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惩罚性赔偿案例集锦
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专题报道Topic案例一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 构成经营者“明知”——李某与某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食品已过标明的保质期,但经营者仍然销售,消费者主张食品经营者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者“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要案情2018年10月22日,李某在某购物广场购买“呛面馒头”一袋,该商品外包装载明该食品保质期至2018年10月20日。
购买后发现该食品为过期食品。
李某认为该购物广场的销售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给予原告赔偿金1000元。
判决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为主张其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向法院提交了购物发票、照片、商品实物,原告证据已经形成锁链,作为消费者其已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
现案涉商品出售的日期已经超过保质期,应当认定某购物广场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原告主张赔偿款1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判决某购物广场退还李某货款并支付李某赔偿金1000元。
司法解释相关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七)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食品安全法治十大案例
食品安全法治十大案例
以下是一篇关于食品安全法治十大案例的文章:
嘿,朋友们!今天咱要来聊聊食品安全法治的十大案例,这可都是与咱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事儿啊!你想想,要是吃的东西不安全,那得多闹心呀!
先说说那个“毒奶粉”事件吧!那可真是让无数家长揪心啊。
好好的孩子,就因为喝了有问题的奶粉,健康受到那么大的威胁,这多让人愤怒啊!这就像是有人在咱的心尖上扎了一刀似的。
那些不良商家怎么能这么黑心,为了赚钱啥都不管不顾了?这难道不是在坑害咱老百姓吗?
还有那个“地沟油”的事。
哎呀呀,一想到那些从下水道捞出来的脏油,又被端上了餐桌,就觉得胃里一阵翻涌!这就好比是把垃圾硬塞给咱吃呀!那些用这种油的饭店,你们的良心不会痛吗?
再看“注水肉”的案例,好好的肉非得注水,这不是坑人吗!就跟给气球打气一样,把那水分注进去,重量是上去了,可质量呢?咱老百姓买回去的到底是肉还是水啊!
这些案例不就是在给我们敲警钟吗?食品安全多重要啊,这可是关系到咱们每个人的健康呢!咱不能任由这些坏家伙乱来呀!咱得拿起法律的武器,让他们知道乱来是要付出代价的!就像那句话说的,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那些违法的人,终究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我就不信了,还治不了他们啦!这些案例就是在告诉我们,对于食品安全,绝对不能掉以轻心。
我们每个人都要睁大眼睛,好好监督,让我们的餐桌变得安全又放心!你说是不是?
观点结论:食品安全法治十大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要重视食品安全,同时运用法律手段严惩违法者,共同守护我们的餐桌安全。
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案例分析
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案例分析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威胁。
为了维护公众的健康和利益,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违法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典型的食品安全问题案例,来深入了解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罚。
一、案例一:以次充好的食品某食品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过期食材,并在标签上虚构了生产日期,以次充好,误导消费者。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1条的规定,即“生产者不得对食品进行标注、标牌等不真实、虚假的宣传,或者不按照标注宣传的进行生产。
”根据该法规,该食品公司将会面临罚款和行政处罚的处罚措施。
二、案例二:添加违禁添加剂的食品某餐饮店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将违禁添加剂掺入食品中,这种行为致使多名食客出现食物中毒的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 条的规定,制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刑法的相关罪名。
该餐饮店的行为被认定为刑法中的“制造有毒、有害食品罪”,将面临牢狱之灾并处罚款。
三、案例三:销售过期食品某超市在陈列货架上明知摆放了过期的食品,却仍继续销售给消费者,导致部分消费者食用后出现不适症状。
该超市的行为也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5条的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面临督促改正、罚款等处罚措施。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销售的,可以处以罚款等处罚。
因此,该超市将被处以罚款,并要求整改。
四、案例四:擅自添加药物的食品某食品制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擅自添加了处方药物,以提高食品的美味度。
这种行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8条的规定,即“生产者不得以技术要求等为由,非法添加药物、农药、添加剂等添加物品。
”也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法律]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典型案例
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典型案例—郭某诉某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案(一)简要案情2021年11月17日,郭某向某经营部购买某品牌白酒2件12瓶,并支付货款11160元。
2021年11月23日,郭某再次向某经营部购买某品牌白酒2件12瓶,并支付货款10937元。
后郭某怀疑其购买的白酒为假酒,遂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某白酒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书》,表明上述某品牌白酒并非该公司生产,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郭某起诉某经营部,要求退还购酒款并支付购酒款十倍的赔偿金。
(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某经营部销售的某品牌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食品,标注虚假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某经营部作为食品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食品,不能证明食品来源合法,也未尽到进货审查义务,应当退还货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某经营部关于其所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未对原告造成人身损害,只侵犯了某白酒公司的商标权,不应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抗辩不成立。
郭某购买白酒属于生活消费行为,其请求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判决某经营部退还郭某货款22097元并支付郭某赔偿金220970元。
《食品安全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即在延续原十倍赔偿的基础上,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赔偿金额的底线。
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应正确认识“十倍”或“三倍”赔偿以及赔偿底线的适用条件,不能将所有的“问题食品”都纳入其中。
营养标识违规必须十倍赔偿【案例】刘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了10瓶某品牌的奶茶。
回家后刘女士发现,该奶茶的产品配料表中虽然标示配料中含有“氢化植物油”成分,但却没有在产品营养成分表内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遂以奶茶预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为由,要求超市给予十倍赔偿。
超市予以拒绝,理由是奶茶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厂家资质与检测报告齐全,是否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不属超市过错。
【评析】超市应给予十倍赔偿。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规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本案所涉奶茶明显与之相违。
而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第26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第67条指出: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的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超市明知销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已经实际销售,自然难辞其咎。
使用废止标准必须十倍赔偿【案例】郭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两袋大米。
大米外包装袋上写明生产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产品执行标准为NY5115-2008。
经上网查找,郭女士发现该标准早在2013年6月26日就已经被废止,且于去年1月1日停止施行,遂要求超市作出十倍赔偿。
但超市认为,使用已废止标准属实,但大米质量合格,故不在十倍赔偿之列,且大米并非其所生产,郭女士想要获得赔偿,也只能找大米的生产厂家索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一、食品安全问题1. 案例一:某食品公司生产的牛奶中被检出有毒物质。
消费者购买该牛奶后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导致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消费者通过起诉获得了赔偿,并迫使该公司改善其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系统。
2. 案例二:某餐厅提供的食物中被检出有违禁添加剂。
消费者购买该食物后发生过敏反应,导致消费者需要紧急就医。
消费者通过诉讼追究了该餐厅的责任,并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二、虚假广告问题3. 案例三:某化妆品公司推出一款声称可以实现祛斑效果的产品,但消费者购买并使用该产品后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消费者起诉该公司,要求退款并获得赔偿,最终赢得了官司,该公司被迫赔偿并改善了宣传广告的内容。
4. 案例四:某汽车销售商在广告中夸大了车辆的燃油经济性能,误导了消费者。
消费者购买了该车辆后发现实际燃油经济性能与广告中描述的有很大差距。
消费者将该销售商告上法庭,最终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三、产品质量问题5. 案例五:某电器品牌生产的洗衣机频繁出现故障,消费者多次维修却无法解决问题。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退货并获得赔偿。
该品牌被迫改进产品质量,并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案例六:某手机品牌生产的手机在短时间内频繁出现屏幕发黑的问题。
消费者通过维权途径要求更换或退款,并成功获得了满意的解决方案。
该品牌被迫改进了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四、不合理条款问题7. 案例七:某银行在信用卡合同中设置了过高的违约金,且未明示相关费用的具体信息。
消费者因逾期还款而被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导致消费者负担极重。
消费者向法院起诉该银行,最终胜诉并迫使该银行修订了相关合同条款。
8. 案例八:某房地产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设置不公平条款,超过法定比例索取定金,限制买方权益。
被损害的消费者起诉该开发商,最终成功改变了合同条款,并赢得了合理的赔偿。
五、服务质量问题9. 案例九:某快递公司因操作失误导致消费者包裹损坏或丢失。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并迫使该快递公司提升了服务质量和操作流程。
2023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
2023 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2023 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裁判要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其次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担当惩罚性赔偿的要件包括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
此处经营者“明知”的认定,应限定为“有意”和“重大过失”。
对于进口食品而言,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已经对进口食品作出“检验合格准予进口”的行政许可后,该行政行为对食品经营者具有信任利益。
食品经营者在依法履行了相关查验义务及与其经营范围、经营力量相适应的必要审查义务时,不能认定食品经营者构成“明知”,不应担当 10 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视治理。
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一百四十八条其次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 10 倍或者损失 3 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缺乏 1000 元的,为 1000 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案情概况】2023 年8 月23 日,刘某在南京苏宁易购公司购置了 25 盒沃格尔浆果麦片,消费总计 1220 元,该麦片外包装标示配料中写明含有亚麻籽。
在中国药典 2023 版第一部中记载了亚麻籽为药材。
亚麻籽不在我国国家卫生和打算生育委员会公布的食品原料、一般食品名单中,也不在该委员会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
刘某遂以涉案麦片添加亚麻籽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起诉要求苏宁易购公司退货退款并担当 10 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吃到异物赔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市民张某在一家餐厅用餐时,不慎将一块鸡肉骨头吞入喉咙,导致窒息。
经紧急救治,张某最终脱离生命危险,但身体仍留下严重后遗症。
事后,张某向餐厅提出赔偿要求,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
张某遂将餐厅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餐厅是否应当对张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餐厅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未确保食品的安全,导致张某食用异物并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如下:1.餐厅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义务确保所提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避免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人身损害的异物。
本案中,餐厅提供的鸡肉中含有骨头,且未提前告知顾客,导致张某在食用过程中发生意外,餐厅存在过错。
2.张某在食用过程中不慎吞入异物,导致窒息,身体受到损害,餐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关于赔偿金额,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张某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最终判决餐厅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解析1.食品安全责任本案中,餐厅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义务确保食品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生产经营。
餐厅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未对食品进行严格检查,导致食品中含有异物,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赔偿金额确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
本案中,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充分考虑了张某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实际损失,以及餐厅的过错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3.警示意义本案警示广大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的安全。
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用餐过程中,注意观察食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国外食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7年12月,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一位名叫埃米·海瑟的女士在麦当劳购买了一杯咖啡,因为咖啡过热,导致她嘴部烫伤。
事后,海瑟女士将麦当劳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以及律师费等共计25万美元。
此案引起了美国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了一个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案例。
二、案件经过1. 埃米·海瑟购买咖啡后,在喝咖啡的过程中,咖啡溅到了她的嘴部,导致烫伤。
海瑟女士表示,咖啡的温度远远超过了麦当劳的官方标准,给她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2. 麦当劳方面表示,咖啡的温度在85℃至88℃之间,属于正常范围。
此外,麦当劳还强调,顾客在购买咖啡时,都会收到一份小卡片,上面明确说明了咖啡的温度。
3. 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咖啡温度的标准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麦当劳方面表示,咖啡的温度是根据国际标准制定的,而海瑟女士则认为,咖啡温度过高会对顾客造成伤害。
4.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麦当劳咖啡的温度进行了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麦当劳咖啡的温度在88℃至93℃之间,超过了麦当劳官方标准。
5. 2011年,法院最终判决麦当劳败诉,要求麦当劳支付给海瑟女士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以及律师费等共计3.5万美元。
三、案件影响1. 此案引发了美国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关注。
许多消费者开始关注食品的温度、包装等问题,以确保自己的饮食安全。
2. 麦当劳方面在案件结束后,对咖啡的温度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加符合消费者需求。
3. 此案提醒了食品企业,要关注消费者的权益,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消费者权益。
四、案例分析1. 食品安全是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问题。
此案中,麦当劳咖啡温度过高,给消费者带来了安全隐患。
这充分说明了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
2. 食品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要关注消费者的权益,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3. 消费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关注食品的温度、包装等问题,以确保自己的饮食安全。
[法律] 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精神的典型案例
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精神的典型案例—张某诉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16年2月20日,原告张某在被告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购买了6枚熟散装咸鸭蛋,每枚单价人民币2.20元,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23日,保质期为180天。
原告同时通过银行卡刷卡支付6次,由被告同时分别开具6枚咸鸭蛋购物小票6张。
该批咸鸭蛋已过保质期1天。
2月21日,原告又在被告处购买了相同批次的40枚咸鸭蛋,同时通过银行卡刷卡支付40次,由被告同时分别开具40枚咸鸭蛋购物小票40张。
该批咸鸭蛋已过保质期2天。
原告以46枚咸鸭蛋均已过保质期为由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经调解未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101.20元,并由原告退还被告46枚咸鸭蛋;由被告按照每枚最低赔偿1000元计算共计赔偿46000元。
(二)裁判理由及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46枚咸鸭蛋,购买当时均已过保质期,故原告以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退款退货,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被告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另,双方虽就同一批次相同过期食品结算了46次,但被告系与张某同一消费者进行交易,而非与不同消费者进行交易。
张某于2日内分46次结算购买46枚咸鸭蛋,并据此主张按照每枚咸鸭蛋赔偿1000元为标准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共计46000元,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精神不符,亦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予以支持。
张某购买46枚咸鸭蛋所支付的总金额为101.20元,未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应当以总金额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
因此,审理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101.20元,赔偿原告1012元;原告返还被告熟散装咸鸭蛋46枚。
(三)典型意义购买者故意在单次交易中进行数次或者数十次小额付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应按一千元计算的规定,请求每次结算赔偿一千元,按结算次数累计计算惩罚性赔偿金,不符合消费者通常交易习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精神不符。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000元案例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000元案例案例背景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3条明确规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赔偿标准为损失的十倍。
在这一法规的指引下,不少消费者开始对食品安全问题产生更大的关注,同时也给食品生产经营者带来更严格的责任。
本文将介绍一起关于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000元的案例。
案例描述某市民小张购买了一款名为“健康果汁”的产品,在饮用后出现了严重的食物中毒症状。
经过就医确认后,医生证实是由于食用该果汁引起的食品中毒。
小张随即向生产商提出索赔要求,并参照食品安全法94条的规定要求赔偿1000元。
生产商的回应生产商最初做出拖延和推诿的回应,并未接受小张的索赔要求。
小张随即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并提供了相关医疗证明及购买凭证等证据。
案件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核实,确认果汁产品存在安全问题,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
最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裁定,要求生产商对小张进行十倍赔偿,共计1000元。
同时,生产商也被要求对产品进行召回和整改。
结果分析本案例充分展现了食品安全法的严格执行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决心。
十倍赔偿制度不仅有效惩罚了违法生产商,也警示了其他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产品安全。
同时,消费者也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对食品安全问题保持警惕,如果发现问题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启示与建议食品安全是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保障食品安全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需要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努力。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购买,保留购物凭证等证据,并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及时举报和维权。
企业则要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遵守法规规定,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结论通过本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食品安全法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食品生产企业合法经营的重要作用。
希望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执行,能够构建更加安全可靠的食品市场,让广大消费者放心安心地选择食品,推动我国食品安全水平的不断提升。
关于饮食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9年10月,李某在某市某餐饮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就餐时,食用了该公司提供的宫保鸡丁。
就餐后不久,李某感到腹部疼痛、恶心、呕吐等症状,疑似食物中毒。
经医院诊断,李某患有急性肠胃炎。
经过治疗,李某的病情得到缓解,但身体仍感不适。
为此,李某要求餐饮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1. 餐饮公司提供的宫保鸡丁是否含有致病微生物?2. 餐饮公司是否尽到了食品安全管理义务?3. 餐饮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审理过程:一、案件受理李某于2019年11月向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对餐饮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餐饮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抽取了宫保鸡丁样本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宫保鸡丁样本中存在大肠菌群超标的情况。
二、法院审理1. 食品安全鉴定法院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对宫保鸡丁样本进行食品安全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宫保鸡丁样本中存在致病微生物,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 食品安全管理义务法院审理查明,餐饮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原料、加工过程、销售过程等进行严格管理。
然而,餐饮公司在此次事件中未能提供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也未对宫保鸡丁的原料来源、加工过程进行有效监控。
3. 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负有赔偿责任。
鉴于餐饮公司未能提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且宫保鸡丁样本中存在致病微生物,法院认定餐饮公司存在食品安全管理缺陷,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餐饮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食品安全责任纠纷案。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食品经营者必须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烤肉店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名为“烤天下”的烤肉店,自开业以来因其独特的口味和优质的服务在本地颇受欢迎。
然而,随着生意日益兴隆,一系列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
本案例将围绕烤肉店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几个典型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一:食品安全问题1. 事件概述近日,消费者李先生在“烤天下”用餐后,发现食用烤肉时口腔内出现异样,疑似食用了变质的食物。
李先生随即向店方提出投诉,要求赔偿损失。
店方则辩称,已尽到食品安全义务,此次事件为偶然情况。
2. 法律分析(1)食品安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对食品质量负责。
(2)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食品污染引起的纠纷,消费者可以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明。
(3)赔偿范围:《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因食品安全问题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3. 案例评析本案中,消费者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烤天下”用餐后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店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店方辩称已尽到食品安全义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说法。
因此,消费者胜诉的可能性较大。
三、案例二:劳动争议1. 事件概述“烤天下”员工张女士因工作原因与店方产生纠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店方则认为,张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2. 法律分析(1)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3. 案例评析本案中,若张女士与店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店方应支付经济补偿。
若店方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证明其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若店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今天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希望大家会喜欢,同时也希望给你们带来一些参考的作用!01、网络商铺售假应对网络平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某宝网络公司诉姚某服务合同纠纷案主要案情2007年9月,姚某在某宝网上注册会员,并与某宝网络公司签订《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经营名为“某某宠物”的店铺,销售各类猫粮等宠物用品。
《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商家不得在某宝平台上销售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商品,以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
如商家的行为使某宝及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商家应当赔偿某宝网及其关联公司的全部损失。
2016年4月22日,某“买家”在姚某开设的店铺购买某品牌的幼猫粮一袋,实付人民币99元。
上述商品鉴定为假货。
某宝网络公司遂以姚某违反某宝平台服务协议且造成其商誉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姚某予以赔偿。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宝网络公司、被告姚某签订的《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如被告的行为使某宝网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应当赔偿某宝网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上述全部损失。
被告以掺假的方式持续在某宝网上出售假货,其行为不仅损害了与商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降低了消费者对某宝网的信赖和社会公众对某宝网的良好评价,对某宝网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故被告应当就此予以赔偿,法院综合考虑姚某经营时间、商品价格和利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100,000元。
点评近来年,在各类网络平台上开设网络商铺成为不少经营者必不可少的经营渠道。
网络商铺与传统线下商铺的区别,就是商品不可现场辨识,只能凭借网上店家的宣传页面等辨别商品的品牌、型号等基本产品信息。
于是,有些网络商铺利用这种差别,在出售商品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在大数据背景下,电商平台在信息掌握、技术力量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特别是随着电商平台的发展逐渐成熟,主动进行假货治理的需求日益迫切。
食品安全法500元赔偿
食品平安法 500元赔偿从今天起,新版《消法》将正式施行。
对于消费者非常关注的经营者欺诈赔偿问题,新版《消法》特别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将“退1赔2”改为“退1赔3”,并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展了确定。
但对于消费者来说,购置不同类别的商品完全可以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
昨天,记者邀请南京工商部门人士详细解读了其中的“别别窍”。
非食品:167元以下可索赔500元,167元以上可索赔3倍【案例】去年,市民李小姐买了一个台式电脑,专门要求商家配置了某品牌的显卡,内存条等,并要求商家在出货单上详细写明。
后来电脑出故障维修时,李小姐被告知显卡竟是另一个杂牌的。
秦淮工商调查后认为,商家欺诈,要求其给予李小姐原显卡价格的2倍赔偿,并负责将电脑上的显卡更换成原先约定的品牌,且更换成新的同款电脑。
【解读】经营者欺诈“两倍赔偿”是老版《消法》中的规定。
新版《消法》第55条那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置商品的价款或者承受效劳的费用的3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缺乏500元的,为500元。
也就是说,假设商品或效劳的价款小于500元的1/3(约167元)的,消费者就可以不再要求“3倍赔偿”,而可以直接索赔500元。
食品:50元以下可索赔500元,50元以上可索赔10倍【案例】孙小姐在超市购置了一款泰国大米,原价10.5元/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
同时,又买了1公斤苹果,苹果原价15.5元/公斤,促销价10.1元/公斤。
但孙小姐回家后查看对账单才发现,大米和苹果均是按原价进展结算的,认为超市欺诈,遂找到超市要求给予2倍赔偿。
【解读】根据新版《消法》规定,消费者在遭遇欺诈时,假设适用其他法律索赔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法律维权。
比方,在购置食品遇价格欺诈时,消费者可以根据《食品平安法》相关规定,向消费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但假设食品价款低于50元的,适用《食品平安法》的10倍赔偿显然没有新《消法》规定的赔偿下限500元多,那消费者可以选择适用新《消法》索赔;相应的,假设价款高于50元的,适用《食品平安法》的10倍赔偿力度就大多了。
食品安全处罚到人案例
食品安全处罚到人案例
哇塞,咱今天就来讲讲那些食品安全处罚到人的精彩案例!你知道吗,食品安全那可是关系到咱每一个人的大事啊!
就说前阵子有个做食品加工的老板,他呀,为了多赚点钱,那可真是不择手段啊!在制作食品的过程中竟然偷偷添加一些有害的化学物质,他这不是拿大家的健康开玩笑嘛!这就好比有人在你的宝藏箱子里偷偷放了毒药,可真够可恶的!难道他就没想过吃了这些食品的人会怎么样吗?后来呢,被监管部门发现了,那可没跑了,直接就重重地罚了他,让他为自己的行为买单!这就对了嘛,这种人就该受到惩罚!
还有一个例子,有个餐馆的老板,对食材的采购那是相当不负责啊!买那些过期的、质量差的食材来给顾客做菜,你说气不气人!这就好像你满心期待去看一场精彩的演出,结果到了那儿发现舞台乱七八糟,演员也不认真,多让人失望啊!当这事被曝光后,大家都愤怒了,监管部门也果断出手,对这个老板进行了处罚。
这就是他应得的教训!
再看看那些因为食品安全问题被罚的大型企业,这可不是小事啊!他们本来应该是行业的榜样,结果却做出这种不靠谱的事。
这不就如同一个大家
都信任的老大哥突然做出了让人唾弃的事情吗?还好法律是公正的,不管你是大企业还是小作坊,只要你敢在食品安全上乱来,就一定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我觉得啊,食品安全绝对不能马虎,对那些敢在这上面做手脚的人,就得狠狠地罚,让他们长长记性!让他们知道,食品安全这条底线是绝对不能触碰的!大家说是不是呢!。
关于食品安全法的案例整理
让知识带有温度。
关于食品安全法的案例整理关于食品平安法的案例9月7日上午,在阆中市消费者协会的主持下,4名消费者因饮用某知名品牌问题啤酒导致身心受到损害、索赔200万元赔偿的消费投诉,终因赔偿金额相差悬殊未能达成全都意见,调解失败。
据阆中市消协供应的'消费者投诉书称:8月23日晚8时,陈某等4名消费者在保宁醋大街一餐厅吃饭,点了产地为重庆市的某知名品牌啤酒。
喝至一半时,餐厅老板又亲自帮忙打开了两瓶啤酒,发觉一瓶啤酒里有黑色物质漂移,且瓶底内下部有大面积黑色物质贴附。
当场检查同一箱啤酒,发觉另一瓶未饮用的啤酒有白色漂移物质。
一名消费者当即消失了恶心、呕吐的症状,另3人也感觉身体不适。
次日早上,4人到医院进行了诊治。
消费者陈某告知笔者,他们拉了好几天肚子,4人均消失了不同程度的精神不集中的现象。
由于他们“都在搞企业”,因饮用问题啤酒导致的身心损害,使他们无法到企业工作,损失很大。
事发后,他们主动与生产厂家联系,厂家告知,解决问题要找经销商;找到经销商后,又被经销商以厂家才能解决为由推诿。
8月28日,4名消费者向阆中市消协投诉,要求赔偿4人精神损失、各种费用以及企业经营损失共计人民币200万元,并且在媒体上公开向广阔消费者赔礼。
9月7日上午,阆中市消协主持问题啤酒的厂方代表、代理商和4名消费者进行调解。
厂方最终同意赔偿4人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共5000元,但终因与消费者索赔的金额悬殊太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第1页/共2页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我们将进一步实行我们的维权行动。
”陈某告知笔者,虽然听起来4人要求赔偿的金额太高,但他们的确是身心受到了损害,企业效益蒙受了损失,更可气的是,啤酒厂家和经销商处理问题的态度和方式令人难以接受。
“我们以前特别信任这个品牌,而现在,我们看到啤酒就可怕,都要下意识认真检查后才敢喝。
”文档内容到此结束,欢迎大家下载、修改、丰富并分享给更多有需要的人。
第2页/共2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品安全与惩罚性赔偿案例集锦(来源:网络)近年来,针对食品问题的打假案件逐渐增多,很多是针对食品标签问题,但食品经检验质量却完全合格,对此应否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惩罚性赔偿,经常引起争论。
作者对此类情形作了梳理,认为对于标示缺失或标示不当,消费者因此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均可予以支持;但对于标示瑕疵,则不应支持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是国家对食品安全“重典治乱”的鲜明注脚,也是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仅有的“异数”。
就司法实践而言,一方面这一规定使得消费者维权案件激增,且绝大多数由职业打假者提起;另一方面,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即便是职业打假者,也大部分针对食品标签,即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但这些食品经检验质量却完全合格,并无毒害。
由此造成审判实践的困惑与裁判尺度的不统一,亟须对此加以梳理,以回应司法实践的需求。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一、食品标签是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之一据以衡量食品是否安全的标准为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用了一章来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其中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可见,食品无毒无害,自然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但并非全部,标签同样是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之一。
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很不统一。
食品安全法公布后,原卫生部出台规划,拟将原有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整合成唯一的强制性标准。
目前,国家卫计委已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毕,迄今为止,已公布300多部食品安全标准,覆盖6000多种食品。
有关食品标签方面,当前已公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要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除此之外,针对某一特定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也有的对标签问题作了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从法理学层面看,食品安全标准属于技术性规范,并且是强制性规范。
因此,标签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即便产品本身质量合格,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食品标签问题的具体类型食品标签中的内容较多,各种不同的食品又各自有所不同,因而标签中的问题也很多。
总结司法实践中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标示缺失《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标签作了细致的规定,但实践中仍有部分食品生产者由于各种原因对某些事项未予标明,即标示缺失。
具体有以下几种:一是配料或成分未标示。
无论根据食品安全法还是《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配料或成分都是必须标示的事项,即便对于单一性食品如食盐、大米亦不例外。
二是营养成分未标示。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自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除了被豁免标示营养标签的之外,其他预包装食品均需标示营养成分。
由于该国家标准实施时间还不长,有一些经常食用的食品,如大米,生产者法律意识未及时跟进,因未标示营养成分而受到投诉。
三是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未标示。
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亦属必须标明的事项,不过,相对而言,这几项未标示的实践中并不多见。
2.标示不当所谓标示不当,是指食品标签上的标示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或者该标示会对消费者的行为产生错误的指引。
实践中常见的有:一是配料或成分标示不当。
其中最突出的是对复合配料的标示,未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在标示复合配料后同时加上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例如,有的产品配料中使用了植脂末,但未进一步加括号标示植脂末的原始配料如氢化植物油、乳化剂、葡萄糖浆等。
二是营养成分标示不当。
营养成分标示不当在实践中稍显复杂,主要有:第一,营养标示超过国家标准允许的误差范围,如能量、脂肪、钠等允许的误差范围是≤120%标示值,若超过这一范围,便属标示不当。
第二,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之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了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但未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
例如,声称含有各种微量元素、矿物质,但却未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
第三,夸大营养成分,例如,声称产品富硒(0.04微克-0.3微克),但实际上并不富含硒,声称低钠(小于120微克)但实际上并不低。
3.标示瑕疵所谓标示瑕疵,是指标示内容虽与食品安全标准中的规定有所出入,但一般人仍能知悉标示所指的内容而不会发生误解,亦不至于做出错误的行为。
例如,对于食品添加剂,标示名称应与国家标准中的规范名称相符,但如果仅文字上稍有不同,而不影响标示名称与规范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的辨认时,如将食品添加剂“焦糖色”(规范名称)标示为“焦糖色素”,虽不够规范,但一般人显然能根据标示清楚其具体所指,故而仅属于瑕疵。
再如,《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对“0”界限值作了规定,以蛋白质为例,蛋白质≤0.5g的,应标示为0。
但如果某食品标示为0.3g,即便其未采用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也仅能认定该标示属于瑕疵。
原因是这一精确标示并不至于使消费者发生误解,相反更有利于消费者的选择。
需再次强调的是,标示瑕疵与标示不当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解,如果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解或者给其作出了错误的指引,那么便是标示不当而非瑕疵。
三、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笔者认为,对于标示缺失或标示不当,消费者因此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均可予以支持。
理由主要是:第一,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示的内容本身与食品安全具有密切关联,法律之所以将这些内容作为必须标明的事项,背后有着深刻的考量。
例如,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与食品安全性的相关性自不待言。
一些事项如生产者、销售者的名称、地址,看似和食品安全无直接关系,但反过来看,如果某一食品连生产者是谁都不清楚,这样的食品人们还敢食用吗?第二,对食品标签与食品安全的关系,不仅要从一般人的角度理解,还要从特殊群体的角度理解。
以食品配料或成分为例,配料中加入了糖或阿巴斯甜而未标明,对普通人可能关系不大,但是对特殊人群如糖尿病人,食用后可能便会造成危害。
一些对某种配料具有特殊过敏体质的人同样如此,如未标明,食用后同样可能造成危害。
第三,对食品安全的关注不仅要关注显见的危害,更要关注潜在的危害,即引发慢性病的危害。
例如,氢化植物油会产生反式脂肪(酸),过多摄入将增加心脏病、心脑血管疾病的危险,因此,《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必须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第四,我国已告别食品短缺时代,不少人甚至营养过剩。
因此,未来的食品安全,应更加注重科学饮食、健康饮食,从“吃得饱”、“吃得好”向“吃得健康”转变。
对此,食品的营养成分表对合理膳食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是营养师搭配膳食的重要参考。
不少健身爱好者也早已对能量和营养进行了“量入为出”的控制,虽然当前民众营养知识尚有不足,但未来必定会朝此方向发展。
但是,对于标示瑕疵,则不应支持惩罚性赔偿。
理由主要是:一方面,标示瑕疵仅仅是个别文字或表述上的不规范,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解,或对消费者的行为作出错误指引,无论从显在抑或潜在的角度,都不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等方面造成损害,因而也就缺乏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
另一方面,十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归根到底是政策选择、政策判断问题,是对食品安全“重典治乱”的法律应对。
但如果过严过苛,可能引发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反弹,对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不利,最终也无法实现整体的制度效果。
此外,还需指出的是,对于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性标示事项,亦即推荐性事项,如食用方法,生产者要么不标示,要么必须正确标示。
但如果标示不当,同样有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危险,因而亦须承担惩罚性赔偿。
【案情】2013年10月12日,黄鸿(化名)在贵港市某百货超市(以下简称百货超市)以每包5元的价格购买了14包儿童夏桑菊凉茶,以每包5.5元的价格购买了10包儿童金银花,共花去货款125元。
事后,黄鸿向广东省博罗县打假办申诉举报华南保健品厂生产的儿童金银花凉茶涉嫌标识不符合规定,经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调查确认,该儿童金银花产品是冒充华南保健品厂厂名、厂址的产品,并非该厂所生产。
因此,黄鸿将百货超市诉至法院,要求百货超市退还货款125元,并按十倍赔偿1250元。
法院审理查明,百货超市在进货时审查了广东省博罗县华南保健品厂成品出厂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表明该厂生产的儿童金银花凉茶、儿童夏桑菊凉茶符合要求),但未查验华南保健品厂是否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分歧】百货超市销售的儿童金银花凉茶、儿童夏桑菊凉茶是假冒伪劣产品确无异议,但对于黄鸿能否获十倍赔偿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黄鸿并不是因为生活所需而购买涉案商品的消费者,而是专门以购买不符合质量规定的商品敲诈勒索经营者并以此获利。
此外,黄鸿并没有食用涉案商品,未造成实际损害,因此不应获得十倍赔偿货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黄鸿作为消费者,购买食品后发现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要求赔偿是在行使法定权利。
“知假买假”行为并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不影响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
此外,“十倍赔偿”的规定并不是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
只要是食品不合格,就可以要求十倍赔偿。
【评析】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黄鸿购买涉案食品用于销售或其他用途,其消费者身份确定无疑。
至于黄鸿知假买假是否会因此而免除百货超市的十倍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无小事。
食品安全关乎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食品经营者经营安全食品是严格责任,除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不因消费者知假买假而免除其十倍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黄鸿有权向百货超市索取十倍赔偿。
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知假买假”行为并不影响消费者维权。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加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让故意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把维护消费者权益真正落到实处。
【基本案情】2010年11月15日,孙先生在位于某百货商场的某品牌(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品牌公司)专柜以现金方式购买了两件38码女式羽绒服,价款共计42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