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借记卡业务管理,适应业务发展要求,有效防范内部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及监管部门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借记卡业务的**银行及所有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分(支)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借记卡是指本行发行的不可透支、对存款记付利息(电子现金除外),集多币种、多账户、多功能综合使用的银行卡。
该卡不需担保且不能透支,持卡人须先存款后使用。
第四条开展借记卡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政策和金融法规,保障国家财产及银行资金安全,维护银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三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产品属性和主要功能第五条借记卡分类(一)按发行对象划分,可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单位卡业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二)按适用客户群体划分,可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私人银行卡;(三)按与其他单位合作方式划分,可分为联名卡、认同卡;(四)按卡片交易介质划分,分为磁条卡、IC 卡和磁条/IC 复合卡。
第六条卡号编码规则借记卡卡号由银行标识(BIN)、卡类型代码、地区代码、卡顺序号及校验位组成,共有19位。
卡号是我行系统内对每一张卡片按照事先定义的编排规则设置的唯一编码。
IC卡、磁条/IC复合卡具体编码规则如下:磁条借记卡具体编码规则如下:其中:前 6 位(BIN 号)为银行标识,由总行向银行卡组织申请的唯一性发卡行识别标志,卡类型代码、地区代码由总行统一设定,卡顺序号及校验位由系统自动生成。
第七条根据借记卡业务的发展,需要增加借记卡新种类、品种或功能时,总行将做出统一规划,**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可将实际需求逐级上报总行审批。
第八条借记卡的有效期管理磁条卡不设有效期。
IC 卡和磁条/IC 复合卡设定有效期为 10 年,卡片的到期日期以卡面上记载的到期日为准。
卡片到期后,持卡人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网点柜面办理到期换卡手续,方可继续使用。
XX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华融借记卡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维护本行、持卡人和特约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本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记卡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银联核准、由本行发行,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电子现金等功能的储蓄卡。
该卡属本外币一卡通借记卡,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银联指定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使用。
申办本行借记卡,无需提供担保。
第三条本行借记卡卡号的排列方法为:XXXXXX(借记卡BIN号)+XXXXXXXXXXXX(自定义顺序号)+X(校验位)。
其中借记卡BIN号由中国银联分配,自定义顺序号的排列规则由总行银行卡事业部根据借记卡卡片产品发行规则进行制定,校验位按照《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的相关规范由系统生成。
第四条本行借记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纯芯片卡和复合卡(以下纯芯片卡和复合卡统称IC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商务卡和个人卡;按是否配折分为有折卡和无折卡。
IC卡在实现金融借记应用(指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储蓄业务)的同时支持电子现金应用。
(一)商务卡。
不支持电子现金应用,可申办主卡多张,凭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申办。
其持卡人由申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或变更,每张商务卡的可用金额均可由单位指定或调整,商务卡所使用的资金即为其对应的基本结算账户上的资金。
所有商务卡的可用金额累计不能超过其对应的单位基本结算账户余额。
商务卡在卡面左下方的适当位置凸印“DWK”字样。
(二)个人卡。
包括个人主卡和个人附属卡,均支持电子现金应用。
主卡持卡人最多可申办二张附属卡。
借记卡申办单位或个人对其申办的主卡、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
商业银行借记卡章程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市商业银行兰花借记卡章程xx银〔xx〕77号附件1第一条 xx市商业银行兰花借记卡(以下简称兰花卡)是xx市商业银行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刷卡消费、网络支付、一卡通理财等功能的人民币支付结算工具。
兰花卡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港、澳地区,以下同)及银联网络开通的其它国家和地区使用。
第二条兰花卡为个人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承认和遵守本章程的个人均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xx市商业银行所属任一营业网点申领兰花卡,申领兰花卡须签订领用合约,申领兰花卡无须提供担保。
第三条兰花卡无有效期,不设起存金额,多存不限,卡内可同时开立活期账户和整存整取定期账户。
第四条兰花卡内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发卡行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持卡人凭兰花卡、密码、有效身份证件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银联网络开通的其它国家和地区的ATM、POS上交易,交易金额、交易次数、交易手续费以及差错处理按本行或中国银联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兰花借记卡,如被盗或遗失,应及时到发卡行办理挂失手续。
口头挂失有效期五天,持卡人在办理口头挂失后,须在五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挂失办妥后即时生效,持卡人不承担挂失生效后因兰花卡被冒用所发生的资金损失。
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
开通一卡通功能的兰花卡一经挂失,卡内所有定、活期账户将同时挂失。
办妥书面挂失手续后,持卡人方可在发卡行指定网点解除挂失或补领新卡。
第七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兰花卡及密码,并及时更换兰花卡密码,防止泄漏。
凡密码相符的兰花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发卡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因密码泄密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八条持卡人有权向发卡行各营业网点查询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索取交易记录对账单。
信用社(银行)借记卡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借记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辖内××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业务的管理,促进××借记卡业务健康发展,维护信用社和客户的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市农村信用社××借记卡章程《××市农村信用社××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记卡,是指××市农村信用社向社会发行的具有储蓄、消费、转账结算、代收代付等功能的人民币支付和结算工具,在使用中不允许透支。
第三条联社中间业务部门负责全辖的借记卡业务的组织管理。
各信用社(部)财务部门负责本社借记卡业务的管理(即卡业务主管部门),并对联社中间业务部门负责。
第二章借记卡的申请、开户第四条凡在发卡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借记卡,单位借记卡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
申领单位可同时指定多个持卡人,持卡人用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申领单位负责。
第五条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申领个人借记卡。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公民凭护照、居住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六条符合借记卡章程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领借记卡,必须向发卡社提出书面申请。
发卡社临柜人员在受理借记卡开户申请时,应及时审查有关内容,查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或身份证件原件(单位卡项复印存档)。
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开户(申请表和工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作第一笔存款传票附件),根据申请表内容在《借记卡发卡登记簿》上登记后,方可发卡,申报请人应在《借记卡发卡登记簿》上签收。
代理他人开户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并在《借记卡发卡登记簿》上注明。
第七条各营业网点在发放借记卡时,应向客户提供发卡社客户服务电话。
城市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8*****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借记卡业务管理,保证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商业银行*******借记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记卡是*****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结算、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和投资理财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可在境内外有银联标识的商户和自动柜员机上使用,不允许透支。
第三条开展*******借记卡业务,要坚持“布局合理、管理科学、服务周到、讲求实效”的原则,各支行必须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借记卡业务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其业务的运行需要有统一的规则和标准,因此各支行必须加强借记卡业务的领导,实行总行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统一发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借记卡卡号由发卡行标识代码(BIN)、卡种标识码、卡序列号、校验码组成,长度为19位。
卡号左起前6位为发卡机构标识代码(BIN),由中国银联分配。
卡号第7位至第8位是卡类型代码,第9位至第11位是地区码,第12-18位为顺序号,第19位是校验位。
其中:卡类型代码、地区码、由*****商业银行统一设定,卡顺序号及校验位由系统自动生成。
第六条*******借记卡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有银联标识的单位购物消费;在*****商业银行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上办理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在*****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各类投资理财及代理等业务;在与银联联网的其它金融机构和境外有银联标识的自动柜员机上转账、支取现金。
第七条*******借记卡遗失或被盗,可通过营业网点或电话银行办理口头挂失手续,口头挂失5日内必须到发卡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在正式挂失7日后方可补领新卡。
第八条异地存款、取款、转账等交易应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交纳手续费。
第九条持卡人凭*******借记卡购物后,可持*******借记卡和消费凭条到特约商户办理退货。
XX农村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农村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或“总行”)借记卡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维护我行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联《IC卡电子现金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记卡,是指由我行向社会公开发行,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支付结算工具。
借记卡是银行结算账户使用凭证之一,使用银行卡进行的各类交易需遵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各项规定,落实反洗钱工作要求,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资料和交易数据保存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卡账户为个人账户的借记卡业务,卡账户为单位结算账户的借记卡(如单位结算卡)的业务管理另文规定。
凡开办借记卡业务的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四条借记卡分类借记卡按发卡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商务卡。
借记卡按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附属卡根据主卡的授权使用主卡的账户。
借记卡按卡版类型分为普通卡、特色卡和VIP卡。
借记卡按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复合IC卡(磁条芯片卡)和纯芯片IC卡。
第五条磁条卡背面采用磁条,可实现借记应用的卡片。
卡面印制的卡号与卡背面磁条内的卡号信息一致。
第六条复合IC卡(磁条芯片卡)正面采用IC芯片,背面采用磁条,两者结合在一张卡上实现小额支付应用(可选)和借记应用的卡片。
卡面印制的卡号与芯片内的卡号信息及卡背面磁条内的卡号信息一致。
第七条纯芯片IC卡正面采用IC芯片,背面无磁条,完全通过芯片实现小额支付应用(可选)和借记应用的卡片。
卡面印制的卡号与芯片内的卡号信息一致。
第八条电子现金基于借记/贷记应用上实现的小额支付功能。
持卡人(指客户本人,下同)通过IC卡储存的电子现金以无密、脱机方式支付日常小额支付需求。
第九条电子现金余额概念(一)脱机余额储存在IC卡芯片,可用于电子现金脱机消费的最大可用金额。
银行借记卡卡片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借记卡卡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借记卡卡片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银监会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借记卡卡片,是指由某银行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转账汇款、消费等功能的金融结算工具。
目前特指金鼎借记卡。
第三条借记卡卡片按照‚统一印制、统一管理、逐级领用、分级负责、有效控制‛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借记卡卡片(以下简称‚卡片‛)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卡片的定制、验收、调拨、领用、签发、收回、销毁必须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章卡片的印制第五条卡片的种类及规格由人民银行、中国银联等监管部门统一规定,其卡号编排、印刷标准和磁条信息格式须符合银联标准。
卡正面右下方指定位置印刷统一的‚银联‛标识。
第六条卡片印制必须符合中国银联设计要求,做到内容完整、要素齐全、制作精美;卡面内容、格式、图案、颜色、防伪等正确无误。
卡片应印有号码。
卡号组成方案:6位BIN号+2位卡种号(‚00‛代表个人普通借记卡、‚01‛代表单位普通借记卡、‚02‛代表公务普卡、‚11‛代表联名卡、‚03‛代表个人金卡、‚04‛代表公务金卡、‚09‛代表单位金卡)+10位顺序号+1位校验位,共十九位卡号组成。
(目第前只用到第7位‚0‛代表个人普通借记卡、‚1‛代表社保卡、‚2‛代表高中资助卡)第七条借记卡卡片主要包括:个人普卡、公务普卡、个人金卡、公务金卡、个人白金卡、公务白金卡、个人钻石卡、公务钻石卡。
第三章卡片的订购、验收第第八条总部电子银行部根据各支行提出的卡片用量需求,定期做出卡片的购置计划。
电子银行部以书面形式报行领导批准后,通过银联数据制卡平台给卡商下订单。
第九条制卡商收到我行订单和科技部门生成并采用加密方式传输的卡片个人化数据后进行制卡。
制卡完成后按照《借记卡订货通知单》约定的送货地址给我行发货。
XX银行借记卡安全及风险管理办法
XX银行借记卡安全及风险管理办法第一条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安全及风险管理涉及发卡支行、特约单位和持卡人等多个环节,贯穿于本行整个业务处理过程中,各级支行应建立借记卡业务拓展与安全及风险管理相分离的制度,加强借记卡业务的安全及风险管理。
第二条借记卡安全管理首先是柜员管理,必须遵循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原则,做到风险业务岗位分离,风险岗位双人操作。
合理设置柜员额度,严格权限管理。
业务人员的交接,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以明确责任,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空白卡、已打未发卡和作废卡的管理视同重要凭证管理,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实行“统一印刷、专人管理、入库保管”的办法,每日营业终了,管理人员应做到日结日清,确保“八符”。
第四条发卡支行应严格执行持卡人密码管理。
密码的传输必须加密,不得明码传输。
批量开卡时客户密码使用标准密码信封保存,严禁使用非标准密码信封或将持卡人密码打印在白纸上, 密码生成方式采用随机生成。
打印密码信封操作必须有权限控制,批量开卡的柜员无权进行密码信封的打印操作。
对批量开户的圆鼎借记卡和对应密码信封交由主出纳视同现金管理,人员交接时应有严格的交接登记手续。
申请批量开户的单位在领取借记卡和密码信封时视同单位购买支票办理。
持卡人需要补打密码或重置密码可向其开户营业网点申请。
第五条ATM安全管理。
除ATM电子柜钥匙可以兼管外,ATM 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必须双人分管,钥匙均不得随身携带,应入柜(库)保管,密码由使用者选定后备案,不得泄密;密码保管人员如临时变更或工作调动,接管人员必须立即更换保险柜密码; 钥匙和密码的交接,均应登记交接登记簿;ATM备用钥匙和备用密码按出纳管库制度经双人加封签章,分别入库保管;ATM 备用钥匙和备用密码使用时必须经主管经理批准,同时登记使用登记簿,注明使用时间、原因、使用人、归还时间。
第六条打卡机管理。
打卡机应由专人负责操作,打卡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且不得兼管空白卡,更不能将打卡机临时交他人代管;打卡员离开打卡机时,应加密、上锁;驱动打卡机的微机应设置密码;打卡程序不得外泄;打卡机应设立专用机房,并做到人离上锁;设立打卡机登记簿和运行日志,对打卡机的操作情况做详细记录;对打卡机出现的硬件故障及异常情况应及时与省联社指定的维修商联系,不得随意找人修理。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xxx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xxx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是本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先存款后使用,具备消费结算、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和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银行卡。
第二条借记卡按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IC卡、磁条IC复合卡(以下“IC卡”和“磁条IC复合卡”统称“IC卡”);按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专用卡。
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三条借记卡在办理销卡或换卡后,旧卡如为IC卡,应回收上缴至分行;如为磁条卡,应剪角后交还客户。
第四条分行应定期组织将制卡废卡、长期未领卡、回收卡以及其他作废卡等做销毁处理。
第四章客户管理第五条借记卡的发行对象为个人。
第六条本行在对外发行借记卡之前,应制定《xxx银行借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明确借记卡申领、使用的各项规定以及持卡人与本行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对不遵守《章程》及有关规定的持卡人,可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收回借记卡。
第八条对卡内所有账户余额为零且三年内无持卡人主动发起账务类交易的借记卡,由总行定期组织各分行进行销户清理。
第九条本行在发现持卡人的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或涉嫌诈骗等风险时,可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
第五章开卡及销卡第十条个人申请开立借记卡,应当遵守账户实名制的有关规定,确保提供的证件真实、有效。
申请人未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发放借记卡。
具体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护照等,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代办开卡的,应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具有合理代办事由。
营业网点应严格审核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
第十一条借记卡持卡人要求销卡的,应由持卡人前往本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开办和审核第一条申请开办借记卡业务的银行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1、有稳健的经营和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市场竞争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2、在法定范围内从事金融业务,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服务质量;3、有专门的业务部门或与其他部门独立运作的专业团队,负责处理借记卡业务的申请、审批、结算、管理及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二条银行开展借记卡业务前,应报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审查。
第三章业务流程和管理第三条银行应根据借记卡业务管理的需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业务流程和管理规定,明确职责与义务,制定完善的操作流程和内部审查程序。
第四条银行应采用规范的信息管理和安全技术手段,确保借记卡持卡人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银行应对借记卡持卡人的身份和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对涉及身份和资质核验的业务环节应按照规定加强风险管理,不得以不合理要求推销其他金融产品。
第六条银行应根据业务的不同特点和风险等级,建立相应的授信制度和预警机制,进行风险控制和防范,做好余额不足或透支等预警工作,防范卡片盗刷等风险。
第四章维权和服务第七条银行应对持卡人的权益和利益进行保护和维护,及时解决持卡人的投诉和意见,并按照规定实施卡片挂失、安全冻结等服务,保证持卡人在使用银行借记卡时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银行应加强对借记卡业务的市场宣传,提供准确、全面、真实、明确的业务信息和数据,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合法的原则,严禁误导宣传和虚假宣传。
第九条银行应不断完善借记卡业务的服务品质和水平,使持卡人在使用借记卡时享受更加便捷、高效、安全的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银行在开展借记卡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和金融监管机构的各项规定和规章制度,保证业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并对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借记卡业务健康发展,加强管理、规范业务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国银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记卡是我行发行,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使用的借记卡。
借记卡具有消费结算、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和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
第三条凡经办借记卡业务的我行各分支机构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借记卡业务分三级管理,即总行、分行、支行。
第五条开展借记卡业务必须有专门的借记卡业务管理部门和稳定的具有银行专业知识的队伍。
第六条各级借记卡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请示、汇报、登记制度,对借记卡业务中发生超过权限的业务,要及时向本行有关领导或上级行请示,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行汇报,日常业务中发生的一些重要问题或事件要及时登记,遇重大情况要迅速逐级报告总行。
第一节总行管理第七条总行是全行借记卡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总行零售业务部主要职责:(一)根据相关金融法规,制定、修改借记卡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借记卡发展总体战略,提出业务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审查批准各分行开办借记卡业务,组织、指导、考核各分行的借记卡业务工作,监督检查借记卡业务的发展情况,组织业务培训。
(四)制定借记卡的市场调研、营销策略,负责借记卡业务的全国性、区域性、示范性项目的组织和推广。
(五)负责全行芯片(IC)借记卡业务行业应用拓展、组织和推广,提出新产品开发需求,完善产品服务。
第九条总行信用卡中心主要职责:(一)配合零售业务部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各商业银行及有关组织的联系及工作协调。
农村商业银行XX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商业银行XX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粒金借记卡业务(以下称借记卡)管理,促进借记卡发展,防范借记卡风险,根据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和《XX农村商业银行粒金借记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记卡是指本行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代收代付、购物消费和投资理财等功能,先存款后消费的银行卡。
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三条职责分工(一)总行零售银行部门职责1.负责制定借记卡业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制定和实施市场营销方案;2.负责制定借记卡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优化借记卡的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3.负责借记卡产品的创新、设计;4.负责对分支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5.负责借记卡的制卡工作。
(二)总行科技部(电子银行部)职责1.负责推进和改善借记卡用卡环境,做好电子渠道建设,构建借记卡的良好用卡环境;2.负责指导分支机构进行自助服务设备的营销布放和市场拓展。
(三)总行计划财会部门职责1.负责借记卡的会计核算和资金清算;2.负责按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要求对各分支机构借记卡空白卡和制成卡进行管理,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总行科技部门负责对借记卡系统的开发和维护。
(五)各分支机构职责1.负责贯彻执行本行银行卡业务的各项方针、政策,执行总行下达的发卡、创利计划及市场拓展战略;2.负责为借记卡持卡人办理柜面业务;3.负责管理持卡人申请资料等。
第二章借记卡分类第四条借记卡按照发行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普通借记卡、联名借记卡(简称联名卡)。
第五条普通借记卡是指本行独立发行的借记卡。
本行发行的借记卡为个人卡。
第六条联名借记卡是指本行与其他单位合作发行的银行卡。
本行和合作单位为联名卡持卡人在合作单位用卡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
第三章业务处理第七条借记卡申领条件:(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二)填写申请表;(三)预留密码。
各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为申请人开立账户,办理借记卡,该受理分支机构为持卡人的发卡网点。
农村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农村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借记卡的业务管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提高卡片业务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借记卡是指为客户提供针对个人储蓄业务,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借记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的所有借记卡业务管理。
第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经营诚信,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客户的权利义务,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第二章申请与签发第五条申请开卡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1、身份证原件;2、开户证明原件;3、填写《借记卡协议》。
第六条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客户提交的资料、做出风险评估后,农村商业银行可签发借记卡。
第七条农村商业银行要对签发借记卡的客户进行必要的身份验证和客户实名制的审核。
第八条农村商业银行要为客户基于其账户资金余额、开卡时间限定卡片的有效期,到期后需重新签发。
第九条借记卡的初始密码由农村商业银行代为随机生成。
客户可在签发借记卡时选择新密码,并记录下自己的密码,妥善保管。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十条客户应使用身份特征识别、密码识别等方式确保本人合法使用借记卡。
第十一条客户应保管好自己的借记卡,禁止将借记卡透露给他人,且不得将借记卡作为抵押、出租、赠与、质押、挂失、注销和变卖等处分。
第十二条客户应遵守本办法以及与农村商业银行签署的相关协议,完整、真实、正确、及时地提供个人信息,并对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三条在使用借记卡进行电子转账或消费时,客户应保证账户内有足够的存款或支票保证金,并应妥善选择使用地点,及时核查交易信息。
第十四条客户发现借记卡丢失或被盗、遗忘登录密码或发生重大风险时,应立即向农村商业银行报告并办理挂失或解挂,并接受后续处理。
第十五条如客户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农村商业银行有权:1、暂停或取消客户的借记卡使用;2、限制客户的各种交易业务功能。
第四章服务与价值第十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借记卡相关信息查询、存取款、转账、在线支付等服务。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五篇范文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五篇范文第一篇: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存、商户共存、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银行卡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帐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
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帐卡是实时扣帐的借记卡。
具有转帐计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
具有转帐计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借记卡管理办法新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借记卡管理,保障银行、持卡人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立的借记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借记卡、单位借记卡等。
第三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借记卡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借记卡业务安全、合规、高效运行。
第四条持卡人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合理使用借记卡,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第二章借记卡的开立与使用第五条银行开立借记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2. 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3. 简便快捷,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条持卡人开立借记卡,应当向银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第八条借记卡的开立应当采取实名制,不得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开立。
第九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借记卡,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变相转让。
第十条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用于非法用途;2. 不得用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3. 不得用于虚构交易、虚假交易等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持卡人使用借记卡进行交易,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 诚实守信;2. 公平交易;3. 保障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借记卡交易监控系统,对异常交易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
第三章借记卡的密码管理第十三条借记卡密码是持卡人使用借记卡进行交易的重要凭证,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密码。
第十四条持卡人设置密码,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 密码应当由持卡人自行设置,不得与他人共享;2. 密码应当具有足够的复杂性和安全性;3. 密码不得与持卡人姓名、生日等个人信息相同。
第十五条持卡人发现密码泄露或被他人盗用,应当立即向银行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银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持卡人密码的安全性。
第四章借记卡的挂失与补办第十七条持卡人发现借记卡遗失、被盗或被他人非法使用,应当立即向银行报告并办理挂失手续。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范围
1. 为规范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保障客户权益,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借记卡的发行、管理、使用等相关业务。
第二条业务定义
1. 银行借记卡是指银行为客户发行的,客户可使用存款余额支付货款、取款、转账、储蓄等业务的金融卡。
2. 银行借记卡包括普通借记卡、金卡、白金卡等不同种类。
第三条申请办理
1. 客户在申请办理银行借记卡业务前,应当充分了解银行借记卡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管理办法。
2. 客户应按照银行要求提交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卡申请资料。
第四条卡的保管和使用
1. 客户应妥善保管银行借记卡及相关密码,不得将银行借记卡及密码透露给他人。
2. 如因客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客户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条卡挂失管理
1.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借记卡挂失、冻结、解挂等管理制度,确保客户银行借记卡的资金安全。
2. 客户发现银行借记卡异常交易或遗失情况,应及时向银行报告挂失,并按照银行规定办理挂失手续。
第六条风险监控与提示
1. 银行应当定期对客户的银行借记卡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发现异常交易应及时通知客户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七条法律合规
1.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业务合规。
第八条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1. 银行应当依法保护客户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信息,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第九条生效日期
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借记卡业务管理,适应业务发展要求,有效防范内部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及监管部门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借记卡业务的**银行及所有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分(支)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借记卡是指本行发行的不可透支、对存款记付利息(电子现金除外),集多币种、多账户、多功能综合使用的银行卡。
该卡不需担保且不能透支,持卡人须先存款后使用。
第四条开展借记卡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政策和金融法规,保障国家财产及银行资金安全,维护银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三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产品属性和主要功能第五条借记卡分类(一)按发行对象划分,可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单位卡业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二)按适用客户群体划分,可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私人银行卡;(三)按与其他单位合作方式划分,可分为联名卡、认同卡;(四)按卡片交易介质划分,分为磁条卡、IC 卡和磁条/IC 复合卡。
第六条卡号编码规则借记卡卡号由银行标识(BIN)、卡类型代码、地区代码、卡顺序号及校验位组成,共有19位。
卡号是我行系统内对每一张卡片按照事先定义的编排规则设置的唯一编码。
IC卡、磁条/IC复合卡具体编码规则如下:磁条借记卡具体编码规则如下:其中:前 6 位(BIN 号)为银行标识,由总行向银行卡组织申请的唯一性发卡行识别标志,卡类型代码、地区代码由总行统一设定,卡顺序号及校验位由系统自动生成。
第七条根据借记卡业务的发展,需要增加借记卡新种类、品种或功能时,总行将做出统一规划,**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可将实际需求逐级上报总行审批。
第八条借记卡的有效期管理磁条卡不设有效期。
IC 卡和磁条/IC 复合卡设定有效期为 10 年,卡片的到期日期以卡面上记载的到期日为准。
卡片到期后,持卡人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网点柜面办理到期换卡手续,方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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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借记卡业务健康发展,加强管理、规范业务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国银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记卡是我行发行,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使用的借记卡。
借记卡具有消费结算、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和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
第三条凡经办借记卡业务的我行各分支机构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借记卡业务分三级管理,即总行、分行、支行。
第五条开展借记卡业务必须有专门的借记卡业务管理部门和稳定的具有银行专业知识的队伍。
第六条各级借记卡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请示、汇报、登记制度,对借记卡业务中发生超过权限的业务,要及时向本行有关领导或上级行请示,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行汇报,日常业务中发生的一些重要问题或事件要及时登记,遇重大情况要迅速逐级报告总行。
第一节总行管理
第七条总行是全行借记卡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总行零售业务部主要职责:
(一)根据相关金融法规,制定、修改借记卡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借记卡发展总体战略,提出业务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审查批准各分行开办借记卡业务,组织、指导、考核各分行的借记卡业务工作,监督检查借记卡业务的发展情况,组织业务培训。
(四)制定借记卡的市场调研、营销策略,负责借记卡业务的全国性、区域性、示范性项目的组织和推广。
(五)负责全行芯片(IC)借记卡业务行业应用拓展、组织和推广,提出新产品开发需求,完善产品服务。
第九条总行信用卡中心主要职责:
(一)配合零售业务部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各商业银行及有关组织的联系及工作协调。
(二)借记卡卡片外包生产、订购、制卡、卡面审核及报备。
(三)根据零售业务部提交的需求,负责借记卡参数设置和维护。
(四)管理借记卡跨行差错业务,负责全行跨行差错业务的处理、业务指导和培训。
(五)借记卡其他相关业务支持。
第十条总行信息科技部主要职责:
(一)制定借记卡技术标准、应用规范。
(二)负责借记卡功能开发和优化,以及问题处理。
第十一条总行运营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借记卡柜台操作规程。
(二)负责指导柜台业务操作,配合业务部门协调解决分行柜台业务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二条总行电子银行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借记卡统一客户服务中心的管理,及时回馈并解决各类持卡人的投诉。
(二)负责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等电子银行渠道提供对借记卡的服务功能。
第二节分行管理
第十三条分行要树立风险意识,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职能部、室,明确职责范围,在借记卡各项业务管理、操作环节中建立逐级授权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实现科学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借记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四条分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借记卡业务规章制度,制定辖内实施细则,组织和管理辖内借记卡业务。
(二)负责借记卡市场的推广和宣传,扩大借记卡市场占有率。
(三)负责培训柜台操作,辅导、检查各项业务操作。
(四)负责本分行辖内借记卡的卡片管理工作,根据自助设备相关规定制定吞没卡实施细则。
第三节支行管理
第十五条支行是发行和受理借记卡业务的机构,直接为持卡人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结算服务。
第十六条支行的职责是:
(一)宣传借记卡业务,受理持卡人申请并发卡;
(二)受理持卡人存款、取款、圈存、转账、代理理财、账务查询业务及日常账务处理;
(三)受理阳光卡换卡、挂失、补卡及卡密码解锁、挂失、重置等业务。
(四)待发借记卡卡片登记、保管。
第四节制卡中心管理
第十七条各分行作为借记卡的制卡中心,变更制卡中心必须上报总行审批后进行调整,必要时也可由总行专业部门直接管理。
第十八条制卡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辖地区范围内的制卡工作;
(二)负责借记卡卡片的管理;
(三)负责借记卡密码信封的打印、保管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各制卡中心必须设立专用房间、指定专人负责制卡,制卡过程须全程有监控设备记录。
制卡机具由专人负责操作,制卡员离开制卡机具时应及时上锁,制卡程序不得外泄,更不得将制卡机具委托他人代管。
制卡员不得兼管空白卡片及密码信封,其他人不得随便出入制卡机房,应保持制卡员的相对稳定,建立严格的制卡工作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三章基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