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经“亲亲相隐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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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经“亲亲相隐”义
作者:陳壁生文章来源:21世纪孔子网站
親親相隱,為儒家之一重要思想,亦為華夏傳統刑律之一突出特徵。“親親相隱”的思想源頭,一般認為來自《論語·子路》中的葉公與孔子的對話: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在這裏,孔子言“父為子隱,子為父隱”,開始表出“父子相隱”之義。但是,《論語》不是“父子相隱”思想的惟一源頭。孔子晚年,筆削《春秋》,成一王大法。太史公言:“《春秋》文成數萬,其旨數千。”[1]公羊所傳,盡闡微言大義,如大一統、辨夷夏、榮復仇等等。其中,親親之義,亦為《春秋公羊傳》之一大突出特點。近人楊樹達《春秋大義述》,便專辟“親親”一章以發明之。[2]“親親”之義,則包含了“親親相隱”。而且,因為西京十四博士之學盡為今文經學,傳《春秋》者盡為公羊之學,《論語》為傳,地位不如《春秋》為經之重,所以,西漢通經致用,諸儒引“親親相隱”義以決獄、制詔,多非援自《論語》,而乃本諸《春秋》。
一,親親:相隱
“父子相隱”或“親親相隱”,正是“親親”原則下的義理內容。觀乎《公羊傳》,說親親相隱義處有四:
春秋經:閔西元年,春王正月。
公羊傳:公何以不言即位?繼弑君不言即位。孰繼?繼子般也。孰弑子般?慶父也。殺公子牙,今將爾,季子不免。慶父弑君,何以不誅?將而不免,遏惡也。既而不可及,因獄有所歸,不探其情而誅焉,親親之道也。
何休注:論季子當從議親之辟,猶律親親得相首匿,當與叔孫得臣有差。[3]
這裏涉及到春秋時期魯國的第二次大內亂,情節頗為複雜。魯莊公三十二年,莊公病甚,向兄弟詢問立後之事。他的同父異母的三弟叔牙(即引文中的公子牙)推薦兄弟慶父,而同母的四弟季友(即引文中的季子)力薦莊公的大兒子公子般。叔牙謀欲弑君,季友先派人毒死了叔牙。不久莊公去世,季友奉子般即位,誰知道子般的叔父慶父很快就派僕人鄧扈樂把他殺了。接著魯人奉莊公的二子啟方即位,是為閔公。閔公繼被殺的子般之位為君,所以不言即位。對季友而言,他知道殺子般的元兇不是鄧扈樂,而是慶父,他本來應該“探其情”而誅慶父。但是,由於慶父是季友的同父兄弟,雖然慶父弑君,但是出於親親,季友可以不追究到慶父那裏去。
春秋經:(閔公二年)秋,八月,辛醜,公薨。
公羊傳:公薨何以不地?隱之也。何隱爾?弑也。孰弑之?慶父也。殺公子牙,今將爾,季子不免。慶父弑二君,何以不誅?將而不免,遏惡也。既而不可及,緩追逸賊,親親之道也。[4]
魯閔公即位第二年,便被慶父殺死。但是《春秋》只是記載了“秋,八月,辛醜,公薨。”並不書寫閔公去世之地。根據《公羊傳》的解釋,季友本來應該殺死慶父,但是季友“緩追逸賊”,乃是出於“親親之道”。這一事件,漢世鄒陽有所評論。《漢書·鄒陽傳》:“魯公子慶父使僕人殺子般,獄有所歸,季友不探其情而誅焉;慶父親殺閔公,季友緩追免賊,《春秋》以為親親之道也。”[5]
在上述二事中,季友與慶父是同父兄弟,慶父連弑二君,可以說是極大之惡,但是,作為兄弟,季友並沒有置之死地而後快,而是顧及兄弟之情,連續兩次不誅殺他。當慶父弑君之時,季友面臨著一種倫理上的矛盾:作為權臣,於君臣之義而言,他有權力,也必須誅慶父;而作為兄弟,于兄弟之情而言,他寧願寬容慶父,緩追逸賊。《春秋》以“親親”之義,使季友得以保全弟兄之情。其原因在於,在《春秋》大義中,季友慶父首先是作為家之兄弟的關係,其次才是作為國之同僚的關係。而家之兄弟在倫理體系中的地位,
要遠遠高於國之同僚。更重要的是,季友面對的是慶父已經弑君的事實,如果季友慶父在為惡之前就洩露了弑君的動機,那麼季友便有責任殺他,這叫“君親無將,將而必誅”。但是既然季友是等到慶父弑君之後才知道的,那麼,即便慶父連弑二君,于季友而言,慶父首先是兄弟,所以,即便從“義”的角度,他絕不會贊同慶父的行為,但是從“情”的角度,誅殺慶父這樣的事情,不應該由作為兄弟的他來執行。可以說,這種不誅殺,並不意味著縱容他的行惡。在慶父殺死閔公、逃離魯國之後,僖西元年,慶父逃亡到莒國,被逐,想到齊國,被據,最後在汶水之北,派他的兒子到魯國請求季友容納他,季友的回答是:“公子不可以入,入則殺矣。”何休的解釋是:“義不可以見賊而不殺。”[6]最後慶父在汶水邊自殺了。
儒經之中,《春秋》所體現出來的“親親”精神,是極其突出的。蓋君王、貴族之家的穩定,便是一國的穩定。如果君王、貴族之家彼此殺戮,仇仇相報,則政治永無寧日。《公羊傳》有另一個例子。吳王壽夢有四公子,諸樊、餘祭、夷昧、季子。其中吳季子最賢,壽夢想讓他繼承王位,季子不從。後季子三個哥哥相繼即位並去世,季子又讓位,於是吳人立夷昧之子僚為王。這時諸樊的大兒子闔廬不服氣,說:“先君之所以不與子國而與弟者,凡為季子故也。將從先君之命與,則國宜之季子者也;如不從先君之命與,則我宜立者也,僚惡得為君乎?”於是使專諸剌僚,而致國乎季子。季子不受,說:
爾弒吾君,吾受爾國,是吾與爾為篡也。爾殺吾兄,吾又殺爾,是父子兄弟相殺,終身無已也。
最後,吳季子“去之延陵,終身不入吳國。”而《公羊傳》評論他說:“故君子以其不受為義,以其不殺為仁。”
[7]當是時,如果吳季子繼承王位,要不就是必須承認與闔閭共謀篡位,要不就必須以報仇之名殺闔閭,總之都是認同父子兄弟相戮殺。所以,他最終選擇了離開吳國首都,居於小邑延陵。《春秋》之所以特重親親之道,便因為君主公卿之家不正,則舉國不安。而只有親親之道,才能使貴族之家得以安定。即便是面對即成的弑君、殺兄弟的事實,出於親親之情,公卿之賢者也不應該繼續以殺戮的方式解決問題。所以,《春秋》以魯季子不誅慶父、緩追逸賊為賢,以吳季子不受不殺為仁。
《春秋》另一處發明“親親相隱”之義者在文公十五年:
春秋經:(文公十五年)十有二月,齊人來歸子叔姬。
公羊傳:其言來何?閔之也。此有罪,何閔爾?父母之於子,雖有罪,猶若其不欲服罪然。
何休注:孔子曰:“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所以崇父子之親也。言齊人不以棄歸為文者,令與敖同文相發明。叔姬于文公為姊妹,言父母者,時文公母在,明孝子當申母恩也。
徐彥疏:若以棄歸為文,即言子叔姬來歸,不言齊人,即宣十六年“郯伯姬來歸”之文是,今言齊人來歸,故謂之同文也。言相發明者,言敖為齊所惡而來歸之,今此亦為齊人所歸之,故曰相發明耳。[8]
此事也有複雜的背景。初,齊昭公娶魯文公的姐妹叔姬為妻,生舍。魯文公十四年,齊昭公去世,舍即位。齊昭公的弟弟公子商人殺舍,自立為君,是為齊懿公。這樣,被弑之君舍的母親叔姬在齊國就很危險,魯國通過各種途徑要求齊國放回叔姬,齊國都不肯,直到最後,齊國看在周王的面子上,才于文公十五年十二月把叔姬還給魯國。在公羊家看來,按照當時的情形,叔姬為齊國所棄歸,當有罪,本來應該按照宣公十六年《春秋》經文所載“秋,郯伯姬來歸”那樣,即用“來歸”表示郯伯姬是被夫家趕出來的。而這裏記載“齊人來歸子叔姬”,意味著孔子書寫《春秋》,理解文公為他活著的母親著想,為他的姐妹叔姬隱罪。所以才用“齊人來歸”而不是用“叔姬來歸”。所以,孔子的書法便是體現了“父子相隱”的精神。
《谷梁傳》對這則《春秋》記載的解釋,幾乎與《公羊傳》相同:“十有二月,齊人來歸子叔姬。其曰子叔姬,貴之也。其言來歸,何也?父母之於子,雖有罪,猶欲其免也。”[9]清儒鐘文烝注解《谷梁傳》此段的時候說:“父母之于子,欲得其免,故順而書之,不從諸直言來歸者例也。何休說《公羊》曰:‘叔姬于文公為姊妹,言父母者,時文公母在,明孝子當申母恩也。’《通典》引董仲舒《春秋決獄》曰:‘《春秋》之義,父為子隱。’謂此事也。”[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