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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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分批装运与中途转运
• (三)规定分批装运的注意事项 • 交易双方如同意分批装运,应在买卖合同中具体列明每批货物装运的时间和数量。同时,应根据需要和可 能来规定分批装运。对每批装运的时间要有适当的间隔。一笔交易的货物,不宜规定在短时间内分若干 批装运,以免给安排装运带来实际困难,从而影响整个合同的履行。 • (四)有关分批装运的国际惯例 • 买卖双方一旦约定了分批装运条款,则应严格按该条款的规定分批装运,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没有按规定装 运,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则该批和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第一节
• (五)其他运输
运输方式
• 其他运输方式
• 1.邮件运输 2.公路运输 3.江河运输 4.管道运输
源自文库一节
运输方式
• 三、约定运输方式的注意事项
• (一)各种运输方式的特点
• (二)成交商品的种类及其特点 • (三)成交商品数量的大小
• (四)运输距离的远近
• (五)轻重缓急 • (六)运费因素 • (七)货运安全
第四节
• 二、中途转运
分批装运与中途转运
• (一)转运的含义 • 转运(transhipment)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从装运地运至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中途需要转换运输工 具。例如,卖方出售的货物,如没有直达船驶往目的港或船期不固定或航次间隔时间太长,为了便于装运, 卖方往往要求在合同中增加允许转运(transhipment to be allowed)的条款。 • (二)约定转运条款的意义
• 鉴于大宗货物一般多通过租船运输,而租船合同中都有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速遣费条款,故交易 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应考虑随后签订的租船合同的要求,并与之相互衔接,以利于租船合同和买卖合同 都切实可行。按FOB条件成交,由买方安排租船,而由卖方负责装货;按CFR或CIF条件成交,则由卖方负责 安排租船,由买方负责卸货。为了使负责装货或卸货的一方当事人依约定时间和速度装卸货物,故在买卖 合同中对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速遣费条款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好此项条款, 不仅有利于订立运输合同和确保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而且有助于促使早日完成装卸任务、加速船舶周 转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节
分批装运与中途转运
• (三)约定转运条款的注意事项 • 合同当事人约定转运条款时,应当注意下列几点: • (1)载明交易双方同意转运,并对转运的办法和转运费的负担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 • (2)转运条款通常是与装运时间条款结合起来规定的。例如,1/2/3月份装运,允许由香 港转运。 • (3)合同中是否规定允许转运或不准转运条款,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不准转运 通常都是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定。但应特别指出的是,在FOB进口合同中,买方 则不宜提出不准转船的条款,以免约束自己而导致不利的后果。
第一节
•
运输方式
(三)航空运输
• 航空运输
• 1.班机运输 2.包机运输 3.集中托运 4.航空急件传送
第一节
• 1.集装箱运输
运输方式
• (四)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
• (1)集装箱运输使用各种运输方式,从而使传统单一的运输变为连贯的成组运输。 • (2)由于集装箱货物交接为“堆场到堆场”“货站到货站”或“门到门”,从而大大 简化了货运手续,为交接货物提供了方便。 • (3)采用集装箱运输有利于提高运输质量、保证货物安全并减少货损货差。 • (4)集装箱运输的装卸效率高,有利于加速车船周转和降低运输成本。
第三节 装运地(港)与目的地(港)
• (三)合理运用选择港办法
• 当海运进口货物需要运用选择港办法时,其选择的港口应在同一航区、同一航线上,而且不宜过多,一 般以不超过3个为宜。
• (四)按就近的原则选定装运地(港)与目的地(港)
• 为了加速货运和节省运输费用,一般来说,装运地(港)应尽可能靠近货源地,目的地(港)应尽可能靠近 用货部门,以利于缩短运输里程、节约运输能力、减少中间环节,从而降低运输成本。
• (五)装运地(港)与目的地(港)的规定应当明确
• 在订立海运进出口合同时,常有规定了2条不同航线的3个目的港却没有明确由谁来选择目的港的情况, 致使履行合同受到影响。
第四节
•
分批装运与中途转运
一、分批装运
• (一)分批装运的含义
• 分批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批装运,故人们通常称其为分批装运 (partial shipment)。
第二节 装运期与交货期
• 四、约定装运期与交货期的注意事项 • (一)应充分考虑货源的供应与需求情况 • (二)应充分考虑运输方面的各种因素 • (三)装运期与交货期的长短要适度 • (四)应注意装运期或交货期同开证日期之间的衔接 • (五)应注意装运期或交货期与信用证有效期之间的间隔
• (六)约定装运期与交货期应考虑装卸地的具体情况和气候条件
• (一)装运地(港)与目的地(港)的具体条件
• 在选择装运地(港)或目的地(港)时,应考虑当地管理制度和办法、社会治安状况、是否堵塞和拥挤、 气候变化情况、有无冰封期、有无直达班轮、装卸设施的好坏、装卸效率的高低和运输装卸费用的 大小等。注意上述条件,有利于作出正确的抉择和采取相应的对策。 • (二)装卸地(港)与目的地(港)有无重名的问题 • 在世界范围内,海运港口重名的很多。例如,波特兰(Portland)港,在美国和其他国家有同名港,且在 美国东部和西部各有1个波特兰港;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均有悉尼(Sydney)港;而维多利亚(Victoria)港, 在世界上竟有12个之多;在黎巴嫩和利比亚各有1个的黎波里(Tripoli)港。为了防止在交接货物中发 生差错,在进出口合同中,除列明港口名称外,还应注明该港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名称。
第三节 装运地(港)与目的地(港)
• 一、约定装运地(港)与目的地(港)的意义 •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装运地(港)和目的地(港),既有利于卖方按约定地点组织货源和发运货 物,也有利于买方按约定地点接运或受领货物。由此可见,约定装运地(港)和目的地(港)对确保履行 进出口合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在海洋运输条件下,装运港和目的港在合同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因成交条件不同 而有差异。 • 二、约定装运地(港)与目的地(港)的方法 • (1)分别规定1个装运港与1个目的港,并分别列明其具体名称。
第一节
• (一)海洋运输
运输方式
• 二、运输方式的类别
海洋运输
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
租船运输(shipping by chartering)
第一节
• (二)铁路运输
运输方式
• 铁路货物运输包括国内铁路货物运输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两种,现分别介绍如下。
• 1.国内铁路货物运输 • 国内铁路货物运输是指在本国范围内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办理的货物运 输。 • 2.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 采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有关当事国事先必须有书面的约定。
• (二)约定分批装运的意义
• 国际上对分批装运条款的解释与运用不尽相同。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 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可是有些国家的法律却规定:如合同 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则不得分批装运。为了避免争议,交易双方是否允许分批装运, 应在买卖合同中具体注明。一般来说,在国际货物大宗交易中,约定分批装运,对卖方 交货比较主动。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准许转运。为了明确责任和便于安排装运,买卖 双方是否同意转运,应在合同中注明。一般来说,货物中途转运,既延误时间和增加中转费用,又容易产生 货损货差,故买方一般不愿意中途转运,他往往要求在合同中增加“限制转运”的条款。与此相反,卖方 为了便于装运,往往要求在买卖合同中增加“允许转运”的条款。
第五节
装卸时间、装卸率与滞期、速遣费
• 一、装卸时间、装卸率与滞期、速遣费的含义 • 装卸时间是指允许完成装卸任务所约定的时间,通常以天数或小时数来表示。装卸率是指每日装卸货物 的数量,它是按港口的正常装卸速度来确定。负责装卸的一方未按约定的装卸时间及装卸率完成装卸任 务,应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金,称为滞期费(demurrage);反之,如提前完成装卸任务,可从船方领取一定的 奖金,称为速遣费(despatch money)。 • 二、约定装卸时间、装卸率与滞期、速遣费条款的意义
第二节 装运期与交货期
• 三、约定装运期与交货期的方法 • (一)规定明确、具体的装运期限 • 这又可分为规定一段时间和规定最后期限两种。 • (二)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 • (三)规定近期装运术语 • 如规定“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即期装运”(prompt shipment)、 “尽快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等。
第二节
装运期与交货期
• 一、装运期与交货期的含义及其区别
• 装运期(time of shipment)与交货期(time of delivery)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卖方在约 定的装运地点,将其出售的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装运的时间;后者是指卖方在约定的交 货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的时间。 • 装箱(loading on board vessel)、发运(despatch)、收妥待运(accepted for carriage)、邮局 收据日期(date of post receipt)、收货日期(date of pick-up)等,以及在多式联运方式上承运 人的“接受监管”(taking in charge),均可理解为装运日期。 • 二、约定装运期与交货期的意义 •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人们一般认为延迟装运或延迟交货才算违约行为,似乎提前装运或交 货不算什么问题,这是一种误解。实际上,提前或延迟装运以及提前或延迟交货,同样都是违反装 运期或交货期的行为。
• (七)约定装运期或交货期应当明确、具体而又留有余地 • (八)某些季节性商品的装运期或交货期可与增减价条款结合使用
第三节
装运地(港)与目的地(港)
• 装运地是指开始装运货的地点,目的地是指最终卸货的地点。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装 运地一般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目的地一般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 定。由于国际货物运输中可能采用各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因此,装运地和目的地可能 包括港口、车站、机场等不同的场所。鉴于国际货物通过海洋运输的比重最大,故 本节阐述的装运地和目的地,主要侧重装运港和目的港。
•
第五节
装卸时间、装卸率与滞期、速遣费
• (2)分别规定2个或2个以上的装运港或目的港,并分别列明其具体名称。
• (3)规定采用选择港(optional ports)的办法,其中可在2个或2个以上港口中任选一个,也可笼统规定 某一航区(如西欧)的主要港口为装运港或目的港。
第三节 装运地(港)与目的地(港)
• 三、约定装运地(港)与目的地(港)的注意事项
第一节
• 2.国际多式联运
运输方式
• (1)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责任和豁免。
• (2)必须是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国际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 (3)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并有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的责任。
• (4)必须是全程单一运费费率,其中包括全程各段运费的总和、经营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 • 开展国际多式联运是实现“门到门”运输的有效途径。它简化了手续,减少了中间环节, 加快了货运速度,降低了运输成本,并提高了货运质量。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交接
第一节
运输方式
• 一、约定运输方式的意义
• 国际货物运输: • 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邮包运输、集装箱运输与国际多式联运以 及国际江河运输、公路运输与管道运输等。
• 在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选择运输方式同选择贸易术语有关。各种贸易术语都分别 使用一定的运输方式,如FAS、FOB、CFR、CIF这几种贸易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江河 运输,而EXW、FCA、CPT、CIP等其他贸易术语,则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公路、 铁路、江河、航空运输以及多式联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