补助经费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不能重复享受。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根据开展职业培训的人数、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负责申请;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由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根据开展职业指导培训人数负责申请。

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管理使用.第二章职业培训的要求第五条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在进行求职登记前,应接受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组织的职业指导培训后,办理《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

第六条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职业指导培训后,应将取得《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的人员基础信息、职业指导等信息录入“劳动力市场信息职业指导子系统"(以下简称《职业指导子系统》)。

第七条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合理布局、确保质量”的原则,根据培训职业(工种)和职业培训的实际,以公开招投标或资质认定等方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度自治区职业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度自治区职业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度自治区职业培训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新人社函[2013]8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3.01.10【实施日期】2013.0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度自治区职业培训情况的通报(新人社函〔2013〕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关于强化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1〕67号)精神,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总体部署,紧紧围绕中心工作,落实目标责任制,突出培训重点,加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圆满地完成了各项职业培训目标计划。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职业培训基本情况2012年,全区各类人员参加职业培训107.9万人(不含兵团,下同),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26%,其中,少数民族67.1万人,占培训总数的62.2%;女性39.1万人;培训后实现就业55.3万人,培训后就业率66.2%(不含在岗职工培训)。

实际享受培训补贴人数43万人,实际支付培训补贴3.48亿元,其中南疆三地州实际支付培训补贴1.47亿元,占42.2%。

按培训类别分类,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培训10.3万人,实现就业8.8万人,培训后就业率85.4%;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64.7万人,实现转移就业39.9万人,培训后转移就业率61.7%;创业培训4.1万人,创业成功2万人,创业成功率48.8%,带动就业6万人;劳动预备制培训4万人;企业在岗职工培训24.4万人。

按培训机构分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培训中心培训28.9万人;技工院校培训10.4万人;就业培训中心培训25.9万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33.7万人;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培训6.5万人;乡镇中学培训2.5万人。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7.07•【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119号•【施行日期】2023.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5号)和自治区《关于印发〈“技能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31号)的相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7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实施第三章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第四章职业技能线上培训管理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技能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31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培训对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作用,组织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资金,由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各类政府补贴性培训(含创业培训)。

社会保险习题库含答案

社会保险习题库含答案

社会保险习题库含答案一、单选题(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日。

A、5B、10C、20D、30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2.《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规定,商贸、餐饮等小型服务企业可以按照( )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照所在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A、营业面积B、营业额C、营业成本D、营业利润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规定,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效性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照所在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 )个月的本人工资。

A、11;9;7;5B、13;11;9;7C、15;13;11;9D、17;15;13;1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4.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

达到启动条件时,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全区劳动力市场工种(职业)工资指导价位工作的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全区劳动力市场工种(职业)工资指导价位工作的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全区劳动力市场工种(职业)工资指导价位工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内劳社办字[2009]288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全区劳动力市场工种(职业)工资指导价位工作的通报(内劳社办字〔2009〕288号)各盟市劳动保障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劳动保障局:根据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全面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9〕151号)要求,我区全面建立了劳动力市场工种(职业)工资指导价位制度。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高度重视,对采掘业、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等十六大行业的几千户企业的600多个工种(职业)收入情况进行了抽样调查,经过汇总分析、检验修正、科学论证后已向社会发布。

全区12个盟市所在地和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共发布了479个工种(职业)的高、中、低档劳动力市场工种(职业)工资指导价位。

这次公布的劳动力市场工种(职业)工资指导价位,是根据各地区的经济状况、产业结构和劳动力市场的特点合理测定的。

其中,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等地制造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等行业的工种(职业)工资价位较高;鄂尔多斯市、乌海市等地采掘矿山业工种(职业)价位较高;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突出边贸行业的特点,流通业比较集中;兴安盟、通辽市、乌兰察布市、锡盟、呼伦贝尔市、巴彦淖尔市、阿盟等地因产业结构等原因发布工种(职业)较少。

劳动力市场工种(职业)工资指导价位是用人单位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依据,在劳动力市场中为劳动力供求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客观的市场参考标准,减少供求双方的盲目性,提高劳动者求职的成功率。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公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公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公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4.08•【字号】内人社发〔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公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3号)精神,推动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促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9〕289号)的规定,现就政府补贴目录范围和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设置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国家颁布的新职业(工种),均为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范围,补贴标准按照《内蒙古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5〕1552号)执行。

同时,将采用纸笔作答职业和电子化考试的D、E类职业合并到C类,按照C类补贴标准执行。

二、结合自治区能源、化工、冶金、农畜产品加工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培育打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大数据云计算、信息制造、人工智能、生物科技、蒙中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自治区民族特色、地方特色产业需求,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共同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目录》(以下简称《重点产业需求目录》)(附件1),对目录内的职业(工种)开展职业培训,培训补贴标准可上浮20%,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可上浮10%。

三、开展自治区级就业技能知名品牌培训和特色品牌培训的(名单见附件2),培训补贴标准可分别上浮30%和2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院校对口支援南疆四地州农业富余劳动力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院校对口支援南疆四地州农业富余劳动力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院校对口支援南疆四地州农业富余劳动力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5.08•【字号】新人社函[2010]254号•【施行日期】201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院校对口支援南疆四地州农业富余劳动力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函〔2010〕254号)喀什地区、和田地区、阿克苏地区、克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为提高自治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质量,充分发挥各技工院校在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中主渠道的作用,现就技工院校全面深入开展南疆四地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阿克苏地区、克州)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汉语言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和创业培训(以下简称技能培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大力开展农业富余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是技工院校的一项重要任务,各技工院校要高度重视对口开展技能培训工作,把此项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指定专人负责,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实、做好、做出成效。

二、各技工院校要充分利用学校技能培训的师资、设备等教育资源,在办好学制教育的基础上,根据本校职业(工种)设置特点,结合南疆四地州各县市转移就业和企业用工需求,采取“对口支援”方式,按照“实用、管用、够用”的原则,以订单培训、定向培训的方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开展灵活多样的短期技能培训。

三、各技工院校接此通知后,应尽快研究制定对口支援技能培训计划和工作方案,积极主动与南疆四地州劳动保障部门联系,选定对口支援县市和培训工种,与地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确定后,填写《技工院校对口支援技能培训计划汇总表》(附件2)于5月30日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自治区将在6月和12月底对各技工院校上报备案培训计划和技能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5年12月30日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公平公正。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1.03•【文号】人社部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巩固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就业导向建好“两目录一系统”(一)聚焦重点产业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设置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

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培训促就业导向,商同级财政部门指导各市县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发布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明确急需紧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可包括培训类型、职业(工种)名称、补贴标准等内容,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

优先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地方支柱特色产业、劳务品牌等急需紧缺职业(工种)。

培训课时可参考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培训计划等,结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等情况确定。

对不符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或劳动者培训就业意愿的低效无效培训项目,要及时移出目录。

(二)及时公开和动态调整培训机构目录。

结合实际对开展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梳理汇总,形成培训机构目录,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

目录应包括机构名称、地址、办学性质及可开展的培训项目等内容。

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开展培训的师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培训教学资源等,符合消防、卫生、安全、防疫等要求。

(三)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应用。

《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讲课提纲》

《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讲课提纲》

《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讲课提纲》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讲课提纲)一、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概念农村富余劳动力有两种表现形式。

①长年性的富余。

即农村长年富余的劳动力;②季节性的富余。

即农业劳动力在农闲季节有富余劳动时间。

农村劳动力的过剩是劳动资源的浪费,既影响农民致富,也影响社会安定。

因此,要广开生产门路,提高集约经营水平,使农村富余劳动力得到充分利用。

1.农村劳动力。

按常住概念统计。

是指全年经常在家或者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和虽然外出劳动6个月以上,但经济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其收入主要带回家中,也要计算在内。

整半劳动力是指调查户农村人口中的整半劳动力总和。

包括参加乡、村、组各级合作组织办的企业、联户企业、家庭经营的整半劳动力数,以及国家向调查村调用的建勤民工;也包括由集体经济支付工资或补贴的乡、村脱产管理干部,由乡村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收入交合作经济组织或带回农村家庭的合同工、临时工、亦工亦农人员,以及其他外出人员。

整劳动力是指男性18周岁到50周岁、女性18周岁到45周岁,能经常参加劳动的人。

在劳动年龄之内,但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应算作劳动力。

半劳动力是指男性16周岁到17周岁、51周岁到60周岁;女性16周岁到17周岁、46周岁到55周岁,同时具有劳动能力的人。

在劳动年龄以外,但能经常参加劳动,能顶上半个劳动力的人,也统计在半劳动力中,但不包括12岁以下未上学的少年儿童。

在劳动年龄以内,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应算为劳动力。

2.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

是指农村劳动力已发生地域转移或向非农行业转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从业时间在全年6个月以上。

包括外出务工、就地就近转移和创业三部分。

3.农村富余劳动力人口。

农村富余劳动力是指农村户籍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要求,目前无业,或虽已就业但年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收入的人员。

4.外出务工。

是指农村劳动力到乡外(不回家居住)从事非农产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连续从业时间在季度1个月、半年3个月、全年6个月以上。

职业资格证补贴标准

职业资格证补贴标准

职业资格证补贴标准2017年职业资格证补贴标准导语: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

下面是详细内容介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关于“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的要求,提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职业技能,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领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二、审核程序(一)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后,应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审核的具体程序和操作办法,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本着方便、快捷、安全、审慎的原则制定,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三、补贴标准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

补贴标准应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所区别。

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政策清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政策清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政策清单一、就业政策清单(一)职业培训补贴1.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富余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就业政策保障工作通知》(新财社〔2017〕7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84号)。

2.享受对象(1)企业在职职工;(2)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两后生”等青年、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3)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4)有组织转移就业人员。

3.政策内容和标准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必须落实就业岗位或与企业签订委托培训合同开展订单式培训,并与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补贴协议。

企业招用新员工开展岗前培训申请培训补贴的,必须在本企业就业满6个月。

4.申请流程在职业培训结业或考核鉴定完成后,由职业培训机构在管理系统内提交、完善补贴申请信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送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拨付补贴资金。

个人申请补贴的,补贴拨付到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补贴拨付至代为申请补贴职业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企业招用新员工岗前培训的,补贴直补企业。

5.受理机构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1.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10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8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2.10•【文号】人社部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就业局势的影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于2009-2010年联合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2009年,各地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目前培训工作中也存在着培训针对性不强、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监管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充分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现就做好2010年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出培训重点。

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要以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为出发点,以企业吸纳农民工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适当扩大培训规模,下大力气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二、大力开展在岗农民工和困难企业职工技能培训。

对企业吸纳的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和困难企业的在岗职工,要根据企业岗位要求和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需要,重点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行业、企业主管部门,重点开展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行业在岗农民工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培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1、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为:(1)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求职登记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军人、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自治区境内的农业富余劳动力。

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求职登记证》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2月28日;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就业优惠证》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2)吸纳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并与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6个月内进行在岗培训的企业在岗农民工。

(3)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劳动预备制人员(补贴期限为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2、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实名登记制。

持有《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可选择参加1次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或3次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三项中的一项。

企业在岗农民工和困难企业在岗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劳动预备制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持《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还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或3次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

持有《登记证》的农业富余劳动力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以享受1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可以享受1次创业培训补贴;参加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可以享受不超过3次的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少数民族农业富余劳动力参加技能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可享受1次与就业岗位相适应的实用汉语培训补贴。

3、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根据职业(工种)类别,按以下标准补贴:(1)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A类职业(工种)培训补贴1200元,鉴定补贴160元;B类职业(工种)培训补贴800元,鉴定补贴120元;C类职业(工种)培训补贴600元,鉴定补贴110元;D类职业(工种)培训补贴300元,鉴定补贴100元;E类职业(工种)培训补贴200元,鉴定补贴90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6.07•【字号】新劳社培字[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新劳社培字[2007]2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厅、局、行办、公司(集团),中央驻疆企业,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为了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和促进就业,对农村转移劳动者和下岗失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的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自治区已下发了《关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函字[2006]83号)。

各地根据实际积极组织、大力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也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专项职业能力的考核鉴定,由经批准成立的县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监制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免收证书工本费。

尚未建立县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专项职业能力的考核鉴定可暂由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

为了确保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的顺利开展,各地还要根据本地实际提出培训考评员需求计划,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经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二、关于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规范问题凡有部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的,按规范执行。

截至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已颁布4批38个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其中由我区申报获批准的有馕制作、抓饭制作、粉汤制作、烤全羊、大盘菜制作等5个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各地可按规范要求组织开展培训考核,并严格按规定核发证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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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依法建立 独立的财 务 会


制定 民 办职业 培训发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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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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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以 提高班 高级

划 逐步形成布 局合 理 规模适 当 管理 规范
班等名义 将学生转移 到其它学校学 习
确保质量 的良好局 面 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 业 在规范 中不断发展


#三 严格规范招 生 宣传和收费行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部 办 公 厅
关于进 一 步 加 强 民办 职 业 培 训学 校 管理 工 作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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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 自治 区 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产建设兵 团劳动保障局 %
新班生
二 依法履行 民办职 业 培训学校管 理职 贵 #一 严格规范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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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 民办职业 培训事业 健康发 展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民办教育促进法》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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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加强 民 办职业培训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一 进一步完善学生管理制度

各地劳动保障
部门要指导 民办职业 培训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电子 注册和学籍管理制度 建立统一电子 档案 完整记 录学生在校期间的学 习成绩 职业技能鉴定等个人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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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物价部 门备案 并 向 社会公示 公示后 的内容 不得擅 自 变更 未经公示收费的项 目不得收费 严 禁将教 师收人与招生学费收人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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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09〕35号2009年7月21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61号)、《印发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5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全区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适应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61号)、《印发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5号)、自治区财政厅、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社〔2009〕26号)和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2009-2010年自治区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新劳社培字〔2009〕8号)有关精神,结合自治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为:(一)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求职登记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军人、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自治区境内的农业富余劳动力。

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求职登记证》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2月28日;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就业优惠证》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二)吸纳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并与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6个月内进行在岗培训的企业在岗农民工。

(三)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劳动预备制人员(补贴期限为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

(四)根据新政发〔2009〕18号文件有关程序认定的困难企业在岗职工(补贴期限为2009年l月至2010年12月)。

第三条持有《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根据市场就业需求和个人意愿,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认定的具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自主选择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自主选择培训的职业(工种)。

企业在岗农民工和困难企业在岗职工由企业组织开展培训或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认定的具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

第四条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实名登记制。

持有《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可选择参加1次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或3次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三项中的一项。

企业在岗农民工和困难企业在岗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劳动预备制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持《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还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或3次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

持有《登记证》的农业富余劳动力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以享受l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可以享受1次创业培训补贴;参加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可以享受不超过3次的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少数民族农业富余劳动力参加技能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可享受1次与就业岗位相适应的实用汉语培训补贴。

农业富余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五条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从就业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根据职业(工种)类别,按以下标准补贴:1、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A类职业〔工种)培训补贴1200元,鉴定补贴160元;B类职业(工种)培训补贴800元,鉴定补贴120元;C类职业〔工种)培训补贴600元,鉴定种贴110元;D类职业(工种)培训补贴300元,鉴定补贴100元;E类职业(工种)培训补贴200元,鉴定补贴90元。

2、创业培训补贴:1000元。

3、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和考核鉴定:A类职业能力培训补贴300元,考核鉴走补贴30元;B类职业能力培训补贴200元,考核鉴定补贴30元;C类职业能力培训补贴100元,考核鉴定补贴20元。

4、困难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300元。

5、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500元。

6、汉语言培训补贴:少数民族农业富余劳动力参加转移就业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时,增加实用汉语言培训,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后,每人按不超过100元给予实用汉语言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州、市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七条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或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机构。

(二)培训结束后,在具有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在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三)参加培训人员实现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营业执照。

企业在岗职工除外。

(四)参加创业培训人员实现创业,办理企业(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带动3人(含本人)以上就业。

第八条职业培训的补贴方式:(一)持有《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参加职业培训的,职业培训补贴采取直接补贴给个人的报销方式.(二)持有《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拍并同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人员,由承担职业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三)持有((登记证》农业富余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的,由承担职业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四)困难企业在岗职工、企业在岗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的,由买旅职业培训的企业申请培训补贴。

(五)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劳动预备制学员参加职业培训的,由实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的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

第九条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程序:(一)个人报销方式申请培训补贴程序:1、持《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到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交纳培训费,培训机构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2、参加培训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参加创业培训人员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1年内没有实现创业的,按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40%给予补贴;对1年内实现创业的,按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3、参加培训人员经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在1年内实现创业的人员持以下证件到培训机构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1)学员的《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培训机构应在《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中标注培训机构名称、培训工种)、《个人报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2)学员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复印件;(3)学员的《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原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原件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4)学员的《劳动合同书》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5)学员的企业(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4、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予以审核,并在《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和《个人报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上加盖“技能培训审核专用章”、“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审核专用章”或“创业培训审核专用章”,填写《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审批表》同级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按照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二)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程序:1、持《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并同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到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交纳培训费时免交相应补贴标准部分费用并与培训机构签订《代为申请协议书》。

2、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填写《职业培训(鉴定)申请补贴登记表》并持以下证件到培训所在地州、地区、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1)学员的((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培训机构应在《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中标注培训机构名称、培训工种);(2)学员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复印件;(3)学员的《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原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原件、《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4)学员的《代为申请协议书》。

3、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予以审核,并在《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和《职业培训(鉴定)申请补贴登记表》上加盖“技能培训审核专用章”、“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审核专用章”或“创业培训审核专用章”,填写《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审批表》。

同级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按照技能培训或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标准的60%、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40%向职业培训机构核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4、参加职业培训人员培训后6个月内就近、就地实现就业或1年内实现创业的,职业培训机构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加盖“技能培训审核专用章”或“创业培训审核专用章,的《职业培训(鉴定)申请补贴登记表》相关就业证明(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创业证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技能培训剩余补贴资金申请。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照技能培训或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标准的40%、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向职业培训机构核拨剩余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三)申请在岗农民工和困难企业在岗职工培训补贴程序:1、培训结束后,企业职工培训中心或培训机构填写《职业培训(鉴定)申请补贴登记表》并持以下证件到培训所在地州、地区、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1)学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学员的《职业资格证书》;(3)学员的《劳动合同书》。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在《职业培训(鉴定)申请补贴登记表》上加盖“技能培训审核专用章”、填写《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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