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同的保全和担保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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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原告)
撤销金钱或非金钱制度债权之诉 债务人 (被告)
债权人行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收益人或受让人 ( 诉讼上第三人)
第二节 合同担保
• 一、合同担保的涵义---• 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
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特殊担保制度。 • 包括: • 债权担保---保证、定金 • 物权担保---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履行债务。
【问】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抵押的房产吗?

• (一)涵义
• 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 对债务人处分作为债务履行资力的 现有财产以及放弃到期债权行为, 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 《合同法》 •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 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王某经过了解,得知,原来陈某欲还孙某到期 的2万元钱。但是,孙某曾和一个朋友说过 “收回2万元也得还债”,有打算放弃2万元债 权的打算。陈某想用此2万元作为与陈某合伙 入股经营的投资,

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以此款清偿债
务,孙某称自己已放弃对陈某的债权,无法清
偿债务了,但无证据。
• 【问】法院会支持王某的请求吗?

履行期限届至,王某没有还款。侯某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法院拟以抵押的房产清偿王某债务,但
案外人尚某提出异议。原来王某与尚某原是夫妻,
在侯某与王某经法院审理达成调解协议后,他们为
逃避债务,决定假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王某的个人财产全部归尚某所有。离婚后尚某和王
某仍然同居。王某说自己现在一无所有,据此拒绝
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 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 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 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 人。
二、保证
• (一)涵义---• 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与债务
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 照约定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 保证是一种双方民事行为。具有无偿性、 独立性、从属性、补充性、单务性。 • 保证人以自身的信用和不特定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
(二)保证人的资格限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
•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 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示意图
• 债权人
金Biblioteka Baidu之债


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



债务人
金 钱


次债务人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侯某与王某因债务纠纷经法院审理,达成调解
协议,该协议规定,王某3个月后偿还侯某本息3万
元,以王某个人所有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
• 注2: • 如何理解“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和高价 ?
• 《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
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
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
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1、代位权、撤销权 2、保证、定金、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第一节 合同保全
• 一、合同保全涵义
• 是法律为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 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而设置的债 的一般担保 形式。包括:债权人的代位 权、债权人的撤销权。
• 其实质是债权人基于债的效力对债 务人以外的人行使权利,是债的对外的 效力。
•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 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 表现: • (1)放弃债权的消极行为 •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
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 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合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 (一)涵义 • •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 权的权利。
• 其效力及于债务人、第三人、债权人本人。
• 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是债权人直接获得清偿,其 目的是保护债权。
•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 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 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 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代位权和撤销权均须以诉讼的方式 行使。
• 【案情】孙某为了与他人合伙经商, 向王某借款1万元,6个月的借期, 月息为银行利息的2.5倍,有借据为 证。
• 还款期限届满,孙某告诉王某 自己因经营失败无力偿还王某本息。 王某多次催讨,孙某表示无力偿还。 某次,王某又去要债,恰遇陈某找 孙某还款,孙某将话岔开,极力掩 饰。
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
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
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 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示意图
同法解释(二)》第19条)。
•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高价 收购财产,且第三人(受让人、出让人)知道 该情形。
• 注1: • 对(1)(2)种情形,无须以债务人主观恶
意为要件。对于第(3)种情形,要求债务人 及第三人有主观恶意。 • 对恶意的理解: • 债务人,已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强债务清 偿的无资力而有害债权人的权利;或认识到 其行为有害及债权的可能,却相信其行为结 果可以维护债权人的权利。 • 第三人,表现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也可以表 现为知其恶意而与债务人实施民事行为。不 论第三人于受益之前还是受益之时知其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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