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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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司法解释导读: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对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二、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投案自首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投案自首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最⾼⼈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投案⾃⾸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如果被告⼈在刑事诉讼中,有⾃⾸或者⽴功表现的,⼈民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可以从轻处理。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功如何认定是⼀个难题。

那么,最⾼⼈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投案⾃⾸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呢?今天,店铺刑事辩护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

⾃⾸、⽴功司法解释⼀、⼆、三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处理⾃⾸和⽴功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998年4⽉6⽇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1998年5⽉9⽇最⾼⼈民法院公布,⾃1998年5⽉9⽇起施⾏。

)法释(1998)8号为正确认定⾃⾸和⽴功,对具有⾃⾸或者⽴功表现的犯罪分⼦依法适⽤刑罚,现就具体应⽤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根据刑法第六⼗七条第⼀款的规定,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员投案的;犯罪嫌疑⼈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的罪⾏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动投案。

并⾮出于犯罪嫌疑⼈主动,⽽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动投案。

犯罪嫌疑⼈⾃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能认定为⾃⾸。

(⼆)如实供述⾃⼰的罪⾏,是指犯罪嫌疑⼈⾃动投案后,如实交代⾃⼰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为,认定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是为了统一司法实践,规范相关法律适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如下:一、自首的认定标准: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检察机关或法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二、自首立功的认定条件:1. 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 自首应具备的时机:自首必须是在案件尚未发现或者在案件尚未发生重大进展前主动投案,即案件尚未进入到侦查阶段。

如果在案件发现或者重大进展后主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3. 自首应具备的地点:自首应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检察机关或法院投案,而不是通过其他渠道或途径,比如向媒体表白。

通过以上条件的满足,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自首立功,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获得相应的法律待遇。

扩展和深入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首立功是对自首行为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的法律优惠的表彰和奖赏。

自首立功是我国刑法中对刑事犯罪分子减轻刑罚处理的一种情节,如果符合自首立功的条件,可以获得一定的减轻刑罚或从轻处罚。

这是我国刑法制度的特点之一,目的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勇于承认自己的罪行,并促使其对自己的罪行深感悔过。

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案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以及其在案件侦查和审判中的协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对自首立功给予不同程度的认定和奖惩。

自首立功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协助警方查明其他犯罪事实和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退赔赃款或返还赃物等。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自首立功可以减轻刑罚或从轻处罚,但并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自首立功只是对刑罚处理的一种情节,具体的刑罚还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来确定。

刑法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刑法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刑法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刑法立功的司法解释是: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情况涉及方面比较多,而且内容较为复杂,我们在正文中进行详细说明。

▲一、刑法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二、关于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自首的性质犯罪分子到案以后,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自首,显然是一种对国家、社会有益的积极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予以鼓励和倡导。

问题的关键在于,犯罪分子归案以后规劝同案犯自首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立功。

1.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自首不同于供述犯罪事实。

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归案后供述犯罪事实,仅包括供述其本人与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实和同案犯身份、体貌特征、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包括应司法机关要求同同案犯联系,促成同案犯归案的情形。

根据《解释》第1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指出,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信息,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的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的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规范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查证程序和从宽处罚幅度,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对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关于自首、立功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关于自首、立功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关于自首、立功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自首是自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而立功是自动交代(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以及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刑事案件的行为。

立功为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重大案件线索、协助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1、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犯罪分子被羁押或者归案后,不仅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犯罪,而且还主动地揭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

这种揭发必须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

如果经过查证,发现其揭发的情况不是事实,或者无法证实,或者不属于犯罪行为,则这种的揭发不是立功。

2、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侦查机关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重要线索应是指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重要犯罪线索,即能够证明犯罪的重要事实、犯罪人或者有关证人等。

提供的重要线索必须是实事求是的,司法机关能够据此查明犯罪,侦破案件。

如果经过侦查,发现提供的线索不实,或者无法证明发生过犯罪,或者不属于犯罪行为的,就不应当认为是立功。

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二、立功的处罚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刑法修正案八》中删除了原《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主要是考虑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过于轻纵宽缓,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

注意,自首加一般立功也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三、非法获得的举报线索是否立功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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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8.04.0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为充分运用刑事政策,准确适用刑法关于自首和立功的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17日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司法实践中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关于自首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4年4月16日公布的《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规定,对于犯罪分子作案后,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审查和裁判这三个条件的,认为是自首。

修订后的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从法律条文的表述来看,犯罪分子在犯罪后如果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就应当认定为自首,不再要求具备接受审查和裁判这一条件。

我们理解,法律之所以没有明确规定接受审查和裁判这一条件,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接受审查和裁判的内容和要求能够通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两个条件明确地体现出来,即已被吸收到这两个条件中来。

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行为,将要引起的法律后果就是司法机关对行为人的审查和裁判,接受审查和裁判才能说明犯罪分子有悔罪的诚意。

如果犯罪分子在投案后又逃跑,逃避司法机关对其审查和裁判的,就不应认定为自首。

二是接受审查和裁判这一条件可操作性不强。

由于缺乏统一的量化操作标准,实践中不好掌握。

因此,这次刑法修改关于自首的条件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接受审查和裁判”,但是在认定自首的问题上,应当将“接受审查和裁判”的有关内容分别规定在“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两个条件中。

因此,《解释》第一条中分别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仍应认定为自首”。

两高关于职务犯罪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两高关于职务犯罪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两⾼关于职务犯罪⾃⾸⽴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如果利⽤的职务之便,从事犯罪⾏为的,属于职务犯罪,仍然需要追究当事⼈的刑事责任。

如果有⾃⾸⽴功情节的,需要从宽处理。

具体的认定需要根据司法解释来作出,那么,两⾼关于职务犯罪⾃⾸⽴功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两⾼关于职务犯罪⾃⾸⽴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功等量刑情节若⼲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办案⼯作实际,现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有关⾃⾸、⽴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关于⾃⾸的认定和处理根据刑法第六⼗七条第⼀款的规定,成⽴⾃⾸需同时具备⾃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罪⾏两个要件。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动投案。

在此期间如实交代⾃⼰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

犯罪分⼦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员投案的,应当视为⾃动投案。

没有⾃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

没有⾃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的,以⾃⾸论:(1)犯罪分⼦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属不同种罪⾏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在此范围外犯罪分⼦交代同种罪⾏的。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决定⽽⾃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

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直接责任⼈员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拒不交代⾃⼰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

“立功”的司法认定实务要点

“立功”的司法认定实务要点

“立功”的司法认定实务要点为有效打击犯罪,给予犯罪分子一个以功抵罪的机会,《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该规定看,立功只限于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的行为。

但根据1998年5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立功还包括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包括同案犯)和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

立功情节系法定的量刑情节,如犯罪分子的立功经查证属实,可在一定程度上抵减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还有免除处罚的可能。

故办案人员应当准确、审慎地认定犯罪分子的立功。

本文将重点探讨立功的基本规定、立功在实务中的具体适用、立功具备的材料及提起程序等方面的问题。

一、立功的基本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笔者将立功的基本规定总结如下:立功权利的告知:立功是被调查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办案人员应当在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后,告知其有立功的权利,告知其何种行为构成立功和立功经查证属实后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法律后果。

《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中应当有立功的内容,且该告知书应当在讯问笔录中进行强调。

立功主体的排他性:立功主体只能是犯罪分子,如此才能体现出其将功补过的悔罪态度。

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的,对其亲友应当予以褒奖,但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立功对象的斥己性:犯罪分子只有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才能构成立功,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立功,而是构成自首或坦白。

立功名词解释

立功名词解释

立功名词解释引言在军事、法律和体育等领域,立功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立功可以指个体或组织在特定行动或竞赛中表现出色,达到一定成就,从而取得认可和荣誉。

本文将介绍立功的不同定义和应用,并深入探讨立功的意义、方法和影响。

一、立功的定义与含义立功是指个体或组织在特定的活动、竞赛或战斗中表现突出、优异的行为,以取得荣誉和奖励。

立功是对一个个体或团体在特定背景下表现出来的杰出成就的认可,是社会对其付出和努力的回报。

立功通常与优秀的绩效、出色的表现和高超的技能相关联。

二、立功的种类与应用立功的种类和应用因不同背景而异。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立功类型和应用领域:1. 军事立功军事立功指在战斗或军事行动中展现出优异表现的个体或团队。

军事立功可以根据表现的特点和贡献的重要性,以勋章、奖杯、荣誉称号、晋升等形式予以认可和奖励。

军事立功可以激励士兵们在战斗中发挥出最佳水平,增强士兵的士气和自豪感,同时也是对勇敢者的肯定和表彰。

2. 法律立功在法律领域,立功通常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法庭上认罪,并提供有价值的证据或信息,以协助司法系统处理案件。

犯罪嫌疑人的立功可以帮助调查人员追踪犯罪网络、揭示真相、保护其他受害者,并获得较轻的刑罚或宽大处理。

立功在法律系统中起到了激励和正向反馈的作用,同时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安全和公正。

3. 体育立功体育立功是指在竞技体育中取得显著成绩和荣誉的个人或团队。

体育立功可以体现在国家比赛、国际比赛、世界记录等多个层面上,并通过奖牌、奖杯、奖金等形式来表彰和奖励。

体育立功不仅对运动员的个体努力给予了回报,也为国家和地区赢得了荣誉和尊重,同时也激励着更多年轻人积极参与体育运动,追求优秀和卓越。

4. 学术立功学术立功是指在学术研究领域通过创新和贡献获得认可和荣誉。

学术立功通常体现在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在国内外学术会议上发表演讲、获得专利、赢得奖金等方面。

学术立功的重要性在于鼓励科研人员进行创新和有意义的研究,推动学术进步和社会发展。

立功的认定标准

立功的认定标准

立功的认定标准立功的认定标准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判决前主动揭发自己所犯罪行的情节进行认定,并在量刑时给予相应程度的优惠。

立功认定标准涉及到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面将就一些常见的立功认定标准进行介绍。

1. 自愿立功: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主动向有关执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配合调查,不能有被逼供、买通、操控等行为。

只有在未被发现、查明的情况下向执法机关自首才能认定为自愿立功。

2. 真实立功: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及提供的情况必须是真实、准确的。

司法机关将对立功情节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如出现自相矛盾、不符合其他证据的情况,则其立功可能被视作虚假,无法得到认定。

3. 重要立功:立功情节的重要性是认定立功的一个重要标准。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的情报、证据以及指证他人的供述对案件的侦破、定性、查清真相等有重大影响,可以认定为重要立功。

重要立功往往可以对被告人的刑罚产生较大影响。

4. 长期提供有效线索: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提供有效的犯罪线索。

持续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但通常考虑到案件复杂度、涉及的犯罪活动以及提供情报的数量和质量等因素。

如果提供线索只在短时间内、数量有限,则无法被认定为长期提供有效线索。

5. 为别人揭发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且揭发为真实有效,对侦破其他犯罪案件有重要作用,也可以认定为立功。

但需要注意,以揭发他人为目的的陷害他人行为并不符合立功的认定标准。

除了以上常见的立功认定标准外,还需要考虑到立功人在犯罪行为中的作用和地位、对受害人的态度、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等因素。

立功认定标准的具体适用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司法机关在认定立功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法作出决定。

最高法关于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和都是中可以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最高法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解释,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关于自首和立功的。

自首立功最新司法解释:一、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立功的认定是怎样

立功的认定是怎样

一、立功的认定是怎样1、根据犯罪分子立功的行为表现,可以将立功分为五种:(1)检举揭发型立功的认定。

首先,所检举揭发的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

如果是坦白自己的罪行,或者交待同案犯与自己所犯的同一罪行,则不是立功。

因为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应当将与自己犯罪有关的其他人的问题交待清楚,比如行贿者应当交待行贿给谁、行贿多少、行贿的目的是什么、行贿效果如何;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应交代毒品从何人手中购买、卖给了何人等等。

其次,所检举揭发的内容必须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如果经查无法证实,同样不能认定为立功。

(2)提供重要线索型立功的认定。

首先,所提供的线索对侦破其他案件来说比较重要,起了较为重要的作用,如果只是一般线索,对其他案件的侦破价值不大,则不属重要线索;其次,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重要线索确实侦破了其他案件,即所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型立功的认定。

首先,犯罪分子到案后阻止了他人的犯罪活动,包括一般犯罪活动和重大犯罪活动、包括到案后未被羁押期间阻止其他人的犯罪活动和在羁押场所阻止其他被羁押者的犯罪活动。

其次,这种阻止必须有效,致使他人的犯罪活动或中止或无法进行,如果未能有效阻止,仍不宜认定为立功。

(4)协助抓捕型立功的认定。

首先,必须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包括同案犯)的行为。

包括向司法机关提供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规律、行动路线、隐藏地点、将其他犯罪嫌疑人骗至司法机关指定的抓捕地点、带司法工作人员前往抓捕等等。

其次,客观上必须产生了协助将其他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的效果。

(5)其他立功的认定。

认定其他立功的关键在于确认犯罪分子所做的对于国家和社会有利的表现是否“突出”。

至于何为“表现突出”,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有待于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

另外,以下几种情形应认定为立功:(1)犯罪分子在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时,交代出还有同案犯并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了这一同案犯,但经审查,认定其协助抓获的人是同案犯的证据不足,但是却有证据证明被抓获者另有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民法院关于处理⾃⾸和⽴功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为正确认定⾃⾸和⽴功,对具有⾃⾸或者⽴功表现的犯罪分⼦依法适⽤刑罚,制定了《最⾼⼈民法院关于处理⾃⾸和⽴功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那么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接下来店铺⼩编为您准备了解释的全⽂内容,欢迎您查阅。

最⾼⼈民法院关于处理⾃⾸和⽴功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最⾼⼈民法院关于处理⾃⾸和⽴功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为正确认定⾃⾸和⽴功,对具有⾃⾸或者⽴功表现的犯罪分⼦依法适⽤刑罚,现就具体应⽤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根据刑法第六⼗七条第⼀款的规定,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员投案的;犯罪嫌疑⼈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的罪⾏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动投案。

并⾮出于犯罪嫌疑⼈主动,⽽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动投案。

犯罪嫌疑⼈⾃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能认定为⾃⾸。

(⼆)如实供述⾃⼰的罪⾏,是指犯罪嫌疑⼈⾃动投案后,如实交代⾃⼰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为,认定为⾃⾸。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除如实供述⾃⼰的罪⾏,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的最新司法解释20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的最新司法解释2010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10〕60号∙【颁布时间】2010-12-22∙【失效时间】∙【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规范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查证程序和从宽处罚幅度,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对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在司法领域,如何认定被告人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自首立功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进行了解释,旨在明确划定相关标准、清晰界定适用范围,保障司法公正性和依法办案。

本解释规定了自首和立功的概念、条件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核心内容。

首先,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犯罪行为的行为。

自首的核心要素包括自愿、主动,被告人对主观有意识的行为给予出案交代。

立功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判阶段,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侦破其他犯罪案件,或者能够揭发、查证、缴获原本未查扣的犯罪证据的行为。

它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首行为进一步的奖励和优待。

同时,立功行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不能混淆视听。

在认定自首立功时,要根据相关证据综合分析,确保公正的判决结果。

认定自首立功可依据以下情形:首先,对于犯罪主观故意的显示,要求能够通过现场勘验、技术鉴定、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一系列证据证明;其次,被告人对于真实认定自己的犯罪行为,自首表现出了悔罪态度,并在法定期限内通过适当方式向司法机关交代个人的犯罪事实;第三,立功行为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能够对破案、揭发真相提供值得肯定的协助或贡献;最后,考虑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表现的立功行为的真实性、重要性、危险程度等综合因素。

在认定自首立功后,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法律效果和奖励。

首先,自首认定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处罚幅度,以体现法律对自首行为的惩罚优化机制。

同时,对于立功行为的认定,也可以在决定刑事责任以及量刑时参考。

对于未成年人、追诉时效等特殊情况下的自首立功,相关解释也有具体规定。

例如,对于未成年人,法律会视情节轻重区分处理,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于追诉时效已过的犯罪行为,自首要求会有一定宽松,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早认罪悔罪,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自首立功司法解释全文

自首立功司法解释全文

自首立功司法解释全文自首立功司法解释全文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二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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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司法解释
我们知道,行为人自愿、积极规劝同案犯到司法机关投案,同案犯亦因行为人的规劝而主动投案,这具有突出的社会意义和价值,是符合关于立功制度的立法本意,应给予积极的司法评价。

那么立功是怎样的?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是怎样的?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如何?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立功司法解释
和立功司法解释: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3、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5、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6、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二、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如何减刑
1、《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除此之外,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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