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同的保全和担保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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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合同的保全和担保ppt - 上海政法学院

第十九章合同的保全和担保ppt - 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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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向乙借款5万元,还款期限6个月,丙作保证人, 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向乙还清本息为止。丙的 保证责任期间应如何计算?() A.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B.借款发生之日起2年 C.借款发生之日起6个月 D.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答案D
三、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 据法律或者当事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 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 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 其他代替物。
第三章 合同法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课题组制作
第十九章 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第一节 合同的保全
第二节 合同的担保
第一节 合同的保全
合同保全的概念
合同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 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 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合同的保全是债对第三人的效力,属于债 的对外效力。
(三)保证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约定了保证担保的范围的,以当 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担保范 围的的,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保证的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与 连带责任保证
(五)保证期间
保证生效后,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享有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 利。
(三)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已经履行 的,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没有履行的,停止履行。
2.对受益人的效力。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负有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不能返还的财产折价赔偿;已支付的代价有权请求债务人 返还。

第五章合同的担保【共51张PPT】

第五章合同的担保【共51张PPT】
3)未履行法定审批和登记手续或者不具有对外担保资格的
当事人提供的对外担保无效。
4)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 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二)法律后果
1.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2.责任承担
七、担保责任的免除
(一)发生不可抗力
(二)主债务已得到全面、正确的履行
(三)债权人擅自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 (四)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内容未经担保人同意
四、留置权的法律特征
(一)发生不同
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生,并且其发生必须具 备法定条件。
2.动产质权为约定担保物权,依当事人的设定而发生
(二)行使条件不同
留置权的行使需要经过宽限期,而动产质权则无此必要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该财产后,债务人应 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五)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未主张债权
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
债权人
主债权债务关系 主合同
债务人
(二)法律特征
1.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方式;
保证人的信誉与一般财产
2.保证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一般保证 当事人特殊约定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连带责任保履行债务
保证人享有的 权利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承担的 责任性质
补充责任
连带责任
三、保证人的范围
《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 民,可以作保证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第五讲合同的保全

第五讲合同的保全

1)行使代位支出的必要及有益费用可向债务
债 人请求返还。(释一/19) 权 2)代位权人就该实现财产清偿其债权 人 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
的 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
即予消灭。 (释一/20)
代 代位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处 位 于平等地位,不能优先受偿。
(一)概念和基本特征

1、 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
人 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
的 代
务人权利的实体权利。 代位权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
务人怠于行使属于自己的财产权利而害及
位 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
权 权,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财产 权利。
是为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代 告和第三人
位 3、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行使代位权。
权 4、行使的范围以其债权为限。
5、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诉讼管辖及其程序规则:
(释一/14-22;释二/17)
(四)代位权的效果
债 权 人 的
效力及于债务人、第三人及债权人。 1、对债务人的后果。 债权人已着手于代位权行使且通知债
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代位权行使 的处分: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
第五讲 合同的保全 和担保
内容提要
第一节 债的保全 第二节 债的担保
第一节 合同的保全
一、概述 二、债权人代位权 三、债权人撤销权
一、概述
(一)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的保全也称债的对外效力,是债权人 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 依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 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合同法-合同的保全;ppt讲解

合同法-合同的保全;ppt讲解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思考2:
• 甲向乙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2002年12月6 日还款。丁因购买甲的房屋欠甲7万元,应 于2002年12月1日还款。但在甲对乙的借款 到期后应偿还借款时甲无钱还款,甲也不 向丁索要欠款。乙得知丁欠甲房款后,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处丁向乙交付 欠款5万元。 • 问题:乙与丁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乙可否 对丁提起诉讼?
* 合同保全即债的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是指为避
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而危及债权实现,法律特赋 予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所为的积极或消极处分其 责任财产的行为予以干涉,以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制 度。
• 合同保全的特点:
*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三)、代位权的行使
• 行使代位权,应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进行。 • 行使代位权,应以诉讼的方式进行。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四)、代位权的效力
• 对债权人的效力 • 对债务人的效力 • 对第三人的效力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思考1:
• A县甲借给B县乙10万元,B县乙借给C县丙20万元,此两 项借款均已届还款期限,甲急于用款,但经调查了解乙无 力还款,便多次催促乙向丙索还欠款,乙置之不理。 • 请问: • 1、在已知乙无力还款的情况下,甲欲实现债权,可行使 何种权利? • 2、甲基于第1问中所指的权利,如果提起诉讼,如何确定 乙和丙的诉讼地位? • 3、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什么地方的人民法院具有 管辖权? • 4、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法院受理后,D县丁 又提出乙欠其5万元货款,到期无力归还,因此,丁采取 与甲同样的实现债权的方式,向该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 法院对甲和丁各自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并审理,甲和丁在民 事诉讼上是什么关系?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与担保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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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保全
一、债的保全原理 债权主要是从债务人的财产得到满足的,债 的关系成立之后,债务人的财产又称之为责 任财产。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损,对债权能 否实现关系重大。 所谓债的保全,是指保证债务人以其全部资 产清偿其债务的法律制度,它包括债权人的 代位权和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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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20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 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 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 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 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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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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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特别担保,即狭义的担保,是指法律 为保证特定债权人的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 定的保障措施。这一制度设立的目的就在 于保障特定的合同之债。 债权人可以依据其特别担保之权利直接维 护和保障属于自己的那份债权,使自己的 债权获得充分保障而不致遭受损失。我们 通常所说的合同债的担保,仅指债的特别 担保(即狭义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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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民事责任制度着眼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之后, 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或补救。 债的保全着眼于债务人在债权履行期间的债 权担保。 狭义的担保,即《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 则着眼于债权履行之前,通过事先订立的担 保措施,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 债权的实现。 这三种法律制度共同构成了使得合同得以履 行、债权得以实现的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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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 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 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 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 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 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保全制度》PPT课件教学文案

《合同保全制度》PPT课件教学文案
请求中的5万元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甲 另行起诉,对另外3万元,则不予支持。 8、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代位权的概念与特征
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 到期债权,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 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特征有:
①代位权是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而向次债务人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B、名义不同: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 理权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
C、权限不同:代理人的权限是委托、指定、法 定的范围以内;代位权人的权限是债权人的债权 范围以内;
D、诉讼资格不同: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不具 有原告资格;代位权人具有原告资格;
E、后果不同:代理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 代位的法律效果是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④如果没有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行使代位权的 债权人都可以就因诉讼而获得的财产而平等受偿, 对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⑤债权人的债权平等受偿只是在债务人启动破产 程序时,在申报债权后按比例平等受偿;或者是 债权人共同体其代为权诉讼。
⑥代位权诉讼可以简化程序。传统的程序 比较复杂:债权人行使了代位权,次债务 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人再向债权人履行。 如果行使代位权,两个诉讼变成一个诉讼, 债权人可直接受偿。
②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
③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④代位权为实体权利,而非诉讼权利。
代位权示意图

(债权人)
金钱之债 金钱之债
乙 (债务人)
金钱之债
丙 (次债务人)
二、代位权与代理权的区别
A、产生方式不同。代位权是债权人享有法定权 利。而代理权除法定代理外,属意定性质。

合同的保全和担保PPT学习教案

合同的保全和担保PPT学习教案
44以货币为标的以货币为标的55定金数额不可超过法定数额定金数额不可超过法定数额第30页共34页四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四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一抵押权一抵押权11涵义涵义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将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13页/共34页
注2: 如何理解“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和高价 ?
《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
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
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
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
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
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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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保全
一、合同保全涵义 是法律为防止债务人财产
的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 带来损害而设置的债的一般 担保 形式。包括:债权人的 代位权、债权人的撤销权。 其实质是债权人基于债的 效力对债务第人1页/以共34页外的人行使 权利,是债的对外的效力。
【案情】孙某为了与他人 合伙经商,向王某借款1 万元,6个月的借期,月 息为银行利息的2.5倍, 有借据为证。
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以此款清偿债务,孙某称自己已
放弃对陈某的债权,无法清偿债务了,但无证据。
【问】法院会支持王某的请求吗?
第3页/共34页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涵义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 人的债权的权利。

合同的保全培训课件(ppt 35页)

合同的保全培训课件(ppt 35页)

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 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 能完全受清偿。
王某于1999年11月5日因车祸致范某之妻死亡, 经刑庭判罪,民庭判令其赔偿范某及其妻子的家 人5万元,并准予通过执行确定。2000年1月 , 王某的父亲死亡,留下房屋8间。王某因父亲死 亡需要钱,而自己无能为力,只能靠三个哥哥出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 合同的保全
一、概念 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
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 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保全是债对于第三人发生的效力,亦即是债的 对外效力的表现。债的关系原则上不对第三人 发生效力,但为确保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在某 些情况下,债对第三人也发生效力。 其典型 的情形即为债的保全制度。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 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 举证责任。
中国农业银行汇金支行诉张家港
涤纶厂代位权纠纷案
1997年7月,第三人工艺品公司因代理被告涤 纶厂进口日本产聚酯FDY卷绕装置及配套设备, 向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国际业务部申请 开具信用证。原告汇金农行分别于为工艺品公 司申请的两份信用证垫付337555520日元, 折合人民币23866811.55元。
(一)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两个 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 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 权人债权的必要为限,即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 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 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二)债权人保全债的方式

《合同的担保》PPT课件精选全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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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性
(二)担保法的法律特征
补充性
相对独立性
17岁的甲每月工资500元,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无积蓄 无贵重财产。好友乙和丙订立了一10万元的合同,乙请甲担 保,甲与丙订立了保证合同,约定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 来,乙不能履行债务,丙要甲承担保证责任。人
保证:
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
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的规定的债务履行期 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要求 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
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注 意
数个保证人承担的连带责任 和连带责任保证是一回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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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债务有数个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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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合同
1、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
2、保证合同应包括的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 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 期间;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3、最高额保证:担保法第14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
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在最高债权额限度 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 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
承担责任的行为。
指保证人不代替主债务人 履行债务,而是就主合同 债权因主债务人不履行而 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人代替债务人 按主合同的标的、 数量等约定的内容 履行。 对主合 同的实际履行
3
案例
A市一公司B原是市里的赢利大户,后由于领导班子 调整,经营不善,企业实力大减。 后一家国外的C公司 有意与该企业共同组建一个合资企业,双方商定由C公司 投资60%,B公司投资40%, C公司负责在国外购买机器 设备, B公司负责提供厂房和外汇额度。但 C公司提出 要B公司当地市政府作保证人,如果B公司到期不能提供 厂房和外汇额度,由市政府负C 担赔偿C公司的损失,于是 B公司就去找了市政府,市政府考虑到B公司过去对市里 所做的贡献,碍于情面,答应做保证人。结果, C公司 把设备运抵A市后,发现B公司根本无力提供厂房和外汇 额度。于是,要求市政府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赔 偿C公司损失,并起诉到法院。试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ppt 42页)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ppt 42页)
– 1、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 2、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注意比较:抵押情况与之相似 – 2、主债务转让
• 全部转让: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
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部分转让: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C )
– A.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 – B.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 – C.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 – D.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20%,定金合同
无效
• 7、(2010—314)甲、乙约定:甲将100 吨汽油
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 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 5、以新贷偿还旧贷——【担保法解释 39】 • 原则: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例外:
– 1、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 2、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司法考试链接
• 5、(2002-3-9)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
– 注意:主合同解除,保证合同并不无效——此时,担保 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二、保证
• (五)无效担保的责任
– 2、主债权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 原则:对于保证、抵押、质押,一体处理 • (1)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
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
致保证人不能预先追偿——保证责任在本可追偿的范围内消灭
– 3、追偿范围
• (1)履行范围;(2)不得大于主债权范围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与担保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与担保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与担保合同的保全与担保第五章合同的保全与担保第一节保全一:合同保全的原则和目标合同保全是指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合同的有效性、履行和实现合同的目的。

合同保全的原则包括合同自由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合同保全的目标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

二:合同保全的方式1.请求遗失合同的复制件当一方合同的原件遗失时,可以向有关机构申请复制件,并在复制件上作出书面声明,确认复制件的真实性与合同原件的一致性。

2.请求合同履行当一方未履行或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请求合同的履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3.请求损害赔偿当一方在合同中产生损失时,可以请求对方给予相应的损害赔偿,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4.请求解除合同当合同中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或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时,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根据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5.请求修改合同当合同中存在不合理或不公平的条款时,一方可以请求修改合同内容,以保护自身的权益。

第二节担保一:担保的基本概念和种类担保是指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担保的种类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1.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第三人(担保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保证,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形式。

2.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某些财产权利设定为担保权利,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内未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权利为基础进行强制执行。

3.质押担保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某些动产或不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形式。

二:担保的效力和范围担保的效力是指担保人对债务的保证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实现债权的保全和履行。

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三:担保的变更和解除担保的变更和解除一般需要经过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相关手续。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合同自由原则:即合同当事人在平等地位下,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合同的订立和内容约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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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 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示意图
• 债权人
金钱之债


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



债务人
金 钱


次债务人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侯某与王某因债务纠纷经法院审理,达成调解
协议,该协议规定,王某3个月后偿还侯某本息3万
元,以王某个人所有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 (一)涵义 • •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 权的权利。
• 其效力及于债务人、第三人、债权人本人。
• 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是债权人直接获得清偿,其 目的是保护债权。
•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 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 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 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同法解释(二)》第19条)。
•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高价 收购财产,且第三人(受让人、出让人)知道 该情形。
• 注1: • 对(1)(2)种情形,无须以债务人主观恶
意为要件。对于第(3)种情形,要求债务人 及第三人有主观恶意。 • 对恶意的理解: • 债务人,已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强债务清 偿的无资力而有害债权人的权利;或认识到 其行为有害及债权的可能,却相信其行为结 果可以维护债权人的权利。 • 第三人,表现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也可以表 现为知其恶意而与债务人实施民事行为。不 论第三人于受益之前还是受益之时知其恶意。

• 王某经过了解,得知,原来陈某欲还孙某到期 的2万元钱。但是,孙某曾和一个朋友说过 “收回2万元也得还债”,有打算放弃2万元债 权的打算。陈某想用此2万元作为与陈某合伙 入股经营的投资,

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以此款清偿债
务,孙某称自己已放弃对陈某的债权,无法清
偿债务了,但无证据。
• 【问】法院会支持王某的请求吗?
• 注2: • 如何理解“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和高价 ?
• 《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
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
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
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
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 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 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 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 人。
履行债务。
【问】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抵押的房产吗?

• (一)涵义
• 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 对债务人处分作为债务履行资力的 现有财产以及放弃到期债权行为, 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 《合同法》 •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 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1、代位权、撤销权 2、保证、定金、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第一节 合同保全
• 一、合同保全涵义
• 是法律为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 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而设置的债 的一般担保 形式。包括:债权人的代位 权、债权人的撤销权。
• 其实质是债权人基于债的效力对债 务人以外的人行使权利,是债的对外的 效力。
债权人 (原告)
撤销金钱或非金钱制度债权之诉 债务人 (被告)
债权人行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收益人或受让人 ( 诉讼上第三人)
第二节 合同担保
• 一、合同担保的涵义---• 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
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特殊担保制度。 • 包括: • 债权担保---保证、定金 • 物权担保---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履行期限届至,王某没有还款。侯某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法院拟以抵押的房产清偿王某债务,但
案外人尚某提出异议。原来王某与尚某原是夫妻,
在侯某与王某经法院审理达成调解协议后,他们为
பைடு நூலகம்
逃避债务,决定假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王某的个人财产全部归尚某所有。离婚后尚某和王
某仍然同居。王某说自己现在一无所有,据此拒绝
•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 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 表现: • (1)放弃债权的消极行为 •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
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 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合
二、保证
• (一)涵义---• 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与债务
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 照约定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 保证是一种双方民事行为。具有无偿性、 独立性、从属性、补充性、单务性。 • 保证人以自身的信用和不特定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
(二)保证人的资格限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
• 代位权和撤销权均须以诉讼的方式 行使。
• 【案情】孙某为了与他人合伙经商, 向王某借款1万元,6个月的借期, 月息为银行利息的2.5倍,有借据为 证。
• 还款期限届满,孙某告诉王某 自己因经营失败无力偿还王某本息。 王某多次催讨,孙某表示无力偿还。 某次,王某又去要债,恰遇陈某找 孙某还款,孙某将话岔开,极力掩 饰。
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
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
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 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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