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格权民法保护几个问题的思考
法律人格权保护问题研究
法律人格权保护问题研究在当今社会,个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尤其是法律人格权的保护,是一个引人深思的话题。
法律人格权即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各种权益,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然而,由于社会发展的迅猛以及科技的进步,法律人格权的保护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 法律人格权的定义和起源法律人格权是对人作为主体的尊重,是现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早在人权宣言的诞生之初,法律人格权就被认为是一项基本权利。
法律人格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和英美法系中的人权理念,并逐渐发展成为现代社会保护个人法律权益的基石。
二. 法律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性1. 自由个人发展:法律人格权保护是每个人实现自由个人发展的基础。
只有在法律保护下,个人才能享有自由发展的空间,追求自己的人生目标,实现个人价值。
2. 维护社会秩序:法律人格权的保护不仅对个人有益,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通过保障每个人的权益,可以减少不公平和不平等现象,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3. 建立公正法治:法律人格权保护是建立公正法治社会的重要一环。
只有在法律尊重个人的权益,才能建立起公正和可信赖的法律制度,保护社会各阶层的利益。
三. 当前法律人格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尽管法律人格权的保护有诸多好处,但是在当今社会,它仍然面临着一些严峻的问题。
1. 科技的挑战:科技的进步给法律人格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例如,互联网时代的隐私泄露问题,个人信息的滥用等,都对法律人格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2. 社会观念的滞后:一些社会观念的滞后也对法律人格权的保护构成了威胁。
例如,对于少数群体的歧视,妇女权益的保护等,需要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才能保障每个人的人格权益。
3. 法律执行力的不足:有时候,法律对于人格权益的保护并不充分。
在实际的执行中,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得到应有的制裁,给人格权的保护带来了隐患。
四. 加强法律人格权保护的措施为了加强法律人格权的保护,采取以下措施具有重要意义:1. 完善法律制度:针对科技发展等带来的新问题,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确保法律与时俱进,有效保护个人权益。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问题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问题人格权是指个人在道德、社会、经济等方面享有的与生存、发展、尊严等相关的利益与权益。
在民法中,人格权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人格权的概念和种类、人格权的保护方式、人格权保护的原则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人格权概念与种类1. 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是指个人基于其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所享有的权利。
它涉及个人在自身身体、名誉、隐私等方面受到的保护。
人格权的确立是为了保护人的尊严和自由。
2. 人格权的种类人格权可以细分为多个种类,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自由权、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在民法中得到了具体的界定和保护。
二、人格权的保护方式1. 刑事保护刑法对于侵犯人格权的行为给予了明确的制裁措施。
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刑法的存在为保护人格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 民事保护民事法律追究对于侵犯人格权的行为进行了赔偿和恢复义务。
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这种方式旨在通过经济赔偿来修复侵权给个人造成的损失。
3. 行政保护行政法律追究对于涉及人格权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
政府机关应当保护个人的人格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侵害人格权的行政行为,受害人可以寻求行政法律追究,要求恢复其人格权。
三、人格权保护的原则1. 平等原则人格权保护应当遵循平等原则,不论个人的身份、职业、国籍等都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
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人格权,没有任何人可以侵犯或剥夺他人的人格权。
2. 尊重原则人格权保护应当尊重个人的选择和意愿。
个人有权决定如何行使自己的人格权,他人不得干涉或侵犯。
任何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3.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人格权保护应当考虑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是对个人人格权的限制之一,但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前提下,合理且必要地实施。
4. 救济原则人格权保护应当确保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
无论是刑事救济、民事救济还是行政救济,都应当能够让受害人得到公正的补偿和恢复。
浅析如何保护自身的人格权
浅析如何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前言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飞速发展,很多新型的人格权纠纷大量出现,传统人格权法律规范遭遇诸多挑战、面临诸多问题。
且随着人格权的商品化趋势,隐私权的公开和商业性利用日趋体现其财产价值,也使得隐私权与财产权的关系纠缠不清,其性质在人格权与财产权两端游移不定。
伴随着这几十年来的发展,人格权法领域中萌生出了许多的新问题。
尤其是在现代信息高速传播,以及高科技传媒技术渐渐普及的情况下,人自身的私权利的保护越来越显脆弱。
一、人格权的概念与界定一般认为人格权的概念萌芽于罗马法时期。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人类对自身存在的关怀与重视,以人格利益为核心的人格权逐渐成为人们关注和保护的对象,它集中体现了民法的精神核心,即对人的关怀与尊重,其营养源泉则深深植根于人类文明的发展之中,而对人格权的认识也在人类文明的发展中逐步深化和成熟。
人格权,作为人身权的一部分,是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隐私权等。
所谓人格权是指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法定的权利。
人格权具有以下性质和特征: (1)人格权是主体依法固有的权利。
即指人格权是由主体始终享有的权利。
也就是说,一但自然人出生,法人成立,就应当依法享有人格权。
在主体存在期间,始终与主体不可分离。
(2)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所谓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个别人格利益。
前者主要指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后者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隐私、肖像等个别人格利益。
人格利益并不仅限于人的身体和生命的利益,还包括个人的姓名、肖像、隐私、名誉等涉及行为与精神活动的自由完整的利益。
实现人格利益不仅要维持个人的生命的存续,保持个人身心的健康,而且也要注重个人的尊严和价值,促进个人的人格的健全和发展。
(3)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人格权是一种法律规范,它是指人类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在我国的民法中,人格权是一种被保护并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
现代社会中,人格权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有关人格权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人格权的定义、组成、保护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探讨人格权在民法中的保护问题。
第一部分:人格权的定义人格权是指每个人不受任何人侵害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其中,生命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最高尚的权利;身体权针对的是个人身体完整、不受侵犯的权利;名誉权主要是指有无污名等不良评价的权利;荣誉权,指的是人们在社会中享有的相应荣誉和名望;隐私权,则是指一个人不受侵犯具有隐私的权利。
这些权利在我国的民法中都得到了很好的保护。
第二部分:人格权的组成人格权是由各种不同的权利构成的,其中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生命权是指一个人有权利活着,身体权则表述了人体不被肆意破坏的权利,名誉权则是指个人的名誉不应因他人的行为而受到影响,荣誉权则表示人在社会中应受到相应的荣誉,隐私权仅涉及个人的生活、身体、家庭、居住和通讯等方面。
第三部分:人格权的保护在我国民法中,人格权得到了很好的保护,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来详细探讨:1、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2、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3、侵权行为中的人格权保护。
1、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在我国的民法中,人格权得到了充分的保护。
我国的《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规定较为详尽,其中有多项相关规定:一是生命权的保护,该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最高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随意侵犯或剥夺。
我国的《刑法》对侵犯生命权的行为给予严惩。
二是身体权的保护,该权是保障个人身体完整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人体不受侵犯,人身权利得到保障。
”对于侵犯身体权的行为,我国的《刑法》同样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是名誉权的保护,该权是维护个人名誉、信誉等的权利。
我对人格权的理解和看法
我对人格权的理解和看法
人格权是指个人的自主、尊严和自由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在
我看来,人格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人们作为独立个体所应
享有的尊重和保护。
人格权是个人自主的体现。
每个人都有自主权,能够自由地选
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信仰、职业等。
这意味着他人不应干涉个人
的选择和决定,包括强制、欺压或威胁。
只有尊重和保护个人的
自主权,社会才能真正体现人的尊严和平等。
人格权涉及到个人尊严的保护。
个人的尊严是人的基本属性,
不管一个人的背景、地位或社会地位如何,都应该受到平等和公
平的对待。
人格权保障了个人的尊严,意味着人们不应遭受侮辱、歧视、压迫或虐待。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正当地受到尊重和保护,社会才能够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
人格权保护了个人的自由。
人的自由是人类追求幸福和自我实
现的基础。
人格权确保了个人的意见表达自由,包括对各种问题
的自由思考、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表
达自己的观点,包括对社会问题的评论和批评。
只有当个人的自
由得到充分保障,社会才能够实现进步和繁荣。
人格权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它关乎个人的自主、尊
严和自由。
我们应该致力于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完善,确保每个人
的人格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这样的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公平、
正义和人的全面发展。
解析中国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
解析中国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体在社会生活中保护个人尊严、自由、身体健康等方面所享有的法律权益。
在中国民法中,人格权保护被视为一项重要内容,具有法律保障和规范。
本文将对中国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进行解析,并探讨其相关内容。
一、人格权的内涵与价值人格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价值体现,其内涵包括个人尊严、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声音权等方面。
人格权是个体对自身形象、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个体享受自由和尊严的基础。
人格权的保护不仅是个体权益的保障,也是社会秩序的维护,对全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中国民法中对人格权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编第一章第二节详细规定了人格权的基本概念和保护范围。
此外,中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五章专门对人格权的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定,强调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肖像权的保护等。
三、个人信息的保护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日益重要。
个人信息是个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个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
中国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个人信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个人有权知悉、决定、使用、修改、删除个人信息,禁止未经个人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四、肖像权的保护肖像权是个人权益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个人的肖像是个人形象的具体表现,享有独立的法律保护。
中国民法对肖像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未经个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此外,对违反肖像权的损害行为,还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名誉权的保护名誉权是个人尊严的体现,也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国民法对名誉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禁止捏造或者故意传播、扩散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
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赔偿,中国民法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六、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个人生活领域得以尊重和保护的基础。
中国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规定了侵害隐私权可能造成的民事责任。
未经个人同意,不得窃取、泄露他人的隐私信息,并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给予了明确界定。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人格权是指人们享有自身个性、尊严和自由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格权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成为当代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的意义、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意义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人格权的保护能够保障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尊严和自由的权利,而法律的保护能够确保这些权利不受侵犯。
其次,人格权的保护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和谐。
如果个人的人格权受到侵犯,将导致社会的不公和纷争。
而通过法律对人格权进行保护,可以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发展。
最后,人格权的保护也有助于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
只有当个人的人格权得到保障,才能够充分发挥个体的能力,实现自己的梦想和追求。
二、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现状目前,各国都有相关法律保护人格权,但其保护程度和力度存在差异。
在一些发达国家,人格权的保护较为完善,法律对侵犯人格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给予了相应的制裁措施。
然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人格权的保护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法律保护的力度不够,对人格权的侵犯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导致人格权的保护形同虚设。
另一方面,个人权益保护意识不强,很多侵犯人格权的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权。
三、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尽管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现行的人格权保护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在一些国家,法律对于人格权的保护还停留在表面,没有对侵权行为给予明确的制裁措施。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法律体系,明确规定人格权的边界和保护措施。
其次,个人权益保护意识的提升十分重要。
只有当公众对自身人格权的价值有足够的认识和了解,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应通过教育和宣传等方式来提高公众对人格权的认知。
此外,还应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侵犯人格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人格权得到切实保护。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制的不断完善,人们对于人格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
作为个人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格权在民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本文将探讨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从不同角度深入分析其内涵、特点以及相关案例。
一、人格权的内涵和特点人格权是指作为人的个体所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法益。
它包括了人身权利、道德权利以及其他与个人尊严、自由、幸福有关的权利。
人格权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人格权具有普遍性。
不论是身处何种角色或地位的人,都应当享有人格权的保护。
无论是老年人、儿童、妇女还是残疾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以确保他们的人格尊严得到尊重。
其次,人格权具有独立性。
人格权是独立于财产权、表达自由等其他权利的,它关乎个人作为人的基本尊严,不可侵犯。
再次,人格权具有不可分割性。
人格权不是单一的、孤立的权利,而是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权利的集合。
比如,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隐私权等都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彼此之间互为支撑。
最后,人格权具有不可可侵犯性。
人格权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其他人不得侵害,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在我国的民法中,对人格权的保护主要表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在《婚姻法》中,对于夫妻双方的人格权给予了明确的保护。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丈夫和妻子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人格权,任何一方都不得侵害对方的人格尊严。
其次,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于他人侵犯个人人格权的行为给予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如果他人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造成财产损失或非财产损失,侵权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民法典》来完善对个人人格权的保护。
《民法典》作为我国立法的一项重要成果,进一步明确了人格权的内涵、范围和保护。
它规定了人格尊严的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名誉、声誉保护等具体内容,以确保人格权得到充分的保护。
三、相关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了解人格权在民法中的保护,下面将结合一些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有一起名誉侵权案例。
某公司在广告中恶意侮辱了一位知名企业家,给其名誉声誉带来了很大损失。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在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我国于2021年开始实施全面的民法典。
作为我国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包含了人格权的保护措施,旨在确保个人的尊严、自由和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展开论述。
一、人格权的概念和意义人格权,作为法律赋予个人的一种特殊权利,是指个体根据其社会地位和个人特点所享有的一系列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了个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
人格权的保护意义重大,不仅体现了人的尊严和自由,也具备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
二、民法典对人格权的立法就有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在立法层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民法典第二编第一章规定了人格权的保护原则、范围、内容和行使方式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人格权是一种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得侵害他人的人格权。
同时,个人对自身的人格权拥有保护的权利,并可以主张人格权的侵害获得相应的赔偿。
三、民法典对人格权具体保护措施1. 生活环境保护措施:民法典强调了个人享有和保护良好生活环境的权利。
在这方面,法律规定了个人财产权的限制,要求个人在行使财产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生态环境。
2. 个人信息保护措施: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民法典制定了明确的规定,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个人意愿,同时规定了个人信息泄露或滥用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赔偿等。
3. 名誉权保护措施:对于对他人名誉进行侵害的行为,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其法律责任。
民法典对于名誉权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补救措施,包括禁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4. 肖像权保护措施:在肖像权的保护方面,民法典规定了肖像权的保护期限、肖像权的行使方式和受保护范围。
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他人的肖像权进行商业宣传等活动。
四、民法典的优势与问题1. 优势:民法典为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了系统的法律依据,使人格权的保护更加有力。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问题研究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问题研究人格权是指个人根据其作为人的特性所享有的权利,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
在民事法律制度中,人格权的保护是一项关乎个人尊严和自由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从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基本保护原则以及人格权的具体保护问题等方面进行研究,以期加深人们对民法中人格权保护问题的理解。
一、人格权的概念与内涵人格权是指个人基于其作为人的独特性所享有的法律权益。
它主要包括生命权、肖像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生命权是人格权的基础和核心,它保障了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权利,包括使用、公开、保护等方面的权利。
姓名权是指个人对其姓名的自主选择和使用权。
荣誉权是指个人受到尊敬和尊重的权利,包括个人声誉的保护。
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在他人和社会中保持私密性和独立性的权利。
二、人格权的基本保护原则人格权的保护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人格权的保护应当对所有人平等适用,不论其社会地位、性别、种族、国籍等。
2. 自由原则:个人在尊重他人权益的前提下,享有自由选择和决定自己的人格权利的权利。
3. 保护优先原则:保护人格权应优先于保护其他权利,因为它涉及到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4. 多样性原则:人格权的保护应适应现代社会多样化的个体需求,尊重个人差异。
三、人格权的具体保护问题1. 生活环境的保护:人格权的保护不仅仅是个人行为层面的,也涉及到生活环境的保护。
例如,对于邻里关系纠纷中的噪音扰民问题,法律应该加强对行为的限制和惩罚,以保护个人的生活环境。
2. 个人信息的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法律应加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限制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传播,保护个人的隐私权。
3. 名誉权的保护:名誉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的名誉受到侵害时,法律应提供有效的救济措施,维护个人的荣誉。
4. 违反个人意愿的行为:例如,未经个人同意使用肖像、公开个人隐私等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保护个人的人格权。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强调人格权的重要性与保护措施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强调人格权的重要性与保护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人格权的保护越来越得到重视。
人格权是指人们在思想、身体和精神等方面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是人的尊严和自由的体现。
为了保护人格权,民法典中提出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本文将从人格权的重要性、人格权的构成要素以及人格权的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人格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概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人格权的保护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
人格权保护的核心是尊重和保障个体的尊严和自由,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
其次,人格权的保护有助于提高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过保护人的人格权,可以避免个人遭受无理侵犯和不公平待遇,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再次,人格权的保护有助于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保护人格权可以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积极性,促使社会不断向着文明、和谐的方向发展。
人格权作为一项综合概念,其构成要素包括个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等多个方面。
首先,个人的生命权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人格权。
每个人都享有生存的权利,任何人、组织或者机构都不能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其次,身体权是指个人对自己身体的自主决定权和自由支配权。
个人有权拒绝他人对其身体进行非法侵犯,包括殴打、拷问以及非法处置尸体等。
另外,名誉权和荣誉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名誉和荣誉的合法保护权。
个人有权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尊重和保护,任何人都不得损害他人的名誉和荣誉。
此外,财产权和婚姻家庭权也是人格权的重要构成要素,任何人、组织或者机构都不能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和婚姻家庭权。
为了有效保护人格权,民法典中提出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首先,规定了人格权的保护原则和范围。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人格权享有平等、自愿、有偿、确权等基本原则,保护了人格权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其次,设立了人格权的救济途径和法律程序。
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个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标准,保证了人格权的得到有效保护。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理论思考与司法适用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理论思考与司法适用人格权是指个体因其为人而享有的基本权益和价值,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保护人格权是维护个体尊严和自由的基础,也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
在民法中,如何理解和保护人格权,并且如何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这些保护原则,是一个重要的法学问题。
本文将对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理论进行思考,并探讨相关的司法适用问题。
一、人格权保护的理论基础1. 法律实效性原则保护人格权的首要原则是法律的实效性原则。
即通过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确保人格权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
法律实效性原则要求法律规定的人格权不仅是形式上的保护,更需要真正体现在实践中。
只有当个体的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时,人们才能够感受到法律的存在和力量,从而使法律成为社会稳定和公正的基石。
2. 人权保护原则人格权保护的另一个理论基础是人权保护原则。
人权是个体作为社会成员所享有的普遍而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人权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尊重,被视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法理原则。
在人格权保护上,法律应当始终以人权保护为出发点,确保个体的尊严和自由不受侵犯。
3. 社会公平正义原则人格权保护还应当建立在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基础上。
社会公平正义是人们对社会分配和公共政策的公正性的普遍追求。
在人格权保护中,法律应该依法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消除不合理的差别对待,确保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二、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原则在民法中,人格权的保护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人格权的不可侵犯性原则这一原则认为,个体的人格权是不可侵犯的,他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在行为上,包括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等;在言论上,包括不得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等;在信息上,包括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等。
这一原则的存在使得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享有自由和尊严。
2. 人格权的平等性原则人格权的平等性原则要求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平等的保护,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因素。
人格权的法律适用问题(2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人格权逐渐成为法律保护的重点。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格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仍然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旨在分析人格权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一、引言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在生命、身体、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在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格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依然存在,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人格权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在人格权法律适用过程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不同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存在差异。
这种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也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2. 法律条文存在模糊地带我国《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规定较为原则,部分条款存在模糊地带,导致在具体案件中,法官难以准确把握法律适用的尺度。
例如,关于隐私权的保护,法律并未明确界定何种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何种信息可以公开。
3. 人格权保护力度不足尽管我国法律对人格权进行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法院对人格权的保护力度不足。
一方面,部分法官对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另一方面,由于诉讼成本较高,导致受害者维权难度较大。
4. 跨境人格权保护问题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境人格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在我国,对于跨境人格权案件的处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协调机制,导致处理结果不尽如人意。
三、解决人格权法律适用问题的建议1. 完善法律体系针对法律条文存在模糊地带的问题,建议立法机关在修改和完善《民法典》时,对人格权的相关条款进行细化,明确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和标准。
2.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为了提高司法公正,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人格权法律适用标准进行统一,确保不同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能够依据相同的标准进行判决。
3. 加强人格权保护力度建议法院提高对人格权保护的认识,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的加强
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的加强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权意识的增强,人格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的加强,并分析其意义和影响。
一、人格权的含义与重要性人格权是指个体人作为人的生活、尊严、自由、身体健康等各种利益的总和。
人格权的保护不仅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在现代社会,人格权的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并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重视。
二、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的总体规定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民法典总则和人格权编中。
在民法典总则中,明确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规定和民事权利的保护原则。
在人格权编中,则明确规定了各种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方式。
三、民法典对隐私权的加强保护隐私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代社会最受关注的人格权之一。
为了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对个人隐私侵权的民事责任和救济方式。
同时,在信息时代背景下,民法典还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加强了隐私权的保护。
四、民法典对人身权的强化保护人身权是人格权的核心内容,也是人们最关注的人格权之一。
通过民法典的规定,人身权的保护得到进一步强化。
民法典对人身自由、人身安全、人身尊严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规定了违反人身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五、民法典对名誉权的加强保护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交往和人际关系中必须得到保护的权利。
民法典对名誉权的保护进行了进一步的加强,明确了对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方式。
这为人们树立正确的社会信用观念和维护自己的名誉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六、民法典对肖像权的明确保护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肖像的自主支配权。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对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和方式,使得个人在肖像使用、肖像权转让等方面享有更大的自主权利。
这在传媒和互联网时代尤为重要,有助于避免个人肖像的非法使用和侵权行为。
论述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规定是否妥善
论述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规定是否妥善人格权是个人享有的、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涉及个人的人格尊严、自由、荣誉和隐私等方面。
保护人格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我国的民事法典,其人格权保护规定对于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力。
本文将对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规定进行论述,探讨其妥善性,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方向。
首先,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规定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观。
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我国政府充分借鉴了国际先进法治经验和成果,注重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自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根据人格权的不同方面,明确了个人隐私、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方式。
这些规定有力地维护了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规定是妥善的,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其次,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规定与社会现实的需求相契合。
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法治意识逐渐增强,人们对于人格权的保护也日益重视。
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泄露、侵权问题屡见不鲜。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规定对于解决这些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例如,民法典规定了个人隐私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明确了违法侵权行为的责任和赔偿标准。
这些规定有力地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了社会的文明进步和法治建设。
因此,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规定是妥善的,符合社会现实的需求。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尽管民法典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这些规定的具体解释和适用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在信息化时代,个人的隐私和信息泄露问题往往具有复杂性和全球性,需要采取更加全面和切实的措施来保护。
民法典及人格权编人权保障分析
民法典及人格权编人权保障分析民法典是国家立法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涵盖了人民群众的各个方面生活和社会关系,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的重要作用。
而人格权编则是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个人的人身和人格权利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和保障。
下面将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对民法典及人格权编进行分析。
首先,民法典作为一项法律法规,主要是对人民的权利和利益进行了明确的保护。
人权保障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责任,而民法典则是通过对人民的权利和利益进行规范和保护来实现这一责任的,从而确保人民的基本权益得到法律的维护。
民法典对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为人民的各项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人格权编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更是对于人民的人格尊严和自由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和保障。
人格权是个人基本权利的核心和灵魂,包括人身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方面,是人民作为独立个体的核心权益。
人格权编通过明确规定个人的人格权利,加强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保护,进一步加强了人权保障的力度。
此外,人格权编还进一步明确了个人的隐私权和荣誉权的保护范围,加强了对于个人隐私和荣誉的保护。
在当今信息化时代,个人隐私和荣誉的泄露和侵犯问题日益严重,人格权编的出台和实施为维护个人隐私和荣誉提供了更具体的法律依据,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民法典及人格权编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人权保障的高度重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权保障的意识和重要性越来越凸显,而民法典及人格权编的出台则是国家对人权保障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
通过明确规定和保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民法典及人格权编进一步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法典及人格权编对于人权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对于人民的权利和利益进行具体规定和保护,民法典及人格权编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人民的基本权益得到维护。
同时,人格权编的出台和实施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隐私和荣誉的保护。
民法典及人格权编的颁布实施,也体现了国家对人权保障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民法对人权保护状况研讨
民法对人权保护状况研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权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作为法律领域的中心法,在维护公民个人权益方面,民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民法对人权保护的意义、民法对人权保护的实践应用、以及民法对人权保护的不足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民法对人权保护的意义人权是指人类天生具有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而民法则是通过法律规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性法律。
因此,民法对人权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公民权益民法是维护公众权益的基础法律,通过制定各项具体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婚姻、家庭、继承等各项权益。
2. 促进社会公正民法规范了社会各个方面的关系,维护公正,使人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对待。
3. 加强国家权威民法的系统建立、条款规定标志着国家拥有强制力和统管力,从而提高了国家的权威性。
同时,因为法律是国家的权力表现,通过民法的实施,国家可以更好地维护其权力和社会秩序。
二、民法对人权保护的实践应用作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得到了广泛的实践应用。
具体而言,其主要应用于以下方面:1. 保障人身权益民法在保障人身权益方面,主要从侵权行为、本赋权利、人身自由等多个方面进行规定,包括防止侵害人身权益的行为,规范人们与他人、与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
2. 促进婚姻和家庭和睦民法规定了婚姻家庭的成立、权利和义务,确保婚姻和家庭的和睦。
在丧偶、离婚、抚养孩子等方面,也给予了公民合法的权益。
3. 保障产权和知识产权民法保障了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包括所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各项权益,维护公民所有合法的权益。
三、民法对人权保护的不足虽然民法在保障公民权益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 法律法规缺陷目前,我国的人权保护法律体系仍有明显的缺陷,如缺少专门的反种族歧视法律、遗忘了暴力对待女性的必要性等等,这些不足因此导致了在现实生活中公民权利的得到充分体现。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与隐私权利法律保障分析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与隐私权利法律保障分析在现代社会中,人格权保护和隐私权利的法律保障日益受到重视。
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格权保护与隐私权利法律保障在维护公民基本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民法中人格权保护和隐私权利的法律保障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人格权保护在民法中的法律保障人格权是指个体依法享有的、不侵犯、不侵权的合法权益。
人格权保护在民法中得到了充分的法律保障与规定。
例如,民法第99条规定了人格权的范围,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声誉权、肖像权等。
此外,民法还对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和责任进行了规定,确保人格权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其中,对于侵犯人格权的行为,民法明确规定了违法行为的责任和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第121条,侵犯人格权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有效地保护了个体的人格权,对于侵权行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责任,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维护了人格权的尊严和社会公正。
二、隐私权利在民法中的法律保障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隐私权利的法律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在民法中,隐私权利得到了适当的保障与规定。
例如,根据《民法总则》第111条,个人的住宅不受侵扰,通信自由受法律保护。
此外,民法也规定了对于违反隐私权的行为的赔偿责任,保护个人的隐私权不受侵害。
然而,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互联网的普及和大数据的应用,个人隐私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由此,民法也在相应的法律保障方面进行了更新和完善。
例如,在网络安全法中,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保护用户个人隐私信息,禁止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收集、使用个人隐私信息。
这一法律保障为个人隐私权利提供了更加明确和有效的保护。
三、人格权保护和隐私权利法律保障的现状与问题尽管人格权保护和隐私权利在民法中得到了适当的法律保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标准和界定尚不完善,难以应对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带来的新挑战。
其次,一些新兴行为和技术,如人脸识别、无人机等,对个体的人格权和隐私权产生了新的侵犯,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人格权民法保护几个问题的思考【摘要】人格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格权的保护问题显得日益重要。
本文拟就人格权民法保护的几个问题,阐述一些看法。
【关键词】人身权人格权民法保护一、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由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组成的重要人格权。
生命是指自然人(公民) 的人体所固有的活动能力,是人身存在的基础。
生命权是处于自然状态的人获得人格权的物质前提,它标志着一个权利主体的存在并成为其他各项权利的自然的基础。
没有生命便不会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既不能享有权利,亦无法承担义务。
因此,中国民法及其他法律都确认并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严禁任何非法剥夺和侵犯公民生命的行为。
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人格权利。
身体作为自然人(公民) 生理组织的整体,是其生命的存在形式。
身体健康是公民从事民法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的重要条件。
在许多情况下,对公民健康权的侵害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危及生命安全,也会使公民的许多其他权利无法或难以实现。
因此,法律规定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即保护公民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不受非法侵害。
中国民法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是人身权制度的根本规定,也为公民行使其他权利提供了前提和根本保证。
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虽未构成犯罪但已违犯有关行政法规的,要追究行政责任。
这三种责任不能相互代替。
民法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主要是采取了物质赔偿的民事责任形式,即要求加害人向受害人或其家属支付一定金钱或财产以弥补受害人因身体健康受到侵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在确定有关民事责任时要注意区分以下情况:一般情况下,构成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承担民事责任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受害人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事实确实存在;加害人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其中包括故意和过失。
加害人无过错而受害人有过错的,加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某些情况下,加害人和受害人主观上均有过错的,可按双方各自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几个加害人有共同的过错时,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特殊情况下,加害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对此《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九条详细规定了职务侵权责任、产品质量责任、高度危害责任、饲养动物侵害责任、通行障碍责任、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以及正当防卫过度和紧急避险过度的责任等。
另外,实践中还有医疗差错事故中的有关责任。
医疗差错事故指由于医疗、护理人员在对病员进行治疗时,由于主观上的过错而造成病员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的情况。
由于医疗工作的特殊性,对于医疗差错事故的认定也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须具以下构成要件:第一,病员生命健康受侵害的事实就发生在经政府批准的医疗单位的医疗过程中,而非医疗单位之外及医疗过程之外;第二,医疗人员的医疗、护理行为违反了医疗规章制度;第三,病员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后果是由医疗人员的违章行为造成的;第四,引起侵害病员生命健康的后果是由于可控制的因素造成的,即医护人员主观上具有过错。
凡因医护人员的过错而造成公民生命健康受到侵害后果的,应当由医院方承担医疗差错事故的民事责任。
这是中国民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表现。
但是医疗上经常也有确实是医疗人员无法预料或无法解决的情况,对此就要免除医院方的民事责任。
对于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作了明确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二、姓名权和名称权姓名权,指公民专有的支配其姓名的权利。
姓名是公民的姓氏和名字的结合体,它是公民专有的用以区别他人的文字标志。
姓名通称反映人的某些特征,如家族、性别等。
公民以姓名为标记,使自己与社会其他成员区别开来,以便参与社会活动,为自己设定权利和承担义务。
姓名权来自确定和表彰权利主体本身及其权利的需要,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
有无独立的姓名权是公民人格是否独立的标志。
取得独立的姓名权就意味着公民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以其独立的人格自立于社会之中。
因此,中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名称权指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组织专有的支配其名称的权利。
名称,又称字号或商号,是企业、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用以区别他人的标志。
名称亦能反映主体的某些特征,如活动对象、隶属关系等。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的名称,作为它们的专用标志,是它们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重要前提。
不具有一定名称,就不能参与社会正常的民事流转,也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它不仅使其与其他组织区别开来,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它的商业信用,与一定的经济利益联系着。
因此,法律要求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也应有自己的字号。
可见,名称权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组织的一项重要人格权。
中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任何干涉、盗用、假冒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司法实践中,有的公民除了身份证上的正式姓名,还有曾用名、笔名、艺名等;中国传统中的“字”、“号”也有权取用。
对公民的姓名权应从广义上来解释并保护(乳名、绰号除外) ,以防他人借口盗用、假冒。
但公民更改姓名及具有法律意义的证件、文书等,只限于正式姓名。
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同名同姓在所难免,使用与别人相同姓名而无不正当目的者,不构成盗用和假冒。
但是,同一地区、单位尽量避免使用同一姓名;有此情况的最好加以区别或更改。
对知名人士的姓名权,法律应着重保护,尽量避免出现与知名人士相同的姓名。
决定变更姓名要依有关规定办理。
产生争议的要依法定程序解决。
对于法人、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中国规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经批准使用后才受法律保护,一般只准登记和使用一个名称。
改变、转让名称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同一市县境内不得使用相同名称,产生争议的按注册先后的顺序确定归属。
公民的姓名权、法人的名称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三、肖像权肖像权指公民对再现其自身形象的画像、雕刻或照片等肖像所享有的专有支配权。
肖像是反映公民人身基本特征的缩影或真实形象,它代表着公民本人,构成其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除了具有标志和识别不同公民的作用以外,还是公民人格尊严的突出体现。
因此,肖像权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对此作了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法律确认并保护公民的肖像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公民享有其肖像的所有权,任何人不得非法丑化、污损、毁坏他人的肖像;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也有权同意他人使用,非经公民本人允许,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无论以何种方式侵害公民肖像权,公民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如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法律虽然对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未加明文禁止,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为进行宣传报道而使用他人肖像。
但这决不意味着只要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就可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
这种使用,不得与公民的合法利益相抵触。
如果在宣传报道中使用了对公民带有污辱性的肖像,则不但侵害了公民的肖像权,而且因侮辱人格而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使用者就应承担侵害公民肖像权及名誉权的责任。
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公民的肖像,必须经过公民本人的同意。
公民同意的意思表示有明示的形式和默示的形式。
对于明示的同意应理解为向特定的人发出特定的允许,即当公民允许某个人或单位以某一特定的营利目的而使用其肖像时,使用者未经本人同意既不能将这一使用权转让他人,也不得将该肖像用作其他目的。
默示的意思表示,通过当事人的某种行为而推定该公民同意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其肖像。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使用商业性模特儿肖像的时候。
如服装公司招聘模特儿建立时装表演队,在此情况下可以模特的应聘行为推定其同意服装公司将其肖像用于推销展览服装。
当然,这种推定应当是合理合法的,不能不合逻辑。
如不能因为某公民到某照相馆照相,就推定该公民同意照相馆将其照片摆上橱窗;不能因为公民为了艺术等需要而作了裸体模特儿,就推定可以将其裸体画像出卖或以营利为目的的展览。
四、名誉权名誉,又称“名声”,一般指人们对公民个人的品德、声望、信用和法人的生产、产品、信誉等方面的社会评价。
公民的名誉在一定意义上代表着公民的人格尊严,而法人的名誉则是其社会信誉的表现。
名誉权,指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保护自己名誉不受侵害的人格权利。
公民的名誉权与其社会地位、人格尊严密切相关,法人的名誉权直接影响着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正因为如此,同时吸取“十年动乱”的教训,中国《民法通则》将名誉权作为公民和法人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加以规定,使公民和法人的名誉和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逐步健全起来。
这是对中国民法理论的一项重大发展,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的极其重要的一步,同时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保证。
对公民和法人名誉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任何对真人真事的报道和评论,都应实事求是,不得歪曲事实,从而有损他人名誉。
第二,公民的个人隐私或法人的技术秘密、管理秘密等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向社会公开。
第三,任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
第四,向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对某人检举、揭发,不得捏造事实。
公民和法人在其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确认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责任要件时,要注意区分民法与刑法规定的异同。
在刑法中,只有故意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在民法中,故意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固然要承担民事责任,但以非公开形式(如仅2 人在场或在信件中) 对他人人格进行侮辱诽谤,虽未在社会上造成影响,但已经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仍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没有捏造事实,但披露的真实情况(主要指公民的隐私等) 有损于公民名誉权的,也应承担民事责任;主观上并没有故意,但由于主观上的过失或客观上的差错而损害公民名誉权的,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民和法人名誉权的保护,要注意分析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新闻报道中侵害公民名誉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