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建设用地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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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1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6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收费标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段差价收取标准1、营利性科教、文体、卫生、市政设施、码头、非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按同级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地段差价。
2、工矿仓储用地地段差价调整为一级地段5万元/亩、二级地段4万元/亩、三级地段3万元/亩。
3、已购公有住房和安置房、集资房、单位自建房以及榕政综〔1991〕112号文件出台前开发的商品房等涉及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其地段差价按基准地面价的10%征收(其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按基准楼面价的10%征收)。
4、除上述1、2、3项外,当容积率小于或等于基准容积率、出让年限为法定最高年限时,地段差价按基准地价的40%征收。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凡在我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均应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4〕房116号)规定的标准征收(详见附件)。
闽政〔2002〕53号文件规定的城市土地类别与《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四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通知》(榕政综〔2009〕81号)规定的相应土地级别对应。
其中,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一类与住宅用地I 级、II级相对应;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二类与住宅用地III级、IV级相对应;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三类与住宅用地V级、VI级相对应;工业一类、二类、三类、与工业一级、二级、三级分别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https://img.taocdn.com/s3/m/6d6718a69ec3d5bbfd0a74c6.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业经依法批准,决定以划拨方式提供。
使用本宗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规定。
本决定书是依法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申请土地登记的凭证。
签发机关:签发时间:年月日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高于不低于;建筑限高;建筑密度不高于不低于;绿地率不高于不低于;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十六、本宗地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其宗地范围内的住房建筑总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住房总套数不少于套。
其中,单套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下的廉租住房套,单套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下的套。
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十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承建下列公共设施,并在建成后移交给政府:1. ;2. ;3. 。
十八、本建设项目应于年月日之前开工建设,并于年月日之前竣工。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开发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十九、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决定书规定的土地开发利用条件进行检查核验。
没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十、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按本决定书规定的开发建设期限进行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一、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本宗土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利益遭受损失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二十二、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决定书规定使用土地的,依法予以处理。
关于 划拨 项目建设用地 请示
![关于 划拨 项目建设用地 请示](https://img.taocdn.com/s3/m/40ddee62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90.png)
关于划拨项目建设用地请示尊敬的领导:我公司计划开展某项目的建设工作,但在此之前我们急需一块土地作为项目建设用地。
经过多方考察和申请,我们已经确定了一块具备条件的土地,现需向您请示关于该土地的划拨事宜。
以下是我们的请示内容:一、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XXX工程项目2. 项目内容:该项目是我公司今年的重点项目,主要涉及XXX领域的技术研发和生产工作。
项目总投资额约为XXX万元,将在建成后为公司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
二、土地情况1. 土地位置:该土地位于XXX地区,总面积XXX平方米,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
2. 土地使用权情况:经过初步交流和申请,我们已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审批,并具备了相应的土地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划拨请示鉴于以上土地具备了我们项目建设用地的基本条件,我们请求您尽快审批和协助办理以下事项:1. 土地划拨手续:请领导帮助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土地划拨手续,以便我们能够尽快启动项目建设工作。
2. 相关文件办理:希望领导能够指导我们办理相关的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等手续,以确保我们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项目建设。
四、支持保障1. 项目批复:我们请求领导对该项目给予支持,争取尽快获得有关部门的项目批复和支持。
2. 相关政策支持:希望领导能够协助我们了解并享受相关的项目建设政策支持,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五、承诺与要求1. 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土地使用,保证不违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 我们将严格遵守项目建设相关计划和要求,确保项目建设工作安全、质量高效。
以上是我们公司关于划拨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内容,我们真诚希望领导能够给予支持和帮助,为我们的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和便利。
谨此恳请领导审阅,并期待您的积极回复。
谢谢!此致敬礼尊敬的领导:在您审阅我们关于划拨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内容后,我们衷心感谢您对我们项目的支持和关注。
在此,我们希望进一步阐述关于项目建设用地划拨的相关情况,并就未来的项目发展和合作展望谈谈我们的想法和计划。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最新)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最新)](https://img.taocdn.com/s3/m/d676f3a46529647d272852ae.png)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第一篇:塑料包装总厂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划拨用地目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拟将X原X市塑料包装总厂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市残联建设X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特制定本方案。
一、划拨宗地概况(一)土地位置及面积。
该宗地位于X原X市塑料包装总厂地块,土地面积为6666平方米(折合9.9990亩,详见附图红线范围)。
(二)主要规划设计条件。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X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X建设〔X〕31号)要求,该地块的主要规划设计条件如下:1.土地用途:医卫慈善用地(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2.容积率:0.45≤容积率≤1.5。
3.建筑密度:≤30%。
4.绿地率:≥35%。
5.本宗地的竖向界限以35米高程为基准面,以60米高程为上界限,以30米高程为下界限,高差为30米。
(本条款高程为56黄海高程基准)6.用地单位必须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7.其余规划设计条件详见梧建设〔X〕31号文件。
二、划拨宗地的相关规定(一)本宗土地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本宗土地只限用于建设X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项目,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者不得擅自转让、抵押、出租或赠与;如需转让、抵押、出租或赠与,须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四)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政府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自批准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起,逾期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4.因用地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六)在批复之日起90日内,市国土资源局按现状土地条件将划拨宗地交付给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abd0fc2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93.png)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5•【字号】琼府[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琼府〔2009〕1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依法加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管理,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划拨范围,促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各市、县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划拨用地目录》范围审批划拨用地,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供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应实行有偿使用。
禁止擅自扩大划拨用地范围,将经营性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行为。
二、严格控制国有划拨建设用地规模及划拨建设用地条件,强化节约集约用地各类非农业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标准,结合本地实际从严核定划拨用地规模,严防通过虚假项目骗取划拨建设用地或擅自扩大划拨建设用地规模的行为,严禁超标准审批划拨用地。
各市、县政府应当在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设计条件、需缴交的划拨土地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确定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设计条件。
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必须写入划拨决定书。
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https://img.taocdn.com/s3/m/22d162fc31b765ce04081440.png)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建设用地划拨用地目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进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其无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许可行为。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23、24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1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0〕14号)。
二、申请人淳安县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
三、受理条件1、地块涉及农用地已经批准农转用手续;2、已完成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方案设计等审批手续。
四、办事流程资料受理——审查——国土局集体研究——县土地规划联席会议研究——会议通过——办理土地划拨手续提交资料1、申请报告2、征收(收回)土地呈报表(国土局用地科领取)3、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4、发改立项批复或备案(发改局办理)5、土地预审意见(国土窗口办理)6、无矿产资源压覆证明(国土窗口办理)7、农转用批文(国土窗口办理)8、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住建局规划部门办理)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住建局规划部门办理)10、规划设计条件(住建局规划部门提供)11、规划红线图(住建局规划部门提供)12、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宗地图(用地单位委托测绘公司)13、涉及林地的需提供《林地许可证》14、涉及违法用地,经同意补办手续的,需提供违法用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收据复印件;有关责任人员处分建议书(涉嫌犯罪的应提交土地犯罪移送书复印件);国土执法大队审查意见。
15、分期建设的项目,提供发改部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6、其他备注:以上资料均为一式四份原件附:提交资料的样表样件1(申请报告):关于要求办理XX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申请(参考格式)淳安县国土资源局:由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位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该项目已取得县发改局的立项批复,文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已办理。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e1ba1be960590c69ec3763c.png)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对1999年印发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土资源部1999年印发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同时停止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doc。
土地划拨法律法规
![土地划拨法律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7340d30b6bd97f192279e95f.png)
一、土地划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划拨及产权移交的实施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划拨及产权移交的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137afc0195f312b3169a547.png)
《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划拨及产权移交的实施办法》(市教育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划拨、产权移交以及办园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提供,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下达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时,根据《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按每千居民有40名适龄幼儿入园和生均净用地面积15平方米的标准计算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规模,并在规划条件书中明确。
最小用地规模的配套幼儿园净用地面积不低于1800平方米。
配套幼儿园不足4个班的,可不划拨建设用地。
第四条城镇小区居住人口数量按以下方式测算:湘江路以东、三一大道以南、东二环线以西、南二环线以北之间的区域按100平方米/户和3.2人/户测算居住人口数量;其他区域按120平方米/户和3.2人/户测算居住人口数量。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条件书的要求划拨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中公告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应履行配套幼儿园配建以及无偿移交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住宅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按国家居住区相关规范以及《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审查配套幼儿园规划方案,并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在项目竣工验收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划条件核实配套幼儿园的用地范围和建筑面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核实配套幼儿园的净用地面积,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配套幼儿园配建情况做好核费收费工作。
对配套幼儿园应按照相关政策给予相应税费减免。
第八条配套幼儿园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在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无偿将幼儿园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并做好相关手续和资料的交接工作(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https://img.taocdn.com/s3/m/8da220633186bceb18e8bb18.png)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业经依法批准,决定以划拨方式提供。
使用本宗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规定。
本决定书是依法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申请土地登记的凭证。
签发机关:签发时间:年月日摘要一、本宗地的批准机关和使用权人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项目名称:。
二、本宗地的用途:。
三、宗地编号:。
四、本宗地坐落于。
本宗地的平面界限为。
其平面界限图详见附件1。
本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
其竖向界限图详见附件2。
本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高程所在的水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五、本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其中划拨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六、本宗地划拨价款为大写万元(小写万元)。
一般规定七、本宗土地属国有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宗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划拨范围。
八、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九、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本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
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本决定书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本决定书项下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需转让、出租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持本决定书等资料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在本宗地使用过程中,政府保留对本宗地的规划调整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80da3b676c175f0e7cd137c8.png)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二、事项代码:A-003094-3094三、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四、所属大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五、受理范围翠屏区范围内,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和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申请。
六、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4.《划拨用地目录》全文。
七、申请受理机关: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八、决定机关:宜宾市国土资源局九、办理数量限制:无十、审批条件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4. 《划拨用地目录》全文。
必要条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一)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无法律经济纠纷,四至界限清晰、无争议;(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符合产业政策和《划拨用地目录》;(四)用地总规模、各功能分区及规模符合用地等额标准等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五)新征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六)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基本条件。
(七)按要求通过监测监管系统在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供前公示。
不予许可的情形:(一)土地权属来源不合法、存在法律经济纠纷,四至界限不清晰、有争议;(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划拨用地目录》;(四)用地总规模、各功能分区及规模不符合用地等额标准等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五)新征地安置补偿未落实到位;(六)需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基本条件。
(七)没有按要求通过监测监管系统在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供前公示。
十二、申请咨询申请材料详情可到宜宾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投资建设受理窗口咨询,也可拨打电话:0831-*******垂询。
划拨用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
![划拨用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https://img.taocdn.com/s3/m/595a36e404a1b0717fd5ddd4.png)
划拨用地目录 ,已 发 之日起施行
实施时间 以00令-令0-以以 发 单位 土资源部 第 9 号 以00令 年 令0 令8 日 土资源部第 9 次部 会 通过, 予发 ,自
部 长 凤山 章 ○○一年十 十 日
一 据 中华人民共和 土地管理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 城 地产管理法 的规定,
制定 目录
施
6.道路广场:包括 道路
广场
7.绿地:包括 共绿地(住宅小 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除外) 防 绿地
四 非营利性邮 设施用地
令.邮件处理中心 邮 支局
以.邮 运输 物流配 中心
3.邮件转运站
4. 邮件互换局 交换站
5.集装容器 邮袋 皮 维 调配处理场
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
令.学校教学 办 实验 科研 校内文化体育设施
令5.输变电 配电工程给排水 水处理等水工设施
令6.输变电工 高压工
十四 水利设施用地
令.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挡水 泄水建筑物 引水系统 尾水系统 分洪道 其 属建筑物,
属道路 交通设施,供电 供水 供风 供热 制冷设施
以.水 淹没
3.堤防工程
4.河道治理工程
5.水闸 泵站 涵洞 桥梁 道路工程 其管 设施
制中心
以.燃气供 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天然
气输配气设施
3.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 热力网设施
4. 共交通设施:包括城 轻轨 地 铁路线路 共交通车辆停车场 首 站 总站
调度中心 整流站 车辆保养场
5. 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 水处理厂 垃圾 粪便 处理设施 其它 卫设
以.铁路运输生产 维修 养 设施
3.铁路防洪 防冻 防雪 防风沙设施(含苗圃 植被保 带) 生产防疫 保 水保设施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https://img.taocdn.com/s3/m/0391bacc6c175f0e7cd137fc.png)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1、申请(1)申请人。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申请人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者。
(2)申请时限。
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30日内,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3)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①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②原《国有土地使用证》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缴纳凭证。
⑤其他证明文件。
2.权属审核(1)对申请人的审核。
土地登记机关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申请人的审核重点有以下两个方面:①申请人应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权利人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的受让方一致。
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申请人应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审核。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依法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且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方(申请人)签订,其他部门、组织和个人为出让方与他人签订的出让合同无效。
(3)对使用期限的审核。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期限应符合:①居住用地70年。
②工业用地50年。
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④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⑤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4)对出让金缴纳情况的审核。
申请人(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
3、(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变更登记,其注册登记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2)收回并注销宗地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登记机关代表政府核发给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者。
(二)因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公有住房引起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1、申请(1)申请人。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七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通知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七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3c6f2bb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1296079.png)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七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19•【字号】清政发〔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七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通知清政发〔2024〕18号县自然资源局: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七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印发给你,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4年8月19日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七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工作,有序实施土地供应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研究决定,同意将浑河上游县城段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龙岗街支线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清原满族自治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为确保划拨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一)权属情况该宗划拨用地总面积1.3853公顷,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
(二)宗地位置该宗地位于清原满族自治县尾矿坝东侧,龙岗桥北侧。
(三)规划设计条件面积:1.3853公顷;用地性质:城镇村道路用地。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详见浑河上游县城段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龙岗街支线规划。
二、划拨宗地相关规定(一)本宗土地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本宗土地只限用于建设浑河上游县城段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龙岗街支线建设工程项目,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者不得擅自转让、抵押、出租或赠与;如需转让、抵押、出租或赠与,须到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四)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解读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8d3ebedd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02.png)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解读为规范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行为,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于2019年5月31日印发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通知。
本文结合该《指导意见》以及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在北京召开的培训会中对其的讲解,对划拨土地估价发展过程、《指导意见》应用范围、评估要点进行阐述。
一、划拨土地价格定义及内涵地价定义:本指导意见所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是指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无年期限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1、明确了划拨土地价格内涵为无年期限制的划拨地价,在评估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时核算两种价值类型的差额确定转增资本金或出让金时,划拨土地评估可以与出让等价格评估的年期不一致,划拨土地评估年期为无年期限制。
2、除上述规定内容外,估价时地价定义仍应按照规程要求,定义开发程度、利用条件、市场条件、估价期日、年期、权利类型等其他内容。
3、价格内涵是否为市场价格。
取决于地价定义中对市场条件的设定,若设定为公开市场条件下的价格,其价格类型为市场价格。
需要区分评估方法和价格内涵的关系,不是说成本逼近法评估的结果就一定不是市场价格。
如同出让土地评估一样,是靠多种方法结果综合分析确定最终市场价格。
在评估划拨土地价格时采用多种方法评估,其中市场比较法是从市场角度,成本逼近法和基准地价法从成本定价的角度,收益还原法、剩余法主要从权益角度分别模拟和发现划拨土地价格,综合确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若划拨土地评估两种方法差异过大,除了检查方法参数应用合理性外,应当根据评估目的、价格形成机理等因素选择相应权重,最大可能贴近划拨土地应有价格水平。
二、指导意见的应用三、划拨土地评估要点(一)评估方法指导意见已经明确,划拨土地评估应当采用两种以上方法,一种方法不可行。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规定对评估少有交易,市场化程度极低且土地收益难以显化的特定用途的土地估价,或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等不完整或严格受限的土地权利价格,在省级以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可选择一种适宜的主要评估方法,并应在报告中充分披露,附具专家论证意见。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国有划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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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国有划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国有划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7]170号)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你厅《关于国有划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请示》(琼土环资[2007]15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国有划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然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统一供地。
对收回国有划拨农用地使用权的补偿,应当参照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结束——。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20c4de5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ff.png)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5.31•【文号】自然资办函〔2019〕922号•【施行日期】2019.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为科学合理评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部组织研究制定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实施。
附件: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19年5月31日附件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前言为规范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以下简称“划拨地价”)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估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由自然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指导意见起草单位: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本指导意见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
1. 地价定义本指导意见所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是指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无年期限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2. 引用的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指导意见中引用而构成本指导意见的条文。
本指导意见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指导意见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7-2014《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21010-20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TD/T 1052-2017《标定地价规程》TD/T 1009-2007《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3.评估方法(1)成本逼近法(2)市场比较法(3)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4)收益还原法(5)剩余法划拨地价评估,应至少选用以上评估方法中的两种。
对国有划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
![对国有划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https://img.taocdn.com/s3/m/e8144d15f18583d04964592d.png)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你厅《关于国有划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请示》(琼土环资[2007]1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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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划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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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https://img.taocdn.com/s3/m/604488eead51f01dc281f15f.png)
.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业经依法批准,决定以划拨方式提供。
使用本宗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规定。
本决定书是依法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申请土地登记的凭证。
签发机关:签发时间:年月日摘要一、本宗地的批准机关和使用权人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项目名称:。
二、本宗地的用途:。
三、宗地编号:。
四、本宗地坐落于。
本宗地的平面界限为。
其平面界限图详见附件1。
本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
其竖向界限图详见附件2。
本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高程所在的水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五、本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其中划拨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六、本宗地划拨价款为大写万元(小写万元)。
一般规定七、本宗土地属国有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宗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划拨范围。
八、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九、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本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
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本决定书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本决定书项下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需转让、出租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持本决定书等资料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在本宗地使用过程中,政府保留对本宗地的规划调整权。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本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建、翻建、重建的,必须符合政府调整后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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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建设用地文件
1、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批准用地的许可文件,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
2、由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属于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之前,先经规划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前置审批条件。
3、没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