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一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木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木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FI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H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而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木公司退回保险单,木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H期的次日起六十H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木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H呆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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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康泰终身保险条款 (12)
康泰终身保险条款康泰终身保险是一款长期保险产品,旨在为保险人提供全面、长期的保障,保障范围包括意外伤害、疾病、身故、残疾等。
保险费的定价是基于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个人因素,康泰终身保险也提供了多种不同的保险期限和保额可选,以满足不同保险需求的客户。
康泰终身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意外伤害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造成身故、伤残、医疗费用等损失,康泰终身保险将根据事故类型、受损程度等情况进行赔付。
2. 疾病保障:康泰终身保险提供了针对多种疾病的保障,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脏病、脑血管病等,若保险人罹患以上疾病或需要接受相应的手术治疗,康泰终身保险将提供相应的赔偿。
3. 身故保障:若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不幸身故,康泰终身保险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受益人一定的保险金额。
4. 残疾保障:若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而被认定为残疾,康泰终身保险将根据残疾程度赔偿相应的保险金额。
除以上保险责任外,康泰终身保险还提供了一些附加服务和保障:1. 高风险运动保障:对于经常从事高风险运动的保险人,康泰终身保险提供了相应的保障,保证其在运动中出现意外事故时得到赔付。
2. 重疾豁免保障:若保险人罹患严重疾病,康泰终身保险将对其未来的保险费用进行豁免,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3. 免费体检服务:康泰终身保险为保险人提供定期的免费体检服务,以及相应的健康指导和咨询,帮助保险人保持健康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康泰终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和保障范围是需要在合同中确定的,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前需认真阅读条款,了解合同条款并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此外,康泰终身保险也需要保险人遵守相关的保险规定和要求,如保险人需按时缴纳保险费用,遵守健康生活习惯等,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总体来说,康泰终身保险是一款全面且长期的保险产品,旨在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障和附加服务。
在购买之前需要认真了解合同条款、保险责任和保费等相关要素,并遵守保险规定,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保障效果。
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
《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中的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附加险《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健康保险,不参与分红。
主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红利并非确定值,也可能为零。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其中,红利仅针对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计划”指我们提供的“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主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险合同”,“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计划,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一、产品性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由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产品,和附加险《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构成。
本计划中主险和附加险不可单独销售。
本计划中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是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
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附加险《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时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产品特色低交费,高保障;有分红,管大病;能养老,终身保;范围广,显人性三、保险责任主合同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保险合同终止。
《泰康常安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泰康常安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投保人若要求退保,本公司无息退还保险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6.1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3.2❖ 投保人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6.1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1本合同对重大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投保人仔细阅读 (8)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 (9)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常安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0年7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泰康常安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方案一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方案一——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一、什么是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答: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一款费用低、保障高、保障全,并且涵盖60种重大疾病和26种轻症旳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终身,可有效弥补因重大疾病带来旳家庭经济困难。
二、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旳保险责任有哪些?答:涉及1、重大疾病;2、身故责任;3、轻症。
1、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旳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已交纳旳保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旳保险责任终结。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后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旳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旳保险责任终结。
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支付受益人已交纳旳保险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旳保险责任终结。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后来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额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旳保险责任终结。
3、轻症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旳轻症(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已交纳旳保险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旳轻症保险责任终结,重疾保险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后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旳轻症(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旳20%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旳轻症保险责任终结,重疾保险继续有效。
3、责任免除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旳,我司不承当给付身故保险金旳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旳重大疾病旳,我司不承当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旳责任:(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旳除外;(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旳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用旳刑事强制措施;(4)被保险人积极吸食或者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旳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动或者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有特别商定旳除外。
方案一——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方案一——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一、什么是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答: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一款费用低、保障高、保障全,并且涵盖60种重大疾病和26种轻症的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终身,可有效弥补因重大疾病带来的家庭经济困难。
二、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答:包括1、重大疾病;2、身故责任;3、轻症。
1、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支付受益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额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轻症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保险责任终止,重疾保险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保险责任终止,重疾保险继续有效。
3、责任免除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泰康养老健康有约
37
38
39
40
较市场同类产品低
20%-30%
保障
多
覆盖
全
呵护
久
•60种重大疾病,26种轻症,同时涵盖因意外、重疾导致的身故;
•轻症保额为额外赔付,轻症理赔后主险依然有效,且主险保额不受影
响;
•保险期间为终身,提供一辈子的重疾保障和身价保障;铁定赔!
年龄 30
缴费 3649
现金价值 2182
35
40 55 60 65 70 75
补贴当次异地就医
往返交通、住宿费
额5000元) (省内限额2000元,省外限
陪同办理入院
后的各项手续
绿通是客户的尊严卡
绿通
• 让客户在疾病面前不求人、送礼、
• 不费力、不排队!
• 更有面子、有尊严!
11
绿通是客户的救命卡
12
年度标准保费>10000元(含)
企业缴费 也可以!
用户名:身份证号 密码:身份证号后六位
一张保单保全家
3人成团 福利共享
投保年龄:0—70周岁,期交最长可交至65岁,61岁—70岁仅可趸交
次标准体经核保通过可投保
什么是次标准体?由于存在健康问题而导致罹患重大疾病的概率高于一般人群的被保险人, 比如已患高血压、糖尿病、甲状腺结节等疾病。
免体检额度高
原 规则 新 规则
运营规则
1、投保年龄:0-70周岁均可,但61周岁—70周岁仅支持趸交(即一次性交费) 2、缴费方式:年交 3、缴费期间:1-10年任意选择,同时提供15年交、20年交、交至50周岁、交 至55周岁、交至60周岁。缴费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投保对象:员工可以为本人投保,也可以为父母、配偶、子女投保(根据 监管要求,线上投保模式仅支持父母为10岁以上的孩子投保) 5、保额:每个被保险人投保的保额应不少于5万,若选择线下家庭单,整单 保额应不低于20万。未成年人保额规定(10岁以下最高20万,10岁以上最高50万 )。 6、健康告知:每个被保险人都应该如实进行健康告知,若存在既往症,应详 细描述,我公司审核时,会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健康状况,做出同意承保、加费 承保或者拒保的反馈。
泰康乐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 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 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病因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 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合同“9.1 轻症疾病定义” 。 重大疾病保 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经 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 多种) ,我们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向重大疾病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 一种或者多种) ,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 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无 论一种或者多种) , 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9.2.重大疾病定义” 。 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非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我们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不计息) 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 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 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 ,身故保险金数额 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轻症疾病豁 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 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经医院初 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 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 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 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 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 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 险金。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 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 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最新泰康人寿重大疾病保险介绍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WORD格式样本
最新泰康人寿重大疾病保险介绍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WORD格式样本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C00019932612016092686902 疾病保险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或者电子形式。
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第二条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团体成员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也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合同所称“特定团体”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
在本合同签发时被保险人不得少于3 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
,如被保险人所在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 日)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90日内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对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为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无90日的限制。
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载明于【重大疾病】释义。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杀、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七)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袭击;(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
《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中的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附加险《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健康保险,不参与分红。
主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红利并非确定值,也可能为零。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其中,红利仅针对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计划”指我们提供的“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主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险合同”,“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计划,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一、产品性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由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产品,和附加险《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构成。
本计划中主险和附加险不可单独销售。
本计划中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是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
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附加险《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时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产品特色低交费,高保障;有分红,管大病;能养老,终身保;范围广,显人性三、保险责任主合同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保险合同终止。
《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1.4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您有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您有退保的权利..............................................................7.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2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您仔细阅读 (9)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诉讼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4.2 宽限期5. 现金价值权益5.1 现金价值5.2 保单贷款5.3 保险费自动垫交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 效力中止6.2 效力恢复7. 合同解除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8.1 效力终止8.2 适用主合同条款9. 重大疾病定义10. 释义10.1 保单年度10.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10.3 周岁10.4 有效身份证件10.5 医院10.6 初次确诊10.7 意外伤害10.8 毒品10.9 酒后驾驶10.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11 无有效行驶证10.12 机动车10.1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10.14 遗传性疾病10.15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10.16 现金价值10.17 专科医生10.18 利息10.19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10.20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10.21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0.22 永久不可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0年12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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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一——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一、什么是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答: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一款费用低、保障高、保障全,并且涵盖60种重大疾病和26种轻症的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终身,可有效弥补因重大疾病带来的家庭经济困难。
二、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
答:包括1、重大疾病;
2、身故责任;
3、轻症。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支付受益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额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轻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保险责任终止,重疾保险继
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保险责任终止,重疾保险继续有效。
3、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三、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涵盖多照中重大疾病和轻症,分别是什么?
答: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涵盖60种重大疾病(附表一)和26种轻症(附表二)。
附表1.(60种重大疾病)
附表2. (26种轻症)
四、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缴费方式及缴费额答:1、趸交(一次性缴费);
2、期交(按年缴费)。
缴费额测算,见附表3、附表4
被保险人的缴费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保险金额、健康状况、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间等因素确定。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缴纳首期保险费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缴纳日缴纳。
宽限期
如果保险费未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约定按时交纳,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其数额以本合同中载明的每期保险费数额为准。
如果保险费在宽限期内未按约定交纳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保额保费有最低限制吗?
答:每个被保险人需满足一下两个条件之一:
1、趸交(一次性缴费)/年交保费不低于1000元;
2、保额不低于1万元。
六、合同的失效与复效?(补充)
答:
七、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对投保时间有什么限
制?
答:1、员工入职后试用期满、第一个约定缴费日起可投保;
2、最迟缴费年龄不超过退休年龄。
八、缴费期间内,员工工作调动如何处理?
答:1、员工可选择继续享有保单权益,需个人在离开单位后的次月起自行续交剩余保费;
2、员工可选择减额缴清,即按已缴纳保费的现金价值转换为相应保额的保单;
3、员工可选择放弃保单权益,已缴纳保费不退还个人。
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已缴纳的-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剩余保费所生利息。
九、孕妇是否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答:在投保后怀孕员工,继续享有保单权益。
投保时已怀孕的员工选择在生产后,在约定缴费日进行投保。
(单位增减人员需在约定缴费日进行投保)
十、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重疾对投保金额有哪些限制?
答:被保险人可叠加购买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但所有保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且所投保的所有有效重疾险产品保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十一、员工退休时没有出险,保单的处理方式
答:1、继续享有保单权益。
2、以保单的现金价值转换为健康有约长期护理险。
详见方案二。
十二、员工与原单位已无劳动关系情况下(离职和退休),出险后理赔是否还需要原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答:受益人提交理赔申请及相关资料即可,不需要单位证明。
十三、我有社保报销,重疾保险还需要吗?
答:重疾保险与医疗报销没有任何关系,重疾保险主要看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理报告,按投保时的保额赔付,与花费多少医疗费用没有关系。
十四、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投保条件
答:标准体(健康体)。
十五、员工出险,如何理赔
答:员工得重疾,凭个人保险凭证,身份证明,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和病理报告,即可获赔重疾保险金。
如果员工身故,凭个人凭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和银行卡复印件,死亡保险金受益约定书。
如果是意外造成的,还需要公安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文件,以上资料齐全后由受益人领取保险金。
十六、投保手续办理
答:本着自愿原则,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单位统一办理,缴纳相关费用。
费用从个人补充医疗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按期缴费的年缴费不得高于个人期内个人账户金额80%。
1、个人申请,选择投保种类、保额,缴费方式等;
2、由保险公司操作进行险种转换(医疗基金险转为健康有约重大疾病险);
3、个人填写健康告知书或提供半年内的体检报告(由保险公司确定方式);
4、单位签订投保单,个人取得保险凭证。