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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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银行(以下简称xx)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经营和使用效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经营管理、提供劳务等目的而持有。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三)单位价值在2000 元(含)以上。

第三条xx拥有产权的固定资产购置、建设、使用、修理、改扩建、装修、处置等均适用本办法。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规划、授权管理、预算控制、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一)统一规划。总行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战略经营规划,统一制定全行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及其他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政策。

(二)授权管理。各行按照xx法人授权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地行使对辖内固定资产购建、使用、保管、处置及受益权。

(三)预算控制。各行要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固定资产投资应严格控制在预算额度内,不得突破或挪用预算指标。

(四)分级负责。各行按照本办法及授权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管理辖内固定资产,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目标是为各行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促进业务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根据经营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科学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预算,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固定资产持有期间以及处置管理等,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

第七条固定资产管理主要包括投资预算管理、配置管理、持有期间管理、风险管理、处置管理、核算管理等。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八条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分为价值管理部门、实物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

第九条价值管理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有关财务及会计核算事项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组织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在授权范围内,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处置、盘盈、盘亏等财务事项进行审批;规范固定资产账务核算等。

第十条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内固定资产的实物与业务操作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制定配套的实物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和维护固定资产实物登记簿;负责权属管理,办理和确认固定资产产权;负责办理投保和索赔;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分配、维护、租赁、调拨、盘点、处置等相关实物管理办理工作。

第十一条使用部门作为固定资产实物的占用主体,其主要职责是:合理提出固定资产配置、维修、报废等需求;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固定资产,确保所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配合实物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清查。

第十二条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职责应分开,确保账实分离、岗位分离。价值管理职能由财务会计部门承担,实物管理职能由各行成立或指定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各职能部门应尽职履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各行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部门应设立固定资产管理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第三章投资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管理是指根据经营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需要,对预算年度内固定资产投资进行预测、安排、调整、监督、控制与评价的过程。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按照“总量控制、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编制。

(一)总量控制。全行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控制在财政部核定或按照有关政策控制的额度范围内;下级行固定资产投资预算严格控制在上级行核定的年度固定资产投入额度内。

(二)保障重点。与战略规划和经营决策相结合,明确投入重点,保障重要领域和重点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三)兼顾一般。科学、合理测算固定资产日常基本需求,满足正常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分为基本预算和专项预算两类。基本预算用于保障正常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需要,一般由上级行按照辖内机构数量、固定资产状况等因素分配、下达固定资产指标;专项预算用于保障特定需求,其投入应根据有关需求机构或部门提出的专项需求予以安排。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管理流程包括编报、审批、调整、控制、评价五个环节。

(一)预算编报。各行要按照规定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规范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编报预算。

(二)预算审批。管理行或价值管理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原则对下级行或本级其他部门预算进行汇总、审查和核定,按授权规定审批后执行。

(三)预算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使用预算指标的,须根据授权规定报批后方可调整。

(四)预算控制。下级行应根据上级行下达的固定资产预算,合理安排投资额度和序时进度,不得突破或挪用预算指标。

(五)预算评价。各行要对项目实际投资效率、效果等进行分析、评价。

第四章配置管理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配置是指为保障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需要,通过购买、建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租赁、调拨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二十条各行配置固定资产要按照授权权限和配置标准进行,不得超授权、超标准配置。

第二十一条各行要统筹考虑固定资产存量状况,挖掘潜力,优化调整资产结构。对已达到更新标准的资产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本着“勤俭节约、好用适用”的原则配置。

第二十二条房产的购建要严格按照基建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超面积、超投资;房产的装修改造,无论采用费用化还是资本化方式,均应按照总行有关标准进行,并按照授权规定报批。

第二十三条总行根据各行机构级别、管辖范围等因素核定车辆编制,各行配备车辆要严格控制在编制和配置标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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