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前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提高企业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举措。

为更好地规范和管理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细则。

一、应急预案的编制1.应急预案编写机构负责应急预案编制的机构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完成。

2.应急预案编制原则编制应急预案应贯彻以下原则: * 安全第一,人民至上 * 预防为主,防范为先 * 救援及时,损失减少 * 科学合理,创新实效3.应急预案编制内容应急预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 事故类型、危害程度和可能影响范围 * 应急组织机构及指挥系统 * 应急救援队伍、力量和装备 * 紧急处置措施和方法 * 短、中、长期的应急预案 * 缓解应急预案的具体措施4.应急预案编制周期应急预案编制周期为一年,每年对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估。

二、应急预案的组织与配合1.应急预案的组织体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牵头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写、修订和执行。

•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积极参与应急预案编制和执行。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指挥要求,快速到达事故现场。

2.应急预案的配合机制•应急部门要参与制定和修订各种应急预案,并按照上级应急机构或领导的指示,在突发事件中积极配合。

•应急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及时的实施应急救援任务,为保障应急事故处理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和资源保障。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应急任务。

三、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1.应急预案的培训•按照编写的应急预案,开展针对各部门的应急知识培训。

•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知识,开展员工应急演练活动。

2.应急预案的演练•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将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并整改,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四、应急预案评估和更新1.评估应急预案应每年进行一次评估,特别是在新的安全生产法规出台、企业重大变化和新设项目等情况下,应及时进行评估。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管理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管理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础作出。

第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四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责任追究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发生的可追责变乱由管理处安全管理部门在变乱查询拜访的基础上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

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生产变乱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贯彻履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二)未按管理处规定落实隐患排查制度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三)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科室及员工缺乏监督检查及安全教育的;(四)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五)未落实应急处理制度,应急救援不力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未贯彻履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二)主持作出违反管理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决定;(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整改的;(四)知悉变乱发生仍自动或下达行政命令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变乱的;(五)变乱应急处置不力;(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处已规定却未履行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情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推动企业和组织在生产安全方面的规范运营,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并追究责任,以减少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以下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内容:
1.报告要求: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或组织必须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故,保护员工和公众安全。

2.报告内容:报告应包括事故的日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原因、影响范围和可能的损失情况等详细信息。

3.报告程序:企业或组织应设立事故报告流程,明确相关部门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确保报告能够及时传达。

4.责任追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或组织需要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确定责任主体,并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5.责任界定:责任主体可以包括直接责任人员、管理和监督人员、有关部门等。

责任界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企业内部制度进行。

6.处罚措施:对于责任主体,可以采取警告、记过、降职、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甚至取消其从事相关职业的资格。

7.监督检查: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和组织的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的有效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推动企业和组织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提高员工和公众的安全保障意识,并有效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通过严厉追究责任,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促使责任主体切实履行职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及时准确查明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制定事故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南方分(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股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项目部。

第三条单位发生事故后,事故最早发现者或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向生产调度室汇报,简要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害情况(包括受伤人数、伤害部位、伤害程度)、事故发生原因等情况。

现场负责人应安排专人在事故现场附近电话地点值守,负责与调度室保持联系。

第四条生产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做好事故报告记录。

未做事故报告记录的,考核责任人100元/次。

第五条生产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技术室、设备室等人员到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对现场进行取证、拍照等。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做出标记,绘制事故现场图,详细做出记录。

在消除现场危险因素、采取防范措施,并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或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未经主管领导批准破坏现场的,考核责任人200元/次;影响事故调查处理的,按照《安全环保管理工作手册》进行考核。

第七条发生重大隐形、重伤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时,项目经理应立即将事故简要情况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及股份公司安全监察部汇报,并在12小时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及股份公司安全监察部发送事故快报(传真或电子邮件)。

发生工亡事故,应立即报告业主,1小时内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4小时内向分(子)公司安全管理部及股份公司安全监察部发送事故快报(传真或电子邮件,没有网络的地区可以电话报告或手机短信汇报)。

第八条发生轻微伤事故、一般隐形事故,安全环保质量室应在24小时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发送快报。

第九条事故快报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受伤情况及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措施,事故现场图、初步分析事故的原因等。

管理人员生产事故问责细则

管理人员生产事故问责细则

管理人员生产事故问责细则
生产事故的发生往往会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对管理人员进行问责是必要的。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问责细则:
1. 追究责任: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明确的问责,确保责任人对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2. 撤职降级: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在确保其无法胜任当前职务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撤职、降级等措施,以警示他人并保护企业利益。

3. 处罚惩处:对于屡教不改、对事故负有重大过失的管理人员,可以考虑采取罚款、停职、开除等严厉的处罚措施,以维护企业的安全和稳定。

4. 教育培训:对于直接或间接参与事故的管理人员,可以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对生产安全的认识和责任意识,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 建立激励机制:在问责的同时,也要适度引入激励机制,对无事故记录和良好业绩的管理人员进行奖励,以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生产安全管理工作。

6. 完善制度和机制:事故发生后要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机制,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问责应尽量坚持事实、公正、公平原则,避免因个人情感和压力而违背正当程序。

同时,问责也应该是一种预防机制,通过问责倒逼管理人员加强对生产安全的关注和管理,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大学实验室是科研教学的重要场所,保证实验室安全是确保学校安全和维护师生身体健康的基本任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大学实验室安全的管理,维护实验室安全,确保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追责措施在大学实验室中,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均应该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遵守实验室工作程序,保护实验室的设备和环境财产。

任何发生在实验室中的安全事故,都需要进行严格的追责处理。

具体追责措施如下:(一)对学生的追责措施1.对于安全事故中的当事人,学校安全与后勤部门应当在安全教育的前提下严肃对其进行惩戒,以期儆效。

2.如果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出现违反安全操作规定、导致安全事故的情况,学校将给予其相应的惩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对于特别严重的安全事故,如果学生的过错较为明显,或者学校认为其存在极大的责任和过错,学校可以劝退该生,并要求其偿还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二)对教师的追责措施1.对于违反实验室操作规定、导致安全事故的情况,实验室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出示,并按照实验室管理规范,对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及其他追究的责任。

2.对于发生在实验室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实验室主管人员的责任是不可逃避的。

实验室主管人员应当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危机感,保证学生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实验室的科研开发水平。

3.对于特别严重的安全事故,如果教师的过错较为明显,或者学校认为其存在极大的责任和过错,学校可以开除教师,并要求其排除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三、追责的具体操作程序1、安全事故的通报和调查在实验室中发生安全事故后,请负责安全管理的教师和安全办公室迅速通报学校有关安全机构,及时调查事故原因,做好相关资料。

2、责任认定根据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确定安全事故的责任,查明原因,并确认案件性质,对于责任人,实行责任认定制度。

3、惩罚与追究确定责任后,将责任人员的名单以及相应的制度文书呈报学校领导审核。

管理人员生产事故问责细则范文(三篇)

管理人员生产事故问责细则范文(三篇)

管理人员生产事故问责细则范文管理人员在生产事故中的问责细则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 事故责任划分:根据事故的性质、原因和后果等因素,对管理人员的责任进行划分。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 直接责任:指管理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疏忽职责、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 间接责任:指管理人员在事故中没有直接的过失,但在事故发生前或事故发生时,未能采取必要的措施、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未及时纠正问题,导致事故的发生。

2. 责任界定: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明确每个管理人员的责任界定。

根据管理人员的职位、职责和权力,对其在事故中承担责任的范围和程度进行明确。

一般来说,高层管理人员对事故承担更重的责任,中层管理人员对事故承担适度的责任,基层管理人员对事故承担较轻的责任。

3. 处罚措施: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根据其责任的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处罚的方式可以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降薪、辞退等。

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管理人员的过错程度,可以酌情加重处罚。

4. 教育培训: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以提高其安全意识和生产管理能力。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安全管理知识、风险防控措施、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

5. 改进措施: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管理不善的情况,对企业的管理体系进行改进。

通过制定更加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提高管理人员的能力,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施问责细则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决策,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同时要注重教育和改进,不仅要追究责任,还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管理人员生产事故问责细则范文(二)1. 引言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安全生产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管理人员都应对其负有重要的责任。

对于管理人员而言,他们的职责是监督和管理生产过程,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顺利运行。

然而,如果发生生产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管理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3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3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实施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为应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员安全、减少事故扩大、减轻事故危害、加强事故处置和抢险救援,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编制的一系列措施和工作程序的总和。

第二章现场应急处置第五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预案要求,按照相应程序组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由领导负责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规模,指定统一的指挥部,并明确指挥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应急资源保障第八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资源调配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资源有序调度、合理利用。

第九条单位应对本机构内部和外部的各类应急资源进行清点和分类,建立应急资源库。

第十条应急资源库应定期检查更新,严禁过期物资和设备的使用。

第四章应急演练和检验第十一条单位应制定应急演练方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应急演练应根据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场景和任务,实际模拟事故现场,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应急演练后,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应急预案,消除漏洞和不足。

第五章应急预案管理第十四条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案的管理程序和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审批须通过程序进行,并记录相关的审批记录。

第十六条单位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未按照本办法要求编制、实施和管理应急预案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给予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引言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动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我国不断完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本文将从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定义、内容和实施方法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定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事故责任的界定和追究,明确相关责任人在事故中的主体责任和次要责任,并对其进行适当的处罚和追究。

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1.主体责任主体责任是指企事业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的首要责任。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确保生产活动有序进行。

2.次要责任次要责任是指企事业单位的主管、监管部门以及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的责任。

主管、监管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培训,确保企事业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措施;从业人员应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工作,并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损害赔偿责任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还包括损害赔偿责任。

当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时,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界定应从损失程度、财产价值以及责任人主体责任的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四、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方法为了确保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有效实施,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完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事故责任的追究程序和执法依据,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处罚标准,提高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

2.加强监管力度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督促其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对于安全事故频发的单位,要采取相应的限产、停产等措施,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3.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全社会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加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建立的制度。

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 负责人必须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同时向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相关情况。

-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等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2.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必须迅速成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详细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 调查组应采集证据、听取证人证言、分析数据等,形成详细的调查报告,并提出防范措施和改进建议。

3. 责任追究制度:
- 根据调查报告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人,要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如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等。

- 对于管理失职、监管不力等间接责任的人员,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行政问责等处理。

此外,企业还应建立健全事故防范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和意识提升,提高员工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安全。

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强化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惩处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发生,根据《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的全体员工,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含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与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参照本规定执行。

责任人员是劳务派遣用工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公司员工管理权限,由公司监察部门和人事劳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第四条事故和事件分级如下:(一)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具体细分为三级:(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环境事件: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伤亡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理制度范本

伤亡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理制度范本

伤亡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发生的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责任追究和处理是指对在伤亡事故中存在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核实、追责,并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四条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要坚持依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秉持事实、责任和惩罚并行的原则,遵循从轻处理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单位要建立健全声势教育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为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二章伤亡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的程序第六条伤亡事故一旦发生,立即启动伤亡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程序,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牵头负责。

第七条伤亡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进行:(一)责任界定阶段:对伤亡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和核实,确认事故责任人。

(二)责任追究阶段: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依法处理。

(三)处理阶段:对事故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八条对伤亡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程序中涉及的人员,要保证其合法权益,确保其有权知情、申辩和申诉。

第三章伤亡事故责任界定第九条责任界定阶段对伤亡事故产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和核实,确认事故责任人。

调查应重点分析事故发生前的人员、设备、环境等相关因素。

第十条责任界定阶段的主要工作程序:(一)启动调查:伤亡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调查程序,避免证据的破坏和涣散。

(二)调查组成立: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核实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人。

(三)调查过程:调查组根据初步调查结果进行事故的详细调查,实地查看、采集证据,了解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

(四)责任确认:根据调查结果,确认伤亡事故的责任人。

第四章伤亡事故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在责任界定阶段确定事故责任人后,立即进行责任追究工作。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4篇)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4篇)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本项目发生事故按下列调查程序:(1)组织现场处理并保护现场;(2)根据事故大小,由相应部门组织技术鉴定;(3)查明事故的性质、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4)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5)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6)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8)事故处理应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对那些玩忽职守,不负责任,不遵守安全规章制度、违章作业。

违章指挥所造成的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将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提高事故调查处理质量和效果,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包括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环境事故等。

第三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目标是查明事故发生原因,找出责任主体,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章调查组织第四条事故调查组由有关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安全管理部门、技术支持部门等。

第五条调查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组由调查组长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调查工作,其他成员根据需要分工协作。

第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事故现场勘查、资料收集、事故分析、责任认定等工作。

第三章调查流程第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调查工作,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勘查。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勘查,包括事故发生地点、受伤人员情况、物证保留等。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收集和整理事故相关资料,包括事故记录、日志、照片、视频等。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包括直接原因、根本原因和深层原因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解决安全检查不认真、不严格、不规范,特别是查不出问题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社会组织及职工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按照《XXXX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规定,对全省XXXX个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及场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常态化全覆盖监管。

(三)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人员进行奖励。

二、责任分工(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有关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和制止,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管,是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的第一责任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严格审批,把好安全准入关,落实淘汰落后政策,坚决杜绝和防范重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三、方式频次(七)党政领导干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省级每季度、市级每两个月、县级每月至少深入基层一次,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巡查指导。

管理人员生产事故问责细则范文

管理人员生产事故问责细则范文

管理人员生产事故问责细则范文生产事故是企业经营中不可避免的风险之一,对于发生的生产事故,及时、有效的问责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和员工安全的重要举措。

管理人员是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于管理层发生的生产事故,必须严格进行问责。

下面就管理人员生产事故问责细则进行具体阐述,以期能更好地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一、事故责任调查对于发生生产事故,首先要进行全面、客观的责任调查。

责任调查要由专业的调查小组负责,小组成员要具有相关的技术和专业知识。

调查过程应严格依照事故调查程序进行,确保调查结果客观、公正、透明。

调查过程中,要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包括现场照片、录像、文件资料等。

同时,要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意见,对于与事故相关的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并尽量排除不相关的干扰因素。

二、追责标准和责任界定在生产事故责任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明确追责标准和责任界定。

根据不同的责任情节和性质,进行区分和界定责任的程度和范围。

1. 直接责任: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在责任调查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直接责任人包括现场负责人、操作人员等。

对于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照企业管理规定进行问责。

2. 间接责任:对于事故发生有一定影响和责任的管理人员,在事故责任调查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间接责任人包括生产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等。

对于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照企业管理规定进行问责。

3. 职能责任:对于在事故发生中未履行相应职责的管理人员,应根据其职能责任进行相应问责。

职能责任人包括安全技术人员、监督人员等。

对于职能责任人,要依据职责范围和权限进行相应问责。

三、问责措施和处罚方式根据责任界定和追责标准,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和处罚方式,确保问责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1. 警告处分:对于责任轻微,事故责任程度较轻的人员,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警告处分是对责任人的一种提醒和警示,表明其错误行为已被认定,要求其慎重对待安全生产工作。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实施细则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实施细则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实施细则为全面落实安全责任,明确目标、加强管理,确保幼儿园安全目标的实现,推进我园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特制定安全责任制及安责任追究的细则。

教职工因工作疏忽而引起的事故均属责任事故,需追究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责任事故:1、在岗位上,各人员职责范围内,按照从上到下的原则进行责任划分。

2、老师责任的划定:(1)教师一人当班时,发生责任事故的教师承担全部责任;在两位教师同时上班时,发生责任事故的教师每人承担50%的责任;以此类推,按照班级教师和保育员的人数进行责任划分。

(2)按规定,班级所有教师应同时进班,擅自离岗者承担事故的60%责任(因公离岗不计)(3)幼儿在户外活动中的安全工作,由各班教师全权负责;(安全事故责任由班主任承担第一责任,班主任不在时,责任由配班老师共同承担)(4)幼儿午睡时,各班教师各负其责,应将本班幼儿安全的交给值班教师,午睡期间所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由值班教师负责。

(5)学校坚决不允许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如有违反,造成的事故后果由当事人教师负全部责任,学校视情节予以相关处罚。

(6)各班教师应严格执行接送卡制,口杯、毛巾等消毒制,如不遵守造成幼儿被冒领、丢失、中毒等事件的,追究当事人教师的直接责任。

3、厨房厨师、采购员、炊事员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因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幼儿及教职工食物中毒的,追究其直接责任,并视情节予以处罚。

4、医务人员因以下情况引起事故的,追究其直接责任:(1)流行病没有有效的预防措施、监督,造成疾病蔓延;(2)消毒的用具没按时消毒,造成传染病蔓延;(3)给幼儿服错药,造成幼儿身体不适。

5、幼儿园安全检查小组应定期检查等容易存在安全隐患的器械,各班老师、门卫、保育员、后勤人员等相关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小组的工作,发现大型玩具或相关器械存有安全隐患时要及时上报。

6、门卫应严格执行幼儿园制定的工作制度,坚守岗位,不可擅自离岗,坚决杜绝幼儿自行走出幼儿园大门的事件发生。

xx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实施细则

xx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实施细则

xx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号)、《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校通字[2017]5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管辖范围内的科研和教学实验室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学校、二级单位(院系、所、中心等)、实验室(课题组、科室等)、各实验室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切实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对违反国家、学校等实验室相关管理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或因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个人或单位未尽责或管理不善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细则对事故责任人、实验室(课题组、科室等)、二级单位、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的主要领导对全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各单位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秘书处设在保卫处、学校办公室)统筹部署全校的安全工作。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委员会:安全稳定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六条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实验室安全工作组,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由分管副校长担任组长,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保卫处处长担任副组长,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保卫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科技处、总务处、基建处等职能部处及部分院系党政负责人以职务身份进入担任组员。

学院实验室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学院实验室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学院实验室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及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逐级负责、重在预防”管理体制,实现从负责人再到直接工作人员的实验室全员安全工作局面。

第三条严格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实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督查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领导职责1.党委书记和院长是学院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院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全面负责。

2.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学院领导履行安全生产组织管理职责,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分管其他工作的学院领导严格履行“一岗五责” ,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员(联络员)职责1.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校院两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熟悉安全生产相关技术;对学院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及时反映学院的安全状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3. 经常开展学院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组织整改;发现有危及师生生命安全或其他危险情况时,有权责令停止作业。

4.督促学院从业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5.确保学院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

对于特种设备、危险设施落实安全负责人,有效期届满前向学院或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保证特种设备的按时年检。

6.对学院二级单位和个人的违章违规现象且不予整改的行为,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情况,及时向学院报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井下作业分公司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应急、调查、处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和大庆油田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分公司机关、所属单位、承包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侥幸未造成人身伤亡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包括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事故统计资料。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设立并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及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分公司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为:5995305、5995301、5996061、5997909。

电子信箱:yangjingwu001@。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第五条安全环保部是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负责事故的报告、统计、录入和建立工伤档案;(二)负责本单位发生的一般B、C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整改措施的落实;(三)负责协助上级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各单位安全组是本单位事故的主要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负责本单位事故的报告、统计;(二)负责及时、准确提供本单位发生的事故信息,并协助上级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三)负责建立本单位的工伤档案。

第七条审计监察、人事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及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八条各级直线管理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协助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制定并落实相关措施。

1.设备管理部门对设备设施违章操作或使用、保养不当以及设备隐患、设备质量缺陷等原因导致的倒井架、顶天车等事故事件,包括设备设施维修、安装过程中的事故负有管理责任;2.工程技术质量监督部对违反工艺技术标准、高压部件管理规定或工用具及下井工具质量原因导致的高压管线爆裂、井喷以及拆卸防喷器、处理工程事故过程中发生的伤人事故、次生的污染事件负有管理责任;3.安全环保部、HSE监察室对操作人员违章导致的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件负有监管责任;4.生产运行部对危化品运输、外雇车辆运输、电力维修及安装、应急处置、超能力组织施工、不具备安全条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环保事故事件负有管理责任;5.技术发展部、工程地质技术大队对新工艺、新工具、试验井工艺原因导致的伤人事故、环境污染事件负有管理责任;工程地质技术大队对由设计原因导致的安全环保事故负责;6.市场开发部对外部市场安全环保及安保事故负有管理责任;7.基建工程管理中心对由于未按标准施工存在质量、隐患、缺陷导致的火灾爆炸、墙体脱落等事故事件以及承包商在分公司属地内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负有管理责任;8.物资管理中心对物资采购、验收、存储、发放环节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以及物资质量原因导致的安全环保事故负有管理责任;9.机关所有部门对主管业务内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系统内管理干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导致的安全环保事故、相关承包商在分公司属地内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第三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九条事故类别分为:(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各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他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四)环境突发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区遭受破坏,人体健康遭受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突发事件。

第十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具体细分为三级: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依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环境突发事件分Ⅰ级、Ⅱ级、Ⅲ级。

(一)Ⅰ级环境突发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环境突发事件:1.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

2.事件发生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对周边自然环境、区域生态功能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3. 造成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

4.造成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坏。

5.造成或可能造成区域大气环境严重污染,需疏散转移1000人以上。

6.造成或可能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纠纷。

7.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8.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10吨以上,或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100吨以上。

9.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二)Ⅱ级环境突发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环境突发事件:1.造成或可能造成河流、沟渠、水塘、分散式取水口等水体大面积污染。

2.造成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

3.造成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或其他土地严重破坏。

4.造成或可能造成区域大气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500人以上1000人一下。

5.造成或可能造成跨地(市)级行政区域纠纷。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7.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1吨以上,10吨以下,或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10吨以上100吨以下。

8.其他较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三)Ⅲ级环境突发事件按后果严重程度分为A、B、C三级,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A级环境突发事件:(1)造成或可能造成大气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500人以下。

(2)造成或可能造成跨县(市)级行政区域纠纷。

(3) IV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或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4)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1吨以下,或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10吨以下。

(5)其他污染环境的情形。

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采油厂或上级环保部门查处,给分公司造成影响的污染事件,为B级环境突发事件:(1)井下作业、基建、清淤等施工或作业过程中不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或措施不完善;(2)发生乱排乱放泥浆、废液、含油污泥等废物的,或人为排放落地油(污水)污染面积超过20平方米以上,造成污染的;(3)未对本单位的废水、废液集中坑,泥浆集中固化存放点进行管理,致使环境纠纷事件、安全环保事故发生的;(4)因管理不利导致化学品泄漏等造成污染的;(5)放射源使用单位未办理备案、审批,进行运送、使用或异地、出国使用放射源的;(6)建设单位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或建设单位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要求,擅自变更污染防治设施规模、能力、设备等内容以及建设项目未按公司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7)其他污染环境的情形。

3.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C级环境突发事件:(1)施工前未采取环境污染预防措施进行施工的;(2)未做好现场施工收尾工作,在搬家前,未将井场的污油、污水控制在防渗布、回收坑范围之内的;(3)作业现场施工完毕后,未及时恢复井场原貌,未达到交井环保验收标准的;(4)施工作业废液存放池未及时回填的;(5)施工作业废液存放池回填后,未及时与采油厂、当地百姓负责人进行书面交接,引起环境纠纷的;(6)转运废弃钻(修)井液、污油污水及压裂液的车辆不在指定地点排放,私自倾倒的;(7)进行废弃钻井液无害化及固化处理过程中,对周围植被、土壤、动物、人群、水体等造成污染和伤害的;(8)在农田、楼区、商业区等敏感区域作业产生的污水、污油未及时全部回收的;(9)运送放射源车辆在闹市区、人员稠密场所停留或搭乘人员的;(10)分公司安全环保部下达HSE隐患通知单,责任单位未在限定时间内整改达到要求的;(11)其他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四章事故报告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逐级向分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综合办公室、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报告。

分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业务分管副经理和主管安全副经理报告。

(一)一般事故B级、C级,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向分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部电话报告。

(二)一般事故B级、C级中的中毒、火灾、爆炸、油气泄漏、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事故,及在重要节假日、特殊敏感时期发生的一般事故B级和C级,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分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部报告。

(三)一般事故A级,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向分公司综合办公室及安全环保部报告。

综合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分公司经理报告,安全环保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报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