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渎职违纪违规处罚条例
职工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职工行为,维护企业与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又好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合同法》与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局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人员;在公司各单位工作的人才派遣人员。
以上人员统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工作人员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与组织纪律,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本规定予以惩罚。
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除按本规定处理外,需要给予党纪处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由企业党组织处理。
第四条对违规违纪行为责任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就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二)权利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调查处理权限第五条违规违纪人员的调查、初核、审理,由公司纪察审计部牵头,会同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与违规违纪人员所在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公司研究决定,纪察审计部负责具体行文实施,并监督执行。
第三章处理的种类与运用第六条对违规违纪人员,实行经济赔偿与行政处分相结合的方式处理:经济赔偿就就是指工作人员因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企业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企业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受到损害,企业针对其行为,结合损失程度,按照一定比例要求当事人予以经济赔偿的一种处置方式。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通报批评、严重警告、免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五种形式。
第七条公司对违规违纪人员拟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并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受处理人员在调查审理期间,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参加公司相关的荣誉评比,不得享受奖金待遇。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减轻处理:(一) 主动交代本人违规违纪问题的;(二) 主动检举她人的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 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 主动退出违规违纪所得的;(五) 在配合案件调查中有其她立功表现的。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篇一】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纪律,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水谋私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水谋私,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五种。
第四条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公司财产、盗用水量折价、故意少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费、私自承接供水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等。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公司职工包括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以及所属集体所有制职工。
第二章行政违纪的调查和行政处分的权限第六条公司一般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由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并会同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公司中层干部违反政纪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纪委、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条公司级领导违反政纪,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三章行政处分程序第九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一经初步查实,根据办案调查需要,可对违纪职工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对违纪职工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调查人员应根据违纪职工的错误事实、责任以及认错态度、退赔情况,会同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听取受处分人的申述,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党员有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刑法应当怎么做?
党员有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刑法应当怎么做?一、这是违法犯罪现象,可以登录中央纪委监察部举报网站进行举报。
二、网上举报只是反映问题的一种途径,还可通过其他形式进行举报例如通过写信和拨打举报电话的方式进行举报。
通信地址: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邮政编码:100813);举报电话:(010)12388。
在当今中国追求小康社会的社会,出现这些贪污现象实在是违背党的思想,造成贫富差距极大现象。
身为党员,应当为人民群众做一个榜样,却做出这种伤民伤财的事情,于情于理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遇到党员有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刑法应当,我们应该怎么维护群众的利益呢,不妨听一听小编的建议:党员有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刑法应当怎样一、这是违法犯罪现象,可以登录中央纪委监察部举报网站进行举报。
二、网上举报只是反映问题的一种途径,还可通过其他形式进行举报例如通过写信和拨打举报电话的方式进行举报。
通信地址: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邮政编码:100813);举报电话:(010)12388。
三、举报后国家对于党员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的处理条例是: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
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职工违规违纪处罚规定
职工违规违纪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规范职工的行为,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规定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并通过。
第四条本规定处罚对象主体为员工个人,部门领导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具体违规违纪行为处罚标准,由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的制订标准,设立专业管理考核办法,作为本规定实施的支持性文件,实施对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六条凡发现在贯彻执行本规定中有包庇、袒护、拖拉等失职行为者,按违规违纪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给予失职行为者相应处罚。
第二章职工违规违纪分类、处罚形式与处罚标准第七条职工违规违纪行为视其情节,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额与产生的后果做如下处罚:罚款、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罚款:罚款金额为5—500元.警告:警告的处罚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同时给予罚款、降低工资5%—-10%的处分。
记过:记过的处罚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同时给予罚款、降低工资15%——20%的处分。
记大过:记大过的处罚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同时给予罚款、降低工资25%——30%的处分。
留用察看:留用察看的处罚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工资待遇按同期社会最低生活标准保障金支付。
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劳动纪律管理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一)作息时间1、白天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至11时30分,下午为12时30分至17时。
2、波纹管夜班工作时间为15时30分至23时30分(其中18时30分至19时为进餐时间)。
3、如有特殊情况,由生产部临时通知。
凡未到下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的均视为早退.4、职工蒸饭时间为早7时50分前,自带及外购午餐的职工也必须到食堂就餐.5、晚餐时间为17:20-17:50,申请加班人员,超出此范围在申请加班时间未在工作岗位,视为无效加班.凡未遵守上述条款所发生的行为,均按违纪处罚。
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建立健全员工工作责任制,提高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在职员工。
第三条工作失职的定义:员工未能按照职责履行工作义务,导致损失或不良后果发生的行为。
第四条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有据可依。
第五条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的方式: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薪处分、调整岗位、降职或辞退等。
第二章批评教育第六条对于初次存在失职行为的员工,应先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进行警示和教育。
第七条具体批评教育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批评、书面警示、群众讲评等。
第八条批评教育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岗位职责的再次重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的指出、改进措施的提出等。
第三章警告记过第九条对于经过批评教育而未能改正行为的员工,给予警告记过的处分。
第十条警告记过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自动消除。
第十一条警告记过的结果应向员工当面宣布,并进行书面记录。
第四章降薪处分第十二条对于恶意失职或多次失职行为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的员工,给予降薪处分。
第十三条降薪处分的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期满后重新确定薪资待遇。
第十四条降薪处分的幅度应根据失职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具体决定。
第五章调整岗位第十五条对于岗位职责不符或多次失职行为的员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第十六条岗位调整后,员工应重新适应新岗位的工作,如存在岗位不匹配或继续失职现象,可予以其他处分。
第六章降职或辞退第十七条对于严重失职行为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员工,可以给予降职或辞退的处分。
第十八条降职或辞退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降职或辞退处分应当进行书面通知,并注明失职行为和相应证据。
第七章违规处理的申诉与复议第二十条员工对违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进行申诉和复议。
第二十一条申诉应在被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应在收到申诉回复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职工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职工行为,维护企业与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又好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合同法》与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局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得合同制人员;在公司各单位工作得人才派遣人员。
以上人员统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工作人员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与组织纪律,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得,依照本规定予以惩罚。
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除按本规定处理外,需要给予党纪处理得,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得相关规定,由企业党组织处理。
第四条对违规违纪行为责任人得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就是、客观公正得原则;(二)权利与责任相统一得原则;(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得原则。
第二章调查处理权限第五条违规违纪人员得调查、初核、审理,由公司纪察审计部牵头,会同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与违规违纪人员所在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公司研究决定,纪察审计部负责具体行文实施,并监督执行。
第三章处理得种类与运用第六条对违规违纪人员,实行经济赔偿与行政处分相结合得方式处理:经济赔偿就就是指工作人员因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企业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企业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受到损害,企业针对其行为,结合损失程度,按照一定比例要求当事人予以经济赔偿得一种处置方式。
行政处分得种类有:警告、通报批评、严重警告、免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五种形式。
第七条公司对违规违纪人员拟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得,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并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得程序办理。
第八条受处理人员在调查审理期间,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参加公司相关得荣誉评比,不得享受奖金待遇。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可以依照规定从轻、减轻处理:(一) 主动交代本人违规违纪问题得;(二) 主动检举她人得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得;(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得;(四)主动退出违规违纪所得得;(五) 在配合案件调查中有其她立功表现得。
采购合同做假挪用公款.doc
采购合同做假挪用公款篇一:失职渎职违纪违规处罚条例失职渎职违纪违规处罚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加强员工管理,规范对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下属公司按相关条款遵照执行。
下属公司可在本条例基础上拟定实施细则、补充条款并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章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界定第三条失职是指由于业务知识不精、工作经验不足、工作作风不扎实、工作不认真、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盲目、草率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的行为。
失职行为并非出于主观故意。
第四条渎职是指负有履行某项工作职责的特定员工,并且该员工具备履行该项业务的能力,但因不负责任、不尽职、不敬业、滥用职权或超越权限、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
渎职行为是出于主观故意。
第五条违纪是指违反公司员工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行为规则、社会公德的行为,如:公司的会议纪要、呈批件、工作通知、办公会决定、董事会决议、批复等已经做出决定的事项,不遵守、不落实、推诿、拖沓;公司已经对外签署的协议,无故不履行等。
第六条违规是指违犯公司规章制度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包括《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清单》(附件)中列明的行为以及其它违犯法律、法规及公司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处罚方式第八条公司根据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对员工处以以下行政处分:(一)通报批评:在员工所在部门及公司通报批评,该员工在半年内不得晋升或加薪,并且取消其年度评优资格。
(二)警告:员工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晋升或加薪,并且取消其年度评优资格。
(三)严重警告:员工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两年内不得晋升或加薪,并且取消其本年度及下年度评优资格。
(四)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员工在留用察看期间不得晋升或加薪,且如在留用察看期间再次发现有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的,公司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失职渎职贪腐处罚条例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失职、渎职、贪腐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净化企业风气,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
第二章失职、渎职、贪腐行为第三条失职、渎职、贪腐行为分类(一)本条例中所涉及的违反国家法律的贪腐行为主要有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及其他违法行为,具体定义如下:1、行贿:是指为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给予他人或有关机构财物及不正当商业利益的行为;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指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及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代表企业参加有关会议的纪念品、票、证等纳入个人所有,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3、职务侵占: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或以其他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4、挪用资金: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组织)进行赢利的行为。
5、其他违法行为:如盗窃财物、破坏生产经营、诈骗行为。
(二)其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1、岗位失职、渎职(不按岗位责任制履职履责,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影响的;经营部门原料采购价格或产品销售价格严重偏离市场,而没有审批手续的);2、赌博;3、不正当吃请;4、不正当送礼、收礼;5、偷盗行为;6、其他。
第三章失职、渎职、贪腐处罚第四条失职、渎职、贪腐处罚原则:(一)贪腐一票否决:公司对于违反公司规定的相关行为,必须追回损失;情节严重的,作责任追究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责。
(二)领导连带责任:对于下属的贪腐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管理失职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损失追回原则:对于各类腐败行为,必须追回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并对间接损失索赔。
第五条失职、渎职处罚规定:(一)通用考核条款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不论金额多少,能够追回损失的,处于责任人损失额50%以上罚款,并根据责任大小落实到责任人。
“三违”处罚细则范本
“三违”处罚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事业单位员工的行为,提高职工的纪律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维护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处罚细则。
第二条本处罚细则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在职人员,包括领导干部、职工和其他合同工等。
第三条本处罚细则所称“三违”是指主观恶意、严重失职或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规范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三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如迟到、早退、旷工、私自离岗等;2. 违反工作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3. 违反单位规定的财务制度,涉嫌贪污、贿赂、挪用资金等;4. 违反单位规定的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如严重失职、懒散或不作为;5. 不听从有关上级和领导的合法命令,拒不履行职责等;6. 违反法律法规,有碰瓷、偷税漏税、偷工减料、非法经营、侵犯公民个人财产等行为。
第五条对于发生的三违行为,本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本处罚细则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处罚第六条对于轻微的三违行为,将采取如下处罚措施:1. 警告:书面口头警告,记录违纪事实和处理措施,告诫其改正错误;2. 扣工资:依照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暂扣当月工资一定比例。
第七条对于较为严重的三违行为,将采取如下处罚措施:1. 记过:书面鉴定,记录违纪事实,同时影响晋升、转岗等;2. 停职: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享受工资和其他待遇,以警示他人。
第八条对于特别严重的三违行为,将采取如下处罚措施:1. 开除:解除聘用合同,不得再聘用;2. 法律追究: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处罚措施的具体形式和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运用,不局限于本处罚细则所列。
第三章程序第十条对于发现的三违行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1. 发现:上级、同事、群众或巡视组等发现三违行为后,应立即向单位纪检机构或其他指定部门报告;2. 调查:纪检机构或其他指定部门负责协调调查,搜集证据,核实违纪事实;3. 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参照本处罚细则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4. 通报:对于处罚决定内容较重要的三违行为,将予以通报,公开示范。
公职人员违法怎么处理
公职人员违法怎么处理
专业分析
公职人员违法,需要根据违规的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情节轻微,不涉嫌犯罪或者行政处罚的,只给予政务处分,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撤职处分的,需要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情节严重,有违法暴力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进行刑事处罚。
如果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那么公职人员一般会被开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
第十四条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
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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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宁铁通监察〔2022〕X 号分公司属各地市分公司、工程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按照中移铁通公司要求,现将《xxxxxxx 失职溺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xxxxxxx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溺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失职溺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股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职责管辖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伤害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溺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导致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重大伤害的行为。
xxxxxxx 各级管理人员。
分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职责为:(一)研究制定失职、溺职行为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办法;(二)指导和监督失职溺职行为责任追究工作;(三)研究决定责任追究相关事项;(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部,其职责为:(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组织机关调查组开展失职溺职行为责任的调查核实;(三)评估失职溺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出具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 ;(四)指导地市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
追究的事项,办公室在 5 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情况,提出调查方案;领导小组批准允许后,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并上报结果,领导小组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做出的决定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被媒体网络负面暴光造成重大影响;被政府和行管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发生经济纠纷诉讼造成较大损失;发生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 发生责任损失和亏损影响公司整体经营;违反企业制度规定造成较大损失;机关业务部门检查、信访举报、上级机关或者领导批示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等。
企业违纪违规处罚制度
企业违纪违规惩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秩序,提升企业整体管理水平,明确员工行为准则和违纪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员工,包含正式员工、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实习生。
第三条违纪违规行为定义违纪违规行为指在工作过程中,违反企业规定,涉嫌失职、渎职、违法和违纪等行为的行为。
第二章违纪违规行为和惩罚措施第四条违纪行为1.违反企业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2.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和职业操守;3.违反劳动合同条款和员工行为准则;4.偷窃、侵占、挪用、乱用企业财物;5.公司商业秘密泄露行为;6.串同内外进行欺诈、贪污腐败、贿赂受贿等违法行为;7.有意向企业造成重点经济损失;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五条违规行为1.工作时间内滥用互联网、社交媒体、移动电话等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2.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阻碍办公环境的卫生和安全;3.擅自拆卸、更改、移动企业设备和工具;4.私自外借、拷贝、窜改企业资料和文档;5.公司内部竞争行为,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6.其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和职业操守的行为。
第六条惩罚措施1.口头警告:对细小违纪违规行为,首次发生或情节较轻的,予以口头警告,并进行相应的矫正和教育。
2.书面警告:对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的,或者发生重点违纪违规行为的员工,予以书面警告,并进行必需的约谈。
3.绩效扣减:对严重失职、疏忽大意、违规操作或经济损失较大的行为,可视情节予以绩效扣减,扣减相应的绩效工资,并进行必需的工作委派或岗位调整。
4.停职检查:对重点违纪违规行为,构成较严重后果的,予以停职检查,期间停止工资发放,并进行全面调查。
5.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重点违纪违规行为,予以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的惩罚。
6.降级:对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违纪违规行为,予以降级处理,降低岗位级别和相应待遇。
7.辞退:对有意造成企业重点经济损失、串同内外进行违法行为、索贿受贿等重点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辞退处理,并保存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3号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已经1988年9月9日国务院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1988年9月13日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严肃政纪,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清正廉明、尽职尽责地工作,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以及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贿赂罪,已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数额不满二千元的,应当根据其个人所得数额及其他情节,给予下列行政处分:(一)贪污数额不满五百元的,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二)贪污数额在五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三)贪污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分。
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实施贪污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分。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分。
第六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应当根据其数额及其他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应当根据其个人所得数额及其他情节,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分。
渎职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渎职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作⼈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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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宣传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作⼈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条国家机关⼯作⼈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作⼈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三百九⼗九条司法⼯作⼈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罪的⼈⽽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渎职罪宣传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百条司法⼯作⼈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作⼈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条司法⼯作⼈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追究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追究制度
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失职:
1、无正当理由擅离工作岗位;
2、态度生硬、蛮横、粗暴;
3、不执行政务公开制度,不按规定程序办理;
4、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或作出答复;
5、推委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
6、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违规审批;
7、有其他失职行为。
二、工作人员有上述失职行为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2、情节较重的,扣发年度奖金,年度内不能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
3、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予以辞退;
4、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有关负
责人的责任。
三、失职追究工作由区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负责处理。
13对违法违纪违规责任人处理的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违法违纪违规责任人处理的暂行规定人保财险发〔2004〕226号第一条为加强管理,严明纪律,防范经营风险,惩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包括:(一)贪污、受(索)贿、挪用、失职、渎职、侵占等行为;(二)违反规定收受手续费或回扣等行为;(三)违反统一法人授权经营管理制度的行为;(四)违反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的行为;(五)违反保险业务操作制度的行为;(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七)违反其它内控制度的行为;(八)经营管理中的其它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第四条本规定的处理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及其它处理方式。
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等、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组织处理包括解聘领导职务、解除劳动合同;其它处理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调离原岗位、引咎辞职。
第五条责任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被判处刑罚(包括缓刑)的责任人一律给予开除处理;对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责任人一律给予开除处理.第六条本规定将责任人分为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主要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行为人;相关责任人指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人;主要领导责任人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人,一般是直接责任人的直接领导;重要领导责任人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一般是主要领导责任人的直接领导.第七条贪污、受(索)贿、侵占、违反规定收受手续费或回扣的,退出赃款后,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违法违纪违规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000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1000元以下罚款;对主要领导责任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二)违法违纪违规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5000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000元以下罚款;对主要领导责任人可给予警告处分,1000元以下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物业公司员工违章违纪处罚实施细则
物业公司员工违章违纪处罚实施细则为提高员工队伍素质,规范员工行为,加强公司管理,特制定本条例,望自觉遵守,互相监督,认真执行。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每次处50元以下罚款或处警告、通报批评处分:1、上下班迟到或早退每次罚款20元。
2、上下班不签到或不签退,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签到、签退以及中途溜号每次罚款20元;3、工作时间干私活(包括带小孩上班)罚款20元。
4、未按要求着装或衣冠不整者,对公司形象造成影响的罚款50元。
5、工作时间嬉戏打闹、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杂志、打牌、下棋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处罚款50元。
6、工作消极怠工、违反工作纪律罚款50元。
7、在工作场所乱扔杂物、随地吐痰或行为不检、有失文明的处罚款50兀o8、未经领导批准和管理人同意,擅自开启或使用非本人工作范围内的设备、仪器或设施,擅自查阅或动用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文件或物品等处罚款50元。
9、工作时间内尽量避免携带家属、亲友进入工作场所或在工作场所逗留,以免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每次罚款50-200元或处通报批评处分:1、破坏公司财物罚款50元或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赔偿。
2、传播小道消息,议论他人是非,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罚款50元。
3、工作时间睡岗罚款100元。
4、在工作场所争吵、打架斗殴罚款100元。
5、未经允许携带违禁品或危险品进入工作场所罚款100元。
6、未遵守安全条例或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操作,但未造成事故的罚款100元。
7、因服务不周被客户投诉罚款100元。
8、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罚款100元。
9、未按规定参加培训且不履行请、销假手续的罚款100元。
10、利用公司电话拨打声讯电话或长时间占用电话聊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自行负担所产生的电话费用外,每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将加倍予以处罚。
11、对客户或业主反映的情况不及时处理和汇报,导致工作延误,给客户和业主造成损失的罚款200元或按实际损失赔偿。
失职渎职违纪违规处罚条例
失职渎职违纪违规处罚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加强员工管理,规范对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下属公司按相关条款遵照执行。
下属公司可在本条例基础上拟定实施细则、补充条款并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章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界定第三条失职是指由于业务知识不精、工作经验不足、工作作风不扎实、工作不认真、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盲目、草率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的行为。
失职行为并非出于主观故意。
第四条渎职是指负有履行某项工作职责的特定员工,并且该员工具备履行该项业务的能力,但因不负责任、不尽职、不敬业、滥用职权或超越权限、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渎职行为是出于主观故意.第五条违纪是指违反公司员工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行为规则、社会公德的行为,如:公司的会议纪要、呈批件、工作通知、办公会决定、董事会决议、批复等已经做出决定的事项,不遵守、不落实、推诿、拖沓;公司已经对外签署的协议,无故不履行等。
第六条违规是指违犯公司规章制度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包括《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清单》(附件)中列明的行为以及其它违犯法律、法规及公司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三章处罚方式第八条公司根据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对员工处以以下行政处分:(一)通报批评:在员工所在部门及公司通报批评,该员工在半年内不得晋升或加薪,并且取消其年度评优资格。
(二)警告:员工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晋升或加薪,并且取消其年度评优资格。
(三)严重警告:员工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两年内不得晋升或加薪,并且取消其本年度及下年度评优资格。
(四)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员工在留用察看期间不得晋升或加薪,且如在留用察看期间再次发现有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的,公司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五)解除劳动合同: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情节极为严重、造成损失重大、影响恶劣的,公司可即时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不作任何补偿.第九条在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的同时,视性质、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罚款、降职、降薪、停职、停薪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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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渎职违纪违规处罚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加强员工管理,规范对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下属公司按相关条款遵照执行。
下属公司可在本条例基础上拟定实施细则、补充条款并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章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界定第三条失职是指由于业务知识不精、工作经验不足、工作作风不扎实、工作不认真、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盲目、草率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的行为。
失职行为并非出于主观故意。
第四条渎职是指负有履行某项工作职责的特定员工,并且该员工具备履行该项业务的能力,但因不负责任、不尽职、不敬业、滥用职权或超越权限、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
渎职行为是出于主观故意。
第五条违纪是指违反公司员工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行为规则、社会公德的行为,如:公司的会议纪要、呈批件、工作通知、办公会决定、董事会决议、批复等已经做出决定的事项,不遵守、不落实、推诿、拖沓;公司已经对外签署的协议,无故不履行等。
第六条违规是指违犯公司规章制度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包括《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清单》(附件)中列明的行为以及其它违犯法律、法规及公司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处罚方式第八条公司根据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对员工处以以下行政处分:(一)通报批评:在员工所在部门及公司通报批评,该员工在半年内不得晋升或加薪,并且取消其年度评优资格。
(二)警告:员工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晋升或加薪,并且取消其年度评优资格。
(三)严重警告:员工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两年内不得晋升或加薪,并且取消其本年度及下年度评优资格。
(四)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员工在留用察看期间不得晋升或加薪,且如在留用察看期间再次发现有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的,公司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五)解除劳动合同: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情节极为严重、造成损失重大、影响恶劣的,公司可即时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不作任何补偿。
第九条在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的同时,视性质、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罚款、降职、降薪、停职、停薪等处罚。
第十条对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员工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员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员工已经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员违反本条例受到处罚的,同时建议所在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罚。
第四章调查处罚的权限和程序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法务监察部对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负有调查职责,下属公司由公司办公室或综合管理部为调查的牵头部门,特殊情况下由下属公司总经理授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对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负有调查职责的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罚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二)初步核实后,负有调查职责的部门认为可能存在失职渎职违纪违规事实的,向总经理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根据人事管理权限成立调查小组。
(三)调查小组对被调查员工做进一步调查,包括约谈、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调查报告。
(四)调查小组将调查认定的失职渎职违纪违规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五)调查小组根据调查认定的失职渎职违纪违规事实提出处罚建议。
(六)按照集团公司人事管理权限,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对处罚建议进行审议,作出处罚决定。
(七)将处罚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和员工,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第十五条各职能部门发现员工有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须及时向负有调查职责的部门提出调查建议。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由集团公司法务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制度汇编》(2014版)的《违纪违规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公司其它规章制度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附:《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清单》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清单(一)违反生产和销售管理规定的行为1.违反审批程序或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或技术规格、图纸。
2.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3.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和认证。
4.违规操作、违章施工、违章指挥,或者不按照技术标准、质量要求进行生产。
5.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存在安全生产隐患。
6.对存在的重大安全环保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7.造成安全生产事故,致使人员伤亡。
8.在组织生产活动时,缺乏周密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导致严重后果。
9.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致使损失扩大。
10.对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或者不及时报告。
11.不对市场进行调查,或者未经批准,盲目销售,给公司造成损失。
12.违反规定赊销或擅自确定价格、折扣、折价。
(二)违反合同和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13.不了解对方资信情况,盲目与之签订合同,或者擅自改变合同,或者未签订合同即预付货款。
14.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
15.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16.发现对方违约给公司利益造成危害,不及时加以纠正、制止,或者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公司利益加以保护,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17.未签订合同,即允许进场施工或实际履行合同。
18.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或以各种借口规避招标、直接发包。
19.采取公开或暗示方式以各种手段拒绝潜在合格投标人投标。
20.与投标商串通,损害公司利益。
21.招标文件中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使用未公开的评标办法,有明显不公正行为。
22.利用职权影响或干预招标过程和结果,或擅自改变中标人、中标方案。
23.捏造事实,扰乱招标工作秩序。
24.泄露应保密的招投标资料和信息。
25.将不满足公司要求的单位选择为合格供应商。
26.要求供应商或单位,虚开发票,提高金额,少付多报。
27.违反招标采购审批程序,未经批准擅自自行采购的,擅自变更招标采购计划和招标采购物资规格型号。
28.发现购进的商品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不及时采取措施,以致延误索赔期。
29.购入商品的数量超过实际需要,造成严重积压、浪费、变质、失效。
30.不按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合同和招投标过程资料。
(三)违反资产和投融资管理规定的行为31.擅自对外投资、融资、参股、借贷、委托理财、提供担保。
32.转移、截留公司收入,收入支出不纳入本公司财务账内,或者私设“小金库”。
33.违反资金授权管理制度,越权授权办理资金支付。
34.未经公司批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35.个人借用公款不按规定归还。
36.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
37.对投资项目未进行必要、充分可行性研究论证。
38.越权审批或者擅自立项扩大投资规模和生产经营规模。
39.未履行规定程序超概算投资。
40.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41.以个人名义使用公司资金从事投资业务。
42.故意将投资业务化整为零分解报批或备案,从而规避监督和审批权限规定。
43.在从事投资业务中与有关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44.违规擅自批准投资业务或以权谋私,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45.不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公司资产流失。
(四)违反行政、人事及审计监察管理规定的行为46.拒不执行集团公司的决定,或者制定与集团公司制定的制度相悖的内部规定,并且予以实施。
47.应先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的事项,在审批前下属公司组织先予实施或超出审批范围实施。
48.公司领导人员,对本公司、本部门发生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失于监督,或者发现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拖延查处,或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9.不按提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和工作程序选拔任用管理人员。
50.透露领导班子或人事管理部门酝酿、讨论人事任免情况。
51.在人事考察工作中敷衍塞责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52.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或者营私舞弊。
53.采取请客送礼、谎报业绩、拉票贿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非法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务。
54.用人失察,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
55.在员工的调动、分配、晋级、调资、付酬、奖励、处罚、考核、招聘、录用、在职培训等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56.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公司关于人事任免、分配、调动、交流决定。
57.无正当理由缺勤、旷工。
58.经常迟到、早退经教育屡教不改。
59.擅离职守,贻误工作。
60.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上级分配和管理。
61.对上级指示,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或未如期完成。
62.非工作原因,上班时间赌博、酗酒。
63.因工作失职或工作态度等原因被相关方投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64.对同事恶意攻击、诬告、诬陷、实施暴力或有重大侮辱行为。
65.打架斗殴、寻衅闹事,影响公司正常工作。
66.无正当理由不按公司审批流程、权限、时限进行文件会签、审批。
67.遗失公文、档案、印章等公司重要资料。
68.擅自对媒体发布公司各种不实的消息,对公司名誉造成负面影响。
69.恶意、蓄意破坏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
70.因个人原因致使公司财物损坏、丢失。
71.利用公司的设备、材料以及其他条件为个人创收。
72.违反保密制度,丢失或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73.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隐患。
74.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监察、审计事项有关资料。
75.提供虚假资料,隐瞒或虚报与监察、审计事项有关经济活动,干扰阻碍监察、审计。
76.拒绝对监察、审计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77.拒不执行监察、审计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审计建议。
78.监察、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利用监察、审计职权打击报复。
79.发现被审计对象存在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
80.被审计单位(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拒不执行审计结论。
(五)违反廉洁从业的行为81.弄虚作假、谎报业绩。
82.贪污、侵占、私分公司财物。
8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84.利用职务及特殊身份为本人或他人牟利,损害公司利益。
85.利用公司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他人牟利。
86.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公司的同类经营企业、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牟利。
87.接受或者索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回扣、手续费等财物及不正当利益。
88.超出规定标准进行职务消费或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89.违反规定购买添置高档办公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