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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中的消灭时效制度
一、立法模式:抗辩权发生主义 《德国民法典》第222条 规定“(1)时效完成后, 义务人有权拒绝给付。(2)为清偿时效已经消灭的 请求权而履行的给付,虽然不知时效已经消灭, 也不得请求返还。义务人以合同予以承认或者提 供担保的,亦同。” 德国民法对消灭时效采用的是抗辩权发生主义的 立法模式,消灭时效并不能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 是通过抗辩权对抗己经发生的请求权。
消灭时效
因一定期间权利之不行使,而使其请求权归于消 灭之制度。
二、各国财产法中的时效制度
1、德国财产法中的时效制度 2、日本财产法中的时效制度 3、英美财产法中的时效制度 4、中国财产法中的时效制度
1、德国民法中的时效制度
德国民法对时效制度采取分别主义立法模式,将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分别立法。 ➢ 消灭时效制度 第一编“总则”中专设第五章“时效” ➢ 取得时效制度 第三编“物权法”
日本民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
3、取得时效的中断 《日本民法典》第164、165条规定了取得时
效的自然中断:“占有人任意中止其占有, 或其占有被他人侵夺时。” 取得时效中断,简言之就是占有人失去了对 财产的占有。
日本民法中的消灭时效制度
1、立法模式:实体权消灭主义 《日本民法典》第167条规定:“(一)债权,因十年间
3、英美法上的时效制度
英美法系主要是不成文的判例法,因此并没有法 律直接规定时效制度,但有规定与取得时效在功 能上相当的时效占有和反向占有以及与消灭时效 功能相当的出诉期限。
英美法上的Biblioteka Baidu效制度 ---(取得时效)
一、时效占有 时效占有是指通过长期使用某物而创设权利的一
种方法,依时效占有可取得地役权和取益权。
日本民法中的消灭时效制度
2、消灭时效的溯及力 《日本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时效效力溯及于其 起算日。”即消灭时效之效力溯及至时效起算之时, 债权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时效起算之日即归 于消灭。
日本民法中的消灭时效制度
3、消灭时效的援引 《 日本民法典》第145条规定:“除非当事人援用 时效,法院不得根据时效进行裁判。”因为消灭 时效的效力是使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归于消灭,必 须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日本民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
1、所有权的取得时效 《日本民法典》第162条规定“(1)以所有的意思,
二十年间平稳而公然占有他人物者,取得该物所 有权”;(2)以所有的意思,十年间平稳公然占有他 人不动产者,如果其占有之始系善意且无过失, 则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从规定上可以看出,在构成要件上,不动产较动 产而言更加严格,即要求占有人在占有开始的时 候必须是善意并无过失的,但占有之后若由善意
英美法上的时效制度---(取得时效)
因时效占有而取得权利的途径有三种: ➢ 普通法时效占有
这种时效占有取得的地役权是一种“自无法追忆时起使用他人土 地的地役权”,并通过法律将该“无法追忆时”定为1189年。 ➢ 现代遗失权利转让证书规则 这一规则的设立是为了让那些己经长期使用他人土地但又无法举 证从1189年起即开始使用的人得以取得地役权。根据该规则,若 地役权主张人能够证明其已实际行使地役权达20年之久,法院即 可假定该地役权主张人曾经获得了供役地人授与的权利转让证书, 但又在现代某个时间遗失了该权利转让证书。 ➢ 《1832年取得时效法》 该法规定,除双方另有书面协议以外,连续不间断地享用土地用 益权满30年的,初步认定为不能推翻地取得权利,满60年的则绝 对不能推翻地取得权利;连续不间断地享用通行、引水的地役权满 20年的,初步认定为不能推翻,满40年的则绝对不能推翻;连续不 间断地享有采光权满20年的,即成立绝对不能推翻的权利。
试比较各国的财产法中的时效制度, 并说明建立这一制度的理由。 (第七讲第二题的主讲人)
王洪萍 1001301727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和分类 二、各国财产法中的时效制度 1、德国财产法中的时效制度 2、日本财产法中的时效制度 3、英美财产法中的时效制度 4、中国财产法中的时效制度 三、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1、得时效的立法目的 2、消灭时效的立法目的
土地所有权人登记入土地登记簿的人,如果登记己经过三 十年,并且此人在此期间自主占有该土地时,即取得该土 地的所有权。该期限因将对登记的正确性提出的异议登记 入土地登记簿而中止。(2)在土地登记簿中为他人登记一项 此人不享有的其他权利,因而使该他人有权占有土地时, 或者使此项权利的行使受到关于占有的规定的保护时,准 用上述规定。关于权利的顺位以登记为标准。”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和分类
时效制度: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 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果的法律 制度。 依变动方向之不同,可以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 效两种。
取得时效
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意思, 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所有物,经过法律 规定的一定期间,即依法取得其财产所有权或其 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这里的占有人是还没有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 记为所有权人的,该占有人因自主占有达到法 定的期限,即可以公示催告作出除权判决的形 式将自己登记为不动产所有人。
德国中民法的取得时效制度 ---不动产取得时效制度
德国民法中对不动产的取得时效期间规定为30年, 且采取单一的取得时效制度,即不区分普通取得 时效和特别取得时效,也不区分占有人是否善意。
德国民法中的消灭时效制度
二、消灭时效的客体:债权请求权 《德国民法典》第223条规定“(1)以抵押权、船舶 抵押权或者质权担保的请求权,其时效的消灭不 妨碍权人就其担保物求偿。(2)为担保请求权而转 让的权利,不得以请求权的时效消为理由要求返 还。(3)对利息或者其他定期给付的拖欠部分的请 求权的时效消灭的,不适用前二款规定。” 结合Art222和Art223条可以看出,消灭时效的客体 是债权请求权。
我国的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消灭时效)
关于诉讼时效的期限,《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 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第136条规定了四种特殊 诉讼时效期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 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 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为1年;第137条规定了诉 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 侵害时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 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 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都简称为 《规定》)
• 《规定》第1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 诉讼时效抗辩......”,将诉讼时效的客体明确为债 权请求权.
• 《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与德国相同,消灭时 效采用的是抗辩权发生主义的立法模式,消灭时效 并不能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通过抗辩权对抗己经 发生的请求权。
英美法上的时效制度---(消灭时效)
➢ 出诉期限(消灭时效)
原告必须在特定的时期内提起诉讼是英国法关于出 诉期限的基本原则,这个特定的时期从原告的诉因 产生之日起起算。这个时期就称为出诉期限。规定 了现存诉因出诉期限的成文法又称为出诉期限法。
英国最早的关于出诉期限的规定是《Limitation Act 1623》。此外,之后还有《Civil Procedure Act 1833》、《Real Property Limitation Act》。1939年 又颁布了《出诉期限法》,基本适用于英联邦范围 内的所有民事诉讼,但离婚、遗嘱、海事等除外。 1939年的《出诉期限法》之后又进行了多次修改, 现行有效的是1980年的《出诉期限法》 。
英美法上的时效制度---(取得时效)
• 英国的出诉期限法的功能在于杜绝救济,但没有 使权利本身消灭。这三种例外是与动产有关的权 利的消灭,与土地有关的权利消灭,以及根据 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10年权利的消灭。”因此, 出诉期限消灭的仅仅是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 在英美法上,原则上所有的权利均罹于出诉期限, 这是与大陆法系消灭时效的很大区别,大陆法系 的消灭时效原则上是不适用于所有权的,因所有 权是被视为绝对权的。
英美法上的时效制度---(取得时效)
二、反向占有 • 反向占有起源于英格兰传统的封建法,是指某人在一定期限经
过后,未对其权利侵占者提出诉讼,根据权利相对性的原理,而 使反向占有人直接取得最优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在英国,目前 规定这一制度的成文法主要有《1980年时限法》及《2002年土地 登记法》。 • 反向占有其实是以消灭时效为基础的,它是阻碍原权利人通过 诉讼途径获得救济,并非直接将权利赋予反向占有人,反向占有 人是根据权利相对性原则而取得优越权利证明。 • 在英国,反向占有一般是针对不动产的,动产则一般适用侵占制 度(Conversion),两者具有相同效果;在美国,反向占有规则同时 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 • 在英国,通过反向占有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期间为12年。在美国, 各州对于反向占有的规定存在很大区别,比如,不动产的反向占 有期间在纽约是10年,在加利福尼亚则为5年;而且,根据一个州 关于反向占有的规定所进行占有的标的一旦离开该州,则期间将 停止计算,待该标的重新回到该州后再继续计算期间。
英美法上的时效制度---(取得时效)
此外,英美法系的出诉期限还有延长的规则, 这也是不同于大陆法系的消灭时效的。在下述情 形下,法院对延长时效期间有自由裁量权: (l)司法审查。 (2)诽谤。 (3)人身伤害请求权。 (4)启动第二项请求权。 (5)衡平法上的救济—懈怠和默认。
4、我国的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消灭时效)
不行使而消灭。(二)债权或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 因二十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日本民法中的消灭时效是指“根据权利不行使之事 实状态认为其权利消灭”,也就是说,日本民法对 消灭时效的立法采取的是实体权消灭主义。当消灭 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即归于消灭,债 务人得免除其义务。若债务人在不知消灭时效已届 满的情况下,履行了其义务,则债权人即构成不当 得利。
德国民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 --- ---动产取得时效制度
动产取得时效规定在德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三章第三 节中的第二小节。
《德国民法典》第937条规定:“(1)自主占有动产经过 十年的人,取得其所有权。(2)取得人在取得自主占 有时非出于善意或者在以后知悉所有权不属于自己 的,因时效而取得的所有权消灭。”
德国中民法的取得时效制度
德国民法典对取得时效的规定是区分动产和不动 产的,并分别进行立法。 一、不动产取得时效制度 两种类型: 一为登记取得时效(第900条) 二为占有取得时效(第927条)
二、动产取得时效制度
德国中民法的取得时效制度 ---不动产取得时效制度
1、登记取得时效 《德国民法典》第900条规定:“(1)未取得土地所有权而作为
从本条可以看出,适用登记取得时效时,权利人必须是己 经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人。法律也并不要求权利 人须对土地进行公开的占有,而仅要求其有不动产登记薄 上的权利。此类型的取得时效期间为30年。
德国中民法的取得时效制度
---不动产取得时效制度
2、占有取得时效 《德国民法典》第927条规定:“(1)土地由他人 自主占有三十年以上的,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程 序排除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 (2)取得除权判 决的人,因作为所有权人在土地登记簿中登记 注册而取得所有权。”
转变为恶意,则不影响取得时效的成立。
日本民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
2、其他财产权的取得时效 《日本民法典》第163条规定:“以为自己的意
思,平稳而公然行使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 者,于二十年或十年后取得该权利。” 这表明所有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之取得时 效与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一样,都不必 以善意为构成要件,只要求以自己的意思 公然、平稳地行使权利。
德国民法上的动产取得时效有两个要件: 其一,时效期间为10年; 其二,占有人须为善意。
2、日本民法中的时效制度
日本民法对时效制度采统一主义立法模式,取得 时效与消灭时效统一规定在《日本民法典》第六 章“时效”。 ➢ 取得时效(第六章第二节) 1、所有权取得失效 2、其他财产权取得时效 ➢ 消灭时效(第六章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