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具制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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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具制作协议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道具制作合同
甲方:凉山彝族自治州歌舞团
乙方:沈金辉
甲方委托乙方制作毕摩用铃铛道具,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真诚合作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道具制作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加工道具质量要求:加工道具,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二.技术资料及图纸:
1.乙方在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天通知甲方:在履行合同协议中,由于设计变更所影响的工期以及甲方因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后,进行调整,从而确定最后竣工日期。
2.乙方应对于制作道具的方法及用途严格保密,不得挪做第三方使用。
三.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按甲方要求备足道具
四.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1.乙方应当在甲方要求之期完成道具制作,并交付甲方,双方应当面验收。
2.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货,应当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五.道具制作价款:
舞蹈道具《毕摩铃铛》制作费用清单
六.结算方式及期限:
1.经甲乙双方验收后,甲方应按道具制作费用清单支付乙方道具制作费用。
2.本合同内道具制作清单总价不含税务费用,且产生的所有税务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垫付税费,且提供发票,由甲方按发票支付乙方税费)。
3.乙方收款账号:
户名:沈金辉账号:
4.甲方应在乙方提供发票当天,按照发票税费及本合同内道具制作费用清单,将制作道具产生的费用汇入乙方账户。
4.因道具在运输途中造成损坏,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七.其他:
1.本合同自2015年5月21日期开始生效,有效期半年。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本合同一式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签章页
甲方乙方
凉山彝族自治州歌舞团
201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