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doc
XX期货经纪公司居间人管理实施细则
XX期货经纪公司居间人管理实施细则一、居间人管理的基本要求1.期货经纪公司作为期货交易的居间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维护客户利益,不得存在欺诈、误导或隐瞒的行为。
2.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员工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确保居间人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3.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客户投诉,并合理处理,保障客户权益。
4.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居间人管理工作符合监管要求。
二、居间人管理的具体内容2.信息披露: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期货交易风险、手续费用、投资建议等内容,不得隐瞒或误导客户。
3.风险警示: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向客户做好风险揭示和警示,提醒客户注意风险,不得向客户保证投资收益或隐瞒风险。
4.交易执行: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客户委托执行期货交易,不得擅自操作客户账户或超越客户授权范围。
5.资金管理: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独立、安全的客户资金账户体系,保障客户资金安全,防范资金挪用和风险。
6.投诉处理: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及时受理客户投诉,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向客户作出回复,并落实整改措施。
7.内部控制: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包括风险管理、合规监督、内部审计等,确保居间人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居间人管理的监督与检查1.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居间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置。
2.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的日常监管,依法依规进行监管行为,保障期货市场秩序稳定。
3.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有关部门互通信息,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居间人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综上所述,期货经纪公司居间人管理实施细则是期货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期货经纪公司起着指导和规范作用。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客户权益,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加以处置,共同维护期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期货经纪管理制度
期货经纪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规范期货经纪业务,保护客户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期货交易所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期货经纪管理制度适用于期货经纪机构,所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经纪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三、期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经纪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业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二、组织架构一、期货经纪机构应当设立合规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内部管理制度,监督和检查各业务部门的业务活动,配合外部监管机构的检查工作。
二、期货经纪机构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监控和管理风险,做好风险防范和控制工作。
三、期货经纪机构应当设立培训部门,负责对经纪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岗位培训,提高经纪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四、期货经纪机构应当设立客户服务部门,负责对客户提供咨询、答疑和服务,处理客户投诉和纠纷。
三、权责分工一、期货经纪机构应当制定明确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对各部门和岗位进行明确的权责分工,规范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二、期货经纪机构应当规定经纪人员的职责和权利,明确经纪人员的工作目标和绩效考核标准,保障客户利益和业务合规。
三、期货经纪机构应当对内部风险的监控和管理工作进行全面分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利,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四、业务管理一、期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管理制度,对客户的开户、交易和结算等业务进行规范管理,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期货经纪机构应当对交易风险进行有效管理,控制客户的交易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提高风险防范和控制水平。
三、期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业务交易流程和内部审批制度,规范客户委托交易和交易结算流程,确保交易的合法合规。
四、期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交易信息管理制度,对客户交易信息进行保密和保护,防范信息泄露和滥用。
五、风险管理一、期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客户的交易风险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做到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应对。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八)双方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
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正文:----------------------------------------------------------------------------------------------------------------------------------------------------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八)双方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保障基金的筹集
一、保障基金的账户 以保障基金名义设立资金专用账户,专
户存储保障基金。 二、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启动资金:期货交易所从其积累的风险 准备金中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风险准 备金账户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缴纳形成。
第二章 保障基金的筹集
2、后续资金来源包括: 〔1〕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
现有保障基金缺乏补偿的,由后续缴纳的 保障基金补偿。
第四章 保障基金的使用
例题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方法?规定
,对每位机构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
下〔含10万元〕的局部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
的局部按〔 〕补偿。
A.60%
B.70%
C.80%
D.90%
答案:D
第四章 保障基金的使用
三、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补偿的标准 〔一〕使用保障基金前,中国证监会和保障基金管 理机构应当监督期货公司核实投资者保证金权益及 损失,积极清理资产并变现处置,应领先以自有资 金和变现资产弥补保证金缺口。缺乏弥补或者情况 危急的,方能决定使用保障基金。 〔二〕对投资者因参与非法期货交易而遭受的保证 金损失,保障基金不予补偿。
第五章 罚那么
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违反本方法规定,延期 缴纳或者拒不缴纳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规定保存、报 送有关信息和资料的处分。 1、交易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期货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 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或者撤消期货业务许可证:
第四章 保障基金的使用
期货公司审计资料(doc 14页)
期货公司审计资料(doc 14页)期货公司审计(天职国际业规502号)1.总则1.1本规程对业务人员执行相关业务具有指导作用,不具有强制性。
但项目负责人在拟订、批准审计计划时应当考虑本规程内容的影响。
1.2本规程包括:(1)期货公司业务及流程概述;(2)对XXXX等期货行业特殊风险及其应对的分析,及2007年度行业分析;(3)设计的特殊程序表、测试表等工作底稿。
2.期货公司主要业务概述2.1期货公司介绍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
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我国对期货公司实行审批制,即国家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公司的设立规定了条件,由期货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查后方可予以设立。
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期货公司从事的业务仅为期货经纪与咨询业务,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与期货业务无关的业务;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和为关联人提供融资担保业务。
设立期货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4)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5)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6)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7)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8)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2.2常用期货法规目录(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期货公司管理办法》(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4)《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5)《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6)《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7)《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8)《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9)《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10)《商业银行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和期货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草案)》(11)《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12)《证监会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13)《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14)《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0号)2.3期货公司业务介绍我国期货公司目前业务仅为期货经纪业务和期货分析与咨询业务,在这里介绍基本业务期货经纪业务。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经纪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司”)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公司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期货经纪业务,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负责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和重大决策。
第五条公司设立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六条公司设立风险管理部、合规部、财务部、客户服务部、业务部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风险控制、合规审查、财务管理、客户服务、业务拓展等工作。
第三章期货经纪业务管理第七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期货经纪业务的规定,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账户管理制度,对客户账户进行实名制管理,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第九条公司应加强客户资金管理,确保客户资金专户存储,不得挪用客户资金。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交易管理制度,对客户交易行为进行监控,确保交易安全。
第十一条公司应严格执行期货经纪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第十二条公司应定期对期货经纪业务进行审计,确保业务合规性。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控制目标、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监控流程。
第十四条公司应设立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公司风险控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对期货经纪业务的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
第五章合规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确保公司业务合规运行。
第十八条公司应设立合规部门,负责公司合规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公司应加强对期货经纪业务合规性的审查,确保业务合规性。
第二十条公司应定期对合规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六章客户服务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服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第一篇: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期货公司的风险监管,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四条期货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或向股东分配利润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净资本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前,应当对相应的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测试。
第五条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第六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比率、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等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监管指标。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在期货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1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
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调整项。
第八条期货公司资产按照分类、流动性、账龄和可回收性等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九条期货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按照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账龄及其核算的具体内容,采取不同比例对应收项目进行风险调整。
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期货管理制度
期货管理制度期货管理制度是指在期货市场中,国家、行业和各期货交易所等管理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对期货交易进行管理、监督和规范的一整套制度体系。
其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一、期货市场监管制度期货市场监管制度是维护期货市场公平、公正、透明的基石。
建立健全期货市场监管体系,对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规范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合规监管制度合规监管制度是指监管机构设立的监管规章,针对期货交易场所、期货市场参与者等各种相关方面,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管的法律体系。
例如,行业规章制度、期货公司制度等,都是限制经营行为、保护利益等方面的规定,在期货市场的监管体系中互为补充、相互作用。
2.规范行为制度规范行为制度是指优化期货市场秩序,规范期货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消除市场乱象,为市场参与者提供稳定有序的交易环境的法律体系。
规范行为制度包括对各交易主体的行为和参与资格的具体要求,确保市场秩序的平稳和有序。
二、期货市场运营制度期货市场运营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在市场运营中应遵循的规定,如交易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目的是确保期货市场的基础设施能够稳定、有序地运营,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交易制度交易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针对开仓、平仓、交割、交易费用等方面制定的具体规则。
交易制度主要包括交易时间、交易合约、交易价格、交割方式、交易规则、交易限制、资金管理等内容,是保证交易机制的稳定、安全和公正的重要保障。
2.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制定的风控制度及风险管理规则,针对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期货交易所应该在市场开展交易的时候,形成一套科学、规范、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努力防范各种风险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害。
3.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在行业发展各个阶段中,应对市场信息进行公开披露,在产品、运营、风控等方面向社会各界、媒体和投资者提供准确、及时、全面的信息公告服务。
2024年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法律法规综合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2024年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法律法规综合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0题)1、下列关于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陈述中,正确的是()。
A.会员大会由总经理主持B.会员大会有3/4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C.总经理是当然理事D.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由总经理主持【答案】 C2、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的罚款。
A.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B.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C.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D.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答案】 B3、下列选项中,期货公司不能基于客户委托从事的营利性活动有()。
A.为客户设计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资方案B.研究分析期货市场及相关现货市场的价格及其相关影响因素C.帮助客户拟定期货交易策略,并代客户进行期货投资交易D.提供风险管理咨询、专项培训等风险管理顾问服务【答案】 C4、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在本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期货业业务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承担。
A.从业人员本人B.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C.期货公司负责人D.期货公司【答案】 D5、《期货公司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修订)》第三条规定,会员单位应当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将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贯穿于开户流程管理的各个环节,理性选择客户,不得为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编码。
A.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B.检查期货交易所财务C.监督期货交易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D.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答案】 A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审查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是否透支交易,应当以()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标准。
A.期货交易所B.期货公司C.中国证监会D.中国期货业协会【答案】 A7、期货公司停业的,应当向()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A.中国证监会B.期货交易所C.中国期货业协会D.国家工商总局【答案】 A8、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违反《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延期缴纳或者拒不缴纳保障基金的,由()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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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管理办法
经纪人管理办法(1995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认定第三章经纪组织第四章经纪活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经纪行为,促进经纪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经纪资格的认定;(二)经纪人的登记注册;(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四)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五)国家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从事经纪活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五)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3年以上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第七条从事金融、保险、证券、期货和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其他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经纪资格证书。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已取得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专门考核合格,取得专业经纪资格,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发给专业经纪资格证书。
第三章经纪组织第八条经纪人事务所由具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合伙设立。
经纪人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业务场所;(二)有一定的资金;(三)由2名以上具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作为合伙人发起成立;(四)兼营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2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五)专门从事某种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4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六)合伙人之间订有书面合伙协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加强经纪业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各相关单位、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为进一步规范经纪业务管理,提高经纪业务质量,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现就加强经纪业务管理制定如下规定:一、总则1. 目的意义:加强经纪业务管理,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经纪业务的所有相关人员。
3. 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客户至上、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经纪业务管理制度4. 经纪业务管理制度体系: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经纪业务管理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经纪业务基本管理制度;(2)经纪业务内部控制制度;(3)经纪业务风险管理制度;(4)经纪业务客户服务制度;(5)经纪业务合规管理制度;(6)经纪业务信息管理制度。
5. 经纪业务基本管理制度:(1)经纪业务范围:证券公司应明确经纪业务范围,不得超越许可范围经营;(2)经纪业务流程:证券公司应制定经纪业务流程,明确业务办理环节、职责分工和操作规范;(3)经纪业务合同:证券公司应制定经纪业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4)经纪业务收费标准:证券公司应制定经纪业务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公开、合理。
6. 经纪业务内部控制制度:(1)业务审批制度:证券公司应建立业务审批制度,确保业务合规;(2)岗位责任制度:证券公司应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各岗位人员履职尽责;(3)业务操作规范:证券公司应制定业务操作规范,确保业务办理流程规范;(4)信息保密制度:证券公司应建立信息保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7. 经纪业务风险管理制度:(1)风险评估制度:证券公司应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经纪业务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2)风险预警制度:证券公司应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对潜在风险进行预警和处置;(3)风险应对措施:证券公司应制定风险应对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4年度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年检结果(第一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4年度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年检结果(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6.10•【文号】•【施行日期】2005.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4年度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年检结果(第一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2004年度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年检工作已基本结束,现将第一批年检结果通知如下。
以下人员通过2004年度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年检:北京辖区:一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常志武董事长王化栋总经理吕全民副总经理肖静副总经理中钢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吴永胜董事长兼总经理五矿海勤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高竹董事长胡明总经理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杨冠平董事长贾丽娜副总经理刘宝山副总经理格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王栓红董事长赵广钰总经理赵立军副总经理银建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周晶董事长康向阳总经理赵耀武副总经理刘训吉副总经理北京首创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杨金总经理天津辖区:科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汪金成董事长朱凡副总经理王露副总经理天津金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王桐林董事长和融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高玉章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文琦副总经理津投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陆铁栋董事长李唐总经理韩涛副总经理河北辖区:河北恒银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徐洪杰董事长山西辖区:山西和合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王红英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小英副总经理闫琳副总经理山西物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张化玺董事长张更亮总经理武登进副总经理姜丕臻副总经理杨永红副总经理山西中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安中山董事长晟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梁怀锁董事长王秀田总经理霍建国副总经理高翔副总经理陈秀美副总经理辽宁辖区:沈阳建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刘怀良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思刚副总经理辽宁汇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钱周民董事长石春生总经理刘国威副总经理鞍山五环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石长绵董事长李勇总经理金岗副总经理孙明副总经理吉林辖区:吉林世洋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印廷戈总经理王云霞副总经理欧阳照副总经理天鸿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申献京董事长吴素剑总经理长春金路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王海臣董事长赵希田总经理崔秀兰副总经理刘明副总经理卢晓鹏副总经理黑龙江辖区: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徐艳华董事长唐启军总经理刘群栋副总经理杜滨副总经理黑龙江省龙兴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张晓鹏副总经理黑龙江三力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吴久英董事长黑龙江延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孔宪舒总经理黑龙江省天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张永滨董事长王守旭副总经理大连辖区:银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杨青总经理大连北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陈巅董事长张秋石总经理辽宁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宫月云董事长邓军总经理曲丽副总经理渤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陈笃盛副总经理辽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孙冠军董事长陈广鹏总经理上海辖区:上海浦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秦梅梅总经理于德海副总经理上海金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徐伟总经理李忠副总经理上海永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朱浩董事长兼总经理张碧城副总经理上海黄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刘国胜董事长兼总经理肖海平副总经理上海实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余晓东总经理陆建荣副总经理上海久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李忠董事长荣建平总经理张泽副总经理上海东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胡雅萍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普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寿尧天董事长兼总经理华高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黄建民总经理顾章荣副总经理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王伟董事长涂殷康副总经理上海大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周骐董事长沈杰总经理吴雁副总经理李胜军副总经理赵剡飞副总经理中信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罗衡董事长赵磊总经理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张勇副总经理吴素萍副总经理上海良茂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张培源董事长兼总经理高约国副总经理上海金源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钱荣金董事长李秋芳副总经理陈明学副总经理上海中财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边锡明董事长谢立新总经理上海浙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张洋董事长刘建国总经理江苏辖区:江苏弘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周勇董事长郑培光副总经理江苏苏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徐忠实董事长兼总经理夏穗宁副总经理张爱平副总经理江苏文峰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顾金坤董事长朱家秋总经理王胜春副总经理张仲武副总经理无锡国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周卫平总经理新纪元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丁一民董事长冯莉莉总经理郑华副总经理创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陈耀忠董事长张群副总经理栾建超副总经理建证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詹碧波董事长刘新州总经理江苏东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XXX董事长陶德利总经理梁晓副总经理余海涛副总经理道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张国庆董事长段安林总经理葛文红副总经理华证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闵明董事长蒋涛副总经理仇志程副总经理浙江辖区:浙江良时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边成锋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金荣副总经理许建强副总经理宋银祥副总经理浙江新世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张德潭董事长曹金明总经理陈跃民副总经理浙江大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王一芳董事长裘一平总经理浙江大越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陈宝祥董事长陈挺副总经理董剑光副总经理浙江天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徐新明董事长张峻总经理浙江中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宣敏洁董事长林皓总经理鲁峰副总经理浙江南华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张耀辉董事长罗旭峰总经理张良副总经理颜树萍副总经理浙江金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董明生董事长顾海国总经理姜宁莲副总经理章玲玲副总经理李斌副总经理浙江天马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杨跃杰总经理鲁哲副总经理浙江省永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于强董事长施建军总经理蒋逸波副总经理宁波辖区:宁波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陈光华董事长崔小涛总经理山东辖区:蓬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盖其东董事长吴高强副总经理齐鲁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石建军董事长兼总经理张玉川副总经理烟台中州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王传江董事长董仁智副总经理唐琦副总经理三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邹乐平董事长鲁新总经理邹海英副总经理鲁能金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韩惠明董事长万杰鼎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孙启玉董事长李居俊总经理高军副总经理阎玉梅副总经理武传贵副总经理安徽辖区:安徽安兴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余桓总经理朱中文副总经理安徽华物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汪伟董事长谌正平总经理国元安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汤益民董事长吴国华总经理河南辖区:豫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朱建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歌谣副总经理河南万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张岩董事长丛龙云总经理李荣喜副总经理周士洋副总经理周昊副总经理中期嘉合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杨宏副总经理张帆副总经理河南正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汪立东总经理湖北辖区:湖北金龙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徐燕君董事长付丽峰副总经理美尔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王长松董事长兼总经理华闻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王磊董事长李锋总经理周映斌副总经理苏志刚副总经理王清兵副总经理湖南辖区:湖南大有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黄华总经理湖南金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周力平总经理辛宇副总经理湖南泰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刘丹岳总经理彭杰新副总经理江西辖区:江西瑞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李立勇总经理黄北生副总经理刘国平副总经理广东辖区:东莞市华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祁炜锦董事长兼总经理庞斌副总经理梁鹏副总经理广东宝利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陈国裕董事长陈持阶副总经理杨敏副总经理吴南副总经理江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何晓春董事长兼总经理民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金国燕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毅夫副总经理南粤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龚大和董事长兼总经理詹国平副总经理王海鸿副总经理中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张红娜董事长陈辉总经理潘文盛副总经理李英副总经理神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余泽生董事长兼总经理戴锋副总经理广东泰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何见光董事长何鸿境副总经理广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吕平董事长刘忠会副总经理吴培琪副总经理罗满生副总经理广东集成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张铁伟董事长屈正哲总经理孙东红副总经理姜虹副总经理潘涛副总经理广东南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尹喜地董事长牟逊副总经理南海市海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骆敏刚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汝祥副总经理张剑虹副总经理长城伟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彭弘董事长徐宏总经理陶暘副总经理袁小文副总经理厦门辖区:厦门国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许晓曦董事长蔡晓川总经理深圳辖区:金瑞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戚怀英董事长姜昌武总经理神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张新华董事长张敏副总经理深圳新基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丁九如董事长杨洁副总经理深圳金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周加和董事长李斐副总经理深圳市平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陈五华董事长中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刘必文董事长王建斌总经理孙丽君副总经理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田源董事长马文胜总经理陈冬华副总经理吴艳副总经理王江副总经理周卫东副总经理东银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王勇董事长黄晓明总经理刘仲元副总经理四川辖区:成都倍特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刘国强总经理郭恒军副总经理天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朱海峰董事长兼总经理彭箭副总经理成都大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罗蜀杭董事长殷家祥总经理冠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杨子野董事长兼总经理杨一兵副总经理陕西辖区:迈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纪晓斌董事长陕西省长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彭芳德董事长马拥军总经理西安智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姚剑锋董事长朱建国总经理赵建刚副总经理新疆辖区:新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陈豹董事长郭勇总经理汪胜金副总经理漆亚云副总经理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纪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纪人管理办法2006年08月16日13:13 【字号大中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经纪行为,促进经纪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认用的原则。
第四条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经纪资格的认定;(二)经纪人的登记注册;(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四)指志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五)国家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从事经纪活动:(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五)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以上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第七条从事金融、保险、证券、期货和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其他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还应当具务相应的专业经纪资格证书。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已取得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专门考核合格,取得专业经纪资格,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发给专业经纪资格证书。
第三章经纪组织第八条经纪人事务所由具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合伙设立。
经纪人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业务场所;(二)有一定的资金;(三)由二名以上具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作为合伙人发起成立;(四)兼营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二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五)专业从事某种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四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六)合伙人之间订有书面合伙协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修正)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八)双方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
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对其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为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登记。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3篇)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第____条本规则依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____条本规则所称保险经纪人(以下简称经纪人),指保险法第九条规定之保险经纪人。
第____条经纪人非依本规则取得执业证书,不得执行业务。
第____条经纪人分财产保险经纪人及人身保险经纪人。
第____条经纪人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一、经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保险经纪人考试及格者。
二、前曾应主管机关举办之经纪人资格测验合格者。
三、曾领有经纪人执业证书并执业有案者。
具备前项第三款资格者,以执行同类业务为限。
第____条兼有经纪人、保险代理人或公证人资格者,仅得择一申领执业证书。
第____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领经纪人执业证书,或充任经纪人公司之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一、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二、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外患罪,受刑之宣告确定或现在通缉中者。
三、曾犯侵占、诈欺、背信、伪造文书罪,经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执行完毕、缓刑期满或赦免后尚未逾三年者。
四、违反保险法、银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管理外汇条例或其它金融管理法律,受刑之宣告确定,执行完毕、缓刑期满或赦免后尚未逾三年者。
五、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
六、曾任法人宣告破产时之负责人,破产终结尚未逾三年,或调协未履行者。
七、有重大丧失债信情事尚未了结或了结后尚未逾三年者。
八、曾违反保险法或公平交易法被撤换,或受罚锾处分尚未逾三年者。
九、最近三年内有事实证明从事或涉及其它不诚信或不正当之活动,显示其不适任者。
十、未于限期内检齐第十七条规定之文件者。
十一、任职保险业及有关公会现职人员。
十二、已登录为保险业务员者。
十三、执业证书经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尚未满五年者。
十四、其它法律有限制规定者。
第____条具备本规则所定经纪人资格者,得以个人名义或受公司组织之雇用于取得执业证书后执行业务。
以公司组织申请经营经纪人业务者,应分别聘有具备本规则所定经纪人资格者至少一人,担任签署工作,向主管机关办理许可登记,其人数并应视业务规模,由公司作适当调整,必要时主管机关并得视情况,要求公司增聘签署人。
【管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关键字】管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进行介绍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审慎经营,并对其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相关自律性组织依法对介绍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二)已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三)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四)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五)已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六)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是指:(一)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二)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三)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四)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前款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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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期货公司委托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公司委托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是指期货公司委托机构为其介绍客户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审慎开展介绍业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受托机构在提供介绍业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期货公司基于期货业务合同对受托机构介绍的客户承担责任。
第四条期货公司应当委托机构从事介绍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委托个人开展该业务;期货公司不得委托与其他期货公司存在介绍业务关系的机构开展介绍业务。
第五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期货公司委托开展介绍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受托机构的遴选及备案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勤勉尽责、审慎开展介绍业务,充分调查、了解受托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机构开展介绍业务:(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机构;(二)受托机构与期货公司签订协议时,净资产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三)受托机构的介绍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全部从事介绍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且不得少于2人;(四)受托机构介绍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从事介绍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为证券期货公司从业人员,未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或中国期货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采取市场禁入、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等处罚措施,或者处罚期已经届满;(五)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期货公司应当在与受托机构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一)受托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点、办公地点、经营范围、联系方式、曾建立过介绍业务关系的期货公司、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二)介绍业务负责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年龄、学历、联系方式、主要工作经历、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信息;(三)介绍业务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年龄、学历、联系方式、工作经历、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信息;(四)合同文件;(五)其他需要填报的信息。
第八条受托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动的,期货公司应当在知悉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备案其变更信息。
期货公司与受托机构终止介绍业务关系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申请注销其备案信息。
期货公司不得通过拖延注销备案信息等不正当手段,恶意阻挠受托机构为其他期货公司提供介绍业务服务。
第三章介绍业务行为规范第九条期货公司可以委托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一)向客户介绍期货公司和期货市场的基本情况;(二)向客户传递由期货公司统一提供的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研究报告及与期货投资有关的信息;(三)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可以委托机构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期货公司应约束本公司工作人员不得在介绍业务受托机构内兼职或从事其他涉嫌利益输送的行为。
期货公司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在受托机构从事介绍业务的,该工作人员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应当对受托机构的介绍业务予以合理关注,以防范利益输送。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将其与受托机构的介绍业务关系明确告知客户,并要求受托机构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要求受托机构的资质和行为符合本办法规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要求受托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期货公司委托范围内执业,并书面约定受托机构及其从事介绍业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以期货公司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或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以期货公司名义招聘人员、印制名片或宣传资料,代表期货公司与客户签署协议等;(二)代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资料变更、密码重置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三)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或者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四)故意隐瞒期货投资的风险或夸大期货投资的收益,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诱骗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或以获取佣金为目的唆使客户频繁交易;(五)提供期货行情信息或提供其他咨询服务,但机构已获得监管部门相应业务许可资质的除外;(六)对客户期货交易的收益作出承诺,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共担风险;(七)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八)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九)同时与两家(含)以上期货公司存在受托开展介绍业务关系,或将同一客户向多家期货公司介绍;(十)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期货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受托机构从事上述禁止行为的,期货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要求受托机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由受托机构独立承担因此产生的其他民事责任。
期货公司应当在委托期间持续了解受托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其开展介绍业务的行为,并要求受托机构的资质和行为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章期货公司内部控制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对受托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对受托机构进行管理的风控制度、报酬支付制度,受托机构所介绍客户的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等。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应当在与机构签订合同前,对其是否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机构,期货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期货公司应建立内部机制,以持续了解受托机构的情况,并确保受托机构的资质持续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与受托机构签订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期货公司的名称、受托机构的名称;(二)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三)受托机构须满足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行为规范;(四)介绍业务对接规则;(五)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六)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七)双方其他主要权利义务;(八)合同解除方式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及公司网站上公示从事介绍业务的受托机构及其从事介绍业务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相关信息,并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期货公司与受托机构解除合同关系的,期货公司应及时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进行公示,并做好相关处理措施。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能够通过现场、电话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随时查询上述信息。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应当在开户后1个月内完成对受托机构介绍客户的回访,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
回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对客户身份进行核实并确认受托机构与客户关系;(二)询问客户是否知悉期货投资及委托理财等风险;(三)询问客户受托机构在开展介绍业务中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对受托机构介绍的存在交易行为的客户,期货公司应当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定期回访,了解但不限于受托机构的服务情况与合规性。
期货公司应当做好客户回访的留痕工作,回访记录、回访录音等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0年。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应当对受托机构介绍客户的账户进行关注,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与客户沟通,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受托机构档案管理制度。
受托机构档案应当记载该机构的基本信息、委托权限、委托期限、执业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及超越委托权限行为的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五章期货公司介绍业务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期货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20日之前,向协会报送上一年度介绍业务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受托机构数量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受托机构数量,受托机构所介绍客户情况;(二)受托机构合同执行情况、报酬支付情况;(三)与受托机构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纠纷及其处理情况,当前可能出现集中投诉的事项、形成原因及拟采取的化解措施。
第二十一条从事介绍业务受托机构及其从事介绍业务工作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规定或者协会自律规则行为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责任,并在知悉或应当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措施:(一)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委托个人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协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批评警示;一年内两次以上委托个人开展中间介绍业务或情节严重的,协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训诫或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二)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委托与其他期货公司存在介绍业务关系的机构开展介绍业务的,协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批评警示;一年内两次以上委托与其他期货公司存在介绍业务关系的机构开展介绍业务或情节严重的,协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训诫或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三)期货公司在知晓或应当知晓受托机构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未与受托机构及时解除合同或督促受托机构整改的,协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批评警示;拒不改正或隐瞒受托机构信息不进行备案的,协会给予训诫或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四)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的,协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批评警示,情节严重的协会给予训诫的纪律惩戒;(五)期货公司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协会给予该从业人员训诫或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情节严重的协会给予该从业人员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的纪律惩戒;期货公司未能尽到管理责任的,协会给予该期货公司批评警示或训诫的纪律惩戒;(六)期货公司知晓或应当知晓受托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但未及时制止或行使相关权利的,协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训诫或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七)期货公司有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行为的,协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批评警示,情节严重的给予训诫或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第二十三条期货公司违规及失信行为信息,由协会按照相关规定记入行业诚信信息数据库。
从事介绍业务受托机构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信息,由期货公司记入受托机构备案信息数据库,期货公司应当事先查询受托机构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信息,审慎遴选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对备案信息存有异议的,可以向报送数据的期货公司提出异议,要求予以更正。
期货公司不予更正的,受托机构可以向协会提出书面异议。
协会收到异议后,应当在数据库中标明受托机构的异议和相应理由。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的,适用《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第六条所称“净资产”是指受托机构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以后的净额,计算公式为: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第十条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