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的认定的适用
刑法中常考的罪名
刑法中常考的罪名1.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2.抢夺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
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
3.盗窃罪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4.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5.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6.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相同点是:①犯罪主体上相同,即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两个罪的犯罪主体;②罪过形式相同,即两个罪在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
7.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8.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不能是故意。
9.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例题-单选】某日,甲某在街上闲逛时,发现一辆摩托车停在路边,车主乙某正在和别人聊天,甲某趁乙某不注意骑上摩托车就跑,后被警察抓住。
法律常见罪名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涉及被告人李某因盗窃他人财物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被告人李某,男,25岁,无业,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二、案件经过2019年6月,李某在A市B区的一家便利店打工。
某日,李某利用工作之便,窃取了店内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香烟。
得手后,李某将香烟藏匿于自己租住的房间内。
7月,便利店店主发现香烟被盗,遂报警。
警方根据店内监控录像,迅速锁定嫌疑人李某。
李某在被抓捕后,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三、案件分析1. 罪名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便利店内的香烟,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事实(1)李某作为便利店员工,利用工作之便,窃取店内财物,属于职务侵占。
(2)李某盗窃的香烟价值人民币5000元,属于数额较大。
(3)李某盗窃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其主观上具有秘密性,属于秘密盗窃。
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予处罚。
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法院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因盗窃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盗窃罪的严厉打击。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盗窃罪的认定本案中,李某的盗窃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职务期间,滥用权力、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职务犯罪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法律领域中,有许多职务犯罪罪名,本文将解读101个职务犯罪罪名,以增强公众法律意识。
1. 贪污罪:滥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接受他人贿赂。
2. 贪污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贪污行为使国家遭受极大经济损失。
3. 重大贪污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贪污案件。
4.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利益。
5. 受贿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受贿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6. 重大受贿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受贿案件。
7. 挪用公款罪: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用于个人非法支配。
8. 挪用公款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挪用公款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9. 重大挪用公款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挪用公款案件。
10.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在管理单位职务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重大损失。
11.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失职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2. 重大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指导致国家经济重大损失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失职案件。
13. 滥用职权罪:以职务上的便利,违法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
14. 滥用职权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滥用职权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5. 重大滥用职权罪:指导致国家重大经济损失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滥用职权案件。
16.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未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7. 非法经营罪:以谋取私利为目的,违反法律规定,开展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
18. 非法经营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非法经营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9. 重大非法经营罪:指具有一定规模、影响较大或导致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非法经营案件。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的理解和适用——监察委管辖88个罪名之一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的理解和适用——监察委管辖88个罪名之一为准确把握监察委管辖的88个罪名,现结合有关办案实践,将88个罪名认定过程中的疑难点归纳总结如下。
其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
【条文原文】《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依据情形可能构成六个罪名。
即可以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在选择罪名适用过程中要依照主体身份和客观行为不同,选择其中之一或多个罪名。
需要注意的是,有同志曾问事业单位前还需要加“国有”吗?依据该条第二款明确的“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可以看出,且不论事业单位本身就是国有的,也应当在事业单位前加上国有二字,属法律规定自无争辩。
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内涵界定。
《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与《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最为重要的区别就是行为主体的不同,其他客观行为的认定几与后者无所差别。
那么到底如何准备把握该罪的行为主体呢?(一)“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中不限于完全由国家出资的或者全部资产归国有的公司、企业中的人员,还应包括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的情形,其实质属《刑法》第93条“准国家工作人员”内涵范畴(除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外)。
刑法常见罪名
刑法常见罪名刑法是国家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的法律规范。
在刑法中,有着众多罪名,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对应的罪名也不同。
在本文中,我们将以“刑法常见罪名”为主题,对几个常见的罪名进行介绍。
一、盗窃罪盗窃罪是犯罪中的常见罪名。
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通常表现为趁人不备,偷看他人的财物并将其占为己有的行为。
从法律上来讲,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客观事实和犯罪目的。
其中,“犯罪主体”指的是指掌握非法意图的人,“客观事实”则指的是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如果案件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那么犯罪嫌疑人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诈骗罪诈骗罪指的是以欺诈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它和盗窃罪相比较,不仅危害行为对象的财物利益,更是伤及其经济安全。
从法律上来讲,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虚假信息”、“欺骗行为”和“得来不义之财”。
其中,“虚假信息”系指诈骗犯人制造或散布虚假信息或违背事实的信息,诱导对方相信;“欺骗行为”系指诈骗犯人以欺骗手段或恶意破坏对方判断为工具,获得对方的不法利益。
三、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以暴力手段或其他手段,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犯罪行为。
该罪名中,需要注意的是“故意”二字,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并非因为无意中造成了伤害,而是以故意的方式实施的。
从法律上来讲,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犯罪手段、受害人身体受伤和伤害后果。
其中,“犯罪手段”系指制造、使用暴力工具等实施暴力行为的看似现实行为,而“受害人身体受伤”与“伤害后果”则是表现在行为后,受害人身体上明显的损伤和伤害结果。
四、强奸罪强奸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等非自愿性手段和在对方无能反抗的情况下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
当一个人面临强奸犯罪时,往往是在自己内心最柔弱处遭受冲击。
从法律上来讲,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作案行为、受害人不同意和犯罪后果。
其中,“作案行为”系指强奸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实施的暴力或威胁行为,而“受害人不同意”则是强奸罪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常见罪名及标准
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常见罪名及标准罪名1:重大责任事故罪违法行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移送依据和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六条第一款: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罪名2: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违法行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移送依据和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罪名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移送依据和标准:同罪名1罪名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法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移送依据和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认定罪名正确的方法
认定罪名正确的方法
认定罪名的正确方法应该遵循以下步骤:
1. 收集证据:调查人员应该收集相关的证据,如证人证言、物证、视频录像等,以证实嫌疑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
2. 分析证据: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评估其可信度和准确性。
需要考虑证据的来源、完整性、一致性等因素,以确定证据是否足以支持指控。
3. 比对法律:将收集到的证据与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比对,确定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适用的罪名是什么。
4. 进行正当程序:确保对嫌疑人进行适当的法律程序,如逮捕、起诉、审判等。
嫌疑人应该享有合理的辩护权利,并有机会反驳指控。
5. 制定判决:根据法律规定和收集到的证据,法官或陪审团应该进行判决,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
判决应该基于证据的可信性和法律的适用性。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认定罪名的正确方法,但具体的程序可能会根据不同法域和司法制度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案件中,还需遵循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
刑法罪名归纳总结
刑法罪名归纳总结刑法是指对于犯罪行为的惩罚和社会控制体系,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法律体系。
在刑法中,各类罪名的归纳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对不同罪名的特点和要素有更好的理解。
本文将对刑法罪名进行归纳总结,旨在系统化地介绍不同罪名及其主要要素。
一、财产犯罪1. 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客观方面的占有、他人财物和非法侵占。
2. 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夺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使用暴力、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等。
3. 诈骗罪诈骗罪是指采用欺骗手段,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他人受到损失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欺骗、财产转移和他人受损。
二、伤害犯罪1.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以故意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为目的,实施暴力行为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客观方面的暴力行为和他人身体伤害。
2. 过失伤害罪过失伤害罪是指由于过失或疏忽行为,导致他人身体伤害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过失、违法行为和他人身体伤害。
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1. 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交通中,违反交通规则或者交通管理行为,不按规定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违反交通规则、危及公共安全和驾驶机动车。
2. 纵火罪纵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或者其他恶意为目的,故意纵火,导致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客观方面的纵火和对公共安全的威胁。
四、侵犯人身权利犯罪1. 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非法占有、恶意非法牟利或者其他非法目的,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将他人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非法拘禁、恶意非法目的和限制人身自由。
2. 强奸罪强奸罪是指以非法侵害他人身体、违背他人意愿,实施性行为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非法侵害、违背意愿和性行为。
五、国家安全犯罪1. 叛国罪叛国罪是指对国家的主权、统一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背叛国家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对国家安全的背叛、构成严重威胁和对国家主权的侵害。
13个刑法罪名司法解释全文及相关解读
13个刑法罪名司法解释全文及相关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后,“两高”研究室共同对《刑法修正案(七)》涉及的罪名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一致认识。
经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以下简称《罪名补充规定(四)》)于2009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各级公检法机关统一执法、规范执法将发挥重要作用。
《刑法修正案(七)》共涉及14个刑法原条文,从内容上分为两大类:一是新增加9个条(款),对增加的9个条(款)相应增加9个罪名。
二是修改9个条(款)。
修改的9个条(款)中改变罪名的有4个,可以继续适用原罪名的有5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非法经营罪,绑架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罪名补充规定(四)》共确定罪名13个。
一、研究起草《罪名补充规定(四)》所遵循的原则罪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名称。
办理刑事案件,首先需要准确适用罪名,这是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检法机关统一执法、规范执法的必然要求。
在研究起草《罪名补充规定(四)》过程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个原则:(一)法定,即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七)》条文的具体规定确定罪名。
(二)准确,尽量从《刑法修正案(七)》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上准确提炼罪名,以使罪名体现犯罪构成要件的本质和主要特征。
(三)简练,罪名不是罪状,需要在办案过程中反复使用,并且引用于法律文书中,要高度概括,简练实用。
(四)稳定,现有罪名确有修改必要的才修改,以保持罪名适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罪名补充规定(四)》确定的9个新罪名(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对刑法第180条作出修正,增加1款作为第4款,将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27•【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的理解与适用文 / 李静姜金良李静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干部、法学博士。
姜金良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借调人员,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
目次一、《罪名补充规定(七)》的制定背景与经过二、《罪名补充规定(七)》关于罪名确定的主要考虑三、《罪名补充规定(七)》的具体罪名确定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法释〔2021〕2号,以下简称《罪名补充规定(七)》),自2021年3月1日起与《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步施行。
《罪名补充规定(七)》的公布施行,对于统一规范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确保修改后刑法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罪名补充规定(七)》的制定背景、罪名确定的主要考虑和具体罪名确定介绍如下。
一、《罪名补充规定(七)》的制定背景与经过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时代背景下对刑法作出的一次重要修改。
《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根据新时代要求,把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结合当前国内国际形势变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加注重积极统筹发挥好刑法对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的重要功能,在涉未成年人、金融秩序、产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领域作出诸多重要修改,以适应现阶段预防和惩治犯罪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刑法对经济社会生活的规范保障和引领推动作用。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2.24•【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为依法保障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权益,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现就《解释》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解释》的出台背景安全生产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
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其中,2015年8月12日发生的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爆炸事故造成近150人死亡、大批房屋损毁和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强调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指出,实现“十三五”发展目标,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位一体”发展理念,改变过去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发展方式粗放等方面问题。
贯彻落实“五位一体”发展理念,必须坚决遏制经济社会建设活动中生产安全事故易发、高发的态势。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8月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的若干意见》提出,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起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的职能。
依法维护生产安全,司法机关责无旁贷。
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涉及行业领域广泛,行为方式复杂多样。
司法机关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时,在罪名确定、责任划分以及刑事政策具体把握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101个罪名 解读
101个罪名解读1. 故意杀人:蓄意伤害他人并导致其死亡2. 抢劫:使用武力或威胁行为,从他人处夺取财物3. 贩卖毒品:非法出售控制类物质,如毒品4. 吸收公众存款:以非法方式获取公众的存款,并未能偿还5. 舞弊:通过欺骗或非法手段获取利益6. 持有无证枪支:未持有合法证书的枪支7. 骗局:故意欺骗他人,骗取财物或信息8. 贪污:滥用职权以获取个人利益9. 诈骗:通过虚假陈述或行为欺骗他人,以获取不当利益10. 流氓行为:恶意或暴力行为,损害公共秩序和安全11. 行贿:通过贿赂手段获取或维护权力12. 非法拘留:未经合法程序将他人拘禁或限制其自由13. 洗钱:通过各种手段掩盖资金来源,使得非法财产合法化14. 脱税:故意逃避缴纳应缴税款15. 色情交易:提供性服务或制作色情材料以牟取利益16. 强奸: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17. 贩卖人口:非法拐卖、贩卖他人以牟取利益18. 伪造文件:制造虚假文件以获取不当利益19. 妨碍司法公正:阻碍司法程序的进行,干扰司法公正20. 持有赃物:持有或藏匿已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21. 非法侵入: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进入他人的私人空间22. 纵火:故意放火烧毁他人财产23. 恐吓:以言语或行为威胁他人,造成他人恐惧24. 伪证:在法庭上作虚假的证词25. 妨害公务:阻碍或干扰政府机构或官员执行职务26. 贩卖假药:销售或分发伪装成药物的非法物质27. 偷窃:使用秘密或欺骗手段,非法拿走他人的财物28. 食品安全疏忽: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导致食品不安全29. 虐待动物:对动物进行残忍或不恰当的对待30. 侵犯知识产权:对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行盗用或侵犯31. 参与恐怖活动:参与组织或实施恐怖活动32. 非法种植或制造毒品:非法种植或制造毒品33. 儿童虐待:对儿童进行身体或心理上的残忍对待34. 绑架:非法剥夺他人的自由,以胁迫或勒索为目的35. 白领犯罪:从事企业或财务上的犯罪活动36. 网络诈骗:利用网络或社交媒体进行诈骗活动37. 违反出口管制:出口或拥有受出口管制的商品38. 私自放火:非法放火,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39. 严重交通违规:造成严重交通事故或严重违规行为40. 间谍活动:为外国或对手国家从事间谍活动41. 破坏公共设施: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影响公共利益42. 非法拆迁:以违法手段进行强制征地或拆迁43. 性侵犯: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对他人实施性行为44. 走私:非法运输或交易受限制的货物45. 逃税:故意逃避纳税义务46. 盗墓:非法盗掘古墓,窃取文物47. 掠夺:使用暴力或欺骗手段抢劫、抢夺财物48. 学术造假:以欺骗手段伪造学术成果或资料49. 行贿受贿:以贿赂手段获取或提供不当利益50. 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或心理上的暴力行为51. 非法挪用公款:使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个人私利52. 伪造货币:制作或散布伪造的货币53. 打击报复:以报复为目的对他人进行打击54. 非法捕捞:未经授权的方式捕捞或损害渔业资源55. 伪造身份文件:伪造或持有他人的身份证件56. 恐怖主义:故意制造或散布恐怖主义信息,以引起恐慌57. 军事叛乱:对国家的军事部队进行反叛或叛乱行为58. 侵犯隐私:违法侵犯他人的隐私权59. 违反环保法规:违反环保法规,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60. 没收赃款:非法占有或转移他人的赃物6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非法手段制造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2. 组织卖淫:组织或协助卖淫活动63. 危险驾驶:以危险的方式驾驶车辆,危害公共安全64. 洗钱罪:通过各种手段将非法资金合法化65. 非法经营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或资质的情况下进行医疗机构经营66. 购买假证:以非法手段购买或持有伪造的证件67. 非法制造弹药:非法生产或制造枪支弹药68. 聚众斗殴:聚集人群进行暴力冲突69. 特大网络赌博:组织或参与非法网络赌博活动,涉及金额巨大70. 侮辱:以语言或行为伤害他人的尊严或名誉71. 交通肇事罪:因交通违规行为导致车辆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72. 毁坏文物:破坏或非法盗掘文物73. 职务侵占:滥用职权、侵吞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74. 盗用信用卡:未经持卡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75. 破坏交通设施:故意破坏或损坏交通设施76. 假药:制作或销售伪劣、假冒的药品77. 接受贿赂:以贿赂手段获取不当利益78. 侵权侵财: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财产79. 非法占有枪支:未经许可或合法程序获取枪支80. 盗版:非法复制或传播受版权保护的作品81. 同谋:与他人共谋犯罪行为82. 冒名顶替:冒用他人的身份进行欺骗或逃避法律责任83. 非法拘押:未经合法程序限制他人的自由84. 故意伤害:蓄意伤害他人,导致其身体损伤85. 造假帐:故意制造虚假的财务帐目或报表86. 导致严重后果的生产安全事故: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87. 舞弊罪: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利益88. 盗伐林木:非法砍伐或盗伐森林资源89. 羞辱儿童:对儿童进行侮辱、恐吓或伤害90. 贪污罪:滥用职权以获取不正当利益91. 拐卖儿童:非法拐卖、贩卖儿童92. 违法集会:违反法律规定进行非法集会或示威93. 虚报注册资本:虚报公司注册资本或股本94. 强制卖淫:通过暴力或胁迫手段强迫他人从事卖淫行为95. 妨害国境检疫:故意妨碍或破坏国界检疫工作96. 消极腐败:因履职不力或渎职行为造成损害97. 毒品走私:非法运输或交易毒品98. 告知利益:通过故意隐瞒或误导行为获得利益99. 伤害罪:对他人造成身体损伤100. 窃取财物: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101. 虚假陈述:以虚假陈述或欺骗手段获得利益。
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刑法主要罪名)
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刑法罪名汇总一、贪污贿赂罪1、认定本罪的关键有三点:一是主体性质,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二是客观方面同时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三是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暂时地使用。
2、关于贪污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当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本条的贪污罪定罪处罚。
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而不构成贪污罪。
3、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原则上为公共财产。
关于公共财产的范围,应参《刑法》第91条的规定。
同时,还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当行为人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国有单位的委托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时,其贪污罪的对象仅为国有财产而非其他公共财产;二是并非所有的贪污罪的犯罪对象都为公共财产,非公共财产在特定情况下也有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即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时,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所在的非国有性质单位的财产而构成贪污的,犯罪对象可能不属于公共财产。
4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也应以本条的贪污罪定罪处罚。
4、本条第3款规定,行为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共犯,但成立贪污罪共犯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必须是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5、贪污行为,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刑法常考的几大罪名
刑法常考的几大罪名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
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
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们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信用卡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伪造信用卡,使用过期信用卡,冒名顶用信用卡,恶意透支。
伪造货币罪: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造货币形状,图案,色彩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变造货币罪:对真币经行挖补,剪贴,揭层,拼凑,涂改等方法经行加工处理,改变货币的真实形状,图案,面值或张数,增多票面面额或者增加票张数量,数额较大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或者收养为目的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专妇女儿童和偷盗婴儿的行为。
强奸罪:违背妇女病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刑法易混淆罪名
相同点
都实施捏造实施等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
不同点
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挪用公款罪VS挪用资金罪
挪用公款罪
挪用资金罪
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5、伪证罪VS窝藏、包庇罪
伪证罪
窝藏、包庇罪
主体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一般主体
行为
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和翻译
刑法易混淆罪名
1、交通肇事罪VS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
危害结果
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仅要求造成抽象危险
责任形式
过失
故意
2、集资诈骗罪VS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相Hale Waihona Puke 点都实施了集资行为不同点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骗取贷款罪VS贷款诈骗罪
骗取贷款罪
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
诉讼阶段
仅在刑事诉讼中
无要求
二罪关系
可能成立想象竞合,证人积极做假证明同时触犯两罪
6、贪污罪VS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贪污罪
主体不同
只能是单位
只能是自然人
公开程度
一般是公开
一般是秘密
7、窝藏、包庇罪VS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窝藏、包庇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行为方式
积极做假证明
消极毁灭或伪造证据
二罪关系
可能想象竞合,伪造无罪证据像司法机关作证时同时触犯两罪
8、伪造货币罪VS变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从2014年起在全国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正式实施。
各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取得良好效果。
我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量刑指导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现印发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并从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修改实施细则。
《量刑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量刑方法,明确“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和个罪的量刑规范。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领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出台的刑事法律、司法解释、业务指导文件和审判实际,对照修改完善实施细则,保证实施细则依法有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符合量刑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实施细则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于4月底前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全面深入组织实施。
量刑规范化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要以这次修改《量刑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全面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将十五种常见犯罪全部纳入规范范围,所有中级、基层法院全面实施到位。
要结合审判实际,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和刑事速裁程序改革,建立完善量刑规范化长效工作机制,促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刑事案件罪名认定教程
刑事案件罪名认定教程在司法领域,刑事案件罪名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正确地认定罪名,不仅能够保障公正审判的进行,还能够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刑事案件罪名认定的教程,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案件事实的查明刑事案件罪名认定的首要任务是对案件事实进行查明。
只有通过充分而准确地了解案件的经过和相关证据,才能够进行准确的罪名认定。
在案件事实的查明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证据收集:要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证据的收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注意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 证据鉴定:对于涉及科学技术或专业知识的证据,需要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能够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
3. 证据分析: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梳理证据之间的关系和逻辑。
通过证据分析,可以更好地理清案件的经过,为罪名认定提供支持。
二、罪名认定的原则在案件事实查明的基础上,进行罪名认定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罪名认定原则。
1. 罪名确定原则:罪名应当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不得凭空臆断或根据个人主观臆测确定罪名。
罪名的确定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2. 罪名具体原则:罪名应当具体明确,不能模糊不清。
具体的罪名有助于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清楚地了解自己所面临的指控。
3. 罪名适用原则:罪名的适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不同罪名有不同的构成要件和刑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选择适用的罪名。
三、常见罪名的认定在刑事案件中,常见的罪名包括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
下面以盗窃罪为例,介绍罪名认定的具体步骤。
1. 查明盗窃事实:首先需要查明盗窃的具体事实,包括被盗物品的种类、数量、所有人等。
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可以确定是否构成盗窃罪。
2. 确定盗窃主体:盗窃罪是一种故意犯罪,需要确定被告人的主观故意。
可以通过被告人的行为、陈述、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其是否具有盗窃故意。
法律中的罪名与刑罚
法律中的罪名与刑罚罪名与刑罚是法律领域中的重要概念,它们在司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刑事案件中,正确界定罪名和适用相应的刑罚,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裁判的基石。
本文将探讨法律中的罪名与刑罚的含义、分类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一、罪名的含义和分类罪名是指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定义。
通常情况下,罪名由刑法明确规定,并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主体的特点进行分类。
常见的罪名有谋杀、抢劫、盗窃、诈骗等。
罪名的分类可以为法官提供判断和定罪的依据,同时也有助于确保被告获得公正的审判。
罪名的分类主要包括人身犯罪、财产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
人身犯罪是指那些直接侵害人身健康、生命权等个人权益的犯罪,如杀人、伤害等。
财产犯罪是指犯罪行为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如盗窃、抢劫等。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指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和危害的行为,如恐怖袭击、暴力抗法等。
这些罪名的分类帮助法官对案件进行分类处理,并根据不同类别的犯罪行为适用不同的刑罚。
二、刑罚的含义和分类刑罚是指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的法律制裁措施,旨在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预防和教育改造。
刑罚的种类繁多,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刑罚的分类根据刑法规定的不同情况进行划分,以确保刑罚的公平与合理性。
刑罚的分类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犯罪分子必须承担的主要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有期徒刑是指犯罪分子在规定时间内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无期徒刑是指犯罪分子被剥夺人身自由,且没有明确刑期的刑罚,而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形式,适用于极为严重的犯罪行为。
附加刑是作为主刑的补充,对已被判处主刑的犯罪分子额外加以限制或惩罚,如剥夺政治权利、罚金等。
三、罪名与刑罚的重要性罪名与刑罚作为法律中的核心概念,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正确界定罪名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罪名的界定直接关系到被告的合法权益以及整个司法判决的公信力。
只有合理界定罪名,才能确保被告获得公正的审判。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特定职务时,滥用权力、违法行为或利用职务之便,从事非法活动,对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的犯罪行为。
以下是对101个职务犯罪罪名的解读:1. 贪污: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侵吞、骗取或非法索取公共财物。
2. 受贿:指公职人员以职务为由或者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者享受的其他利益。
3. 渎职:指公职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
4. 泄密: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披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等权益受到侵犯的信息。
5. 虚报案件:指公职人员为谋取私利,编造、虚构、故意夸大案件事实,致使误判或影响司法公正。
6. 流氓行为:指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故意伤害、恶意纠纷、滋扰他人等不正当行为。
7. 非法采矿:指担任矿产资源管理职务的人员,违法规定侵占、探测、开采、加工、销售矿产资源。
8. 假冒文职人员:指冒用或冒充行政机构或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身份,以非法手段从事各种诈骗活动。
9. 窝藏罪:指担任执法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包庇、窝藏、帮助逃避追责的犯罪分子。
10. 虚报承包项目: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虚报工程承包项目的价格等行为。
11. 贿赂陷害: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并以此诬陷、陷害他人。
12. 集资诈骗:指在特定职务下,利用公司、基金、信托等集资形式进行欺诈行为,骗取他人财物。
13. 职务侵占:指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员以非法手段占有、据为己有属于公共利益的财物。
14. 贪污受贿行为:指同时涉及到贪污和受贿两种犯罪行为,即利用职务之便同时私自占有公款和非法接受他人财物。
15. 经济犯罪:指在特定职务下,以不正当手段获得非法利益或者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行为。
这些罪名只是职务犯罪中的一小部分,每个案件都有其具体背景和相关法律条款。
全面了解这些罪名的定义和解读,有助于加强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
安全生产罪名
安全生产罪名安全生产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而在一些企业中,由于贪图利益和管理不善等原因,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这些安全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惩处,包括刑事责任。
第一章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造成事故,导致他人死亡、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逃避监管、谋取私利,造成事故的行为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刑事罪名1.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疏忽大意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他人死亡的,将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可以并处罚金。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通过危险方法工作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单位或个人,将会被认定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可以并处罚金。
3.故意重伤罪:对于以暴力、虐待或其他手段,故意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他人重伤的单位或个人,将会被认定为故意重伤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重伤罪最高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以并处罚金。
4.工程质量事故罪:对于在建设工程中违反安全工作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重大人员伤亡的单位或者个人,将会被认定为工程质量事故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工程质量事故罪最高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以并处罚金。
5.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对于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单位或个人故意不报、谎报安全事故,导致事故得不到及时处置,后果严重的,将会被认定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最高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可以并处罚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
如行为人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 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 肇事罪构成要件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醉酒驾驶、 追逐竞驶等行为,作为是否适用缓刑的情节。 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 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如果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 驶机动车辆、严重超载驾驶等六种情形的,构成交通 肇事罪。
【 韩正连交通肇事转化案】
2005年10月26日晚21时许,韩正连酒后驾 驶货车,行驶至连云港市连云区桃林社区岛山 巷时,将在路边行走的妇女徐寿花撞倒。 韩正连发现撞人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徐 寿花转移到连云区岛山巷10号楼2单元道口藏 匿,徐寿花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
法院判决认定韩正连驾车撞伤人后,又将被害人隐藏,导致 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处理意见(一)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理由: 杜军发生事故时达到醉酒程度,其明知醉酒驾车会危 害公共安全仍驾驶车辆,事故发生时车速较快,发生 连续撞击造成重大伤亡,主观上具有放任心态; 客观上连续撞击多人,造成不特定多人伤亡,被害人 并无过错,符合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情 形,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特征。 对于此类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案件,应从严 打击,认定交通肇事罪,会造成罪责刑不相适应。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夺取公 私财物。 (1)手段行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是使用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2)目的行为。抢劫罪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夺取公 私财物。 这里的“当场”,既包括从被害人手中夺取, 也包括被害人被迫交出。
法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 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 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 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醉酒判断的民间标准
民间判断是否喝醉的标准一般是根据喝酒的人 是否感觉迟钝、步态蹒跚、不听劝阻、说话含 糊不清、呕吐狼藉、烂醉如泥等外在表现来判 断的。 民间标准的主观性强,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具体执行中难以把握,不利于预防和惩治这类 犯罪。 国家标准忽视了人与人酒量不同,喝同量的酒 反应也不一样的现实情况。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 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 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酒判断的国家标准
1、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 中酒精含量大于或 等于80毫克。 2、酒后驾车:车辆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 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且小于80毫克 3、通常情况下,一个人只要喝三两低度白酒,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就可达到醉酒的标准。
黄某等三人在一小区405室撬门入室进行盗窃。 家住楼上406室的陆女买菜回家,经过405室门 口。黄某等人担心被发现,即将陆女强行拖进 室内。陆女解释不是该户主人,黄某等人得知 后仍将其捆绑并堵口,并在室内翻找到现金 800元及金项链等财物后逃离小区。
暴力与劫财对象不一致 入户情节
对“户”的理解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 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 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 十万元以上的。
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 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主要是约束司法权 只能以成文法为依据、不得溯及既往、 不得类推适用 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 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适用、溯及既往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 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犯罪构成
主体 14-16周岁 主观方面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客观方面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财 客体 侵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双重客体 哪一种是主要客体? 理由:刑法第四、五章,手段行为、目的行为 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 事责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 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 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 收容教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 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实现惩 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 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 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 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 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切实做到宽严并用。既要注意克服重刑主义思 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避免受轻刑化思 想影响,一味从宽。
成都市中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孙伟铭判处死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川省高院维持此案的定罪部分,以民事赔偿获得被害人家属的 谅解为由,改判为无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 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 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 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户”在这里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 活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 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 棚等不应认定为户。
处理意见(二)
构成交通肇事罪,主要理由: 从主观方面看,虽然杜军明知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但其对 危害后果的发生更符合过于自信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心态,难以 认定其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从客观方面看,现场勘查等证据分析,采取了刹车措施,刹车痕 迹较长,但雨天路滑,可以认定杜军驾车撞倒四名被害人的行为 属于连续撞击。 最高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 “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 危害公共安全 的行为并不完全相同。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定性为交通肇事罪符合行为特征,鉴 于后果特别严重,可量刑上从重处罚。
常见罪名的认定和处理思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贞伟
目
录
一、罪名体系总体介绍 二、定罪量刑的基本思路 三、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四、常用罪名及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抢劫罪、盗窃罪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贪污受贿罪 五、量刑平衡把握 六、几点建议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 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 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杜军交通肇事案
杜军中午在淮安市楚州区淮城镇豪城酒店宴请他人喝 醉,下午17时许杜军驾车赶回楚州区流均镇 ,当时天 色已晚,且是阴雨天气,能见度较低。 因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车辆撞击到路边同向行走的 放学学生苏广泽(15岁)、张义(16岁)、徐洋(13 岁)、苏锐(12岁),造成苏广泽、张义、徐洋当场 死亡,苏锐受伤。 经检测,杜军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8毫克/100毫升。 经现场勘查,杜军肇事后采取了刹车措施,刹车痕迹 较长,但当时车速较快。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 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 三十万元以上的。
【 成都孙伟铭案】
2008年12月l4日中午,孙伟铭为了给父母祝寿,在并没有取得驾 照的情况下驾车将父母载至一酒楼,席间大量的饮酒。当日I7时 许,孙伟铭驾车在一路口与一辆比亚迪轿车相撞。 发生事故后,孙驾车立即逃离,在高速逃离的过程中,所驾驶的 车辆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一长安 奔奔轿车、奥拓轿车、蒙迪欧轿车及奇瑞轿车,直至孙的别克车 不能动弹,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5万余元。 此后被公安机关挡获后,血液抽样检测,属于醉酒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