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修改单
《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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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通则前言本标准第7.1、7.3.1、7.3.2、7.3.3、8.4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与欧洲水泥标准ENV197-1:2000《通用波特兰水泥》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三个标准。
与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相比,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全文强制改为条文强制;增加了通用硅酸盐水泥的定义;将各品种水泥的定义取消(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第3章;将组分与材料合并为一章(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第4章,本版第5章);普通硅酸盐水泥中“掺活性混合材料时,最大掺量不超过15%,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5%的窑灰或不超过水泥质量10%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来代替”改为“活性混合材料掺加量为>5%且≤20%,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8%且符合本标准第5.2.4条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或不超过水泥质量5%且符合本标准第5.2.5条的窑灰代替”(原版GB175-1999中第3.2条,本版第5.1条);——将矿渣硅酸盐水泥中矿渣掺加量由“20%~70%”改为“>20%且≤70%”,并分为A型和B型。
A型矿渣掺量>20%且≤50%,代号P.S.A;B型矿渣掺量>50%且≤70%,代号P.S.B(原版GB1344-1999中第3.1条,本版第5.1条);——将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中火山灰质混合材料掺量由“20%~50%”改为“>20%且≤40%”(原版GB1344-1999中第3.2条,本版第5.1条);——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混合材料总掺加量由“应大于15%,但不超过50%”改为“>20%且≤50%”(原版GB12958-1999中第3章,本版第5.1条);——材料中增加了粒化高炉矿渣粉(本版第5.2.3、5.2.4条);——取消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允许掺加粒化精炼铬铁渣、粒化增钙液态渣、粒化碳素铬铁渣、粒化高炉钛矿渣等混合材料以及符合附录A新开辟的混合材料,并将附录A取消(原版GB12958-1999中第4.2、4.3条和附录A);——增加了M类混合石膏,取消了A类硬石膏(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3章,本版第5.2.1.1条);——助磨剂允许掺量由“不超过水泥质量的1%”改为“不超过水泥质量的0.5%”(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4.5条,本版第5.2.6条);——普通水泥强度等级中取消了32.5和32.5R(原版GB175-1999中第5章,本版第6章);——将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中“熟料中的氧化镁含量”改为“水泥中的氧化镁含量”,其中要求P.S.A 型、P.P型、P.F型、P.C型水泥中的氧化镁含量不大于6.0%,并加注b说明‘如果水泥中氧化镁含量大于6.0%时,应进行水泥压蒸试验并合格’;P.S.B型无要求。
GB 175-2007 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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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5-2007 通用硅酸盐水泥前言本标准第7.1、7.3.1、7.3.2、7.3.3、8.4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与欧洲水泥标准ENV197-1:2000《通用波特兰水泥》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三个标准。
与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相比,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全文强制改为条文强制;增加了通用硅酸盐水泥的定义;将各品种水泥的定义取消(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第3章;将组分与材料合并为一章(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第4章,本版第5章);普通硅酸盐水泥中“掺活性混合材料时,最大掺量不超过15%,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5%的窑灰或不超过水泥质量10%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来代替”改为“活性混合材料掺加量为>5%且≤20%,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8%且符合本标准第5.2.4条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或不超过水泥质量5%且符合本标准第5.2.5条的窑灰代替”(原版GB175-1999中第3.2条,本版第5.1条);——将矿渣硅酸盐水泥中矿渣掺加量由“20%~70%”改为“>20%且≤70%”,并分为A 型和B型。
A型矿渣掺量>20%且≤50%,代号P.S.A;B型矿渣掺量>50%且≤70%,代号P.S.B(原版GB1344-1999中第3.1条,本版第5.1条);——将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中火山灰质混合材料掺量由“20%~50%”改为“>20%且≤40%”(原版GB1344-1999中第3.2条,本版第5.1条);——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混合材料总掺加量由“应大于15%,但不超过50%”改为“>20%且≤50%”(原版GB12958-1999中第3章,本版第5.1条);——材料中增加了粒化高炉矿渣粉(本版第5.2.3、5.2.4条);——取消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允许掺加粒化精炼铬铁渣、粒化增钙液态渣、粒化碳素铬铁渣、粒化高炉钛矿渣等混合材料以及符合附录A新开辟的混合材料,并将附录A取消(原版GB12958-1999中第4.2、4.3条和附录A);——增加了M类混合石膏,取消了A类硬石膏(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3章,本版第5.2.1.1条);——助磨剂允许掺量由“不超过水泥质量的1%”改为“不超过水泥质量的0.5%”(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4.5条,本版第5.2.6条);——普通水泥强度等级中取消了32.5和32.5R(原版GB175-1999中第5章,本版第6章);——将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中“熟料中的氧化镁含量”改为“水泥中的氧化镁含量”,其中要求P.S.A型、P.P型、P.F型、P.C型水泥中的氧化镁含量不大于6.0%,并加注b说明‘如果水泥中氧化镁含量大于6.0%时,应进行水泥压蒸试验并合格’;P.S.B型无要求。
水泥和钢筋的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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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委工一函[2009]39号关于批准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你会《关于申请发布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修改单的函文》(水标委便字[2009]023号)收悉。
经研究,批准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于2009年9月1日起实施,并在《中国标准化》杂志2009年第8期公布。
修改单见附件。
附件: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二○○九年六月十二日附件: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6月12日批准,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一、删除第2条“规范性引用文件”中“JC/T420水泥原料中氯离子的化学分析方法”二、“8.4条氯离子按JC/T420进行试验。
”改为“8.4条氯离子按GB/T176进行试验。
”。
主题词:国家标准修改单函抄送:质检总局,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杂志社。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6月18日印发录入:芦菁校对:潘北辰国标委工一函[2009]36号关于批准GB 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你协会以钢协质标专[2008]13号文报批的GB 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业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9年9月1日起实施,并在《中国标准化》杂志2009年第8期公布。
修改单见附件。
附件:GB 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二○○九年六月九日附件:GB 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6月9日批准,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175-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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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通则通用硅酸盐水泥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通用硅酸盐水泥的定义与分类、组分与材料、强度等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通用硅酸盐水泥。
2规范性引用文件GB/T176GB/T12960GB/T17671JC/T420??JC/T667??JC/T742??3?4?分类本标准规定的通用硅酸盐水泥按混合材料的品种和掺量分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
各品种的组分和代号应符合5.1的规定。
5组分与材料5.1?组分通用硅酸盐水泥的组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单位?%质混合材料;石灰石和砂岩,其中石灰石中的三氧化二铝含量应不大于2.5%。
5.2.5窑灰???符合JC/T742的规定。
5.2.6?助磨剂水泥粉磨时允许加入助磨剂,其加入量应不大于水泥质量的0.5%,助磨剂应符合JC/T667的规定。
6强度等级6.1硅酸盐水泥的强度等级分为42.5、42.5R、52.5、52.5R、62.5、62.5R六个等级。
6.2普通硅酸盐水泥的强度等级分为42.5、42.5R、52.5、52.5R四个等级。
6.3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的强度等级分为32.5、32.5R、42.5、42.5R、52.5、52.5R六个等级。
7技术要求7.1?化学指标化学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0.60%或?7.3.4??88.1组分由生产者按成文件。
8.2按8.3?按8.4?氯离子按JC/T4208.5?按8.6?强度按0.01的整8.7?按GB/T8074进行试验。
GB175_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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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5-2007 通用硅酸盐水泥前言本标准第7.1、7.3.1、7.3.2、7.3.3、8.4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与欧洲水泥标准ENV197-1:2000《通用波特兰水泥》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三个标准。
与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相比,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全文强制改为条文强制;增加了通用硅酸盐水泥的定义;将各品种水泥的定义取消(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第3章;将组分与材料合并为一章(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第4章,本版第5章);普通硅酸盐水泥中“掺活性混合材料时,最大掺量不超过15%,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5%的窑灰或不超过水泥质量10%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来代替”改为“活性混合材料掺加量为>5%且≤20%,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8%且符合本标准第5.2.4条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或不超过水泥质量5%且符合本标准第5.2.5条的窑灰代替”(原版GB175-1999中第3.2条,本版第5.1条);——将矿渣硅酸盐水泥中矿渣掺加量由“20%~70%”改为“>20%且≤70%”,并分为A 型和B型。
A型矿渣掺量>20%且≤50%,代号P.S.A;B型矿渣掺量>50%且≤70%,代号P.S.B (原版GB1344-1999中第3.1条,本版第5.1条);——将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中火山灰质混合材料掺量由“20%~50%”改为“>20%且≤40%”(原版GB1344-1999中第3.2条,本版第5.1条);——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混合材料总掺加量由“应大于15%,但不超过50%”改为“>20%且≤50%”(原版GB12958-1999中第3章,本版第5.1条);——材料中增加了粒化高炉矿渣粉(本版第5.2.3、5.2.4条);——取消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允许掺加粒化精炼铬铁渣、粒化增钙液态渣、粒化碳素铬铁渣、粒化高炉钛矿渣等混合材料以及符合附录A新开辟的混合材料,并将附录A取消(原版GB12958-1999中第4.2、4.3条和附录A);——增加了M类混合石膏,取消了A类硬石膏(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3章,本版第5.2.1.1条);——助磨剂允许掺量由“不超过水泥质量的1%”改为“不超过水泥质量的0.5%”(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4.5条,本版第5.2.6条);——普通水泥强度等级中取消了32.5和32.5R(原版GB175-1999中第5章,本版第6章);——将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中“熟料中的氧化镁含量”改为“水泥中的氧化镁含量”,其中要求P.S.A型、P.P型、P.F 型、P.C型水泥中的氧化镁含量不大于6.0%,并加注b说明‘如果水泥中氧化镁含量大于6.0%时,应进行水泥压蒸试验并合格’;P.S.B型无要求。
GB175-2007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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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委工一函[2009]39号
关于批准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
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
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你会《关于申请发布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修改单的函文》(水标委便字[2009]023号)收悉。
经研究,批准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于2009年9月1日起实施,并在《中国标准化》杂志2009年第8期公布。
修改单见附件。
附件: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6月12日批准,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一、删除第2条“规范性引用文件”中“JC/T420水泥原料中氯离子的化学分析方法”
二、“8.4条氯离子按JC/T420进行试验。
”改为“8.4条氯离子按GB/T176进行试验。
”。
主题词:国家标准修改单函
抄送:质检总局,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杂志社。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6月18日印发录入:芦菁校对:潘北辰
— 2 —。
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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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标准第、、、、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与欧洲水泥标准ENV197-1:2000 《通用波特兰水泥》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三个标准。
与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相比,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全文强制改为条文强制;增加了通用硅酸盐水泥的定义;将各品种水泥的定义取消(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第3章;将组分与材料合并为一章(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第4章,本版第5章);普通硅酸盐水泥中“掺活性混合材料时,最大掺量不超过15%,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5%的窑灰或不超过水泥质量10%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来代替”改为“活性混合材料掺加量为>5%且≤20%,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8%且符合本标准第条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或不超过水泥质量5%且符合本标准第条的窑灰代替”(原版GB175-1999中第条, 本版第条);——将矿渣硅酸盐水泥中矿渣掺加量由“ 20%~70%”改为“ >20%且≤70%”,并分为A 型和B 型。
A 型矿渣掺量>20%且≤50%,代号;B 型矿渣掺量>50%且≤70%,代号(原版GB1344-1999中第条, 本版第条);——将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中火山灰质混合材料掺量由“ 20%~50%”改为“ >20%且≤40%”(原版GB1344-1999中第条,本版第条);——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混合材料总掺加量由“应大于15%,但不超过50%”改为“ >20%且≤50%”(原版GB12958-1999中第3章,本版第条);——材料中增加了粒化高炉矿渣粉(本版第、条);——取消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允许掺加粒化精炼铬铁渣、粒化增钙液态渣、粒化碳素铬铁渣、粒化高炉钛矿渣等混合材料以及符合附录A新开辟的混合材料,并将附录A取消(原版GB12958-1999 中第、条和附录A);——增加了M 类混合石膏,取消了A 类硬石膏(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3章, 本版第条);——助磨剂允许掺量由“不超过水泥质量的1%”改为“不超过水泥质量的%”(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条,本版第条);——普通水泥强度等级中取消了和(原版GB175-1999中第5章,本版第6章);——将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中“熟料中的氧化镁含量”改为“水泥中的氧化镁含量”,其中要求型、型、型、型水泥中的氧化镁含量不大于%,并加注b 说明‘如果水泥中氧化镁含量大于%时,应进行水泥压蒸试验并合格';型无要求。
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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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5-2007 通用硅酸盐水泥前言本标准第7.1、7.3.1、7.3.2、7.3.3、8.4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与欧洲水泥标准ENV197-1:2000《通用波特兰水泥》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三个标准。
与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相比,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全文强制改为条文强制;增加了通用硅酸盐水泥的定义;将各品种水泥的定义取消(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第3章;将组分与材料合并为一章(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第4章,本版第5章);普通硅酸盐水泥中“掺活性混合材料时,最大掺量不超过15%,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5%的窑灰或不超过水泥质量10%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来代替”改为“活性混合材料掺加量为>5%且≤20%,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8%且符合本标准第5.2.4条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或不超过水泥质量5%且符合本标准第5.2.5条的窑灰代替”(原版GB175-1999中第3.2条,本版第5.1条);——将矿渣硅酸盐水泥中矿渣掺加量由“20%~70%”改为“>20%且≤70%”,并分为A 型和B型。
A型矿渣掺量>20%且≤50%,代号P.S.A;B型矿渣掺量>50%且≤70%,代号P.S.B(原版GB1344-1999中第3.1条,本版第5.1条);——将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中火山灰质混合材料掺量由“20%~50%”改为“>20%且≤40%”(原版GB1344-1999中第3.2条,本版第5.1条);——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混合材料总掺加量由“应大于15%,但不超过50%”改为“>20%且≤50%”(原版GB12958-1999中第3章,本版第5.1条);——材料中增加了粒化高炉矿渣粉(本版第5.2.3、5.2.4条);——取消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允许掺加粒化精炼铬铁渣、粒化增钙液态渣、粒化碳素铬铁渣、粒化高炉钛矿渣等混合材料以及符合附录A新开辟的混合材料,并将附录A取消(原版GB12958-1999中第4.2、4.3条和附录A);——增加了M类混合石膏,取消了A类硬石膏(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3章,本版第5.2.1.1条);——助磨剂允许掺量由“不超过水泥质量的1%”改为“不超过水泥质量的0.5%”(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4.5条,本版第5.2.6条);——普通水泥强度等级中取消了32.5和32.5R(原版GB175-1999中第5章,本版第6章);——将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中“熟料中的氧化镁含量”改为“水泥中的氧化镁含量”,其中要求P.S.A型、P.P型、P.F型、P.C型水泥中的氧化镁含量不大于6.0%,并加注b说明‘如果水泥中氧化镁含量大于6.0%时,应进行水泥压蒸试验并合格’;P.S.B型无要求。
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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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技术要求—— 7.1 化学要求
品种
代号
不溶物 (质量分数)
烧失量 (质量分数)
三氧化硫
氧化镁
氯离子
(质量分数) (质量分数) (质量分数)
P·I 硅酸盐水泥
P·Ⅱ
普通硅酸盐 水泥
P·O
≤ 0.75 ≤ 1.50
—
≤ 3.0 ≤ 3.6
≤ 5.0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8074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 GB9774 水泥包装袋 GB12573 水泥取样方法 GB/T12960 水泥组份的定量测定 GB/T17671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 (GB/T17671-1999,idt ISO679:1989)
4.0
7.0
5.0
7.0
2.5
5.5
3.5
5.5
3.5
6.5
4.0
6.5
4.0
7.0
4.5
7.0
7.3.4 细度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用比表面积表示细 度,应不小于300m2/kg。
其他品种用筛余表示,80um方孔筛筛余不大于 10%或45um方孔筛筛余不大于30%。
主要修订内容:
主要修订内容
22.0
23.0 52.5
27.0
28.0 62.5
32.0
16.0 42.5
21.0
22.0 52.5
26.0
10.0 32.5
15.0
15.0 42.5
19.0
21.0 52.5
23.0
抗折强度
3d
28d
国标委《通用硅酸盐水泥》强制性国家标准第3号修改单向全行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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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强制性国家标准第 3号修改单 (报批稿 )意见的通知。通知显 消 了 32.5R强度等级 复合 硅酸盐水泥 。
示 ,《通用硅酸盐水 泥》强制性国家标准本 次修 订 内容是 以第 3号
不过 ,“第 3号修改单 ”向行业公示 以来 ,行业 内掀起 不小 的
修改单的形式取消 32.5R强度等级 的复合硅 酸盐水泥 ,但仍保 留 涟 漪。很多人士对此 提 出不 同意 见 ,最主要 的争议 来 自于 32.5
3、商 品房 价 格 备 案 可 上 浮 30% ;
以热 回收新风 系统 ,实 现极致 节 能 的建筑 物。不需 要 主动 性供 给能源 (极低采 暖 、极低 制冷),所以叫做 :被动房 。
国家治理雾霾 的决 心 巨大 ,而雄 安新 区 的崛起 和京 津 冀一 体化 的大趋势要求全社会 都必须 节能减排 。被动房 是建筑 行业
2018年 5月
江西 建 材
行 业 资 讯
国标委《通用硅酸盐水泥》 发布 的《国务 院办公 厅关 于促进 建材 工业稳 增 长调 结构 增效 益 的指导 意见》(国办发 [2016 ]34号 )明确要 求停 止生 产 32.5
强 制 性 国家 标 准 第 3号修 改 等级复合 硅酸盐水泥 。GB175—2007《通 用硅 酸盐水 泥》标 准第 2号修改单 (从 2015年 12月实施 )取消 了 PC32.5水泥 ,暂 时保
新标准规定 了室内装饰装修用 人造板及 其制 品 中甲醛释放 限量要求 、试验方 法 、判定 规则 和检 验报 告 等。与原 标 准相 比, 新标准修改 了甲醛 检测 试 验方 法及 其释放 限量值 ,规 定室 内装 饰装修材料用 人造 板 及 其制 品中 甲醛 释 放 限量 值 为每 立 方米 0.124毫克 ,限量标识为 E1,取消原标 准的 E2级 ;取消 了原标 准
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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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标准第、、、、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与欧洲水泥标准ENV197-1:2000《通用波特兰水泥》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三个标准。
与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相比,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全文强制改为条文强制;增加了通用硅酸盐水泥的定义;将各品种水泥的定义取消(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第3章;将组分与材料合并为一章(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第4章,本版第5章);普通硅酸盐水泥中“掺活性混合材料时,最大掺量不超过15%,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5%的窑灰或不超过水泥质量10%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来代替”改为“活性混合材料掺加量为>5%且≤20%,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8%且符合本标准第条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或不超过水泥质量5%且符合本标准第条的窑灰代替”(原版GB175-1999中第条,本版第条);——将矿渣硅酸盐水泥中矿渣掺加量由“20%~70%”改为“>20%且≤70%”,并分为A 型和B型。
A型矿渣掺量>20%且≤50%,代号;B型矿渣掺量>50%且≤70%,代号(原版GB1344-1999中第条,本版第条);——将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中火山灰质混合材料掺量由“20%~50%”改为“>20%且≤40%”(原版GB1344-1999中第条,本版第条);——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混合材料总掺加量由“应大于15%,但不超过50%”改为“>20%且≤50%”(原版GB12958-1999中第3章,本版第条);——材料中增加了粒化高炉矿渣粉(本版第、条);——取消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允许掺加粒化精炼铬铁渣、粒化增钙液态渣、粒化碳素铬铁渣、粒化高炉钛矿渣等混合材料以及符合附录A新开辟的混合材料,并将附录A取消(原版GB12958-1999中第、条和附录A);——增加了M类混合石膏,取消了A类硬石膏(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3章,本版第条);——助磨剂允许掺量由“不超过水泥质量的1%”改为“不超过水泥质量的%”(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条,本版第条);——普通水泥强度等级中取消了和(原版GB175-1999中第5章,本版第6章);——将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中“熟料中的氧化镁含量”改为“水泥中的氧化镁含量”,其中要求型、型、型、型水泥中的氧化镁含量不大于%,并加注b说明‘如果水泥中氧化镁含量大于%时,应进行水泥压蒸试验并合格’;型无要求。
《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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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通则前言本标准第 7.1 、7.3.1 、7.3.2 、7.3.3 、8.4 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与欧洲水泥标准 ENV197-1:2000《通用波特兰水泥》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三个标准。
与 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相比,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全文强制改为条文强制;增加了通用硅酸盐水泥的定义;将各品种水泥的定义取消(原版 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第 3 章;将组分与材料合并为一章(原版 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第 4 章,本版第 5 章);普通硅酸盐水泥中“掺活性混合材料时,最大掺量不超过 15%,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 5%的窑灰或不超过水泥质量 10%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来代替”改为“活性混合材料掺加量为 >5%且≤20%,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 8%且符合本标准第5.2.4 条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或不超过水泥质量5%且符合本标准第5.2.5 条的窑灰代替”(原版 GB175-1999中第 3.2 条, 本版第 5.1 条);——将矿渣硅酸盐水泥中矿渣掺加量由“20%~70%”改为“>20%且≤70%”,并分为A 型和B 型。
A 型矿渣掺量 >20%且≤50%,代号 P.S.A ;B 型矿渣掺量 >50%且≤70%,代号 P.S.B (原版 GB1344-1999中第 3.1 条, 本版第 5.1 条);——将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中火山灰质混合材料掺量由“20%~50%”改为“>20% 且≤40%”(原版 GB1344-1999中第 3.2 条,本版第 5.1 条);——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混合材料总掺加量由“应大于15%,但不超过50%”改为“>20%且≤50%”(原版 GB12958-1999中第 3 章,本版第 5.1 条);——材料中增加了粒化高炉矿渣粉( 本版第 5.2.3 、5.2.4 条) ;——取消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允许掺加粒化精炼铬铁渣、粒化增钙液态渣、粒化碳素铬铁渣、粒化高炉钛矿渣等混合材料以及符合附录 A 新开辟的混合材料,并将附录 A 取消(原版 GB12958-1999中第 4.2 、 4.3 条和附录 A);——增加了 M类混合石膏,取消了 A 类硬石膏(原版 GB175-1999、GB1344-1999和 GB12958-1999中第 3 章, 本版第 5.2.1.1 条);——助磨剂允许掺量由“不超过水泥质量的 1%”改为“不超过水泥质量的 0.5%”(原版 GB175-1999、GB1344-1999和 GB12958-1999中第 4.5 条,本版第 5.2.6条);——普通水泥强度等级中取消了 32.5 和 32.5R(原版 GB175-1999中第 5 章,本版第 6 章);——将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中“熟料中的氧化镁含量”改为“水泥中的氧化镁含量”,其中要求 P.S.A 型、P.P 型、 P.F 型、P.C 型水泥中的氧化镁含量不大于 6.0%,并加注 b 说明‘如果水泥中氧化镁含量大于 6.0%时,应进行水泥压蒸试验并合格’;P.S.B 型无要求。
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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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5-2007 通用硅酸盐水泥前言本标准第7.1、7.3.1、7.3.2、7.3.3、8.4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与欧洲水泥标准ENV197-1:2000《通用波特兰水泥》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三个标准。
与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相比,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全文强制改为条文强制;增加了通用硅酸盐水泥的定义;将各品种水泥的定义取消(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第3章;将组分与材料合并为一章(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第4章,本版第5章);普通硅酸盐水泥中“掺活性混合材料时,最大掺量不超过15%,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5%的窑灰或不超过水泥质量10%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来代替”改为“活性混合材料掺加量为>5%且≤20%,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8%且符合本标准第5.2.4条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或不超过水泥质量5%且符合本标准第5.2.5条的窑灰代替”(原版GB175-1999中第3.2条,本版第5.1条);——将矿渣硅酸盐水泥中矿渣掺加量由“20%~70%”改为“>20%且≤70%”,并分为A 型和B型。
A型矿渣掺量>20%且≤50%,代号P.S.A;B型矿渣掺量>50%且≤70%,代号P.S.B(原版GB1344-1999中第3.1条,本版第5.1条);——将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中火山灰质混合材料掺量由“20%~50%”改为“>20%且≤40%”(原版GB1344-1999中第3.2条,本版第5.1条);——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混合材料总掺加量由“应大于15%,但不超过50%”改为“>20%且≤50%”(原版GB12958-1999中第3章,本版第5.1条);——材料中增加了粒化高炉矿渣粉(本版第5.2.3、5.2.4条);——取消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允许掺加粒化精炼铬铁渣、粒化增钙液态渣、粒化碳素铬铁渣、粒化高炉钛矿渣等混合材料以及符合附录A新开辟的混合材料,并将附录A取消(原版GB12958-1999中第4.2、4.3条和附录A);——增加了M类混合石膏,取消了A类硬石膏(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3章,本版第5.2.1.1条);——助磨剂允许掺量由“不超过水泥质量的1%”改为“不超过水泥质量的0.5%”(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4.5条,本版第5.2.6条);——普通水泥强度等级中取消了32.5和32.5R(原版GB175-1999中第5章,本版第6章);——将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中“熟料中的氧化镁含量”改为“水泥中的氧化镁含量”,其中要求P.S.A型、P.P型、P.F型、P.C型水泥中的氧化镁含量不大于6.0%,并加注b说明‘如果水泥中氧化镁含量大于6.0%时,应进行水泥压蒸试验并合格’;P.S.B型无要求。
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实用标准
![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实用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a360e52b8e9951e79b892774.png)
GB 175-2007 通用硅酸盐水泥前言本标准第7.1、7.3.1、7.3.2、7.3.3、8.4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与欧洲水泥标准ENV197-1:2000《通用波特兰水泥》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三个标准。
与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相比,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全文强制改为条文强制;增加了通用硅酸盐水泥的定义;将各品种水泥的定义取消(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第3章;将组分与材料合并为一章(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第4章,本版第5章);普通硅酸盐水泥中“掺活性混合材料时,最大掺量不超过15%,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5%的窑灰或不超过水泥质量10%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来代替”改为“活性混合材料掺加量为>5%且≤20%,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8%且符合本标准第5.2.4条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或不超过水泥质量5%且符合本标准第5.2.5条的窑灰代替”(原版GB175-1999中第3.2条,本版第5.1条);——将矿渣硅酸盐水泥中矿渣掺加量由“20%~70%”改为“>20%且≤70%”,并分为A 型和B型。
A型矿渣掺量>20%且≤50%,代号P.S.A;B型矿渣掺量>50%且≤70%,代号P.S.B(原版GB1344-1999中第3.1条,本版第5.1条);——将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中火山灰质混合材料掺量由“20%~50%”改为“>20%且≤40%”(原版GB1344-1999中第3.2条,本版第5.1条);——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混合材料总掺加量由“应大于15%,但不超过50%”改为“>20%且≤50%”(原版GB12958-1999中第3章,本版第5.1条);——材料中增加了粒化高炉矿渣粉(本版第5.2.3、5.2.4条);——取消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允许掺加粒化精炼铬铁渣、粒化增钙液态渣、粒化碳素铬铁渣、粒化高炉钛矿渣等混合材料以及符合附录A新开辟的混合材料,并将附录A取消(原版GB12958-1999中第4.2、4.3条和附录A);——增加了M类混合石膏,取消了A类硬石膏(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3章,本版第5.2.1.1条);——助磨剂允许掺量由“不超过水泥质量的1%”改为“不超过水泥质量的0.5%”(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4.5条,本版第5.2.6条);——普通水泥强度等级中取消了32.5和32.5R(原版GB175-1999中第5章,本版第6章);——将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中“熟料中的氧化镁含量”改为“水泥中的氧化镁含量”,其中要求P.S.A型、P.P型、P.F型、P.C型水泥中的氧化镁含量不大于6.0%,并加注b说明‘如果水泥中氧化镁含量大于6.0%时,应进行水泥压蒸试验并合格’;P.S.B型无要求。
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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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5-2007 通用硅酸盐水泥前言本标准第7.1、7.3.1、7.3.2、7.3.3、8.4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与欧洲水泥标准ENV197-1:2000《通用波特兰水泥》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三个标准。
与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相比,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全文强制改为条文强制;增加了通用硅酸盐水泥的定义;将各品种水泥的定义取消(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第3章;将组分与材料合并为一章(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第4章,本版第5章);普通硅酸盐水泥中“掺活性混合材料时,最大掺量不超过15%,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5%的窑灰或不超过水泥质量10%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来代替”改为“活性混合材料掺加量为>5%且≤20%,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8%且符合本标准第5.2.4条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或不超过水泥质量5%且符合本标准第5.2.5条的窑灰代替”(原版GB175-1999中第3.2条,本版第5.1条);——将矿渣硅酸盐水泥中矿渣掺加量由“20%~70%”改为“>20%且≤70%”,并分为A 型和B型。
A型矿渣掺量>20%且≤50%,代号P.S.A;B型矿渣掺量>50%且≤70%,代号P.S.B(原版GB1344-1999中第3.1条,本版第5.1条);——将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中火山灰质混合材料掺量由“20%~50%”改为“>20%且≤40%”(原版GB1344-1999中第3.2条,本版第5.1条);——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混合材料总掺加量由“应大于15%,但不超过50%”改为“>20%且≤50%”(原版GB12958-1999中第3章,本版第5.1条);——材料中增加了粒化高炉矿渣粉(本版第5.2.3、5.2.4条);——取消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允许掺加粒化精炼铬铁渣、粒化增钙液态渣、粒化碳素铬铁渣、粒化高炉钛矿渣等混合材料以及符合附录A新开辟的混合材料,并将附录A取消(原版GB12958-1999中第4.2、4.3条和附录A);——增加了M类混合石膏,取消了A类硬石膏(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3章,本版第5.2.1.1条);——助磨剂允许掺量由“不超过水泥质量的1%”改为“不超过水泥质量的0.5%”(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4.5条,本版第5.2.6条);——普通水泥强度等级中取消了32.5和32.5R(原版GB175-1999中第5章,本版第6章);——将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中“熟料中的氧化镁含量”改为“水泥中的氧化镁含量”,其中要求P.S.A型、P.P型、P.F型、P.C型水泥中的氧化镁含量不大于6.0%,并加注b说明‘如果水泥中氧化镁含量大于6.0%时,应进行水泥压蒸试验并合格’;P.S.B型无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