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镇排水规划编制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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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纲要内容

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纲要内容

城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编制纲要第一部分规划文本第一章总则1.1 规划编制目的。

说明规划编制目的。

例如:“为科学指导XX 城市排水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持排水系统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编制本规划。

”1.2 规划依据。

主要包括城市上位规划(总体规划)、城市相关专项规划(如道路、给水、防洪、环保、绿化等专项规划、国家有关政策和设计规范。

1.3 规划范围。

明确本规划的地域范围和规划适用范围。

1.4 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

编制排水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贯彻“全面规划、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1.5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明确规划基准年和近、中远期的划分。

1.6 术语名词解释。

对规划中涉及的专业术语进行规范性解释,以免误解误读。

第二章规划目标城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目标应该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保规划、城市防洪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为基础、依据和引导,建设排水体制适当、系统布局合理、处理规模适度的城市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系统;控制水污染;保护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维护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配置适宜的雨洪水收集排除系统;消除水灾害等。

明确近期、中期、远期城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目标。

第三章排水体制与分区3.1排水体制。

明确城市排水体制。

3.2排水分区。

根据城市规模或自然地形地貌等,明确城市排水分区。

第四章污水管网工程规划4.1污水出路。

确定污水受纳体或资源化回用的对象。

4.2 污水管网布置。

污水管网布置。

明确污水排水分区,污水主干管的走向、管径、管材等。

4.3 污水处理厂、站。

污水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站的建设规模、选址、用地控制及周围防护距离控制、污泥处理处置等。

对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安全运行提出要求。

4.4 污水资源化回用。

明确污水资源化回用的途径或提出建议。

第五章雨水管网工程规划5.1 雨水受纳体。

确定雨水受纳体及排放口的位置、数量;5.2 雨水管网系统。

雨水管网布置。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治理“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治理“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治理“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4•【字号】东府办[2012]89号•【施行日期】2012.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治理“十二五”规划》的通知(东府办〔2012〕8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治理“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七月四日东莞市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治理“十二五”规划《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治理“十二五”规划》是水务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依据,是有效保护水资源、治理水环境、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基础,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的重要支撑。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等规划,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保护提出的新要求,缓解我市水环境污染问题,促进城市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水环境治理回顾(一)水资源保护及水环境治理建设成就“十一五”期间,我市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工作成效显著。

水资源供给与保护体系日趋完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全面推进、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截污主干管网建设基本完成、水政水资源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管理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进一步加快。

1、水资源供给与保护体系日趋完善。

为确保我市中部及沿海片区的供水安全,我市于2008年启动了东江与水库联网供水水源工程(以下简称“江库联网工程”)建设,充分利用当地水资源,最大限度发挥现有水库的调蓄作用。

目前,联网水源一期工程已完成75%以上,计划2012年将东江与境内的松木山、马尾、五点梅、芦花坑水库连通,实现工程向大朗、长安、虎门等镇域通水的目标,同时启动了联网水源二期工程的前期研究工作。

东莞市截污次支管网专项规划编制导则

东莞市截污次支管网专项规划编制导则

东莞市截污次支管网专项规划编制导则为确保我市截污次支管网专项规划质量,指导各镇街组织开展辖区内截污次支管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排水规划方针,更加科学、合理的制定截污次支管网工程规划,特制定本规划导则。

1.编制原则截污次支管网专项规划是在总体规划和各镇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进行的专项规划设计。

规划应根据详细、准确的现状资料,从系统工程的角度,结合现有的排水系统,因地制宜进行排水体制、排水系统布局、泵站的专项规划,从工程经济的角度贯彻全系统省资源、省能源的方针。

截污次支管网工程规划应与城市防洪、给水工程、雨水系统、再生水利用、污泥集中处置、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城市竖向、景观水系、十二五规划以及其它相关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截污次支管网工程专项规划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1划定排水范围,确定排水体制。

1.2划分排水系统,估算污水量,确定污水收集率。

1.3确定排水管(渠)系统的布局。

充分论证截污主干管的收集效果,尽可能地利用原有的排水管(渠)。

1.4确定各污水泵站的位置和规模,并预留其用地。

1.5提出合流系统中雨水管(渠)有效利用的途径和实施方案。

1.6提出截污次支管网工程的分期建设规划。

2.规划年限、规划目标2.1 规划年限: 2011年~2020年2.2规划目标:污水处理率:2015年达到80%以上,2020年达到90%以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标准来对辖区内的污水处理率,自行确定污水收集率:污水管网覆盖率:3.设计依据3.1 规划依据3.1.1 国家有关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008)(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7)《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8)《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3.1.2 省市有关管理条理和规划(1)《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1998)(2)《关于印发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的通知》(粤府【2005】16号)(3)《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2002)(4)《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粤府函【1999】553号)(5)《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粤府办【1999】68号)(6)《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07】44号)(7)《东莞市城市管理办法》(2007年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8)东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1992)(9)《印发东莞市重点污染企业整治方案的通知》(东府【2005】123号)(10)《东莞市污泥处理规划》(2009)(11)《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结构调整规划(2008-2017)>的通知》(东府【2009】5号)(12)《关于印发东莞市截污次支管网工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9】135号)3.1.3 有关标准、规范(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2)《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6)《水污染物排放限值》(GB4126-2001)(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 1-1999)(GH3838-2002)(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9)《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10)《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11)《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12)《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13)《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标准》(GB18918—2002)(14)《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15)《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3.1.4 基础资料(1)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2008-2020年)》(2)《东莞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划(2003-2020)》(3)《东莞市xxx镇总体规划》(4)《东莞市xxx镇xx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5)《东莞市xxx镇基础设施完善十二五规划》(6)《东莞市xxx镇市政专项规划》(7)《东莞市xxx镇排水专项规划》(8)《东莞市xxx镇污水专项规划》(9)《东莞市xxx镇道路交通专项规划》(10)《东莞市xxx镇防洪排涝专项规划》(11)《东莞市xxx镇河涌整治专项规划》(12)《东莞市xxx水库治理专项规划》(13)《东莞市xxx镇环境保护专项规划》(14)《东莞市xxx镇污水处理厂配套截污主干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15)《东莞市xxx镇污水处理厂配套截污主干管工程竣工图》(16)《东莞市xxx镇污水处理厂配套截污干管工程初步设计说明书》以及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4.成果要求截污次支管网工程专项规划应有规划文本、规划图册、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共四部分组成。

排水工程专项规划编制纲要

排水工程专项规划编制纲要

排水工程专项规划编制纲要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内容包括:第一部分规划文本第二部分规划图纸第三部分规划说明第四部分基础资料汇编第一部分规划文本第一章总则规划目的。

说明规划编制背景及目的。

规划依据。

法律法规、相关规划、有关政策和其他相关资料。

规划范围。

规划原则。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明确规划基准年和近、中、远期的划分。

第二章规划目标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保规划、城市防洪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为依据,明确城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近期、中期、远期的目标。

建设排水体制适当、系统布局合理、处理规模适度的城市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系统。

实现控制水污染,保护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维护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配置适宜的雨水收集排除系统,消除水涝灾害等目标。

第三章排水体制与分区排水体制。

根据城市发展水平、环保要求等综合因素,明确城市排水体制。

排水分区。

划分城市排水分区。

第四章污水管网工程规划污水受纳水体。

污水管网布置。

根据污水排水分区,明确污水主干管的走向、管径、管材等。

污水处理厂、站。

污水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站的建设规模、选址、用地控制,以及周围防护距离控制、污泥处理处置等。

对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安全运行提出要求。

污水资源化回用。

明确污水资源化回用的途径或提出建议。

第五章雨水管网工程规划雨水受纳水体。

确定雨水受纳体及排放口的位置、数量。

雨水管网系统。

根据雨水排水分区,明确雨水主干管的走向、管径、管材等。

雨水泵站。

雨水泵站的建设规模、选址、用地控制,以及周围防护距离控制等。

提出雨水工程系统的安全运行要求、城市内涝应急措施等。

雨洪调蓄及资源化利用提出雨、洪调蓄利用及雨水资源化途径。

第六章近期建设规划明确各类排水设施及排水管道近期建设内容,并对近期建设项目进行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等。

第七章规划实施措施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提出政策措施、政策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城市排水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职责。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调整城市布局,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东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市下辖各镇区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区和附城、篁村、万江办事处的城市行政区域范围;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发展区,是指在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内,确定的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的范围;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指市域范围内海岸线、主要内河水道岸线、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出入口,以及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生态敏感区及因规划需要由市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市城建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城建规划管理工作;各镇区人民政府的城建规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工作,并受市规划局的委托办理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市计划、国土、建设、环保、市政、园林、公安、工商、供电、邮电、供水、交通、卫生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分阶段进行;第六条东莞市市域总体规划和东莞市市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下辖各建制镇区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各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电力、电讯、供水及交通等重要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七条市区的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经听取所在镇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镇区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审核,报市规划局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其中城市发展区以外的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镇区的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第九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由建设单位根据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第十条市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镇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第十一条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并经市规划局核准;第十二条各项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属国家秘密的除外并严格执行;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其他规划的修改,应由规划编制单位送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城建规划部门应根据年度城市建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确定年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总量;第十五条城市用地规划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第十六条市计划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选址时,应会同拟安排项目所在地的镇区城建规划部门及市规划局参与研究;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的,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阶段,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市规划局根据市区总体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大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时,应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市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其它项目由所在地的镇城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市规划局备案;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由用地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用地申请,在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它有关手续;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由所在镇城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属大型建设项目、重要建设项目或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向市规划局申请,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之前,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需要在其用地上建设新的建构筑物或对原有建构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的,必须持原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向市国土部门申请用地,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更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等内容的,应先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更改的,可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一致;第二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遵守城市规划;市城建规划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库、配套设施等项规划要求,由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市城建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市城建规划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该地块详细规划中原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必须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方的实施责任;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内,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抵押处分后,必须持有效法律文件向市城建规划部门申请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应先向市规划局提出临时用地定点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无条件清退完毕;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广场、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市政公用设施、学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等现有和规划的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方可申请开工;第二十七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执行下列规定:一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各类道路及管线工程,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主要公路两侧控制建筑区范围及海岸线、主要内河水道岸线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各类市政管线工程,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大型建设项目或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上述三项以外的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由所在镇城建规划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市规划局备案;五临时建设工程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临时建筑许可证;第二十八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遵守下列程序:一按规定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点及三线图、国土使用证等有关资料;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须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二申报建筑设计方案,经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持施工设计图办理报建手续;属房地产项目的,还应提供由市建委核发的商品房准建证;三依法缴纳有关费用及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四建设工程必须经市规划部门放线、验线后,方能开工,竣工后由市城建规划部门会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和档案验收,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规划验收合格证;五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后6个月内,应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档案,并办理竣工档案保证金退还手续;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属退还申请者和申请者应领取的,应在城建规划部门通知领取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城建规划部门可不予保存;第三十条各类管线建设工程,应符合城市道路规划,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施工程序,综合组织实施;市区和重要地区沿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工程,应预埋地下;现有架空高压电力线含路灯线、电信电缆线等管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报建批准后决定停缓建的,建设单位应书面报告城建规划部门;第三十二条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工程审批;临时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现有或规划道路、内街及建筑退缩地带;二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超过7米;三临时性门楼、牌坊和花池、花架、花廊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四不得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不得办理产权证书和买卖;使用期满应自行拆除;五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规划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决定;第三十三条旧城区内严禁进行私人房屋的改建、拆建、扩建、加层等工程建设;如经确定属危房,可视实际情况进行危房原状维修;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修改立面、结构设计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必须报原审批的规划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未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及在外墙加设防盗网;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纪念性建筑及城市绿地、体育运动场所、学校等区域内,不得建设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拆除围墙建设经营性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退缩地带,为绿化和人流集散场地,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在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和城市桥梁、高架路、人行天桥引桥下,不得建设建构筑物;城市立交桥的控制范围内,应进行绿化;在国道、省道、市道、地方性道路等公路两侧的规划退缩范围内应进行绿化,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并不得侵占城市绿地、遮挡城市绿化和重要建筑物、占用道路和影响交通;禁止在城市桥梁、立交桥和文物保护设施、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上设置广告牌;第三十七条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必须按规划要求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工程建设并依时交付使用,否则,城建规划部门可以暂缓受理该项目的验收和该单位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供水、供电、公安部门不予办理供水、供电及入户手续,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第五章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市城建规划管理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各项建设活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配合检查人员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并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四十一条市城建规划部门可根据需要参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对有关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十五日内,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临时建构筑物自行拆除,清理场地;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四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土建总造价5%至20%的罚款;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第四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只有建设用地批准书而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上用地单位名称、用地规模、用地性质等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相符的含加名、改名,城建规划部门不受理其建设工程报建; 第四十六条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或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擅自进行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工程的,由市规划局吊销其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筑许可证,并责令拆除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四十七条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强行施工的,城建规划部门及城市建设监察部门可采取措施强制停止施工,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第四十八条违法建设当事人、施工单位不按期缴交罚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未执行处罚决定前,城建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申请和竣工验收等事项,直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第四十九条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交市财政;第五十条违法审批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上一级城建规划部门或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予以撤销,并对违法建设作出处理;第五十一条对严重阻碍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完整版)东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草案建议书

(完整版)东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草案建议书

《东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草案建议书》标题打通深圳市光明新区光侨路、S358交界处与潮莞高速、莞深高速松山湖收费站之间的道路,路段全长只需10公里。

建议内容1、物流运输意义非凡近日,一则消息吸引了深圳、中山市民的广泛关注,中国采招网发出了深圳至中山跨江通道项目工程招标讯息。

这预示着论证讨论了10多年的深中通道工程今年就要上马。

有人据此分析,随着深中通道若干年后建成通车,深圳中山将开启“同城化”时代。

年初,中山市委全体上,市委副书记、市长陈良贤也支出在交通设施建设上,重中之重是要推进深中通道项目建设,在通过国家发改委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按照A 3方案年内动工建设,并加快做好配套路网对接工程。

今年准备在全市打通1320条村路。

另一方面通过招标公告显示,拟建的深中通道工程项目位于珠江下游核心区域,北距虎门大桥约30公里,南距港珠澳大桥约38公里,直接连接珠江口东、西两岸深圳和中山两市。

项目跨越珠江口内伶仃洋海域,全长约24公里,其中海中段长度约22.4公里,深中通道建成后,中山与深圳之间只需半个小时左右的车程。

深中通道A3方案规划图据了解,深中通道在建成后将实施免费通行,东莞西部城镇经广深高速直达深中通道而连中山、茂名、珠海等市和前海自贸区、西部空港区。

而东莞的松山湖景生态园、大朗、黄江、塘厦等东南部城镇以及惠州的惠阳、大亚湾片区距离深圳CBD的距离在60公里以上,与深圳前海自贸区、深圳大空港区的对接将会越来越边缘化,这对莞城的发展极为不利,与“一带一路”、“同城化、一体化”的建设战略显然偏线。

若打通与深圳主干道-光侨路(双向10车道)之间的断头路连接至G94莞深高速与S20潮莞高速交界处的屏山出入口-屏安路,松山湖景生态园、大朗、黄江、塘厦等东南部城镇经光侨大道至深圳前海自贸区、西部空港区只需50-60分钟,而距离中山则只需一个半小时,西南至阳江、茂名则更大大缩短之间的距离。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三章城市公共设施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物退让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八章建筑基地内的绿地控制第九章建筑基地出入口和停车位控制第十章其它特殊补充规定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东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各类建构筑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

第四条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范与规定为准。

第五条本规定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六条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并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52中类、77小类。

十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共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途用地(E);第七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应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八条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1注释:●对照[GBJ137-90]新增的中类。

▲对照[GBJ137-90]新增的小类。

△对照[GBJ137-90]减少的小类。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制定土地使用相容性的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使用相容性的规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5.09•【字号】东府办〔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通知东府办〔2007〕4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松山湖管委会:为加快推进全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工作,理顺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确保按原定计划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明确建设任务(一)首批15项污水处理工程,在今年6月底前主体工程与管网工程同步建成。

(二)第二批15项污水处理工程,在今年12月底前主体工程与管网工程同步建成。

(三)第三批5项污水处理工程(石龙、寮步、万江、横沥、东坑)由相关镇街统筹,管网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原则上应在今年7月底前完成,2008年8月底前建成。

二、理顺管理架构(四)各镇街及松山湖要根据市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东莞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03〕130号文)关于工程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要求,理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架构(下称镇街及松山湖领导小组):1. 各镇街领导小组组长必须由各镇街镇长(办事处主任)担任,副组长由负责城建及环保的分管镇街领导担任;松山湖管委会环保基础设施领导小组组长必须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负责城建及环保的分管领导担任;2. 各镇街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必须由城建办(或重点工程办)主任兼任,松山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必须由规划建设局局长兼任;3. 要从城建、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抽调业务骨干充实领导小组办公室力量。

(五)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由镇街及松山湖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抓落实。

(六)各镇街及松山湖提出的非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增加的勘察、物探及设计费用自行负担。

城市供水工程专项规划(2010~2020年)

城市供水工程专项规划(2010~2020年)

东莞市虎门镇城市供水工程专项规划(2010~2020年)报批稿咨询证书编号(甲级)1032801001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2010年3月1总则1.1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供水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国务院办公厅研究饮用水安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6]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地区[2006]1030号)《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0号)《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3号)《城市供水行业201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GB/T18919-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城市供水管网漏失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0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广东省用水定额》(试行)《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有关饮用水质量的国家标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东莞排水管理办法

东莞排水管理办法

东莞市排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二章排水管理第四章设施养护与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附则弟八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加强城镇排水管理,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及相关的规划、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与管理,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及城镇内涝防治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农业生产排水、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和水利排灌从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概念释义)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是指对城镇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和再利用。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排水管网、窨井、具有排水功能的沟渠、雨水和污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再生利用设施、雨水排放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等,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区域内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水务局是我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除污水外)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保局是我市污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和市环保局简称市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

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属地园区、镇(街)排水主管部门、污水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及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属地园区、镇(街)排水主管部门、污水主管部门简称属地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

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排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东莞市排水管理办法

东莞市排水管理办法

东莞市排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镇排水管理,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及其相关规划、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与管理,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及城镇内涝防治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农业生产排水、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和水利排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概念释义)本办法所称的城镇排水,是指对城镇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和再生利用。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排水管网、窨井、具有排水功能的沟渠、雨水和污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再生利用设施、雨水排放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等,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区域内自行建设的、—1—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排水遵循原则)城镇排水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控制污染、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水务局和市生态环境局是我市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市水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雨水)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污水)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指定属地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水务局和市环保局的监督和指导。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市场监督、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东莞雨污分流工作实施方案

东莞雨污分流工作实施方案

东莞雨污分流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东莞市作为珠江三角洲地区的重要城市,人口密集、工业发达,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排水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已成为当前城市环境管理的重要课题。

雨污分流是指将城市雨水排放和污水排放分开,通过合理设计和建设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减少雨水对污水管网的冲击,减少污水处理厂的负荷,保护水环境,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实施目标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通过雨污分流工程,改善东莞市城市排水系统的运行状况,提高城市排水系统的抗洪排涝能力,减少污水处理厂的负荷,改善水环境质量,提高城市生态环境的整体质量。

三、实施内容1. 雨水管网改造:对城市雨水管网进行改造,增加雨水收集和处理设施,提高雨水的收集和利用率,减少雨水对污水管网的冲击。

2. 污水管网改造:对城市污水管网进行改造,增加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提高污水的处理效率,减少污水对水环境的污染。

3. 雨污分流设施建设:在城市排水系统中增加雨污分流设施,实现雨水和污水的分流,减少雨水对污水处理厂的负荷,提高排水系统的运行效率。

4. 管网监控系统建设:建设城市排水管网的监控系统,实时监测管网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并解决管网运行中的问题,保障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实施步骤1. 制定详细的工程实施计划,确定工程实施的时间节点和工作内容。

2. 开展城市排水系统的现状调查和评估,明确改造和建设的重点和难点。

3. 开展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的改造工程,逐步完善城市排水系统。

4. 建设雨污分流设施,实现城市排水系统的雨污分流。

5. 建设管网监控系统,保障城市排水系统的安全运行。

五、实施效果通过雨污分流工作的实施,可以有效改善城市排水系统的运行状况,提高城市排水系统的抗洪排涝能力,减少污水处理厂的负荷,改善水环境质量,提高城市生态环境的整体质量。

六、总结东莞市雨污分流工作的实施方案,是当前城市环境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改善城市排水系统的运行状况,提高城市生态环境的整体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细则

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细则

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纲要第一章编制说明为确保我省城镇排水专项规划质量,规范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使其科学化和制度化,以促进我省排水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纲要。

本纲要适用于我省城市和镇的排水专项规划。

城镇排水专项规划在城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规划设计,是对城镇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细化,其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册和附录四大部分。

城镇排水专项规划要综合工程技术、社会经济、环境保护等多方因素,从系统工程的角度,因地制宜地科学确定城镇排水体制、排水管网系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排水水体,促进城镇科学、可持续发展。

城镇排水工程专项规划编制单位须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第二章编制原则一、充分合理利用城镇原有排水设施功能。

二、统一规划,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分步实施。

三、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科学环保,利于城镇人居环境。

四、远期雨污分流。

应充分回收利用城镇雨水及处理后的污水,科学合理处置污泥。

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促进城镇长远发展。

第三章成果格式一、规划文本(一)总论(二)排水体制(三)污水系统规划(四)雨水系统规划(五)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六)排水管材选用与附属构筑物(七)再生水利用规划(八)近期建设规划(九)投资估算(十)规划实施保障措施二、规划说明书(一)总论1、规划依据2、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3、规划期限及规划范围规划年限分为近期和远期,近期一般为5年,远期一般为15-20年。

且规划期限应与城镇总体规划一致。

规划范围依据城镇总体规划确定范围,并应考虑与远景发展的衔接。

4、规划目标城镇排水专项规划以显著提高城镇公共排水功能和改善城镇水环境为目标,通过合理确定城镇排水设施标准、布局、建设时序,达到雨水能及时排除、污水能有效治理,同时,要兼顾初期雨水的截流、调蓄和处理,排涝与治污并重,处理和利用并举,改善城镇水环境。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提出近远期城镇污水处理率、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城镇雨水管道服务面积普及率、城镇污水管道服务面积普及率等规划指标值。

东莞市环境保护规划纲要

东莞市环境保护规划纲要

东莞市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23—2023)目录一、现状与挑战 (1)二、原则与目的 (3)(一)指导思想 (3)(二)规划原则 (3)(三)规划目的 (5)(四)指标体系 (5)三、重要任务 (5)(一)水环境保护 (5)(二)大气环境保护 (13)(三)固废污染防治 (16)(四)噪声污染防治 (19)(五)辐射环境监管 (21)(六)生态环境保护 (22)(七)循环经济发展 (29)四、保障措施 (34)(一)建立综合决策机制, 理顺环境管理体制 (34)(二)加强管理能力建设, 健全减排“三大体系” (36)(三)推行环境信息公开, 增强公众参与意识 (38)(四)保障环保资金投入, 抓好重点工程建设 (40)附表1 环境保护规划指标体系 (43)附表2 河流水环境功能区及其水质保护目的 (44)附表3 城市污水解决工程建设方案 (45)附表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46)附表5 城乡生活垃圾废弃物处置工程方案 (46)附表6 东莞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 (47)附表7 环境保护重点建设工程表 (48)一、现状与挑战。

近年来, 东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 将改善环境质量作为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把环境保护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 并采用了一系列重大措施。

在经济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乡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情况下,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减缓, 局部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环境保护取得了很大成就, 环境保护工作进入新阶段。

我市环境保护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环境形势仍然严峻:一是经济增长方式粗放,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突出。

我市仍以外源性经济为主, 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不高, 产业升级转型的积极性不强, 自主创新能力偏弱, 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得到主线性转变, 产业构成大多是传统的高污染行业, 结构性污染突出。

二是水环境问题十分突出, 内河涌“黑臭”问题严重。

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细则

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细则

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细则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纲要第一章编制说明为确保我省城镇排水专项规划质量,规范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使其科学化和制度化,以促进我省排水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纲要。

本纲要适用于我省城市和镇的排水专项规划。

城镇排水专项规划在城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规划设计,是对城镇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细化,其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册和附录四大部分。

城镇排水专项规划要综合工程技术、社会经济、环境保护等多方因素,从系统工程的角度,因地制宜地科学确定城镇排水体制、排水管网系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排水水体,促进城镇科学、可持续发展。

城镇排水工程专项规划编制单位须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第二章编制原则一、充分合理利用城镇原有排水设施功能。

二、统一规划,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分步实施。

三、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科学环保,利于城镇人居环境。

四、远期雨污分流。

应充分回收利用城镇雨水及处理后的污水,科学合理处置污泥。

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促进城镇长远发展。

第三章成果格式一、规划文本(一)总论(二)排水体制(三)污水系统规划(四)雨水系统规划(五)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六)排水管材选用与附属构筑物(七)再生水利用规划(八)近期建设规划(九)投资估算(十)规划实施保障措施二、规划说明书(一)总论1、规划依据2、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3、规划期限及规划范围规划年限分为近期和远期,近期一般为5年,远期一般为15-20年。

且规划期限应与城镇总体规划一致。

规划范围依据城镇总体规划确定范围,并应考虑与远景发展的衔接。

4、规划目标城镇排水专项规划以显著提高城镇公共排水功能和改善城镇水环境为目标,通过合理确定城镇排水设施标准、布局、建设时序,达到雨水能及时排除、污水能有效治理,同时,要兼顾初期雨水的截流、调蓄和处理,排涝与治污并重,处理和利用并举,改善城镇水环境。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提出近远期城镇污水处理率、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城镇雨水管道服务面积普及率、城镇污水管道服务面积普及率等规划指标值。

东莞市城镇排水规划编制刚要

东莞市城镇排水规划编制刚要

东莞市城镇排水规划编制刚要附件东莞市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纲要东莞市水务局二〇一二年二月目录1、编制说明 (3)2、规划编制原则 (3)2.1规划指导思想 (3)2.2 规划原则 (4)2.2.1 经济合理性原则 (4)2.2.2可实施性原则 (4)2.2.3相关性原则 (5)2.2.4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5)3、规划年限、范围和内容 (6)3.1 规划年限 (6)3.2 规划范围 (6)3.3规划内容 (6)4、规划成果格式 (7)4.1规划文本必要章节及图纸 (7)4.2规划说明书内容要求 (8)一、概述 (8)二、城市概况 (8)三、排水现状调查及分析 (8)四、排水标准及相关参数 (8)五、雨水系统规划 (8)六、初期雨水治理规划 (9)七、排水管理规划 (10)八、项目实施计划 (10)九、投资估算 (10)十、存在问题及建议 (10)十一、附录 (10)5、附则 (10)1、编制说明为确保东莞市各镇排水专项规划质量,规范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使其科学化和制度化,以促进我市排水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纲要。

本纲要适用于东莞市各镇排水专项规划。

东莞市城镇排水专项规划应在镇街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规划设计,是对镇街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细化,其成果应包括规划说明书及规划图册两大部分。

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应合理布局和规划全镇的排水系统,按流域、地形或地势进行分区,在充分利用现有排水系统设施和服从总体规划的基础上,通过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分析,选定布局合理、技术先进、经济可行的规划方案,指导全镇排水工程的分期实施。

东莞市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单位须有相应的市政排水规划设计资质。

2、规划编制原则2.1规划指导思想排水专项规划始终坚持以各镇街城市总体规划为龙头,以“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蓄用排相结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根据各镇街的具体情况,按流域、地形或地势、统筹安排、合理分区。

规划的管网系统、雨水提升泵站等适当留有余地,提高排水管网覆盖率、排水收集率,逐步实现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以支持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优化城市综合发展环境,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

某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大纲

某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大纲

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大纲一、规划总论明确规划依据、规划目标、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规划期限。

近远期规划目标与城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一致,通过合理确定城市排水设施标准、布局、建设时序,雨水能及时排除、污水能有效治理,并兼顾初期雨水的截流、调蓄和处理、排涝与治污并重、处理和利用并举,改善城市水环境。

研究提出近远期城市污水处理率、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城市雨水管道服务面积普及率、城市污水管道服务面积普及率等规划指标值。

二、城市概况及相关规划1、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地貌、行政辖区、气候气象、降水与蒸发、水文、工程地质、地震烈度、高程系统,以及河湖水系、水位特征值等资料。

2、城市规划社会经济、城市建设、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发展目标、城市规模、规划人口、用地空间布局、产业结构等。

3、与相关规划的协调对城市总体规划中给水排水规划和有关详细规划以及供水、节水、道路工程、水环境治理、水体功能区划、工程管线综合(或综合管廊)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专业(专项)规划进行解读,重点研究与排水工程有关的内容,并对上述规划之间有关内容的协调性进行分析。

三、排水现状和问题分析1、城市给水现状现状城市供水规模(含公共、自备水源)、居民与工业商业及其它行业用水量、用水人数、自来水普及率及实际人均用水标准、近5-10年供水情况分类调查等。

2、城市排水现状对现状排水管理体制、现状排水制度、现有各类主要排水设施的设计标准、现状城市排水系统各个环节进行调研,含排水管道长度、管材、服务面积、各类管径构成和高程、排水口位置和高程等。

城市水系(河道名称、流量、流向、水位等)、受纳水体及污染情况、城市低洼区淹水情况,城市防潮防洪、河道排水能力和措施,以及排涝泵站和涵闸现状分布情况、用地面积、排水能力。

规划基准年污水排放量、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放情况、污水水质特性、城市工业废水点源治理情况、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已建和在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及污水提升泵站等污水设施的规模、位置、主要工艺、配套管网建设情况、服务区域、服务人口、处理深度、出水受纳水体以及排放口位置、污泥最终出路,已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实际处理量、实际进出水水质、污水再生利用等情况。

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大纲

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大纲

城市排⽔(⾬⽔)防涝综合规划编制⼤纲城市排⽔(⾬⽔)防涝综合规划编制⼤纲第⼀部分规划编制⼤纲⼀、规划背景与现状概况(⼀)规划背景1. 区位条件2. 地形地貌3. 地质⽔⽂4. 经济社会概况5. 上位规划概要6. 相关专项规划概要(⼆)城市排⽔防涝现状及问题分析1. 城市排⽔防涝现状2. 问题及成因分析⼆、城市排⽔防涝能⼒与内涝风险评估(⼀)降⾬规律分析与下垫⾯解析(⼆)城市现状排⽔系统能⼒评估1. 排⽔系统总体评估2. 现状排⽔能⼒评估(三)内涝风险评估与区划三、规划总论(⼀)规划依据(⼆)规划原则(三)规划范围(四)规划期限(五)规划⽬标(六)规划标准1. ⾬⽔径流控制标准2. ⾬⽔管渠、泵站及附属设施设计标准3. 城市内涝防治标准(七)系统⽅案四、城市⾬⽔径流控制与资源化利⽤(⼀)径流量控制(⼆)径流污染控制(三)⾬⽔资源化利⽤五、城市排⽔(⾬⽔)管⽹系统规划(⼀)排⽔体制(⼆)排⽔分区(三)排⽔管渠(四)排⽔泵站及其他附属设施六、城市防涝系统规划(⼀)平⾯与竖向控制(⼆)城市内河⽔系综合治理(三)城市防涝设施布局1. 城市涝⽔⾏泄通道2. 城市⾬⽔调蓄设施(四)与城市防洪设施的衔接七、近期建设规划⼋、管理规划(⼀)体制机制(⼆)信息化建设(三)应急管理九、保障措施(⼀)建设⽤地(⼆)资⾦筹措(三)其他⼗、附件(⼀)近期建设任务与投资列表(⼆)规划附图要求第⼆部分关于规划编制⼤纲的说明⼀、规划背景与现状概况(⼀)规划背景1. 区位条件2. 地形地貌描述城市地形地貌概况。

3. 地质⽔⽂描述城市⽓候、降⾬、⼟壤和地质等基本情况。

4. 经济社会概况描述城市⼈⼝、经济社会情况等。

5. 上位规划概要(1)城市性质、职能、结构、规模等内容。

(2)城市发展战略和⽤地布局等内容。

(3)城市总体规划中与城市排⽔防涝相关的绿地系统规划、城市排⽔⼯程规划、城市防洪规划等内容。

6. 相关专项规划概要重点分析城市防洪规划、城市竖向规划、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城市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城市⽔系规划等与城市排⽔与内涝防治密切相关的专项规划的内容。

东莞市水务发展十三五规划

东莞市水务发展十三五规划

东莞市水务发展十三五规划东莞市是中国广东省下辖的一个地级市,位于珠江三角洲东岸,是中国制造业的著名基地之一、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水资源的供给和管理已经成为东莞市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

为了保障市民的生活用水和推动可持续发展,东莞市制定了水务发展十三五规划,旨在统筹规划和管理城市的水资源。

一、规划目标1.提高供水保障能力。

通过加强水资源调配和管理,提高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高供水保障能力,确保市民的生活用水需求得到满足。

2.加强水污染防治。

加大对水污染治理的投入,改善水环境质量,保护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

3.提高应对水灾的能力。

加强城市防洪和排涝设施的建设,提高应对水灾的能力,减少水灾对人民生活和经济活动的影响。

4.推动水务发展与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推动水务发展与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5.加强水务管理和监督。

加强水务管理和监督,打造透明、高效、公正的水务管理体系,提高水务服务水平。

二、主要任务1.提高供水设施建设水平。

加大对供水设施建设的投入,提高供水设施的建设水平,扩大供水覆盖面,确保供水能力满足市民需求。

2.推动水资源节约利用。

加强水资源调配和管理,推广水资源节约利用技术,制定并执行水资源使用总量控制计划,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3.加强水环境治理。

加大水污染治理的投入,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增强水环境质量监测和管理能力,保护水环境,提高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

4.加强城市防洪和排涝设施建设。

加大对城市防洪和排涝设施的建设投入,提高城市的抗洪和抗涝能力,减少水灾对城市生活和经济的影响。

5.加强水务管理和监督。

加强水务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水务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水务企业的监督,提高水务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实施措施1.加大政府投资力度。

加大政府在水务发展中的投资力度,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保障水务发展的顺利进行。

2.引入社会资本。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务发展,引入民间资本和外资,推动水务企业的市场化运作,提高水务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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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东莞市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纲要东莞市水务局二〇一二年二月目录1、编制说明 (3)2、规划编制原则 (3)2.1规划指导思想 (3)2.2 规划原则 (4)2.2.1 经济合理性原则 (4)2.2.2可实施性原则 (4)2.2.3相关性原则 (5)2.2.4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5)3、规划年限、范围和内容 (6)3.1 规划年限 (6)3.2 规划范围 (6)3.3规划内容 (6)4、规划成果格式 (7)4.1规划文本必要章节及图纸 (7)4.2规划说明书内容要求 (8)一、概述 (8)二、城市概况 (8)三、排水现状调查及分析 (8)四、排水标准及相关参数 (8)五、雨水系统规划 (8)六、初期雨水治理规划 (9)七、排水管理规划 (10)八、项目实施计划 (10)九、投资估算 (10)十、存在问题及建议 (10)十一、附录 (10)5、附则 (10)1、编制说明为确保东莞市各镇排水专项规划质量,规范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使其科学化和制度化,以促进我市排水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纲要。

本纲要适用于东莞市各镇排水专项规划。

东莞市城镇排水专项规划应在镇街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规划设计,是对镇街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细化,其成果应包括规划说明书及规划图册两大部分。

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应合理布局和规划全镇的排水系统,按流域、地形或地势进行分区,在充分利用现有排水系统设施和服从总体规划的基础上,通过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分析,选定布局合理、技术先进、经济可行的规划方案,指导全镇排水工程的分期实施。

东莞市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单位须有相应的市政排水规划设计资质。

2、规划编制原则2.1规划指导思想排水专项规划始终坚持以各镇街城市总体规划为龙头,以“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蓄用排相结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根据各镇街的具体情况,按流域、地形或地势、统筹安排、合理分区。

规划的管网系统、雨水提升泵站等适当留有余地,提高排水管网覆盖率、排水收集率,逐步实现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以支持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优化城市综合发展环境,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

规划思路上应以“三提高、二确保、二利用、一推广”为核心,全面规划,远近结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提高:①提高城市化地区雨水管道、雨水泵站达标率;②提高城市对雨水高峰的缓冲能力,增大调蓄容积;③提高各水利片外围排涝泵站达标率;改善城镇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和水环境质量。

二确保:①确保在设计重现期内,排水畅通,不积水;②确保在超过设计重现期时,退水快,积水时间短。

二利用:①充分利用城市的公共绿地、室外大型停车场等场所,作为超标准降雨和低标准地区改造措施的调蓄池,以降低投资成本,体现工程效益;②科学、合理利用雨水资源,作为绿化、道路冲冼及对水质要求不高用水水源。

一推广:积极推广渗透性强的材料作为人行道、停车场的表面层,以降低地表径流,入河水量。

2.2 规划原则东莞市城镇排水专项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应符合国家的建设方针和政策,规划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工作原则和必要的工作步骤,以更好地保证水与城市发展相协调。

排水专项规划应严格执行2001年6月实施的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的规定,规划布局必须能有效实现东莞市各镇消除内涝的目标。

因此,本次东莞市城镇的排水专项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2.2.1 经济合理性原则(1)按照国家现行规范、规定和技术标准,借鉴国内外基础设施建设的先进经验,结合本规划片区的具体条件和特点,制定先进、经济、合理的规划方案。

(2)经规划水量复核后尽量利用现有设施,现状大系统基本不变,对需要调整管段进行改造;管网系统的划分和排站的布置,充分结合现状条件和自然地势,做到高水高排、低水低排,尽可能减少提升量。

(3)排水工程规划应充分考虑未来发展的新技术、新材料,做到规划与发展并进。

(4)重点考虑雨水调蓄设施和利用地面透水材料、扩大绿化面积、减小地面径流等对雨水管网的影响,以节省资金,提高效率。

(5)结合雨水系统现状、所属地区的重要性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暴雨重现期标准,合理规划雨水管网和雨水提升泵站,充分利用现有泵站规模和改造潜力。

(6)在现状管网高程系统的基础上,新规划的雨水管网,尽量重力流进入河道;对于地势较低、受外江水位顶托的区域,局部考虑泵站强排后进入河道。

2.2.2可实施性原则(1)兼顾城市建设现状,适应市政工程逐步发展的规律,在对现有各项规划和现状调查进行研究与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充分考虑规划方案整体的合理性。

近期与远期全面协调,近期以解决内涝为重点,使排水规划具有可实施性;规划与片区开发建设、经济发展相适应,使排水规划具有可操作性。

(2)要充分考虑现状,尽量利用和发挥原有排水设施的作用,使新规划的排水系统与原有排水系统合理地有机结合。

(3)根据镇街的实际情况,与截污次支管网专项规划相协调,分区域、分时期合理选择城市排水体制,尽量建小对交通、商业及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

2.2.3相关性原则(1)排水专项规划应与其它单项规划,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水系规划、防洪排涝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竖向规划、防灾工程规划,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处理好与其它地下管线的矛盾,利于工程管线综合。

(2)充分考虑各规划片区内排水系统与周边排水的综合协调,为周边的排水留有通道。

(3)与用地同步规划,与路网同步实施。

2.2.4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城市建设和发展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规划应考虑近、中、远期的衔接关系,使规划具有一定的弹性。

(1)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从全局出发,统筹安排,满足城市总体布局的要求,使城市排水工程成为城市有机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2)要树立动态发展的观念,既要强调规划的引导和控制机制,又要灵活适应市场机制,适时地进行调整、补充和修正,适应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以便更好地深化规划,实施规划。

(3)根据现状特征及相关规划,充分考虑调蓄设施及雨水利用,既能解决内涝问题,又能改善生态环境,节约水资源,使城市可持续发展。

(4)排水管网及排水泵站坚持超前规划的指导思想,充分考虑高速度展的特征,为片区发展预留适当的市政容量。

(5)近期与中远期相结合,总体与局部相结合,力求做到近期可行,远期合理;而管道敷设、排水提升泵站建设可依据发展情况,资金安排,逐步建设,近期解决眼前最紧迫的问题。

(6)根据规划年限和范围,从全局出发,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做到近远期相结合,贯彻分期建设的原则,注重长远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以适应城市远景发展需要。

3、规划年限、范围和内容3.1 规划年限本次《东莞市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的规划年限确定为:规划基准年:2010年近期:2012~2015年中期:2016~2020年远期:2021~2025年由于排水工程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建成后的排水管网、排水泵站等设施服务年限很长(可达20年以上),因此排水系统布局专业规划应有较长的规划时限。

故本次《东莞市镇街排水专项规划》应以近期为主,充分考虑远期的可能,将远期规划年限延长到2025年,更能发挥排水设施的能力,更符合实际情况。

3.2 规划范围本次“东莞市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的规划范围为东莞市市区以外的各镇街的镇域范围,包括各园区。

3.3规划内容本次东莞市城镇排水专项规划,属于一般专项规划层次,深度介于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之间。

其主要规划内容为东莞市城镇雨水系统及排涝系统〔本纲要不包括污水系统,其详见《关于加快开展截污次支管网规划工作的通知》(东污水基建办[2011]3号)〕,工作内容为:(1)深刻理解各镇相关规划,使本规划与其它规划相协调。

(2)尽量摸清现状排水系统,含管网、排水泵站、调蓄设施、内涝点调查等,客观评估,分析成因。

(3)根据地形地势、河道特征、泵站位置等,进行排水系统划分,结合截污次支管网规划,合理确定各分区的排水体制。

(4)根据现状管网特点、地势特征、区域重要性、经济实力,结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等,合理确定暴雨重现期,计算各分区的雨水量。

(5)以各镇街内的河道洪水位为基点,充分利用现状管网及调蓄设施,并合理确定规划雨水调蓄及利用设施,考虑彻底解决内涝问题,进行各分区内雨水系统布局。

(6)对不满足要求的排水管渠提出解决方案,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规划方案,同时扩大地面雨水收纳能力。

(7)明确雨水提升泵站的规模和用地面积。

(8)提出初期雨水的治理设想及相关措施。

(9)提出雨水管网、调蓄设施及泵站管理模式和相关规定的意见草案。

(10)提出城市排水管理(针对排水户)的规章制度。

(11)提出分期实施计划和规划实施措施。

(12)进行工程投资估算和成本分析。

4、规划成果格式4.1规划文本必要章节及图纸第一册规划说明书一、概述二、城镇概况三、排水现状调查及分析四、排水标准及相关参数五、雨水系统规划六、初期雨水治理规划七、排水管理规划八、项目实施计划九、投资估算十、存在问题及建议十一、附录第二册规划图册一、镇域总体规划图二、镇域水系图(应标明控制水位、景观水位等)三、雨水系统现状图(含雨水泵站,雨水管道管径、长度、控制点标高、坡度、流向,排水口位置等)四、雨水系统分区图五、雨水系统分期建设规划图(含雨水泵站、管道规划,并标明管道管径、长度、主要控制点标高、坡度、流向,排水口位置等)六、调蓄系统规划图七、其它图纸(如内涝区域分布图、初期雨水治理规划图等)4.2规划说明书内容要求一、概述(1)规划背景、任务及指导思想(2)规划原则(3)规划依据和基础资料(4)规划年限、范围及内容二、城市概况(1)自然条件、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2)城市总体规划介绍(3)相关专项规划介绍,如城镇防洪、给水专项规划等,重点论证与防洪工程的衔接。

(4)相关工程介绍,如河道整治工程、截污工程、排涝工程等。

三、排水现状调查及分析(1)调查的目的及内容(2)排水现状复核及评估(3)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四、排水标准及相关参数(1)东莞市暴雨强度公式(2)分区域确定暴雨重现期:一般地区1年,重要地区3年,特别重要地区5年。

(3)综合径流系数确定(4)管渠粗糙系数(5)受纳水体水位根据水系规划、防洪专项规划确定。

五、雨水系统规划分别按照排水系统和汇水区,规划雨水干管的位置、走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管道。

提出解决城镇内涝的措施,明确雨水调蓄措施。

给出雨水资源化利用的建议。

山区、丘陵地区镇街的山洪防治应与城镇排水体系一并规划。

(1)排水水系城镇排涝河道、湖溏的整治规划,明确雨水主要受纳水体,控制水位,调蓄能力等。

切实维护和优化镇街原有水系,谨慎填埋、覆盖,严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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