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法重点知识点记忆方法一天搞定
三国法总结重点记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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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授课提纲杨 帆国际公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效力)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3、条约登记:联合国会员国的已生效条约、联合国秘书处、未登记条约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缔约权(国内法)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4、条约冲突的解决:5、6、条约的解释7(1)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的当事国无拘束力(2)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当事国的国家,如无相反意思表示,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 (3)在该新加入国家与不受条约修正协定拘束的国家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 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生(多数国家认同):国家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2、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效果: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变化;具有追溯力;拒绝承认不影响对方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大国一致原则: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其成立和活动目前主要是由各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加以规定)1、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1)国家机关的行为;(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的行为;(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三国法的复习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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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的复习备考,让你轻松拿到40分三国法的复习备考(一)宏观上:1、时间分配:公法一天;私法半天;经济法一天半;一天真题;一天百题精炼。
务必注意不要钻牛角尖。
2、注意知识点的归纳和总结:在白皮书的基础上再对知识点进行归纳,做好笔记。
3、大纲新修订内容的重视:必考。
4、记忆与理解的关系:私法重视记忆;经济法需记住几个重要知识点(FOB、CIF、CFR等贸易术语;CI SG的国际性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救济(要结合合同法);运输中海牙规则的管货和适航义务,维斯比不需要记,汉堡只记住修改了几个方面(免责事由、延期交付,责任限额提高,诉讼时效延长等);支付结合国内票据法理解,记住信用证的流程;外贸法主要是两反一报。
世贸组织的程序和几个原则即可,第七章也非常简单过一遍能记住就记,不能的话放弃也没关系)。
(二)公法:国际公法在三门课中分值最少(10——15分),但覆盖面非常广,考点极为分散,几乎章章都有题,重点不突出,内容主要体现在基本常识和理论上,但离我们的生活太远,一般都比较陌生,复习难度较大。
(三)私法:国际私法的分值位居三法中的第2位,其显著特点是试题难度最小,复习量也最少,因为其重点极为突出,或者说考点极为集中,主要集中在三大块:一是总论部分为数不多的一些基础知识点(自然人和法人的住所、国籍、冲突规范、准据法等)和五大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查明、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
二是分论部分的七种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与时效、物权、债权、商事关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
三是程序部分(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每年有两道题左右。
(一)国际法律责任(必考)如何复习总结?国际法律责任这一知识点,近几年每年都考,但涉及的内容都有不同,06年77题涉及外交保护和法律责任。
05年第29题涉及国家违反投资条约的法律责任,04年第30题涉及国家责任的构成要素。
02年则涉及了核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可以说知识点一样,但考点各有侧重,因此必须全面理解和把握。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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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国际法(11分)一、导论(一)渊源(表现形式)1. 独立渊源:国际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1)国际条约(某某公约),约束缔约国;(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形成须慎重;物质要素:反复实践;心理要素:法律确信。
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时间要素,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短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证明国际习惯存在须找证据。
国际习惯写不写入公约,所有国家都须遵从。
(3)一般法律原则(低频考点),隐藏在各国法律中,不是强行性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等。
2. 不是渊源的(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司法判例。
(二)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但不是所有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
自保权:自卫和国防。
适用于网络空间。
2. 互不干涉内政内政: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国家在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 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包括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使用武力例外(不是绝对禁止武力):自卫、安理会授权可使用武力。
使用武力条件:收到武力进攻进行时、必要性和相称性。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家间发生争端时,首先利用和平手段解决;对一国国家内武装叛乱组织,不适用和平原则。
5. 民族自决原则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地的民族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分立活动,民族自决原则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6.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守)(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1. 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没有其他报审程序,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其他领域内,条约没有优先权。
仅在民商事领域内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二、国际法律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一)国际法律主体1. 主权国家国际法上的国家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有领土争端不影响其他大部分确定的领土);(3)政府(可能暂时流亡不在国内);(4)主权(不可缺失);联邦制(一国)、邦联制(多国)国家基本权利: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管外国人在本国领土内犯罪);(2)属人管辖权(国籍,管本国人在外国犯罪);(3)保护性管辖权(管外国人在外国犯罪,结果及于本国);实现途径:该嫌疑人进入受害国范围内、请求所在国引渡,不能跨境直接抓捕。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 呕心沥血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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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这个笔记是在学姐笔记基础上总结的,笔记是拿三大盆小龙虾换来的。
考后感觉很值,相当值!当时已经没有太多时间了,如果完全自己总结肯定来不及。
讨来后根据自己听课心得又完善了下,然后反复的看,几个小时就能看一遍,记忆效果也非常好。
彩色字体是记忆口诀或浓缩知识点,便于记忆。
第1章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8.68.78.12一、国际法概念能作为解决争端的法律依据(不含判例、国际组织决议、一国涉外法律)国际条约最主要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主要表现形式国际习惯构成要素物质/客观要素产生于各国反复实践心理/主观要素上述重复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存在证明文书、实践(民间文书不行)国家间+国际组织间+国内的文件和实践一般法律原则填补漏洞,较少被单独使用法律效力条约只约束缔约国习惯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原则国际习惯()是国公的渊源,国际惯例(任意性)是国私和国经的渊源(如贸易术语)二、国际法效力国际法强制力通过国家本身或集体行动来实现(集体维和)国际法VS国内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实践适用并适用(限于民商事条约)——国内知识产权水平更高须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WTO协议、知识产权条约等)同时适用(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条约)——国内法系对公约的细化补充,不冲突三、国际法基本原则概念属于一般法律原则,构成国际法渊源都具有强行法性质主要内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主权的最主要内容不干涉原则内政:是否属于国家管辖权范围,不得使用威胁或原则但符合规定可用武力,如自卫、联合国授权的武力(维和部队)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等于非武力,自卫仍属于和平手段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不能对抗国家主权而分离)但其中独立权,只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可打破国家主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2章 国际法律责任8.68.78.12主权国家构成要素定居居民、确定领土、政府、主权(根本区别标志)国家 主权豁免 ()绝对豁免国家行为不受他国法院管辖例外:国家放弃管辖豁免 【自愿、特定(1案1放弃)、明确(明示、默示-诉行为)】、出庭应诉、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等(派代表抗议不算,但对事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则算) (合同约定法律适用不算)国家主权 限制豁免 (理论阶段)相对 豁免 《联合国国家及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统治行为享有绝对豁免,商业行为管辖豁免权(不能放弃) 但仍支持绝对执行豁免权(除非放弃) 国际法 的承认承认主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叛乱团体 (有些领土情势、国际情势、条约也可被承认) 新国家VS 新政府:不看承认措辞,看政府承认一般(换届选举不算) 性质单方行为承认方式明示承认默示承认建立外交关系()正式接受缔结正式条约(双边税收协定不算)正式投票参加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只对国家开发世界…组织:可对非国家开放(WTO )承认后果实现政府间关系正常化,可以建立外交/领事关系 承认效力溯及至成立时对叛乱团体承认:承认者中立、交战团体有义务保障承认国的利益 国际法的继承条约继承协议优先,否则只有义务继承与条约领土条约 一般情况:按领土划分继承即可 新独立国家:可自主决定 财产继承 不动产 随领土一并继承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与土地最紧密联系,不管实际位置)档案继承协议优先,否则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若不可分割,可以自费复制)仅限于国家非恶债(政府依据条约对其他的债务)()独立国际组织可以讨论任何问题(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只能审议、建议决议对内部事务有约束力,,只是建议下设7个主要委员会、2个程序委员会、若干特别委员会还有人权理事会作为附属机构1国1票,,重要问题出席国2/3通过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机构(其他机构决议也由其执行)对当事国、所有成员国有理事国作为当事国,原则不得投票例外:决议包含采取执行行动内容程序性事项→ 9个同意(如国际法官人选)→ 9个同意+ 5常都未否决(须采取行动、、吸纳/中止/开除会员)个理事国组成,每3年一任,可连任,简单多数表决15名法官,大会()和安理会(9个)分别选举,均特别多数才获任,任期9年,可连任须分属不同国家,5常均应有人入选常设行政管理机关安理会先推荐(实质事项),大会通过(1/2)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民间性跨国联合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如WTO)二、国际法律责任双罚原则将国际责任(但)赔偿责任(某些领域)核污染→营运人先赔,国家补充责任国家机关行为(中央、地方、国内、)私人主体与驻外使领馆纠纷,是与国家纠纷,适用国家豁免制度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某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联合军演)由承担国际责任所属国家免责(但须承认叛乱在先,并获得国际承认)但有可能产生“新国家的国家责任”其他个人,代表国家行事的行为第3章国际法的空间划分以航道中心线为界,我国部分仍在主权之下但两国可在整个界河自由航行禁止靠岸停泊禁止未经许可在河道内——避免相邻权侵犯流经多个国家领土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其他国不得航行)但(改道、堵塞)如禁飞区,必须是,须为我国认为添附增加领土(在公海不存在添附行为)殖民地独立合法公民投票境内领土,效力取决于国内法争议性领土,效力取决于两国能否达成协议限制领土主权一般限制不得损害邻国相邻权;无害航行权;外交豁免权特殊限制以具体条约为依据(租借、共管、国际地役、势力范围)海洋水域领土内海完全主权,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我国渤海海峡、琼州海峡港口(属于内海)进出须经申请,若获准入港,抵港前24小时须报告情况主动管:限于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自身国民、案件重大被动管:领事或船长申请其他船舶内部事项,一般不行使管辖权——限制属地管辖领海完全主权(唯一主权打折扣)但不允许军用船舶(中国特色)要求连续不停迅速通过,除非不可抗力、遇难、救助潜水器要通过,须浮出水面+露出国旗须无害——测量也不行可指定特定航道,只要不阻止连续迅速通过(但设定关卡收费不行)司法管辖权一般不对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例外罪行后果与自身有关罪行扰乱当地安宁船旗国领事或船长申请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精神调理物质必要的非领土毗连区4项管制权()(即走私、偷渡、食品未办检疫手续)(我国)第5项管制权,(我国)属于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第6项,专属经济区权力)非主权,其上空不享有管制权、(占据他人无线频段)、、(任何国家都能管)◆注意大陆架要扣除领海那部分以提交科学信息和证据为依据,不要求声明、公告(但专属经济区须经声明)开发大陆架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并缴纳费用(,下可以免缴)(只能开发勘探到的一半,另一半划归海底管理局保留)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水域的一部分,大陆架是海洋下覆底土的一部分,海水和底土要分开理解岛屿封闭线以外,群岛基线以内的海域指定特定海道及空中通道,以便连续不停通过海峡:陆地间狭窄的海峡通道= 通过权(飞机+船舶)即通过权(限于船舶)若国际海峡在一国大陆和该国沿岸岛屿间,且该岛屿一边是宽阔海域,右边是公海/专属经济区航道碍通行,并应将其危险情况公布◆蓝线中间的领海部分,适用过境通行制;公海/专属经济区航道,适用自由通行制度◆上图适用无害通过制度过境通行制度(群岛水域指定航道、空道后,才能无害通过)三、特殊空间找联合国秘书长登记;若多国联合发射,协商决定登记国登记意味着应援助、迅速通知、迅速送回(都要通知秘书长)发射国损害地面或→ 责任损害其他外空物体→ 过错责任对本国公民、受邀参与发射外国人的损害,不适用公约(用国内法)四、国际环保法承担减排目标限制减排限制,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义务减排限制排放量= 实际排放量—森林吸收量排放权交易:向国家购买额度折抵绿色交易:向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少排的算到自己头上)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转移只能在进行进口国对进口的同意第4章国际法的个人为主原则:为中国人,孩子则有中国国籍例外:父或母国外+ 出生外国国籍(若不定居,但仍取得外国国籍,就可能有2个国籍)但题目中说“根据中国法”则只承认中国国籍为辅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 父母国内+ 出生国内后,丧失+ 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丧失(只要不定居就不丧失,此时就有2个国籍,我国只承认中国国籍)二、外国人法律制度边检机关负责签证是一项权利,并非义务,有病(或传染病)境内工作须有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持学习类居留证,在校外实习,永久居留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不准出境的强制出境公安/边检负责,1-5年不准入境,10年内不准入境保护境外的本国人——属人管辖权利因所在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如警方不作为)持续拥有国籍(受害起→保护结束前)外交保护,受害者用尽当地所有司法和行政救济已被指控犯罪/判刑的人拒绝本国国民、不构成双重犯罪的、政治犯(,引渡)我国已刑诉程序(即已经有判决结果)可能遭遇不公正被缺席判的(但请求国承诺重审除外)拒绝我国刑诉进行根据其年龄、健康,基于人道主义不宜引渡(外国向其提出引渡,对外承诺,我国对外表态)最高法指定的,量刑→ 最高院构成要件入境并+ 拒绝引渡无权庇护不视为政治罪仍可以其他理由拒绝引渡,但却◆如果啥都不做,就是事实庇护;须或引渡、或起诉、或强制出境但劫机犯不能强制出境——或引渡或起诉(领空原则规定)(受反劫机条约限制)外交庇护领馆并非取得领土,不得以此庇护,有义务交出——国际法认为不合法◆中国人,即便定居国外,也无需再签证第5章外交关系法&领事关系法8.78.88.14一、外交关系法交涉对象职务范围工作地域特权与豁免设置数量外交关系(使馆)中央机构主管全局全境宽1个领事关系(领馆)地方机构商务、文化、侨民(不具政治职能)辖区窄多个◆建立外交关系包括建立领事关系,但断绝外交关系,不代表断绝领事关系◆使馆与领馆无隶属关系,但领馆应听使馆的中央外交机关元首政府、外交部外交代表机关使馆(常驻机构)大使馆→ 可约见元首职务相同代表、保护、交涉、调查、促进关系公使馆代办处→ 只能约见外交部长特别使团(临时)(如礼仪使团)使馆人员设置外交人员馆长(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政商)、武官、秘书、随员接受国可宣布为“不受的人”行政人员会计、翻译接受国可宣布为“不被的人”特别使团概念事务性使团、礼节性使团,派遣无须存在外交关系,只须双方同意也适用“不欢迎、不接受”制度特权,但紧急情况,可推定同意进入房舍公务外驾车肇事诉讼,可以管辖◆不受欢迎/不被接受:入境前,可以拒签或拒绝入境入境后,派遣国应召回或终止职务,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其为使馆人员,甚至限期离境该宣布无须说明理由,可随时作出人 员维也纳公约:使馆外交人员、外交信使、我国:持外交签证 或 持外交护照 或 经政府同意授权的来访人士 与外交人员共同生活的配偶及子女二、 领事关系法使馆/领馆馆长、武官、、(接受国可撤销此同意)可无理由拒绝非经馆长同意,不得进入工作区域 紧急情况,可推定馆长已同意 确有必要,可征用馆舍,但应补偿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执行,不受司法、行政管辖例外:1、因未明示或默示身份而订立的契约纠纷2、交通肇事(海陆空)的损害赔偿诉讼3、,以书面通知接受国 (司法、行政、民事、执行应分别放弃)民事行政仅管4个1、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2、私人继承3、公务外的专业/商业活动诉讼4、主动起诉而被反诉 豁免可由免除作证义务,免除作证义务严重罪行已裁判执行除外免个人所得税、直接税(、服务费)8.78.88.14一、 概述条约 有效要件缔约能力& 缔约权须为(国家 + 政府间国际组织 + 民族解放组织)缔约代表要有缔约权(只)原则1:须有(不是国书),例外1: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原则2:全权证书由总理或外交部长签例外2:部门名义签的条约,部长签授权证书即可,不用签全权证书(若部门名义,但约定签全权证书,仍是总理或外长) ◆ 谁的名义签,谁保存自由同意 错误(非自身引起的根本性理解错误)、欺诈、强迫 → 条约无效 符合国际强行法若缔约时即冲突,自始无效若和新的强行法冲突,与该规则相抵触者失效二、条约缔结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国内程序缔结新条约签署/批准或核准批准 条约或重要协定定,核准其他协定或条约性质文件 国务院定,总理或外长签进入已缔结的条约 加入条约或重要协定定,外长签 其他协定或条约性质文件国务院定,外长签/国务院定,外长签◆ 先看条约本身,再据此找国内的对应程序 ——国际法优先 ◆ 重要都是人常定(,其他都国务院定,除了批准的重要条约,外长都能签 ◆ 接受/加入,也可以是在条约签署后,生效前条约或重要协定友好合作、和平等政治性条约定,(其他协定公布由国务院规定)双边条约批准/核准/签署后,须互换 多边条约则交某国或国际组织保存、引渡 缔约各方议定须批准的联合国会员缔结条约,应在登记登记与否,但影响条约能否被联合国援引——不登记也是国际法渊源哦单方意思表示必须在条约生效前作出(条约本身可以是有效的)条约明确允许的保留→无须他国接受,自然生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三、条约的适用设定权利:第三国不反对即有效1、着重维护条约有效性,不能因分歧就解释为无效2、若第三方解释:须中立3、若缔约国解释:只能按有利对方或不利己方解释,双方都是如此条约解释只为了化解分歧,无所谓是否一致原因断交或战争一方重大违约(可部分停止或)书面通知,接受方若3个月内未反对,则按通知实施第7章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8.78.88.14一、 概述强制方法战争、武力、干涉内政 ——不合法(封锁海岸、领土) ——只能安理会决定才合法反报:针对行为的反措施→ 合法但不提倡(须适度)报复:针对行为的反措施 非强制方法政治方法(第三者促使协商)VS(第三者直接参与谈判) ——都不担责调查(只解决事实问题)VS 和解(解决事实和法律问题)法律解决仲裁: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 法院(国际法庭、国际海洋法法庭)二、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法院解决概念诉讼管辖权起诉(非会员/缔约国,事先交存声明也OK )以双方同意为条件判决有约束力,有终局性,但咨询管辖权限于联合国(秘书处可以,秘书长不行,国家也不行)意见无约束力审判制度不适用国籍回避制度(除非其曾参与该案)“专案法官”15个法官一起审,无国际法官国,可选派一名法官参与审判,地位平等表决不得弃权,多数同意通过,但意见均可附卷只能审理海洋争端诉讼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法人也能开发海洋但自然人和法人须用尽当地救济,且其担保国/国籍国也须参加 管辖权以双方同意为条件国际法院的法官,不受任何政府制约,也不受联合国机构制约,选举时5常没有否决权第8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战而不宣→ 战争未开始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政治条约废止(同盟)其他OR经济条约暂停(、引渡等)仅与战争冲突的条款暂停战争规范条约开始适用境内:占领区:可以征用,但不能没收宣布结束战争状态(和平条约、单方宣布)二、作战规则(战争、武装冲突皆适用)核武器并未禁止(只禁止杀人型地雷——车辆碾压才会爆炸、遥控爆炸不算)(不能用常识!)三、惩罚战争犯罪第1章国际私法导论第2章冲突规范和准据法指明应哪国实体法调整的法律规范看其在民商关系中是否能变化旗国法(运输类)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条件(选择1个)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二、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的若某国不同区域不同法,则第3章冲突规范和准据法8.78.88.14一、定性概念又称为识别,对案件性质的认定(违约OR侵权、法定继承OR遗嘱继承)定性的依据我国适用法院地法律来定性案件涉及2个涉外民事关系时,应适用何种法律——识别分割制二、反致类型中国规定我国禁止反致与转致不看过程,先看结果,折腾出去是转,折腾回来是反;根据我国冲突规范找到第一个目标国家,法院直接适用该实体法查明主体当事人选的,当事人查明不是当事人选,审案机关(含行政机关)查明无法查明适用中国法认定无法查明由当事人查明的,逾期无正当理由未提供由审案机关查明的,须用尽可能途径对外国法异议当事人异议,审案机关审查认定四、公共秩序保留概念英美称为“公共政策”;我国称为“公共利益”我国适用外国法可因此被排除,排除后适用中国法;但五、 法律规避和直接适用的法法律规避构成要件 (我国) 故意个人行为制造或变更(连接点)具体事实 避开法律的规定 (规避外国法不算) 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 后果 不适用外国法,适用范围涉及三安全8.88.98.15一、法律适用的原则适用问题《适用法》原则无溯及力,但若当时无适用规定除外涉外民商事争议,中国法和国际条约都没规定,可适用国际惯例 意思自治优先前提:法律意思自治 选择的法律和案件最晚时间为含各方援引相同法律,国际条约可以意思自治,但违反公共利益、强制规定除外最密切联系原则 兜底原则,《适用法》无法确定时用 港澳台民商纠纷 参照涉外法律适用的规定二、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法人基本原则 (婚姻、继承除外)登记地法例外 票据当事人行为能力,适用,也适用下条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两个都OK 若依经常居所地无能力,依行为地法有能力,适用行为地法我国问题(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死亡、人格权)原则自然人的确定经常居所地:连续居住1年且作为(但就医、)经常居所地不明,适用居所地法律法人的确定国籍登记地住所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注意勿混淆经常居所地主营业地(纠纷最密切的)三、时效、代理、信托的法律适用法律适用1 允许(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不行)2 代理内部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 (代理人VS 被代理人) 代理外部关系,适用代理行为地法12信托财产所在地法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四、 争议的法律适用争议原则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适用经常居所地法3、发生地法(行为OR 结果)例外船舶和民用航空器侵权1、船旗国法同一船旗碰撞 2、侵权行为地法不同船旗/内水碰撞民用航空器对地面、内水、第三人侵权3、法院地法不同国籍碰撞在(公海)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侵权可选择,但限选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被侵权人不选择若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从事相关经营,适用其经常居所地 没从事经营,适用提供地法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争议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依最能体现合同特征性地确定)例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由选择,但只能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消费者不选择若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从事相关经营,则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 没从事经营,适用提供地法劳动聘用合同能确定工作地,适用工作地法不能确定工作地,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能确定工作地,适用工作地法或法不能确定工作地,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或法争议不动产物之所在地动产12物之所在地运输中动产1 2 目的地法 原则旗国法例外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多种权利时,只限于优先权争议哦) 光船(没旗)租赁前或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适用船舶登记国法民用航空器 原则例外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有价证券 权利实现地法最密切联系法 (无意思自治)权利质权质权设立地法知识产权争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参照合同之债法律知识产权侵权 当事人只能选择“法院地法” →被请求保护地法() 票据法票据债务人行为能力 原则适用例外 依国籍法无能力,依行为地法有能力,适用行为地法 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 原则 适用行为地法例外出票的记载事项,可以付款地法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出票地法持票人责任(未提示付款、追索)付款地法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 付款地法 海事关系 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夫妻关系结婚手续(婚姻缔结地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一方国籍法) 协议离婚 (约定争议) (经常居所地法、一方国籍法)→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 共同国籍法 → 离婚手续机构地法财产关系(经常居所地法、一方国籍法、主要财产所在地法) →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 共同国籍法 → 最密切联系原则结婚条件 共同经常居所法 → 共同国籍法→ 婚姻缔结地法(但须在经常居所地/国籍地)→最密切联系原则诉讼离婚 人身关系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 共同国籍法 → 最密切联系原则→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或国籍法)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
杨帆三国法背诵版
![杨帆三国法背诵版](https://img.taocdn.com/s3/m/751ec6f09e31433239689373.png)
国际公法一、国际公法渊源1、国际公法的渊源包括且仅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⑴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渊源,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⑵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渊源,是国际社会反复实践的产物,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⑶一般法律原则是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出来的,此三项仅为一般法律原则的来源,而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⑴宪法虽然有原则的立场,但没有统一的规定。
⑵民商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国内法不同部分,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
(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⑶其他范围:宪法、基本法规定不明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㈠《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⑴对于条约来说,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⑵作为条约缔结的谈判代表要有缔约权,该缔约权并非来自国际法的统一赋予,而是来自于一国国内法的自由赋予;⑶谈判代表的缔约权表现为全权证书,而例外的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的正职负责人无须出示全权证书;⑷条约缔结中的自由同意,要求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⑸“国际强行法”即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指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⑴保留只能在条约尚未对保留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条约本身可以是一项已生效条约;⑵保留的接受和效力:①对于条约允许的保留,全体缔约国无须接受则自然生效;②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宗旨的,须全体缔约国接受方能生效;③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的,保留须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后生效;④其他情形,是否接受保留则由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A、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B、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之间,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C、在接受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间,因无任何保留问题,两者间仅适用条约规定。
三国法高频考点清单
![三国法高频考点清单](https://img.taocdn.com/s3/m/49026ef7a98271fe910ef9ad.png)
打卡
条约法这个知识点要分为三个部分来看(基础必考点、空白点、热点)。 基础必考点:条约法里的条约的缔结、条约的保留,一直都是每年必考的 内容,考生一定要对这两个内容形成解题思路,按照思路步骤去对应到具 体案例当中。 空白点:条约法里的条约的修正,是整个条约法里唯一的考试空白点,结 合三国法考试的特征,今年在这个点上考查的可能性非常高,需要考生重 视。对于这个知识点,除了要记忆修正后的条约效力外,还需要学会辨别 区分“条约修正”与“条约冲突”这两个概念。 热点:条约法里的解释是今年考查的热点。由于中国跟尼泊尔在2015年对 边界作出解释在近几年需要进一步确定,这连带着使得“条约的解释”这个 内容就成为了一个热点,考生需要注意。在这个知识点中,考生要着重去 理解、记忆的是“善意解释”,特别是针对缔约方的制度内容。
三国法必背知识点
![三国法必背知识点](https://img.taocdn.com/s3/m/37611058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8e8ed55.png)
三国法必背知识点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根据今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指导思想,“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和题型与以往没有太大的不同。
今年唯一有所变化的是,国际法增加了非政府组织(NGO)内容,国际经济法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际法具体就它的知识点而言,国际法所考查的内容大体都是围绕国家所形成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制度,重点考查的内容主要可以简单归纳为:1.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演变,国际法渊源与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和民族平等自决)。
2.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要素和基本权利,国家的管辖权和豁免,国家的承认与继承,联合国的体系,国际责任)。
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1)领土:领土主权和限制(一般和特殊),领土取得的方式(包括传统与现代),南极;(2)海洋法: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公海和海底区域;(3)航空法: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华沙公约),民航安全制度,外层空间制度(营救制度、登记制度和责任制度);(4)环境保护制度(大气、海洋、危险废物、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5)居民制度(国籍、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国际人权法)。
4.对外关系:(1)外交和领事关系:外交机关以及外交和领事的特权与豁免;(2)条约法: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保留、条约的效力(冲突和第三国的问题)、条约的解释和条约的终止;(3)国际争端和平解决:传统和现代的方法、国际法院的职权;(4)战争法:第一部分战争的开始和结束、中立国。
第二部分作战中的规则、作战手段和方法、保护平民、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作战手段与方法是海牙体系,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是日内瓦体系)。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三国法”复习中最容易的,其主要针对的是如何调整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私人主体的争议,应复习的重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主体重点掌握自然人与法人国籍住所的确定,适用的规范——冲突规范以及规范类型,准据法和准据法的适用,在适用冲突规范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和法律规避);2.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主体、法律行为和代理、物权、债权、合同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票据、海商、航空等,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八章及民通意见中的规定);3.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面重点掌握:诉讼和仲裁。
三国法学习笔记_9_9[1]
![三国法学习笔记_9_9[1]](https://img.taocdn.com/s3/m/a4680717866fb84ae45c8d1b.png)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演变1、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与国内法一起构成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与国内法对应而非与国际私法对应。
2、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入。
近代国际法诞生于欧洲,以独立国家兴起为基础。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荷兰人格老秀斯发表《战争与和平》为近代国际法奠定的基础,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父。
我国最早运用国际法的人:林则徐国际法最重要的发展在二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以后。
二、国际法的特点1、国际法的特点:主权平等(1)强制力的依据有所不同A.国内法是国内统治阶级的意志B.国际法是意志协议或者说协议意志(2)立法方式不同A.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B.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
可以是成文法也可是习惯法。
(3)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4)强制方式不同国际法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行动实现2、国际法的法律性A.得到所有国家的承认B.在绝大多数场合被很好地遵守C.绝大部分违背国际法的行为都受到法律追究D.战争、合平、发展等根本性问题不是国际法单独所能解决。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一、国际法的渊源A.国际条约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B.国际习惯两个构成要素:一是物质要素和客观要素,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
一项国际习惯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要素特别是心理要素。
C.一般法律原则D.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国际组织协议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方法。
二、国际法的编纂A.把原有的国际法规则法典化B.对正在形成中的或不明确的规则进行整理和完善。
第三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A.一元论:认为二者同属一个法律体系B.两元论或平行说:认为二者是不同的法律体系,各自有其不同性质、效力根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互不隶属各自独立C.一元与二元这间。
三国法背诵笔记
![三国法背诵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76b65f0cf111f18583d05a4f.png)
国际法部分一、导论1.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条约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国际习惯:国际习惯一旦形成,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一般法律原则:辅助资料包括司法判例、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2. 国际条约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不为要件)(1)缔约主体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缔约能力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约能力,如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不是国际法主体。
缔约权是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
全权证书是一国主管当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完全同意受条约的约束,或完全与条约有关的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
谈判代表要有缔约权,要出示全权证书。
无须全权证书的五种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国家向国际组织或会议派遣的代表(议定在该会议、组织或机关中的条约约文)。
(2)自由同意《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不能被认为是自由同意的情形:错误、欺诈和贿赂、强迫(3)符合强行法规则条约的保留:双边条约不存在保留的问题,多边条约存在保留的问题。
(1)保留范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提出保留: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如《联合国宪章》、《WTO多边协议》);条约仅准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该项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不符。
条约保留的接受和效力图示: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保留的接受和效力(如三国订立的约定)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相应条约条款之间视为不存在接受保留国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适用条约规定条约的效力:条约必须遵守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图示: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才有效设定权利:不反对即有效权利义务取消:原则上须经第三国同意“同意”的形式:义务——不反对权利——书面形式条约的适用:条约冲突解决图示:条约本身规定(如《联合国宪章》,无论其在此之前或之后,宪章的义务应优先)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条约无有效规定 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例:先约 后约 后约生效后:在乙丙两国适用后约;在甲乙、甲丙适用先约;在乙丙、乙丁适用后约;在甲丁之间没有约定。
法考三国法重点汇总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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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三国法重点汇总-回复三国法是指中国历史上著名的《三国志》所记载的关于政治、军事、外交等各方面的法律制度和法规。
在三国时期,中国社会处于动荡不安的时期,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三国各自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来管理国家事务。
下面将详细介绍三国法的重点内容。
一、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在战国时期,各个国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
其中,最著名的有魏国的“法正”,赵国的“杀人渠”,燕国的“灵刑”,齐国的“并兼法”,楚国的“法鉴”等。
这些法律制度统一了刑法、律例、刑罚、审判程序等各个方面的问题。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主要由君主颁布,同时也有《礼记》、《尚书》等经典文献来支持和解释法律。
法律的执行则由国吏和官员来负责。
但是,由于各国之间的权力斗争、冲突等原因,战国法律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完善,经常出现被滥用、歪曲的情况。
二、三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三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主要承袭了战国时期的制度,但也有所调整和改进。
其中,曹魏采取了秦制,主要依据《法经》和《魏律》,律法严厉,但对官家事有较高的宽松度。
蜀汉制定的《刑法令》,侧重于保护农民利益,强调对土地和耕地的保护。
东吴则相对而言比较灵活,依据各种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法律条款。
三国时期的法律实施由君主、政府官员和地方官员共同负责。
君主颁布法令,政府官员执行,而地方官员负责执行具体的法律条文。
此外,司法机构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将秦汉时期的地方官员改变为专门的县令和州县长官,以专门负责审判。
三、三国时期的刑罚制度三国时期的刑罚制度包括:死刑、流刑、徒刑、剥夺财产、弃市、笞刑、徒刑、髡刑等。
其中,死刑主要包括斩首、杀头、诛灭、腰斩、绞刑等,常被用来作为惩罚重罪犯的手段。
流刑通常被用来惩罚犯有重罪但不至于死刑的人,这些人会被流放到边疆地区,被剥夺了家庭和社会地位。
徒刑则用来惩罚轻罪犯,他们需要在监狱里服刑,进行劳力活动。
四、三国时期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三国时期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主要是为了维护农民利益和国家财政的利益。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https://img.taocdn.com/s3/m/aec424a4227916888486d7de.png)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分类不作为防止容忍交战国不得在中立国领土从事战争行为防止其军队及人民侵犯中立国及其人民的财产与权利容忍中立国与对方交战国保持外交和商务关系中立国不得直接或间接资助交战国的任何一方防止在其领土或管辖范围内为交战国准备作战行动容忍交战国对其船舶的临检,对其船上的战时禁制品加以拿捕、审判和处罚XX年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一)对作战手段、方法进行限制的战争法基本原则原则内容“条约无规定”不解除当事国义务在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尚无具体规则的情况下,有关各方也不能为所欲为。
根据战争法中的“马其顿条款”,在国际协定未规定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然受来源于既定习惯、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军事必要”不解除当事国义务交战各方必须遵守战争法规所加诸它的义务,不得以“军事必要”来对抗和破坏战争法规定的义务区分对象原则在战时,必须对不同性质的目标和人员进行区分,并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分别给以不同的对待。
这种区分包括,区分平民与军事人员;区分武装部队中的战斗员与非战斗员;区分有战斗能力的战斗员与丧失战斗能力的战争受难者;区分军用物体与民用物体,以及区分民用目标与军事目标等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原则(1)在战争与武装冲突中应对一些作战手段和方法加以限制。
比如禁止大规模屠杀(2)方法和手段的使用应与预期的、具体的直接军事利益成比例。
禁止损害过分的攻击,以及引起过分伤害和不必要痛苦的作战方法和手段(二)现代国际法对作战方法和手段的限制主要表现1.禁止使用极度残酷的武器武器的作用是使对方的战斗员丧失战争力,如果超越这一程度而使受害者受到极度痛苦甚至不可避免的死亡,此武器即为“极度残酷的武器”。
2.禁止使用有毒、化学和细菌(生物)武器3.限制使用原子武器、氢武器和核武器这些武器都具有大规模杀伤力,但目前国际法还未对核武器的禁止使用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
国际法院在1996年就“使用核武器是否合法”发表的咨询意见认为,一般情况下,使用和威胁使用核武器时违反关于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的,但是,在国家于危及其生死存亡的关头进行自卫的情况下,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是否合法,法院不能作出明确的结论。
三国法-TB速记
![三国法-TB速记](https://img.taocdn.com/s3/m/8548d373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60.png)
使用说明法考量太大,背诵一直是复习中的难点。
每年进入这个阶段都有考生不断地反映背诵资料太厚记不住、前面背后面就忘而且背了做题还是错等问题,为针对性解决这些问题,有了“推背速记”这个产品。
不断地重复是突破背诵关卡的不二法宝,需要有一份精简的背诵资料。
一、这个资料的特点是什么?这个资料由推背速记讲义、速记口袋书组成。
1.精简。
每个科目50页左右(除去后面的总结),刑民会多点。
且覆盖85%以上的考点,核心重点全覆盖,考试只需要记住其中60%就可以过线!2.图示化+案例化。
用推背速记讲义和带背课把核心考点逻辑梳理清楚,串起脉络。
(1)知识点处理多用思维导图、对比表等形式,力求用最简单的方式呈现知识点。
(2)每个知识点后面都标注了考频(10-21年考过的),方便把握考试重点。
(3)知识点后面配上了典型例题,坑点及不好理解的点以例题形式呈现,明确知道陷阱,高效应试!(4)推背速记讲义后面还总结了各科的易混点以及时间、数字等,有助于对比学习,不混。
3.有体系,不散。
配套了觉晓的明星产品――推背图,梳理各个科目的框架和体系,用10张纸左右覆盖完一个科目。
4.多轮复习。
用速记口袋书,推背体系图,零碎时间就可以完成复习。
速记口袋书是一句一句短句,突出记忆关键词,考前每个科目滚3轮以上,确保能记住!二、怎么搭配使用?第一阶段:整体串讲+整体复习1-2轮刚开始学推背速记要用整块时间,大约4小时左右,在职的话就是利用晚上的时间来学习推背速记讲义,配合带背课,再整体复习1-2轮,学习顺序和时间如下:1.先学刑法、民法,一个科目课程约20小时,大约4-5天听完;最后花2天时间用推背体系图复习1-2轮,一个科目约6天。
12.再学刑诉、商法、民诉、行政,一个科目课程12小时左右,大约3天听完;最后花2天时间用推背体系图复习1-2轮,一个科目共计约3天。
3.最后学理论、三国、经知,理论大约6天,三国大约4天,经知大约2天,内容和上述一样。
三国法法律适用口诀(2篇)
![三国法法律适用口诀(2篇)](https://img.taocdn.com/s3/m/82e52472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a7.png)
第1篇一、魏律篇魏律定法度,严明刑罚先。
律令皆详备,轻重判罪端。
二、蜀律篇蜀汉法严明,律例细如丝。
仁政为本源,刑罚亦不轻。
三、吴律篇吴国律法严,刑赏分明判。
海内威声远,法度行天下。
四、三国法适用原则1. 法无明文不罚三国法中,若法律未明确规定,则不予以处罚。
此原则体现了法律的明确性和确定性。
2. 同罪同罚三国法中,对于相同罪行,不论身份、地位,均应同等处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
3. 从旧兼从轻三国法中,在适用法律时,应优先考虑旧法,但如新法对当事人更为有利,则可适用新法。
此原则体现了法律的连续性和人道主义。
4.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三国法中,根据罪行轻重,刑罚也应相应加重或减轻,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人性化。
五、三国法适用口诀1. 魏律篇口诀魏律严明定,刑罚分明判。
律令皆详备,法度行天下。
2. 蜀律篇口诀蜀汉法严明,律例细如丝。
仁政为本源,刑罚亦不轻。
3. 吴律篇口诀吴国律法严,刑赏分明判。
海内威声远,法度行天下。
4. 三国法适用原则口诀法无明文不罚,同罪同罚显。
从旧兼从轻,重罪重罚严。
六、三国法适用案例分析1. 案例一:魏律篇某甲因盗窃被魏律判定有罪,根据魏律,盗窃罪应受刑罚。
由于魏律规定明确,故对某甲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2. 案例二:蜀律篇某乙在蜀汉境内犯下谋杀罪,根据蜀律,谋杀罪应受重罚。
由于蜀律规定仁政为本源,故对某乙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3. 案例三:吴律篇某丙在吴国境内犯下贪污罪,根据吴律,贪污罪应受重罚。
由于吴律规定刑赏分明,故对某丙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4. 案例四:三国法适用原则某丁在三国交界处犯下诈骗罪,根据三国法适用原则,应从旧法处罚。
但由于新法对诈骗罪处罚更为严格,故可适用新法。
这体现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七、总结三国法法律适用口诀,旨在帮助人们了解三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和适用原则。
通过学习这些口诀,可以更好地把握三国法的精神实质,为我国现代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同时,三国法法律适用口诀也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考资料之三国法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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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知识点汇总资料复习三国法第六天:【知识点】1.国际商事仲裁2.国际司法协助3.继承与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重点了解】一、国际商事仲裁1、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应在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
2、在仲裁中,适用法律约定不明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3、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对仲裁请求、反请求申请更改,仲裁庭可接受,也可以提出更改的时间过迟为由拒绝。
4、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证据保全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需要提供担保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5、对于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按照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6、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获得救济。
7、我国政府在加入《纽约公约》时作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互惠保留意味着我国只对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适用《纽约公约》。
商事保留意味着仅对契约或非契约性的商事法律关系引起争议的仲裁裁决适用《纽约公约》。
二、国际司法协助1、送达方式中除了传统的条约、外交等送达方式外,需注意采取邮寄送达要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使用,满 3 个月未收到送达回证也有可能视为送达。
2、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在我国的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3、可以拒绝执行请求书的理由:①不属于职权范围;②会损害主权和安全。
4、外国判决、裁定、裁决需要中国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再予以执行。
仅申请承认的,人民法院也只审查应否承认。
三、继承与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1、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3、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4、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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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1、当事人未选择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2、具体规定:【特征归类记忆方法】(收款方+不动产所在地3个+行为地2个)【法条】:(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收款方)(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收款方)(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不动产所在地)(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不动产所在地)(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收款方)(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收款方)(七)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收款方)(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收款方)(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付款方)★(十)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不动产所在地)(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收款方)(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付款方)★(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收款方)(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行为地)(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行为地)(十六)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收款方)(十七)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收款方)3、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关键词记忆方法】:适用中国法律的包括:1、三个传统的合同(三资合同);2、三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3、承包经营合同;4、外国人购买非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法条】:(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五)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六)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八)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归类记忆方法】:1、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基层法院)2、中院:(地域范围:省会城市、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级别范围:最高院指定) 3、高院;【法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二审由所在地中院管辖)(二)省会城市及直辖市的中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院;(会在题目中作出特别说明)(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院;(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关键字记忆法】:适用案件类型:债、仲、证、法(中国政法的债,呵呵)不适用案件类型:边、房、知【法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六)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1、直接送达:(1)向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2)诉讼代理人(除非明示无权接受);受送达人在(3)向代表机构送达;内地(4)分支机构和业务代办人(需获得授权);2、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和公告送达;(具体情形,尤其是公告送达)3、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已送达:(1)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2)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1、【管辖权行使】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人举证】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
3、【审判程序】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应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由相关民事审判庭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系属公式推导法律适用法条《票据法》涉外规定: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考点梳理第三条国务院,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主席根据其决定做出批准和废除。
外交部负责具体事务。
第七条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1)【政治性条约】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2)【领土条约】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3)【司法协助条约】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4)【法律差异性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5)【议定性条约】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考点梳理1、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外交部为指定的联系机关。
可以根据情况,由公安机关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引渡拘留、引渡逮捕或者引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2、应当拒绝引渡情形:(1)中国人不引渡;(2)已判决不引渡;(3)政治犯不引渡;(4)避难者不引渡;(5)军事犯不引渡;(6)不追责不引渡;(7)受虐者不引渡;(8)缺席判决不引渡;3、可以拒绝引渡情形:(1)中国行使管辖权情形;(2)人道主义不引渡;战时中立的权利与义务考点梳理1、 容忍义务:一般仅限于针对“战时禁制品”;2、 不作为义务:一般是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应尽的义务;3、 防止义务:一般是在其管辖范围内主动地作为;国际经济法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交货 (2)交单、转移货物所有权 (3)担保3、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1)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A 、要求实际履行;B 、交付替代物;C 、修理;D 、减价;E 、解除合同;品质担保:通常使用目的、特定目的、与样品或样式相符、通用包装/足以保全权利担保:所有权(限制)、知识产权(限制) 1、卖方义务 2、买方义务(1)付款:因付款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2)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A、要求履行义务;B、解除合同;(3)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A、中止履行(预期违反合同和分批交货合同);B、损害赔偿(实际损失);C、支付利息;D、免责;E、解除合同;F、保全货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分类归纳记忆法】1、【责任竞合,由正本提单持有人选择侵权或违约,且承运人责任无限制】承运人无单放货或被提货人以伪造提单提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承运人不适用海商法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2、【赔偿额=货物装船时价值+运费+保险费】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3、【非承运人行为而致正本提单持有人无法提货,承运人不承担责任】(承运人免责)(1)卸货港海关或者港口当局要求;(2)到港货物无人申报,被海关变卖处理,或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3)按记名提单托运人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将货物交其他收货人;(4)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即行免责;4、【连带赔偿责任(承运人+提货人)】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托运人可要求承运人依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并持有指示提单的托运人,虽然在正本提单上没有载明其托运人身份,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要求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梳理记忆法】信用证案件考点梳理:(1)银行义务:单单相符、单证相符;A、【开证行独立接受或拒绝不符点】: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是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B、【开证行独立决定联系申请人】: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
申请人是否接受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
C、【开证行独立决定是否付款】:开证行接受不符点,即承担付款责任;不接受不符点,即可拒绝付款(即使开证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银行仍可拒付);(2)信用证关系与基础合同相分离;(3)开证行开证后,即成为最终付款人和首要义务人;(4)除下列情况外,不可拒付免责:【法院开出止付令,且其他银行并未善意付款;】A、信用证欺诈判定:受益人单据造假;受益人货物造假;受益人与他人串通;B、认定欺诈后,法院依然不能止付的: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基于善意进行了付款或承兑;(5) 各个银行的义务和责任各自独立;【保证人不因未被通知修改而免责】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对信用证进行修改未征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只在原保证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和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6) 程序:开立信用证致欠款纠纷委托开立信用证和担保纠纷 如无约定,适用中国法律 信用证项下融资纠纷(7) 当事人申请法院止付时,应对提供可靠、充分的担保;法院必要时可将信用证纠纷与基础交易纠纷一并审理。
(8) 不可转让信用证的修改,应征得开证行的同意。
WTO 争端解决机制考点梳理:(1) 磋商是第一程序,也是必经程序;(2) 专家组审查时,应提出专家组报告,专家组报告一次终局提出; (3) 上诉机构属于常设复审机构,仅审查法律问题; 反倾销程序中价格承诺考点梳理:(1)商务部可提建议但不得强迫; (2)由出口经营者进行承诺;(3)价格承诺不影响反倾销调查; (4)接受则可中断或中止调查并公告。
国际金融领域考点梳理:(1)国际贷款协议的共同性标准条款(陈述和保证、先决条件、约定事项、违约事件) (2)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仅对成员国政府贷款;世行集团:A 、国际金融公司向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重点私人企业提供无须政府担保的贷款或投资;B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提供贷款需要政府提供担保;C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类似于一种政治风险的保险机构,通过向外国投资者提供担保并与世行集团其他机构进行合作来促进国际发展;D 、国际开发协会通过向生产性项目提供贷款,促进欠发达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E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为争端的解决提供调解或仲裁;4、 国际融资租赁(特点: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协议决定是否买断残值或退回):商业全损船货面临共同危险、人为有意造成合理损失和费用、各方分摊注意:损失的赔偿顺序:保险人责任 如无责任,则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如无责任,则买卖双方承担损失,损失分担依据风险分担规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