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宝〔2005〕56号关于印发《宝安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操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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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宝府〔2005〕56号
关于印发《宝安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宝安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操作办法》已经区城市化转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五日
宝安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操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工作部署,推进宝安区城市化土地转制工作,做好宝安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实施方案》(深府〔2005〕63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深府〔2005〕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对宝安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制定本操作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利益兼顾、精简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按城市化要求,和城市化转地工作同步进行,同时完成。
第三条非农建设用地划定的对象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经审核符合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条件的宝安辖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或者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继受单位”)。
第四条对于经审定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及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方案,继受单位不能接受的,不影响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及城市化转地正常工作的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区城市化转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转地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和监督本次工作,审定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和划定方案。
区城市化转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转地办”)具体组织本次工作,负责接收区相关职能部门按要求提供的继受单位的审核成果资料,组织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初步核算,组织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及划定方案的审查和报批、实施公示等。
街道城市化转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转地办”)负责辖区内非农建设用地划定的具体实施,会同规划部门、继受单位核算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提出划定方案,并协助实施公示等。
继受单位在街道转地办组织、指导下,负责提出本辖区非农建设用地的申报方案。
第六条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责,协同做好本次工作。
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负责按要求提供继受单位及其对应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册,填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继受单位名册》(附件1)。
区公安部门负责按要求提供继受单位原建制批准转变之日(以2004年3月31日为准)的户籍户数和人口数,填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继受单位户籍数、人口数统计表》(附件2)。
区国土部门负责按要求提供现状土地和继受单位已批准的非农建设用地的清查成果,提供继受单位的详细清查数据及占地范围和坐标,填报《街道办事处股份有限公司已批准用地一览表》(附件3),参与审查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方案,核发非农建设用地批复等。
区规划部门负责提供非农建设用地划定的规划审查依据,参与审核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指导及协助继受单位开展划定工作,参与审查划定方案,核发非农建设用地方案图等。
区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处理行政区域界线争议问题。
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处理办”)负责按要求提供继受单位处理完毕的违法私房、违法经营性建筑的详细数据及占地范围和坐标,填报《街道办事处股份有限公司两规处理完毕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用地一览表》,参与审查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方案(附件4)。
各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将作为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确定及划定的依据,各相关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详实性负责。如因部门提供资料不齐或不详实导致无法开展工作的,由资料提供单位负责。
第三章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核算方法
第七条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核算按工商用地、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分类计算,并合计总指标。
第八条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核算标准原则上按照深府〔2004〕102号文件执行,即每人100平方米工商用地,每户100平方米居住用地,每户200平方米公共设施用地。
第九条各继受单位辖区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计算公式为:
工商用地指标=人口数×100平方米/人;
居住用地指标=户籍户数×100平方米/户;
公共设施用地指标=户籍户数×200平方米/户。
本条所涉及的户籍户数、人口数以继受单位原建制批准转变之日(以2004年3月31日为准)的户籍户数和人口数为准。
第四章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原则
第十条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应严格执行如下城市规划:
1、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2、深圳市绿地系统规划、干线路网规划、轨道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
3、组团规划;
4、法定图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5、基本生态控制线及其管理规定;
6、其他已批准的规划。
第十一条属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用地严禁纳入非农建设用地划定范围:
1、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用地;
2、压占规划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红线及市政走廊等;
3、占用市、区级市政配套场站、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等用地;
4、占用公园绿地,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
5、占用河道、渠道等,影响城市安全。
第十二条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应在继受单位辖区内进行,按“工业进园、住宅进区”原则开展。
第十三条划定工作应遵循“先已建、后未建;先成片、后零星;先有手续、后无手续”的原则。其中:
1、居住用地按如下次序进行划定:老村(多为一层祖屋)用地→其它属原村民集中成片建成区的私房用地(有手续→无手续)→零星建成的私房用地(有手续→无手续)→在建地(含停建复工项目、已进行地基或基础施工的项目用地)→其它推平未建地→未开发土地。居住用地的划定能成片的,原则以片为单位划定,确实不能成片的,则以单栋私房为单位划定。原村民每户均有一块私房用地被纳入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后,本辖区居住用地划定工作结束。
2、工商用地按如下次序进行划定:集中成片建成区(有手续→无手续)→零星建成项目用地(有手续→无手续)→在建地(含停建复工项目、已进行地基或墓础施工的项目用地)→其它推平未建地→未开发土地。工商用地指标用完即止。
3、公共设施用地按如下次序进行划定:老村或其它原村民集中成片建成区内的公共设施用地(有手续→无手续)→工业区、商业区用地内的公共设施用地(有手续→无手续)。公共设施用地可分别与居住用地、工商用地合并一起划定。
第五章实施程序
第一节前期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