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制作安装分包规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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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单位:

分包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的钢结构施工分包工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建筑面积:

1.4结构形式:

第二条承包围

2.1设计围:依据提供的主体工程结构与装修设计图纸及要求对钢结构部分进行施工详图设计。包括:钢构件〖配件〗的设计、加工制作、运输及现场指导安装,并提供有关建筑材料。设计图纸应该包括:立面图、剖面图、节点详图、预埋件位置图、防雷接地图等等。

2.2施工围:

2.2.1设计围钢构件的加工、制作、安装、检验,但不包括结构预埋件的加工制作和安装。

2.2.2抛丸喷砂除锈、防锈漆、底漆、中间漆、面漆和防火涂料。

2.2.3高强螺栓的加工、制作及安装。

2.2.4彩板的加工、制作、运输及安装。

2.3其它:

第三条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

第四条工期要求

6.1构件开始加工日期:年月日

第一批构件进入施工现场日期:年月日

构件开始安装日期:年月日

安装完成日期:年月日,共计日历天。

6.2以上工期已经考虑下列因素:

6.3.1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的节假日或公休日;

6.3.2高考、中考期间政府对施工的限制;

6.3.3与其他专业分包施工工序间不可避免的交叉作业影响;

6.3.4其它不利的条件【不可抗力除外】。

6.2经甲方批准的《工程总控制进度计划》作为考核分包工期的依据,乙方须完全正确地执行。

6.3本合同工期为乙方已充分考虑了合同文件的有关容,并根据乙方自身条件完全能满足并达到的工期,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准备、工程施工、工程验收、完工交付等全部工作时间,除本合同规定外,不作任何调整。

6.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批准实施的工程总控制进度计划和总工期及节点工期要求,保证本工程之工期目标的实现。

6.5如出现地下埋藏文物或地下障碍物需要停工,并且非乙方责任引致的连续停工在7日(含7日)以的工期损失已包含在本合同工期,连续停工在7日以上的工期损失则按本合同有关工期顺延的规定执行。

6.6除本合同规定并经业主方、甲方批准的工期可作调整外,如本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完工交付,每延期一天罚款壹万元,最高罚金不超过结算总价的3%。并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连带损失。

第七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第八条工程价款与计量方式

8.1合同总价:¥元人民币(暂定)

金额大写:圆人民币(暂定)

8.2固定单价:

8.2.1采用综合固定单价:元/吨(本单价包含所有钢构件的加工、制作、运输、安装,油漆施工、除锈、涂装)。

8.2.2采用分构件的固定单价:梁元/吨、柱元/吨、屋架元/吨、吊装元/吨、水电元/吨、脚手架元/吨、其他元/吨[可在合同后附表列明细]。当总包方提供现场吊装机械、水电和脚手架时可从综合单价中扣除相应的单价。

8.3合同价款的说明

8.3.1本合同采取固定单价形式,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除设计方、业主、总包方书面认可降低或提高标准或改变做法时可以协商变更单价外,本合同单价不做调整。它包括分包方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完成合同工作容,分包方所需的所有直接、间接费用和上缴政府部门的税金或其它有关费用,承担自身经营风险,满足国家规、规程、标准、招标文件和设计要求,达到业主、监理、总包方满意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8.3.2除非另有变更洽商,任何组成合同价款清单以外的而根据设计和规必不可

少项目,其价款均视为已经平均分摊在清单所列项目之,不再单独计取。

8.3.3本合同价款已综合考虑以下容:

特殊部位的细部处理;

规、方案、图纸要求必须做的,但图纸没有显示的工作;

设计费、加工制作安装费、维修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含吊装机械)、工具费;

各项技术措施费、赶工措施费、检验试验费;

材料包装、运输、搬运、保管、保险费;

成品保护费、材料样品费用、竣工资料费。

8.3.4任何因市场人工、材料、机械运输、税费的变动或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红头文件的颁发而起的分包方的实际支出的增减,均属于分包方自身经营风险,视为已经事先充分估计并已经列入合同价款之中。[本合同另有说明的除外]

8.4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按图示主材精确尺寸的重量以吨计算。

第九条合同价款的调整与竣工结算

9.1如果总包方认为有必要对分包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数量作出变更或调整,总包方有权指示分包方进行以下任何工作,分包方应遵照执行。该指示应该包括来自业主、设计、监理单位的设计变更、洽商、指示等。

9.1.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已经包含的工作量;

9.1.2改变工程做法、材料;

9.1.3改变分包工程任何部位的标高、位置或尺寸;

9.1.4改变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9.1.5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竣工而必需的任何附加的工作。

9.2上述变更指令发出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本分包合同不能因以上变更而失效或者作废。因变更而导致合同价款发生变化则按相应条款规定调整。

9.3如果上述变更是因为分包方违约或分包自身原因造成总包方不得不发出变更指令,则任何此类变更后增加的费用由分包方自己承担。

9.4无论什么时候,分包方没有任何权利对合同工作容提出变更,更不得在施工中擅自改变材料做法、进行未经总包方许可的施工作业。

9.5如果变更仅仅造成工程量发生增减,则其单价不变,仍按原合同单价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价格,则双方协商一个总包方认为合理的市场价格。

9.6结算程序

9.6.1分包工程竣工经相关机构验收后14天,分包方向总包方递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以及价款调整方式,进行工程结算。

9.6.2总包方收到分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进行核实,由公司结算部给予最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最终结算数额以总包方结算部审定的数额为准。

9.6.3双方对决算金额无争议,总包方于决算确认之日起6月,支付工程尾款。

9.6.4分包工程验收报告经总包方认可后28天,分包方未能递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结算不能正常进行,分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9.6.5总包方和分包方对工程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条款的约定处理。

第十条工程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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