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证据上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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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推定概述

法律中的推定概述

法律中的推定概述关于“推定”这个法律概念,翻阅现有的资料可以发现,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都存在着巨大的争议。

我国当然也不例外。

我国学者龙宗智教授也曾说到:“即使在今天,就何谓推定,不仅概念界定上有不同表述,更是在具体应用中(包括论著中的应用及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说法不一,甚至自说自话缺乏逻辑一致性和统一性。

对于到底什么是推定,它有什么特征,有什么分类,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法律上的推定与拟制,准法学法律推定以及法律推定的意义等在我国尚未形成普遍接受的通说观点,本文将就相关问题展开阐述。

一、法律上推定的概念“推定”是推断、假定的意思,法律上的推定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一事实被确认时,即应推断另一事实的存在,而被推断的事实在无反证或未被反证推翻的情况下,应作为案情予以认定的一种证据制度。

其中包括“基础事实”和“推定的事实”,基础事实就是已经存在的一定事实,推定的事实就是假定另一事实的存在。

法律推定的特征:法律推定源于立法的规定,直接排除了法官的自由心证:法律推定根据三段论逻辑推导出结论事实;在表现形式上,法律推定既存在于实体法规范中也存在于程序法规范中。

适用法律上的推定,必须有基础事实存在,且此基础事实必须经证明是真实的;适用法律上的推定还必须以无相反证据能推翻为条件。

法律推定有一定的分类:根据法律上的推定条款是否有“推定”二字,可以把法律上的推定分为明示的推定和暗示的推定。

按推定的作用来划分,包括相对推定和绝对推定。

二、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的共性: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具有共同的推定形式: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具有共同的推定基础;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都具有被反驳的共性;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都具有影响证明活动之意义。

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的区别:事实上的推定,其推定的事实法律无明确规定,司法机关根据已知的事实作何种推断,需由办案的司法机关根据普通的知识和实践经验来决定;而法律上的推定,其推定的事实,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司法机关根据已查明的基础事实,可直接认定推定事实的存在;事实上的推定,其推定的事实一般是必然性的推理结论,只有排除了其他可能性的推定事实,才能作为案情予以认定;而法律上的推定,其推定的事实却是或然性的结论,只不过法律将此或然性结论予以确认,并赋予等同于必然性结论的效力而已。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姜梦无罪推定,其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之前,应当假定或认定为无罪的人。

尽管世界各国立法和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无罪推定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

将无罪推定作为一项原则在宪法或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所体现出来的即为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渊源于古代罗马法的“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有疑问的案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无罪判决。

但是作为一种政治法律思想,最早从理论上提出无罪推定思想的是十八世纪意大利著名的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他在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

[2]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则首次从法律上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其中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未经判定有罪之前均应假定其无罪,即使认为非逮捕不可,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此后,无罪推定原则为欧洲大陆各国所纷纷仿效,并逐渐为世界许多国家所承认,并相继写入宪法或刑事诉讼法典中,成为一种具有世界意义的刑事诉讼法律原则。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在联合国文件中确认无罪推定原则,为在全球范围内贯彻这一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那么,无罪推定原则为何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国家所推崇呢?其本身又包含那些内容呢?无罪推定最初是由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司法的罪行擅断和有罪推定原则而提出来的。

有罪推定往往导致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虐杀无辜,这是封建社会在刑事司法制度上所体现出来的一种野蛮。

资产阶级为了保护其自身的利益,提倡其所谓的民主,认为无罪推定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人权的基本体现。

从客观上看,是一种进步、合理的思想,其产生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能够为大众所接受。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案件事实,慎用推定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案件事实,慎用推定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案件事实,慎用推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自己事实主张需要提供证据支持,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不过凡事均有例外,民事诉讼中也规定一些事实主张,可以免除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这就是常说的免证事实。

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有(七)项,均是通过法学传统和常年司法经验总结得出。

免证事实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一般存在争议不大。

但免证事实中的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事实免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一、免证事实存在基础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是追求事实真相,公平公正适用法律。

所以一般要求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应当查明后认定。

可是司法实践是复杂的,在纠纷事实存在,事实并不能完全查清的情况下,法官仍要对案件进行裁判。

这就需要法官在裁判时,运用现有证据进行判断,继而裁判。

这也是证据规则存在的基础。

免证事实是指无需当事人证明的事实主张。

名证事实之所以免除证明,在于相关事实的存在,为社会公认,不应产生争议。

故出于效率考虑,不再增加当事人证明责任。

一般情况下,免证事实主张在诉讼中争议并不大,法律适用也不会引发质疑。

但司法实践,越来越多适用推定事实免除证明责任的条款,适用标准又没有客观的统一标准,论理时逻辑千奇百怪,引发了较大质疑。

这就需要对相关条款适用,进行一定规制。

二、推定事实免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法律推定免证事实,司法实践中一般异议不大法律推定免证事实,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承担证明责任。

类似立法情况,在侵权责任法中体现较多。

多体现为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的相关立法规定。

需要说明一点,免证推定事实并非是完全免证。

当事人需要对基础事实进行证明。

当基础事实证明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推定就存在适用基础。

推定事实的逻辑就是从一个基础事实,通过法律规定,推断出另外一个事实。

而这个推断过程,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对于基础事实的证明,有很多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是对法律规定的特定基础事实进行证明,即特定基础事实存在。

试论民事证据法上的推定

试论民事证据法上的推定

世 界 上 不 少 国 家 在 立 法 上 对 推 定 的 概 念 做 出 了 规 定 。 法 国 民 法 典 第 1 49条 规 定 : 如 3 “推 定 为 法 律 和 审 判 员 依 已 知 的 事 实 推 论 未 知 的 事 实 所 得 的 结 果 。 ” 该 法典第 15 3 0条 规 定 : 法 律 上 的 推 定 , 特 别 法 所 “ 为 加 于 一 定 的 行 为 或 一 定 的 事 实 的 推 定 。 意 大 利 民 法 ”
民事 诉 讼 上 的 推 定 最 初 起 源 于 人 类 日常 生 活 经
验 中所 从 事 的反 复 性 推 论 。 所 谓 推 论 , 指 人 们 从 是
个 未 知 的 事 实 , 识 和 经 验 表 明 该 已 知 的 基 础 事 实 常 通 常 会 与 该 未 知 事 实 并 存 。[ 这 种 分 类 的 意 义 在 ,s ’]
系 。’ l ’2 [
二 、 定 的分 类 及 其 意 义 推
各 国 学 者 一 般 根 据 推 定 在 分 配 上 是 否 由 法 律 明
确规 定 , 推定 分 为法 律 上 的推 定 ( 称 法律 推 定 、 把 又 立 法 推 定 ) 事 实 上 的 推 定 ( 称 事 实 推 定 、 辑 推 和 又 逻
由 相 信 , 过 推 定 来 认 定 案 件 事 实 J. 同 运 用 证 据 通 1 乎
来 证 明 一 样 准 确 可 靠 , 实 上 , 在 绝 大 多数 情 况 下 事 这 也 被证 实是 真实 的 , 合事 物发 展 的客观规律 。 符
事 实 或 若 干 事 实 与 另 一 事 实 或 若 干 事 实 间 之 关
典 第 2 2 条 规 定 ; 推 定 是 指 法 律 或 法 官 由 已 知 事 77 “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论文提要:当今,无罪推定原则已被不少国家确立为一项宪法性原则,并逐步演变成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理论基石。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但仍有完善之必要。

现从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历史渊源与基本内涵的认识、价值与具体规则及此项原则在我国的体现、不足与完善等层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不足措施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无罪推定①,是有罪类推的对称,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者应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的核心意义在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罪推定原则又称有利被告的原则。

在现代社会,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在国际公约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各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中具有不可动摇的法律地位。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及其基本内涵(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在与古罗马与雅典时期,无罪推定已经萌发。

在当时的诉讼中,侦查与起诉的职能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

当需要收集、补充证据时,由当事人自己凭借专职官吏赋予的权限去完成。

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

无罪推定虽然没有明确写在法律文件中,但是,它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运用于司法实践中了。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②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现代各国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刑事司法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基本内涵进行分析:1、只有法院才可以做有罪决定的宣告,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权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新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该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明确了只有人民法院享有定罪权的法制要求。

从中不难看出该原则包括以下基本含义:(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定罪权是行使审判权的核心,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统一独立行使刑事审判权。

湖北自考00229证据法学重难点

湖北自考00229证据法学重难点

1.事实上得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的区别。

(1)推断依据不同以法律规定为推论依据的,属法律上的推定;以经验法则为推论依据的,属事实上的推定。

(2)法律效力不同。

法律上的推定具有较强的拘束力。

(3)对当事人意义不同。

2.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具体内容。

(1)因没有关联性而排除。

(2)因利益衡量而排除。

(3)品格证据的排除。

(4)因不存在合理的证明性而排除。

(5)习惯证据和日常工作证据的关联性确认。

(6)取证的关联性限制。

(7)举证的关联性限制。

(8)认证的关联性限制。

3.简述我国现行法中证人证言的补强情形。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称的证言。

(2)证人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所作的对该方有利或者对方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证言。

4.简述视听资料审查判断的内容。

(1)视听资料的关联性。

(2)视听资料的真实性。

(3)视听资料的合法性。

(4)视听资料的证明力。

5.论述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的区别。

(1)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所赖以产生的法律根据不同。

行为责任是诉讼法上的要求,是诉讼法要求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必须提供证据。

结果责任是实体法上的要求,是从实体法的适用原则中派生出来的。

(2)在诉讼过程中能否发生责任转移的现象不同。

结果责任固定于一方当事人,不会转移到另外一方当事人,而行为责任经过当事人的积极举证,到一定的程度会转移到对方当事人身上。

(3)两种责任存在的时间不同。

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在时间上均贯彻始终,行为责任表现为提供证据的实际行为,具体而直观,结果责任表现为承担败诉的风险,抽象而潜在。

(4)能否由律师和法院协助履行不同。

行为责任一般允许当事人引进外在力量协助履行,结果责任由于性质和内容,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1.证据法基本原则:(1)证据裁判主义原则;(2)自由心证主义原则2.证据概念学说:(1)材料说;(2)事实说;(3)根据说;(4)统一说;3.证据属性:(1)证明能力:证据方法符合法律规定可被允许进入诉讼,进而能够作为证明案件事实之用的能力;(2)证明力:法官通过自由心证判断证据材料多大程度上可以证明案件事实。

事实上的推定与法律上的推定

事实上的推定与法律上的推定

事实上的推定与法律上的推定事实上的推定与法律上的推定叶自强两种推定及其区别推定就是根据已经存在的一定事实,假定另一事实的存在。

前一事实称为基础事实,后者称为推定事实。

推定包括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

法律上的推定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当基础事实存在时,必须假定推定事实存在。

至于该事实是否合乎逻辑地出自基础事实,在所不问。

这种基础事实的确立,在诉讼中或是根据证据所认定,或是根据法则所认定(如由于法院认知)。

推定是因该事实的确立,根据法则而作出的关于另一事实的假定。

因此,推定本身并非证据,而是一种证据法则。

法律上的推定成立的条件是:没有别的证据与被推定的事实相冲突。

它只能为案件事实提供表面看来确实无疑的证明,这种证明可以被否定它的证据或与它相冲突的更有力的相反的推定所推翻。

例如十八世纪美国奴隶制存在的时期,在那些拥有奴隶的各州中,曾经存在过这样一种表面看来不容置疑的推定:每一个黑人或黑白混血儿都是奴隶,除非他能够证明自己是一个自由民。

其他实例,如失踪满7年以上的人推定已死亡;父母以子女的名义购置的财产推定为赠与不构成信托。

事实上的推定,本质上属于推论。

它是根据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进行推理而得出的结论。

就是说,当事实X在诉讼中已经确立时,则事实Y的存在,可以用一般的逻辑法则推出。

例如,当审理事实的人,认定事实X存在时,即得推定事实Y存在。

事实X为基础事实,它与事实Y之间,存在着合理的或然性,因而适用逻辑法则推而得之。

这种基础事实,在法律上应该是明晰的事实。

该事实的确立,不限于以证据证明的事实,其他如法院所认知的事实(显著事实),或职务上已知的事实,均可以作为基础事实而进行推论。

事实推定的内容繁多,如一个人生存这一事实可从他在前一个星期活着、身体健康的事实中推定出来;从一个人隐藏证据这一事实,可以作出该证据对他不利的推定等。

英国学理和判例有一个未解决的难题,即可反驳的事实推定是否只影响举证或者其本身具有一定的证据力量。

证据法简答

证据法简答

证据法简答+论述涉及的知识点一、证据的特征1、证据是指法定主体依法调查收集并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符合法定形式的一切物质资料。

2、特征1)、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和真实记载,不能有任何主观随意性,不能为任何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

(百度的)我们赞成主客观统一性说,⑴从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来看,证据作为一种物质资料,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

⑵从证据的形成来看,证据来源于客观的案件事实。

⑶从证据所能产生的证明作用出发,它必然要求证据的内容是对案件事实的真实反映。

⑷从证据的认定标准来看,法官也以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客观为衡量的尺度之一。

在司法实务中的把握:①证据的内容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

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必须是人们可以以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

司法上常表述为“真实性”。

2)、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所包含的内容必须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联系,能够对待证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也称为证据的相关性。

3)、证据的合法性,也称为证据的法律性,是指证据从形式与来源上皆合乎法律规定而没有不可采纳的理由。

具体内容:①提供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②内容合法;③形式合法;④收集程序必须合法。

二、物证1、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的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正式情况的一切物品或者痕迹。

2、表现形式:详细见书上97页。

1)、刑事诉讼中常见的表现形式:①实施犯罪的工具;②犯罪过程中在现场遗留的物品或痕迹;③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客体物;④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物品或痕迹;⑤表现犯罪社会危害性后果的物品和痕迹;⑥在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后,为掩盖罪行、对抗侦查而伪造的各种物品及物质痕迹。

⑦其他可供查明案件的物品和痕迹。

2)、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表现形式:①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②各类侵权案件中造成侵害后果的物品或人身;③所有权纠纷中所涉及的物品。

3)、行政诉讼中常见的表现形式:①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品或痕迹;②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向行政机关提交的物品或痕迹。

试论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确立优势证据制度.doc

试论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确立优势证据制度.doc

试论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确立优势证据制度-笔者原先曾审理过一个民事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但双方所提供用以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却不好确认,案情是:原、被告之间是长期的合作伙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双方有购销往来,期间,被告有欠原告货款,被告有出具欠条给原告。

此后,原、被告仍另有购销往来,在往来中,被告曾多次以现金提货的方式向原告购货,为此原告就出具了多份现金收据给被告。

后来双方中止了业务往来,原告凭被告出具的欠条向被告催收货款,因被告拒绝付款,原告就诉至法院。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答辩其已还清所欠原告的款项,其所提供的证据就是原告出具的现金收据三份。

该案中,原告据以起诉的证据-“欠条”,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该证据可以确认;被告答辩所据以的证据是原告出具的现金收据,该收据的真伪双方也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就在于该收据是证明被告还款,还是证明现金交易中原告所收取的货款。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被告出具欠条后,双方仍有购销往来也无异议。

因此在审理该案中对该收据的性质如何认定就成了定案的关键,因为被告所提供的收据从常理上分析也确有可能是其还款后原告所出具的收据;但因双方在被告拖欠货款后仍有业务往来,期间原告曾出具了多份的现金收据给被告,庭审中,原告亦举证了多份其出具给被告的类似的现金收据(并不局限于被告所提供的那三份收据),因此原告的主张也有一定的道理。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原告虽提供了欠条一份以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但因原告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反驳被告的辩解,虽然被告的辩解证据也并不充分,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现有的“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只要有一丝的怀疑,在原告无法完全排除被告辩解的情形下,原告的起诉证据明显不足,应予以驳回;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原告据以证明被告欠款的证据充分、合法,原告的主张应予支持,而被告辩解所据以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其中有50%的可能如其所说,也有50%的可能如原告所说,在被告无法提供其它相关的证据印证其主张的情况下,在现有法律又无明文规定时,应根据优势证据的原则来确认原告胜诉。

证据法学案例——事实推定案例

证据法学案例——事实推定案例

事实推定一、案情及诉讼李忠庭给何炳华打工,年终结算时何炳华给李忠庭出具了“欠9991元”的欠条一张。

两个星期后,两人在一家铸造厂同厂长娄水成达成协议:将此债权债务转由铸造厂以物顶债的方式偿还(铸造厂是何炳华的债务人)。

三方还到生产车间实地查看了铸造件的规格、质量等。

协议书经娄水成写好后交李忠庭持有,但李忠庭前往铸造厂提货时,该厂已无货可供并很快进入破产状态。

李忠庭转而持何炳华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偿还全部债务。

何炳华则辩称,债务已经转移,自己不应该再承担清偿义务。

审理中,法院传唤了证人娄水成,娄水成证实是李忠庭未能按约定的时间提货造成的债务不能实现。

李忠庭则解释说,是有过协议书,几天前还在,但现已丢失了;若再以铸造厂为对象主张权利已不现实,况且协议书上约定的提货时间本身就是一个骗局。

请求法院判令何炳华偿付9991元。

判决:一二审结果迥异一审新疆北屯垦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依法负有及时清偿的义务。

所提债务已转移而不应再行清偿的主张因无书面协议而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9991元并一次性付清。

被告上诉后二审新疆兵团农四师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原、被告之间本来存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正确的,但是原告对被告所享有的此项权利已经转由铸造厂作为义务主体继受取得而归于消灭。

这一事实虽然由被告举出,但得到原告自认以及证人证言证实,原审法院对此没有充分认识,仍以证据不足为由而不予采信的做法应予纠正。

被上诉人李忠庭作为持有惟一一份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的当事人,其拒不提供协议书,是由于该协议书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能性大于协议书果真丢失了的可能性。

因为两份同等重要的证据,欠条没有丢失而协议书却丢失了;况且一审中证据持有人还当庭表示过协议书还在。

显然,协议书丢失的说法不具有正当理由,此种情况应当适用有关司法解释,推定上诉人主张成立。

故依照民事诉讼法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浅析我国无罪推定原则

浅析我国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我国无罪推定原则前言本来是打算写内陆与香港刑诉的几点比较的,可是突然发现写写就成了大陆法与英美法的比较,中国与西方的差异,面实在太广,泛泛而谈,深不下去等于无用。

于是转而考虑写一个方面,定下来这个题目之后,通过四五天的查资料发现,这也是一个相当大的题目,自己水平不够,专业性不强,只能大量的援引各位法学家的著作,还望老师见谅。

正文无罪推定,亦译无罪假定。

当今国际社会和许多法制国家都视其为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一项基本原则。

无罪推定是由著名的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1764年的名著《论犯罪与刑罚》的《反对拷打》一节中率先提出的。

“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

而且在没有肯定他违反了遵守它就要保证给予保护的条件以前,社会不能使被告人失去社会的保护。

因此,只有强权才能给予法官这样的权力:当对某公民是否有罪还存在着疑问时,就惩罚他。

在犯罪行为已得到证明或没有得到证明之间进行抉择,这已不是新的抉择了。

如果犯罪行为已得到证明,可以根据这个罪判处法律规定的刑罚,那么拷打是无益的,因为犯人的招供是多余的。

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证明,那就不应折磨无罪的人,因为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是无罪的人。

”后人公认这段名言就是无罪推定。

对于这段名言的精神应当完整地理解。

我认为贝卡利亚关于无罪推定的思想至少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首先,对于受到司法当局怀疑犯了罪的人,甚至已经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法院尚未对其作出有罪判决以前,根据法律应当视其为无罪的人。

这一论点指明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法律地位。

因此,社会公众、司法机关不能将嫌疑人或被告人视为罪犯,更不能按罪犯加以对待。

这一论点是无罪推定思想的核心和精髓,以下几点是由其派生的。

其次,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法律上既然不是罪犯,又没有违反社会保护条件,在此情形下,国家和社会就不能使其丧失社会的保护。

换言之,只要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被疑为犯罪的行为没有违反社会保护的条件时,他(或她)仍然享有得到社会保护的权利,如劳动权、工作权、生活权,甚至受社会尊重的权利,等等。

证据学中的推定推定的概念

证据学中的推定推定的概念

证据学中的——推定推定的概念推定:就是依照法律或者经验法则,直接根据某一已知事实,推定另一事实存在的一种诉讼制度。

前一事实称为:已知的推论推定:是法律推定中最典型、最标准的推定,依法从已知事实推论未知事实,前提事实;后一事实称为:未知的推定事实。

推定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

从前提事实推论推定事实的结果。

如推定体现的是:已知事实和未知事实与前提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的关系。

直接推定:当法律不依赖于任何前提事实就假定某一事实存在时,这种推定即为推定分为法律推定直接推定。

如:刑事法律中的“无罪推定”、民事法律中的“过错推定”。

刑事被告人在未被法院判决之前,应视为无罪,是刑事诉讼中保障被告人权利的一项重要原则。

一般规定在各国宪法和刑诉法中。

最早提出无罪推定思想的是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他1764 年所着《论犯罪和刑法》一书中最早从法律上规定此原则1789 年法国《人权与公民宣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联合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已有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已文明规定,由此引申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见法律辞典)事实推定推定的救济方法:提出相反证据,否定推翻推定事实过错推定原则(属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1、是指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2、在某种特殊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过错行为人赔偿的归责原则。

所谓推定:是指法律或法官从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的事实而得出的结果,实际上就是根据已知的事实对未知的事实进行推断和认定。

其三,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即:那些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一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十六条二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特殊侵权行为)三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一般称之为: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行为四是:《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特殊侵权行为)法人工作人员致害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第八条五是:雇佣人对受雇人在执行受雇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推定的界限及适用

推定的界限及适用

推定的界限及适用龙宗智【内容提要】对推定界定不清和运用不当是目前证据法研究中十分突出的问题。

应当厘清推定与证明(推论)的关系,二者存在事实认定义务、认定方式、证明要求和证明责任承担上的差异,且性质不同。

事实推定的概念混淆了推定机制与证明机制的区别,而且在我国可能破坏法治、冲击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只有极少量的明示和暗示证明责任转移的规范才是推定规范。

应当根据实践需要设立和完善推定规范,但必须考虑我国刑事司法模式和司法资源的对比关系谨慎为之。

【关键词】推定事实推定推论事实证明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的意义罗森贝克在其经典著作《证明责任论》中说:“没有哪个学说会像推定学说这样,对推定的概念十分混乱。

可以肯定地说,迄今为止人们还不能成功地阐明推定的概念。

”⑴摩根在谈及推定时也慨叹:“在司法判例及教科书论著中,关于推定、法律之推定、事实之推定、推定性之证据、决定性之推定,颇多混淆及杂乱之用语。

”⑵他还形象地描述了冒险进入这个领域可能带给研究者的挫折感:“每一个具有足够智能的研究者都知道在这个主题上的困难,这种困难已经到了这一程度--6会带着无望的感情接近这一题目,带着绝望的感觉离开它。

”⑶美国西北大学教授艾伦则深感厘清“推定”概念上模糊与混乱的困难,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较好方法,是从法律功能术语中废除“推定”(presumption)这一术语,代之以具体而清晰的证据规则的直接运用,以及对该证据规则建立基础的政策进行审查(从而决定如何运用该证据规则)。

⑷通过反复检阅资料及认真的梳理,笔者发现,即使在今天,就何谓推定,不仅概念界定上有不同表述,而且在具体应用中(包括论著中的应用及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说法不一,甚至缺乏逻辑一致性和统一性。

这是不同法域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学术训练不足及研究不够深入,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与法学研究中,这一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

在刑事证据法领域,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将司法实践中在某些情况下法官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方式视为推定,即所谓“事实推定”,但未能明确界定其意义,也未深入研究其效用,导致应用中的混乱。

证据法案例教学资料

证据法案例教学资料

7、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 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 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 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 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 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 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 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10、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 10、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 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 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 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 推翻的除外。 11、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 11、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 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 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 张成立。 12、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 12、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 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前提事实,应该得到确认: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法院于职务上知悉的事实; (3)判决所确定的事实; (4)经公证证明的事实; (5)诉讼上承认的事实; (6)已由证据认定的事实。
3 .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有必然联系。这 .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有必然联系。这 种联系可能表现为互为因果,或互为主从, 或互相排斥,或互相包容。这是事实推定的 逻辑条件,也是最为关键的条件。 4 .许可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并以反证的成 .许可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并以反证的成 立与否确认推定的成立与否,这是事实推定 成立的生效条件。 5 .事实推定必须符合经验法则 .事实推定必须符合经验法则

证据法学简答题

证据法学简答题

证据法学简答题一、简答题1、简述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

答: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运用证据经验;各种证据制度和理论;法律规范中关于证据的规定;古今中外关于证据的历史、理论和实践;研究司法、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相关事实的规律、方法以及证据法律规范。

2、简述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

答:(1)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实行有罪推定。

(2)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

(3)法定证据制度具有形式主义和等级性的特点,机械地、僵化地对证据的收集、使用及证明进行规定。

3、简述诉讼认识的要素。

答:诉讼认识的要素包括认识主体和认识客体。

认识主体是诉讼主体,认识客体是证据和案件事实。

正确认识诉讼主体和认识客体,是研究诉讼认识论和证据法理论的重要环节。

诉讼认识的本质则是法律规范下的特殊认识活动,需要遵循特殊的方法和要求。

4、简述关于证明力的规则。

答:(1)补强证据的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非原始证据证明力受限制的规则。

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3)证据的证明力确定规则。

5、简述被告人自白和补强证据。

答:自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自白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中对犯罪事实的自认,而广义的自白则还包括被告人在法庭审判外所作的关于犯罪的承认。

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中,只有广义的自白才在证据法上有意义。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防止对案件事实的误认,对于被告人自白或自白以外的其他供述证据要求其他证据的规定。

现代当事人主义的证据规则对于何种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即何种资料有证据能力,设有详细的规定,而对于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如何,则很少硬性规定。

6、简述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答;诉讼证据与一般意义的证据不同,其本质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效力与推定

证据的效力与推定
加强证据推定能力培训
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和证据特点,开展专门的证 据推定能力培训,提高司法人员运用推定规则处 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强化社会监督,保障司法公正公开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包括公众监督、媒体监督等,确保司法 活动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加强司法公开力度
通过公开审判、公开宣判等方式,加强司法公开力度,让公众了解 司法过程和结果,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05
CATALOGUE
证据效力与推定的关系探讨
证据效力对推定的影响
证据效力决定推定基础
01
证据效力是推定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具备足够效力的证据才能
作为推定的依据。
证据效力影响推定结果
02
证据效力的高低直接影响推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高效力
的证据能够产生更加可靠的推定结果。
证据效力决定推定范围
03
03
CATALOGUE
各类证据的效力分析
书证、物证的效力
书证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 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 事实的证据。其效力取决于书证的真 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物证
物证是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等外部 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物 品或痕迹。物证的效力在于其客观性 、稳定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
鉴定程序与方法
鉴定意见的效力还受到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方法是否科学等因素的影响。同 时,鉴定意见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04
CATALOGUE
证据推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推定
推定无罪
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如果 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应当推定被
告人无罪。

法学论文读《证据的语言——法学新思维录》有感

法学论文读《证据的语言——法学新思维录》有感

法学论文读《证据的语言——法学新思维录》有感【摘要】本文主要就研读何家弘教授著的《证据的语言——法学新思维录》过程中所受到的启发发表了一些个人的感想,包括证据语言的统一性与规范性,对“推定”的思考,并就书中谈到的反腐败和刘翔弃赛等热点问题抒发了个人感受。

【关键词】证据;证据法学;法律语言在诸多学科领域,之所以存在纠缠于语言——概念和语词的学术争论或理论纷争,主要在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因为争论者各自使用的概念或语词不同,二是因为争论者对同一概念或语词的理解或解释不同。

因此,有些争论的问题其实是没有实质性分歧或者没有实际研究意义的。

在语言层面对这些争论进行研究分析,有助于学术研究和理论探讨的纯洁和学术界的“定纷止争”。

一、何家弘与证据法学二、证据新视角的解读1.法律语言的统一与规范作为法律的载体,法律语言是需要进行规范和统一的,这对于法律这一学科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也是学科发展水平的标志之一。

然而,随着不同学科背景的专业人员投身于证据法学的研究,“繁荣气象”的背后却是大量重复的专业术语的创造和纯属“泡沫”性质的知识量的增加。

何家弘教授在开篇中就讨论了以证据法学为语料的法律语言的统一与规范。

2.有关“推定”的思考推定是证据法学中一个非常重要也非常复杂的理论问题,在证据法学领域内的使用也是比较混乱的,不仅学理研究中的用语存在着混乱,司法实践以及立法与司法解释中也存在着混乱。

要想明确推定的概念,就必须厘清推定与相近语词之间的关系,如与推言、推明、推知、推理、推测、推断、推论等。

何家弘认为,要想界定推定这一概念,需采用“三层递进”的标准:第一,推定是对未知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的认定;第二,推定是以推理为桥梁的对未知事实的间接认定;第三,推定是关于这种事实认定的法律规定。

[3]可以得出,推定是有法律规定并由司法人员做出的具有推断性质的事实认定。

明确推定的概念,对于推定类法律规范的制定、审查和运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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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证据上的推定推定,是指由法律规定或由法院依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明方法。

其中,已知的前提事实又称基础事实,而未知的结果事实则为推定事实。

在诉讼中,最基本的证明方法当然是用证据来证明,它从实质上排除了主观性,因而能达到客观真实的要求,无疑是最理想的,但是在诉讼实践中,往往当事人所举证据及法官所搜集的证据不能够充分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

因此,这便产生了推定这种证明方法,它通常是在特证事实根本无法取得证据,但又必须得到证明时适用,以解脱司法权的困境。

此外,从客观性看,因为推定以事物之间客观存在逻辑关系为基础,体现了最可能存在的联系。

通过推定认定事实也基本上是准确的。

在结论上,它往往与事实真相相符合,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优势。

因此“适应实践的要求,比满足实践之外的理想更接近真理——这正是推定的合理性基础。

”推定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但从各国的规定来看,“有的虽使用了‘推定’二字但不具有推定的实质,有的虽然在外观上酷似推定但并非真正的推定。

”那么,推定究竟具有哪些本质呢?笔者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在构造上,推定既须有基础事实又须有推定事实。

换而言之,推定必须有一个包含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在内的逻辑推定过程。

其中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是大前提,基础事实的真实性是小前提,推定事实的真实性则为结论,推定既是基于两事实之间客观存在的常态联系。

在法律上确认推定事实是因基础事实的真实而为真实的一种假定。

因此,如果缺乏基础事实或是推定事实,就不可能存在这一逻辑推理。

因而也不可能有推定。

其次,推定应当允许当事人反驳。

推定依据的是基础事实与推定之间的常态联系,这种联系显然在大部分情况下都是准确的,但又不可能绝对准确,依据这一大前提的结论也就有可能出现错误,因此,为了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证据加以反驳。

以上是推定的本质特征,只有把握了这两点,才能明确什么是“真正的推定”,并将其与其他类似的内容区分开,正确地界定推定及其范围。

一、推定与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推定与举证责任关系非常密切。

而推定又分为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两种,而不同的推定对举证责任的影响又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如下:(一)法律推定与举证责任法律推定对举证责任的影响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减轻了主张推定事实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主张推定事实的当事人,本来需要对推定事实的存在负举证责任,但由于适用推定,因而只需举证证明那些相对来说易证明的基础事实,实际上减轻了主张推定事实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将不存在推定事实的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当事人。

当基础事实已经被证明为客观存在时,法院将依法适用法律推定,推断推定事实的存在。

对方当事人欲排除其法律效果,难有将推定事实不可并立的其它事实作为证明的主题,负担举证责任,才能达到目的。

需要强调的是,为推翻推定事实,该当事人所负的举证责任而非提供反证的责任,此时所提出的证据是以相反事实为基准的,性质上属于本证,是客观举证责任发挥作用的结果。

当然该当事人还可以直接对基础事实进行反驳。

此时他只需负担提供反证的责任。

(二)事实推定与举证责任事实推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主张推定事实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它与法律推定不同,并无转移举证责任的作用,因此,对方当事人要推翻推定事实只需要提供反证,使推定事实再度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可。

这是因为,事实推定尽管是根据事物之间的常态联系作出的,但内容上具有相对性和不确定性,结论上亦带有一定的必然性,如果事实上的推定能够导致举证责任转移,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本应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在举证不能或举证尚不充分的条件下获得胜诉。

这未免会在证明程度与证据责任之间的关系上引起混乱。

此外,事实推定是法官依据其自由裁量权而为的一种职权行为,不以当事人举证为前提。

因而不产生举证责任的转移问题。

二、推定的诉讼价值1、避免对于推定因证据缺乏而产生程序上的僵局。

在诉讼实践中,不乏事实的真假不明,有无不清,而又无法查到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况,它使诉讼无法进行,其他的法律效果也无以发生,而诉讼受到诉讼期限和客观存在,在此种情况下运用推定,可能保证及时结案,避免拖延。

2、变更了证明的主题,缓解了某些事实证明上的困难,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实践中,有些案件事实并非无法查清,但实际调查起来往往十分困难。

而推定用对基础事实的证明替代对推定事实的证明,实际上通过变更证明的主题缓解了推定事实证明上的困难,大大减轻了主张推定事实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3、有利于公正地分配举证责任。

法律推定将不存在推定事实的举证责任转移于对方当事人,实际上导致了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

而法律推定又是立法者基于一定的社会政策和价值取向,为体现公平而设立的,因而客观上为公正地分配举证责任起到一定的作用。

4、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经济。

诉讼经济是现代各国民事诉讼制度努力实现的目标。

适当地运用推定有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

推定可以使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或显著的事实直接对权利或事实作出认定,而不必再耗费时间进行证明,因而免去了当事人的举证活动和法院对证据的审查活动,从而使证明过程大为简化。

三、推定在我国刑法、民诉、行诉法的具体应用(一)推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体现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修订。

新的刑事诉讼法废止了收容审查等不利于人权保障的措施,吸收了无罪推定等先进的思想,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

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刑事司法活动中对涉案人员有罪推定的历史,它在我国刑事司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

尽管我国尚未建立完整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但却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由其衍生的两大诉讼规则,体现了我国现代法治的进步。

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精神是:任何人未被法庭最终确定有罪之前,应被假定为无罪。

无罪推定的价值选择不是为了发现犯罪事实,而是为了保护被告人免受无端的刑事追究。

它要求在刑事诉讼中把被告人视为诉讼主体,并在诉讼中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

它在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适用体现在刑事证据制度中。

目前,由该原则衍生出与刑事证据有关的两大规则,对于从根本上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和观念将产生深远的影响:1、“疑罪从无”规则的确立。

所谓“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情况。

在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疑罪从挂”的现象,即对于事出有因,又查无实据的疑难案件,先挂起来拖着,对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则实行长期关押不予释放,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正式确立了疑罪从无规则。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些规定,是我国确立疑罪从无规则的显著标志,它不仅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派生规则,而且也是证据采信规则的重要法则,该规则强调证明有罪的责任应由控诉机关来承担,控诉机关必须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以证明犯罪,如果不能证实犯罪或者依据收集到的证据定罪存在异议,则应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解释和处理,罪轻罪重不能确定时,应定轻罪,有罪无罪不能确定时,应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2、“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该原则是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分配的通俗说法。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只能是控诉机关,控诉机关必须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对被告人的指控,而被告人不负有举证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该原则的核心理念就是要求控诉机关证实被告人有罪而提供的证据必须超出合理怀疑的程度,控诉机关不能通过法定的犯罪推定降低证据的标准。

3、“无罪推定”给司法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

其基本含义有以下两个方面:(1)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

提供证据并且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应由控诉机关或者人员承担,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协助控诉一方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对于控方的指控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对于侦查、起诉、审判官员的提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控方履行证明责任必须达到确实、充分或者超出合理怀疑的程度,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若不能证明其有罪或者证明达不到法定的要求,则应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即“疑罪从无”。

最终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专属于独立公正的司法机关,即法院。

法院必须经过合法、公正的审判程序才能做出有罪判决,在这种程序中,受到刑事追究的人应当拥有对抗国家追诉权所必备的程序保障。

如被告知罪状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与控方证人对质的权利、传唤有利于自己的证人的权利等等。

(2)在法律上无罪的人被定罪之前如何对待他。

任何人在法院最后定罪之前在法律上是无罪的人。

因此,政府如果怀疑某个人犯罪或者决定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时,必须有合理的根据,不得随意决定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既使是因为现行犯罪而被拘捕的,在依法审判确认有罪之前,也不能把他当作罪犯对待,特别是不能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搜集证据,侵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格尊严。

一切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损害财产权益的强制措施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把可能造成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事实推定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量的新型复杂民事案件被起诉到法院中来,在审理过程中,单单依靠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来认定案件事实是远远不够的,面对大量的各类证据,法官大多运用的是经验法则,在逻辑上进行演绎,从而得出特证事实真伪的结论。

而这一过程就是事实推定,它是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具体体现,在民事审判中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未明确规定推定制度,但《适用意见》第75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

这一关于推定的规定,即包括了事实上的推定。

案例:张某与盖某(已亡故)是好朋友,2002年1月3日,盖某给张某打电话说借10000元钱。

张某就和女朋友将10000元的活期存折送到盖某处。

中午,盖某又约上郝某一起吃饭,吃饭时盖某说等张某结婚时再还钱。

此后张某多次向盖某表示准备结婚用钱,在盖某因故死亡前的当天,盖某和张某几人吃饭时还说到还钱的事。

盖某死亡后,张某多次向盖某之妻刘某催要该款,刘某开始以伤心为由不谈此事,后以不知此事为借口拒不还钱,为此张某将盖某之妻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庭审中被告未到庭答辩。

张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的成立,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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