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项目和服务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评标结果的客观、科学、合理。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四条评标委员会是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机构,由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组建,并对其评标活动负责。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评标规定。
第三章评标活动原则第七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活动。
第八条评标活动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行使职权,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并独立提出评审意见。
第四章评标活动保密第十条评标活动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十一条评标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或擅自复制。
第十二条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销毁与评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保留必要的存档备查。
第五章评标活动监督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监督,确保评标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评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章评标专家条件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2001,1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2号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r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负责评定投标文件、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的专门机构。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由政府采购单位确定,通常包括相关专家、行业代表和政府采购单位的工作人员。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审查投标文件、组织评标工作、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等。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公正。
评标方法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包括评标标准、评标办法、评标程序等内容。
评标方法应当充分考虑政府采购项目的特点,确保评标结果公正、合理、合法。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评标方法进行评标工作,不得违反评标方法进行评标,不得泄露投标文件中的商业秘密,不得接受或者索取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评标委员会应当保守评标工作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结果,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应当经过合法程序确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评标结果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保留评标工作的相关记录和资料,确保评标工作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不断完善评标方法,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评标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评标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评标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
评标委员会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要机构,其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评标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为政府采购活动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全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全文)新华社8月1日电为了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全文如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的相关专家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专门组成的机构或团队,用于评审、评估和决定招标过程中的投标方的资格和招标文件的符合度。
评标方法则是评标委员会采用的一套具体的操作步骤和标准,用于评估和选择最合适的投标方。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通常由一些独立、公正、有经验的专业人士组成,如业务专家、工程师、财务专家等。
他们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招标过程提供专业的评估和决策依据。
评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 评估投标方的资格:评标委员会会对投标方进行资格审查,包括检查投标方的经验、信用、财务状况等。
这是确保投标方具备足够能力执行工程或提供服务的重要一步。
2. 评估招标文件的符合度:评标委员会会对投标方提交的招标文件进行评估,检查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这包括技术规格、价格、交货期等方面的评估。
3. 选择最合适的投标方:评标委员会通过对投标方进行综合评估,包括资质、符合度、价格等因素的权衡,选择最合适的投标方。
选择最合适的投标方不仅仅是选择价格最低的,还要考虑到质量、可行性、信誉等因素。
评标方法是评标委员会用来评估和选择投标方的一套操作步骤和标准。
常见的评标方法包括:1. 技术评估:评标委员会会对投标方提交的技术方案进行评估,检查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这包括检查技术规格、工艺流程、设备配置等方面的评估。
2. 价格评估:评标委员会会对投标方提交的价格进行评估,检查其是否合理和符合市场价格水平。
价格评估通常包括对投标方的报价和付款方式的评估。
3. 综合评估:评标委员会会对投标方的综合能力进行评估,综合考虑技术水平、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等因素,权衡各种因素后做出决策。
4. 客观公正性评估:评标委员会要保证评标过程的客观、公正和透明,遵循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和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做出决策。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全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全文)新华社北京8月1日电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全文如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修订)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修订)(2009年7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令第23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 12号令(颁布日期: 2001年07月05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删除)--(修改为)依法组建的专家库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是公开招标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为了规范评标工作,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本规定的制定,旨在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程序,明确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保障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首先,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合理、公正。
评标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领域内权威人士组成,其中包括技术专家、经济专家、法律专家等,以确保在评标过程中能够全面、客观地评价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应当公开透明,避免出现利益冲突和不公平现象。
其次,评标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应当规范、公开。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评标工作方案,明确评标流程、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确保每个投标人都能在公平的环境下参与评标过程。
再次,评标方法应当科学、合理。
评标方法是评价投标文件的重要工具,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科学确定评标指标和权重,确保评标结果客观、公正。
评标方法应当注重综合评价,全面考量投标人的技术能力、经济实力、履约能力等方面,避免片面性和主观性的评价。
最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的暂行规定应当得到严格执行。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的监督,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人员应当加强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职业操守,杜绝不正当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总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招标工作,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规定的宣传和执行,确保招标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促进招标制度的健康发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4月修订)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全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全文)新华社北京8月1日电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全文如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 12 号令,2001 年 7 月 5 日发布并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 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 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 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 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 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 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 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 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 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 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二)与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存在利益关系;三)曾经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或者司法机关处罚;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独立、自主、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受到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干预或者影响。
第三章评标方法第十四条评标方法应当符合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采取适当的评分、排名、综合评价等方法。
第十五条评标方法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科学合理确定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并在评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投标人。
第十六条评标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不得超出评标文件的范围和要求。
第十七条评标应当以投标文件的内容为依据,评审投标人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能力和条件,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第十八条评标应当及时、准确、公正地进行,评标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章:评标准备和初步评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确保公正评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其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不得接受任何财物或好处。
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经济利益关系,或者曾因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应该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该编制相应的评标表格,并认真研究招标文件。
他们至少应该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标、项目的性质、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相关因素。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如果招标人设有标底,标底应该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并且不得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是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作用的机构,它的成员由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组成,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评标工作,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评标方法则是评定中标人的具体程序和标准,对于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率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工作和评标方法的实施,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便更好地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首先,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且应当独立、公正、客观地履行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合同的约定。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评标过程进行记录和备案,确保评标工作的透明和可追溯性。
其次,评标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公正,确保评标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评标方法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充分考虑投标人的资质、技术能力、价格等因素,综合评价投标人的综合实力,确保中标人具有最优质的服务和产品。
评标方法应当明确评标标准和权重,公开透明地进行评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的规定,对于规范政府采购活动、防范腐败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有失职、渎职等行为。
评标方法应当不断完善和优化,适应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需求,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综上所述,《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具有重要意义。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的规定,应当得到严格执行和监督,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率性,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同时,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应当不断加强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的研究和实践,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贡献力量。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全文)新华社北京8月1日电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一、引言为了确保公共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和高效,保障政府采购各方的合法权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的规定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阐述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内容和意义,并对其进行深入剖析。
二、评标委员会的设立与职责评标委员会是负责公共采购活动评标工作的组织机构,旨在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评标委员会的设立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和需要,从法定代表人、中介机构、专家学者和相关从业人员中选拔并组成。
评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评审相关文件及材料,确保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条件;2. 依法组织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3. 制定评标标准及评审办法,确保评标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4. 根据评审结果,提交评审报告并提出中标建议;5. 参与采购合同的签订环节,确保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需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且应独立、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拥有保密和不泄露商业秘密的义务。
三、评标方法的制定和实施评标方法是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的评审办法,旨在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公平和准确。
评标方法的制定应包括以下内容:1. 评审标准及权重: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价格、服务等因素,确定评审标准,并为其赋予相应的权重,以确保综合考虑各项因素。
2. 评审流程:规定评标的具体程序和流程,明确评审活动的起止时间、评标委员会的会议安排、材料提交和审查的要求等。
3. 评审方法:针对不同类型的采购项目,制定适应性强的评审方法,包括评审表格的设计和使用、评审会议的组织和记录等。
4. 评审结果的公示和申诉程序:规定评标结果的公示时限和方式,确保供应商和相关方能及时了解评标结果,并设立申诉程序,以保障评标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评标方法的实施应严格按照制定的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方法及时进行评审工作,且在评标过程中要保持独立、公正、透明的原则,严禁干预供应商间的竞争和其他违反评标规定行为。
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7条的规定,评标由招标⼈依法组|考试⼤|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重点解析: 注意掌握评标委员会的构成,记住两个数字,即"五⼈以上"和"三分之⼆",但对于前者千万不要忘了"单数"! ⼆、评标 (⼆)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程建设项⽬施⼯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以下的情形将被作为废标处理: 1.⽆单位|考试⼤|盖章并⽆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授权的代理⼈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法辨认的; 3.投标⼈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件,或在⼀份投标⽂件中对同⼀招标项⽬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按招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案的除外; 4.投标⼈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致的; 5.未按招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共同投标协议的。
2005年3⽉1⽇起施⾏的《⼯程建设项⽬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在《⼯程建设项⽬施⼯招标投标办法》的基础上进⼀步补充了应当作为废标的情形: 1.⽆法定代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2.投标⼈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3.投标有效期不满⾜招标⽂件要求的; 《招标投标法》第42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重点解析: 此处作废标处理的情形很重要,必须要认真对待。
此处尤其需要注意: 1."⽆单位盖章并⽆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授权的代理⼈签字或盖章的",这句话强调的是若认定是废标,必须是该标书上既没有单位盖章,也没有法⼈代表或其代理⼈签字(或盖章)。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第23号令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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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审的投标价格量化因素
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核定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的 因素有:
1、纠正算术错误; 2、扣除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 3、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又可用货币表示的非实质
上的偏离和保留。 4、以现行银行贷款利率,利用现金流量计算其
缴纳的利息,加到投标价格上去,以资比较,用 以抑制投标人的不均衡报价。 上述价格是评标使用的,选定中标人后签约的 合同价格,仍然是经过算术修正后投标价格。经 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才是招标人获得的最为经济 的投标。
评标的准备工作
1、评标机构的组建。 2、评标工作小组为评标委员会做好评标的准备
工作。(1)提供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汇总资料; (2)归纳、汇总、对比的资料包括:资格条件复 核性对比(资质和业绩、财务能力、企业的经营 状况)、施工方法说明对比(施工方案、施工布 置、施工进度计划、保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措 施、施工设备和劳务施工计划等);投标价格的 对比(包括单价和总价)。 3、评标工作小组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明 确表明的评标方法、内容、标准和授予合同的条 件等评标资料。
评标方法的选择
1、我国现已使用的评标方法有(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法;(2)综合评估法;(3)最低评标价法;(4)合理低 标价法;(5)性比法;(6)两阶段评标法;(7)最低投 标价法;(8)其他评标价法(如投标价格上下浮动法等)。
2、《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 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 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 成本低除外。”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 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 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 法。”第三十条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 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 要求的招标项目。“
投标人资格评审方式和程序
资格评审委员会可以依据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原则组建。
(一)资格审查方式:
1、公开招标的资格预审有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2、公开招标的资格后审; 3、邀请招标的资格后审。 (二)资格审查程序:
1、发布招标公告(即资格预审公告); 2、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3、潜在投标人编写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4、组建评审委员会; 5、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资格标准确定合格的投标人; 6、发出合格投标人的通知书; 7、合格的投标人收到合格通知书后向招标人表示有兴趣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初评的程序(一)
评审的标准和程序 (一)初步评审标准: 1、形式评审标准(各种证书、投标函的签章、投标文
件的格式、联合体投标人、报价的唯一等); 2、资格评审标准(同资格审查); 3、 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的内容、工期、工程质量、
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权利义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技术标准和要求等); 4、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施工方案 与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体系与措施、环境保 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资源配备计划、 技术负责人、其他主要人员、施工设备、试验与检验仪器 设备等)。 评审过程中要进行算术修正、评审违法和违规程度。
3、评标方法的选择,应该优选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法,因为这个方法最能体现招标的宗旨。也最能体现授予合 同的公正性,因为除低于成本被淘汰外,经评审的投标价格 最低只有一个,无充分理由否定外,只能由他中标。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能够满足招标 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 责。
评标委员应回避的条件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
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
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的。
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是指:(1) 资格合格;(2)响应招标文件;(3)有能力和 适当的资源完成合同任务。
2、投标价格经过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中规定 的量化因素核定后的价格,即为经评审的投标价 格。
3、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国际上称为工程师概算) 中扣除利润和风险基金,即为成本。低于此成本 的投标人有恶性竞争之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行为准则
1、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 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 他利害关系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3、不得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 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邀请招标的资格后审。通过事先对潜在 的投标人进行调查或对市场的了解,对具 备条件的潜在的投标人发出邀请,并购买 招标文件。也是评标过程按标准进行资格 后审。
开标
1、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 2、投标截止前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招标人应检查投 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符合密封要求,才予受理; 3、开标应在招标公告(即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 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投标截止时间即为开标时间; 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监理人、贷款单位,以 及主管部门均派代表参加; 5、按规定的开标程序开标(宣布纪律、点名、宣布主要 工作人员、投标人或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有 标底时公布标底等 ; 6、按投标的先后顺序,公开启封正本投标文件。公布投 标人的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投标报价、 投标折扣(如果有的话)或修改函、质量目标、工期、投 标替代方案及其他内容等。不解答任何问题;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 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的条件。 8、评标程序和评标注意的问题。 9、评标和定标。
当前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
1、推行招标投标的力度不够,不少单位不愿意招标或者想方 设法规避招标;
2、市场主体行为和招投标程序不规范,做法不统一,漏洞较 多,不少项目有虚假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 作假、骗取中标等问题仍然比较严重。中标人中标后擅自切割标 段、转包、分包、吃回扣、钱权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
4、在评标的活动中,不得擅离职守; 5、不要参加开标会议员会的任务
负责评标活动,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 知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内容、标准和授予 合同条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 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工作小组
评标工作小组: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 构,监理单位等单位抽人组成,向评标委 员会提供各种招标信息,为评标委员会准 备评标资料、统计、归纳、对比、记录和 编写评标报告草稿等工作;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 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某些地方不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人员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作法是违反《招标投标法》
的。
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的选定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 标代理机构专家库内的 相关专家名单中确 定。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熟悉的内容
应至少熟悉招标文件的内容有: 1、招标的目标; 2、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参数、标
准和商务条款; 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
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评标的原则
1、评标全过程应依《招标投标法》进行,其招标人和投 标人也应主动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监督; 2、评标机构和组织应依法组建,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 权威性,评标委员会成员选择要规范; 3、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列明评标方法、内容、标准和授标 条件,其目的就是让各投标人知道这些方法、内容、标准 和授标条件,以便考虑如何有针对性的投标; 4、上述评标方法、内容、标准和授标条件的采用,是衡 量评标是否公正和公平的标尺。所以为了保证评标的这种 公正性和公平性,评标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 内容、标准和授标条件进行。也不得随意改变招标文件中 列明的评标方法、内容、标准和授标条件,更不能制定新 的方法、内容、标准和授标条件。这是世界各国通常的作 法。 5、 依《招标投标法》和惯例,要制定明确的可操作性 的评标方法、内容、标准和授标条件。
招标的宗旨
招标的宗旨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或 投标邀请书等形式,招请具有法定条件和具 有承建能力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通过 竞争选择有能力、有经验的和高效率的承 包人,并使得招标人获得最为经济的标。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负责组建。是由招标 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 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 数为五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 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无序竞争和垄断市场的情形还是 屡禁不止。
4、评标专家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现象近来越显突出。招 投标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极少数人甚至沦商道德和诚信;
5、招投标活动中不正当交易、商业贿赂和腐败行为时有发生; 6、政企不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干预过多。有的招标人 既是管理者,又是经营者;有的国家机关或主管部门随意改变评 标结果,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中标人。 7、行政监督体制不顺,职责不清。招投标行政监管中缺位、 越位和错位的情况,还不同程度的存在。 8、一些地方和部门自定章法,各行其是,在一定程度上助长 了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有的地方和部门甚至只许本地 方、本系统的单位参加投标,限制公平竞争。
投标;
8、对合格的投标人并表示有兴趣投标的投标人发出投标 邀请书。
资格评审标准
1、营业执照; 2、安全生产许可证; 3、资质等级; 4、财务状况; 5、类似项目业绩; 6、信誉; 7、项目经理; 8、其他要求; 9、联合体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