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司法证明的概念及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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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证明对象

证明、证明对象

二、证明的真理性和正当性原理 1、 就证明结果的真理性来说,只能达到一种“相对的真实性”。 具体来说,这种情况的出现,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人的认识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主观的认识结果必须 完全符合客观情况,认识才具有绝对的真理性。 第二,法律价值的冲突和协调也造成了证明的相对性。 第三,司法活动与科学研究不同。 2、正当性:就是在伦理上具有道德性。正当性有时又称为合法 性。具体来说,诉讼证明的正当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据要合法 第二,证明的程序必须正当、合法 实际上,诉讼程序或者证明过程的正当性最典型地体现在当事人 对证明的参与以及对当事人各项权利和利益的保护上。
证明、证明对象
第一节 证明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明
第一节 证明的概念和特点
一、证明的概念 证明:是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 实来认定案特征: 第一,证明的主体是诉讼主体。 第二,证明对象是诉讼客体或者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是指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为了正确作出裁判或者决 定必须查明的事实,是适用法律不可缺少的基础。又称为要件 事实或者待证事实。 注意区分: 1、全案事实:是司法人员通过调查取证所了解到的所有情况, 其中可能与本案有关,也可能与本案无关。 2、案情事实:是指司法人员通过调查取证了解到的与本案有关 的一切事实。 3、案件事实:是案情事实中为法律规定必须查明的要件事实。
第二节 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明
一、三大诉讼证明的共同特征 1、从实体的规定上说,证明源自实体法的要求;从形式的规定 上说,证明则是由诉讼法加以调整的。 2、证明方式相同 3、证明主体相同 二、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 第一、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 第二、证据的种类不同 第三、证明标准不同 第四,证明对象不同 第五,证明的程序和规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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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证明的基本范畴浅析司法证明的基本范畴成为会员免券下载立即下载1下载券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需要1下载券立即下载成为会员,免券下载浅析司法证明的基本范畴司法证明,即司法活动中的证明,或者说,为司法裁判服务的证明。

由于司法证明活动存在于各种诉讼过程之中,所以也可以称为“诉讼证明”,或简称为“证明”。

证明的基本含义就是用证据来明确、说明或表明。

此概念貌似简单,其实很复杂,因为人们在使用这个语词的时候可以表示不同的含义。

例如,证明可以表示从已知到未知的推论活动;可以表示支持某种观点或论断的说明活动;可以表示为某人或某事作证或担保的行为;还可以表示各种具有证明作用的文书。

即使在法学领域内,学者们对证明的概念也有不同的解释。

例如,有人认为“诉讼中的证明……是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或阐明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①;有人认为“证明就是认知案件事实的理念运动和具体过程的统一”②;有人认为证明“是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③;也有人认为“证明就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运用证据阐明系争事实、论证诉讼主张的活动”④;还有人把证明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狭义的证明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对案情中未知的或者有争议的事实查明的诉讼活动”,广义的证明包括“证明过程、证明程序、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⑤。

上述观点的差异,既反映了人们对“证明”概念的不同理解,也反映了证明概念本身的复杂性和多义性。

与此相关联,人们在使用与司法证明有关的概念或语词时也存在着含混、模糊、乃至混乱的现象。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些语词进行清一、证明主体与证明客体理和规范,并进而明确司法证明的基本范畴。

证明主体与证明客体是研究司法证明问题时必须明确的一对重要范畴。

在哲学上,主体与客体是相对而言的。

主体是认识者,客体是被认识者;主体是行为的实施者,客体是行为的承受者;主体一般指人,客体一般指事物,包括作为认识或行为对象的人。

证据法第五章

证据法第五章

4、证明的动因是受证明责任的影响和支配 法律对证明责任的分配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依法承 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未能达到法律 要求的标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甚至败诉。 因此,证明责任是证明的中心环节。整个证明活动 均在证明责任的支配下进行,不承担证明责任就没有证 明的义务,也无证明的必要。证明责任不仅提供了证明 的动因,而且确定了证明的目标。
三、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 是指由实体法规范所确定,对诉讼请求具有法律意 义,而需要由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也叫证明客体或 待证事实。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1、法律事实(行为与事件)
法律事实中,以要件事实及情节事实为证明对象 的核心。
2、免证事实
一般将案件事实分为待证事实和免证事实两大类。
待证事实,是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需要当事人 承担证明责任; 免证事实,是一经主张,免除当事方举证责任, 无需证据加以证明,而由法院直接确认的事实。 从国外关于免证事实的研究看,一般涉及三部分: 一是司法认知;二是推定;三是自认。
人民法院的职责是居中裁断,本身无诉讼主张,不 存在败诉风险,因此法院更不可能成为证明主体。也即, 证明指向的目标是审判人员,也就是证明给裁判者看或 者向裁判者证明,而不是由裁判者来证明。
2、证明的对象是诉讼中的争议事实 诉讼中的争议事实分为两类:一类是事实争议,一 类是法律争议,有时也表现为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的结 合。当事人的证明和法院的裁判都是围绕当事人双方的 争议事实展开的。诉讼的目的就是阐明诉讼中的争议事 实,说服法官接受己方所主张的诉讼请求。
一、证明的概念与特点
(一)传统的证明概念
一般认为,“证明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以及 他们所委托的辩护人和代理人收集、运用证据认定案件 事实的活动。” 按照这一理解: 证明的主体,广义上包括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 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狭义而言则仅指司法机关及其 办案人员。 证明的客体为案件事实。 证明的过程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全部阶段。”

第五讲 证明责任

第五讲 证明责任
对一个诉讼案件来说,法官不得拒绝裁判,但是,实践中会出现审判 中,法官发现诉讼已快结束,但案件事实不清或真伪不明,而法官只是案件 的评判者,不是案件事实的调查者,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法官不得庭外调查 取证,而法官必须作出判决,所以,举证责任的设立,就是使无法对自己主 张的事实进行证明并说服法官的当事人承担败诉的后果,这样,对法官来说, 就没有判不了的案件了。 举证责任的4层含义,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两种责任,前面3层含义,是 行为意义上的责任,也叫行为责任,主观责任;第4层含义是结果意义上的 责任,也叫结果责任。
2.德国早期的主要学说
(1)待证事实分类说: 消极事实:不能成为证明对象 待 证 事 实 说 消极事实说 积极事实:是证明对象,主张之人应对之承担证明责任
内界事实:不能成为证明对象 外界事实说 外界事实:是证明对象,主张之人应对之承担证明责任
(2)法律要件分类说
根据实体法规定的法律要件的不同类别分配举证责任。具体介绍对我国影响较大的罗森 伯格为代表的规范说。 权利发生规范: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事实承 担证明责任 民 事 实 体 对 规 立 范 规 范 权利妨害规范 否 认 权 利 存 在 之 人 对权利受妨害法律要件存在 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3)两者发生作用的时间不同
结果责任: 自诉讼开始就存在,但只是潜在作 用,只有完不成行为责任,才发生实 际作用。所以说,象一只无形的手。 行为责任: 自诉讼开始就存在,且发挥实际作 用,直到诉讼结束。
(4)能否由代理人、法院协助履行不同
结果责任: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行为责任:可以由代理人、法院协助履行
2、证明责任的内涵 、
(1)提出事实主张的责任:这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前提; (2)提出证据的责任 (3)运用所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并说服法官的责任; (4)不利后果负担的责任。举例 如果前面3项责任完成了,那么,就不会有这第4项责任;只要前面 三项中有一项完不成,就会发生这第4项责任。

刑事案件法庭调查之基础理论(三):司法证明

刑事案件法庭调查之基础理论(三):司法证明

刑事案件法庭调查之基础理论(三):司法证明昨天谈了“证据规则”,今天讲一下“司法证明”。

司法证明具有四个要素: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和证明程序。

一、证明对象证明对象,又称为“待证事实”,是指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而该案件事实可以支持该方所提出的诉讼主张的成立。

证明对象分为:犯罪事实、量刑事实和程序事实。

二、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又称为“举证责任”,是指提出积极诉讼主张的一方提出证据、论证所主张的待证事实真实性的证明义务。

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

比如,公诉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责任。

证明责任转移,是指在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在将待证事实证明到一定程度后,另一方需要承担证明该待证事实不存在或者另一新的案件事实存在的责任。

比如,公诉方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之后,被告人提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抗辩事由的,对这些抗辩事由的真实性,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倒置,是指提出积极诉讼主张的一方不需要承担提出证据进行论证的义务,而对方则需要承担证明前者所主张的待证事实不存在的义务。

比如,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被告人只需要提供证据系非法取得的相关线索或材料,而由公诉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

法官在法庭之外所进行的调查核实证据活动,是对司法证明的补充。

因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下,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查明负有一定的责任。

三、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提出证据论证待证事实存在的可信程度,也就是裁判者对待证事实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所达到的内心确信程度。

1.对定罪事实、从重处罚的量刑事实以及侦查行为合法性的程序事实,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比如累犯情节,适用死刑的量刑情节等。

那么,何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

法学证明的概念

法学证明的概念

法学证明的概念法学证明是指在司法程序中,为了证实某一事实或者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相关的法律效力,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的证实行为。

它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一环,能够帮助法官、陪审团或者其他裁判机构作出正确的裁决和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法学证明既是一项技术性工作,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过程。

法学证明的概念涉及多个方面。

首先,它包括证据的收集和整理。

这一过程涉及到调查、询问、勘验、鉴定等多种方法,以确保能够获得充分的证据来证实争议的事实。

其次,法学证明还包括对证据的鉴定和评价。

法官或者陪审团需要对提供的证据进行鉴定,判断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相关的法律效力,从而确定是否能够作为证明的依据。

最后,法学证明还包括证明的方式和程序。

在司法程序中,证明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学证明的过程中,有一些重要的原则和规则需要遵循。

首先,证据的合法性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的,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证据的真实性原则。

证据必须是真实、准确的,不能进行伪造、篡改或者歪曲。

再次,证据的充分性原则。

在证明事实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相关的事实,不能以偏概全或者缺乏充分的证据就作出裁决。

最后,证据的适用性原则。

证据必须与争议的事实有直接的关联,并且有足够的法律效力,才能成为证明的依据。

法学证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是确保司法公正和公平的重要保障。

通过法学证明的过程,能够排除一些不实的、假冒的证据,保证裁判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其次,它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法学证明的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利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行为或者主张,保障其合法权益。

此外,法学证明也是法律规范和权威的体现。

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证明,能够保障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确保法律的实施和有效。

然而,法学证明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证据的收集和整理需要相当的时间和精力,有时候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9司法证明的方法

9司法证明的方法

(2)事实推定:是指法院依据某一已知事实,根据经 验法则,推论出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如: 张三在案发现场则推定其知晓案情 李四离现场2公里则推定其不可能听见 王五是盲人则推定其不能看到现场情况 原告不能提供借据则推定借款事实不存在 是自然人则推定其精神正常 被告阅读了合同文本则推定其全部了解了合同内容
———F.詹姆斯
一、免证规则 免证规则,是指在司法活动中对那些无需用证 据来证明的未知案件事实,凭借司法人员的经 验常识或逻辑推理等直接加以确认的证明规则。 它包括: 推定 司法认知
二、推定 1、定义: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 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推定 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予以推翻的 一种证据法则。 涉及两种事实: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 其发生依据包括法律规定和经验法则 救济方法是反证
2、与推定有关的几个概念
推理——发现事实
推论——证明事实
推定——认定事实
拟制——视A为B
3、推定的分类
(1)法律推定: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推定。如: 张三手上带着一块劳力士手表则推定张三为其权利人 失踪达一定期限则推定死亡 表见代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 就产品制造方法专利被告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则推定是使 用了原告的专利方法 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先后时间的则 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被告人就其收入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则推定为非法所得 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 民法上的过错推定
第四节
同一认定方法
一个客体只能与其自身同一,因为它是一个独 立存在的客体,是区别于所有其它客体的。无 论多么相似的客体之间也终有差异。也许,两 个客体能够相似的使任何检验都无法区别它 们,但它们也绝不能同一。

司法证明制度

司法证明制度

司法证明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其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的活动及其规则体系。

它包括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以及证明程序等。

司法证明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来说,司法证明制度的作用包括:1.查明案件事实:司法证明制度的首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依
据。

2.保证司法公正:司法证明制度要求司法机关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保证了
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提高司法效率:司法证明制度规范了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程序,避免了不必要的延误
和诉讼成本的浪费。

4.促进司法公开透明:司法证明制度要求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公开证据和法律
事实,增强了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总之,司法证明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之一。

我们应该加强对其的研究和应用,不断完善和发展司法证明制度,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有力保障。

第5章 什么是司法证明

第5章 什么是司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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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证明的主体: 人民法院?公诉机关?公安机关?诉讼当事人? 一个完整的证明至少需要三个要素:①从事证明活动的人,即证明主 体;②待证的事实主张,即证明对象;③与该待证事实主张相关的证 据。
目前主流的观点是,证明主体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提出自己的诉讼主 张并且有义务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
①证明主体必须有自己的诉讼主张;
科学规律
2、司法证明有哪些特点 ——司法证明、科学证明、生活证明
司法证明,是指诉讼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按照法定
的程序和规则,通过举证和质证来反驳不利于自己的诉 讼主张,追求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的法律行为。
科学证明,是指科学家针对特定的主题,通过考察、试
验和分析等方式,证明特定的立论是否符合自然或者社 会规律的研究活动。
(二)什么是司法证明 ——案例引发的思考
1、司法证明异于科学证明。
司法证明针对的是社会规范事实,其中蕴含着 某种价值判断和规范判断,其重点在于案件事 实的发生过程在法律上的意义--本案:合理注意
科学证明的着眼点是事实背后蕴涵的自然规律 或者社会规律,它所关注的焦点是事物本身的 客观规律性,也就是说,客观的规律是如何在 事实或者事件的发生过程中得到体现的。-本案
4、司法证明有哪些特点 ——司法证明的具体特点
规范性——司法证明与其他证明活动的首要区别。 重
要表现:后果与责任 《民诉证据规定》第2条
对抗性——司法证明在程序方面的重要特征。 时效性——司法证明在程序方面的另一重要特征。(1)
不予采(接)纳;(2)不能用于证明特定的事实主张;(3)视为举证不能;(4)视 为没有证据;(5)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第五章 什么是司法证明 ——关键术语

什么是证明对象证明对象的简介

什么是证明对象证明对象的简介

什么是证明对象证明对象的简介证明对象是指由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对诉辩请求产生法律意义的,应当由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那么你对证明对象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证明对象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证明对象的简介司法人员在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情况。

明确证明对象,是为了使司法人员从理论上认识到诉讼中应该证明的问题范围,从而有目的、有步骤地依法收集、运用证据加以证明,不致使调查研究的范围过宽或过窄,影响对案件的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

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

实体法事实的证明对象刑事诉讼实体法事实是指对解决案件实体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即通常所说的案件事实。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实体法事实是指对定罪量刑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它分为:犯罪事件的事实和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犯罪事件的事实,这是证明对象的核心部分,其范围一般包括:犯罪行为的情况,即犯罪行为是否已发生,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工具、过程、环境和条件等;谁是犯罪实施者,他是否达到责任年龄,有无责任能力;被告人的罪过(故意或过失)情况及犯罪的目的动机;犯罪的结果,即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犯罪后的表现,即犯罪后被告人戴罪立功、自首、坦白等悔罪情况,或者潜逃、毁证、灭迹、阻止同案犯交代、订立攻守同盟等抗拒情况;是否存在犯罪已超过追诉时效、被告人死亡、经特赦免除刑罚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其他影响被告人罪责轻重的犯罪事件情况,如被强奸的人是孕妇、病妇,聋、哑、盲人或幼女等。

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包括被告人的一般履历(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家庭出身、个人成分、工作经历、工作单位、职务、原籍和现址等),一贯表现,是否有前科或受过处分,等等。

一般说来,这些情况与确定被告人是否为犯罪分子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有时对量刑有意义。

民事诉讼中国的民事诉讼中的实体法事实,是指对解决民事纠纷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司法证明的方法

司法证明的方法

司法证明的方法司法证明是指在司法活动中,为了证明某一事实或者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而进行的证明活动。

司法证明的方法有很多种,下面我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方法。

首先,书证是一种常见的司法证明方法。

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表现的证据,包括书籍、文件、信函、合同等。

书证的证明力较强,因为书面文件通常具有较高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在司法活动中,法院会根据书证的内容和形式来判断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保留好相关的书面证据对于证明事实的真实性至关重要。

其次,证人证言也是一种常见的司法证明方法。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员在法庭上就案件相关事实进行陈述和证言。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取决于证人的信誉和证言的真实性,因此在进行证人证言时,法庭会对证人进行严格的质询和交叉询问,以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此外,物证也是一种重要的司法证明方法。

物证是指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质证据,包括照片、录像、指纹、血迹等。

物证通常具有直接、客观的证明力,因此在司法活动中,法院会对物证进行严格的鉴定和检验,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另外,鉴定是一种专业的司法证明方法。

鉴定是指对案件相关事实或者证据进行专业性的技术鉴定和评估,包括法医鉴定、文书鉴定、工程鉴定等。

鉴定人员通常具有专业的技术和知识,他们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鉴定和评估,并出具书面的鉴定意见,以供法院参考。

最后,认证也是一种常见的司法证明方法。

认证是指对公文、合同、证件等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确认。

认证通常由具有认证资质的机构或者人员进行,他们会对相关文件进行认证和盖章,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司法证明的方法有很多种,包括书证、证人证言、物证、鉴定和认证等。

在司法活动中,选择合适的证明方法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至关重要。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司法证明对象及环节研究

司法证明对象及环节研究

司法证明对象及环节研究一、引言司法证明是指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某一事实或情况进行的认定并作出书面证明的行为。

司法证明在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中都有广泛的应用,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影响力。

本文旨在对司法证明对象及环节进行研究,以期深入了解司法证明制度。

二、司法证明对象1. 个人个人是最常见的司法证明对象,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需要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而法人则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2. 物品物品也可以成为司法证明对象,包括房产、车辆、财产等。

对于这些物品,需要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或所有权凭证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3. 事件或行为事件或行为也可以成为司法证明对象,在刑事案件中尤其重要。

例如,被害人需要提供相关材料来证实被害经过以及受到的损失;而被告则需要提供辩护材料来反驳指控。

三、司法证明环节1. 申请司法证明的第一步是申请。

申请人需要向有关司法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以证明其身份或事件的发生。

在民事案件中,申请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刑事案件中,则需要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出申请。

2. 审核司法机关收到申请后,将对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过程中,会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如果材料不齐全或存在疑点,司法机关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说明。

3. 认定经过审核后,司法机关将根据相关规定对事实或情况进行认定,并作出书面证明。

认定的标准包括证据充分、合法、有效等要求。

4. 发放最后一步是发放司法证明。

司法机关将根据规定向申请人发放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加盖印章以示认可。

四、总结通过对司法证明对象及环节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到司法证明制度在我国的重要作用和应用范围。

同时,在实际操作中也需要注意相关规定和程序,确保司法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一篇 第二章司法证明的概念与对象

第一篇 第二章司法证明的概念与对象

第七章司法证明的概念与对象证明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证明是至关重要的司法行为第一节司法证明的概念例子:谁能证明这是助人为乐→实际上是证明问题。

一、证明概念的复杂性与多义性1、证明有名词和动词词性上的两种含义,司法证明指动词词性。

2、证明与证据存在密切的关系,但也有本质的不同。

联系:①从名词词性上理解司法证明,就会出现“证明”与“证据”混淆的情况→书证区别:①证据是各种材料、信息的载体,属于“存在”与“物质”的范畴;证明是人的认识,属于“意识”范畴。

②证据产生于实体过程;证明发生于程序过程。

③证据是认识的工具;证据是证明的媒介。

总的来说,证据是各种事实赖以确立的手段,而证明是根据这些证据推导出来的结论或结论的过程。

3、国内代表性观点确定阐明说求证探知说认定说阐明论证说广义狭义说二、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证明的两种基本形式1、自向证明:就是向自己证明。

证明者首先提出一个假设的结论,然后去寻找证据,并按一定的规则运用证据去证明该结论是正确的或可以成立的(某猜想是成立的)。

2、他向证明:就是向他人证明。

证明者在证明时已经知道或认为自己已经知道了证明的结论,但是他人不知道或不相信,所以要用证据向他人证明。

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的不同之处1、主体有所不同:自向证明一般是就事实问题做出某种认定或裁断的人:侦查员、检察官、法官。

他向证明一般是提出某种事实主张的人:当事人、律师。

联系:可以相互转化2、在诉讼活动中,自向证明一般都属于主体的职权行为,目的是满足自己某种职权的需要(主体有证明职权却不承担证明责任)。

他向证明一般都属于主体的义务行为,目的是满足他人的某种认知需要(承担证明责任)。

3、自向证明以司法职权为中心;他向证明以诉讼当事人的活动为中心。

三、证明与查明1、查明:指通过调查研究,明确有关事实的真伪,如侦查人员、公诉人员或审判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查明的依据:证据查明的过程:查找证明据,收集证据,使用证据查明的目的:让查明者自己明白,以便做出某种决定或裁断。

第五讲证明

第五讲证明

第五讲证明论一、证明的概念和分类(一) 证明的概念:指诉讼当事人 (包括国家公诉机关) 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并运用证据论证争议事实和诉讼主张的活动。

1 、主体:诉讼当事人和国家公诉机关。

(公安机关为公诉机关作准备)2 、目的:论证诉讼中的争议事实和诉讼主张。

3 、方法: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运用证据。

4 、时间:在审判阶段。

5、指向:审判机关(法官) 。

(二)证明的分类1、严格证明(狭义证明):必须使用具有证据能力并经过合法调查的证据,并且必须使法官达到完全确信(不是绝对确信)的程度的证明。

(用于诉讼案件中实体问题即实体权利义务的确认,如是否犯罪、违约;和某些程序事实,如申请再审、申请督促程序、破产程序)2、自由证明(释明、任意证明):指使用不具有法定证据能力或者没有经过合法调查的证据,并且只要使法官达到大致相信 (薄弱心证) 的程度的证明。

(多用于程序事实的证明。

如应否回避、逮捕等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二、证明对象(一)含义:亦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来加以证明的案件争议事实。

(广义包括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如释明事实,狭义仅指诉讼实体事实,一般从狭义理解) 。

(二)主要是和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有关的事实,包括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罪行轻重如何、适用何种刑罚等问题的事实。

(除上述实体要件事实外,也包括某些程序事实如再审事实)(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七何”要素,英美国家概括为“七W”要素)(三)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的涉及实体民事权利义务的事实。

(很复杂)(四)免证事实(不属于证明对象)1 、免证事实的含义: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不必当事人举证证明的事实。

2、范围: (参见解释第 9 条)(1) 当事人承认的事实。

(参见自认) (无争议,诉讼上、法庭上的自认)(2) 众所周知的事实。

指在诉讼发生时为一定区域内大多数人所知道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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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说


折衷说

本2
课0
件2
仅0 供/
免证事实?
使2
用/
免证事实 = 已知事实 + 没有争议的事实
者2
内8
• 已知事实 = 众所周知的事实 + 可以推定的事实 + 已经确认的

事实

• 没有争议的事实 = 当事人承认的事实


免证事实是否包括法律、规章,尤其是外国法、

自治法规、习惯、法理或国际条约等?

讼活动)

, 明确证明的方法(是否仅限于证据)

绝 明确证明是否仅限于审判阶段

本2 课0 件2 仅0 供/ 使2 用/ 者2 内8 部 学 习 参 考 , 谢 绝 上
本2
课0
件2 证明就是司法人员或司法活 仅0 动的参与者运用证据或免证 供/ 方法明确或表明案件事实的 使2 活动。 用/
三、证明的对象
本2
课0
件2
仅0 经查,取款人“胡光仁”所用的身份证 供/ 是假的,根本没有此人;而其所用胡光
使2 荣的身份证是事主两年前丢失的,失主
用/ 已经在报纸上登了遗失启事并领了新的
者2 身份证。此外,在挂失申请单上还存在
内8
不少技术问题,如五处字迹涂改,四个

帐号都漏写了前七位数字,身份证号码
“明”是指明确、说明或表明。


传统观点:


• 片面强调证明就是一种认识活动;


• 对证明主体的界定十分混乱。



本2
课0
二、证明的定义
件2
仅0 供/
重新认识证明定义的关键
使2 用/ 区分证明与证据
者2 内8 区分他向证明与自向证明 、证明

与查明

习 明确证明的性质(认识活动 V. 诉
事实
排除或减
轻刑事责 如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状况等事实
任的事实
程序事实 如有关强制措施、回避、期
课0
件2
仅0 供/
民事诉讼证明对象
使2 用/ 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
者2 灭的事实
内8
部 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
学 习 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
第五讲 司法证明的概念及对象
本2
课0
件2
仅0
供/
使2
用/ 者2 内8
诉 讼
部启
学动







一、证明的构成 (结构图)
证明方法


明 主
证明环节
明 客

证明规则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司法裁判
本2
课0
二、证明的定义
件2
仅0
供/ 使2
司法证明究竟是什么?
用/
者2
从字面上看, “证”是指证据,
内8
者2 其包括两层含义: 内8
部 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律师、检

察官等运用证据向法官说明或表明 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活动;

参 法官运用证据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

的认识活动。
, 谢
司法证明=法律事务中的证明 <证明


本2
课0
三、证明的对象
件2
仅0
供/
使2 用/
证明的承受者——需要证明的事实
学 习 参
前后不一致,有些还是银行营业员代替 取款人填写的,等等。然而,银行坚持 说他们是照章办事,行为绝无过错,因 此拒绝再次付款。胡光荣无奈,只好起

诉到法院。就本案的双方当事人而言,
, 证明对象各是什么呢?



三、证明的对象
本2
课0
件2
仅0
供/
使2
用/ 行政诉讼证明对象
者2
内8 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
者2
内8 如何理解“案件事实”?

学 习
全案事实 > 案情事实 > 案件事实 > 待证事实

(争议事实、诉争事实?)


案件事实 = 待证事实 + 免证事实



本2
课0
件2
仅0
实体法事实 v. 程序法事实
供/
使2
肯定说
用/
者2
否定说
内8 部
折衷说
学 习
证据事实?

肯定说




本2
课0
件2
仅0 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供/
使2 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
用/

者2 内8
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 刑情节的事实

学 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的事


参 考
排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事实
, 程序事实等 谢


三、证明的对象
被指控犯 罪行为构 成要件的 事实
(1)被告人的身份;(2)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3)
课堂讨论 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4)实施行为的时
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5)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6)主观上故意……
与犯罪行 为轻重有 关的各种 量刑情节 的事实
从轻处罚的事实,如抢劫金额、抢劫手段、
•排 的 可如除违 罚何行法 性理为性 的 解如本被案害中人的故证意明引对诱象的?事实

理性有关的事实

习 参
与行政赔偿构成要件有关的
考 事实
, 谢 行政诉讼程序事实等


三、证明的对象
本2
课0
补充思考
件2
仅0
供/
使2
结合电影《秋
用/ 者2
菊打官司》,
内8
试述证明的构
部 学
成及对象。



, 谢
(1’13’’50)


本课件仅供使用者
参实

, 有关外国法律法规的事实等



三、证明的对象
Zaha Hadid设计的的马德里法院
本2 课0 件2 仅0 供/ 湖南长沙人胡光荣曾经在某银行 使2 共存有四笔定期存款,总金额4.8 用/ 万美元。1996年1月31日,他拿着 者2 到期存单取款,却被银行工作人 内8 员告知其存款已经被人挂失取走 部 了。银行的人说,那四笔定期存 学 款是由一个自称是胡光荣弟弟的 习 “胡光仁”取走的。那个人于 参 1996年1月12日拿着自己和胡光荣 考 的身份证办理的挂失手续,然后 , 于1月19日转存,又于1月25日兑 谢 换成人民币全部取出。 绝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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