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定稿)[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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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7年修订)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7年修订)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现状分析及解决办法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现状分析及解决办法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现状分析及解决办法发布时间:2021-05-03T06:09:04.966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4期作者:李思田[导读] 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

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潍坊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摘要: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基于市场机制运作的节能模式,其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并最终实现节能和减少能源费用的节能项目运作模式。

公共机构利用这种节能新机制进行能源管理,是公共机构通过科技节能手段降低能耗、节约财政资金的有效措施,非常值得推广。

因此,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引进和实施,对本单位的用能管理具有积极的意义。

本文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理论分析等方法,弄清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含义及其意义。

在此基础上通过实证参考,并结合现状,提出几条推进过程中对能源实施精细化管理的措施办法,供已探讨研究。

关键词: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现状分析;解决办法为积极推行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现就公共机构(部分地区市级及以下)合同能源管理现状及有关问题研究分析如下: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内涵、实施背景及要求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

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在发达国家已经推行多年。

2008年国务院颁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指出,政府机构要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各级节能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明显成郊,提高全社会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认知度和认同感。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最新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最新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最新一、合同基本信息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服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要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通过能源管理和节能技术的应用,实现公共机构的能源利用效率提升,降低能源消耗,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合同范围项目内容:1.1 能源审计与评估1.2 节能改造方案设计1.3 设备采购与安装1.4 运行管理与维护1.5 能效监测与评估四、双方权利与义务甲方权利与义务:1.1 提供必要的项目支持与协助1.2 及时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1.3 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估1.4 提供相关的资料与数据乙方权利与义务:2.1 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与支持2.2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项目任务2.3 对甲方提供的资料保密2.4 提供项目进展的定期报告五、合同金额与支付方式合同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2.1 首付款:合同签署后支付百分之___2.2 中期款:项目中期完成后支付百分之___2.3 尾款: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百分之___六、项目进度与验收项目进度安排:1.1 项目启动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中期检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 项目验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验收标准:根据合同约定的目标和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出具验收报告。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及项目实施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及项目实施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及项目实施作者:张志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节能减排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新能源商会法律顾问“十二五”时期国家把大幅度降低能源消耗强度、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重要的约束性指标,并将强化各项政策措施。

公共机构节能不仅是节能减排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公共机构节能具有重要示范和指导作用。

但是许多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面临节能改造资金不足问题。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市场化的节能机制,为公共机构不增加投入但又实现节能目标提供了解决方案。

那么,当前国家关于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何,合同能源管理如何实现零投资节能,具体操作流程如何,如何控制项目风险就成为公共机构关心的问题。

本文在疏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针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说明。

一、公共机构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法律依据1、公共机构的节能义务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该法将公共机构节能与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并列,对公共机构节能作出专门规定,要求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

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条例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下发财建[2011]20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15%”。

最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最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最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最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 * 节约能源法》、《 *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公共机构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提出改进用能方式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议和意见的行为。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可由公共机构自行或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或由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坚持“全面客观、突出重点、量化细化、安全保密”原则。

第四条 *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全国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推进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能源审计工作内容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工作计划,并与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用能标准制定等工作相衔接。

第六条年能源消费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每5年应开展一次能源审计,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级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一)年能源消费总量占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比重排前10%的;(二)与上一年度相比年度能源消费量增长超过20%的;(三)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四)其他有必要实施能源审计情况的。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全文)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全文)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已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八月一日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节能规划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资源消费总量,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X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达4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150万千瓦以上或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

第三条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在省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开展全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上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开展本级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配合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要根据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机构制定的节约能源资源规划、每年制定和实施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节能工作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明确专人负责,切实推进节约能源资源确保完成节能目标。

重点用能单位应将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人员报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动后,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名录库,结合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每年初对名录库进行更新维护,并报送上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六条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9149-X)等标准的要求,配备和使用能源资源计量器具,实行分类、分户、分区计量。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对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提高用能管理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最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最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最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最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 * 节约能源法》、《 *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公共机构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提出改进用能方式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议和意见的行为。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可由公共机构自行或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或由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坚持“全面客观、突出重点、量化细化、安全保密”原则。

第四条 *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全国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推进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能源审计工作内容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工作计划,并与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用能标准制定等工作相衔接。

第六条年能源消费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每5年应开展一次能源审计,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级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一)年能源消费总量占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比重排前10%的;(二)与上一年度相比年度能源消费量增长超过20%的;(三)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四)其他有必要实施能源审计情况的。

公共机构 合同能源管理 案例

公共机构 合同能源管理 案例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案例随着能源消耗的不断增长,全球关注能源管理的重要性也越来越高。

在此背景下,合同能源管理(CEM)作为一种有效的能源管理方式被越来越多的公共机构所采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阐述公共机构如何实现CEM,以期为更多的公共机构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一步:确定能源管理需求在开展CEM前,首先需要明确自身的能源管理需求,并制定相应的目标和计划。

例如,某个公共机构可能面临能源消耗过高、能源设备老化需要更新、能源价格波动等问题。

因此,该机构需要制定能源消耗降低、设备更换和节约能源成本等方面的目标。

同时,需进行能源评估,并通过能源管理系统来监控能源使用。

第二步:选择CEM服务商选择一个可靠的CEM服务商非常重要。

服务商需要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技能,能够为公共机构提供定制化和一站式的CEM服务。

此外,服务商还需要能够帮助公共机构制定能源管理策略和计划,并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三步:实施节能措施一旦确定了CEM服务商,就需要开始实施节能措施。

这些措施可能包括:- 换热量回收:回收设备废热以减少能源消耗。

- 安装能效更高的设备:安装更加高效的照明、空调和水暖设备以减少能源消耗。

- 实施能源管理计划:确保能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为公共机构节约能源成本。

第四步:实施能源监控和评估在CEM实施过程中,公共机构需要使用能源监控和评估系统来确保项目的进展和可持续发展。

该系统可能包括:- 数据采集和监控:监测能源使用情况并随时提供数据。

- 数据分析和报告:对数据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能源消耗情况,并生成监控和评估报告。

综上所述,CEM是一个非常有效且可持续的方式,公共机构可以通过CEM来实现能源消耗的降低和能源成本的节约,同时保证公共服务的稳定运作。

因此,越来越多的公共机构正在关注和实施CEM,并通过这种方式来实现可持续发展。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暂行办法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暂行办法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暂行办法**Public Institution Contract Energy Management Interim Measures** To promote the efficient use of energy in public institutions and achiev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Contract Energy Management in Public Institutions have been formulated. These measures aim to establish a market-based mechanism for energy conservation in public sector entities, encourage the adoption of advanced energy-saving technologies and management methods, and ultimately reduce energy consumption and emissions.Under this framework, public institutions enter into contracts with professional energy service companies (ESCOs) to implement energy-saving projects. The ESCOs are responsible for investing in, operating, and managing the energy-saving facilities, while sharing the economic benefits generated from the reduced energy consumption with the public institutions. This arrangement not only alleviates the financial burden on public institutions but also ensures the effectiveness and sustainability of the energy-saving measures. The Interim Measures outline the principles, procedures, and responsibilities involved in contract energy management. They specify the requirements for selecting and evaluating ESCOs, the contracting process, project implementation and monitoring, as well as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The measures also emphasize theimportance of transparency and accountability in the entire process, ensuring that all parties involved adhere to the agreed terms and conditions.By implementing these Interim Measures, public institutions can leverage the expertise and resources of ESCOs to improve their energy efficiency and reduce environmental impacts. This approach not only benefits the institutions themselves but also contributes to the overall goal of promoting a green and low-carbon society.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为推进公共机构能源的高效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机构节能合同能源管理核算方案

公共机构节能合同能源管理核算方案

公共机构节能合同能源管理核算方案在当今社会,能源管理对于公共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有效控制能源消耗、降低能源成本、减少环境影响,越来越多的公共机构开始采用节能合同能源管理(ESCO)模式。

本文将深入探讨公共机构节能合同能源管理的核算方案,揭示其关键特点、实施步骤以及应对挑战的策略。

1. 节能合同能源管理简介节能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通过第三方服务商(ESCO公司)为公共机构提供的综合能效解决方案。

其核心目标在于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措施,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同时确保公共机构的基础设施正常运行。

ESCOS通常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能源审计、技术改进、设备更新以及长期的能效监测与维护。

2. 核算方案的基本框架2.1 能源数据收集与分析为了有效管理能源消耗,需要收集和分析公共机构的能源数据。

这包括电力、天然气、水资源等各种能源的使用情况,通过建立详细的能源消耗档案,确定各项能源消耗的基准线。

2.2 能源评估与诊断在数据收集的基础上,ESCO公司进行能源评估与诊断,分析公共机构的能效瓶颈和潜在的节能改进空间。

通过技术手段如能源模型和系统优化,确定实施节能措施的具体方向和优先级。

2.3 节能措施设计与实施根据评估结果,ESCOS制定详细的节能措施设计方案,包括技术更新、设备改造、运行优化等多方面的改进措施。

在设计阶段,需要考虑到公共机构的实际运行需求和预算限制,确保节能措施的可行性和经济性。

2.4 绩效保证与持续监测节能合同能源管理的关键在于绩效保证与持续监测。

ESCO公司与公共机构签订长期合同,承诺在合同期间内实现一定的节能目标和能效改进效果。

为了确保这些承诺的实现,需要建立有效的监测与反馈机制,定期对节能效果进行评估与核算,及时调整和优化节能措施。

3. 实施步骤与关键成功因素3.1 合作伙伴选择与合同签订在选择ESCO公司时,公共机构需要综合考虑其技术实力、项目经验、服务能力以及合同条款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财建〔2010〕249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001]

财建〔2010〕249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001]

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附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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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2017年修正)

浙江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2017年修正)

浙江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14•【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浙江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2017年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将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宣传培训、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能源审计等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做好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工作计划,加强公共机构节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节能技术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指导有关部门、公共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应当结合本系统特点,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的公益性宣传。

公共机构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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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本协议确认甲方和乙方之间关于________________的合作安排。

合作内容2.1 双方同意合作完成________________项目,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

2.11 甲方负责提供________________。

2.12 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和标准,执行________________。

权利和义务3.1 甲方保证其提供的________________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

3.1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指示,合理使用和管理所提供的________________。

3.12 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期限与终止4.1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________终止。

4.11 若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办法。

保密条款5.1 双方同意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泄露涉及商业秘密或敏感信息。

5.11 保密义务自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继续有效。

费用支付6.1 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甲方提供的________________费用。

6.11 甲方应提供详细的费用清单和发票。

知识产权7.1 甲方保留所有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

7.11 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侵犯甲方的知识产权。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8.1 本协议受____________(法律)管辖,并依照其解释和执行。

8.11 若因本协议引起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应提交至协议管辖地的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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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浙江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公共机构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公共机构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等服务,节能服务公司从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获得收益的运作模式。

第三条合同能源管理类型主要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等类型。

第四条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鼓励公共机构新建建筑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管理服务。

第六条节能服务公司在本区公共机构中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区相关财政补助政策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享受。

第二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在我区实施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必须是在国家和省、市发改或经信部门审核备案的专业化节能服务企业。

第八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按本办法统一制定规划,指导本系统内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采用集中办公或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可采用由其中一家单位牵头或多家单位共同参与的模式来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九条同一系统内多个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可以形成一个系统项目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某个下属公共机构作为项目招标主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十条公共机构对纳入部门预算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进行政府采购管理,具体按《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2014〕25号)执行,品目代码为C0907(详见《浙江省2015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原则上采取以下程序实施:
(一)项目的评估。

启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之前,公共机构应当邀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技术方案、成本投入、基准能耗、预计节能量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期限等进行评估。

(二)项目的审核、审批和采购。

单个项目需支付的年节能效益超过20万元或需支付的总节能效益超过120万元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评估报告须经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后报送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公共机构将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至区招管办审批,由区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集中采购。

其余项目,由公共机构自行采购。

(三)项目的采购。

区招投标交易中心负责组织集中采购,产生中标节能服务公司。


年内中标3个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将不能再参与我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招标采购活动,直至至少完成其中2个中标项目。

原则上,项目评审方式以综合评分法选取最优节能改造方案,最优方案的制定单位即为节能改造实施单位。

(四)项目合同的签订和备案。

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细化条款,签订合同,7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组织政府采购的项目,依法另行报区招管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五)项目的实施。

节能服务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按计划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购置节能设备,落实节能改造,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

公共机构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聘请工程监理等专业机构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理。

(六)项目的验收。

在项目验收前,节能服务公司应当组织对公共机构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确保项目及物业正常运行。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改造完成后,由公共机构组织验收,检查工程质量、节能服务公司投入资金、设备实际运行效果等。

(七)能源费用预算的确定。

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后,在项目范围内未新增或减少大功率设施设备、用能面积和用能人数的情况下,由
区财政局按合同条款核定下一年度能源费用预算。

在项目范围内新增或减少大功率设施设备、用能面积和用能人数时,以实际能耗增减量为依据,结合合同条款核定能源费用预算,必要时可由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评估意见。

(八)节能服务费的支付。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期内,可以根据节能量和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服务费用,该服务费用视同能源费用列支。

节能改造正常运行一年后,第一年的节能效益认定须由公共机构、节能服务公司和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共同签字认可。

(九)节能量复核。

合同期内,根据设施设备使用特性,节能服务公司须配合公共机构进行实际节能量测定。

若实际节能量与合同节能量有较大出入时,双方应协商解决,或由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测算后修正。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须积极协调物业管理公司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关系,为项目实施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节能改造后不得降低公共机构相关设备的使用效果,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公共机构应将节能改造完成情况、运行情况、节能服务公司信用情况等报送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建立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诚信企业库,对改造后节能效果不好、工
程质量不合格或导致其他负面反响强烈的企业,将禁止参与我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标。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和省、市有关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范要求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一般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和节能量。

(二)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效益分享比例、分享期限、投资额度、施工工期、设备寿命周期等指标。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能耗基准确定原则,节能量与相应的节能效益的认定及验证复核办法。

(四)节能改造后的日常运行管理和设备维修保养。

(五)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期内,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节能改造项目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三章能耗基准的确定和节能量的认定审核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确定能耗基准。

(一)对于具备可分项计量的项目,正常运行时间三年以上的,能耗基准可由改造前三年的年
平均能源消耗量确定;正常运行时间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能耗基准可由改造前一年的月平均能源消耗量确定。

(二)对于不具备可分项计量的项目,能耗基准可由公共机构组织项目节能服务公司、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等相关单位共同核定。

能耗基准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峰谷电价标准及项目年度用能自然增减量。

第十六条承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和专家,不得同时承担该项目及其关联项目的节能量审核。

对因天气等不确定外界及环境因素造成实际节能量与预期节能量有较大差距的,可采用合同约定系数对实际节能量进行调整。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前涉及原有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处置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相关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工作。

第十八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共机构无偿赠予并移交节能设备、管理系统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和技术档案等。

公共
机构取得的相关资产应做好资产登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合同协议模板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可作为公共机构合同节水管理的参考依据。

实施合同节水管理项目前,应做好水平衡测试,排除管网漏失等工作。

第二十条公共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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