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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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的要求,为适应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的需要,保障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原则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08计价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11轨道定额),2013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计价),均按照“价税分离”和营改增前后各项费用水平不变的原则调整计价依据。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11%)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调整时间及范围(一)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以及2016年4月30日前发布了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合同签订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如何定义“营改增”新老项目

如何定义“营改增”新老项目

因为建筑行业的特性,“营改增”作为一种改革新产生的税率,必然会牵涉到“营改增”正式公布之前签订的合同,以及公布之后签订的合同,也就是小标题所谓的新、老项目。

根据肖太寿博士个人研究和现有的各类信息,新、老项目划分为四种情况:➤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是,没有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导致了工程未动工,营改增之后,才办理了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

➤营改增之后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所以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主。

➤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营改增之前没有办理任何的合同,包括工程施工等法律手续,但是工程已经正式动工了,营改增后再补办有关的合同、工程施工规划等一些手续的工程,这还是叫做老项目。

➤营改增之前采购的建筑施工材料已经用于工程施工项目,但是,拖欠材料款,营改增后,才支付供应商的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是一次未获得对方开据的发票,等到营改增以后,才获得以上资产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是未进行工程结算,营改增后才进行了工程结算,收到了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建筑企业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

➤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而且,进行了工程结算,但是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

➤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二,执行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

这两种到底是哪一种?以相关文件出来为准。

➤营改增之后,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分开决算,也就是说,营改增后老项目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目进行抵扣。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川建价发 2016349号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川建价发 2016349号

附件: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一、实施时间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以下简称“15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办法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三)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已发出招标文件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后,或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虽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在2016年4月30日前不能完成合同签订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均应当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并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尚未发出招标文件的项目,均应当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调整依据(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三)现行计价政策、计价规范、计量规范及15定额;(四)相关课题研究报告、典型工程测算结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调整(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现行计价政策及15定额的内容一致。

“营改增”对建造合同核算影响及调整案例分析

“营改增”对建造合同核算影响及调整案例分析

营改增对建造合同核算影响及调整案例分析“营改增”后,对建造合同核算将产生影响,尤其老项目,涉及相关数据的调整问题,本文通过案例,就营改增后,对建造合同的影响及相关数据调整做了详细的说明并附核算分录,希望能给广大营改增建筑业会计人有所帮助,并一同交流,若有不同意见或发现错误,请在文后留言,本站将及时反馈作者修改。

某建设集团公司于2015年4月份中标一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并于当月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额10300万元,合同工期18个月,合同约定,该工程无动员预付款,乙方按月向甲方上报工程计量,甲方根据经审批的计量向乙方支付90%的进度款,工程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合同额的95%,剩余5%作为工程缺陷责任保证金,两年后支付,该工程于当年5月1日正式开工。

该公司对此工程按照建造合同准则核算,并依据成本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完工进度,经测算,该工程预计合同总收入10300万元,预计合同总成本9270万元,因生产需要,该公司把部分辅助工程以分包方式分包给劳务队伍,预计总额在824万元,该工程执行营业税率3%,综合附加税率12%,按当期确认的营业收入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按实际收款额向甲方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假设发生的成本均获得合法有效凭据。

截至2016年4月30日,该工程完工进度为70%,累计确认营业收入7210万元,营业成本6489万元,其中分包成本618万元,合同毛利721万元,经甲方审批累计计价6859.80 万元,累计支付工程进度款6180万元。

因2016年5月1日之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般生活服务业等所有行业均全面征收增值税。

该工程符合营改增办法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条件,由于该工程大部分成本已经发生,后续可获取的可抵扣进项较少,故该公司对该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按3%征收率,并得到甲方同意。

、建造合同相关数据调整由于营业税为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对营改增前尚未应税的工程价款将按照价税分离方式缴纳增值税,会对相关数据产生影响,为此,该公司于2016年4月份对该工程相关数据进行如下调整:1、预计合同总收入的调整调整后的预计合同总收入=已纳税价款+ (原预计合同总收入-已纳税价款)/(1+3%)=6180+(10300-6180 /(1+3%)=10180万元2、预计合同总成本的调整调整后的预计合同总成本 =已发生合同成本+ (尚需发生的 合同成本-尚需发生的分包成本*3%/ ( 1+3%)) =6489+(2781-206*3%/ (1+3%) ) =9264 万元 3、工程结算科目的调整应调整的工程结算金额=(累计已计价额-累计支付工程进 度款)*3%/( 1+3%)=( 6859.80-6180 *3%/( 1+3%)=19.80 万元 调整分录: 贷:工程结算4、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调整至2016年4月30日,该工程累计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金 额为:(7210-618)*3%*( 1+12%)=221.49 万元(1+12%) =207.65 万元万元 调整分录:二、营改增后会计核算-19.80 贷:其他应付款-待转增值税19.80该工程累计已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金额为:6180*3%*期末该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余额为:221.49-207.65=13.84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3.84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金及附加-13.84该工程于2016年10月31日按期完工,并通过交工验收, 在2016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如下业务:3、发生机械费用共计 600万元贷:银行存款5、结算分包工作量 206万元(1+3%))6、甲方批复工程计量3440.20万元借:应收账款1、发生人员工资、五险一金等共计300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3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300.002、发生材料成本共计 1600万元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材料1600.00 贷:原材料/周转材料等1600.00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使用费600.00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600.004、发生其他直接费用共计 75 万元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75.0075.00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劳务分包200.00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00( 206*3%/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206.003440.203340.00 (3440.2/(1+3%))(3340*90%*3%)(3340*10%*3%)7、收到甲方工程进度款3096.18万元借:银行存款(3440.2*90%)贷:应收账款 计提税金并完税应缴纳增值税(3096.18-206 *3%/ ( 1+3%) =84.18 万元应缴纳附加税 84.18*12%=10.10万元-附加税贷:银行存款10月末根据以上发生成本计算完工进度并确认收入工进度=累计发生成本/预计合同总成本=贷:工程结算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90.18其他应付款-待转增值税10.023096.183096.18借: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0.10 借: 贷:应交税费-附加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10 84.18 10.10 94.28(6489+300+1600+600+75+200 ) /9264*100%=100%本期(2016年5月-10月,下同)应确认营业收入=预计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已确认营业收入=10180*100%-7210=2970 万元本期应确认合同毛利=2970-2775=195万元借:主营业务成本应缴纳附加税14.82*12%=1.78万元-附加税贷:银行存款2775.00工程施工-合同毛利195.00贷:主营业务收入2970.009、2016年11月25日,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至合同额的95%借:银行存款508.82 贷:应收账款508.82 计提税金并完税应缴纳增值税508.82*3%/(1+3%)=14.82万元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78 贷:应交税费-附加税 1.78 借:其他应付款-待转增值税14.82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4.82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4.821.7816.6010、2016年12月份该工程审计完成,审定额与计价金额致,经梳理,该工程相关成本费用已全部结算完毕切已记账,决定对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对冲处理。

施工类合同税率

施工类合同税率

施工类合同税率是指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税率,用于计算税费。

在我国,施工类合同税率主要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种。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两种税种的税率及其相关规定。

一、增值税税率增值税是我国对商品和服务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

施工类合同中的增值税税率主要适用于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方面。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增值税税率分为以下几种:1.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税率为9%。

2.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

3.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9%。

4. 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

5.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3%。

二、营业税税率营业税是对企业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等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施工类合同中的营业税税率主要适用于建筑服务等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税率分为以下几种:1. 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娱乐服务等的税率为3%。

2.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的税率为5%。

3. 提供转让无形资产、广告服务、金融服务、软件开发服务等税率为5%。

4. 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税率为3%。

三、施工类合同税率的具体应用1. 建筑施工合同:在建筑施工合同中,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按照9%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按照3%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税额。

2. 设备租赁合同:在设备租赁合同中,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设备租赁服务,按照3%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税额。

3. 房地产销售合同:在房地产销售合同中,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9%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税额。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最新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最新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最新细则一、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应税行为包括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征税范围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工程合同营改增税率是多少

工程合同营改增税率是多少

工程合同营改增税率是多少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营改增。

简单来说,营改增是指将原本征收营业税的服务业、建筑业
等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这一改革的目的是减少重复征税,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

对于工程合同而言,这意味着在合同中涉及的服务或工程款项,将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来计算税款。

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工程合同范本来分析营改增税率的具体应用。

假设某建筑企业与甲方
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建筑
业的增值税税率通常为9%。

因此,该企业在向甲方开具发票时,需要按照9%的税率计
算增值税额。

实际情况可能会更为复杂。

例如,如果合同中包含了设计、咨询等服务内容,而这些服务
的增值税税率可能不同于建筑施工的税率。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对合同中的不同服务
项目分别计算税额。

例如,设计服务的增值税率可能是6%,而建筑施工维持9%。

这就
要求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区分各个服务项目及其对应的税率,并在发票开具时分别计算。

工程合同中还可能涉及到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环节,这些环节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
抵扣的。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将这部分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这样,实际
缴纳的增值税额将减少,从而降低了企业的整体税负。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当密切关注财税政策的变动,及时调整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税率
设置符合最新的税法规定。

同时,企业还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税务核算体系,确保税
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营改增甲供材合同范本

营改增甲供材合同范本

营改增甲供材合同范本1.营改增后甲供材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甲乙双方的税务处理甲方的税务处理。

房开企业对建筑业企业的甲供,既包括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甲供,也包括对专业分包企业的甲供,还包括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甲供。

在差额模式下,房开企业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和动力,交由乙方施工,甲供部分的价值与施工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一道,共同构成作为开发产品的不动产的开发成本,并通过销售环节实现资金回流,实现一个完整的经营循环。

在总额模式下,房开企业以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形式将不动产的建造交由乙方,但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等原因,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动力的采购由甲方负责,然后交由乙方施工,乙方的经营额范围包括材料设备和建筑服务,甲方在工程计量和结算时,将甲供部分的价值从乙方已完工工程量中扣回,其实质相当于以材料设备等抵顶所欠乙方工程款。

房开企业作为甲方的税务处理,主要问题在于建筑服务及材料设备等进项的处理,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期抵扣的规定,可以全额当期抵扣。

对于建筑服务,无论是差额模式还是总额模式,乙方均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当然也可以选用一般计税方法,在甲方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前提下,只要取得乙方开具的建筑服务合规扣税凭证,均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1%或3%)。

对于作为甲供对象的材料、设备、动力等,在差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材料设备等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在总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移交给乙方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属于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按照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并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乙方的税务处理。

乙方作为建筑服务销售方,其税务处理的问题在于甲供部分是否计入销售额。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扩大不动产抵扣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 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5号 【发文日期】 2016-03-31
扩大不动产抵扣范围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 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 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 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 二年抵扣比例为40%。
1、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即电 话费用可以扣除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 税率为6%。 2、采购建筑材料、设备、油费、水电费、 办公用品 、劳保用品、车辆维修费用、车 辆购置费用、动产租赁费、施工机械设备 17%
3、运输费用11%
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日期】2015-12-3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 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 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 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 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楼部长2016年两会期间答记者: 知道有问题,但必须得推进!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 改革的若干意见
(九)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 价体系。逐步统一各行业、各地区的工 程计价规则,服务建筑市场。健全工程 量清单和定额体系,满足建设工程全过 程不同设计深度、不同复杂程度、多种 承包方式的计价需要。
不得抵扣的规定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 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 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 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发票方面几个典型的违 法问题
1、虚开 2、代开 3、转让

营改增后工程合同怎么签好

营改增后工程合同怎么签好

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营改增政策已全面实施,这无疑对工程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带来了新的挑战。

那么,在营改增后,如何签好一份工程合同呢?以下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明确合同价款及税率营改增后,工程合同中的税率将发生改变。

合同签订时,应明确合同适用的税率,并根据税率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应包含增值税额,以确保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权益。

同时,合同中应明确税率调整对合同价款的影响,避免后期因税率变化导致合同纠纷。

二、合理约定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应充分考虑营改增政策的影响,对合同价款、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此外,合同中还应增加关于税收政策变化对合同执行的影响及应对措施的条款,以降低政策风险。

三、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工程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承包商还需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确保合规性。

四、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沟通与协作营改增后,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诸多不确定因素,如税率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等。

因此,双方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问题。

如有必要,可建立项目专项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问题。

五、关注政策动态,降低合同风险营改增政策不断调整,双方应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及时了解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面的变化。

此外,双方还可聘请专业税务顾问,为合同执行提供税务咨询服务,确保合同合规性。

六、合理约定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行为、违约责任、违约赔偿等内容。

在营改增背景下,合同违约可能涉及增值税等税款,因此,双方应充分考虑税制改革对违约责任的影响,确保合同条款的合理性。

总之,在营改增背景下,签好一份工程合同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对合同执行的影响,确保合同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工程合同的顺利履行,实现双方共赢。

“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比点。 由 于 实 际 取 得 的 进 项 税 专 用 发 票 比率 很 可能 低 于 6 1 %, 部 分 进 项 的抵扣税率为 6 %, “ 营改增” 后 企 业 实 际 增 加 的税 负更 高 。 3 、 增 值 税 难 于 转 嫁 也 将 导 致 实 际税 负 增 加 营改增后 , 与 施 工 企 业 成 本 密 切 相 关 的单 位会 采 取避 税 措施 。 一 是 人工费方面 , 工 程 总 造 价 中人 工 费一 般 占比 在 2 5 %左 右 . 营 改 增 后 建 筑 劳务收入将按 1 1 %计 征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 劳 务 公 司直 接 面 对 的 是 农 民工 , 没 有 进 项 税 发 票 用 于抵 扣 , 相对 于营业税 , 直接增加了 8 %的 税 负 。 这部 分 税 负 劳 务 公 司承 担 不 起 . 肯定将税 负转嫁给施工企业。 其 二 材 料 费 方 面, 若材 料 、 设 备 全 部 由 施 工 企 业 自行 采 购 , 能 取 得 的 进 项 税 额 发 票 多 些; 若 主 要 材 料 或 大 宗 材 料 采 取 甲供 方 式 , 施 工企业仅采购 零星辅料 ,
因而“ 营 改增 ” 亟需 增 加 人 工 成 本 。由于 建 筑 企 业对 增 值 税 不 甚熟 悉 , 需 要 组 织 多 次 不 同 层 次 和 范 围 的 培训 , 也将增加企业培训成本 。 办 税 成 本 的增加 , 也 会 导致 现 金流 出增 大 。
( 三) 建造 施 工企 业
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规定 : “ 增 值 税 扣 缴 义 务 发 生 时 间为 纳 税 人 增 值 税 纳税义务 发生的当天 ” , 也 就是说建设单 位批复验工计价 当天 , 施 工企 业纳税义务就已经产生。 应 交 增 值 税 当期 必 须 缴 纳 , 但 是 建 设 单 位 批 复 验工计价后 . 工程款拨付往往会滞后一段 时间 . 且扣除 5 %一 1 0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到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才 能 退 付 。这 样 就 必 然 导 致施 工 企 业 资 金 更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建筑施工企业是专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在目前的税收体制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到底对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什么影响,企业应当如何应对,是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寻求的答案。

一、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一)对建筑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在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最先涉及到的是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举例说明: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假设其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建筑材料成本中水泥约占45%,钢铁约占40%,其他材料约占15%),人工成本约占3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假设其全年完成营业收入为11100万元,营业成本999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

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333万元(11100×3%)。

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为870万元[9990×(55%+5%)÷(1+17%)×17%]销项税额为1100万元[11100÷(1+11%)×11%](注:2011年11月,国务院批复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方案里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改为11%.)这样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为230万元(1100-870),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

以上是理论上的算法,但实际上建筑施工企业的特征会给增值税的计算带来很多挑战,如,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很多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注:根据2014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3%征收率,原征收率6%不再适用)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②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③自来水;④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营改增后施工合同管理中的其中2项注意事项

营改增后施工合同管理中的其中2项注意事项

营改增后施工合同管理中的其中2项注意事项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讲讲营改增后施工合同管理中的两项注意事项哈!
先说这第一项,那就是一定要搞清楚合同中的计税方式哟!你想想看,要是稀里糊涂的,到时候算错了税费,那不是亏大啦!就好比你去买菜,不搞清楚价格就付钱,那不就可能被坑嘛!比如小王他们那个工程合同,就没仔细研究计税方式,结果在结算的时候才发现弄错了,那可真是让人懊恼啊!所以啊,千万得把这个计税方式给搞透彻喽!
第二项呢,就是要注意发票的管理啦!可别小瞧了这发票,它就像工程的小身份证一样重要呢!要是发票出了问题,那麻烦可就大啦!就好像你去坐火车没带身份证,那能行吗?记得有一次老张他们的项目,因为发票管理不善,弄出好多麻烦来,又是补开又是解释的,多闹心啊!所以啊,对发票的管理一定得严格起来呀!
总之,营改增后施工合同管理可得长点心,把这两项注意事项牢牢记住,别给自己找麻烦哟!。

营改增之前的工程合同开票

营改增之前的工程合同开票

营改增之前的工程合同开票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营业税和增值税是两种主要的税种。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即将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我国税收制度的一次重要变革。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工程合同的开票涉及到营业税的征收和管理。

本文将围绕营改增之前的工程合同开票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营改增之前工程合同开票的基本流程1. 施工合同备案:施工单位在收到工程合同后,应首先到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税务局进行合同备案。

备案时需要提供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施工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

2. 预征税款:在合同备案通过后,施工单位需到指定的银行存款预征税款。

预征税款的税率为3%。

3. 换取预缴税凭证:存款完成后,施工单位需拿银行存款回单到税务局换取预缴税凭证。

4. 缴纳印花税等地税:施工单位携带预缴税凭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缴纳印花税等地税。

5. 销外经证:施工单位携带所有手续到工程所在地的国税局销外经证。

6. 打印发票:最后,施工单位到指定的银行打印发票。

二、营改增之前工程合同开票的注意事项1. 合同备案:施工单位在收到工程合同后,应及时到税务局进行合同备案。

合同备案通过后,才能进行后续的开票流程。

2. 预征税款:施工单位需在税务局指定的银行存款预征税款。

预征税款的税率为3%,施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预征税款的缴纳。

3. 缴纳印花税等地税:施工单位需在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缴纳印花税等地税。

缴纳时需携带预缴税凭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4. 销外经证:施工单位需在工程所在地的国税局销外经证。

销外经证时需携带所有手续,包括预缴税凭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5. 打印发票:施工单位在完成所有手续后,到指定的银行打印发票。

发票上应注明工程概况、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第三方审计报告时间等信息。

三、总结营改增之前,工程合同的开票涉及到营业税的征收和管理。

安徽国税解答建筑业营改增20个问题

安徽国税解答建筑业营改增20个问题

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1)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 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 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 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 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
简易计税方法,按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建筑企业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包方 支付给分包方的分包款能否差额扣除?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允许 差额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我国纳税人为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工程监理 服务,是否有相应的政策安排? 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 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5.营改增中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 11.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
费属于哪项应税行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固定 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 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 费,按照建筑服务中所规定的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1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预缴税款如何 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 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

从工程造价角度分析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

从工程造价角度分析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

从工程造价角度分析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徐洋摘要: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国内工程承包单位对此项税法改革有着不同的见解,本文从工程造价角度分析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并分析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工程造价计价体系的影响,同时分析工程承包单位投标报价、合同签订、施工分包单位选择等对费用控制的影响。

关键词:营业税改增值税;工程承包一、概述1.从工程造价角度而非会计角度本文是从工程造价的角度分析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而非财务会计角度,笔者认为工程造价(依据建办标【2016】4号(现更新为建办标函【2019】193号))和财务会计(财税【2016】36号(后更新为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是两个不同体系的文件,前者是对项目而言,不管项目建设周期多少年,最终是项目整体的结算资料,项目整体一并核算;而后者是针对企业而言,财务会计有固定的核算周期,一般是以“年”作为核算周期,企业所有在运行的项目一并进行企业会计核算。

2.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两种税计税模式不同,增值税下营业收入整体约减少约10%,但不影响其成本和利润,具体差异详见下表: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工程造价计价体系的影响1.计价体系构架的影响建筑业营业税与增值税的架构完全不同,增值税实行价税分离原则,增值税单独计算,不进入固定资产。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具体结构详见下图。

住建部_施工合同新版

住建部_施工合同新版

住建部施工合同新版——构建公平、合理、高效的工程建设管理体系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建设日新月异,工程建设领域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民生福祉。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效率,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原有的施工合同文本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全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新版合同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2013版合同同时废止。

新版施工合同在充分借鉴国际先进合同文本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对合同结构、条款内容进行了全面优化和调整,旨在构建公平、合理、高效的工程建设管理体系。

以下是新版施工合同的主要特点和亮点:一、明确合同主体权责新版施工合同明确了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合同执行过程中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合同约定了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的职责范围,细化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要求,有利于各方主体明确自身权益,降低合同纠纷风险。

二、完善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新版施工合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的要求,对质量保证金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明确了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标准、退还条件及违约责任,有利于加强工程质量保障,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优化合同价款管理新版施工合同对合同价款的管理进行了优化,明确了合同价款包括税金,并明确了合同含税总价、合同价(不含税部分)及税款金额的约定。

同时,合同还就发票类型和税率进行了明确限制,有利于规范发票管理,降低税务风险。

四、强化合同履行过程管理新版施工合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要求进行了强化,明确了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通过完善的合同管理,有助于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五、适应营改增政策需求新版施工合同充分考虑了营改增政策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影响,对合同条款进行了相应调整,以确保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税务风险得到有效防控。

财税实务财税[2017]58号文解读:建筑营改增新政

财税实务财税[2017]58号文解读:建筑营改增新政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财税[2017]58号文解读:建筑营改增新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2017.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小颖: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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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内部承包施工合同甲方:乙方:身份证号码: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信、有偿的原则,进行充分友好的协商一致,现甲方同意将自己承接的工程以项目承包责任制形式交由乙方负责进行施工建设。

并签定如下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合同。

发包是甲方的经营管理形式,承包是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管理,按要求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建设,依本合同规定获取报酬的意思表示。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合同价款:万元3、开竣工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4、合作方式:乙方自愿全额投资、盈亏自负。

二、承包范围: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工程承包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合同附件所载明的全部内容。

三、应交纳的管理费与税金:1、管理费:按与建设单位最终结算核定的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百分之 %)由乙方向甲方交纳管理费。

因本工程合同价款较小,签订施工合同后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管理费元(管理费暂按照施工合同价款执行,如有变更增加款项部分,在竣工结算后缴纳)。

2、税金:详见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A、该工程发包后,甲方对乙方享有如下监督管理权:1、对乙方施工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进行有效监督;2、对工程项目资金拨付、使用进行有效监督;3、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同步扣缴国家税金和企业管理费;4、甲方有权就该项目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决算等事宜与发包单位达成协议,乙方必须执行;5、甲方有权就该项目施工期间发生的安全、质量以及其他民事责任赔偿达成协议,乙方必须执行。

B、该工程发包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服务:1、与建设单位洽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协助办理施工手续,向乙方提供有关建筑施工证照(费用由乙方承担);3、协助编制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向乙方提供组织施工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4、参加图纸会审、技术交底(费用由乙方承担);5、参加施工期间安全监督管理,协助乙方妥善处理建筑工伤事故;6、协助办理工程预算、结算,协助追收工程欠款(费用由乙方承担);7、指导乙方建立二级财务核算制度、协助乙方建立各种票据收集整理制度(费用由乙方承担);(二)乙方的权利、义务A、该工程承包后,乙方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自行组织项目施工管理班子,对工程进行全面的施工建设管理;2、有权自行组织施工队伍,但必须持证上岗,人员名册应向甲方备案;3、保险单复印件交至公司备案;4、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交纳承包费;5、乙方自觉接受公司对本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检查,并负责解决公司检查人员必要的食宿、交通、差旅费等费用。

6、乙方承担因本工程建设而发生的一切对外债务;7、乙方承担因本工程建设而发生质量纠纷的经济责任;8、乙方承担因本工程建设所引发的其它的法律及经济责任;9、乙方承担因本工程建设而发生的工伤事故的经济责任;10、乙方向甲方移交包括图纸、施工日志、工程预决算书、竣工备案资料等在内的全部工程资料,不得有损毁和遗失。

11、乙方必须保证该工程的民工工资按时按量按月发放,如发生民工闹事及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甲方有权暂扣该项目工程款并代为支付,直到纠纷解决。

12、乙方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组织机构和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按甲方规定服从并实行项目经理及负责人承诺制、例会制、述职制和接受项目稽查,并接受上述单位、部门的检查,如在工程材料、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发生问题,必须无条件整改达标,如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13、乙方必须做好工程项目资料管理,工程开工前必须将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开工通知单等上交甲方,交工时必须将竣工图、工程验收资料、工程决算资料、质量评定等级证书、工程照片等相关材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后送交甲方。

否则,甲方不予支付项目竣工验收的工程款。

五、承包方式及工程款拨付办法:(一)本工程按甲方与建设单位核定的最终结算造价扣除税金和承包费后,采用“包工料机消耗、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环境保护、包甲方与业主的总承包合同中所涉及到的本分包合同内容、包甲方对业主的承诺和业主对甲方所作的规定、约束等”的包干方式承包给乙方包干使用,自负盈亏,亏损甲方不补,盈余乙方自得;(二)在履行此施工合期间出现的任何民事、经济、安全等责任均应由乙方全部承担。

乙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因此造成甲方的信誉损失或被打入黑名单的,甲方处罚乙方万元的信誉损失费。

(三)乙方与业主发生的一切经济往来必须通过甲方指定的管理财务人员及由甲方开立的帐户进行转款,做到工程款专款专用,甲乙双方均不可挪用。

该资金款项由甲方负责向乙方转款用于本工程中使用,每次转款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在本工程中如需垫付资金的由乙方组织资金负责垫付,每到一笔工程款,甲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转给乙方。

(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建设单位,其它机构和个人以该工程名义借款,赊欠建筑材料,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逐月向甲方提供报表,并附质量报告书。

六、项目财务管理办法: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要求是:依法合理的使用工程资金,确保工程资金安全,减少损失和浪费,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及时纳税并完善税务手续,遵守金融法规办理各种银行结算业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

为确保项目顺利完成以上财务管理要求和任务,同时为便于项目负责人了解公司财务部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现针对财务相关事项明确以下几条:(一)、开立外出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外管证”)的相应规定:1、开立外管证需提供的资料(1)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复印件;(2)开工许可证复印件;(3)业主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必须先向公司缴纳合同价万分之三的合同印花税,再由公司缴到企业主管税务部门;(5)新开立的外管证需在开具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工程所在地国税局(所)报验登记。

2、办理外管证延期需提供资料外管证的期限为6个月,若工程没有完结,可以办理外管证延期手续。

(1)返还上期的两联外管证,并且必须由当国税机关签字盖章;(2)截止外管证到期日,业主已拨付工程款的税票及发票。

3、外管证销户需提供资料(1)返还上期的两联外管证,并且必须由当地税务机关签字盖章;(2)业主已拨付所有工程款的税票及发票;(3)结算或审计资料。

(二)、须在工程所在地国税机关缴纳以下税金:1、增值税:3%。

根据每期拨付的工程款,含开工预付款、材料预借款、工程计量款等,由项目部按3%的征收率直接到工程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预交。

(三)、须在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以下税金:1、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0.4%,按当期预交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缴纳;2、企业所得税:2.5%。

根据每期拨付的工程款,含开工预付款、材料预借款、工程计量款等,每期先上交到公司,再由公司代缴到税务机关。

(四)、项目部银行结算管理的要求:1、材料转账和劳务费需要以公司的名义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其他零星材料发票金额超过10万元也需要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需要附上供应商营业执照正副复印件一份。

签订的合同需要交回总公司原件。

收到建设方拨付的工程款必须以转账方式用于支付材料款、辅料、设备租赁等费用,转账支票(或电汇)的收款单位必须与发票单位一致(不允许委托付款)。

2、本工程应支付的工人工资,报销时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工资表(需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工资支付由公司派人监督发放或项目部负责发放后公司不定期抽查发放情况。

3、建设方拨付的工程款支付完材料费、人工费、相关税费及扣款后的余额作为备用金,可以以现金方式支付,主要用于项目电费水费、小型材料费、试验检测费、办公设备费(附上购买办公设备清单)、差旅费、其他杂费,报销时需提供合规发票;(五)、办理工程款支付的流程如下:1、具体流程:工程款到账—财务部开具《工程项目资金审批表》—项目主管部门—主管工程副总—财务部—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字。

(为便于各主管部门能了解工程的进度情况和工程的质量状况,此审批步骤一般情况下由项目部自行办理,不能由其他部门代办签字手续);2、工程款到账后,项目部必须提供:工程计量支付审核表的复印件、预交增值税税票和申报表、业主代垫的费用或甲供材等一切与结算有关的资料,由财务部经办人员出具《工程项目资金审批表》,核定本期扣款、实际应支付款项,经财务人员审核后,按上述流程签批。

3、根据协议约定缴纳各项税费及管理费;4、根据签批的金额,提供相应的发票,填写报销单据,分项划款。

(六)、票据要求项目部财务管理办法采取报账制。

所有原始凭证必须经公司财务人员审核签字后方可支付或报销,支付或报销后的原始凭证必须及时交给财务人员做账及保管;1、各项目部应及时与供应商、机械租赁商及劳务合作队伍等签订合同,同时报送公司财务部存档一份,及时取得成本发票,所有材料供应商、机械租赁商及工人工资应按期结算;2、各项目拨款时提供相关正规发票,手工发票及机打发票必须在网上查询是否属实,劳务费用需提供劳务发票或工资发放表。

3、办款前提供的材料发票需附列相关收料单、领料单、费用报销单。

财务审核后,可以开具支票予以报销。

4、购买固定资产、业务招待费的发票不能报销;5、发票的填写要求(1)发票应具备以下内容:发票的填制日期、客户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没有详细开具名称、数量、单价的发票必须附盖有财务章的购货清单或收银条,客户名称必须是:赤峰兴宝建筑有限公司)。

(2)计算准确无误,大小写必须相符。

(3)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发票,必须盖有税务局专用章和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4)各种发票的填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

发票不得涂改,手写版需用复写纸填开。

并于2011年1月1日起,针对普通发票只接受新版普通发票。

(5)行政事业性收据可以视同发票予以报销。

其他票据如非经营性统一收据、普通收据、白条、收银条都属不合法原始凭证。

(七)、其他未尽事项在施工过程中另行协商决定。

七、工程质量要求:(一)本工程质量必须通过甲方、业主、监理、质监站的验收和确认。

(二)乙方必须严格按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工程文件中规定和现行的国家、地方颁发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组织施工。

(三)乙方如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甲方有权责成乙方进行返工,由此造成的一切工期、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

如乙方达不到约定的质量等级,由此造成的业主罚款全由乙方全额承担。

(四)乙方认真接受甲方质安部的检查验收,对其检查验收所提出质量问题,必须有整改措施或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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