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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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宪法序论

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4.刚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5.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6.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7.协定宪示: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8.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是民定宪法。

9.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0.宪法关系:宪法关系,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

11.原始宪法:又叫生成宪法,是指在本国的革命运动或者宪政运动中产生的宪法。

12.派生宪法:派生宪法又称合成宪法,是指从国外移植进来或模仿外国的宪法。

13.事先审查:事先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又称预防性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生效前有关机关审查其合宪性的一种方式。它是指在法律和其他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果发现其违宪,可以立即修改、纠正,以避免其在制定并生效之后产生不良的后果。事先审查可以保证一国法律体系内部的科学性、逻辑性和规范性,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14.事后审查:事后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是指特定机关对已经生效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或在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和特定的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审查的结果是宣布该法律、法规无效。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采用事后审查。

15.附带性审查: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是根据在监督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过程中有无诉讼或纠纷而进

行的一种分类或划分,又称为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区别于抽象审查。具体是指司法机关或宪法法院等宪法监督机关在审理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行为。美国实行这一制度,凡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违宪的法律,不仅最高法院不再引用,而且下级法院也不再引用。

16.宪法控诉: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要求宪法法院审查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和行为是否合宪的一种制度。

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

1.人权宣言:是世界上著名的人权文件和权利宣言。1789年法国爆发了革命,资产阶级取得了反对封建势力的重大胜利。制宪会议通过了《人权宣言》。该宣言确立了资产阶级人权、民主和法治等一系列原则。后《人权宣言》作为法国1791年宪法的序言,置于宪法之首。

2.独立宣言:是世界上著名的权利宣言和文件。1775年北美爆发了反对英国殖民统治者的战争。独立战争期间,1776年7月,北美13州殖民地的代表召开了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了《独立宣言》,宣布了美国的独立。该宣言提出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原则和人的权利,推动了独立战争和欧洲各国特别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发展。

3.权利法案:《权利法案》是英国重要的宪法性文件。1688,英国“光荣革命”后推翻了象征专制统治的斯图亚特王朝。在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妥协并分享政权的基础上,国会于1689年通过了《权利法案》,表明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政体的英国最终确立。

4.美国宪法:美国宪法是独立战争胜利后的1787年,美国13州的代表在费城召来的制宪会议上通过的确立美国建立联邦制国家的文件。后经各州批准,成为美国宪法。这部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5.魏玛宪法:魏玛宪法是1919年德国宪法,是1919年德国制宪会议在德国南部城市魏玛制定的。这部宪法规定了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体制和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带有浓厚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和社会改良主义色彩。与自由资本主义的宪法相比,其突出特点是规定了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反映了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特点。

6.苏俄宪法:苏俄宪法,全称为《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它是1918年7月在第五次全俄代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的,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它确认了苏维埃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十月革命的胜利成果,规定了国家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鼓舞了俄国和全世界革命和进步人士为捍卫和争取社会主义而斗争。

7.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在革命形势的压力之下预备立宪,于1908年9月颁布的。它是一部具有浓厚封建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它一定程度的分权,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等,并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所以略具资产阶级民主色彩。但是,该法的重心在于维护君上大权,确定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利。该宪法规定了9年以后实施,所以并未在实际中生效。

8.1919年重大信条十九条:也称为十九信条,是1911年11月3日清政府公布的宪法性文件。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爆发以后,清政府面临覆亡的命运,于匆忙之中起草了该宪法,并宣布立即执行。该宪法性文件迫于形势压力,对皇权作出了一定的限制,确认了君主立宪政体。但是,这部宪法其意依然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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