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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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人通〔2008〕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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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人通〔2008〕165号黔人通〔2008〕165号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地)党委组织部、编委办,政府(行署)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各省属高等院校、各省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的通知》(黔人发[200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认真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事厅事业处。

附件: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贵州省人事厅二00八年七月二日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为指导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的通知》(黔人发[200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一、适用范围1.本《意见》适用于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中的中、初级专业技术八至十三级岗位。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中、初级专业技术八至十三级岗位。

二、任职条件(一)基本任职条件3.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技能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任现职以来,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5.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准入控制所要求的条件。

卫生院单位岗位设置方案_实施方案_

卫生院单位岗位设置方案_实施方案_

卫生院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为全面落实国家家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黔人发[XX年]9号)、《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方案》(黔人通[XX]38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不同等级结构比例暂行方案的通知》(黔人通[XX年]2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人才观,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岗位设置科学,运行管理规范,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改革方向,建立适合单位各类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体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遵循总量控制,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

三、单位基本情况(一)、单位机构编制情况:1、主要职责和任务(1)乡镇卫生院按本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初级卫生保健承担相应任务。

(2)、做好日常门诊、住院病人的医疗服务和康复工作,应用西医、中医和中西医结合的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防病治病,参加抢险救灾急救等卫生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科技活动和收集有关资料。

(3)、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做好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疫情报告工作,推行计划免疫,开展食品卫生、劳动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技术指导和职业病防治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4)、推动爱国卫生运动,开展经常性的健康教育工作,指导群众改善居住、饮食、饮水和环境卫生条件。

(5)、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村卫生室和个体医的管理和技术监督指导工作,推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有计划地选送培训乡村卫生人员,逐步实行各种形式的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7•【字号】黔府办发[2000]81号•【施行日期】200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8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十七日关于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根据1999年9月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会议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精神,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我省拟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任务。

为确保该项改革的顺利实施,2000年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逐步推开。

现提出以下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一、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脱钩、分类、转制、搞活”的路子,结合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精简冗员,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加速高素质社会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通过改革,建立起符合各类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科学分类管理体制,建立一套符合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人才成长规律的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脱颖而出,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实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

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法和步骤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法和步骤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法和步骤(黔东南州人事局2009年3月)第一部分岗位设置管理概述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背景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2006年7月,国家人事部在全国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二、岗位设置管理基本政策文件(一)国家出台的相关文件1、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2、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3、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4、国家人事部与文化部、科技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农业部、卫生部等单位制定的9个《行业指导意见》(二)省、州出台相关文件1、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印发的《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黔人发(2007)9号)2、省人事厅印发的《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不同等级结构比例暂行方案》(黔人通[2007]274号)3、《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方案》(黔人通[2002]38号)4、我州制定的《黔东南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州人发[2008]3号)5、省人事厅印发的《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黔人通[2007]194号)6、省人事厅印发的《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黔人通[2008]165号)7、州人事局印发的《黔东南州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黔人通[2008]24号)三、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本内容(一)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需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岗位类别设置:岗位类别是根据工作性质不同而划分的工作岗位。

事业单位的岗位类别设置分为三类: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4号附件:黔东南州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24号附件:黔东南州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黔东南州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发[2007]9号)精神,结合我州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适用范围1、本《意见》适用于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中级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十一至十三级岗位。

二、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

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三、任职条件(一)基本任职条件4、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德、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技能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备相应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准入控制所要求的条件。

6、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含合格)。

(二)专业技术条件7、竞聘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任职三年(首次竞聘时可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六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黔东南州级拔尖人才;(2)黔东南州优秀青年科技人才;(3)任现职以来,承担州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主要负责人及重点工程的主要技术负责人;(4)任现职以来,获得州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2、3名或二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2名或三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名;(5)任现职以来,获得州级以上(含州级)荣誉称号的;(6)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省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州内同行业公认的一流人才。

8、竞聘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县(市、区)拔尖人才;(2)县(市、区)优秀青年科技人才;(3)任现职以来,承担县(市、区)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主要负责人以及重点工程的主要技术负责人;(4)任现职以来,获得县(市、区)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2、3名或二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2名或三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名;(5)任现职以来,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荣誉称号的;(6)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人员;9、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应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够担负起十级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

卫生院单位岗位设置方案_事业单位岗位等级

卫生院单位岗位设置方案_事业单位岗位等级

卫生院单位岗位设置方案_事业单位岗位等级为全面落实国家家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黔人发[__年]9号)、《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方案》(黔人通[__]38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不同等级结构比例暂行方案的通知》(黔人通[__年]2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人才观,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岗位设置科学,运行管理规范,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改革方向,建立适合单位各类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体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遵循总量控制,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

三、单位基本情况(一)、单位机构编制情况:1、主要职责和任务(1)乡镇卫生院按本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计划承担相应任务。

(2)、做好日常门诊、住院病人的医疗服务和康复工作,应用西医、中医和中西医结合的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防病治病,参加抢险救灾急救等卫生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科技活动和收集有关资料。

(3)、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做好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疫情报告工作,推行计划免疫,开展食品卫生、劳动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技术指导和职业病防治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4)、推动爱国卫生运动,开展经常性的健康教育工作,指导群众改善居住、饮食、饮水和环境卫生条件。

(5)、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村卫生室和个体医的管理和技术监督指导工作,推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有计划地选送培训乡村卫生人员,逐步实行各种形式的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

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黔人发[2007]9号)

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黔人发[2007]9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发[2007]9号)各市(州、地)党委组织部、编委办,政府(行署)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各省属高等院校、各省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黔府发[2006]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研究制定了《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事厅省编委办二○○七年七月十九日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黔府发[2006]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岗位设置原则1、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设置,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动态管理的原则,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任务、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我们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从创新人事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

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

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10.10•【字号】•【施行日期】201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社会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省民政厅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基层基础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加快提升基层民政服务能力,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民发〔2016〕186号)和《贵州省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黔人通〔2009〕125号)精神,制定了《贵州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落实《意见》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明确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是新时代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引领社会向上向善、提升民政服务能力的内在要求,是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服务需求的制度安排,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以来,我省专业社会工作得到快速发展,在服务人民群众、化解社会矛盾、融洽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黔人发〔2007〕9号

《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黔人发〔2007〕9号

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黔府发[2006]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岗位设置原则1、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设置,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动态管理的原则,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任务、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

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任、合同管理。

2、岗位设置应明确岗位名称、职责、等级、任职资格等条件。

岗位名称应简明规范,岗位等级应与单位的规格相适应,不得超过机构规格确定岗位等级。

二、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和对象3、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4、事业单位在编在职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岗位设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5、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6、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岗位类别设置7、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办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试行工作。

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

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岗位设置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

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人事部二○○六年七月四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4•【字号】遵府办发[2008]94号•【施行日期】200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遵府办发〔2008〕94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遵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六月四日遵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黔人发〔2007〕9号),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遵义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拨款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编在职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本实施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岗位等级、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法和步骤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法和步骤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法和步骤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法和步骤(黔东南州人事局2009年3月)第一部分岗位设置管理概述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背景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2006年7月,国家人事部在全国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二、岗位设置管理基本政策文件(一)国家出台的相关文件1、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2、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3、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4、国家人事部与文化部、科技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农业部、卫生部等单位制定的9个《行业指导意见》(二)省、州出台相关文件1、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印发的《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黔人发(2007)9号)2、省人事厅印发的《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不同等级结构比例暂行方案》(黔人通[2007]274号)3、《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方案》(黔人通[2002]38号)4、我州制定的《黔东南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州人发[2008]3号)5、省人事厅印发的《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黔人通[2007]194号)6、省人事厅印发的《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黔人通[2008]165号)7、州人事局印发的《黔东南州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黔人通[2008]24号)三、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本内容(一)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需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岗位类别设置:岗位类别是根据工作性质不同而划分的工作岗位。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9.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0.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 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1.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 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 岗位。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实施意见
部门规章
01 岗位类别
03 基本条件
目录
02 岗位等级 04 审核
05 岗位聘用
07 组织实施
目录
06 特级岗位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民政局下发的文件。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审核
29.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后实施。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30.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 核准。 31.地(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2.县(县级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 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 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3.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垂直管理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人事部备案后,由国务院直属 机构组织实施。

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

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

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聘用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的聘用管理,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黔人发…200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岗位,由省人事厅根据事业单位发展需要、学科建设、重点产业专业技术水平结构和高层次人才数量等情况,按照国家对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及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总体控制目标和《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不同等级结构比例暂行方案》,统筹规划,重点设置。

第三条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主要在本科高等院校、重点科研机构和骨干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设置,重点用于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级专家,以及培养和引进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聘用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德才兼备、注重业绩原则。

第五条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任职条件。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和专业技术条件按《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申报程序第七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按照以下程序申报:1、个人申请;2、单位按岗位条件审查申报资料;3、市(州、地)属事业单位报市(州、地)人事局、省属事业单位报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4、省人事厅对各市(州、地)及省属事业单位上报材料组织专家评议后,核准确定;5、核准名单报省政府备案。

第八条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按照以下程序申报:1、个人申请;2、单位按岗位条件审核申报资料;3、市(州、地)属事业单位报市(州、地)人事局、省属事业单位报省直主管部门;4、市(州、地)人事局、省直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分别组织专家评议后,核准确定,核准后的任职人选名单报省人事厅备案。

第九条申报材料:1、《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审核表》;2、业绩、成果、获奖等有效证明材料。

贵州事业职级并行方案

贵州事业职级并行方案

贵州事业职级并行方案引言贵州省日益发展的经济和社会需求对公务员队伍的管理提出新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激励和发展公务员,贵州省提出了事业职级并行方案。

本文将介绍贵州省事业职级并行方案的背景、方案内容、实施效果以及可能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背景在过去的管理模式中,贵州省的公务员晋升主要依据职务层级。

然而,这种职务层级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晋升机会少、晋升渠道单一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并提升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贵州省决定引入事业职级并行方案。

方案内容贵州省事业职级并行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职务层级与事业职级并行贵州省将职务层级和事业职级两者并行,以便公务员可以通过不同的晋升渠道来提升自己的职级。

职务层级依然是评价公务员职务等级的主要依据,而事业职级则主要关注公务员的工作业绩、能力和专业技能。

事业职级晋升条件公务员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来晋升事业职级,包括考核、培训和绩效评估等方式。

考核主要评价公务员的能力和绩效,培训则提供进修和学习机会,绩效评估则评估公务员的工作表现。

事业职级晋升制度设立贵州省将设立一套完善的事业职级晋升制度,包括晋升标准、评价方式、晋升机会等。

制度的设立将为公务员提供明确的职业发展路径和目标,并激励他们不断提升能力和素质。

激励和奖励机制为了更好地激励公务员,贵州省将建立一套激励和奖励机制。

在事业职级并行方案中,公务员不仅可以通过晋升获得更好的薪酬待遇,还可以获得荣誉称号和专项奖励。

实施效果贵州省事业职级并行方案的实施预计将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效果:•提升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引入事业职级并行方案后,公务员将有更多的机会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素质,从而为贵州省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激励公务员积极进取。

通过设立事业职级晋升制度和激励机制,可以激励公务员更加积极地工作和进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提供更好的服务质量。

事业职级并行方案将使公务员更加专业化和精细化,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增强公众对政府的满意度。

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1

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1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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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1
• 5、岗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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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技术岗位四、七、十、十二岗位基本任职 条
• 件按我省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 其余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参见黔人通 • [2007]194号和黔人通[2008]165号文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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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1
•• 1、一岗、位岗设位置设管置理工工作作基的本〈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的
• 通知》(国人部发[2007]70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 岗位
• 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7号), 人
规定。
• 各类岗位通用基本任职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
良 • 好的品德。(2)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3)适应
岗 • 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 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职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 • 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

• 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本科以贵上州文省事化业单程位度岗位。设置1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

• 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体现单位社会功能的专业

• 术主系列岗位和不体现单位社会功能的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
•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与专业要

• ,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贵护州、省事后业单勤位保岗位障设置、1 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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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1
•第一阶段: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及核准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法和步骤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法和步骤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法和步骤(黔东南州人事局2009年3月)第一部分岗位设置管理概述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背景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2006年7月,国家人事部在全国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二、岗位设置管理基本政策文件(一)国家出台的相关文件1、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2、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3、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4、国家人事部与文化部、科技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农业部、卫生部等单位制定的9个《行业指导意见》(二)省、州出台相关文件1、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印发的《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黔人发(2007)9号)2、省人事厅印发的《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不同等级结构比例暂行方案》(黔人通[2007]274号)3、《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方案》(黔人通[2002]38号)4、我州制定的《黔东南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州人发[2008]3号)5、省人事厅印发的《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黔人通[2007]194号)6、省人事厅印发的《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黔人通[2008]165号)7、州人事局印发的《黔东南州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黔人通[2008]24号)三、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本内容(一)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需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岗位类别设置:岗位类别是根据工作性质不同而划分的工作岗位。

事业单位的岗位类别设置分为三类: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设置的原则:管理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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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地)党委组织部、编委办,政府(行署)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各省属高等院校、各省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黔府发[2006]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研究制定了《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事厅省编委办二○○七年七月十九日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黔府发[2006]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岗位设置原则1、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设置,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动态管理的原则,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任务、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

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任、合同管理。

2、岗位设置应明确岗位名称、职责、等级、任职资格等条件。

岗位名称应简明规范,岗位等级应与单位的规格相适应,不得超过机构规格确定岗位等级二、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和对象3、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4、事业单位在编在职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岗位设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5、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6、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岗位类别设置7、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8、事业单位特设岗位是应事业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以及在实施重大项目(课题)中急需专门人才的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

四、岗位等级设置(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9、管理岗位各个等级的设置严格按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规格、内设机构、管理人员编制数的要求进行设置。

10、我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设三至十级,依次分别对应正厅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办事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1、专业技术岗位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数为基数,高、中、初级职务岗位原则上按《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方案》(黔人通[2002]38号)进行设置,主体职称系列岗位应占80%以上。

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数较少的事业单位,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职责、任务、技术难易程度等情况,直接下达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数。

1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

高级岗位分为一至七级,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其中专业技术一级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中级岗位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分正副高级的,暂按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待国家有关规定下发后组织实施。

13、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的确定和高、中、初级职务岗位之间以及高、中、初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各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现状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结构比例。

14、我省事业单位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按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现行比例进行设置,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比例全省控制在1:3:6。

15、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六、七级岗位之间为2:4:4;八、九、十级岗位之间为3:4:3;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为5:5。

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之间以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标准执行。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16、工勤技能岗位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数,按工作性质、工作任务等实际情况,结合技术工种特点,在规定的结构比例内,科学设置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依次对应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7、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省一、二、三级岗位的总量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一、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术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各地、各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18、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核销。

19、特设岗位的设置由用人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各市(州、地)、省直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四、岗位基本条件(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20、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2)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2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任职两年以上;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任职三年以上;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

量的25%左右,一、二级岗位的数量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22、专业技术岗位的四、七、十、十二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我省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任职条件,由省人事厅制定高级专业技术等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省各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结合本行业的具体情况,根据不同等级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制定具体办法。

23、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24、一、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5、三、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26、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的审核27、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28、市(州、地)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市(州、地)人事局核准;市(州、地)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州、地)人事局核准。

29、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其中,县<市、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需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州、地)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30、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31、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审核、核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时,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岗位设置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同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意见;对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团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也应征求同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意见。

六、岗位聘用32、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省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等级岗位结构比例按需设岗。

根据岗位空缺情况,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原则择优聘用人员,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并签订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职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33、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等级岗位条件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4、已实施了人员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在本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中,按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依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可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35、政府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等情况进行认定。

认定合格的,根据所聘等级岗位,对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的《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黔府发[2006]45号),兑现岗位工资待遇。

36、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各级人事部门已核准的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

现有人员的结构已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逐步调整结构比例。

七、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和申报程序37、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及申报程序按照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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