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借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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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公司领导及各部门、颂文化、天天舞蹈

自:财务部

编号:TT-ART财务部【2008】5号

日期:2008-08-05

主题:因公借款管理制度

因公借款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借款管理,强化会计监督,规范借款行为,维护资金的安全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司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颁布实施.

一、借款原则:

1、借款管理按照“一借一清,按期归还,前账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杜绝一事多借、一借多用、

长期挂账,及个人占用公司资金;

2、借款办理按照谁借款,谁使用,谁归还的原则,不允许代替他人借款,或以他人名义借款。

外埠员工借款由其部门主管指定专人代理借款及督促借款人(外埠员工)按期报销还款。

二、借款对象:公司转正员工。编外人员因公需借款,由部门负责人连带负责并经总经理审批。

三、借款范围:

1、现金借款限劳务等项目成本、零星采购、因公出差及不能使用支票或转账结算的支出业务。

2、为减少现金支付,现金借款最低限额为200元,低于200元的由个人垫付后凭票审核报销。200元以

上的支付款项,能用支票结算的,应当使用支票。现金借款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月平均工资,需超出限额的,须有合同、差旅计划、采购批复计划、单项成本预算、专项预算清单等明确依据。

3、领用支票应取得收款单位全称及精确金额,以免丢失支票时造成损失。

4、控制空白支票的借用,有特殊需要时,每次借用空白支票不得超过壹张,且支票上一定要注明日期、

限额及用途。经办人在使用支票时,一定要用蓝黑色签字笔填写收款单位的全称及金额,才能将支票交给对方,并且收款单位要与所收发票上注明的单位相符;如因未填写或填错收款单位发生资金和法律风险,经办人要承担相应责任;支票未写收款人和金额的收款人要在“支出凭单”签字处或正式发票背面注明“本人本单位已收妥支票及款项并负完全责任”字样。非特殊原因,公司员工不得代领支票;外部领取支票人员请一律出具该公司加盖其公章的领款授权委托书,否则不予支付。

二、借款依据:借款应根据其用途,在借款部门相应预算中列支,待报销后多退少补。若部门预算已超支,

不得审批借款;无预算部门需专项预算报总经理批复后方能办理借款。

五、借款程序:

1、借款人到财务部领取借款单,认真、准确、清楚、完整地填写借款单(注明用途、金额、还款日期等

事项),并附相应借款依据,对于不合本制度要求的借款,财务部不予受理。在完成所有借款签审后,到财务部办理领款手续。

2、为加强资金使用计划性,2000元以上单笔借款在需要领款的前一天通知财务部出纳,出纳第二天备好

所需款项。

3、借款授权审批:

3.1:预算内单笔借款<5000:

经办人→部门主管→(监管部门:如培训支出由人资部门复核)→成本会计(产品成本支出与物流结算)/费用会计(费用与资产支出)/总账会计(连锁采购结算)→财务部长→出纳付款

3.2:10000>连锁系统、本版结算、艺术用品、天舞:预算内单笔借款≥5000:

经办人→部门主管→主管副总→成本(产品成本支出与物流结算)/费用(费用与资产支出)/总账会计(连锁采购结算)→财务部长→出纳付款。

3.3:连锁系统、本版结算、艺术用品、天舞,预算内单笔借款≥10000;

其它部门的支出,预算内单笔借款≥5000:

预算外借款审批:

经办人→部门主管→(监管部门:如培训支出由人资部门复核)→主管副总(连锁采购、本版结算、艺术用品、天舞)→成本会计(产品成本支出与物流结算)/费用会计(费用与资产支出)/总账会计(连锁采购结算)→财务部长→公司总经理→出纳付款。

3.4借款核销:分别同上述借款程序。

4、备用金制度:零星小额支出频繁的部门(主要是转正后的采购员、驾驶员、收银员、行政文员等),

适用备用金制度,即可预支公务合理需要的一定限额备用金,报销时不抵借支,直接支取现金。备用金管理人员出具申请,须部门主管、财务部和总经理批复。

六、核销还款:

1、对因公出差、培训会议旅游、现款提货等员工借款,返回公司后15日内报销并核销借款。

2、其他借款的借款人应在借款后立即通知收款单位准备发票,并在借款后30日内办理报销、归还手续。

3、所有备用金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归还财务部,在次年初重新办理备用金借用手续。

4、借用支票应在15日内凭合规发票报销,遇特殊情况需超过15日者,须在请款单上注明,经主管领导预先批准,并递交财务部书面情况说明。

5、对于专项借款在项目结束必须一次核销并还清余款,不允许滞留占用部分款项。(如采购桌椅借款2000元,实际支出1500元,凭票报销后剩余500元上交核销借款,不允许部分核销1500元,滞留挂账500元)

七、监督管理:

1、审核人员应严格审查每笔借款的用途、去向、日期等,如发现疑点应退回并查清。

2、严禁宽打窄用及无计划借款,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用;否则,应按情节轻

重追究责任。

3、借款后,由借款人所在部门和审批人对借款的使用、安全、报账及归还共同进行监督管理。

4、借款人工作变动,需办理借款与备用金转户或还款手续,若逾期未办,仍罚扣原借款人的工资,财

务部不予办理工作调离手续。

八、罚则:

1、财务部每月公示各部门员工借款明细表,由借款人部门主管督促借款人核销。

2、借款人不按借款期限报销及返回支票的合规发票的,停发工资、奖金及劳务费,停止审批新借款;

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借款。超过二个月仍然不报销的,并未提交书面审批说明的,财务部移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参照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3、对于丢失支票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不低于5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损失者,由经办人按公司相关规定负责赔偿。对超过规定的期限仍未能返回发票的支票借款,另按超过一月、二月、三月及以上,分别处以每月10元,50元,100元罚款,从本人工资中直接扣除,直至核销完毕。

4、凡属历史遗留已借款,各部门负责人及借款人须出具所有分期或彻底处理的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领导、总经理签署意见后,交财务部处理,财务部不再重复受理。

九、生效: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关于因公借款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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