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系统设计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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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系统设计合同

设计内容:标识系统方案、扩初、施工图设计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签订日期:

目录

一、合同依据

二、项目基本概况

三、制作、安装依据

四、制作、安装的进度

五、制作、安装费用及支付条款

六、双方责任

七、工程保修

八、其它约定

一、合同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项目的标识系统的制作、安装工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证工程的质量、进度,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合同,且共同遵守。

2.1 项目名称:

2.2 项目地点:

2.3 建设规模:

景观设计总面积平方米,具体以实际景观设计面积为准。

二、制作、安装依据

3.1 合同所规定的内容。

3.2 甲方所提供的标识系统全套施工图。

3.3 本工程设计图纸的编制方法,应以《市设计文件编制标准》为标准。

3.4 设计规范和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有关设计规范和设计规定。

3.5 工程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6 所有设计和来往文件的使用文字均为中文。

三、双方责任

4.1 甲方责任

4.1.1提供标识系统的全套施工图,以作为乙方的设计依据。

4.1.2甲方应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负责提供将施工水电接至乙方施工区域边缘,由乙方安装计量表具,负责施工其间的水、电费用。

4.1.3负责通至施工区域门口与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进出的需要

(乙方应在该通道上采取相应措施,保证道路的畅通,且费用自理)。

4.1.4对隐蔽工程等关键工序,甲方可请权威机构或部门进行复核或检验,复核或检验合格则甲方承担相应费用;如不合格,乙方承担相应费用及一切造成的损失。

4.1.5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及时支付建设费用。若甲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乙方的建设费,应偿付逾期违约金,每逾期一天,违约金按违期的设计费的万分之五计算。

4.1.6若由于甲方的原因使工期延误,合同条款中相应的竣工日期将向后顺

四、项目基本概况。

4.2 乙方责任

4.2.1乙方项目部以下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

目任何职务。

4.2.2工程结束之前,乙方应保证该工程主要施工人员的稳定性、专业性;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遵守甲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

4.2.3乙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工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等。甲方将施工场地移交给乙方后,乙方有责任和义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对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一切负责,若发生非政府原因(如当地居民干扰施工),或非甲方指令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甲方概不负责,由乙方自行消化。

4.2.4开工前乙方应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或惯例之处,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如因乙方未能协调解决此类矛盾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乙方将承担80%的责任。乙方必须配备专职的预结算人员满足甲方的工作。

4.2.5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有义务进行配合协商解决,服从甲方总协调作出的决定。

4.2.6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因乙方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不力而引起的第三方事故,其责任应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全部赔偿。

五、制作、安装的进度

该项工程将于年月日开工,于年月日竣工。

六、制作、安装费用及支付条款

按照上述基本服务内容,乙方的标识设系统制作、安装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支付步骤如下:

6.1 甲方支付20%的工程款后即开始工程制作;

6.2 标识制作安装完毕,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验收之日起十天内付款至结算总价的90%止(注:如甲方提出增加工程量,即多出费用由甲方承担,并按最后结算付款)。

6.3 留保修金为结算总价的5%,保修期满后按实结清。

七、工程保修

7.1 工程保修金为本工程结算总价的百分之五。

7.2 保修期以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甲方,双方在移交证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

7.3 甲方代表在保修期期满之前,指示乙方重建、修补缺陷,乙方应在保修期内或保修期满后的14天内实施甲方代表指示的上述工作。

7.4 如果甲方代表认为修补缺陷的必要性是由下述情况造成的,则所述的全部工作应由乙方自费完成:

7.4.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使用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

7.4.2乙方负责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出现了缺陷;

7.4.3由于乙方的疏忽或者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7.5 乙方在合理时间内未能执行甲方代表修补缺陷的指示时,甲方有权雇佣其他单位来完成这项工作。如果这项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乙方自费完成的,则发生的费用应由乙方支付。

7.6 在保修期满之前,如工程出现缺陷、差失或其他毛病,甲方代表可指示乙方在甲方代表的指导下调查原因。如果这种缺陷、差失或其他毛病不属于乙方的合同责任,乙方进行这项调查的费用由甲方支付;如果这种缺陷、差失或其他毛病属于乙方的合同责任,则上述调查工作的费用由乙方支付,并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自费修补这种缺陷、差失或其他毛病。

7.7 乙方负责维修的质量,所维修项目应保证在六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否则,即使保修期满,也应该继续维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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