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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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作业分公司

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应急、调查、处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和大庆油田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分公司机关、所属单位、承包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侥幸未造成人身伤亡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包括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事故统计资料。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设立并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及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分公司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为:5995305、5995301、5996061、5997909。

电子信箱:yangjingwu001@。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安全环保部是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事故的报告、统计、录入和建立工伤档案;

(二)负责本单位发生的一般B、C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负责协助上级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各单位安全组是本单位事故的主要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事故的报告、统计;

(二)负责及时、准确提供本单位发生的事故信息,并协助上级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负责建立本单位的工伤档案。

第七条审计监察、人事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及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八条各级直线管理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协助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制定并落实相关措施。

1.设备管理部门对设备设施违章操作或使用、保养不当以及设备隐患、设备质量缺陷等原因导致的倒井架、顶天车等事故事件,包括设备设施维修、安装过程中的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2.工程技术质量监督部对违反工艺技术标准、高压部件管理规定或工用具及下井工具质量原因导致的高压管线爆裂、井喷以及拆卸防喷器、处理工程事故过程中发生的伤人事故、次

生的污染事件负有管理责任;

3.安全环保部、HSE监察室对操作人员违章导致的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件负有监管责任;

4.生产运行部对危化品运输、外雇车辆运输、电力维修及安装、应急处置、超能力组织施工、不具备安全条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环保事故事件负有管理责任;

5.技术发展部、工程地质技术大队对新工艺、新工具、试验井工艺原因导致的伤人事故、环境污染事件负有管理责任;工程地质技术大队对由设计原因导致的安全环保事故负责;

6.市场开发部对外部市场安全环保及安保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7.基建工程管理中心对由于未按标准施工存在质量、隐患、缺陷导致的火灾爆炸、墙体脱落等事故事件以及承包商在分公司属地内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8.物资管理中心对物资采购、验收、存储、发放环节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以及物资质量原因导致的安全环保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9.机关所有部门对主管业务内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系统内管理干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导致的安全环保事故、相关承包商在分公司属地内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第三章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九条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

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各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他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

(四)环境突发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区遭受破坏,人体健康遭受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突发事件。

第十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

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依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环境突发事件分Ⅰ级、Ⅱ级、Ⅲ级。

(一)Ⅰ级环境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环境突发事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

2.事件发生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对周边自然环境、区域生态功能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3. 造成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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