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经“亲亲相隐藏”义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溯源及发展历程述论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溯源及发展历程述论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是一个古老而又独特的习俗,源远流长,经历了很长时间的发展历程。
这个习俗在中国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国家文化的一部分,也反映了中国古代人们对家庭、亲情和尊重的态度。
首先,亲亲相隐的出现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
当时,在国与国之间通婚、联姻是常见的政治手段。
为了展示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国君和贵族之间经常进行亲亲相隐的礼仪。
这种习俗的表现形式是,两国贵族将各自的手臂互相交叉,交换亲吻以示友好和尊重。
随着时间的推移,亲亲相隐逐渐演变成一种普遍的社会礼仪。
在古代中国社会,亲亲相隐是一种亲密友好的表达方式,也是表示尊重和信任的一种方式。
家庭成员之间、朋友之间和政治人物之间都会进行亲亲相隐。
这种习俗的传承和发展,使得亲人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增强了亲情和团结。
此外,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亲亲相隐开始体现更加多样化的形式。
例如,在明清时期,贵族之间进行的亲亲相隐变得更加隆重和庄重。
贵族之间进行的亲亲相隐需要佩戴特殊的礼服和饰品,以展示自己的高贵身份和尊贵地位。
这种形式的亲亲相隐不仅是一种礼仪,更是一种仪式,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尊严。
然而,随着近代的开放,亲亲相隐逐渐减少。
包括亲戚之间、朋友之间和政治人物之间对亲亲相隐的需求逐渐下降。
这种变化可能与现代社会价值观的改变有关,人们开始注重个体的自由和尊重。
亲亲相隐逐渐演变成一种个人行为,而不再是一种社会礼仪的标志。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独特意义的传统习俗。
它不仅是国家文化的一部分,也反映了中国古代人们对家庭、亲情和尊重的态度。
随着时间的推移,亲亲相隐逐渐演变成了一种广泛的社会习俗,并且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革和价值观的改变,亲亲相隐的传统逐渐减少。
无论如何,亲亲相隐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将永远留在人们的记忆中。
亲亲相隐
亲亲相隐制度简析内容摘要:该篇论文通过参考一系列相关书籍、论文等资料,得知了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由西周时期的道德准则向汉代及其之后朝代的法律原则和制度的转变、发展历程。
同时也了解到当代中国各界(主要是法律、文化界)对于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是否适用的观点上存在的分歧,并且得出了自己的观点: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中国社会有存在的必要性,但需要对其加以修改确定以符合当代中国国情,且阐述了理由。
关键词:亲亲相隐产生发展儒家化现代适用借鉴合理性利弊正文:亲亲相隐制度,又称“亲属容隐”、“亲属相隐”,有其定义:“亲属之间犯罪应当相互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不论罪,反之要论罪。
”①,指在古代刑律中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
其主要内容为以下三点:其一,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其二,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其三,国事重罪不适用相隐。
另有两类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一类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一类是某些亲属互相侵害罪。
又有另一定义:“亲亲相隐亦称‘亲属容隐’。
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
”②实行这项原则,是为了维护封建伦常和家族制度,巩固君主专制统治。
亲亲相隐作为中国古代重要的法律制度和原则,有长久的发展历程。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原则的产生至少可追溯到先秦时期。
从现今可考文献来看,最早萌芽于《国语·周语》,其中有载:周襄王二十年,卫大夫元咺向当时作为诸侯列国盟主晋文公诉其君卫成公时,周襄王反对晋文公受理此案。
周襄王给出如下反对理由:“夫君臣无狱,今元咺虽直,不可听也。
夫君臣无狱,君臣皆狱。
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
”虽然承认了元咺理直,但是不主张受理此案,从而表明了周襄王对此案的不认同,是认为君臣父子之间应该相互隐瞒罪行。
亲亲相隐不仅是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更是中国古代的一项重要的道德原①《大百科全书•法学卷》②《法学词典》(增订版),1984年版,第723页则。
它脱胎于贯穿整个西周的“亲亲”“尊尊”两条基本原则,此两条原则亦是西周宗法制度的萌芽。
浅析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
条重要 的道 德规范 , 也是一条重要 的法律准则 。
一
、
我 国 “ 亲 相 隐 ” 度 的 产 生 与 发 展 亲 制
“ 亲 相 隐 ”是 春 秋 战 国 时 期 儒 家 提 出 的 。 中 国 历 代 各 朝 多 以 亲 孝 治 天 下 , 不 同 程 度 上 对 这 一 思 想 有 所 继 承 。 汉 朝 确 立 了 “ 亲 在 亲 得 相 首 匿 ” 制 度 , 后 , 着 法 律 的儒 家 化 的 逐 渐 深 入 , 此 趋 势 的 此 随 与 相 适 应 , 亲 亲得 相 首 匿 ” 度 在 魏 晋 南 北 朝 均 有 所 发 展 “ 制
L g l y tm dS c w e a se An o i S e
浅析 皲 国古 代 的 “ 亲相 隐" 度 亲 制
马 丽 霞
摘 要 “ 亲相 ’ 亲 制度 是我 国传 统社会 的 一项重要 的法律 思想 , 传统 社会 中礼 治 与儒 家文化 相 结合 的产 物 , 中 国特 是 是 定人 伦 背景及 社会 实存 共 同作 用的 结果 。本文指 出 “ 亲相 隐” 亲 制度 充分体 现 了法律 对人 性 的 关怀 , 合 效益原 则 , 利 符 也有
响 。 然 , ~ 原 则 以 不 侵 犯 统 治 者 的根 基 为 限 , 以 也存 在 例 外 : 当 这 所
儒家道德 法的~ 项重要 内容就是将 道德 法律化 。儒 家道德 的 法律化使封建 司法制度 变得伦理化 , 伦理化的司法制 度又反过 来 而
支 持 和 巩 固着 儒 家 道 德 。
于社会 的和 谐稳 定和 国 家的长 治久 安。
关键 词
亲亲相 隐
儒家
礼治
和 谐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90 —0 —2 10 — 5 22 0 )30 50 思想 倡导仁 、 孝, 爱、 儒家把父为子 隐称作“ , 仁” 子为父隐称作“ ” 孝 ,
《春秋》经“亲亲相隐藏”义
《春秋》经“亲亲相隐”义作者:陳壁生文章来源:21世纪孔子网站親親相隱,為儒家之一重要思想,亦為華夏傳統刑律之一突出特徵。
“親親相隱”的思想源頭,一般認為來自《論語·子路》中的葉公與孔子的對話: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
”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
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在這裏,孔子言“父為子隱,子為父隱”,開始表出“父子相隱”之義。
但是,《論語》不是“父子相隱”思想的惟一源頭。
孔子晚年,筆削《春秋》,成一王大法。
太史公言:“《春秋》文成數萬,其旨數千。
”[1]公羊所傳,盡闡微言大義,如大一統、辨夷夏、榮復仇等等。
其中,親親之義,亦為《春秋公羊傳》之一大突出特點。
近人楊樹達《春秋大義述》,便專辟“親親”一章以發明之。
[2]“親親”之義,則包含了“親親相隱”。
而且,因為西京十四博士之學盡為今文經學,傳《春秋》者盡為公羊之學,《論語》為傳,地位不如《春秋》為經之重,所以,西漢通經致用,諸儒引“親親相隱”義以決獄、制詔,多非援自《論語》,而乃本諸《春秋》。
一,親親:相隱“父子相隱”或“親親相隱”,正是“親親”原則下的義理內容。
觀乎《公羊傳》,說親親相隱義處有四:春秋經:閔西元年,春王正月。
公羊傳:公何以不言即位?繼弑君不言即位。
孰繼?繼子般也。
孰弑子般?慶父也。
殺公子牙,今將爾,季子不免。
慶父弑君,何以不誅?將而不免,遏惡也。
既而不可及,因獄有所歸,不探其情而誅焉,親親之道也。
何休注:論季子當從議親之辟,猶律親親得相首匿,當與叔孫得臣有差。
[3]這裏涉及到春秋時期魯國的第二次大內亂,情節頗為複雜。
魯莊公三十二年,莊公病甚,向兄弟詢問立後之事。
他的同父異母的三弟叔牙(即引文中的公子牙)推薦兄弟慶父,而同母的四弟季友(即引文中的季子)力薦莊公的大兒子公子般。
叔牙謀欲弑君,季友先派人毒死了叔牙。
不久莊公去世,季友奉子般即位,誰知道子般的叔父慶父很快就派僕人鄧扈樂把他殺了。
如何评价亲亲相隐制度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间相互隐瞒罪行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思想由来已久。
早在周礼中就有“为亲者讳”的说法,春秋末期孔子又将这一传统宗法原则概括为一种司法主张。
《论语·子路第十三》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父亲偷了人家的羊,儿子作了告发,从法治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正直的行为;但在孔子看来这却是一种丧德败行。
孔子主张父亲应替儿子隐瞒罪行,儿子也应替父亲隐瞒罪行,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父慈子孝的道理。
由于这一原则顺应了人的亲缘本性,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因而得到统治者的青睐。
尤其是到了汉朝儒家思想成为一尊,“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基本原则正式确立下来。
子女帮助父母、妻子帮助丈夫、孙子帮助祖父母掩盖犯罪事实的,一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父母帮助子女、丈夫帮助妻子、祖父母帮助孙子掩盖犯罪事实的,一般情况下可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罪责,这段话也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亲亲相隐不为罪”。
就像孔子时代那个偷羊的案子一样,虽然客观的来说,偷羊的行为是犯罪,危害了社会。
但是如果儿子也去举报父亲,实际上是割裂了儒家所倡导的亲亲、尊尊制度,即强调人和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制度。
而这种制度实际上是当时统治着的统治基础、思想基础。
如果儿子举报父亲偷羊,那么臣子是否也可以顶撞君主了呢?这实际上是强调了作为了个体之间的人的平等,违背了统治者强调人的社会身份的思想,不利于统治者的统治,其社会危害性更大,所以才实行此制度。
《史记·孝文本纪》云:“十年冬,(汉文帝)行幸甘泉。
将军薄昭死。
”记载太略。
《资治通鉴·汉纪》载,“(汉文帝)十年冬,上行幸甘泉。
将军薄昭杀汉使者。
帝不忍加诛,使公卿从之饮酒。
欲令自引分,昭不肯;使群臣丧服往哭之,乃自杀。
”文帝为什么要杀薄昭呢?我查了一些史料发现,薄昭在刘恒被迎进未央宫之前,曾起过关键作用,他曾奉命见周勃;通过薄昭为中介,汉文帝得到了当时手握京师兵权、具有左右局势能力的太尉周勃的支持。
《春秋》隐意
《春秋》隐意“春秋”一词在人们的脑海中一般有三个概念:其一是一年四季(春夏秋冬)中的春秋两个季节的名称。
其二是时代名,即春秋时代,现在一般以周平王元年(公元前770年)至周敬王四十四年(前476年)为春秋时代。
其三指得是鲁国编年史《春秋》一书,其起于鲁隐公元年(前772年)终于鲁哀公十四年(前481年)计二百四十二年。
《春秋》一书乃是五经之一,其它四经是——诗经,尚书,礼记,易经。
在这五本书中唯《春秋》一书很是特别,不像其它四本书,望名便可知意。
《诗经》乃是民间诗歌总集,《尚书》乃是上古之书,《礼记》所记乃周礼,《易经》周易而已。
唯鲁国的编年史为何不直接冠名《鲁史》而称之为《春秋》,很是耐人寻味。
中国人的思想很是深遂,语言也很高超,说起话来也有意浅偏深,言近旨远之妙趣,甚至骂人都不直接去骂,而要走曲径通幽之路。
如《红楼梦》中称小丫环或仆人为“小蹄子”意为“小畜生”,但却比直骂“小畜生”委婉了许多,似乎还有几分怜惜之情。
中国的圣人孔子更是深谙此道,之所以把鲁国的编年史称为《春秋》,我想是有其良苦用心与深刻隐意的。
万物一理,正如孔子所言:“吾道一以贯之”。
历史与四季并非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两者之间有很多相似之处。
“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是人们对历代王朝兴衰荣辱的经验总结。
四季中的冬夏二季,是较为恒定的季节,冬则一片死寂,夏则繁荣昌盛,没有什么大的变化,用它们来比喻“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人类历史显然是不合适的。
而春秋两季则是变化甚为悬殊的季节,用它们来隐喻历史再适合不过了。
“其兴也勃焉”,可以说是对春天万物生机勃发的一个形象概括。
从毫无生机一片灰暗的寒冬,到万紫千红,柳暗花明的春天。
这是一个极为迅猛而神奇的过程。
严寒当道的隆冬,好比是小人握权的人类社会,他们贪官污吏,横行霸道,肆意掠夺,摧残着一切,在这暗无天日的季节中,许多人都以为没有希望了。
其实一切希望都在孕育之中,在冰冻的泥土下有种子,在高高的树梢上有新芽,一但气温回升,这些种子和新芽将彻底打破严寒的统治,还人们一个阳光明媚,无限温暖的春天。
浅谈古代“亲亲相隐”制度,为何说它是人性使然
浅谈古代“亲亲相隐”制度,为何说它是人性使然导读:“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古代非常重要的刑法制度及原则,其在中国有两千多年的历史,该理念存据这么长时间,背后一定是有着其倡导的价值。
在当今司法之中我们仍能看到它对我们的深远影响,一味否定或肯定它的价值不是正确之道,只有扬其长弃其短才能真正的让它在今天发挥其正面能量。
01【什么是“亲亲相隐”】“亲亲相隐”制度是指亲属之间如果其中有人犯罪,那么应当相互隐瞒,不可以去告发或去作证,如果你大义灭亲去告发了,甚至会被定为“不孝”,反而需要定罪。
我国古代宗法制度是“亲亲相隐”制度的政治根源,在当时是以血缘关系来分配国家权力,以此来建立世袭统治。
在宗法制度之下,一个家族被视为一个国家的基本单位,而家族的稳定和谐将会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统治。
在统治者眼中,亲亲相隐在短期内可能会放纵犯罪,但是从长远的眼光来看,有利于家族稳固,从而达到统治的稳定。
如果说国家体制为“亲亲相隐”制度提供了基础,那么春秋时期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更是让这一制度有了理论根源。
儒家思想宣扬仁义礼智信,法是对礼的维护,孔子在《论语》中提到“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意思是说:“儿子为父亲隐瞒,父亲为儿子隐瞒,这是正直的。
”提倡“仁”“孝”精神的儒家思想最为符合人们内心的理念,“亲亲相隐”制度也最为符合人自然的天性,是人的本能选择。
在当时看来,儿子告发父母,臣子告发君主是有悖伦理道德的,故此该制度获得国家以及民众的普遍支持。
更是让这一制度延续了数千年。
孔子儒家思想当然,亲亲相隐并非毫无限制,在古代,对于叛国等十分恶劣的犯罪同样不适用亲亲相隐制度。
02【“亲亲相隐”制度历史沿革】“亲亲相隐”制度在不同时期的表现也截然不同,在西周时期,亲亲相隐制度就已经统治者所接受。
在秦朝时期的法律中“亲亲相隐”开始有所体现,但并未正式规定。
秦简《法律答问》中规定:“贼杀伤、盗它人为'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
“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
“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它与“大义灭亲”相反,指的是亲属之间有罪应当相互隐瞒,不告发,不作证,而容隐制就是确保这样的隐瞒做法能够免受法律制裁的一种制度。
容隐首先是一种权利,在特定的历史阶段还表现为义务,即不告发无罪,反之告发了亲属自己却要被论罪。
本文拟将“亲亲相隐”这一现象和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进程中的产生,发展和消亡过程做一些粗浅的介绍,并且希望通过了解这一过程来对我们当代法制建设有所启示。
一先秦时期,“亲亲相隐”思想的萌芽期。
最先提出“亲亲相隐”思想的是儒家。
儒家重视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反对以严厉的刑法来管理百姓。
孔子最先提出父子之间应该相隐的观点,《论语·子路》章句就有论述: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在孔子看来,儿子为父亲偷窃作证,不能算作“直”;父子互相隐瞒,才可以称作是“直”。
在这里,孔子肯定了维系亲情的重要性,而否定了儿子“大义灭亲”举报父亲顺手牵羊的做法。
这也是最初“亲亲相隐”的由来。
随后的孟子也同样印证了这一种观点,《孟子·尽心上》记载: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
”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
”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
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 然,乐而忘天下。
”这个例子是儒家道德哲学的一个两难推理。
在虚拟出来的情境中,作为天子的舜,他的父亲杀了人,对于舜应该怎么做的问题,孟子的回答是舜既不应该阻止法令的严格执行,同时也不应该使自己的父亲受缧绁之苦,唯一的做法就是让执法官皋陶对父亲严格执法,同时自己放弃天子的位子,偷偷带着父亲跑到海边。
孟子在本章中的回答,舜的做法既保证了法律的权威,同时也维护了父子亲情。
此外儒家在《礼记·檀弓》里面也有“事亲有隐无犯”的类似说法。
儒家伦理中的“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
论 》 中 记 录 了儒 家 和 法 家 关 于 “亲人 是 否 连 坐” 的 辩 论 , 法 家 主 张 连 坐 , 儒 家 反 对 连 坐 ,保 护 恩 亲 。 这 体 现 了 儒 家和 法 家在 执 政 理 念 上 的 什 么 区
别 ?
郭齐勇 :儒 家讲 长久 、平稳 、和 谐 的大道 。法家 为了效率 ,为 了实现 国 家 利 益 、 行 政 效 率 的最 大 化 , 而 不 顾 民众私人 领域 的保 护 。因而儒 法之 争 的 过 程 中 ,儒 家 重 视 的 是 更 长 远 的 价值 ,这 是社会 和谐 、道 德 昌明的基 础 ,保 护人权与私人空间,才是衬会正 义 之所 在 。
《礼记 ·檀 弓篇 》讲 ,服 侍 亲人 要 “有 隐 而 无 犯 ”,注释 中讲 “隐 ”就是 几谏 ,几谏就 是轻微地批 评。对于 家庭 内部 ,对于 父母 ,要和颜悦 色地几谏 , 这就是 隐。父子之间 以恩德 为主 ,撕破脸 皮之后伤 害 了父子 之间的恩 亲 ,很难弥补 。
孔 子 认 为 , L-7-遇 到 父 亲 “顺 手 牵 羊 ” , 不 必 当 众 宣 扬 ,也 不 必 向官 府 告 发 ,而 是 私 底 下 和 风 细 雨 地 批评 ,和 颜悦色地讲道理 ,让父亲把 不请 自来 的羊 或者 “顺 手 牵羊 ”的羊 ,送 还给 羊 的 主人 。这 样 的
“直”才是真情 实感 ,才是真 正的直 。
曰墨暖■ :西方思想史上是否存在类似 ‘‘亲亲相
隐 ” 的 内容 ? 郭 齐 勇 :人 受时 间 、空 间 的限 制 ,不 可 能做 到
爱无差等 。西方思想史 上也存在 “亲 亲相隐 ”。孟德 斯鸠在 《论 法的精神 》中商榷 了两条 法律条文 ,一条 是 : “偷盗 者的妻子或 者孩子如不去 揭发丈夫 或者父 亲 的盗 窃行为 ,就要 降为奴隶。 ”孟 德斯鸠认 为这 项 法 律违 反人 性 ,为 了对盗 窃这 一 罪恶 的行 为进 行 报 复 ,法律竟然鼓励 了另一更加罪恶的行为。
论汉代“亲亲相隐”原则
引言引言“亲亲相隐”原则是我国古代法律史中一项非常有特色的法律原则,它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相互隐瞒罪行,法律不予制裁或可减轻处罚。
“亲亲相隐”原则萌芽于先秦时期“父子互隐”思想。
最早见于史籍记载的是东周襄王二十年,即公元前632年,卫大夫元恒诉其国君卫成公于当时的盟主晋文公,周襄王反对晋文公受理此案时说:“夫君臣无狱。
今元咺虽直,不可听也。
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
”①周襄王认为臣为君、子为父隐瞒罪行是理所应当的行为。
又如《尚书·康诰》记载:“子弗诋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
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与弟。
”其中特别强调的是子告父是不孝,弟告兄、兄告弟是不友,而不孝不友,儒家都认为是最大的犯罪,应该在反对﹑禁止之列。
及至春秋末期,孔子将“父子互隐”这一传统宗法原则概括为一种司法主张。
《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认为父慈子孝是人与生俱来的真实情感,“直”在“慈”与“孝”中体现出来,是父子亲情的自然流露,“父子互隐”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先秦儒学经典之一《礼记·檀弓》也将“事亲,有隐而无犯”做为一条礼法原则记载其中。
孟子继承了孔子的主张,并把“父子互隐”的思想作了进一步的阐述。
《孟子·尽心上》第三十五章记载了孟子与其弟子桃应的一段对话,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 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 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 “然则舜如之何?” 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履也。
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瞽瞍犯了法,舜舍弃天子之位,偷偷背上父亲逃走,去海边快快乐乐地过一辈子。
孟子赞许舜的这一行为,也表明了孟子在“父子互隐”原则上的态度。
这些言论都赋予了“亲亲相隐”原则在伦理道德上的正当性,反映了春秋战国时期人们对于这一原则的认同。
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及其启示
子 也有类似 观点 ,孟 子 ・ 《 尽心 上》记载 了 为尊隐 , 而不能是相反 。如尊为卑 隐, 就要 孟 子与 其弟 子桃 应 的一段 对话 , 想 “ 设 舜 受到包 括刑事制 裁在 内的各种处罚 。父 、 为天子 , 皋陶为士 , 瞍杀人” 瞽 的故事 , 孟 祖 、 隐子 、 、 夫 孙 妻虽不是 “ 皆勿坐” 但涉及 ,
牍 , 如标签 。其头上方 有特殊 的花纹记 来 , 犹 就制 成简册 。《 说文 》 “ , :编 次简也 。” 绝 ” , 等 都与简牍 的形 制有关 。邮政 通信使
板 号, 简牍著作中多用圉表示。如简 :圉右 《 “ 春秋左 传序》 孔疏 : 单执一 札谓之 为简 , 用的铅封 是封泥 的演绎 ,招 牌等是 方 、 “ 单支 简札容字有限 , 牍形制的发展 和延伸 。还有文 书的书写顺 府书”“ 、冒甘露二年十月尽三年九月吞远 连编诸简乃名为策 。”
人物孔 子 , 《 语 ・ 路篇 》 在 论 子 中记 载 , 叶 “
作 为一项 道德准则 ,亲 亲相隐 ” 言 妇 、 “ 所 夫之兄弟 及妻 , 有罪 相为 隐 , 负刑事 不
公语 孔子 日 : 吾党有 直躬者 , 父攘羊 , 其 而 容 隐应 是双 向 的 , 肯定 子为 父 隐 , 不 责任 : 即 也 小功 、 麻亲相 隐 , 缌 则可减凡 人三等 法律上 的 论罪 ;部 曲奴婢 应为 主隐 ,而主不为隐 。 子证 之 。 L 日 : 党 之 直 者 异 于 是 。 为 排斥 父为子 隐 。但 自汉宣帝 始 , 孑子 吾 父 亲 却 即只能是 卑 ( ) 2 同居相为 隐的内容 , 不仅互相 隐瞒其 子隐 , 子为父隐 , 直在其 中矣” 。对此 , … 孟 “ 亲相 隐” 始终 是单 向的 ,
论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合理性及限制
06
结论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结论
主要内容
本文通过对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渊源、理论基础、现 代价值以及在国内外法律体系中的实践进行深入探讨 ,提出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法律体系中重新确立的必 要性。
结论
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其背后蕴含 着深厚的文化传统和道德伦理。在现代社会,这一制 度仍具有不可忽视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
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渊源
春秋战国时期
亲亲相隐的思想起源于春 秋战国时期,儒家经典《 论语》、《孟子》等中都 有所体现。
秦汉时期
秦汉时期,亲亲相隐制度 逐渐形成,同时也出现了 不少相关案例。
唐律至清末
亲亲相隐制度在唐律中得 到明确规定,并一直沿用 到清末。
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的价值
尊重人权
亲亲相隐制度尊重人权和隐私 权,符合现代社会的价值观。
论亲亲相隐及制限度制确立的合理性
2023-11-11
目录
• 引言 • 亲亲相隐制度的基本理论 • 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合理性 • 亲亲相隐制度的限制 • 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的应用及改进建议 • 结论
01
引言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 中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春秋 战国时期就有相关的记载。
在现代社会中,亲亲相隐制度 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特别是 在法律领域。
本文旨在探讨亲亲相隐制度确 立的合理性及限制,以期为相 关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 。
研究的目的和方法
研究目的
通过对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发展及价值分析,探讨其在现代社会的合理性和 适用性。
研究方法
采用文献资料分析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亲亲相隐制度进行深入研究。
简述“亲亲相隐”之辨及“隐”包含的三种层次
简述“亲亲相隐”之辨及“隐”包含的三种层次一、文本解读的争议与辨析亲亲相隐思想见于《论语》子路篇: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在孔子与叶公的这段对话中有三个关键字攘、直、隐。
学者们对亲亲相隐思想的讨论也多是围绕这三个关键字的理解展开,所以我们首先要对这三个关键字的含义分别进行讨论:(一)攘:对行为目的的理解从攘这一行为的理解中,可以看出行为者的动机。
郑玄认为,直躬者之父攘羊之攘是盗窃之义,亦即此举乃有意为之,皇侃亦作此解。
另一种解释则减弱了行为目的的恶意性,将攘理解为顺手牵羊、路边拾遗。
刘宝楠在《论语正义》中引用《淮南注》对攘的解释即是如此,朱熹亦持此解。
作为当代学者中维护亲亲相隐正当性的代表,郭齐勇也支持顺手牵羊的解释。
或许在学者们看来,对于行为目的的恶意与否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到对亲亲相隐思想的最终评价。
(二)直:关于行为者依据的三种理解在《论语》孔子与叶公的对话中,涉及两种直,前一种是为叶公夸赞的,检举父亲的那个直躬者之直。
后一种则是孔子心目中与之相异的直者之直。
前一种直的理解相对简单,其含义基本上是对行为事实的描述,权且将之当做一个人名代号或称其为直率之人。
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后一种直的理解,即孔子心目中真正的直者的含义。
总结古今学者们的讨论,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种解释:1.情感论。
在古代,这种解释的代表人物是朱熹,依循其理学思路,他将父子之情与天理相联系,认为只要是出自对于父亲的真实情感,子女的行为就不会不合天理,故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
现当代学者中,情感论亦不乏支持者,代表人物是冯友兰和李泽厚。
冯友兰将直理解为人的真实情感(内)与外在行为(外)的内外统一性、一贯性。
在其父攘羊事件中,儿子不愿意父亲因攘羊之事暴露而受辱,这是出自人的真实情感,所谓直者由中之谓,称心之谓。
李泽厚则对直义之古今理解作了区分。
他强调孔子心目中的直,并非我们今人所理解的社会正义、法律公平,而是指情感上的单纯性、真实性。
亲亲相隐,直在其中的意思
“亲亲相隐,直在其中矣”这句话的意思是:父亲应该为子女隐瞒罪行,子女应该为父亲隐瞒罪行,在这亲亲相隐中,正义才会得到体现。
在古代,为了维护宗法伦理和家族制度,“亲亲相隐”这一提法被解读延伸,进而形成了古代刑律的一项原则,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
亲亲相隐体现了法律或者司法应该给属于天道的父子亲情等亲情让路。
这一点,在“存留养亲”制度中得到体现。
如果前两者体现的是孝道正的方面的规定,而“干名犯义”等法律制度的出现则体现了如果违反孝道就会受到更严重的惩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相关文献获取更全面和准确的信息。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中国古代亲密隐私文化源远流长,而亲亲相隐制度即是古代中国特有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
这一制度在古代中国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
本文将对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进行深入评析,探讨其来源、特点和影响。
亲亲相隐制度起源于中国古代的思想文化传统。
在古代中国社会,人们普遍认为亲亲之间的隐私关系是极其重要的,这一观念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
《尚书》中有“親在則誨,孝字其章”之说,可见古代中国对于亲亲关系的重视程度。
而在“礼”这一重要的社会观念中,对于亲亲相隐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古代儒家经典《论语》中提到:“未能事亲,焉能事人”、“父母且子,未能知子”等类似的言论,都表明了古代中国社会对于亲亲相隐的重视。
因而,亲亲相隐制度的形成与传统文化观念密不可分。
亲亲相隐制度在古代社会中具有明显的特点。
一方面,亲亲相隐制度在家庭生活中表现为亲族之间的相互尊重和保护。
在古代中国社会中,亲亲之间通常是不愿过多干涉对方隐私的,一方面是出于对家庭成员的尊重和爱护,另一方面也是基于亲族之间的信任和忠诚。
亲亲相隐制度在社会交往中体现为人们对他人隐私的尊重和保护。
在古代中国社会中,人们普遍认为他人的隐私是不可侵犯的,因而亲友之间也常常会避免过多的询问和干预他人的私事。
这种亲亲相隐制度的特点反映了古代中国社会的人际关系模式和道德观念。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是古代中国社会的一种独特文化现象,它源自于传统文化观念,具有明显的特点,并对古代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人们对于隐私的态度和对待亲亲关系的方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亲亲相隐制度的思想和价值观念却一直以来都深刻影响着中国人。
对于这一制度的研究和评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古代中国社会的文化和道德观念,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把握当下社会中的家庭伦理和人际关系。
从历史语境下解读“亲亲相隐”
从历史语境下解读“亲亲相隐”作者:张杰潘心颖来源:《青年时代》2019年第10期摘要:“父子相隐”的论述最早提及了“亲亲相隐”的思想。
《论语·子路》篇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对于在现代政治、社会、文化中成长的现代人来说,合理地理解“亲亲相隐”的内涵并不容易。
这不仅是因为,“亲亲相隐”、“证”、“攘”、“直”等相关语词的含义与现代通行意义有很大的不同,而且对理解孔孟言论至关重要的政治,社会和文化语境也与现代社会所对应的迥然不同。
有鉴于此,本文试图采用通过“直躬证父”的语境还原,依托于孔子与叶公当时对话的语境分析孔子提出“直在其中”的目的和意义,以及孔子是否真的认同“亲亲相隐”,从而对亲亲相隐进行新的解读。
关键词:亲亲相隐;直;隐;叶公一、文本释义(一)对话地点孔子与叶公关于“直躬证父”的这一段对话发生在鲁国受挫,孔子为了实现理想抱负,选择同诸学生们一起离开“父母之邦”去其他列国推崇自己主张,游说君主施行仁政。
《史记·孔子世家》:“冬,蔡迁于州来。
是岁鲁哀公三年,而孔子年六十矣。
…明年,孔子自陈迁于蔡。
…秋,齐景公卒。
明年,孔子自蔡入叶。
①”这段话具体交代了孔子入叶的行程安排。
孔子携弟子与叶公见面,学术界对孔子自蔡入叶的起点和终点各执己见,是蔡国管辖的“蔡”还是楚国的负函之“蔡”?《左传·哀公四年》:“夏,楚人既克夷虎,乃谋北方。
左司马眅、申公寿余、叶公诸梁致蔡于负函,致方城之外于缯关,曰:‘吴将斥江入郢,将奔命焉。
’②”根据考证,负函之蔡的史料起源就记载在《左传》上。
为了达到称霸中原的目的,楚国实施实边政策。
此时,蔡虽已迁至州来,楚国高官把不愿意搬去州来,死抱着蔡国不放的那些人都迁至负函,此即负函之蔡。
江永谓:“孔子自陈如蔡就叶公耳,与蔡国无涉。
③”前贤所论甚是,孔子去陈适蔡即为负函之蔡。
简述“亲亲相隐”之辨及“隐”包含的三种层次
简述“亲亲相隐”之辨及“隐”包含的三种层次一、文本解读的争议与辨析亲亲相隐思想见于《论语》子路篇: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在孔子与叶公的这段对话中有三个关键字攘、直、隐。
学者们对亲亲相隐思想的讨论也多是围绕这三个关键字的理解展开,所以我们首先要对这三个关键字的含义分别进行讨论:(一)攘:对行为目的的理解从攘这一行为的理解中,可以看出行为者的动机。
郑玄认为,直躬者之父攘羊之攘是盗窃之义,亦即此举乃有意为之,皇侃亦作此解。
另一种解释则减弱了行为目的的恶意性,将攘理解为顺手牵羊、路边拾遗。
刘宝楠在《论语正义》中引用《淮南注》对攘的解释即是如此,朱熹亦持此解。
作为当代学者中维护亲亲相隐正当性的代表,郭齐勇也支持顺手牵羊的解释。
或许在学者们看来,对于行为目的的恶意与否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到对亲亲相隐思想的最终评价。
(二)直:关于行为者依据的三种理解在《论语》孔子与叶公的对话中,涉及两种直,前一种是为叶公夸赞的,检举父亲的那个直躬者之直。
后一种则是孔子心目中与之相异的直者之直。
前一种直的理解相对简单,其含义基本上是对行为事实的描述,权且将之当做一个人名代号或称其为直率之人。
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后一种直的理解,即孔子心目中真正的直者的含义。
总结古今学者们的讨论,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种解释:1.情感论。
在古代,这种解释的代表人物是朱熹,依循其理学思路,他将父子之情与天理相联系,认为只要是出自对于父亲的真实情感,子女的行为就不会不合天理,故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
现当代学者中,情感论亦不乏支持者,代表人物是冯友兰和李泽厚。
冯友兰将直理解为人的真实情感(内)与外在行为(外)的内外统一性、一贯性。
在其父攘羊事件中,儿子不愿意父亲因攘羊之事暴露而受辱,这是出自人的真实情感,所谓直者由中之谓,称心之谓。
李泽厚则对直义之古今理解作了区分。
他强调孔子心目中的直,并非我们今人所理解的社会正义、法律公平,而是指情感上的单纯性、真实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春秋》经“亲亲相隐”义作者:陳壁生文章来源:21世纪孔子网站親親相隱,為儒家之一重要思想,亦為華夏傳統刑律之一突出特徵。
“親親相隱”的思想源頭,一般認為來自《論語·子路》中的葉公與孔子的對話: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
”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
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在這裏,孔子言“父為子隱,子為父隱”,開始表出“父子相隱”之義。
但是,《論語》不是“父子相隱”思想的惟一源頭。
孔子晚年,筆削《春秋》,成一王大法。
太史公言:“《春秋》文成數萬,其旨數千。
”[1]公羊所傳,盡闡微言大義,如大一統、辨夷夏、榮復仇等等。
其中,親親之義,亦為《春秋公羊傳》之一大突出特點。
近人楊樹達《春秋大義述》,便專辟“親親”一章以發明之。
[2]“親親”之義,則包含了“親親相隱”。
而且,因為西京十四博士之學盡為今文經學,傳《春秋》者盡為公羊之學,《論語》為傳,地位不如《春秋》為經之重,所以,西漢通經致用,諸儒引“親親相隱”義以決獄、制詔,多非援自《論語》,而乃本諸《春秋》。
一,親親:相隱“父子相隱”或“親親相隱”,正是“親親”原則下的義理內容。
觀乎《公羊傳》,說親親相隱義處有四:春秋經:閔西元年,春王正月。
公羊傳:公何以不言即位?繼弑君不言即位。
孰繼?繼子般也。
孰弑子般?慶父也。
殺公子牙,今將爾,季子不免。
慶父弑君,何以不誅?將而不免,遏惡也。
既而不可及,因獄有所歸,不探其情而誅焉,親親之道也。
何休注:論季子當從議親之辟,猶律親親得相首匿,當與叔孫得臣有差。
[3]這裏涉及到春秋時期魯國的第二次大內亂,情節頗為複雜。
魯莊公三十二年,莊公病甚,向兄弟詢問立後之事。
他的同父異母的三弟叔牙(即引文中的公子牙)推薦兄弟慶父,而同母的四弟季友(即引文中的季子)力薦莊公的大兒子公子般。
叔牙謀欲弑君,季友先派人毒死了叔牙。
不久莊公去世,季友奉子般即位,誰知道子般的叔父慶父很快就派僕人鄧扈樂把他殺了。
接著魯人奉莊公的二子啟方即位,是為閔公。
閔公繼被殺的子般之位為君,所以不言即位。
對季友而言,他知道殺子般的元兇不是鄧扈樂,而是慶父,他本來應該“探其情”而誅慶父。
但是,由於慶父是季友的同父兄弟,雖然慶父弑君,但是出於親親,季友可以不追究到慶父那裏去。
春秋經:(閔公二年)秋,八月,辛醜,公薨。
公羊傳:公薨何以不地?隱之也。
何隱爾?弑也。
孰弑之?慶父也。
殺公子牙,今將爾,季子不免。
慶父弑二君,何以不誅?將而不免,遏惡也。
既而不可及,緩追逸賊,親親之道也。
[4]魯閔公即位第二年,便被慶父殺死。
但是《春秋》只是記載了“秋,八月,辛醜,公薨。
”並不書寫閔公去世之地。
根據《公羊傳》的解釋,季友本來應該殺死慶父,但是季友“緩追逸賊”,乃是出於“親親之道”。
這一事件,漢世鄒陽有所評論。
《漢書·鄒陽傳》:“魯公子慶父使僕人殺子般,獄有所歸,季友不探其情而誅焉;慶父親殺閔公,季友緩追免賊,《春秋》以為親親之道也。
”[5]在上述二事中,季友與慶父是同父兄弟,慶父連弑二君,可以說是極大之惡,但是,作為兄弟,季友並沒有置之死地而後快,而是顧及兄弟之情,連續兩次不誅殺他。
當慶父弑君之時,季友面臨著一種倫理上的矛盾:作為權臣,於君臣之義而言,他有權力,也必須誅慶父;而作為兄弟,于兄弟之情而言,他寧願寬容慶父,緩追逸賊。
《春秋》以“親親”之義,使季友得以保全弟兄之情。
其原因在於,在《春秋》大義中,季友慶父首先是作為家之兄弟的關係,其次才是作為國之同僚的關係。
而家之兄弟在倫理體系中的地位,要遠遠高於國之同僚。
更重要的是,季友面對的是慶父已經弑君的事實,如果季友慶父在為惡之前就洩露了弑君的動機,那麼季友便有責任殺他,這叫“君親無將,將而必誅”。
但是既然季友是等到慶父弑君之後才知道的,那麼,即便慶父連弑二君,于季友而言,慶父首先是兄弟,所以,即便從“義”的角度,他絕不會贊同慶父的行為,但是從“情”的角度,誅殺慶父這樣的事情,不應該由作為兄弟的他來執行。
可以說,這種不誅殺,並不意味著縱容他的行惡。
在慶父殺死閔公、逃離魯國之後,僖西元年,慶父逃亡到莒國,被逐,想到齊國,被據,最後在汶水之北,派他的兒子到魯國請求季友容納他,季友的回答是:“公子不可以入,入則殺矣。
”何休的解釋是:“義不可以見賊而不殺。
”[6]最後慶父在汶水邊自殺了。
儒經之中,《春秋》所體現出來的“親親”精神,是極其突出的。
蓋君王、貴族之家的穩定,便是一國的穩定。
如果君王、貴族之家彼此殺戮,仇仇相報,則政治永無寧日。
《公羊傳》有另一個例子。
吳王壽夢有四公子,諸樊、餘祭、夷昧、季子。
其中吳季子最賢,壽夢想讓他繼承王位,季子不從。
後季子三個哥哥相繼即位並去世,季子又讓位,於是吳人立夷昧之子僚為王。
這時諸樊的大兒子闔廬不服氣,說:“先君之所以不與子國而與弟者,凡為季子故也。
將從先君之命與,則國宜之季子者也;如不從先君之命與,則我宜立者也,僚惡得為君乎?”於是使專諸剌僚,而致國乎季子。
季子不受,說:爾弒吾君,吾受爾國,是吾與爾為篡也。
爾殺吾兄,吾又殺爾,是父子兄弟相殺,終身無已也。
最後,吳季子“去之延陵,終身不入吳國。
”而《公羊傳》評論他說:“故君子以其不受為義,以其不殺為仁。
”[7]當是時,如果吳季子繼承王位,要不就是必須承認與闔閭共謀篡位,要不就必須以報仇之名殺闔閭,總之都是認同父子兄弟相戮殺。
所以,他最終選擇了離開吳國首都,居於小邑延陵。
《春秋》之所以特重親親之道,便因為君主公卿之家不正,則舉國不安。
而只有親親之道,才能使貴族之家得以安定。
即便是面對即成的弑君、殺兄弟的事實,出於親親之情,公卿之賢者也不應該繼續以殺戮的方式解決問題。
所以,《春秋》以魯季子不誅慶父、緩追逸賊為賢,以吳季子不受不殺為仁。
《春秋》另一處發明“親親相隱”之義者在文公十五年:春秋經:(文公十五年)十有二月,齊人來歸子叔姬。
公羊傳:其言來何?閔之也。
此有罪,何閔爾?父母之於子,雖有罪,猶若其不欲服罪然。
何休注:孔子曰:“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所以崇父子之親也。
言齊人不以棄歸為文者,令與敖同文相發明。
叔姬于文公為姊妹,言父母者,時文公母在,明孝子當申母恩也。
徐彥疏:若以棄歸為文,即言子叔姬來歸,不言齊人,即宣十六年“郯伯姬來歸”之文是,今言齊人來歸,故謂之同文也。
言相發明者,言敖為齊所惡而來歸之,今此亦為齊人所歸之,故曰相發明耳。
[8]此事也有複雜的背景。
初,齊昭公娶魯文公的姐妹叔姬為妻,生舍。
魯文公十四年,齊昭公去世,舍即位。
齊昭公的弟弟公子商人殺舍,自立為君,是為齊懿公。
這樣,被弑之君舍的母親叔姬在齊國就很危險,魯國通過各種途徑要求齊國放回叔姬,齊國都不肯,直到最後,齊國看在周王的面子上,才于文公十五年十二月把叔姬還給魯國。
在公羊家看來,按照當時的情形,叔姬為齊國所棄歸,當有罪,本來應該按照宣公十六年《春秋》經文所載“秋,郯伯姬來歸”那樣,即用“來歸”表示郯伯姬是被夫家趕出來的。
而這裏記載“齊人來歸子叔姬”,意味著孔子書寫《春秋》,理解文公為他活著的母親著想,為他的姐妹叔姬隱罪。
所以才用“齊人來歸”而不是用“叔姬來歸”。
所以,孔子的書法便是體現了“父子相隱”的精神。
《谷梁傳》對這則《春秋》記載的解釋,幾乎與《公羊傳》相同:“十有二月,齊人來歸子叔姬。
其曰子叔姬,貴之也。
其言來歸,何也?父母之於子,雖有罪,猶欲其免也。
”[9]清儒鐘文烝注解《谷梁傳》此段的時候說:“父母之于子,欲得其免,故順而書之,不從諸直言來歸者例也。
何休說《公羊》曰:‘叔姬于文公為姊妹,言父母者,時文公母在,明孝子當申母恩也。
’《通典》引董仲舒《春秋決獄》曰:‘《春秋》之義,父為子隱。
’謂此事也。
”[10]《春秋》又載:春秋經:(文公十六年秋八月)毀泉台。
公羊傳:泉台者何?郎台也。
郎台則曷為謂之泉台?未成為郎台,既成為泉台。
毀泉台何以書?譏。
何譏爾?築之譏,毀之譏。
先祖為之,已毀之,不如勿居而已矣。
何休注:但當勿居,令自毀壞,不當故毀,暴揚先祖之惡也。
築毀譏同,知例皆時。
[11]泉台,魯莊公三十一年春所築,築此臺本來就是只為莊公享樂,而無益於民的事情,所以《春秋》譏之。
但是,泉台既成,中經閔、僖二公,至此五十餘年,毀泉台這件事本身,雖然是好事,但是卻意味著有意暴露父祖之惡。
所以非孝子孫所為,孔子書《春秋》而譏之。
《春秋谷梁傳》于隱元年傳文有雲:“孝子揚父之美,不揚父之惡。
”[12]正是同樣的道理。
按照公羊學的說法,泉台既然已經早在莊公時候築成,只要文公“勿居”,其存在也並不妨害於人民,那麼就沒必要特地去毀掉了。
在這裏,既存之惡不妨害於民,是其政不改的條件,假使泉台的存在妨害於民,那便必須及早改正了。
後漢時傳《春秋》的楊終曾以此義說肅宗。
肅宗前朝,犯人皆為邊屯,極為痛苦,一些經學家以為這種政策是先帝所立,孝子應該無改于父之道,所以不能改動。
而楊終上書曰:“秦築長城,功役繁興,胡亥不革,卒亡四海。
故孝元棄珠崖之郡,光武絕西域之國,不以介鱗易我衣裳。
魯文公毀泉台,《春秋》譏之曰‘先祖為之而己毀之,不如勿居而己’,以其無妨害於民也。
襄公作三軍。
昭公舍之,君子大其復古,以為不舍則有害於民也。
今伊吾之役,樓蘭之屯,久而未還,非天意也。
”最終“帝從之,聽還徙者,悉罷邊屯”。
[13]《春秋》經“親親相隱”義,意味著人有惡行,親屬可以為之隱惡而不揚,亦意味著人有罪行,親屬可以不聽治。
其目的在於保全親人之間的血緣親情。
而要保障“親親相隱”作為制度能夠實現,便需要另一原則,即“惡惡止其身”。
春秋經:(昭公二十年)夏,曹公孫會自鄸出奔宋。
公羊傳:奔未有言自者,此其言自何?畔也。
畔則曷為不言其畔?為公子喜時之後諱也。
《春秋》為賢者諱。
何賢乎公子喜時?讓國也。
其讓國奈何?曹伯廬卒于師,則未知公子喜時從與?公子負芻從與?或為主于國?或為主于師?公子喜時見公子負芻之當主也,逡巡而退。
賢公子喜時,則曷為為會諱?君子之善善也長,惡惡也短,惡惡止其身,善善及子孫。
賢者子孫,故君子為之諱也。
[14]“惡惡止其身”,何休注曰:“不遷怒也。
”[15]在這裏,“惡惡止其身”是《公羊傳》揭示出來的一條《春秋》書法原則。
東漢《白虎通》中,把“惡惡止其身,善善及子孫”納入五行系統:“‘善善及子孫’何法?春生待夏複長也。
‘惡惡止其身’何法?法秋煞不待冬。
”[16]春秋經:(成公十六年)九月,晉人執季孫行父,舍之於招丘。
公羊傳:執未可言舍之者,此其言舍之何?仁之也。
曰:在招丘悕矣。
執未有言仁之者,此其言人之何?代公執也。
其代公執奈何?前此者晉人來乞師而不與,公會晉侯,將執公。
季孫行父曰:“此臣之罪也。
”於是執季孫行父。
成公將會厲公。
會不當期,將執公。
季孫行父曰:“臣有罪,執其君;子有罪,執其父;此聽失之大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