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司法考试环境保护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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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
第一节概述
一、环境和环境问题
(一)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把环境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各种天然和通过人工改造自然因素总体,涉及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都市和乡村等。”
(二)环境问题
自然因素引起环境问题叫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人为因素引起环境问题叫次生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环境法重要研究是第二环境问题。
第二环境问题又可以分为两类: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
1环境破坏是指由于不合理开发运用资源或进行大型工程建设,使自然环境和资源遭到破坏,引起一系列环境问题,如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盐碱化、资源枯竭、气候变异、生态平衡失调等。环境破坏导致后果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干恢复,有甚至不可逆转。
2环境污染重要是工农业生产和都市生活把大量污染物排入环境,使环境质量下降,以致危害人体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影响工农业生产。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又有密切联系,两者具备复合效应。环境破坏可以减少环境自净能力,如森林减少会加重大气污染,而环境污染又会减少生物生产量,加剧环境破坏。
当今世界五大问题,人口、资源、能源、粮食和环境,广义上都属于环境问题。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当代环境问题引起全球性环境危机,最为严重问题涉及酸雨、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生态破坏等。
二、环保法特点
1.综合性。它不但可以合用诸如宪法、行政法、刑法功能公法予以解决,也可以合用民商法等私法予以救济,甚至还可以合用国际法予以调节,不但涉及上述部门法实体法规范,也涉及程序法规范。
2.技术性。
3.社会性。环保法社会性一方面体当前它是人与自然矛盾冲突加剧产物。环保法所关注和规范是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基本人权,它反映了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愿望和规定,代表人类共同利益,侧重于社会领域法律调节。另一方面,环境作为全人类共同生存条件,并不能为某个人或某国所私有或独占,它必要符合整个社会和整个人类利益,是以社会利益、人类利益为本位法。
三、环保法体系
国内环保法体系由如下各某些构成:
(一)宪法中关于环保规定
国内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进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她公害。此外,宪法某些其她条款也关于于环保规定,这些规定是国内环保法律、法规立法根据。
(二)环保基本法
1989年12月26日颁布环保法是国内环保基本法。
(三)环保单行法
国内现行环保单行法律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保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增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沙治沙法。
除以上单行法律之外,尚关于于放射性污染防治、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农药安全使用、电磁辐射环保等及其她方面大量行政法规和规章。
(四)环境原则
在环保法体系中,有一种特殊又是不可缺少构成某些,就是环境原则。如《生活饮用水卫生原则》、《渔业水质原则》、《环境空气质量原则》、《污水综合排放原则》等等。
(五)其她部门法中关于环保法律规范
国内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惩罚条例和经济法中有不少关于环保规定,体现了环保法综合性特点,同步也反映了法律生态化趋势。
(六)国内参加国际法中环保规范
国内参加并已对国内生效普通性国际公约中环保规范和专门性国际环保公约中环保规范,涉及国内参加或缔结关于环境资源保护双边、多边协定和国际公约及履行这些协定和公约国内法律等,也是国内环保法体系重要构成某些。
国内参加重要环保国际公约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南极公约环保议定书》等。
四、环保法基本原则
(一)协调发展原则
(二)防止原则
防止原则是“防止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简称。
贯彻防止原则详细规定是
1建立以防止为主环保责任制度,对工业和农业,都市和乡村,生产和生活,经济发展与环保各方面关系作通盘考虑,进行全面规划和合理布局;
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步”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3积极治理老污染源,实行都市环境综合整治。
(三)污染者承担原则
该原则内容涉及:污染者付费、运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
环保法规定:1产生环境污染和其她公害单位,必要把环保工作纳入筹划,建立环保责任制度;2采用有效办法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她活动中产生对环境污染和危害。3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原则公司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原则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污染者承担原则规定贯彻环保目的责任制,地方政府切实对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单位环保责任制和考核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步”制度,运用征收排污费、资源费、资源税和生态环境补偿费等经济杠杆,促使污染者、破坏者积极治理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
(四)公众参加原则
环保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环境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和改进环境有明显成绩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予以奖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这都是公众参加原则立法体现。
第二节环保法基本制度
一、环境规划制度
环保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关于部门对管辖范畴内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保规划,经筹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
(一)环境规划分类和内容
一方面,按规划时间期限分为短期规划、中期规划和长期规划。普通短期规划以5年为限,中期规划觉得限,长期规划以20、30、50年为限。
另一方面,按规划法定效力分为强制性规划和指引性规划。
第三,按规划性质可以分为污染控制规划、国民经济整体规划和国土运用规划三大类,(二)环境规划编制程序
1.对象调查。这是制定规划第一步。
2.历史比较及关于环境问题分类排队。
3.目的导向预测。
4.拟制方案。
5.系统分析,择优决策。
二、清洁生产制度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用改进设计、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工艺技术与设备、改进管理、综合运用等办法,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运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危害。(一)清洁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